地名标志管理规定
市地名管理办法-地名管理办法

市地名管理(guǎnlǐ)方法(fāngfǎ):地名管理(guǎnlǐ)方法(fāngfǎ)第一章总那么(nà me)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地名管理,推进地名标准化、标准化,适应城乡建设和经济社会开展需要,方便人民生活。
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甘肃省地名管理方法》〔甘肃省政府令第10号〕等有关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城乡地名规划,地名的命名、更名、注销、有偿命名或者更名、译写与拼写、标准地名的使用、门牌号码的编排、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地名,是指具有标示方位功能的自然地理实体和人文地理实体名称,包括:〔一〕市、区、镇、社区等行政区划名称。
〔二〕自然村〔组〕、城镇居民区等居民地名称。
〔三〕道路、广场、楼〔单元、门、户〕号码和其他具有地名意义的各种建筑物〔群〕等人文地理实体名称。
〔四〕山、河、湖、泉、井、峡、沟、滩、草原、戈壁、沙漠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
〔五〕工业区、开发区、农场、林场、牧场、矿山、公园、自然保护区、名胜古迹、纪念地等具有地名意义的单位名称。
〔六〕车站、机场,铁路、公路、公交车站点、桥梁、隧道、水库〔坝〕、灌渠等具有地名意义的交通、水利、电力公共设施名称。
第四条市民政部门是本市行政区域内地名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地名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一〕执行国家和甘肃省地名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
〔二〕编制地名工作规划。
〔三〕负责地名命名、更名、销名的审核、承办、门牌号码的编排以及推行地名标准化、标准化等工作。
〔四〕负责地名标志的设计、制作、设置和管理。
〔五〕负责标准地名图书的编纂和审定。
〔六〕负责地名档案管理。
〔七〕查处违反国家和甘肃省地名管理法律、法规和本方法的违法行为。
三区、建设、规划、发改、国土、房管、财政、交通、水务、电力、公安、文化、旅游、民族宗教、工业园区、文广新局、大景区管委会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市民政部门做好地名管理工作。
地名管理条例全文最新

地名管理条例全文最新地名管理条例最新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地名管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生活和国际交往的需要,传承发展中华优秀文化,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名的命名、更名、使用、文化保护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地名包括:(一)自然地理实体名称;(二)行政区划名称;(三)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所在地名称;(四)城市公园、自然保护地名称;(五)街路巷名称;(六)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名称;(七)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通信、气象等设施名称;(八)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其他地理实体名称。
第四条地名管理应当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命名、更名,以及地名的命名、更名、使用涉及国家领土主权、安全、外交、国防等重大事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党中央。
地名管理应当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和民族团结,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利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有利于传承发展中华优秀文化。
地名应当保持相对稳定。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决定对地名进行命名、更名。
第五条地名的命名、更名、使用、文化保护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反映当地地理、历史和文化特征,尊重当地群众意愿,方便生产生活。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地名管理工作协调机制,指导、督促、监督地名管理工作。
第七条国务院民政部门(以下称国务院地名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地名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国务院外交、公安、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管、林业草原、语言文字工作、新闻出版等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的地名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地名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相关地名管理工作。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地名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地名管理办法的通知-三府规〔2021〕15号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地名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地名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育才生态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三亚市地名管理办法》已经2021年8月13日七届市政府第12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三亚市人民政府2021年9月13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地名的命名、更名和销名第三章地名标志管理第四章历史地名的保护和利用第五章地名公共服务与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三亚市地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三亚市地名管理,传承和保护地名文化遗产,提高地名公共服务水平,根据《地名管理条例》《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海南省地名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地名的命名、更名、使用和地名文化保护传承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地名包括:自然地理实体名称、行政区划名称、居民地名称和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港、场等名称。
第四条相关建设单位或者使用者应依法申请命名、更名。
第五条地名管理应当尊重历史文化、反映地理特征,顺应民意、保持地名相对稳定,实现地名标准化、规范化。
第六条市政府成立市地名工作委员会,协调和处理地名领域有关重大问题。
由分管民政工作的副市长任主任,市民政局局长任副主任;由市公安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相关职能部门作为成员单位;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由市民政局分管领导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具体处理地名相关事务。
地名管理工作经费列入市、区财政预算。
第七条民政部门是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地名工作实施统一管理,并具体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地名管理工作。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乌鲁木齐市城镇标准地名标志设置工作方案实施细则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乌鲁木齐市城镇标准地名标志设置工作方案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10.28•【字号】乌政办[2003]188号•【施行日期】2003.10.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区划地名正文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乌鲁木齐市城镇标准地名标志设置工作方案实施细则的通知(乌政办[2003]188号)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市民政局《关于乌鲁木齐市城镇标准地名标志设置工作方案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批转,请遵照执行。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乌鲁木齐市城镇标准地名标志设置工作方案实施细则为了积极有序地开展我市地名标志设置工作,根据市人民政府《转发乌鲁木齐市城镇标准地名标志设置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乌政办〔2002〕117号)要求,制定本细则。
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不断提高我市地名的文化品位、展示我市良好的城市形象,实现我市地名管理工作的标准化、规范化,使地名工作成为弘扬先进文化的重要载体,更好地为精神文明建设服务,为我市“建经济强市,创旅游名城”目标服务,逐步形成“各级领导重视、民政部门负责、政策法规配套、相关部门支持、经费渠道畅通、管理制度健全”的地名管理工作运行机制。
二、设置地名标志我市地名标志设置工作分今年和明年两批完成。
今年在水磨沟区进行试点,探索解决地名标志设置工作中有关问题的经验和方法,2004年全面推开此项工作。
(一)地名标志设置试点。
1、试点的内容:(1)建立“各级领导重视、民政部门负责、政策法规配套、相关部门支持、经费渠道畅通、管理制度健全”的地名管理工作运行机制,使全市地名工作逐步走上规范化、标准化轨道。
(2)积极探索我市设置地名标志的原则、技术规范、规格、样式和以牌养牌的路子。
玉溪市地名管理规定

玉溪市地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地名管理,实现地名标准化、规范化。
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云南省地名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地名是:(一)行政区域名称:包括市、县(区)、乡(镇)城市街道办事处、行政村(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名称;(二)居民地名称:包括自然村、片村和城镇内的街、路、巷、居民区、小区、花园式住宅、别墅、公寓、大厦、旅游度假村(山庄)、商号等名称;(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包括山、山脉、山峰、山口(垭口、关隘)、山梁、篝(峡谷)、地片、盆地(坝子)、地形区、自然保护区、林场、牧场、江、河、湖、塘、岛、滩、洞、泉、瀑布等名称;(四)交通设施名称:包括铁路、公路、桥梁、遂道、人行天桥、立交桥、高架桥、索道、车站、停车场、码头、渡口、指挥调度中心、监管站(所)、培训基地等名称;(五)公共场地名称:包括广场、花园、公园、名胜古迹、纪念地、游览地(含旅游景点)、公墓、植物园、体育场(馆、训练或比赛基地)、广播电视、气象台站等名称;(六)名称:包括水库、水坝、拦河坝、沟渠、渡槽(秒流量以上)、监测站、闸、倒缸吸管及其他大型管道等名称;(七)其他永久性的、重要的、独立存在的并具有独立方位和地名作用的企事业单位名称及用当地地名命名的其他名称。
第三条市、县(区)地名委员会是负责本行政辖区内地名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其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县(区)地名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二)受理、审查和承办地名命名、更名事宜;(三)宣传、推广、监督标准地名的使用,审核、检查、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各种地图和地名密集型出版物的地名,更正不规范地名,查处地名使用违规事件;(四)负责辖区内各类地名标志(含居民门牌、栋号牌、单元牌等)的设置和管理工作;(五)搜集、整理、鉴定、管理本地区地名档案和资料、编辑出版地名图书及刊物,开展地名咨询服务工作;(六)承办政府和上级地名管理部门交办的工作事项;(七)制定本地区地名工作计划、规划,并组织实施;(八)组织开展地名学理论研究。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布《福建省地名管理规定》的通知-闽政[1988]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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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布《福建省地名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布《福建省地名管理规定》的通知(1988年9月2日闽政〔1988〕41号)现将《福建省地名管理规定》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地名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地名管理,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国际交往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地名包括:(一)行政区划名称:省、市(地)、县(市辖区)、乡、镇及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名称。
(二)居民地名称:自然村、片村和城镇内的居民区、地片、街、路、巷、弄等名称。
(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山、河、峡谷、湖、泉、瀑、海、海峡、海湾、港湾、水道、群岛、岛屿、半岛、群礁、礁、沙、滩、岬角以及地形区、关隘、自然保护区等名称。
(四)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港、场等名称,具有地名意义的交通、水利、电力设施、企事业单位、主要人工建筑、纪念地、名胜古迹等名称。
第三条地名管理应当从本省地名的历史和现状出发,保持地名的相对稳定。
地名的命名、更名必须依照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和本规定制定的原则和审批权限报经有关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决定。
第四条地名的命名应遵循下列规定:(一)有利于人民团结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尊重当地群众的愿望,与有关各方协商一致。
(二)一般不以人名作地名,禁止用国家领导人的名字作地名。
(三)全省范围内的县、市以上名称,一个市(地)内的乡、镇名称,一个县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名称,一个城镇内的街道名称,一个乡、镇内的自然村名称不应重名,并避免同音。
内蒙古自治区地名管理规定-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07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名管理规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07号《内蒙古自治区地名管理规定》已经2014年11月13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巴特尔2014年11月24日内蒙古自治区地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地名管理,实现地名管理规范化、标准化,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地名,是指社会用作标示方位、地域范围的自然地理实体名称和人文地理实体名称,包括:(一)山、河、湖、滩涂、平原、草原、沙漠、湿地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二)行政区域名称,居民委员会名称、嘎查村民委员会名称;(三)街、路、巷名称,院、楼、门号编码,城镇住宅区名称和具有地名意义的建筑物名称;(四)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场、铁路、公路、桥梁、隧道、水库、码头、航道等名称;(五)公园、纪念地、旅游景点等名称;(六)工业区、开发区、示范区、实验区等专业区名称;(七)其他具有地名意义的名称。
第三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地名的命名、更名,标准地名的使用,地名标志设置以及相关的地名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地名管理工作。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相关的地名管理工作。
第五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根据城乡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地名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地名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协调。
第六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地名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实施方案:市城乡标准地名标志设置工作实施方案
实施方案:市城乡标准地名标志设置工作实施方案市城乡标准地名标志设置工作实施方案一、项目背景与意义随着城市的发展和人口的增加,城乡地名标志的设置成为了城市管理和规划的重要一环。
城乡地名标志的设置有助于提高城市标识的统一性和标准化,方便居民和游客找到目标地点,提升城市形象。
因此,制定实施方案并开展城乡地名标志设置工作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项目目标1. 提高城市标识的统一性和标准化水平。
2. 方便居民和游客找到目标地点。
3. 提升城市形象,吸引更多的游客和投资。
三、项目内容与进度安排1. 确立城乡地名标志设置的基本原则和标准。
城乡地名标志设置应遵循以下原则:- 标志应具备醒目、易识别、易辨认的特点。
- 标志应符合城市风格和文化特点。
- 标志内容应准确、简洁、规范。
根据这些原则,制定城乡地名标志设置的标准,例如标志的尺寸、颜色、字体等。
2. 对现有城乡地名标志进行评估和规范。
对现有城乡地名标志进行全面的评估,包括位置是否合适、标志内容是否符合规范等。
对不符合标准的标志进行改造或重新设置,确保标志的统一性和标准化水平。
3. 制定城乡地名标志设置的具体方案。
制定城乡地名标志设置的具体方案,包括标志的种类和数量、分布范围等。
根据城市的规划和交通状况确定标志的布局,并结合市民的意见进行调整。
4. 开展城乡地名标志设置工作。
根据制定的方案,组织相关部门开展城乡地名标志的设计、制作和安装工作。
确保标志的质量和安全性。
5. 监测和评估城乡地名标志设置的效果。
设置一段时间后,对城乡地名标志的设置效果进行监测和评估。
收集市民和游客的意见,根据评估结果对标志进行调整和改进。
四、项目实施机构和人员安排1. 实施机构:市城市规划局、市交通管理局等相关部门负责具体的实施工作,市政府负责整体的协调和推进工作。
2. 人员安排:按照工作任务和责任划分,分别安排相关人员负责制定方案、评估现有标志、进行设计和制作、安装和调整等工作。
五、项目资金来源和使用1. 资金来源:项目资金将主要通过市财政预算拨款进行安排。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地名商标的最新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地名商标的最新规定地名商标的侵权判断规则1.地名商标的注册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地名。
《商标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地名商标使用的是已有的词汇,这些已有的词汇不是人工制造的,它们本来有其自身的含义。
当被告在商标意义上使用这些词汇的时候,会造成侵权。
但是在本来含义基础上使用这些词汇的时候,则属于正当使用。
所以,不能发现有人使用了地名,就认为使用了地名商标,侵犯了地名商标的商标权。
在“千岛湖”商标一案中,原告受让取得了“千岛湖”商标,被告的产品上有“千岛山色”、“千岛湖古酿白酒”、“源自千岛湖秀水成佳酿”等字样,法院指出:千岛湖系一湖泊名,原告作为涉案商标的权利人无权禁止他人以不致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的合理方式善意使用“千岛湖”文字。
在一些地名商标案件中,有的协会申请地名商标之后,没有把精力放在如何提高商标质量和商誉上,而是放在了“割韭菜”式的维权上。
这些案件引起了有关部门的注意,最后大部分案件以撤诉的方式结案。
这些案件再一次说明地名商标中包含有公共资源部分,商标注册人不应该滥用。
2.地理标志可以注册为集体商标或者证明商标,如遇侵权,可以依法维权,但是不能随意收费。
在地名商标中,有一部分涉及商品的地理标志。
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
地理标志,既可以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通过申请地理标识产品获得保护,也可以根据《商标法》的规定申请商标获得保护。
地理标志属于区域公共资源,不能因为注册成了商标,就被滥用,成为牟利的工具。
关于地理标志集体商标注册人能否任意许可或禁止他人使用商标,最高人民法院已有明确的答复:在地理标志标示的地区范围内并符合地理标志使用条件的,即便不申请加入集体、协会或其他组织,亦可依法正当使用地理标志;不符合地理标志使用条件或超出地理标志标示的地区范围者则不能通过商标许可、加盟、入会等方式获得地理标志集体商标使用资格。
关于规范地名命名和标志建设工作的通知
关于规范地名命名和标志建设工作的通知关于规范地名命名和标志建设工作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县直各单位:近年来随着我县城乡建设和社会发展速度的加快新建街、路、巷、住宅区、商业区、建筑物大量涌现地名命名和地名标志建设出现了诸多问题:如有先建后命名的有边建边命名的甚至有很多是谁建谁命名的;有违反地名管理法规用外国人名、地名命名的也有用名不副实、格调低俗的名称命名的;地名标志(街、路、巷、楼、门牌)建设滞后部门缺乏协调等等。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城镇化推进加强地名管理和服务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日益凸显为更好地履行政府的公共服务职能促进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根据省民政厅、公安厅、建设厅《关于地名标志建设实施动态管理的通知》(__民字[20__]257号)和省民政厅、公安厅、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规范城镇地名命名工作的通知》(__民字[20__]15号)文件精神现就规范我县标准地名命名和地名标志建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类通用地名的命名标准(一)大道:宽度(包括人行道下同)40米以上的道路;(二)路:宽度4—40米的道路;(三)街:商贸集中、繁华的中心地段;(四)巷(弄):宽度在4米以下的小路;(五)城:用地面积4万平方米以上且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商业、办公等用途的建筑群;(六)小区: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有配套公共设施的居民住宅区;(七)园、花园(苑、花苑):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绿地或人工景点面积占30%以上环境良好居民住宅区;(八)广场:用地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四周由道路围成相对完整的非居住用途建筑群且有2000平方米以上集中的公共场地(不包括停车);(九)中心:用地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具有某种专门功能的非居住用途的建筑物;(十)大楼(大厦):8层以上或者建筑高度在30米以上的建筑物;(十一)别墅:用地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以2—3层低层为主绿地面积在45%以上环境良好的高标准住宅区;(十二)公寓:单一高层住宅楼或多幢住宅楼群;(十三)山庄:依山而建以低层为主的建筑群;(十四)楼:7层以下的建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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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名标志管理规定
是指对地名标志的设置、制作、管理和维护等方面进行规范
和管理的法律、法规或行政规定。
通常地名标志管理规定包括以下内容:
1.地名标志的种类和设置要求:规定不同类型的地名标志的
形式、规格、颜色、字体等要求,包括城市标志、街道标志、路
牌、交通标志等。
2.地名标志的制作标准和要求:规定地名标志的制作材料、
技术要求、防腐防褪等要求,以保证地名标志的质量和使用寿
命。
3.地名标志的设置位置和方式:规定地名标志的设置位置、
高度、方向、间距等要求,保证地名标志的可见性和识别性。
4.地名标志的管理责任和权限:规定地名标志的管理机构、
职责和权限,明确负责地名标志的设置、维护和管理的部门和人
员。
5.地名标志的维护和更新要求:规定地名标志的定期维护和
更新要求,包括清洗、修复、更换等,保证地名标志的清晰和完
整。
6.地名标志的违规处理和处罚:规定对违反地名标志管理规
定的单位和个人的处罚措施,包括责令整改、罚款、撤销标志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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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名标志管理规定的目的是保护地名的准确性和权威性,保
证地名标志的统一、规范和有效,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和公共服务
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