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欧盟食品安全法律制度浅析

论欧盟食品安全法律制度浅析
论欧盟食品安全法律制度浅析

论欧盟食品安全法律制

度浅析

集团公司文件内部编码:(TTT-UUTT-MMYB-URTTY-ITTLTY-

论欧盟食品安全法律制度浅析一、欧盟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形成与发展

1964年仅针对鲜肉出台的法律是欧盟颁布的第一部食品卫生法规。此后,越来越多的食品安全法规被制定并付诸于实践。20世纪90年代以来,欧盟不断出现食品安全危机,为此在食品安全方面的立法活动渐趋频繁。欧盟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经历了以下三个发展阶段:

阶段一:共同农业政策的出现到疯牛病的爆发。这是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酝酿形成阶段。在这一时期,欧盟的立法在解决欧洲食品供应的基础之上开始重视对食品质量的控制。1997年“食品安全绿皮书”发表。

阶段二:疯牛病的全面暴发到《食品安全白皮书》的发布。这一阶段欧盟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特色就是改革和发展。

阶段三:《食品安全白皮书》发表至今。2000年欧盟颁布《食品安全白皮书》,2004年又先后颁布了对食品安全法律进行整合的“食品卫生系列措施”,出台了《通用食品法》等一系列的重要立法。之后,欧盟逐步简化各项冗杂的食品法规,强调全程监控,风险评估和长效追溯机制等食品安全制度的重要性。这个时期欧盟食品安全法律体系不断的调整并走向完善。

二、欧盟食品安全法律体系中的重要制度

(一)全程监控制度

就像伞一样,欧盟食品安全方面的立法结构是在一个主干支撑下向外扩散发展的。起支撑作用的伞柄就是食品安全基本法的完善。其他食品卫生法在伞柄的支撑下以横向和纵向方式向全程监管这一目标不断分散发展。监控管理模式实现全程化是欧盟食品安全政策要实现的总体要求,而且必须涵盖从农田开始到餐桌结束的整个过程。目前,欧盟有应对各种情况的相对全面和具体的规定,欧盟的食品安全立法几乎可以说是贯穿了整个食品生产流通线。针对不同的食品种类欧盟还设置了不同的市场准入机制以及合格标准。全程监控机制要求食品相关行业的从业者自觉努力地遵守欧盟的各环节技术标准,包括生产环境、包装加工和运储等等。

(二)食品与饲料快速预警制度

为了保证欧盟各成员国主管机构之间能够切实的开展有效交流,快捷的进行与食品相关信息的彼此交换,2002年欧盟在其范围内推行食品与饲料快速预警系统。当食品流通时,在任何地方、任何时间如果发现存在可能对人类健康直接或间接造成危害的情况,这些信息都能立刻汇总到欧盟委员会,而交流与信息资源管理中心也会迅速地采取措施发布消息,以便预警系统下的各个成员国能及时防范。这一制度的运行对于

欧盟实现食品风险的预防和控制、保障欧洲各国消费者的健康和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三)食品安全可追溯制度

所有的食品和食品添加成份上必须具有可以寻找源头的可追溯信息。食品安全可追溯制度的建立和实施使快速找到问题食品来源成为可能,保证以最快的速度处理已经出现的食品危机,防止公众对食品安全产生恐慌和失望,并且有效的约束了食品供应商。消费者在此制度下能够详细地了解食品整个生产过程中的有关信息,使得对食品安全的信心最大化。

(四)风险评估制度

食品安全的相关立法必须建立在科学的风险分析之上。食品风险评估制度能够及时,独立,透明的提供准确的科学意见。欧盟的食品风险评估有三个特点,一是独立性和科学性,欧盟食品安全局成立的核心价值观便是这个。二是公开透明性,欧盟食品安全局通过举行各类会议、利用网络等形式公开内部管理及运行程序以实现欧盟各项活动的可视化。三是高效率、高标准,这在欧盟食品安全局近几年的工作中可以很明显的看出。

三、欧盟食品安全法律制度实施现状

(一)欧盟食品安全法律制度在欧盟内部的实施

全程监控制度的实施。欧盟食品安全局负责对欧盟内部所有与食品安全有联系的事务进行协调和统一。各种与食品安全监管有关的指令、标准和要求通过欧盟食品安全局对外发布并推行。在欧盟食品安全局的监督下欧盟各国结合国情调整和改革监管体制并把各项指令转化为国内法付诸实施,同时,成员国也可以变通的发布临时性的执行说明或指南来辅助全程监控制度的实施。当某个成员国没有遵守欧盟食品安全的相关法律使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和安全面临危险时,欧盟委员会可以向欧洲衡平法院提起诉讼。

顺利的推行食品与饲料快速预警系统要依靠一个遍布市场各个流通领域的巨大的信息网络。欧盟成员国,欧洲经济区和欧盟委员会、健康和消费者保护总署、欧盟食品安全局、欧洲自由贸易联盟监督局都已经被食品与饲料快速预警系统所覆盖。各成员国之间通过信息共享和通力合作,保证了食品安全威胁一旦被发现就能很快的被扼杀在摇篮之中。

食品安全可追溯制度已经贯穿了欧盟食品流通的各个领域,用来对食品进行追踪。食品、饲料、用于制造食品的家畜在生产、加工、销售等各个阶段都要求有可追溯性。欧盟还在一些正式的法律文件中对食物链中各方的责任进行了定义和划分。饲料的生产者、农民和农产品的加工者在欧盟的法律体系中对食品安全负有最基本和不可推卸的责任。明

确的责任主体可以提升生产经营者的安全责任感,自主的最小化各项风险。

关于风险评估制度的实施,将风险评估和风险管理进行有效分离已经被各成员国所认可。这种做法保证了以科学为基础的风险评估不受到外界任何的干扰,使风险评估做到真正的公平公正。

食品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食品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和培训管理制度 一、从事直接接触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每年必须按规定经过健康检查及卫生知识培训合格,同时取得健康体检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 二、开展从业人员每日晨检工作。凡患有伤寒、痢疾、甲型戊型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等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疾病,必须立即调离食品工作岗位,在未彻底治愈前,保证不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三、从业人员必须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不留指甲、不染指甲油、不戴首饰,勤洗手、勤剪指甲、勤洗澡、勤理发、勤洗衣服、勤洗被褥、勤换工作衣帽。 四、从业人员进入经营场所前必须清净、消毒双手,穿戴整洁的工作服、工作帽、工作鞋,工作服应当盖住外衣,头发不得露于帽外,不得吸烟及从事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活动。 五、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健康档案和培训台账。我单位按规定聘请经过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或从业资格证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定期开展食品专业技术人员、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工作。 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 在上级部门的领导下,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落实食品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并做好以下工作: 一、制定并执行本单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拟定并实施年度自查和巡查工作计划,探索和推行先进管理规范和手段。 二、定期组织开展本单位食品安全自查和管理,并做好记录。对违反法律规定和不符合卫生要求的行为进行批评、制止,严重者及时向单位领导汇报,并提出处理意见。

三、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检查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明,坚持一年一次的健康体检,上岗前必须先体检合格,做到持证上岗。定期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和内部考核。 四、定期组织开展场所内外环境卫生清洁,组织检查场所条件、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 五、主动接受食药监管部门的培训考核,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发现食品状况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建议单位领导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并及时向食药监部门报告。 六、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确定的其他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 三、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 单位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要按照年度自查和巡查工作计划的要求开展自检自查工作: 一、制订定期或不定期食品安全检查计划,采取全面检查、抽查与自查相结合的形式,实行层层监管,主要检查各项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重点对员工健康管理、进货索证索票、餐具清洗消毒、设备设施管理、加工操作规范、环境卫生管理等各项工作进行自查。 二、食品安全管理员每天在操作加工时段至少进行一次各岗位重点环节食品安全检查,每周对各环节进行全面现场检查,发现存在食品安全问题和隐患的,要及时告知改进,并做好食品安全检查记录备查。 三、各岗位负责人、主管人员要服从食品安全管理员检查指导,每天开展岗位或部门自查,及时发现和纠正从业人员违反制度要求操作的行为。 四、检查中发现的同一类问题经两次指出仍未改进的,按本单位有关奖惩等规定处理。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建议本单位领导立即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并及时向食药监部门报告。

欧盟食品安全法规与应对

欧盟最新食品安全法规与应 对 -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456-EUATWK-MWUB-WUNN-INNUL-DDQTY-KII

欧盟最新食品安全法规与应对 管恩平 欧盟是我国最重要的贸易伙伴,是世界上食品安全管理最为严格的地区之一。近几年来,欧盟不断对其食品安全管理体制进行改革,并出台了大量与食品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成为世界上食品安全体系运作最成功的区域之一。为此做好对欧盟最新食品安全法规的学习培训与应对工作,对于保障我国食品农产品出口贸易的顺利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欧盟与欧盟法规概括 (一)欧盟扩张与发展 自欧共体成立以来,先后经历了8次扩大,成员国从最初的6国发展到目前的28国。 从欧共体成立之初,欧共体的成员国数量为法国、联邦德国、意大利、比利时、荷兰和卢森堡等6国。 1973年1月1日,英国、爱尔兰与丹麦加入欧洲三大共同体。1976年1月1日,希腊成为第十个成员国。1986年1月1日,西班牙与葡萄牙加入,使欧共体成员国增至12个。1995年1与1日,瑞典、芬兰与奥地利加入欧盟,欧盟成员国数量扩充到15个。2004年,波兰、捷克、斯洛伐克、匈牙利、爱沙尼亚、拉脱维亚、立陶宛、斯洛维尼亚、马耳他、塞浦路斯等10国加入欧盟。欧盟成员国数量增至25国。2007年1月1日,罗马尼亚和保加利亚正式成为欧盟成员国。欧盟拥有27个成员国。克罗地亚于2013年7月成为欧盟第28个成员国。 (二)欧盟组织结构 1、欧洲议会(European Parliament),是欧盟的立法、预算、监督和咨询机构,代表各成员国人民的意愿,议会成员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任期5年。主要权利为:部分立法权;预算决定权,与欧盟委员会一起决定欧盟的年度预算;民主监督权等。 2、欧洲理事会(European Council),最高决策机构,也称为“欧盟首脑会议”、“欧盟高峰会”或“欧洲高峰会”,是由欧盟28个成员国的“国家元首”或“政府首脑”与欧洲理事会主席及欧盟委员会主席共同参加的首脑会议,欧盟外交与安全政策高级代表也参与欧洲理事会活动,主要职责是商定欧盟发展方向的重大问题,它是欧盟事实上的“最高决策机构”,欧洲理事会无立法权。 3、欧盟理事会(Council of the European Union),俗称“欧盟部长理事会”,由欧盟各成员国部长组成,又称"部长理事会",简称"理事会"(the Council),是欧盟的重要决策机构。欧盟理事会负责日常决策并拥有欧盟立法权。 4、欧盟委员会(European Commission),是欧盟的常设执行机构,也是欧盟唯一有权起草法令的机构(除条约规定的特殊情况外)。根据《里斯本条约》从2014年起,欧盟委员会的委员人数将从29名减至18名。欧委会主席人选由欧洲理事会一致同意提出,经欧洲议会表决批准。欧委会成员由欧洲理事会指定并经委员会主席同意,再经欧洲议会表决并批准授权后才可就职。欧委会的具体工作由总司承担。 (1)健康与消费者保护总司(DG SANCO)

食品安全相关法律制度及监管模式研究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de10623749.html, 食品安全相关法律制度及监管模式研究 作者:陆晓雨周慧丽 来源:《年轻人·下旬刊》2019年第01期 摘要:食品安全至关重要,关系人类最基本的权利,是社会公共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 近些年,中国的食品安全事件频频发生,影响民众的生活健康和生活质量的提高。究其原因,主要是食品安全方面的相关法律制度和监管模式存在一些问题。文章主要从三方面加以分析,指出我国食品安全相关法律制度及监管模式已经取得的进步,对该领域的现状进行分析,并指出现存的问题,给出相关建议,供参考。 关键词:食品安全;法律制度;監管模式 中图分类号:F203 ;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2-3872(2019)11-00-02 我国食品安全法律制度与监管模式取得的进步 食品安全监管模式 我国的现有食品安全监管模式主要由3个部门构成,即分管源头的农业部门、分管食品生产流通和终端问题的食品监管部门、负责卫生标准和风险评估的卫生部门。之前的食品安全监管模式主要是按照不同阶段、不同品种进行监管,这样会造成资源的浪费,也会出现由于分工不明确、沟通不畅产生的各种问题。而现有的监管模式已经发展为一个主要负责部门牵头,其它部门相互配合工作的模式,这本身是一种进步,能合理地配置资源,提高工作效率。 食品安全法律体系 鉴于我国食品安全事件频频发生,该领域的法律制度也在不断完善,截止到目前,我国已经制定了有30多部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已经建立了初步完善的法律体系。国务院等行政部门制订的相关部门规章达到了300多部,另外还有涉及食品生产、流通等环节的详细规章制度。为切实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当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发生民事纠纷的时候,必须要有相应的民事法律提供法律依据。而刑事法律中,对食品安全犯罪有明文规定,这些规定要求生产者和销售者要严格遵守,一旦出现违法行为,即刻追究其刑事责任。刑事法律为食品安全保驾护航。对于监管不力,《刑法修正案(八)》中又专门增加了食品监管渎职罪,加大对食品安全工作人员的监督和惩治力度。 立法突破 我国食品安全方面的立法在逐步完善。由于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机构一直处于职责分工不明确的状态,因此,我国借鉴欧美国家的成功经验,在监管机构中增设食品安全委员会,完善了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完整版)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随着经济水平的提供啊,人们对食品安全也越来越重视。下面是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范文,欢迎参阅。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范文1 本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义务,严把商品质量关,建立和执行以下与经营食品相适应的经营管理制度,确保食品经营安全。 一、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本单位采购食品,应当认真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建立索证档案,不从无合格经营资质的供货者处进货,不接受来历不明的上门送货行为,不经销三无的食品和过期变质等违法食品,保证所售食品质量安全。本单位采购食品,应当向供货者索取一票通进货凭证。从事食品批发业务时,应当向购货者提供一票通销货凭证。要按工商部门要求,收集规范一票通凭证作为食品进货台帐,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妥善保管书式台帐档案,条件允许情况下,建立电子台帐,台帐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二、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管理制度。 1、从业人员必须有健康证明方可上岗,每年至少要进行一次健康体检。从业人员患上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时,应立即离开原岗位。病愈须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重新上岗。

2、从业人员必须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不留指甲、不染指甲油、不戴金银首饰,勤洗手、勤剪指甲、勤洗澡、勤理发、勤洗衣服、勤洗被褥、勤换工作衣帽。 3、从业人员进入经营场所前必须清净、消毒双手,穿戴整洁的工作服、工作帽、工作鞋,工作服应当盖住外衣,头发不得露于帽外,不得吸烟及从事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活动。 4、应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档案至少保存三年。 三、从业人员学习培训制度 1、本单位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和从业人员必须接受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卫生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工作。 2、认真制定培训计划,在有关主管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定期组织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参加食品安全、卫生知识、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的培训以及卫生操作技能培训。 3、定期组织本单位食品从业人员学习《食品安全法》、《浙江食品流通许可实施细则》等,及时掌握和了解国家及地方的各项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做知法守法的模范。 4、培训方式以集中讲授与自学相结合,定期考核,不合格者离岗学习一周。 四、不合格食品下柜销毁制度。本单位发现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者和通知情况,并向工商部门报告。对过期、变质的食品和国家监管部门通报要求下柜停售的食品,要主动及时下柜,采取无害化处理、就地销毁等措施,不再退回供货者,不改头换面重新上

欧盟食品安全标准体系概况

欧盟果蔬食品安全标准体系研究 摘要:欧盟已经建立了一套比较完善的技术法规和标准体系,该体系以颁布技术法规为主,辅之以技术标准的制定。欧盟制定果蔬食品安全标准的相关机构有欧盟委员会、欧共体理事会和欧洲标准化委员会(CEN)。欧盟果蔬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包括果蔬食品卫生标准,果蔬食品试验、检验、检疫方法标准,果蔬食品安全控制与管理技术标准,果蔬食品包装标签、标识标准,特定食品产品标准。 关键词:欧盟;果蔬;食品安全;法规;标准体系欧盟对食品质量安全控制有着自己的一套较为有效、严密的体系。一方面,欧盟制定了一系列有关食品的法律,涵盖了食品安全方方面面的内容,十分繁杂、详细。欧盟现有25个成员国,每个国家都有本国现行的关于食品安全的法律体系,其中的具体规定是很不相同的。另一方面,欧盟建立了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国家技术标准体系下,并达到了完善阶段,在完善的技术标准体系下,标准已深入社会生活的各个层面,为法律法规提供技术支撑,成为市场准入、契约合同维护、贸易仲裁、合格评定、产品检验、质量体系认证等的基本依据。在当今全球化的市场中,欧洲标准已得到了世界的认同。因此,欧盟较完善的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使欧盟的食品安全管理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1 欧盟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及相关机构 欧盟食品安全体系涉及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标准2个方面的内容。欧共体指令是欧共体技术法规的一种主要表现形式。1985年前,欧共体的政策是通过发布欧共体的统一规定(即指令)来协调各国的不同规定,而欧共体指令涉及所有的细节问题,又要得到各成员国的一致同意,所以协调工作进展缓慢。为简化并加快欧洲各国的协调过程,欧共体于1985年发布了《关于技术协调和标准化的新方法》(简称《新方法》),改变了以往的做法,只有涉及产品安全、工作安全、人体健康、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内容时才制定相关的指令。指令中只写出基本要求,具体要求由技术标准规定,这样,就形成了上层为欧共体指令,下层为包含具体要求内容、厂商可自愿选择的技术标准组成的2层结构的欧共体指令和技术标准体系。该体系有效地消除了欧共体内部市场的贸易障碍,但欧共体同时规定,属于指令范围内的产品必须满足指令的要求才能在欧共体市场销售,达不到要求的产品不许流通。这一规定对欧共体以外的国家,常常增加了贸易障碍。而技术标准则是自愿执行的。 上述体系中,与欧共体新方法指令相互联系,依照新方法指令规定的具体要求制定的标准称为协调标准,CEN、CENELEC和ETSI均为协调标准的制定组织。协调标准被给予与其他欧洲标准统一的标准编号。因此,从标准编号等表面特征看,协调标准与欧洲标准中的其他标准没有区别,没有单独列为一类,均为自愿执行的欧洲标准。但协调标准的特殊之处在于,凡是符合协调标准要求的产品可被视为符合欧共体技术法规的基本要求,从而可以在欧共体市场内自由流通。 1.1 欧洲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制定机构 欧盟委员会和欧共体理事会是欧盟有关食品安全卫生的政府立法构构。其对于食品安全控制方面的职权分得十分明确。 欧盟委员会负责起草与制定与食品质量安全相应的法律法规,如有关食品化学污染和残留的32002R221—委员会法规No221/2002;还有食品安全卫生标准,如体现欧盟食品最高

食品安全管理规章制度(2018)

食品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履行食品安全义务,严把食品质量关,建立和执行以下与经营食品相适应的经营管理制度,确保食品经营安全。 一、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1、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重点检查是否患有精神病、 传染病、皮肤病等国家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2、从业人员必须有健康证明方可上岗。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档案至少保存三年。 3、从业人员必须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不得在食品经营场所或贮存场所内从事可能污染食品 的行为。 二、从业人员培训管理制度 1、企业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和从业人员必须接受食品安 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卫生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工作。 2、从业人员应当熟悉与岗位相关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知识、掌握必备的岗位卫生操作技 能,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3、企业应制定质量教育、培训计划并开展培训和考核,使相关人员能正确理解并履行职 责。及时掌握和了解国家及地方的各项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做知法守法的模范。 三、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 1、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当配备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管理员应组织从 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法律和知识培训; 2、制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及岗位责任,检查食品经营过程的安全状况并提出处理意见; 3、食品安全管理员对食品安全检验工作进行管理,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制订、 实施食品安全培训、考核计划;建立食品安全管理档案; 4、配合食品药品监督机构对本单位的食品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保 证食品安全有关的其他管理工作。 四、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 1、企业应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根据《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以及保证 食品安全的自律管理制度制定、实施自查计划,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 2、食品安全自查由负责人或食品安全管理员组织实施,并负责不合格项的整改工作。 3、食品安全自查一般分为定期自查和专项自查,定期自查应当根据所经营的食品风险等 级确定频次,专项自查应当根据监管部门发出对食品安全风险信息立即实施。并建立自查档案,档案资料保存不得少于3年。 4、食品安全自查不合格项应当查清原因、立即整改。有证据表明可能危害食品安全的食

食品安全的法律制度分析.doc

食品安全的法律制度分析- 一、问题的提出 食品是人们生活中最基本的必需品,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但我国的食品安全领域存在诸多问题。从食品源来看,主要有对于农药和化肥的过量使用或不正确使用导致农作物被污染;新科学技术的实施使得农作物品种变异,引发食品安全潜在危机;农作物的生产环境受到污染以及农作物本身的质量降低,引发食品安全危机。从食物生产加工过程来看,滥用或者乱用食品添加剂的现象较为普遍,引发了大量食品安全事故;食品生产的卫生条件不达标导致所产食品存在安全隐患;生产食品时使用劣质原料引发食品安全危机。由于我国正处于经济高速发展时期,市场竞争尤为激烈,许多不法商人为了追求高额利润挺而走险,令原本就严峻的食品安全问题更为突出,我国的食品安全现状令人堪忧。 对于一个正在迈向法治道路的国家来说,食品安全的相关法律制度建设显得尤为重要,故对于食品安全法律制度的研究适时地被提出来了。 对于食品安全法律制度的研究,最主要的应当是研究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和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法律体系指引和规范着人们安全生产,为监管部门行使监督管理职能提供法律支持和保障;而监管体系则是监管部门对食品生产的各方面进行监督管理的职能分配体系。只有二者相互配合,共同作用,才能最终确保食品的安全。 二、我国现有食品安全规制所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食品安全立法的现状及问题

食品安全法律体系是指有关食品生产和流通的安全质量标准、安全质量检测标准及相关法律法规构成的体系。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由三个层级构成:第一层级是与食品安全密切相关的法律规范,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层级是国务院及其各部委、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关于食品安全的除法律外的相关规范性文件等单行食品安全卫生行政法规、规章。第三层级是其它法律法规中有关食品安全的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法规中有关食品质量安全的相关条款。在此法律体系中,第一层级为核心,第二层级为基础,第三层级为补充《食品安全法》从2009年6月1日正式实施至今已有三年多,对遏制食品生产和流通过程中有损于食品安全的行为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第二层级的相关规范性文件在实践中具有较强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因第一层级的法律规范较为宏观和原则,因而需要第二层级的相关规范性文件对第一层级的法律进行细化规定。第三层级的相关条款是对个别的食品种类和食品链的某些环节做出规定,是对第一和第二层级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补充,能有效的弥补前两个层级的不足。 虽然我国已经形成了较为完整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但该法律体系仍然存在诸多缺陷:第一,从法律制度的完整性和配合度来看,《食品安全法》的配套法规、规章滞后。第二,从法律制度实施的角度而言,食品安全监管法律制度规定得不够详细,具体实施存在诸多困难。第三,一些法律法规之间的内容出现冲突,导致具体实施的过程中标准不统一的状况频繁发生。第四,某些法律规范规定的法律责任较轻。如根据《食品召回管理规定》可以看出对于违反主动召回制度的销售者最多仅有3万元的罚款。即使从经济的角度来看,3万元以内的罚款根本起不到惩罚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件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一、食品生产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不得超期使用健康证明。 二、新参加工作的从业人员、实习工、实习学生必须取得健康证明后上岗,杜绝先上岗后查体的事情发生,同时进行相关培训。 三、食品卫生管理人员负责组织本单位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工作,建立从业人员卫生档案,督促“五病”人员调离岗位,并对从业人健康状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四、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疾病的,不得参加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生产经营。 五、当观察到以下症状时,应规定暂停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或采取特殊的防护措施。腹泻,手外伤、烫伤、皮肤湿疹、长疖子、咽喉疼痛、耳、眼、鼻溢液、发热、呕吐。 六、食品从业人员应坚持做到“四勤”。即勤洗手、剪指甲、勤洗澡、理发、勤洗衣服、被褥、勤换工作服。禁止长发、长胡须、长指甲、戴手饰、涂指甲油、不穿洁净工作衣帽上岗和上岗期间抽烟、吃零食以及做与食品生产、加工、经营无关的事情。 七、对食品从业人员实行德、能、勤、纪综合考核,具优者给予表扬或奖励;对综合考核成绩欠佳者进行批评教育使其改正;对不改者劝其离岗或规定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八、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和健康管理培训,并做好培训记录。

从业人员培训管理制度 1、从业人员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必要时接受临时检查。新参加或临时参加工作的人员,应经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疾病的,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2、从业人员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卫生病症的,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排除有碍食品卫生的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3、应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

最新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完整版)

一、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管理制度 1.食品经营从业人员每年必须按时进行健康检查,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从业 人员必须先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不得先上岗后体检。 2.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 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 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将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 作岗位。 3.食品经营服务提供者应依法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管理制度,对从业人员健康状况 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及时组织健康年检及新上岗人员健康检查,组织每日人员晨检, 督促以上“五病”人员调离。 4.从业人员必须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掌握本岗位要求,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严 格规范操作。经营餐饮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头发梳理整 齐置于帽后,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售货工具、戴口罩。不得用手抓取直接入口食品或用勺直接尝味,用后的操作工具不得随处乱放。 5.严格按规范洗手。工作人员操作前、便后以及与食品无关的其他活动后应洗手,按 消毒液使用方法正确操作。 6.工作人员不得留过长头发、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耳环等饰物。不得面对食 品打喷嚏、咳嗽,不得在食品加工场所或销售场所内吸烟、吃东西、随地吐痰、穿工 作服入厕及存在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的行为。 7.食品经营服务提供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组织职工参.食品安全知识 培训,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食品安全知识,明确食品安全责任, 并建立培训档案。加强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食品安 全管理知识的培训。 8.从业人员必须接受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直接从事餐饮服务工作。从业人员包括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从事食品采购、保存、加工、供餐服务等 工作的人员。 9.建立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档案,将培训时间、培训内容、考核结果等有关信 息记录归档,并明细每人培训记录,以备查验。

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完整版

食品安全法律法规 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

食品安全法律法规 1、《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法2009年6月1日施行。 (一)适用范围 1、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 2、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 3、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以下称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 4、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5、对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注:初级农产品的管理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二)管辖内容 1、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实施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2、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公布,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的食品强制性标准。 3、食品生产经营实施生产许可制度,个体工商户、小作坊的生产许可由省级人大制定。 4、食品检验法定检验机构承担、定期或不定期抽检、购买样品,不收检验费、复检机构资质 5、食品进出口按国家质检总局《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总局令144号)执行。 6、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地方政府负总则,各级食安办具体实施、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信息通报食品安全法中食品加工企业职责第二十九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出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和流通的许可;农民个人销售其自产的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有关部门应当对其加强监督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本法制定。 2、《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129号令) 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一)生产者的基本条件: 1、具有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2、具有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3、具有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合理的设备布局、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4、具有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5、具有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保证食品安全的培训、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健康档案等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原料验收、生产过程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6、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对生产食品有其他要求的,应当符合该要求。 (二)申请程序 1、申请与受理 2、现场核查 3、发证检验 4、批准 5、证书与标识 第二十条设立食品生产企业,应当预先核准企业名称,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取得食品生产许可后,办理工商登记。县级以上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完整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完整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本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义务,严把食品质量关,建立和执行以下与经营食品相适应的经营管理制度,确保食品经营安全。 一、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和培训管理制度。 1、从业人员必须有健康证明方可上岗。 2、从业人员必须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 3、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档案至少保存三年。 4、本单位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和从业人员必须接受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卫生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工作。 5、定期组织本单位食品从业人员学习《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及时掌握和了解国家及地方的各项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做知法守法的模范。 二、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 1、组织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法律和知识培训; 2、制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及岗位责任制度; 3、检查食品经营过程的安全状况并提出处理意见; 4、对食品安全检验工作进行管理; 5、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 6、建立食品安全管理档案; 7、配合食品药品监督机构对本单位的食品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8、与保证食品安全有关的其他管

理工作 三、食品安全自查与报告制度。 1、每天至少进行一次食品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改进,并做好食品安全检查记录备查。 2、各岗位负责人、主管人员每天开展岗位或部门自查,指导、督促、检查员工进行日常食品安全操作程序和操作规范。 3、对贮存、销售的食品进行定期检查,查验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及时清理变质、超过保质期及其他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主动下架退市,停止销售,并做好退市记录。 4、对发现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通知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做好相关记录,将情况及时报告辖区食品药品管理部门。 5、积极配合食品药品管理部门依法开展的各项检查活动,如实提供被检查食品的票证、货源、数量、存货地点、存货量、销售量等相关信息。 6、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及时采取处置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在2 小时内报告事故发生地食品药品管理部门。 7、因食品安全管理和经营的需要,修改、增加的相关制度及经营项目及时书面报告食品药品管理部门。 四、食品进货查验和批发记录制度。 本单位采购食品,应当认真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查验供货

欧盟最新食品安全法规与应对

欧盟最新食品安全法规与应对 管恩平 欧盟是我国最重要的贸易伙伴,是世界上食品安全管理最为严格的地区之一。近几年来,欧盟不断对其食品安全管理体制进行改革,并出台了大量与食品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成为世界上食品安全体系运作最成功的区域之一。为此做好对欧盟最新食品安全法规的学习培训与应对工作,对于保障我国食品农产品出口贸易的顺利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欧盟与欧盟法规概括 (一)欧盟扩张与发展 自欧共体成立以来,先后经历了8次扩大,成员国从最初的6国发展到目前的28国。 从欧共体成立之初,欧共体的成员国数量为法国、联邦德国、意大利、比利时、荷兰和卢森堡等6国。1973年1月1日,英国、爱尔兰与丹麦加入欧洲三大共同体。1976年1月1日,希腊成为第十个成员国。1986年1月1日,西班牙与葡萄牙加入,使欧共体成员国增至12个。1995年1与1日,瑞典、芬兰与奥地利加入欧盟,欧盟成员国数量扩充到15个。2004年,波兰、捷克、斯洛伐克、匈牙利、爱沙尼亚、拉脱维亚、立陶宛、斯洛维尼亚、马耳他、塞浦路斯等10国加入欧盟。欧盟成员国数量增至25国。2007年1月1日,罗马尼亚和保加利亚正式成为欧盟成员国。欧盟拥有27个成员国。克罗地亚于2013年7月成为欧盟第28个成员国。 (二)欧盟组织结构 1、欧洲议会(European Parliament),是欧盟的立法、预算、监督和咨询机构,代表各成员国人民的意愿,议会成员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任期5年。主要权利为:部分立法权;预算决定权,与欧盟委员会一起决定欧盟的年度预算;民主监督权等。 2、欧洲理事会(European Council),最高决策机构,也称为“欧盟首脑会议”、“欧盟高峰会”或“欧洲高峰会”,是由欧盟28个成员国的“国家元首”或“政府首脑”与欧洲理事会主席及欧盟委员会主席共同参加的首脑会议,欧盟外交与安全政策高级代表也参与欧洲理事会活动,主要职责是商定欧盟发展方向的重大问题,它是欧盟事实上的“最高决策机构”,欧洲理事会无立法权。 3、欧盟理事会(Council of the European Union),俗称“欧盟部长理事会”,由欧盟各成员国部长组成,又称"部长理事会",简称"理事会"(the Council),是欧盟的重要决策机构。欧盟理事会负责日常决策并拥有欧盟立法权。 4、欧盟委员会(European Commission),是欧盟的常设执行机构,也是欧盟唯一有权起草法令的机构(除条约规定的特殊情况外)。根据《里斯本条约》从2014年起,欧盟委员会的委员人数将从29名减至18名。欧委会主席人选由欧洲理事会一致同意提出,经欧洲议会表决批准。欧委会成员由欧洲理事会指定并经委员会主席同意,再经欧洲议会表决并批准授权后才可就职。欧委会的具体工作由总司承担。 (1)健康与消费者保护总司(DG SANCO) DG SANCO是欧洲委员会负责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直属机构。250位职员在布鲁塞尔工作,使欧盟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律及时更新。 该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从农场到餐桌”食品链全过程的管理;生物和化学风险的管理;残留、食品饲料添加剂、接触材料;植物健康和植物保护产品;动物健康和福利、动物饲料安全;食品标签;成员国和第三国食品法规的检查和监控;快速预警系统和风险管理以及代表欧盟履行国际卫生和食品安全事务等。 (2)食品兽医办公室(FVO)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doc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1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一、食品安全规范要求 (一)经营场所规范要求 1、《食品流通许可证》应悬挂于经营场所内醒目位置。 2、经营场所和食品贮存场所分开,与个人生活区完全分开。 3、经营场所距离非水冲厕所、开放式粪池、垃圾堆(场)等场所的直线距离25米以上,与化肥、农药贮存、销售点距离25米以上,环境整洁。 (二)从业人员规范要求 1、设有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和组织结构,配有经专业培训的食品安全专职管理人员。 2、食品从业人员应持有效合格的健康证明,熟悉食品安全知识,经培训后上岗。且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定期进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业务技能的培训。 3、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4、食品从业人员上岗时不能佩带首饰、假发、假睫毛、假指甲、戒指,不能喷洒香水、化妆、涂抹指甲油。上班时不能在工作岗位上嚼口香糖、进食、吸烟,私人物品、食品必须存放在指定的区域或更衣室内,不可放置在工作区内。并做到“四勤”(勤洗澡、勤换衣、勤剪指甲、勤洗发),养好良好的个人卫生习

惯。 5、食品从业人员上岗时应着淡色工作衣、裤、发帽、鞋靴,凡直接接触食品的工作人员必须每日更换,其他人员应定期更换,保持清洁。离开工作岗位时,要换下工作服,不得将工作服穿离工作岗位。 6、制定安全检查及奖惩制度,组织有关人员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检查方法采取抽查、问查相结合,检查重点是各项制度落实情况。检查中发现问题仍未改进的,按有关奖惩制度严格处理。 (三)经营设施规范要求 1、食品陈列设施布局合理,划定食品经营区域,食品与非食品分开存放,食品分名别类存放,散装食品、直接入口食品、生动物性食品必须设专区或专柜销售。不出售有毒有害的食品,不出售“三无”食品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食品。保证食品外观清洁,如发现食品超过保质期、破损、鼠咬、受潮、生霉、生锈等现象要及时处理。 2、食品仓储库内的食品存放应设专门区域,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同库存放,设隔离地面的平台和层架,离墙30厘米以上,最底层隔离地面40厘米以上。商品分类贮存,按照先进先出、生熟分开的原则存放。设有不安全食品暂存专柜,并有记录本。 3、未使用空调的场所,应配备纱门、纱窗或者塑料门帘。木门下端装有金属防鼠板(高度不低于60厘米),下水道出口处有金属隔栅(隔栅间隙不大于6毫米)。场所内配备一定数量的灭蝇灯,且能正常工作。 4、配备足够的采光、照明设施,位于工作台、食品上方的照明设备应加防护罩。

2017年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2017年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义务,严把食品质量关,建立和执行以下与经营食品相适应的经营管理制度,确保食品经营安全。 一、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和培训管理制度。1、从业人员必须有健康证明方可上岗。2、从业人员必须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3、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档案至少保存三年。4、本单位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和从业人员必须接受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卫生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工作。 5、定期组织本单位食品从业人员学习《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及时掌握和了解国家及地方的各项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做知法守法的模范。 二、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1、组织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法律和知识培训;2、制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及岗位责任制度;3、检查食品经营过程的安全状况并提出处理意见;4、对食品安全检验工作进行管理;5、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6、建立食品安全管理档案;7、配合食品药品监督机构对本单位的食品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8、与保证食品安全有关的其他管理工作 三、食品安全自查与报告制度。1、每天至少进行一次食品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改进,并做好食品安全检查记录备查。2、各岗位负责人、主管人员每天开展岗位或部门自查,指导、督促、检查员工进行日常食品安全操作程序和操作规范。3、对贮存、销售的食品进行定期检查,查验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及时清理变质、超过保质期及其他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主动下架退市,停止销售,并做好退市记录。4、对发现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通知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做好相关记录,将情况及时报告辖区食品药品管理部门。 5、积极配合食品药品管理部门依法开展的各项检查活动,如实提供被检查食品的票证、货源、数量、存货地点、存货量、销售量等相关信息。 6、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及时采取处置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在2 小时内报告事故发生地食品药品管理部门。 7、因食品安全管理和经营的需要,修改、增加的相关制度及经营项目及时书面报告食品药品管理部门。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制度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制度 一、制定本单位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和岗位卫生责任制管理措施。 二、制定本单位食品经营场所卫生设施改善的规划。 三、按有关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办理领取或换发食品流通许可证,无食品流通许可证不得从事食品经营。做到亮证、亮照经营。 四、组织本单位食品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有关法规和知识的培训,培训合格者才允许从事食品流通经营。 五、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六、对本单位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总结、推广经验,批评和奖励,制止违法行为。 七、执行食品安全标准。 八、协助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实施食品安全监督、监测。 进货索证索票制度 (一)严格审验供货商(包括销售商或者直接供货的生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 (二)对购入的食品,索取并仔细查验供货商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或者流通许可证、标注通过有关质量认证食品的相关质量认证证书、进口食品的有效商检证明、国家规定应当经过检验检疫食品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上述相关证明文件应当在有效期内首次购入该种食品时索验。 (三)购入食品时,索取供货商出具的正式销售发票;或者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索取有供货商盖章或者签名的销售凭证,并留具真实地址和联系方式;销售凭证应当记明食品名称、规格、数量、单价、金额、销货日期等内容。 (四)索取和查验的营业执照(身份证明)、生产许可证、流通许可证、质量认证证书、商检证明、检验检疫合格证明、质量检验合格报告和销售发票(凭证)应当按供货商名称或者食品种类整理建档备查,相关档案应当妥善保管,保管期限自该种食品购入之日起不少于2年。 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一)每次购入食品,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 (二)采取账簿登记、单据粘贴建档等多种方式建立进货台账。食品进货台账应当妥善保存,保存期限自该种食品购入之日起不少于2年。 (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定期查阅进货台账和检查食品的保存与质量状况,对即将到保质期的食品,应当在进货台账中作出醒目标注,并将食品集中陈列或者向消费者作出醒目提示;对超过保质期或者腐败、变质、质量不合格等食品,应当立即停止销售,撤下柜台销毁或者报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食品的处理情况应当在进货台账中如实记录。

欧盟食品安全体系及相关法规

欧盟 欧盟的食品安全体系是全球最完备的食品安全体系之一,其食品安全相关制度一直是世界各国所垂范的标准。 简而言之,欧盟的食品安全体系是由“一份白皮书、官方主管机构、统一的技术标准、统一的法规法令、重要的食品安全制度”5个部分构成,其中:“一份白皮书”是指2000年1月12日欧盟委员会(EC)发布的《欧洲食品安全白皮书》(white paper on food safety),这是欧洲现行食品安全体系构建的路线图式章程,该白皮书的主要内容例如建立统一的安全机构,动物福利,风险评估与预警系统等都是后续欧盟食品安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官方机构”即欧洲主管食物安全的相应机构,这里包含欧盟健康与消费者保护总署(DG SANCO)及其下属但相对独立的食品与兽医办公室(FVO)以及食品安全局(EFSA),EFSA依据欧洲法令178/2002(Ec)建立,独立于欧盟委员会,是欧盟官方的食品安全机构。FVO为欧盟委员会的下属机构,率属于欧盟健康与消费者保护总署(DG SANCO),主要职责为负责监督各成员国执行欧盟相关法规情况及第三国输欧食品安全情况。 “统一的技术标准”是指欧盟遵循统一的欧盟食品安全相关标准,其中,欧盟标准已经和CAC的食品标准基本统一化。这些标准是欧盟食品安全体系运行的技术基础。 “统一的法规法令”是指欧盟基于食品安全主题所发布的一系列法规、指令、建议,诸如: “欧洲议会和理事会178/2002(Ec)号法规、欧洲议会及理事会第852/2004/EC号关于食品卫生的法规、欧洲议会和理事会第853/2004/Ec号关于

动物源性食品具体卫生规定的法规、欧洲议会和理事会第854/2004/EC号关于供人类消费的动物源性食品官方控制组织细则的法规、欧洲议会及理事会第882/2004/EC号关于确保符合食品饲料法、动物健康及动物福利规定实行官方控制的法规。” “重要的食品安全制度”,是指欧盟在应对食品安全问题采取的制度化措施,包括“从农田到餐桌”的全程监控制度“、“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制度(HACCP)”、“食品与饲料快速预警系统(RASFF) ”、“可追溯制度”、“食品或饲料从业者承担责任制度”,以“食品与饲料快速预警系统(RASFF)”为例: 该制度欧盟食品安全局的一项职责,即对欧盟食品环境出现的未被相关技术标准、法规所规定的潜在风险进行评估,以确定其安全性。后者即为(RASSF)。该预警系统的建立为欧盟成员国提供了交流的有效途径。任何一个成员国发现任何与食品及饲料安全有关的信息都可上报欧委会,欧委会在进行相关调查后,有权采取紧急措施,包括暂停该类食品进口。 以下将对以上述几个方面对欧盟食品安全体系做相关阐述。 【欧盟食品安全白皮书】 2000年1月12日,欧盟委员会发布《欧盟食品安全白皮书》(White Paper On Food Safety)标志着欧洲国家的食品安全进入新的时期---朝着统一化的方向构建欧洲大陆的食品安全体系。 《欧盟食品安全白皮书》是欧盟食品安全体系的核心,现行的欧盟食品安全体系依照该白皮书所设定的路线图实施运行。 从上世纪90年代后期不断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如1999年的二恶英事件,表明了食品安全问题需要有基本的法律保障和独立的监管机构。因此,欧盟在《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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