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大学学籍管理规定

XX大学学籍管理规定
XX大学学籍管理规定

XX大学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XX大学章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对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本科生、专科(高职)生(以下统称学生)的学籍管理。

第三条研究生院承担研究生的学籍管理工作,教务处承担全日制本专科生的学籍管理工作,继续教育学院承担非全日制本科生的学籍管理工作。

第四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应当持学校录取通知书、招生考试准考证、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按照录取通知书载明的报到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报到手续。新生有特殊情况需要延期报到的,应当在报到日期前向学校提交申请书和相关证明材料。获得批准后,可以延期二周报到。逾期不报到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无法提交申请书的除外。

第五条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的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入学资格应当由校长办公会议决定。校长办公会议决定取消入学资格的,学校出具取消入学资格决定书。取消入学资格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第六条学校在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的取消学籍,但有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学校在新生入学三个月后发现有违反国家或者学校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情形的,取消学籍。

取消学籍的决定参照本规定第五条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新生在入学前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可以向学校申请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二年;外国留学生在入学前应征服兵役的,可以向学校申请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一年;新生在入学前有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延期入学的,可以向学校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不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新生在入学体检中被发现身心健康状况异常,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医院诊断,认为经过休养和治疗可以到校学习的,可以向学校申请取消学籍、保留入学资格一年,或者依照本规定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休学;不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也不申请休学的,取消学籍。

第九条学校同意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当在保留期限届满前向学校提交入学申请书,经学校批准后作为应届新生,依照本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办理入学报到手续。新生依照本规定第八条的规定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入学前还应当提交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恢复健康的证明,并经学校指定的医院复查。

逾期不提交入学申请书或者恢复健康的证明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无法提交申请书的除外;经学校指定的医院复查没有恢复健康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学生每学期应当按照学校规定的注册日期,持本人学生证到所在院系,由工作人员加盖注册印章,进行注册。学生有特殊情况需要延期注册的,应当在注册日期前向所在院系提交申请书和相关证明材料,获得批准后,可以延期二周注册。逾期不注册的,予以退学处理,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无法提交申请书的除外。

第十一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休学;

(二)保留学籍;

(三)无正当理由欠缴学费的;

(四)学习年限届满的。

学生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在依照本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复学后进行注册;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予以退学处理。

第十二条学生应当按照教学培养方案的要求参加课程和其他教育教学活动(以下统称课程)的学习和考核,考核合格的可以取得课程相应的学分。

第十三条学生在教学培养方案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无法达到毕业要求的,可以依照下列规定向学校申请延长学习年限:

(一)研究生一次可以申请延长一学期或者一学年,最多延长二学年;

(二)全日制本专科生一次可以申请延长一学年,最多延长一学年;

(三)非全日制本科生一次可以申请延长一学年,但延长后,非全日制专科起点升本科学生最长学习年限不得超过七学年,非全日制高中起点升本科学生最长学习年限不得超过九学年。

申请延长学习年限的,应当在学习年限届满前向所在院系提交申请书。

第十四条学生在教学培养方案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应当在每

学年初按照学校公布的专业缴费标准缴纳学费。提前毕业的学生应当按照教学培养方案规定的学习年限足额缴纳学费。

研究生和全日制本专科生参加学习的课程学分总数超过教学培养方案规定的总学分数五学分以上的,应当按照学校公布的标准补缴超出部分的学分学费。

重修课程或者在学期中退课的学生应当按照学校公布的标准缴纳学分学费。

学校按照国家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教育救助。

第十五条学生应当按照学校规定的方式参加课程的学习和考核。研究生入学后还应当在导师的指导下制订培养计划,按照教学培养方案和培养计划选择参加课程学习和考核。

选择参加课程学习的学生人数超过课程限制的,学校可以决

定入选学生名单。学生不得参加没有入选课程的学习和考核。

学校未予注册的学生不得参加课程的学习和考核。

第十六条学生有特殊情况需要提前终止参加课程学习的,可以按照学校规定申请退课,但学校规定不得在学期中退课的课程除外。学校同意学生退课的,不记录学生参加该门课程学习和考核的情况。

第十七条学生应当按时参加课程学习;无法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获得批准。

研究生和全日制本专科生未经批准,在参加课程学习过程中缺席课时数或者缺交作业次数超过教学规定总数三分之一的,教师可以取消学生参加课程考核的资格,视为考核不合格;连续二周不参加课程学习的,予以退学处理。

非全日制本科生未经批准,在参加课程学习过程中缺席课时数或者缺交作业次数超过教学规定总数三分之一的,平时考核成绩记为零分。

第十八条学生基本掌握课程教学内容,符合教学要求的,选课后可以按照学校规定申请免听课程,直接参加课程考核,但教学培养方案另有规定的除外。学生免听课程的,不予减免学费。

第十九条课程考核包括考试和考查,考核方式按照学校规定和课程教学目标确定。全日制本专科生期末考核成绩在该门课程考核成绩中所占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七十;非全日制本科生期末考核成绩在该门课程考核成绩中所占比例为百分之八十五,平时考

核成绩在该门课程考核成绩中所占比例为百分之十五。

研究生和全日制本专科生课程考核成绩评定采用浮动计分制,合格的成绩分为 A、A-、B+、B、B-、C+、C、C-、D 和 D-,不合格的成绩为 F。社会实践和有专门规定的课程,考核合格的成绩为 P,不合格的成绩为 F 或者 NP。

非全日制本科生课程考试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课程考查合格的成绩为通过,不合格的成绩为不通过。

教师应当在课程教学大纲中载明课程考核方式和成绩评定办法,向学生公布。课程考核成绩为 A 和 A-的学生人数应当不超过该门课程学生总人数的百分之三十。

第二十条学生因学校课程考试时间冲突、患重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按时参加课程考试的,应当按照学校规定在课程考试前申请缓考。学生有特殊情况无法按时申请缓考的,应当在课程考试结束后一周内补办缓考手续。缓考成绩如实记载。

第二十一条课程考核不合格的,学生可以按照学校规定申请补考或者重修,但课程不能补考或者重修的情形除外。补考后考核合格的,考核成绩记为 D-、P 或者及格;重修课程的各次考核成绩如实记载。

第二十二条学校根据学生的课程考核成绩出具成绩单。成绩单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研究生和全日制本专科生取得的各门课程考核成绩换算的绩点和学分数乘积之和除以课程学分总数,是其取得的平均绩点。

社会实践和有专门规定的课程考核成绩不计入平均绩点。

课程考核成绩和绩点的换算关系见下表:

第二十三条学生参加校外课程的学习和考核,取得成绩和学分,按照学校规定可以认定的,学校予以承认、转换和记载。

第二十四条全日制本专科生按照学校规定申请参加学程课程和第二专业、第二学位课程学习,完成全部课程学习、考核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学程证书和第二专业、第二学位证书。

第二十五条学生因退学或者开除学籍中断学业,在校取得的课程考核成绩和学分,学校予以记录。学生注销学籍以后,在二年内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其中断学业以前在校取得的课程考核成绩和学分按照学校规定可以认定的,学校予以转换和记载。

第二十六条研究生参加学校组织的学业水平考核,考核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的,予以退学处理,但国家有特殊培养要求的情形除外。

全日制本专科生在学习年限届满的一学年以前,一学期内考核不合格的课程学分总数超过十学分、平均绩点不满 2.0 的,学校予以警示;累计二次受到警示的,转为试读生;累计三次受到警示的,予以退学处理,但国家有特殊培养要求的情形除外。

第二十七条学生对所学专业以外的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按照学校规定申请转专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按照国家或者学校招生规定不得转专业的;

(二)学校在录取前与学生约定不得转专业的;

(三)全日制本科生、非全日制专科起点升本科学生入学后学习超过二年的;

(四)非全日制高中起点升本科学生入学后学习超过三年的;

(五)非全日制本科生入学后不满一年的;

(六)已经转过专业的;

(七)从其他学校转入XX大学的。

第二十八条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学校规定申请转专业或者更换导师:

(一)学校调整其所学专业的;

(二)导师工作调动,不再继续担任导师的;

(三)导师身心健康状况异常,不适宜继续担任导师的。

直接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可以按照学校规定申请转为硕士研究生,具体办法由研究生院另行规定。

第二十九条本科生有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但

学校调整其所学专业,或者在入学三个月后有新发现的生理缺陷、疾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导致无法继续学习所学专业,经学校指定的医院诊断、所在院系证明,认为可以学习其他专业的,可以按照学校规定申请转专业。

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全日制本科生退役复学后,可以按照学校规定申请转入任何专业,但国家有特别规定的情形除外。

第三十条学生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XX大学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但按照国家规定不得转学

的情形除外。

第三十一条其他学校的学生转入XX大学,办理入学报到手续,参照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六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预计一学期内超过六周

无法在校学习的,应当休学:

(一)身心健康状况异常,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医院诊断,认为经过休养和治疗可以到校学习的;

(二)赴其他单位交流学习的;

(三)参与创业实践的;

(四)其他无法在校学习的情形。

研究生和全日制本专科生一次可以休学一学期,但学习年限内休学累计均不得超过二学年。非全日制本科生一次可以休学一学年,但休学后,最长学习年限不得超过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

第三项规定的时限。

学生的身心健康状况异常,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医院诊断,认为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予以退学处理。

第三十三条学生申请休学的,应当向学校提交申请书和相关证明材料;学校发现学生有本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可以通知学生休学。学生应当在学校同意休学或者收到学校

休学通知后一周内办理休学手续离校。

第三十四条学生应当在休学期限届满后二周内向学校提交

复学申请书和相关证明材料,经学校批准后复学,依照本规定第十条的规定进行注册。学生依照本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休学的,复学前还应当提交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恢复健康的证明,并经学校指定的医院复查。

逾期不提交复学申请书或者恢复健康的证明的,予以退学处理,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无法提交申请书的除外;经学校指定的医院复查没有恢复健康的,应当继续休学,但休学累计已经达到本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时限,或者学校指定的医院认为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予以退学处理。

第三十五条学生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学校为其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二年。外国留学生应征服兵役的,学校为其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的,在赴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

第三十六条学生应当在保留学籍期限届满前向学校提交复学申请书和相关证明材料,经学校批准后复学,依照本规定第十条的规定进行注册。逾期不提交复学申请书的,予以退学处理,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无法提交申请书的除外。

第三十七条学生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学校不给予其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第三十八条学生复学后,所在院系可以根据教学培养方案指导其制订学习计划。

第三十九条学校对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和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学生给予批评教育和纪律处分。

学校将学生的鉴定、表彰、奖励、纪律处分材料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第四十条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可以退学。

第四十一条依照本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予以退学处理,或者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应当由校长办公会议决定。校长办公会议同意退学或者予以退学处理的,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退学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二条对学满一学年退学,未达到学校结业要求的学

生,学校发给肄业证书。对学习未满一学年退学的学生,学校发给学习证明。

第四十三条学生学完教学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成绩合格,可以申请毕业。

第四十四条学生未达到毕业要求,但研究生未通过毕业论文答辩或者预审外,取得教学培养方案规定的总学分数,全日制本专科生取得的学分数超过教学培养方案规定的总学分数的百分之八十,非全日制专科起点升本科学生考核成绩不合格的课程不满三门,非全日制高中起点升本科学生考核成绩不合格的课程不满四门,可以申请结业。

第四十五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申请毕业或者结业的,不予受理:

(一)休学;

(二)保留学籍;

(三)学费尚未缴清的;

(四)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的。

学生有前款第四项规定情形之一,并且学习年限届满的,学校为其保留学籍至强制措施解除。前款规定的情形消失后,学生可以依照本规定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申请毕业或者结业。

第四十六条学校受理毕业和结业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准予毕业或者结业,发给毕业证书或者结业证书;

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不予毕业或者结业,但应当说明理由。

学生取得毕业证书和结业证书前,应当办结离校手续。

第四十七条未通过毕业论文答辩而取得结业证书的博士研

究生在结业后二年内、硕士研究生在结业后一年内可以按照学校规定修改毕业论文,申请重新答辩一次,合格后可以申请换发研究生毕业证书。未通过毕业论文预审而取得结业证书的研究生不予换发毕业证书。

取得结业证书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在结业后二年内可以按照学校规定申请补修、重修相关课程,合格后可以申请换发本科毕业证书。

学校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本规定要求,学生在返校修读期间未受过刑事处罚的,准予毕业,换发毕业证书。

第四十八条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不予补发、换发。经学生本人申请,学校出具毕业证明书、结业证明书、肄业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九条学校发给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以后,发现学生在注销学籍以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撤销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

(一)违反国家或者学校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

(二)违反学校规定,应当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

(三)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的。

国防生毕业后拒绝、逃避到军队工作的,学校撤销毕业证书。

第五十条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决定、取消学籍决定、纪律处分决定、退学决定、撤销毕业证书决定、撤销结业证书决定、撤销肄业证书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学校规定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五十一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注销XX大学学籍:

(一)毕业;

(二)结业;

(三)转学;

(四)退学;

(五)取消学籍;

(六)开除学籍;

(七)死亡。

学生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签发的毕业证书或者结业证书注销学籍;有前款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应当根据签发的接收函注销学籍;有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生效退学决定书、取消学籍决定书或者处分决定书注销学籍;有前款第七项规定情形的,应当根据签发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注销学籍。

第五十二条学生应当在注销学籍后十日内办理离校手续。

第五十三条继续教育学院可以结合非全日制本科生的具体情况,制定变通规定。继续教育学院制定的变通规定,报校长办

公会议批准后生效。

第五十四条研究生院、教务处、继续教育学院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五十五条学校与定向招生、培养、就业和委托培养单位订立的协议同本规定有不同约定的,适用协议的约定。

第五十六条本规定所称以上、届满、内,包括本数;不满、超过,不包括本数。

第五十七条本规定自 20XX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普通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保障学生身心健康,规范学生日常行为,树立厚德、博学、唯实、求新的校风,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学院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学生的学籍管理。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学校签发的《录取通知书》和《新生入学须知》中规定的有关证件,按规定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报到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时入学报到注册者,应写信并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逾期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学校在新生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如审查时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书、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新生因病或应征入伍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待

遇。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须向学校提出入学申请,因病保留入学资格的,期限为一年,一年之内如果病未痊愈的,可适当延长一年,但须向学校提出申请;应征入伍保留入学资格四年。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含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符合相关规定; (三)本人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书、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其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合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在家休养的,可按第五条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对学生做取消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应由学校招生管理部门提出意见,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学校应出具书面决定并送达本人,同时报省教育厅及生源地省级招生办公室备案。 第七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

学生学籍管理细则

学生学籍管理细则 一、学籍的取得与保持 1、根据地方政府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规定,学校招收常住户籍在本辖区内达到小学毕业学历或具有同等学历的适龄儿童。 2、新招收的学生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持《入学通知书》,到学校按规定程序完清报名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到校注册的,须凭学生家长(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下同)或有关单位证明,向学校申请延期注册,但延期不得超过一周。 3、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后,即取得学籍。凡已取得学籍的学生取得相应的一个由教育局下达的全区统一编排的学籍编号。 4、在校学生在新学期开始时必须按学校规定日期到校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注册的应凭学生家长或有关单位证明到校请假。不请假者,视为旷课。未经请假而无故逾期四周不报到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5、实施义务教育,凡辍学学生经动员仍不入学,由学校向学生家长或单位发出《限期复学通知书》,敦促学生复学。学生自动离校,经 动员仍不能复学者,学籍注销。 6、凡已取得学籍的学生,不能同时在其他学校取得学籍。 二、转学、借读 7、学生因常住户口随家长迁移或其他特殊原因,在本校就读有困难的,可向学校申请转学,并按下列程序办理转学手续。 (1)学生或学生家长持《转学申请书》(需经班主任签字)、变更 后的《户口簿》(或户口证明)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到学校教务处提 出转学申请。 (2)学校审核,符合转学条件者,填写《初中学生转学联系表》并转教务处主任和校长签署意见。 (3)将《中学生转学联系表》报经区教育局教育科审批。 (4)持经教育局审批同意的转学联系表与户口迁入地教育行政部门联系,在征得迁入地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由原校开具有关证明,到转入学校报到注册,插入适当的班级学习。

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

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生的学籍管理。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必须持录取通知书及相关证件,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应当事先凭有关证明(因病请假须附学校医院证明或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向所在学院请假,并报教务处备案,假期一般不超过两周;特殊原因需超过两周者,应当事先经教务处批准,假期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并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期限为一年。 新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五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向学校申请入学时,须持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经本校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办理入学手续。 第七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须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中山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中山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三章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第四章课程选修与免修 第五章主、辅修和双专业、双学位第六章转专业与转学 第七章休学与复学第八章退学 第九章考勤与处分第十章毕业、结业和肄业第十一章自费出国留学第十二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中山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校接受普通高等教育的全日制本科生。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按国家招生计划录取的新生,持学校签发的《录取通知书》,按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在规定期限内来函向学校本科生招生办公室请假,并附有关证明。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体检标准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无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学籍,退回生源地,情节恶劣者,转有关部门处理。 第五条凡体检复查不合格的新生暂不予注册。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证明,短期内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由本人提出申请,校医院签署意见,报学校本科生招生办公室审批,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往返路费和医疗费自理。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可以在下一年六月份向学校本科生招生办公室提出入学申请,并提交医院开具的健康检查及诊断证明,由学校医院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仍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教育部学籍管理规定 教育部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教育部学籍管理规定教育部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为提高教育质量,教育部制定了《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教育部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保证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推进中等职业教育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学生的学籍管理,“3+2”分段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学生前三年学籍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加强学生学籍管理,建立健全学籍管理部门和相关制度,保障基本工作条件,落实管理责任,切实加强学籍管理。国家、省、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学籍管理工作实行分级管理,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具有统筹管理的责任。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按照省级有关部门职业教育招生规定录取的学生,持录取通知书及本人身份证或户籍簿,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到学校办理报到、注册手续。新生在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后取得学籍。 第五条学校应当从学生入学之日起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 1.基本信息; 2.思想品德评价材料; 3.公共基础课程和专业技能课程成绩; 4.享受国家助学金和学费减免的信息; 5.在校期间的奖惩材料; 6.毕业生信息登记表。 学籍档案由专人管理,学生离校时,由学校归档保存或移交相关部门。 第六条学校应当将新生基本信息,各年级学生变动名册及时输入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并报教育主管部门。教育主管部门逐级审核后上报至国家教育行政部门。 第七条新生应当按照学校规定时间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到,应当持有关证明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如在学校规定期限内不到学校办理相关手续,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学生入学后,学校发现其不符合招生条件,应当注销其学籍,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新生实行春、秋两季注册,春季注册截止日期为4月20日;秋季注册截止日期为11月20日。 第十条外籍或无国籍人员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就读,应当按照国家留学生管理办法办理就读手续。港、澳、台学生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办理就读手续。 第十一条东部、中部和西部联合招生合作办学招收的学生,注册及学籍管理由学生当前就读学校按学校所在省有关规定执行,不得重复注册学籍。 学校不得以虚假学生信息注册学生学籍,不得为同一学生以不同类型的高中阶段教育学校身份分别注册学籍,不得以不同类型职业学校身份分别向教育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报学生学籍。 第三章学习形式与修业年限 第十二条学校实施全日制学历教育,主要招收初中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者,基本学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附件: 江苏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建立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推进中等职业教育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实行学历教育的中等职业学校和其他学校开办的中等职业教育班;适用于学年制和学分制学业水平管理的中等职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加强学生学籍管理,建立健全学籍管理部门和相关制度,保障基本工作条件,落实管理责任,切实加强学籍管理工作。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中等职业学校主要招收初中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者入学,也可招收普通高中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者入学。 第四条学校按省(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有关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按规定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须凭有关证明,向学校提出延期报到(延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的书面申请.未经批准,逾期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对按省(市、县)有关规定办理入学手续的学生,由学校在开学后到市、县(市、区)有关部门办理注册手续。对按专业大类招收的新生,入学后按专

业大类注册,确定专业方向后再按专业方向注册。新生在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后取得学籍. 新生注册获得学籍或从外省转入学籍后,江苏省教育厅为该学生编制全省唯一的学籍号①及电子注册号②.①学籍号为学生在校期间的唯一身份标识码,不随学生学籍的变动而变化。学籍号为一组22位编码:1—8位为学校代码(学校代码为所属组织机构对应的行政区划代码+2位的序号组成),9-12位为该学生的入学年份,13-18位为专业代码(采用教育部2010版专业代码,若修读教育部2000版专业,则前两位为0),19-20位为班级号,21-22位为班内学生序号。②电子注册号为学生在校期间的学籍唯一标识,随学生学籍的变动而变化。电子注册号为26位编码:1-4位为该学生的入学年份,5-12位为学校代码(学校代码为所属组织机构对应的行政区划代码+ 2位的序号组成),13—16位为该学生的毕业年份,17-22位为专业代码(采用教育部2010版专业代码,若修读教育部2000版专业,则前两位为0),23-24位为班级号,25—26位为班内学生序号。 第五条学校应当对取得学籍的学生及时建立学籍档案,基本内容包括: 1.基本信息; 2.思想品德评价材料; 3.公共基础课程和专业技能课程成绩; 4.享受国家助学金和学费减免的信息; 5.在校期间的奖惩材料; 6.毕业生信息登记表;

中央民族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中央民族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民大校发﹝2009﹞89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工作秩序,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德、智、体等方面的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施学分制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学籍管理 一入学与注册 第二条录取为本校的学生必须持《中央民族大学录取通知书》和其他有关证件,按期来学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到者,必须事先向学校招生办公室请假,说明原因。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含)。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三条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将按照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并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被录取者,无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学籍,退回原家庭户口所在地;情节恶劣者,报有关部门查究。 第四条新生在健康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认为在一年内可治愈并达到体检标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因身体健康原因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在下一学年开

学前持入学申请书、保留入学资格证明和学校指定医院开具的身体康复诊断证明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两周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学生待遇,并应在批准后一周内办理完离校手续。逾期不离校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每学期开学初,学生必须按时凭学生证到各学院办理注册手续,方可取得本学期的学习资格。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请假未准、或者履行请假手续逾期两周(含)不到学校注册者,按退学处理。 第六条学生在每学年第一学期注册时,须按学校有关收费规定缴纳费用,未缴纳费用者,不得注册和修习课程。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二学制、学分与课程 第七条标准学制为4年的,学习年限为3-5年,标准学制为5年的,学习年限为4-6年。实行双学期制,每学年分为两个标准学期,一般每学期为20周,根据当年春节日期有所调整。学生毕业时间为每年的7月份。 1.学生不能在标准学制内完成学业,可提出申请延长学习年限。延长的学习年限不得超过一年。 2.申请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生,应在标准学制最后一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向院系提出申请,并填写延长学习年限申请表,经院系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批。逾期不予受理。

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的正常教育教案秩序和生活秩序,树立勤奋、严谨、求实、创新的学风,规范学籍管理,保障学生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提高教育教案质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二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xx学院新生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招生部门请假,请假须经学校招生部门批准方为有效。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条新生入学三个月内,由各系进行政治思想品德复查,由学校医院组织健康复查。政治思想品德和身体复查合格者,填发学生证,予以新生电子注册;待新生电子注册成功后,正式取得xx学院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被录取者,不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取消其学籍,退回父母或抚养人所在地。情节恶劣的,由学校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四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由学校招生部门保留其入学资格一年,并在通知之日起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回原单位或回家治疗,户口迁回原籍;两周内无故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取消其保留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学生的待遇。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在下一学年开学前两周向学校招生部门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可以按当年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时到所在系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交清学费或办理有关手续后予以注册。

山东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山东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编辑/作者:上传时间:2007-10-28 15:53:47 访问量: 44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取得山东大学普通高等学历教育正式学籍的本科学生。 第三条学校实行学分制。根据学科专业不同,我校标准学制分为四年制、五年制、六年制,以及七年本硕连读制。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实行弹性修业年限,可提前一年或推迟两年毕业。学生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不得超过标准学制二年。 第四条学校实行按学科门类(或学院、专业)招生制度。一般二年级以后实行专业分流。第五条我校实行每学年两学期制,暑期学校作为正常教学的有益补充。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 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 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 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 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 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 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 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 按规定缴纳学宿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山东大学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教务处请假。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

XXXX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XXXX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接受我校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 学生(以下称学生)的管理。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新生入学,应当由本人持我校签发的录取通知书和录取通知书载明的材料,按录取通知书载明的时间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入学者,应事先向学校申请延期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延期不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准假后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报到时,学校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新生因患病、创新创业实践等原因,可以申请保留 -1-

入学资格。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当提供有关部门开具的证明材料(患有疾病的新生,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证明),经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新生因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二年。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学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国家招生政策及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其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二级甲等以上-2-

邵阳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邵阳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邵院政字[]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的正常教育教案秩序和生活秩序,树立勤奋、严谨、求实、创新的学风,规范学籍管理,保障学生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提高教育教案质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二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邵阳学院新生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招生部门请假,请假须经学校招生部门批准方为有效。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条新生入学三个月内,由各系进行政治思想品德复查,由学校医院组织健康复查。政治思想品德和身体复查合格者,填发学生证,予以新生电子注册;待新生电子注册成功后,正式取得邵阳学院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被录取者,不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取消其学籍,退回父母或抚养人所在地。情节恶劣的,由学校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四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由学校招生部门保留其入学资格一年,并在通知之日起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回原单位或回家治疗,户口迁回原籍;两周内无故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取消其保留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学生的待遇。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在下一学年开学前两周向学校招生部门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可以按当年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时到所在系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交清学费或办理有关手续后予以注册。 未办理请假手续,逾期两周不来校注册者,由学生所在系申请,学生工作处审核,报教务处按自动退学处理并注销学籍。 第三章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教育部 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1983年1月20日,教育部 为了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培养又红又专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人才,必须加强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的学生管理工作,保证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教育质量的提高。在学生学籍管理工作中,坚持健全管理制度同加强思想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因材施教,鼓励先进,充分调动和发挥学生的积极性,使其在德智体诸方面生动活泼地主动地得到发展,培养更多的优秀人才。现对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作如下规定: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按照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写信并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报到的,以旷课论,超过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应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经过复查、注册的,即取得学籍。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的,须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新生进行体检复查患有疾病者,经医疗单位证明,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本人申请,由学校批准,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应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县以上医院证明,学校复查合格,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时到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2017年修订)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树立良好的学风,不断提高教育和教学质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大学章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新生入学应当持我校规定的有关证件和《录取通知书》,并按学校有关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来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事先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学校在新生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的,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学籍。

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查究。 第四条新生可以根据自身情况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资格期限为1年,学生在提交申请后,应当在一周内办完离校手续。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对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的新生,经学校指定医院(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或专科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四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新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保留入学资格由招生部门确定,教务处备案。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东南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条例

东南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条例 一、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凡按国家招生规定由本校录取的新生,必须持录取通知书及有关证件,按规定期限来校报到。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到者,应事先向学校请假。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月。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 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应在指定时间到指定医院进行健康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体检复查发现患有严重疾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短期治疗(一年之内)不能达到新生健康标准的,取消入学资格;短期治疗可达到新生健康标准的,由本人申请,所在院(系)签署意见,经学生处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在通知之日起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回家治疗。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待遇。保留入学资格时间计入弹性学制年限内。 保留入学资格者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在下学年开学前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经学校复查合格后,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两周不办理入学手续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按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经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取消学籍。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将交有关部门查究。 第四条每学期开学第一周,学生应当办理注册手续(每学年第一学期第一周交齐本学年应交费用后方可注册),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者不予注册。不注册者不能参加学校安排的教学活动,不能使用学校教学资源。

家庭经济确有困难者,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二、考勤、考核和成绩记载 第五条学生必须按时参加学校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学习。因病因事不能按时参加课程学习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请假或者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给予纪律处分。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应予退学。 第六条学生因病或其它原因请假一天以内由辅导员或班主任批准,送院(系)学生工作办公室备查;二天以上一周以内由院(系)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批准;一周以上由院(系)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学生处批准,审批材料留系存查。学生外出进行实习、军训、社会调查等活动期间,请假由带队教师批准。学生未按上述规定办理有关请假手续;或因不遵守校纪而造成自身或他人人身伤害,或遇意外事故,一切责任由当事者自负。 第七条学生应当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课程的考核(课程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成绩以百分制或者五级记分制记载,获得60分(及格)及以上者方可取得该课程学分,并根据成绩等级确定学分绩点(详见《东南大学学分制管理办法》)。考核成绩及学分绩点归入学生档案。 第八条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详见《东南大学学生行为规范综合考评实施细则》)。体育成绩的评定详见《东南大学体育教学及考核规则》。

大学普通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大学普通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河北工业大学章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生的学籍管理。 第二章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四条我校实行学分制。全日制普通本科基本学制为4年(建筑学、城乡规划专业为5年)。学校实行弹性学习年限,可提前或推迟完成学业。 学制为4年的学生,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为6年;学制为5年的学生,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为7年;可提前1年毕业。 专接本学生学制为2年,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为4年,不能提前毕业。 休学创业的学生可在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基础上再延长2年。

第三章入学与注册 第五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所在学院请假,由学院报本科生院备案,请假不能超过2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由学院报本科生院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条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条新生入学后,由学生所在学院根据录取名册组织新生填写《学生学籍卡片》和《学生登记表》并送交本科生院。 第八条有下列情况的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休学学生和在校生的待遇。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须办理相应的手续。 (一)新生入学前,因患疾病不宜到校学习的,需由新生书面申请,委托人员持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以下简称学校指定医院)诊断证明到学院申请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 (二)新生在体检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的,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且1年内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1年。 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需填写保留入学资格审批表,并附学校指定医院的诊断证明,经学院审核报本科生院批准。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当于2周内办结离校手续,并离校,否则取消其保留入学资格。 第九条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当在下一学年,新生入学前

职业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职业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执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加强全日制在校生的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促进学生德、智、体诸方面发展,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二条我院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学院录取通知书和学院规定的有关证件,按规定日期到学院报到。经学院复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持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向学院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第三条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在政治、文化、健康等方面进行复查。经过复查合格,准予注册的,即取得学籍。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的,由学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徇私舞弊或采取不正当手段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的,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四条新生进行体检复查,发现患有疾病者,经医院证明,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本人申请,由学院批准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回家或回原单位进行治疗。保留入学资格期间,没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的待遇。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一学年开学前向学院教务与科研处提出入学申请,并附县级及以上医院证明,经复查合格,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学生必须于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前一周内到学院财务审计处按规定缴纳学杂费、住宿费等费用,凭缴费收据到所在系(部)办公室办理注册手续,注明注册日期并加盖注册章。第二学期开课前一天,由本人持学生证到所在系(部)办公室统一办理报到、注册手续。 第六条因故不能按规定日期报到注册者,必须办理请假手续,未经请假,按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试行)》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章转系(专业)与转学 第七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允许转系(专业)、转学: 1、学生确有专长,转系(专业)、转学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学生学籍管理制度汇编

学生学籍管理制度 一、实行学籍管理分级责任制 小学学籍实行分级负责管理,既教育局依据省市文件规定相关政策,教育科通过中心校间接管理全市农村小学学籍;各镇乡中心校安排专职人员(小学教研员)负责所辖小学学籍的验章、管理。 学校由教导处负责学籍的管理工作。 二、严格学籍管理权限和手续 省、市教育部门有关学籍管理的政策性文件,是我市中小学学籍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据,各级各校一定要严格执行。 (一)入学 依据省市文件,学校接收新生入学时应首先认定该生是否属于学校服务范围,坚持“两个统一”的原则:既学生户籍所在地与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相统一、学生户籍所在地与实际常住地统一,实行“按时免试、就近入学”。凡年满6周岁(截至当年8月31日)的儿童,按就近入学的原则,凭实际常住地户口薄、房产证明到就近小学报名登记入学。教育局和各小学相关工作人员要严格审查学生身份,对不符合入学条件的学生一律不得接受,一经查出违反规定入学者,一律清退。 凡年满6周岁的流动儿童,其法定监护人在流入地居住并取得公安部门颁发的暂住证,同时取得就业证明或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的,可由其法定监护人持原居住地户口薄及以上证件到教育局指定的学校登记借读。 小学一般不接受不足龄的儿童入学 学生入学后,由教育局按上级规定统一为一年级新生建立学籍(借读生建临时借读学籍),按照省市有关规定,乡镇学生学籍号由中心校统一编排。

1、转学条件 学生有下列理由之一者,准予转学:户口及家庭住址迁移者;其他特殊情况确需转学者。学生转学必须提供转入学校所在地户口本和房产证明(房产证或购房有效票据)。 2、转学手续办理程序 A、由乡镇小学转往城区小学,由学生监护人持迁入地户口本、房产证明,向转出学校提出申请,经转出学校初步认定合格后,持转出校开具的证明信、学籍表到转出校所在地中心校开具正式转学证明,然后持相关证件到教育科审批。 B、乡镇之间相互转学,由学生监护人持迁入地户口本、房产证明,向转出学校提出申请,经转出学校初步认定合格后,持转出校开具的证明信、学籍表到转出校所在地中心校开具正式转学证明,然后持相关证件到转入校所在地中心校审批。 C、外地转入我市的需持转入学校所在地户口本、住房证明到教育科审批。 D、由我市转往外地的,需持转学证明等相关证件到教育科审批。 对符合转学条件并按规定经中心校或教育科审批的学生,接收学校核实无误后应在三日内安排学生入学。 对不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原学校和所在地中心校不得开具转学证明。未按规定审批,各中小学不得私自接收学生转学。 转学在每学期初开学两周内办理,除工作调动或住址迁移等原因外,学期中途一般不予办理。 学生转学一律不得变更年级。 无特殊情况,毕业年级学生不得转学。 学生受处分期间一般不予办理转学手续。

广州大学学籍管理规定

广大…2004?137号签发人:李训贵 印发《广州大学普通全日制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等两个教学管理文件的通知 校属各有关单位: 《广州大学普通全日制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修订)》和《广州大学学分制实施细则(修订)》业经2004年7月1日校长办公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 二○○四年七月九日

广州大学普通全日制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2004年修订) 为维护学校的教学秩序,保障学生的学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和广东省教育厅有关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管理规定。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按照招生规定录取的本校新生(包括插班新生)入学,必须持有我校签发的“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我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须凭原单位或街道、乡镇证明,向学校请假。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超假不报到者,以旷课论;超过规定报到时间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按照招生规定对新生进行入学资格复查。经复查合格,注册后即取得学籍。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舞弊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入学资格,予以退回。情节恶劣者,报请有关部门查处。 第三条新生在体检复查中,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麻风及其它不符合招生录取条件的严重疾病者,取消入学资格;患有不符合招生录取条件的其他疾病,不能坚持学习,但经医疗单位证明短期内可以康复的,由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治疗费用自理,所交费用部分或全部退还本人。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享受在校学生和休学学生的待遇。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病情确已好转,须在下一学年新生入学前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县级及以上医院证明、学校复查合格,学校教务处批准,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四条在校学生应在每学期开学前,按规定的时间,持学生证到学院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学生只有办理了注册手续,才能取得本学期的学习资格。 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虽经请假但超假两周仍不注册者,亦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五条学院对未按期注册的学生,要按病假、事假或旷课如实记载;从学期开学第一天起,连续三天向教务处报告本学院学生注册情况,并附

黄山学院全日制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修订

黄山学院全日制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修订) (适用2016级及以后各年级) 为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人才,加强学生管理工作,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不断提高教学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本校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凡本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应当持本校入学通知书和本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学生信息以招生数据为准,不得随意更改。 第二条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事先说明理由并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应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经复查合格,给予注册,即取得学籍。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由学校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在招生考试、录取工作中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者,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四条新生进行体检复查患有疾病者,经学校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证明,短期治疗即可达到健康标准的,可由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自通知之日起,一周内离校回家或回原单位医治,医疗费用等均由学生自理,不享受本校在籍学生的一切待遇。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当在下学年开学前向学校申请入学,并出具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经学校指定医院(或校医院)复查合格后,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时到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请假或暂缓注册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未经请假或请假未准逾期两周以上(含两周)不注册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章培养计划与教学组织 第六条培养计划按专业制定。培养计划中应规定各门课程和各个教学环节的学分数。四年制本科学生在校期间应修完规定的课程,并获得规定的学分。 第七条学生入学后,各院部应按专业向学生公布培养计划,并指导学生根据本专业培养计划按学期进行选课。选课具体办法按《黄山学院本科学生选课暂行办法》执行。 第八条学生应当参加按照培养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学生上课、实习、劳动、军训等都实行考勤制度。因故不能参加者,应当请假。凡未经请假或超过假期者,一律以旷课论处。 第九条所有教学环节均进行考核。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方式可根据专业及课程特点分为闭卷、开卷、口试、论文(学期论文、课程论文、专题论文等)、论辩、阶段性考试、操作性考试、设计性考试、调查报告、综合作业等多种形式。原则上每学期期末集中考试课程门数不超过5门,考试门数的计算不包括学生增选的其他年级、专业的课程。非集中考试的课程考试可在课程结束后分散进行。 第十条毕业设计(论文)答辩前,若所取得学分少于培养计划所规定的学分8学分及其以上者,不得参加答辩评分。 第三章成绩考核与记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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