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盖章的劳动合同有效吗,要如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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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管理有哪些程序

合同管理有哪些程序

遇到合同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合同管理有哪些程序合同的签订和管理,都是合同的重要的部分,在签订之后,就不再进行管理,实际上是非常危险的一种行为。

那么,合同管理有哪些程序呢?每个程序的过程中有哪些注意事项呢?下面,小编会为大家详细的介绍一下合同管理方面的知识。

合同管理有哪些程序(一)项目的审批1、项目承办部门按照上级或厂部确定的项目,提出拟采购的物资项目(包括物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技术参数、主要设备的内部配置)或拟实施的工程项目(包括工程概括、技术方案与要求,安全方案、施工工期、施工机械与设备等)以及拟邀请谈判的供应商、承包商名单。

2、主管厂领导审批。

3、纪监、审计部门对合同项目申请的真实性、拟邀请对方当事人名单进行监督。

(二)资质审查1、项目承办人负责调查、了解对方当事人主体资格、资信和履约能力等情况。

2、项目承办人在邀请对方当事人参加合同谈判时,应同时通知对方带齐各种符合规定要求的资质审查材料。

3、法律事务室对对方当事人符合规定要求的资质审查材料进行合同资格审查并出具意见。

4、纪监、审计部门对对方当事人主体资格、资信和履约能力等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监督。

(三)准备会议1、合同谈判前应召开准备会议,确定谈判方案及主谈人员,统一谈判意见。

2、准备会议由承办部门召集、主持,其他参与谈判的人员参加。

3、项目承办人负责整理会议纪要,并经全体参会人确认。

4、项目承办人负责起草合同草案,法律事务室可以予以协助。

5、纪监、审计部门应当宣布谈判纪律,对保守我厂商业秘密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四)合同谈判与审查会签1、项目承办部门负责组织各合同管理、监督部门及其他相关技术部门的人员参与谈判。

2、项目承办人对谈判中临时遇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进行协调,并向本部门负责人汇报,必要时向厂部有关领导请示。

3、项目承办人负责合同文本审查会签的流转。

4、纪监、审计部门对谈判过程及谈判程序的规范性进行监督。

签合同的时候怎么谈薪酬签合同怎么谈工资

签合同的时候怎么谈薪酬签合同怎么谈工资

签合同的时候怎么谈薪酬签合同怎么谈工资签合同的时候怎么谈薪酬?看你的专业是不是热门的了,如果你的专业是他公司需要的,那你就等他说了他们给你多少薪资,你觉得这个薪资你还满意就不要在说什么了,以后你还有很多机会加薪的嘛,不满意就可以试一试让他加个%30左右,如果你的专业不热门,在那都可以找到你这种专业的,那你就不要在说什么了,一切都要慢慢做起来的,最主要是看你以后在里面有没有更好的发展,面试时说好的工资,等签合同时上面却变了该怎么办5分面试时说好的工资,等签合同时上面却变了,那么你可以拒绝签字,要求按双方谈好的工资写到劳动合同中。

如果劳动合同里写的工资低于约定工资的话,一旦发生工资数额的纠纷,劳动者是不利的。

特别是一些奖励、股权、福利待遇、年终奖等,更是需要书面的约定才可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跟公司签了合同了,但我觉得工资低了,还能不能再谈?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补签或者改变劳动合同的条款。

如果劳动者不满意,可以依法进行辞职,不需要赔偿。

个人提出离职分三种情况:1、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38条的情况,劳动者书面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后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单位的批准,并可以要求支付剩余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每工作1年支付1个月工资)及办理离职手续等;2、依据《劳动合同法》37条,劳动者提前30天提出的书面离职,不需要用人单位批准就可以离职。

其中,试用期提前3天书面提出;用人单位有义务结清工资办理离职手续。

3、没有提前30天提出离职,用人单位也不存在《劳动合同法》38条的情况,劳动者直接提交辞职信就走人,这个时候就是劳动者违法,给用人单位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招聘该劳动者产生的费用,用人单位可以要求承担。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中要写住址吗

劳动合同中要写住址吗

劳动合同中要写住址吗?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是否需要在合同中写明住址一直以来都是一个备受争议的问题。

有些人认为,劳动合同中应当明确住址,以便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双方能够就相关事项进行有效的沟通和联系。

然而,也有一部分人认为,劳动合同中无需写明住址,因为双方可以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联系,如手机、电子邮件等。

那么,劳动合同中是否真的需要写住址呢?首先,我们需要了解劳动合同的基本构成。

劳动合同应当包含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等内容。

从这个角度来看,劳动合同中确实需要写明住址。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包括纸质文本和电子文本。

在纸质文本中,劳动合同的签订需要双方亲自签名或者盖章,以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而签名或者盖章的劳动合同应当包括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劳动者的姓名、住址等内容。

因此,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住址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此外,劳动合同中写明住址还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意义:1. 便于劳动保障部门进行监管。

劳动合同是劳动保障部门对劳动关系进行监管的重要依据。

如果劳动合同中没有劳动者的住址,那么在发生劳动争议时,劳动保障部门将难以找到当事人,从而影响劳动保障工作的开展。

2. 便于用人单位在劳动者离职后发放相关待遇。

在劳动者离职时,用人单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加班费等待遇。

如果劳动合同中没有写明住址,用人单位将无法将相关待遇发放给劳动者,从而引发纠纷。

3. 有利于劳动者维护自身权益。

劳动合同中明确写明住址,有助于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了解和掌握自己的权益。

当劳动者的权益受到侵害时,他们可以根据劳动合同中的住址信息,向用人单位提出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然而,虽然劳动合同中写明住址具有一定的必要性,但在实际操作中,也可以采取其他方式进行联系。

例如,在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双方联系方式,如手机、电子邮件等。

企业常见100个法律问题解答

企业常见100个法律问题解答

企业常见100个法律问题解答⽬录1.关于试⽤期合同 (1)2.关于社保的问题 (1)3.想开除考勤异常的员⼯,对⽅要求赔偿合理吗 (1)4.孕妇不愿意换岗该怎么处理 (2)5.内退返聘⼈员,签订合同该注意什么 (2)6. 劳务派遣⽤⼯要注意什么 (3)7.公司债务该如何有效追讨? (3)8、合同正式签订后⼝头更改的有效⼒吗? (4)9、合同加盖什么章才有效⼒? (4)10.合同上只有法定代表⼈签字没有公章是否有效⼒? (4)11.合同当事⼈⼀栏的填写有哪些需要注意的地⽅? (4)12. 是否只有书⾯的合同才有效⼒? (4)13. 合同中涂改的部分是否有效⼒? (5)14. 什么是格式条款?格式条款有什么风险? (5)15. 合同中打印部分和⼿写部分有冲突的,以哪个为准? (5)16. 签合同之前有⼝头约定,签合同时出于信任没有认真校对合同条款,合同叙述与⼝头约定不⼀致,导致被骗,如何维权? (5)17. 什么是⼯资总额?⼯资总额有哪些部分构成? (6)18. 回扣条款是否有效? (6)19. 合同是不是只要签字即⽣效? (6)20. 合同成⽴和合同⽣效有什么区别? (6)21. 合同相对⽅提出签约⼈员没有公司授权,是个⼈⾏为⽽⾮公司⾏为,应如何维权? (7)22. 企业规模裁员的法定经济补偿规定 (7)23. 企业个别裁员的法定经济补偿规定 (7)24. 公司裁员的情形 (8)25. 企业与员⼯协商⼀致裁员的经济补偿计算依据 (9)26. 合同中负有义务的⼀⽅能否让他⼈代为履⾏合同义务? (9)27. 什么是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有什么需要注意的法律风险? (10)28. 在合同中应该怎样约定争议处理条款? (10)29. 合同中是该约定违约⾦还是该约定赔偿损失? (10)30. 因违约造成损失的,是否包括间接损失? (10)31. 产品销售合同中质量标准应如何确定? (10)32. 借款合同中约定将借款⼈名下的财产抵押在出借⼈处,如不归还则抵押物归出借⼈所有,效⼒如何? (11)33. 员⼯不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单位应该怎么办? (11)34. ⽤⼈单位只对两年内的⼯资⽀付情况承担举证责任? (11)35. ⽤⼈单位克扣、拖⽋⼯资或加班⼯资,是否需要向劳动者加付赔偿⾦或补偿⾦? (12)36. 什么是可以作为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依据的公司规章制度? (13)37. 什么是终局裁决? (13)38. 公司实⾏每季度进⾏全体员⼯的考评、打分,然后按最终分数进⾏⼤排名,各部门排名最末尾的⼀名员⼯被辞退的“末位淘汰制”制度,请问合法吗? (14)39. 公司规章制度规定公司内部员⼯不准谈恋爱,请问合法吗? (14)40. 公司的规章制度能规定每⽉只发70%的⼯资,其余部分年底⼀次发放吗? (14)42. 职⼯医疗期内可以终⽌劳动合同吗? (15)43. 双休⽇⽤⼈单位应当安排补休还是应当⽀付双倍的⼯资? (15)45. 如何衡量违纪是否严重? (16)46. 单位需要保存已经解除或者终⽌劳动关系的劳动合同吗? (16)47. 什么是标准⼯时? (16)48. ⾼级管理⼈员实⾏不定时⼯时制需要办理审批⼿续? (16)49. 事业单位实⾏聘⽤制的⼯作⼈员也适⽤《劳动合同法》吗? (17)50. 竞业限制协议没有约定补偿⾦是否有效? (17)51. ⽤⼈单位的法定代表⼈变更,原劳动合同是否仍然有效? (17)52. “单⼀领导对单⼀下属的评价”能作为认定不胜任⼯作的标准吗? (17)52.法定代表⼈的姓名是否要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记载? (18)53. 对于公司⽽⾔,怎样来约束并防⽌法定代表⼈滥⽤权利? (18)54. 什么情况下,需要法定代表⼈承担法律责任? (18)55.要是公司出了事,挂名的法定代表⼈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吗? (18)56. 法定代表⼈违反章程或法律,给公司或股东造成损失,可否要求赔偿? (19)57. 变更法定代表⼈是否需要征得原法定代表⼈同意?原法定代表⼈不配合怎么办? (19)58.变更法定代表⼈是不是必须到⼯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有时间要求吗? (19)59. 到哪个部门办理变更登记,需要提交什么⼿续? (19)60. 法定代表⼈死亡后,其继承⼈能不能继承法定代表⼈的资格? (19)61. 公司哪⼀级机关有权决定变更法定代表⼈? (20)62. 何时企业应⽀付经济补偿⾦ (20)63. 何时企业不⽤⽀付经济补偿⾦ (20)64. 经济补偿⽀付年限是多久 (21)65. 企业应何时订⽴劳动合同 (21)66. 劳动合同应当签订⼏年? (22)67. 劳动合同是否为劳动关系建⽴的必要条件 (22)68.企业保存劳动合同的义务 (22)69. 企业能否随意变更劳动合同 (22)70.何时应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3)71. 如何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3)72. 退休职⼯返聘能否签合同 (24)73. 退休返聘离职要进⾏经济补偿吗 (25)74.职⼯⼯伤处理程序是怎样的 (25)75. 职⼯⼯伤待遇有哪些 (25)76. 企业如何变更⼯时制度 (26)77. 企业能否强制员⼯变更⼯时制度 (27)78. 企业能否向劳动者收取押⾦ (27)79. 企业向劳动者收取押⾦如何处理 (27)80. 劳动者的培训费⽤由谁承担 (28)81. 、解除劳动合同涉及培训费怎么办 (28)82. 试⽤期内可以辞退员⼯吗? (29)83. 辞退试⽤期内员⼯员⼯有经济补偿吗? (29)84. 单位能随意延长试⽤期吗 (29)85. 试⽤期内单位需要给员⼯交社保吗 (30)86. 集体合同应包含哪些内容 (30)86. 什么情况下能解除集体合同? (31)87. 约定保密事项应注意什么 (31)88. 保密协议应包含哪些内容? (32)89. 竞业限制补偿⾦⽀付标准是什么? (32)90. 竞业限制补偿⾦有什么规定? (32)91. 单位能否单⽅放弃竞业限制要求 (33)92. 退休⾦能否⼀次性结算 (33)93. 单位能否单⽅降低退休⾦待遇 (34)94. 劳动规章制度怎么举证 (34)95. 商业秘密的保密期限怎么计算? (35)96. 保密期限与劳动期限有关吗? (35)97. 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有哪些 (35)98. 劳动合同⽋缺必备条款有效吗 (36)99. 申请⼯伤认定之后,不予受理的情形有哪些? (36)100. ⼯伤认定申请需要准备哪些材料,⼯伤赔偿都包括哪些? (37)1.关于试⽤期合同第⼗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以上不满⼀年的,试⽤期不得超过⼀个⽉;劳动合同期限⼀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期不得超过⼆个⽉;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期不得超过六个⽉。

离职补偿协议签订后能否反悔?

离职补偿协议签订后能否反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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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约定数额偏低应支付差额补偿■主动签订离职协议员工反悔输官司用人单位与员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法律规定在某些情况下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对此,《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法律明确规定了单位要给多少补偿,如果企业在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与劳动者协议约定不给或少给补偿,那么员工日后是否可以反悔而要求补足呢?合同终止协议无效单位应支付补偿金■典型案例:“我不想续签劳动合同时,公司非让我在一份协议书上签字,不然就不结清工资。

没想到离开单位好几个月了,我还能拿到4000元经济补偿,法律真能帮我们普通员工维权啊!”赵欣莉拿着劳动争议调解协议书,兴奋地对记者说。

2011年8月,赵欣莉被一家生物科技公司聘为行政文员,并签订了两年期劳动合同。

她工作努力,每年都被评为公司优秀员工,并得到免费旅游的奖励。

两年合同期满前,人事部经理向赵欣莉征求意见,她说自己30多岁了,希望这次劳动合同的期限能签得长一些。

不久,公司拿来新的劳动合同书,期限为5年,岗位不变,工资构成仍是基本工资+绩效考核+全勤奖,但“基本工资”一项由原来的2000元改成按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赵欣莉有些不解:2013年北京市的最低工资是1400元,这无形中自己的工资不就降低了吗?人事部经理告诉她:“虽然暂时是少了点,但从长远看,最低工资标准每年都在增长,公司跟你签订的是5年期劳动合同,用不了两三年,你的基本工资这一项就会高出2000元。

”听着挺有道理,可琢磨起来总觉得哪儿不对劲,最后赵欣莉拒绝续签劳动合同。

人事部经理拿来一份《劳动合同终止协议书》,其内容包括“员工单方不愿续签劳动合同,放弃个人所有主张”,她觉得确实是自己不愿续签合同的,便在协议书上签了字,然后在劳动合同期满当天离开了公司。

跟公司签了实习协议,还没有去上班,但是又不想去了,怎么办

跟公司签了实习协议,还没有去上班,但是又不想去了,怎么办

跟公司签了实习协议,还没有去上班,但是又不想去了,怎么办篇一:签了就业意向书不想去毁约签订三方协议注意事项及常见法律问题每年的十月份开始到次年的五月份,我国的大学应届毕业生进入繁忙的毕业找工作时期。

在双向选择的就业模式下,就业协议的设计和鉴定对于用人单位、学校、特别对于毕业生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请问用人单位能否以“各项接受手续的赔偿金”的形式向毕业生征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三方协议)中的违约金。

我了解到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只能以“培训费用和保密协议”这两种方式规定违约金。

请问“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需不需要遵守劳动法,公司以“手续费赔偿金”的形式规定违约金是否合理,如果违约需不需要交这赔偿金?律师解答毕业生和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并不是劳动合同书,而只是将来订立劳动合同,并可能形成劳动合同关系的一个意向书,所以并不受劳动合同法调整,而直接受合同法调整,所以在就业协议里单位可以约定对毕业生的违约金,而不需要受劳动合同法关于违约金订立需两种情况的约束.实际案件我是07年与某单位签订了三方就业协议做医药代表,08年毕业,08年7月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为期5年。

但现在由于业务上的原因回公司辞职,经过了一系列繁琐的签字手续之后,最终人力资源告知我需缴纳5000元违约金。

他们说我当时进公司占用了他们的招聘名额,给我提供了一个就业机会,这个违约金属于就业协议违约金,必须交纳,否则办不了离职。

而且只要签订了就业协议无论什么时候离职,都必须交纳违约金。

但我觉得劳动法都规定没有违约金,我也不应该交纳违约金。

请问各位大侠,我用交违约金么?难道我的合同签的什么用都没有么?如果我不交违约金会有什么后果?但是我现在已经把该弄得手续都弄好了,人力说得让市里的劳动局盖章,档案取回来再给我,我想我的档案和户口一定会扣留不给我吧?我又没有什么办法处理这件事?谢谢!问题补充:我记得就业协议上似乎有这样一个条款需要交纳3000元违约金,如果有这一条怎么办?没有这一条怎么办?还有就业协议怎么会有这些对大学生没有保护的条款呢?我应该从哪些途径解决啊?如果公司坚持收我的违约金的话,我是不是也可以先拿回户口和档案呢?现在是不是已经等于和公司解除了劳动合同,可以和其他公司签约了呢?我是不是有权利要求单位给我开离职证明呢?律师解答你在07年与某单位签订了三方就业协议属于你未毕业前与单位签订的“实习协议”,该协议从你08年7月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就已失效,公司是不能以就业协议来收取你的违约金。

合同解释原则的目的合同解释的目的和对象

合同解释原则的目的合同解释的目的和对象合同解释原则的目的合同解释的目的,是为了探求合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中国合同法第125条也明确规定,合同解释应该确定条款的真实意思。

这是合同解释的目的。

何谓真实意思表示?意思表示一般认为由两个要素构成,一是内在意思,是指意思的内容;二是指外在表示,即意思的外部表现。

合同解释的目的,是为了探求合同条款的真实意思。

要解释合同,就必须探求当事人的真实意思。

如何确定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就存在意思主义和表示主义两种理论。

意思主义认为,意思表示的实质在于行为人的内心意思,表示行为是实现行为人意思自治的手段,仅仅起从属的作用。

在表示与意思不一致时,应以行为人的真实意思解释表示,不能以表示本身解释表示。

而表示主义认为,行为的本质是行为人表示的意思,法律行为依照外部表示成立,在表示与意思不一致时,应以行为人的表示解释意思,从而使相对人的利益得到保护。

由此可以看出,这两种观点的侧重点是不同的,意思主义侧重于个人主义自由,表示主义侧重于保护交易安全。

现代各国为了取长补短,一般都兼采用折中主义。

但是,仍然存在偏重意思主义和表示主义的区分。

法国、日本以意思主义为主,表示主义为辅;德国等多数国家以表示主义为主,以意思主义为辅。

从大多数国家的立法情况来看,表示主义更具有相对的合理性。

合同目的具体指的是什么合同的目的其实是签合同的人的目的,说白了就是双方想要干什么,为了干成、干好,弄个书面的东西约束一下,这个东西就是合同,想要干的,就是合同目的,玩笑地讲,菜市场买菜,理论上也可以签一份合同,合同目的就是蔬菜买卖,当然,事实上,在菜市场买的行为,已经构成合同了,不过就是当时履行完毕了而已合同的目的性是?合同的目的性非常明确,也就是为履行权利与义务过程中发生纠纷时处理纠纷用的,用老百姓的话说,也就是为打官司用的。

合同目的的特点合同目的与其他合同条款的比较合同目的反映的是合同当事人对订立合同抽象概括性的要求,而不对具体权利义务做出规定.合同目的在合同中可能是独立的合同条款,也可能是通过分析合同的具体条款而进行推定得出的。

公开课7.1立足职场有法宝


调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 之间的劳动关系。
劳动者应当达到法定就业年龄,除特 殊情况外,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 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议题一:法律守护劳动者
案例1:某公司在国庆节假日期间,强令员工小保张继护续劳工动作者,而且 还不额外给小张加班费。劳动仲裁部门判定该公司合侵犯法了权劳益动原者则休息和
休假的权利章,即对双方形成约束力,双方 当事人应当依法履行,不得随意变更。
①用人单位必须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对劳动者的各项义务,并且不得 随意解除劳动合同。
②劳动者必须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作,并遵守用人单位的各项规章 制度。
议题二:劳动也要签合同 劳动合同的约束力
(1)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情形: 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 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无效劳动合同从订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法律与生活》
第七课 做个明白的劳动者
第一框 立足职场有法宝
总议题:立足职场有法宝
“996”工作制日渐常态化, “打工人”是否有底气说NO?
议题一:法律守护劳动者
法律对劳动者权利与义务的保障:
(1)宪法规定,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 要的就业劳动训练。 (2)为了实现宪法赋予公民的劳动权利,我国制定了以《中华人民共和 国劳动法》为代表的一系列劳动法律、法规。这些劳动法律、法规为公 民的合法劳动权益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议题二:劳动也要签合同
劳动合同书
甲方:某某公司
乙方:李某某
甲乙双方签订本劳动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乙方如违反劳动纪律,甲方依章给予纪律处分,直至解除本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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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违反合法原则的具体情况包括 ①主体资格不合法。如用人单位的职能部门直接与劳动者签订 劳动合同;劳动者一方达不到法定就业年龄,不具有劳动权利能力 和劳动行为能力。 ②内容不合法。凡是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相矛盾、相抵触的 条款,均属无效条款。
③程序不合法。我国劳动法虽然没有对劳动合同的签订程序作 出具体规定,但有些单行法规、地方性法规对劳动合同的签订程序 也有一些特殊规定,只有依照法规完成签字、批准或鉴证手续后, 这些劳动合同方为有效。
D [提高职业技能,转变就业观念是对劳动者的要求,不是对 政府的要求,排除①;②中“统筹安排就业”的表述错误;③④符 合题意。]
议题二| 劳动也要签合同
2019 年 3 月,某公司通过某职业介绍中心,聘持有某名牌大学 文凭的李某为该公司销售经理,双方于 2019 年 3 月订立聘用合同, 合同约定销售经理的月薪为 12 000 元,合同期限至 2020 年 3 月止。 2019 年 6 月,该公司查实李某所持的大学文凭是假的,遂通知李某 从 2019 年 6 月 1 日起解除双方所签订的合同。该公司对李某 2019 年 5 月份工资支付一半。李某同意解除劳动合同,但坚持认为双方 所订劳动合同已实际履行,是有效的,公司应全额支付 2019 年 5 月 份工资,并要求该公司给付经济补偿金 24 000 元。
职业培训工程有利于贯彻落实国家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
思想,而不是以就业为中心;职业培训有助于帮助劳动者
就业,享有劳动者应有的权利,C 项入选。
定答案
C
【跟踪训练】
1.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就业是最大的民生,要坚持就业优先
战略和积极就业政策,实现更高质量和更充分就业。”这是因为( )
①就业是社会存在与发展的基础 ②就业是劳动者谋生的唯一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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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盖章的劳动合同有效吗,要如何维权

没盖章的劳动合同有效吗?是不是签订了合同就真的万无一失了?

案例 王先生于2009年4月起到某贸易公司上班,2009年7月
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离职后申请仲裁获支持。 但公司不服,诉至
法院,请求判令无须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两倍工资差额5959元,
无须支付工资6035元,无须支付手机通信费600元和交通费750元,
无须缴纳社会保险。

贸易公司诉称,与王先生于2009年4月起建立兼职销售业务合
作关系,双方虽签订了“劳动合同”,但合同未加盖公司公章,所以
是无效的。同时,合同从内容上看属于合作协议,不具备劳动合同的
性质,因此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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