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性]对民事送达的实践性思考
关于公证参与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事务的几点思考

关于公证参与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事务的几点思考摘要:随着我国民众受教育程度的不断提升,民众法律意识也越来越高。
越来越多的人选择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身权益,这在一定程度上对我国法治建设有着积极的影响,但同时也导致人民法院司法工作量大大提升。
面对这一状况,为提升司法工作效率,高效处理社会矛盾纠纷,公证参与司法事务成为了重要的趋势。
文章阐释了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事务的价值,并结合其中存在的定位不清晰问题提出了有效的建议,以供参考。
关键词:公证;司法辅助;价值;定位1引言近些年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程度不断提升,在司法实务中一些问题逐渐显露,虽然目前我国通过公证与司法事务对接来提升工作效率和司法质量,但是由于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事务的价值不明确,定位不清晰导致很多工作开展存在一定的阻力,因此需要对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事务进行价值分析和准确定位,科学设置司法事务的公证着力点,拓展司法途径,进而有效发挥公证价值。
2公证机构参与司法辅助事务的主要内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应文件,公证才能获得司法辅助职能,进而参与到司法工作之中,主要的辅助内容有参与调解,配合司法机关开展调解工作,并应案件当事人的诉求进行债权债务关系调节,进而有效提升司法机关的调节执行力。
公证机构参与司法辅助事务主要有以下五项内容:2.1参与调解被人民法院吸纳进入法院特邀调解组织的公证机构可接受人民法院委派或委托在家事、商事等领域开展调解。
对具有给付内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的和解、调解协议办理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未达成调解协议的也可用书面形式记载双方无争议事实签字确认,在诉讼程序中无需再举证。
2.2参与取证公证机构可接受法院委托,就当事人婚姻、亲属、财产、未成年子女抚养、书面文书等情况进行核实和调查取证,之后向法院出具取证报告。
2.3参与送达公证机构可接受法院委托,参与案件各个阶段的司法送达事务。
2.4参与保全公证机构可协助法院核实被保全财产信息、被保全财产线索、被保全动产的权属和占有、使用情况。
大学生寒假社会实践报告优秀模板范文(优秀模板7篇)

大学生寒假社会实践报告优秀模板范文(优秀模板7篇)大学生寒假社会实践报告优秀模板范文第1篇[某]年2月,我来到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实习,为期三个月。
经过这两三个月短暂的实习生活,我不仅巩固了大学三年以来所学的法学专业知识,还锻炼了法律实践能力。
通过与该法院的各位老师的沟通与交流与其建立了良好的关系,大大增加了我的人际交往能力,增长了社会经验,开阔了眼界,令我受益匪浅。
初到法院的我满怀着激情,虽然还未曾工作过,对法院的工作流程亦不甚了解,但我对一切都充满了信心,相信只要自己多与那些法官、书记员沟通,不懂的地方多向他们请教然后再慢慢去领会,自己在较短的时间内一定能够很快适应这里的工作。
刚来的一段时间,几乎都是学习法院的有关规章制度以及工作纪律,熟悉各科室,然后跑跑办公室、送送文件什么的,再就是陪同书记员一起去送达裁判文书等。
似乎觉得工作很单调,但我知道面临一个全新的环境总得有一个慢慢适应的过程,况且任何一门工作都不是简单就可了事的,比方说对于裁判文书的送达要严格依据法定程序,文件也得有专门的负责人签收。
趁这段时间也正好可以熟悉一下这里的工作环境和工作流程,以便能更好的融入到这个新的集体之中。
大约过了一个星期,主管民庭的戴绍军庭长找我和另外一个一起过来实习的同学开了个座谈会。
他首先是对我们这段时间的工作热情和工作态度表示肯定,其次是针对对我们的具体情况提出了一些希望和要求。
他希望我们能够把握这次实习的机会,以巩固自己大学几年以来所学的专业知识,更重要的是要勤学好问以增长自己的实践经验。
还对我们分析了目前大学生就业的形势,以及他这些年以来的工作体会。
他告诫我们要在当前就业严峻的形势下端正自己的心态,对自己要有一个合理的定位,不要心浮气躁而应该脚踏实地地去学习和掌握更多的知识和经验。
同时,对我们所学的法学专业的就业状况进行了分析,鼓励我们要树立信心,努力去学习,力争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甚至是公务员考试,为将来能从事法律工作做准备。
《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新理念与新思路

2020年3月,中国人民银行以2020首个“人民银行令”的形式发布了新的《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新《实施办法》),修订了自2004年开始实施的《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原《实施办法》),新《实施办法》已于2020年6月1日正式施行。
结合新时期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对比2004年印发的《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新《实施办法》体现了以下新工作理念和工作思路:一、进一步突出了便民高效的工作理念行政许可是一种授益性行政行为,同时也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我国最早的行政许可可以追溯到战国时期的煮盐冶铁设官营,②当前,因为行政许可行政关乎行政机关的审批权限,也影响市场自主调节的空间、社会自治和个人自由的范围③,因此,行政许可事项的关注度越来越高。
中国人民银行作为我国金融行业的主管部门之一,其如何授予行政许可、授予行政许可的具体程序和要求一定程度上也体现着我国金融开放的水平,因此人民银行行政许可的相关程序具有重要意义。
新《实施办法》针对行政许可的授益性和依申请性,更加突出了便利行政相对人的工作理念。
在便利相对人申请方面,新《实施办法》第七条明确提出“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推进行政许可电子办理,增加网上办理行政许可的相应渠道,并在全系统推广”,可以预见,人民银行系统将在下一步的工作中将全面推动行政许可电子化办理,减少行政许可办理过程中的各项成本,而各类主要行政许可将实现全面的电子化办理。
在减少相对人“跑腿”方面,新《实施办法》更加突出了通过公示公告等方式提前让行政相对人了解行政许可办理程序,第八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法制定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并在办公场所和网站上公示”,且对公《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新理念与新思路①纪凯钟(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管部法律事务处重庆401147)①本文仅代表个人观点。
②汪燕.行政许可制度对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回应[J].法学评论,2020,38(04):51-58.③章剑生.行政许可审查标准:形式抑或实质———以工商企业登记为例[J].法商研究,2009,26(01):98-103.内容摘要:2020年3月,中国人民银行颁布最新的《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其进一步突出了便民高效的工作理念、厘清了内外部工作程序、更加清晰地阐释行政许可办理程序和办理规则、增设了行政许可的特殊程序、新增了违反行政许可规定的法律责任、为金融基础设施准入程序留下制度空间。
我市行业性专业人民调解工作实践与思考

我市行业性专业人民调解工作实践与思考近几年我市出现的矛盾纠纷中,以道路交通事故、医疗纠纷、房屋拆迁、劳动争议、环境污染等矛盾最难调解,也最容易激化引发群体性事件,为解决传统调解模式的弊端,结合今年1月1日《人民调解法》正式施行,我们积极探索建设专业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
下面,结合我市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实践,谈谈我对这一课题的思考。
一、我市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的主要做法我市在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中,主要抓好五个环节:首先,统一思想抓筹备。
一是深入基层调研,充分论证。
市委书记张社教多次带领市委主要领导到司法局及相关单位调查研究专业调委会工作;二是取得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的支持,整合力量。
如司法局多次向市委市政府专题汇报专业调委会筹建工作,使市委、市政府认识一致,从人、财、物上给予充分的支持和保障。
市委政法委先后多次主持召开公安、环保、司法、劳动、卫生、建设、规划、房产、国土等部门参加的联席会,确立了建立行业性专业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牵头单位、参与部门及各部门工作职责,明确了专业调委会的阵地建设、经费保障、筹备工作等;市委政府两办下发《关于加强行业性专业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的实施意见》(武办发[2011]8号),明确提出建立道路交通事故、房屋拆迁、劳动争议、环境保护、医患纠纷、联合专业的六个行业性专业人民调解委员会;市综治委牵头多次招集人保、平安、太保、阳光财保、中华联合等保险公司负责人参加的协调会议,就人民调解与保险理赔对接进行探讨。
三是组织考察学习。
为学习借鉴外地行业性专业人民调解委员会先进经验,2010年3月26日至4月1日经市委同意,由市委政法委、市司法局、刊江办事处、大法寺镇、石佛寺镇等单位负责同志及各司法所长组成学习考察组,赴浙江省富阳市、慈溪市、玉环县就人民调解工作开展了为期5天的考察学习活动,分别考察了人民调解“以奖代补”、医疗纠纷专业调委会、道路交通事故调委会;2010年10月市委政法委、司法局、卫生局的相关负责同志赴汉川、应城专门考察学习了医疗纠纷专业调委会;2011年5月市司法局、交警大队的相关负责同志又赴钟祥、宜昌考察学习了道路交通事故调委会。
域外电子送达第一案及其思考

基本内容
中国域外送达制度是指中国法院根据本国法律和国际条约,通过适当途径将 司法文书和诉讼文书送交给位于中国境外的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制度。这 一制度具有以下特点:
基本内容
首先,中国域外送达制度具有国际性。随着中国深度参与全球化进程,中国 域外送达制度的实施往往涉及外国法院、外国当事人以及其他国际因素。
现状分析
现状分析
美国域外送达制度的法律框架主要包含《外国主权豁免法》、《国际民事程 序法》和《反海外腐败法》等法律法规。在实践案例方面,美国法院在域外送达 方面积累了丰富经验,如“科斯案”、“麦钱特案”等著名案例。
现状分析
然而,在送达的难度方面,美国域外送达制度仍面临诸多挑战。首先,外国 政府和法院可能拒绝配合,使得送达文书变得困难。其次,跨国诉讼的成本和时 间耗费较高,对于原告而言可能得不偿失。
5、提高法官素质:加强对法官的专业培训,提高其对域外送达制度的认识和 理解,使其能够更好地处理相关案件。
谢谢观看
基本内容
总之,域外电子送达和《海牙送达公约》是解决跨国争议送达问题的两个重 要工具。二者的相互补充和支持有助于推动跨国争议的解决,促进国际间的合作 与交流。未来,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更新和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相信二者的 应用前景将更加广阔。
参考内容二
基本内容
基本内容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国际司法协助与合作变得越来越重要。在这其 中,域外送达制度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本次演示将对中国域外送达制度进行 深入探讨,以期为相关实践提供理论支持。
域外电子送达第一案:探索法律与技术的交汇点
本案引发了我对法律与技术交汇点的深入思考。一方面,我们需要不断完善 法律体系,特别是在互联网时代,应充分考虑技术的快速发展对法律带来的挑战, 制定出既符合时代特征又能够保障公平正义的法律制度。另一方面,我们应提高 法官的职业素
关于构建我国民事审前程序的几点思考

然而,我 国目前 尚无民事审前程序, 审理 前准备 的程序运行状况并不令人 满意 , 其应有的功能并未得到 充分的发挥,亟待修正和 完 善 。我们应在合理借 鉴德 国经验的基础上 , 结合我国发展现状构建我 国的民事审前程序。 关键词 : 审前程序; 构建 中图 分 类 号 : 9 -0 1 D 0 5
摘要: 传统 民事诉讼程序 以庭审程序 为核心 , 审前程序是为 了 使庭 审程序更加顺利、 有序而设置的准备 阶段 。但 随着各 国民事
诉 讼 的发 展 , 审前 程 序 已经 日益 成 为诉 讼 程 序 中十 分 重要 的 阶段 , 称 为 是 处 理 案 件 的 ” 滤 器 ” ” 压 阀 ” 被 过 和 减 ,其 重 要 性 自不待 言 。
前程序的立 法重视程度以及实务上 的运 作幅度 , 使得原 本处 于 近似边缘化 的一种前置诉讼架构逐渐转变成为能够决定或排斥 普通庭审程序 的一套相对独立的体系[ 。 从我 国 “ 民事 审 前 准 备 程 序 ” 提 法 来 看 “ 前 ” 依 附 于 的 审 是 “ 庭审” 这无疑是典型的“ 的, 庭审 中心 主义” 。审前程序 形同虚 设。《 中华人 民共和 国民事诉 讼法 》 下简称 《 ( 民事 诉讼法 》 第 ) 13 1—— l9条的规定 和司法实践 , 】 这些诉讼活动 主要包 括送 达 起诉状和答辩状等诉讼文 书、 告知 当事人诉讼权 利和合议庭 组 成人员 、 审核诉讼材料并调查收集必要证据 , 以及有 的场合下的 追加 当事人 、 移送案件 。现行立法没 有关于开庭 前实质准备 工 作 的相 应 规 定 , 交换 证 据 、 固定 争 点 、 件 分 流 等 审 前 程 序 应 有 案 的独立功能在实践 中往往都在开庭之后 进行。审前程序并不独 立, 与庭审界限模糊 , 独有的价值和功能难 以彰显 。 I ) 二 法官“ 超职权主义” 控制 , 当事人参与消极 《 民事诉讼法 》 有关庭前准备程序 的各项规定都是围绕法官 的职权行 为而展开 , 当事人基本处于消极被动 的状态 , 不利于保 障当事人 的诉权和 当事人对诉讼程序 的促进义 务。而且 , 法官 在第 1 6 必须认真审核诉讼 材料 , 1 条“ 调查搜 取必要证据 ” 的法 定要求下 , 而难 以排 除对案 件“ 先人 为主” 的预断 , 响裁判 公 影 正; 也使 当事人过分依 赖法官 , 更加消极被动。 ( ) 三 诉答对话制度不 完备 . 以固定争点 难 争点是案件争论 的焦点 , 双方 当事人 围绕其 真伪或存 在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学习贯彻适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学习贯彻适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5.02.04•【文号】法[2015]31号•【施行日期】2015.02.04•【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事诉讼综合规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学习贯彻适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通知法[2015]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2015年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实施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
为保证统一正确适用《民诉法解释》,特通知如下:一、深刻认识学习贯彻适用《民诉法解释》的重大意义民事诉讼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基本法律之一,是人民法院审判和执行民事案件在程序方面的基本法律依据。
2013年1月1日起实施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以下简称民诉法修改决定)对民事诉讼法作出了重大修改完善,有力地支持了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极大地加强了对民事主体民事权利的保护,是我国民主法治建设的重大立法成果。
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视修改后民事诉讼法的贯彻实施工作,民诉法修改决定通过后,第一时间成立了修改后民事诉讼法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正式启动了《民诉法解释》起草工作。
自2013年1月至2014年年底,领导小组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这个目标,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完成了起草工作。
2014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审议通过了《民诉法解释》。
《民诉法解释》共分23章,552条。
《民诉法解释》对人民法院适用民事诉讼法的相关问题作了全面系统、明确具体的规定,是最高人民法院有史以来条文最多、篇幅最长的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有史以来参加起草部门最多、参加起草人员最多的司法解释,是人民法院审判和执行工作中适用最为广泛的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的重大举措。
电子邮件送达的法律效力(2篇)

第1篇尊敬的[收件人姓名]:您好!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电子邮件作为一种便捷的通讯工具,已被广泛应用于社会各个领域。
然而,电子邮件送达的法律效力问题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争议。
在此,我将对电子邮件送达的法律效力进行探讨,以期为您的工作提供参考。
一、电子邮件送达的定义电子邮件送达是指当事人通过电子邮件发送通知、催告、起诉状等法律文书,以完成送达目的的行为。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送达是指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机关,将法律文书送交当事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的行为。
二、电子邮件送达的法律效力1. 电子邮件送达的合法性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送达应当符合法定形式和程序。
电子邮件作为一种新型的通讯方式,是否具有合法性,取决于以下几个方面:(1)当事人同意:在当事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或者诉讼关系时,可以通过书面协议约定使用电子邮件进行送达。
(2)法律规定:我国《电子签名法》第二十条规定,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因此,电子邮件作为一种电子签名方式,在法律上具有合法性。
(3)技术可靠性:电子邮件送达具有速度快、成本低、方便快捷等特点,符合现代社会的发展需求。
2. 电子邮件送达的效力(1)送达证明: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送达应当有送达回证。
对于电子邮件送达,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证明:①发送确认:在发送电子邮件时,系统会自动生成发送确认信息,证明电子邮件已成功发送。
②接收确认:当收件人接收电子邮件后,可以通过回复确认信息,证明电子邮件已送达。
(2)送达效力:电子邮件送达具有与纸质送达相同的法律效力。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送达的法律效力包括:①送达法律文书,使当事人知道诉讼请求和答辩权;②送达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使当事人知道权利义务;③送达其他法律文书,使当事人知道相关事项。
三、电子邮件送达的局限性1. 技术风险:电子邮件在传输过程中可能存在被截获、篡改、丢失等技术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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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民事送达的实践性思考
摘要本文将逐个分析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的适用范围和不足,并通过分析电子送达的立法现状和存在问题,提出完善我国民事电子送达的建议,以期在顺应信息化时代要求的同时,保障民事诉讼效率价值的体现,并保证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关键词民事送达电子送达留置送达
作者简介:包婉莹,乐清市人民法院民一庭助理审判员。
一、民事送达的类型与选择
送达是指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诉讼文书送交给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行为。
民事送达是民事诉讼制度体系的的组成部分,也是当事人获知案件进程的重要途径,而民事裁判文书是否生效直接取决于法律文书的送达。
因此,送达在民事诉讼的地位至关重要。
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送达的七种方式,包括直接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和电子送达。
电子送达是2012年8月31日通过的《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增加的送达方式,是立法者顺应
经济发展所做之举。
尽管如此,纵观司法实务,“送达难”的问题依旧突出。
究其原因,是大部分法院并没有推行电子送达。
以乐清法院为例,民事送达方式选择了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很少选择委托送达和转交送达,没有选择电子送达。
二、现有送达方式的不足与设计
(一)直接送达
直接送达是法院将诉讼文书当面送达给被送达人的一种送达方式。
依照立法者的设计,直接送达应当是法院工作人员将诉讼文书送至被送达人住址或者所在地址,由被送达人进行签收的方式。
而司法实践中,法院工作人员的做法往往是通过电话通知被送达人,让被送达人主动到法院指定地点签收诉讼文书。
这种送达方式我们可以称之为“电话领受”。
“电话领受”的利弊各半。
有以下几种优点:一、节约时间、节省成本。
送达必然产生经费,特别是多次送达的情况下,不仅浪费了时间,多余产生的经费也是一种浪费。
二、加速案件生效。
由于书记员只能在开庭的空档期安排送达,在案件基数多的情况下,轮流送达会导致案件判决长时间后尚不能送达,也就导致判决久不能生效,容易激起当事人的不良情绪。
电话通知当事人来领取可以避免这些问题。
但“电话领受”的弊端也显而易见:一、当事人不愿意来法院。
二、当事人不按约定时间来法院,故意拖延时间。
三、当事人来法院后不接受诉讼文书,或者接受法律文书后不签收。
在碰到诸如此类的情况时,法院就会处于被动地位:对于第一种,法院只能换其他方式进行送达;对于第二种,法院为了使被拖延的送达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时间要求,有时会要求被送达人倒签日期;对于第三种,因为不符合留置送达的地点要求,送达人不能适用留置送达,也只能换用其他送达方
式进行送达。
上述三种情况都会导致审理期限的延长,第一种和第三种情况,还会徒增诉讼成本,损害法院权威。
(二)邮寄送达
实践中,为数不寡的地方法院普遍性地将邮寄送达作为送达方式的首选。
上述直接送达的弊端是形成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而邮寄送达的便捷性正好填补了这个缺口。
但邮寄送达的缺点也是不容忽视的:首先,一旦采取了邮寄送达,法院就将送达的各项事务委托给了邮局,而邮局并不是司法机构,这种司法职权的委托没有程序性保障。
其次,邮递人员大多是不懂法律的,即使在邮寄单上写明了“由本人或者同住成年家属签收”或者“由法定代表人签收或者加盖公章”,但现实中回执上的签收人员五花八门,有邻居代为签收的,也有单位员工签收却未加盖公章的。
有些回执单上连签收日期都没有写。
再次,快递单回执退回时间长,多数案件需要法院工作人员自己上网查询投递情况。
而邮局内部的规定是不成文的,并不像法院这样有明确性的规定。
(三)留置送达
在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时,当事人拒绝接收的原因有两种:一种是为了逃避法律责任。
由于不懂法律规定,部分当事人以为只要不接收法院送达的诉讼文书,就可以不用履行义务。
另一种是不愿意“签字画押”。
这种当事人认为只要签收了诉讼文书,就在法院留了“案底”,会损害自己的声誉。
故对于当事人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情况,法律规定了留置送达的方式。
首先,关于留置地点。
受送达人会出于种种原因不让送达人进门,就更不可能将诉讼文书留置在受送达人的住所。
另外,受送达人躲避送达是非常容易的,如果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只要受送达人不回自己住所,就可以躲避留置送达。
还有一种情况是当事人居无定所,或者长期住院的,也无法适用留置送达。
其次,关于证人证明。
由于在寻找证人证明的过程中屡屡碰壁,导致在现有的留置送达中,送达人员往往“不得已”省去了这一程序。
当然不排除部分送达人怕麻烦主观省去,但客观原因是主要的。
虽然《民事诉讼法适用意见》规定了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及其他见证人不愿在送达回证上签字或盖章的,由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把送达文书留在受送达人住所,即视为送达。
但现实问题是见证人不愿履行见证义务。
法律只规定了见证人有履行见证的义务,但没有规定见证人不履行见证义务的法律责任。
此外,拒绝签收法律文书的受送达人通常是不懂法律的当事人,他们大多数居住在经济不太发达的农村,住所与村委会所在地可能距离甚远,如果折返村委会去找工作人员作证,会导致耗时过长,回来时当事人可能已经离开住所躲避。
也有多数村委会办公楼是无人办公的,难以寻找见证人,即使有人办公,由于种种人情关系的存在,工作人员往往也不愿意签名作证。
最后,关于视听资料证明。
拍照、录像需要专门的设备,会增加经费的支出,而且因为需要存档,难以操作。
(四)公告送达
三、电子送达的现状与定位
尽管电子送达存在诸多缺点,但信息化革命是当今时代的主要特征,无论是主动投入到这场变革中还是被动迎合,司法电子化的步伐不会停止。
如何定位电子送达在民事送达中的地位,是民事送达制度改革的关键一步。
对于电子送达,笔者有几点建议:首先,明确电子送达适用范围。
其次,拓宽电子送达的形式。
最后,建立实名制送达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