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国际经济争端处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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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国际经济争端解决法律制度

国际经济法——国际经济争端解决法律制度

第二节:国际民事诉讼
尽管赋予外国自然人和法人跟内国公民或法人 平等的民事诉讼地位,是现代国际民事诉讼上 的一项重要原则,为国际条约和各国国内法所 普遍采用和承认,但是,由于各国的历史文化、 风俗习惯、政治制度乃至思想意识形态的差异 以及追求的社会经济利益不同,诉讼法律制度 的歧异也是不可避免地存在的。因此,为了保 证本国国民在国外也能得到所在国的国民待遇, 各国的民事诉讼立法一般都在赋予在内国的外 国人享有国民待遇的同时,也规定要以对等或 互惠为条件。
主权原则是调整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关系的最 基本原则,现代国际法就是建立在国家主权原 则基础之上的。国际民事诉讼因为具有国际因 素,涉及不同国家的司法管理权,因此主权原 则当然成为国际民事诉讼程序的首要基本原则。
主权原则要求在国际民事诉讼中保持国家的司 法独立,国家享有独立而完整的司法管辖权。 如果一个国家的司法主权不独立,不能充分和 完整地行使属地管辖权和属人管辖权,就表明 这个国家的主权也是不独立和不完善的。
(5)在内国法院或其他机构适用外国实体法时, 应采用什么样的程序规则?
第二节:国际民事诉讼
(6)在内国法院或其他机构执行外国法院 或其他机构的委托,或者委托外国法院 或其他机构代为某项行为时,应适用什 么程序规则?
解决上述问题,既需要直接调整规范, 也需要间接调整规范,所以,国际民事 诉讼就由两种不同性质的规范,即直接 调整规范和间接调整规范组成。
第二节:国际民事诉讼
在民事诉讼中如果介入了国际因素,就需要由 专门调整包含有国际因素的民事诉讼的国际民 事诉讼法来解决以下各个方面的问题,如:
(1)内国法院或其他机构对什么样的案件有管辖 权?哪些案件属于内国法院的专属管辖权?哪些 案件可由争端的双方当事人协议选择内国或外 国法院管辖?等等:

第十章 争议的预防与处理讲解

第十章 争议的预防与处理讲解

因此:法庭或仲裁庭审理违约争议时,不要求原告或申请 人就实际损失举证
违约金性质:惩罚性违约金、补偿性违约金
大多数国家以违约金的补偿性为原则,以惩 罚性为例外
惩罚性违约金:债权人除请求违约金外,还可请求强制履 行主债务或请求损害赔偿 补偿性违约金:在违约金之外不得再请求强制履行主债务 或额外请求损害赔偿
仲裁的形式
仲裁的形式有两种: 临时仲裁:由双方共同指定的仲裁员组 织临时仲裁庭,案件审理完 毕自行解散 机构仲裁:仲裁机构常设。国际商事仲 裁绝大部分采用机构仲裁
诉讼的特点:
1、带有强制性,一方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 诉,另一方当事人就必须应诉,争议双方都无权 选择法官 2、诉讼程序复杂,处理问题比仲裁慢 3、诉讼处理争议,双方当事人关系比较紧张 4、诉讼费用较高
国 际 贸 易 实 务
违约金(罚金)条款
一般适用于迟延交货、延期接货、拖延开立L/C、 拖延付款等,并不以造成损失为前提 数额以约定为主,分惩罚性和补偿性两种
第 十 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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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定金
含义:指合同一方当事人按合同约定预先付给另一方当事 人一定数额的金钱,以保证合同的订立与合同的成立、担 保合同的履行和保留合同的解除权。 与预付款的区别:定金是对履约作出的具体担保;预付款 是对合同义务的预先履行
合同中的索赔条款
进出口合同中的索赔条款有两种规定方式,一是异议和索 赔条款,另一个是罚金条款(违约金条款)。
在一般买卖合同中,多数只订异议和索赔条款,只有在买卖 大宗商品和机械设备一类商品的合同中,除定明异议与索赔 条款外再另定罚金条款。
国 际 贸 易 实 务
二、异议与索赔条款内容
异议与索赔条款的内容,除规定一方违反合同,另 一方有权索赔外,还包括索赔的依据、索赔期限、 索赔办法和赔付金额等项。

国际经济法与贸易争端解决

国际经济法与贸易争端解决

国际经济法与贸易争端解决在全球贸易体系中,贸易争端是不可避免的。

国际经济法的作用就是通过解决贸易争端,维护全球贸易的稳定和发展。

本文将探讨国际经济法与贸易争端解决的相关内容。

一、国际经济法简介国际经济法是由各国间签订的国际协定、公约、互惠协定等法律文件所组成的法律体系。

它旨在规范和调节各国间的经济关系,确保贸易的顺利进行。

二、贸易争端解决机制在国际经济法中,贸易争端解决机制扮演着重要角色。

下面将介绍目前主要的贸易争端解决机制。

1. 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世界贸易组织(WTO)是全球最重要的贸易组织之一,负责制定和实施国际贸易规则。

其争端解决机制是通过相关规定和程序来解决贸易争端。

该机制的特点是公正、透明且具有强制性。

2. 地区贸易协定争端解决机制除了WTO的争端解决机制外,许多地区也建立了自己的贸易协定和解决机制。

例如,北美自由贸易协定(NAFTA)和欧洲联盟(EU)都拥有自己的争端解决机制。

三、贸易争端解决的程序贸易争端解决的程序是按照一定的步骤和程序进行的,下面将介绍典型的贸易争端解决程序。

1. 协商阶段贸易争端的解决通常从协商开始。

当一国对另一国的贸易措施提出异议时,双方将首先尝试通过协商解决争端,以达成双方都可以接受的解决方案。

2. 争端解决机构如果协商无法解决争议,贸易争端一方可以向相关的争端解决机构寻求帮助。

例如,WTO的争端解决机构是争端解决机构(DSB),它由各成员国组成,负责处理贸易争端。

3. 专家组成员选定在争端解决机构的程序中,双方将选定一组独立的专家组成员,负责审理争端,并提出裁决。

这些专家应具有相关的专业知识和经验,确保公正和客观的裁决结果。

4. 争端解决裁决专家组成员将审理双方的意见和证据,最终提出裁决。

这个裁决对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并应该得到执行,以实现争端解决的目标。

四、贸易争端解决的案例贸易争端解决机制在过去的几十年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下面将介绍一些具有代表性的案例。

10国际贸易争议的预防和处理

10国际贸易争议的预防和处理

检 验 证 书 种 类
证明卖方所交货物是否符合合同规定
检 验 证 书 作 用
索赔、理赔的凭证
卖方向银行议付货款的单据之一
海关验关放行的凭证
五、买卖合同中的检验条款的规定方法



1、出口合同中检验条款的规定 买卖双方都认可并同意的特定机构。一般 采用在出口国检验、进口国复检的办法。 2、进口合同检验检验条款--检验权 检验权是指买方对货物的检验权。
五、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条款

1、不可抗力的事故范围
概括式 列举式 综合式

2、不可抗力发生后通知对方的期限和方式 3、证明文件及出证机构
第四节 仲裁
一、买卖双方发生争议时的解决方式: 友好协商 第三者调解 诉讼 仲裁
二、仲裁(arbitration)
(一)含义
指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它是指由买 卖双方在争议发生之前或在争议发 生之后,达成书面协议,自愿将他 们之间友好协商不能解决的争议交 给双方同意的第三方进行裁决,以 解决争议的一种方式。 1、当事人自愿 2、一裁终局
我国商检机构
国家级商品检 验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 商品检验局(SACI)
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总公司 (CCIC)
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实施法定检验,办理鉴定业务, 对进出口商品的检验工作实施 监督管理
四、检验证书
品质检验证书 重量检验证书 数量检验证书 兽医检验证书 卫生检验证书 消毒检验证书 产地检验证书 价值检验证书 残损检验证书 船舶检验证书


经仲裁庭调查审理,认为B商社举 证不实,裁决B商社败诉。B商社不服, 事后向本国法庭法院提请申诉。
问:B商社可以不可以向本国法院提请 申诉?为什么?

第十章国际竞争法

第十章国际竞争法
• ——各国市场经济的宪章 • 一、垄断或限制性商业行为 • 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有不同的理解,目前大多数国 家认可的权威性定义是(联合国): • 通过滥用市场力量的支配地位,限制进入市场,或以 其它方式不适当地限制竞争,对于国际贸易,特别是 发展中国家的国际贸易,以及对这些国家的经济发展 , 具有或可能具有不利影响的企业行或协议。 • 特征: • 主体是企业;企业滥用市场优势;方式多样;是法律 禁止的行为;造成或可能造成不利后果。
第二节 限制性商业行为的管制
• • • • 一、发达国家的立法管制 1、美国的反托拉斯法 一般性规定: 《谢尔曼法》(1890颁布):禁止任何有组织的 反竞争做法、禁止垄断和控制市场。 • 《克莱顿法》(1914年颁布经过多次修改)管制 兼并的武器。对反竞争的具体行为进行了规定:价格 歧视、独家交易、搭卖安排、兼并及兼任董事。 • 《联邦委员会法》(1919年制定,后经两次主要修改) 该主要是程序法,但在实体方面规定了影响商业活动 的不正当竞争方法,以及不正当或欺骗行为特别是禁 止不广告正真实广告。
• 抵制性立法:主要涉及外国取证请求和判决或决定的 执行 • 单方自我限制:一国单方面进行限制,主要通过“利 益平衡”原则和“合理原则”体现。 • 2、双边合作 • 3、多边合作 • 正在进行中,目前已提出了竞争法多边合作的建议框 架,还提出了一些重要的文件,如《管制限制性商业 行为的国际原则与规则》《国际技术转让行动守则》 《服务贸易总协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等。
• 二、主要的限制性商业行为 • 1、贸易活动中的卡特尔 • 横向卡特尔:生产制造同类产品的各类企业之间的协 议或其它安排; • 纵向卡特尔:制造商、批发商、零售商之间的协议或 其它安排。 • 现在私人世界性的卡特尔在减少,但跨国公司仍在采 用,特别是在发展中国家。 • 具体表现形式: • 固定价格:为了避免价格竞争而实施的串通报价或强 迫定价行为; • 市场分割(瓜分市场):通过协议来安排特定的销售 范围; • 限制产量和销量;

国际争端解决法

国际争端解决法

下列哪些争议属于法律争议: 下列哪些争议属于法律争议 是否违反投资合同 国有化或征收的合法性及补偿问题 关于帐簿会计的查核, 关于帐簿会计的查核,事实的调查
三、争端解决途径及程序 1 、 调解 2、 仲裁 、
(一)当事人资格 缔约国(或其指派到中心的该国任何组成部分或机构) 缔约国(或其指派到中心的该国任何组成部分或机构) 与其他缔约国的国民
指派实体问题:英国将一系列海外英属辖地( ermuda、 指派实体问题:英国将一系列海外英属辖地(如百慕大 ermuda、 ),澳大利亚将一系列的洲作为 澳大利亚将一系列的洲作为“ 开曼群岛 Cayman Islands 等),澳大利亚将一系列的洲作为“组 成部分”指派到中心。其他一些国家将一些国家公司作为“机构” 成部分”指派到中心。其他一些国家将一些国家公司作为“机构” 指派到中心。英国,澳大利亚,葡萄牙,秘鲁还通知中心, 指派到中心。英国,澳大利亚,葡萄牙,秘鲁还通知中心,被指 派的实体同意中心管辖无须另经国家批准。 派的实体同意中心管辖无须另经国家批准。 关于争议双方的国籍问题。 关于争议双方的国籍问题。
(国家 之间争 议)
准司法方法
WTO 争端 解决 机制
(成员方 之间的 争议) 争议)
非司法方法 仲裁 ADR
国内 仲裁 机构
国际 协 调 模 仲裁 商 解 拟 法 机构 庭 (ICSID)
第二节 略 第三节 ADR 一 概念和特征 二 主要表现形式
WTO争端解决机制
源自GATT争端解决机制) GATT争端解决机制 第一节 起源 (源自GATT争端解决机制) 第二节 运作机制及与GATT争端解决机制的比较 运作机制及与GATT争端解决机制的比较 GATT
每一阶段没有严格时间限制

国际贸易实务 第十章 争议的预防与处理


武汉科技学院外经贸学院
主讲人:黄辉
(二)检验机构 1、种类 官方机构、非官方机构、半官方机构 2、我国商检机构 质检总局及其各地的分支机构 商检机构的主要任务: 法定检验 监督管理 公证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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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讲人:黄辉
(三)检验证书 1、作用: 证明卖方所交货物是否符合合同的依据。 海关验关放行的依据。 卖方要求付款的依据。 办理索赔和理赔的依据。 2、种类
武汉科技学院外经贸学院 主讲人:黄辉
四、合同条款 1、仲裁地点: 2、仲裁机构: 种类:常设机构和临时机构 我国: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海事仲裁委员会 3、仲裁程序、规则 4、裁决的效力 5、费用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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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讲人:黄辉
本章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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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讲人:黄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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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讲人:黄辉
第二节 索赔
一、争议与索赔的含义 二、合同条款 (一)异议与索赔条款 1、索赔依据:证明、出证机构 2、索赔期限 (二)罚金条款 (三)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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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不可抗力
一、含义 二、构成 自然力量、社会力量 三、合同条款: 1.不可抗力事件的范围 2.后果:解除合同、延迟履行 3.通知和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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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讲人:黄辉
(四)检验标准和方法 (五)复验期限、机构、地点 例: 以装运港XX签发的品质和数量检验证书作为信 用证项下议付所提交单据的一部分,买方有权对 货物的品质和数量进行复验,复验费由买方负担。 如发现品质和或数量与合同规定不符,买方有权 向卖方索赔,并提供经卖方同意的公证机构出具 的检验证书。索赔期限为货物到达目的港后30天。
第十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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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十章 国际经济争端处理法 第一节 国际经济争端处理法概说

一、国际经济争端的主要解决方式 国际经济争端是指国际经济法主体之间在国际经济交往中产生的法律争端,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国家和国际经济组织。因此,国际经济争端包括不同国籍的私人(即自然人或法人,下同)之间、国家之间、国际经济组织之间、国家与他国私人之间、国际经济组织与私人之间、国家与国际经济组织之间经济交往中产生的法律争端。 国际经济争端的解决主要有司法、调解和仲裁等方式: (一)司法解决方式 1、国际司法解决方式 国际司法解决方式是指将国际经济争端提交国际法院解决的方式。 国际法字是联合国主要的法定组织之一。《国际法院规约》有关国际法院诉讼管辖权的规定是: (1)国际法院的诉讼当事人限于国家,任何组织、团体或个人均不得成为诉讼当事人; (2)国际法院管辖的案件主要包括:各当事国提交的一切案件;《联合国宪章》或现行条约及协定中所特定的一切事件;关于条约的解释、国际法的任何问题、任何事实的存在如经确定即属违反国际义务者;因违反国际义务而应予赔偿的性质及其范围等四类争端,以当事国声明接受强制管辖为前提。 可见,国际法院处理国际经济争端方面的职能存在很大的局限性。 首先,国际法院的诉讼当事人限于国家。把国际经济法的其他主体,即自然人、法人、国际经济组织统统排除在外。因此,它只能受理国家之间的经济争端,不能受理不同国籍的私人之间、国际经济组织之间、国家与他国私人之间、国际经济组织与私人之间、国家与国际经济组织之间的经济争端。虽然,国家可以代表其国民在国际法院进行诉讼,但必须具备两个前提条件:一是代表其国民的政府必须居于原告地位;二是只能对另一个国家起诉。因此,国际法院的管辖范围充其量只扩及实际上的国家与他国私人的经济争端,并且需要转化成为国家之间经济争端的形式。 其次,由于国际法院不是凌驾于国家之上的司法机关,其管辖需以争端当事国的自愿、协定或声明为前提。各国是否将特定案件提交国际法院解决,完全出于其意愿。从实践情况看,国际法院审理的案件和发表的咨询意见除了案件的管辖权问题之外,还包括《联合国宪 2

章》的解释、联合国机构的权利和义务、条约的解释和效力、国际法中居民的法律地位、外交特权与豁免以及领土主权等方面的争端。可见,国际法院未能独立担负起解决国家之间经济争端的重要责任,更无法担负起解决其他种类的国际经济争端的得要责任。 2、国内司法解决方式 国内司法解决方式是指将国际经济争端提交各国法院解决的方式。 各国法院主要受理不同国籍私人之间的经济争端。国际上主要的涉外经济管辖权制度包括: (1)属地管辖权制度,即以当事人(主要是被告)的住所地、居所地或事物的存在地、事情的发生地等"地域"因素为行使管辖权依据的制度; (2)属人管辖权制度,即以当事人的国籍为行使管辖权依据的制度; (3)普通法管辖权制度,即以"实际控制"为行使管辖权依据的制度。鉴于确定司法管辖权是受理特定案件、进行诉讼的前提,并往往同法律适用密切相关,从而直接影响案件的审理结果,一些国家的有关法律还明确规定了本国法院对此类争端的司法管辖权。由于目前尚无各国普遍接受的调整各国法院管辖此类争端的规则,此类争端不可避免地属于若干国家国内法院的管辖权范围,即产生了国内法院管辖权冲突问题。 即使没有国内法院管辖权冲突问题,由不同国籍的争端当事人选择管辖其争端的法院,也会产生困难。在实践中,当事人都希望取得"本国法院利益"。解决这类问题的途径之一是选择第三国法院。在作此选择的同时,也可灵活选择实体法,包括当事人本国法律或第三国法律。为了寻求更公正合理地解决争端,当事人还可选择专长于审理该类争端的法院。 各国法院还可受理国家与他国私人之间的经济争端。一些国家,特别是拉丁美洲国家通过国内立法确定本国法院受理本国与他国私人之间经济争端的专属管辖权。 国家与他国私人之间的经济争端发生之后,他国私人也可向其所属国法院或第三国法院寻求救济,但可能随之产生国家及其财产豁免问题。在多数国家的实践中,如果外国私人以东道国为被告,投诉其所属国或第三国法院,只有取得东道国的同意,有关诉讼才能进行。 各国法院不能解决国家之间、国际经济组织之间或国家与国际经济组织之间的经济争端。在实践中,争端双方当事人同为国家、同为国际经济组织,或一方为国家另一方为国际经济组织,均自愿放弃司法豁免权而接受第三国国内法院管辖者,尚无先例。 (二)调解方式 调解是争端当事人在中立的第三人(即调解人)协助下解决争端的程序。调解的主要优点在于能较快解决争端,有利于保持当事人的友好关系,给双方当事人带来相互信任感和节省费用。如果双方当事人同意通过调解方式解决争端,就必须持续运用这种方式直至争端解 3

决。调解人只具有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的职责,无权不顾当事人的意愿,自行作出具有法律拘束力的裁决。因此,如果一方当事人因某种理由在调解过程中不予合作,调解即告失败。 调解工作通常在常设仲裁机构的主持或协助下进行,一些常设仲裁机构,制定了调解规则或在仲裁规则中作出有关调解的规定。 调解方式在解决国际经济争端中所起的作用比仲裁方式小。 (三)仲裁解决方式 仲裁指双方当事人自愿将争端提交第三者审理,由其作出裁决。 同调解解决方式比较,仲裁解决方式的主要特点是,仲裁员是以裁判者的身份对争端作出裁决。裁决一般是终局性的,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如果一方当事人不自动执行裁决,另一方当事人有权申请法院予以强制执行。显然,仲裁解决方式比调解解决方式更能彻底解决争端。 同司法解决方式比较,仲裁解决方式的主要特点在于:仲裁机构是民间组织,没有法定的管辖权;仲裁机构根据双方当事人的仲裁协议受理有关案件。争端双方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普遍适用于各种国际经济争端。因此,仲裁成为解决国际经济争端的最主要的方式。 仲裁解决方式包括特设仲裁和常设仲裁机构仲裁两种方式。特设仲裁庭根据争端当事人合意并按照一定程序组成,案件审理完毕即自动解散。常设仲裁机构则依国际条约或国内法律而设立,可分为世界性常设仲裁机构、区域性常设仲裁机构和各国常设仲裁机构三种类型。特设仲裁庭和常设仲裁机构仲裁两种方式紧密联系,并且相互影响。 一般来说,常设仲裁机构仲裁方式较有利于争端的解决。主要原因首先在于,常设仲裁机构能为争端当事人提供进行仲裁的必要条件;其次,常设仲裁机构能促成作出裁决并能作出有关裁决是否具有最终约束力的技术鉴定;第三,尽管常设仲裁机构通常在裁决特定争端的是非曲直中不起决定作用,但它们可能通过原先积累的同类案例对有关仲裁员进行指导。

第二节 国际商事仲裁 一、国际商事仲裁协议 国际商事仲裁协议,是指在国际商事交往中,双方当事人同意将他们之间业已发生,或将来可能发生的争议,委托第三人仲裁解决的一种书面协议。 《联合国国际商事示范法》也规定:“仲裁协议是指当事人各方同意将他们之间确定的不 4

论是契约性或非契约性的法律关系上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的一切或某些争议提交仲裁的协议。” 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当事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在某些情况下还可以是国家或国际组织;根据大多数国家的立法和国际条约的规定,国际商事仲裁协议一般都要求须以书面形式订立,当然也有少数国家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允许采用其他非书面形式。

二、仲裁协议的种类 仲裁协议是国际商事仲裁的基石,它是仲裁庭或仲裁机构行使仲裁管辖权的依据。只要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当事人就可以而且只能将有关争议提交仲裁解决,而不能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庭或仲裁机构也只能受理当事人根据仲裁协议所提交的案件。 国际商事仲裁协议,根据其表现形式的不同,可以分为三种类型:即仲裁条款、仲裁协议书和其他有关书面文件中包含的仲裁协议。 (一)仲裁条款(Arbitration Clause) 仲裁条款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订立经济贸易合同时,约定将以后他们在履行合同时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合同条款。这是仲裁协议最普遍和最重要的一种形式。 仲裁条款都是在争议发生之前订立的,从而构成有关经济贸易合同的一部分,但同时仲裁协议条款与经济贸易合同的其他条款具有不同的性质和效力。 因而,经济贸易合同的其他条款无效,并不影响仲裁协议条款的效力,即仲裁条款自治原则。在有关条约和各种国际经济合同中一般都订有仲裁协议条款。 如我国对外贸易合同中的仲裁条款经常这样规定:“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北京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现行的仲裁规则,由其在北京或者深圳分会或上海分会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二)仲裁协议书(Submission to Arbitration Agreements) 又称专门仲裁协议或者独立的仲裁协议书。它是指双方当事人单独订立的同意将有关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专门性文件。仲裁协议书既可以在争议发生之前,也可以在争议发生之后订立,通常是在有关合同中没有规定仲裁条款的情况下而签订的。仲裁协议书是与主合同相联系的一项独立的合同。 这种形式的仲裁协议多数是由于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立仲裁条款的情况下采用的,属 5

于补救解决争议方式的安排;也有一些是由于国际经济合同涉及的标的较大,主合同本身较为复杂,而刻意采用仲裁协议书的形式。这种形式也为各国的立法和有关的国际条约所规定。 例如,《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第7条(2)规定:“仲裁协议应是书面的。协议如载于当事各方签字的文件中,或载于往来的书信、电传、电报或提供协议记录的其他电讯手段中,或在申诉书的答辩书的交换中当事一方声称存在仲裁协议,而当事他方并不否认的书面协议。在合同中提出参照载有仲裁条款的一项文件即构成仲裁协议,如果该合同是书面的而且这种参照足以使该仲裁条款构成该合同的一部分的话。” (三)其它表示提交仲裁的文件 这是指双方当事人在相互往来的信函、电传、电报以及其他书面材料中,就已经发生或将来可能发生的有关合同、国际商事法律关系等争议表明同意提交仲裁解决的意思表示。其特点是双方当事人同意仲裁的意思表示:分散于数个文件中。 (四)格式仲裁条款 为了方便当事人双方在其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通过仲裁方式解决他们之间将来可能发生的争议, 1、许多仲裁机构制定了固定的仲裁条款,推荐给有关当事人选用,如国际商会仲裁院制定的格式条款为:“关于本合同所发生的一切争议,最后应由依国际商会调解和仲裁规则所指定的仲裁员一人或者若干人根据这个规则解决。” 2、此外,一些专门从事国际经济贸易的商行和公司,一般都制定有格式合同,在其格式合同中也对仲裁条款做了明确的规定。如中国各进出口公司在订立国际贸易合同时,所提出的格式合同中包含了三种不同格式的仲裁条款,其中一种规定在被申请人一方所属国境内进行仲裁的内容是:“凡应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应提交仲裁。仲裁在被申请人所在国进行。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这些格式仲裁条款都属于任意条款,对有关当事人只有推荐的意义,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是否适用这些条款,也可以部分援引这些条款,而对其中的某些内容做出更合乎双方当事人共同意愿的修改或变更。但这种条款一经采用而被双方当事人订立在他们的合同中,就对双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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