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和规范社区矫正刑罚执行监督和检察统计改进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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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面临的困难问题及相关建议

社区矫正面临的困难问题及相关建议

社区矫正面临的困难问题及相关建议社区矫正是一种针对犯罪分子的非监禁措施,旨在通过矫正、教育和监督,促使犯罪分子重新融入社会,减少再次犯罪的可能性。

然而,社区矫正在实践中面临着各种困难和挑战。

本文将讨论社区矫正面临的困难问题,并提出相关建议。

第一章:社区矫正的困难问题1. 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社区矫正需要对犯罪分子进行监督,但是现有的监督机制存在不足。

例如,监狱系统与社区矫正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流不畅,导致监狱中的犯罪分子在释放后难以得到有效的社区矫正;监督人员数量不足,无法对所有犯罪分子进行有效的监督。

2. 社区矫正资源不足:社区矫正需要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和资源,如心理咨询、职业培训、教育机会等。

然而,由于预算有限和社会资源的不均衡分配,社区矫正在资源上面临严重的困难。

例如,某些社区可能缺乏心理咨询师,无法满足犯罪分子的心理需求。

3. 心理障碍和成瘾问题:犯罪分子往往面临心理障碍和成瘾问题,这使得他们更容易再次犯罪。

然而,社区矫正在面对这些问题时缺乏相关的专业知识和资源。

例如,社区矫正机构缺乏合格的药物滥用治疗师,无法有效帮助犯罪分子戒除毒瘾。

4. 恶劣的社区环境:一些社区面临贫困、犯罪率高、社会不稳定等问题,这使得社区矫正更加困难。

例如,一个犯罪率高的社区可能使犯罪分子易受到负面影响,重新融入社会的机会变得更加困难。

第二章:应对社区矫正困难的建议1. 加强监督机制:建立起监狱系统与社区矫正部门之间及时有效的信息交流机制,确保释放的犯罪分子能够得到及时监督和社区矫正。

同时,增加监督人员数量,确保对每个犯罪分子进行有效的监督。

2. 提供足够的资源支持:社区矫正需要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和资源。

政府应该增加社区矫正的预算,确保社区矫正机构能够提供足够的心理咨询师、职业培训机会等资源。

此外,政府还可以与非政府组织合作,共同提供资源支持。

3. 加强心理咨询和戒瘾治疗:针对犯罪分子的心理障碍和成瘾问题,社区矫正应该加强相关的专业知识和资源支持。

社区矫正工作存在问题及对策建

社区矫正工作存在问题及对策建

社区矫正工作存在问题及对策建社区矫正是指对社区中犯罪分子进行处罚和改造的一种刑罚执行方式。

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尽管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本文将从监管措施不完善、矫正资源匮乏、社会支持不足、工作人员素质不高等方面分析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关对策。

首先,社区矫正中一个重要的问题是监管措施不完善。

社区矫正的监管措施包括居住半监禁、电子监控等,这些措施在一定程度上能够限制犯罪分子的活动范围,但是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监管措施的执行不严格。

由于监管力量不足、工作不细致,导致犯罪分子能够规避监管,进行非法活动。

其次,监管措施的效果不佳。

社区矫正工作的目的是帮助犯罪分子改造,但由于监管措施不够有效,导致一些犯罪分子在矫正期间仍然无法改正错误,重新回到犯罪道路上。

解决这一问题的对策是完善监管措施。

首先,加强监管力量。

增加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数量,提高他们的履职能力,确保监管措施的执行力度。

其次,加强监管措施的科技支持。

引入更先进的电子监控技术,提高监管措施的准确性和灵活性。

此外,加强监管措施的跨部门合作也是解决问题的重要途径。

社区矫正需要和公安、司法、教育等部门紧密合作,共同推进监管工作的展开。

第二,社区矫正工作中还存在矫正资源匮乏的问题。

社区矫正工作需要提供一系列的社会服务,包括心理咨询、职业培训、就业帮扶等,以帮助犯罪分子重返社会。

然而,由于资源有限,社区矫正工作中很难提供足够的服务。

解决这一问题的对策是增加矫正资源。

首先,加大财政投入。

政府应当增加社区矫正工作的经费投入,提高矫正资源的供给能力。

此外,可以通过引入社会资本等方式,扩大社区矫正的资源来源。

其次,加强矫正资源的整合和利用。

各相关部门需要共同协作,整合资源,避免资源浪费和重复。

此外,可以与企业、社会组织等建立合作关系,利用他们的资源提供更多的矫正服务。

第三,社区矫正工作中社会支持不足是一个严重问题。

社区矫正旨在帮助犯罪分子重新融入社会,然而由于社会对于犯罪分子的偏见和歧视,导致犯罪分子在重新融入社会的过程中面临很大的困难。

社区矫正工作意见

社区矫正工作意见

社区矫正工作意见
社区矫正工作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下面是一些建议和意见:
1. 高质量的社区矫正计划:社区矫正计划应该根据罪犯的情况量身定制,包括适当的
教育、职业培训、心理辅导等。

这样可以帮助罪犯重建生活,减少再次犯罪的可能性。

2. 强化监管和监督:社区矫正工作需要有强大的监管和监督机制,确保罪犯按时、认
真地完成社区矫正计划。

监管人员应该经过专业培训,具备管理和指导罪犯的能力。

3. 加强与社区的合作:社区矫正工作离不开社区的支持和合作。

社区应该积极参与矫
正工作,帮助罪犯重新融入社会,提供就业机会和其他支持。

4. 宣传和教育:社区矫正工作需要进行广泛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对社区矫正的理
解和接受度。

这样可以减少对罪犯的歧视和偏见,为他们提供更好的再次融入社会的
机会。

5. 联合其他机构:社区矫正工作需要与其他相关机构进行合作,如法院、警察局、社
区服务中心等。

这样可以共同推动矫正工作的顺利进行,提供更全面的服务。

6. 审核和评估:社区矫正工作应该进行定期的审核和评估,检查工作的效果和问题。

这样可以及时发现并解决存在的困难和不足,提高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综上所述,社区矫正工作需要有高质量的矫正计划、强化监管和监督、加强与社区的
合作、宣传和教育、联合其他机构以及定期的审核和评估。

这些措施可以帮助罪犯重
建生活,减少再次犯罪的可能性,为社会安全和稳定做出贡献。

社区矫正面临的困难问题及相关建议

社区矫正面临的困难问题及相关建议

社区矫正面临的困难问题及相关建议社区矫正是指对犯罪分子进行监管和改造的过程,其目的是让他们重新融入社会,并改变不良行为。

然而,社区矫正面临着许多困难和挑战,这些问题需要得到关注和解决。

本文将探讨社区矫正面临的困难问题,并提供相关的建议。

一、监管不足社区矫正的成功与否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矫正机构的监管能力。

然而,由于资源有限和对人员的投入不足,监管机构往往无法提供高质量的监管服务。

这会导致以下问题:1.1 缺乏有效的监控:监管机构人手不足和设备更新不及时,导致对犯罪分子的监控不足。

例如,监控器无法及时发现行为异常的人员,或者监管人员无法及时到场处理问题。

解决方案:增加监管机构的人员和资源投入,提高监控设备的更新速度。

同时,加强对监管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的专业素质和应急处理能力。

1.2 缺乏有效的跟踪机制:矫正机构难以有效地跟踪犯罪分子的行踪和活动,无法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解决方案:建立完善的信息系统和跟踪机制,实现对犯罪分子的实时监控和跟踪。

同时,加强与其他执法机构的合作,共享信息资源,提高跟踪的效率。

1.3 监管人员能力不足:由于监管机构的招聘标准和培训力度不够,导致监管人员的能力有限。

他们可能不具备应对不同情况的技能,无法有效地引导和改造犯罪分子。

解决方案:加强对监管人员的招聘和培训,提高他们的专业水平。

建立良好的激励机制,激发监管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力。

二、社区反对和排斥社区矫正的成功需要得到社区的支持和配合。

然而,由于对犯罪分子的偏见和对矫正政策的误解,社区常常存在对犯罪分子的排斥和反对。

这会给社区矫正带来许多困难:2.1 招聘困难:由于社区的担忧或反对,矫正机构招聘和留住优秀的人才变得困难,导致监管队伍的素质和数量不足。

解决方案:加大宣传力度,消除对犯罪分子的偏见和误解。

同时,提供良好的福利待遇和培训机会,吸引和留住有能力的监管人员。

2.2 社区安全担忧:社区居民担心犯罪分子可能会再次犯罪,对他们的安全造成威胁。

基层反映:浅谈基层司法所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存在问题及解决对策建议

基层反映:浅谈基层司法所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存在问题及解决对策建议

基层反映:浅谈基层司法所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存在问题及解决对策建议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是民主与法制建设到一定阶段的必然要求,是社会文明进步的一种方式,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社区矫正对象教育改造质量的好坏,他们走向社会之后是否真正认罪服法以及是否重新犯罪,关系到社会和公众安全,进而影响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

12月1日,大家期盼已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征求意见稿)已正式征求民众意见。

不久,《社区矫正法》的实施,将为我们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提供可靠的法律依据。

当前,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工作越来越受到各级政府的重视。

笔者自从事基层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以来,发现社区矫正工作仍存在着一些问题,制约该项制度应有的效果和作用发挥,不能将社区矫正的初衷完全发挥出来。

现就如何将社区矫正对象和刑释人员管理好、教育好、服务好,使他们早日融入社会,促进社会和谐,谈以下几点个人思考:一、做好社区矫正工作现实意义社区矫正工作是将不需要监禁或不再需要继续监禁的罪犯(目前我国适用的主要是缓刑、假释、管制、剥夺政治权利、暂与监外执行五类罪犯)置于社区之内,遵循社会管理规定,运用社会工作方法,整合社会资源和力量对其进行思想上的教育、改造,在判决或裁定规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意识和行为恶习,并促使其尽快、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社区矫正可以有效地防止犯罪人到监狱中受到犯罪行为交叉感染的危险,而且,在社区服刑矫正,因他们每天生活在社会中,人们亲眼看到他们的改造和转变,在感情上容易接受和宽容他们,有利于减少犯罪人对立情绪,使其尽快融入社会,减少重新犯罪。

对罪行较轻、社会危害不大的罪犯放在社区进行教育改造,这是一项标本兼治的刑罚执行措施,有利于争取社会公众对国家刑罚活动的理解和支持,修复社会裂痕,解决社会问题,最大限度地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保持社会的和谐稳定。

二、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的问题行政执法手段缺位。

司法行政机关无社区矫正执法权,对矫正对象没有采取强制矫正的权力。

社区矫正工作改进措施报告

社区矫正工作改进措施报告

社区矫正工作改进措施报告一、背景介绍社区矫正工作是我国刑罚执行中的重要环节,旨在将犯罪分子融入社会,促进他们的改造和重返社会。

然而,由于社会环境的复杂性和矫正机构的不足,社区矫正工作存在一定的问题,急需改进措施。

二、加强矫正人员培训为提高社区矫正工作的质量,有必要加强对矫正人员的培训。

首先,培训内容应包括矫正法律法规的学习,使矫正人员具备法律意识和专业知识。

其次,应加强心理辅导和沟通技巧的培训,使矫正人员能够有效与矫正对象沟通,提高工作的有效性。

三、改善社区矫正设施条件社区矫正设施的条件直接影响着犯罪分子的改造效果。

因此,应加大对社区矫正设施的投入,改善设施的硬件设备和环境。

同时,要加强对设施的管理,确保设施的安全和卫生,为犯罪分子提供一个良好的改造环境。

四、建立多元化的矫正方式社区矫正工作中,需要根据不同的犯罪类型和个体特征,采取不同的矫正措施。

除了传统的劳动、教育和心理辅导外,还应引入艺术、体育等多元化的矫正方式,以满足不同犯罪分子的特殊需求,提高矫正效果。

五、加强社会对矫正工作的支持社区矫正的成功离不开社会的支持和关注。

应加强社会宣传和教育,促进公众对社区矫正工作的理解和认同,减少对矫正对象的歧视和排斥。

同时,加强与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的合作,提供更多的服务资源,共同推动社区矫正工作的发展。

六、完善矫正档案管理系统建立健全的矫正档案管理系统是提高矫正工作质量的重要保障。

应加强对矫正对象信息的收集和整理,确保档案的准确和完整。

同时,要保护矫正对象的隐私权和个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和滥用。

七、加强矫正工作与司法机关的协作社区矫正工作与司法机关的紧密协作是确保矫正工作顺利进行的关键。

应建立健全的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对矫正对象的信息沟通和交流,确保矫正工作的及时性和连续性。

同时,要加强矫正工作与司法机关的沟通与协调,形成合力,推动社区矫正工作的改进与进步。

八、加强矫正工作的监督与评估为确保社区矫正工作的公正和有效,需要加强对矫正工作的监督和评估。

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现状问题与对策

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现状问题与对策摘要: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是一门新兴的社会管理创新学科,如何把这门学科知识学好、用活,运用到实际工作中,用以指导工作,解决问题是关键。

本文通过对社区矫正工作调查研究,掌握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有针对地提出对策建议,以形成社区矫正检察监督机制,完善中国特色刑罚执行制度,降低刑罚执行成本,提高刑罚执行率,最大限度地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关键词: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现状;问题;对策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118(2011)-09-0-01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是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途径,也是对刑罚执行实施法律监督的重要内容。

为切实强化社区矫正检察监督,推动我县社区矫正工作依法、规范、健康运行。

最近,我院以“如何强化社区矫正检察监督”为课题,围绕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制度与机制、履职与效果、问题与对策,对我院社区矫正检察监督进行了深入研讨。

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基本情况(一)建立组织机构,确保监督规范有效运行。

研究制定了《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实施意见》,成立了检察监督领导小组,设立了领导小组办公室,明确了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在工作部署、指挥、协调、监督等中主要职责。

为检察监督提供了可靠组织保障。

(二)加强外部协调,督促成员单位有效开展工作。

主动加强与公安、法院、司法等部门协调,及时交换信息,通报情况,共同分析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研究工作措施。

在7个主要乡镇建立检察联络点,由联络员及时反馈社区矫正衔接、监管、教育情况,积极为社区矫正组织和被矫正人员提供法律帮助。

(三)整合内部资源,推进检察监督全面开展。

2010年下年,我院为解决监所部门人员不足问题,提出了“整合检察资源,广辟监督渠道,创新监督模式”的思路,确定以监所部门为实施部门,公诉、侦监、控申、反贪、反渎、民行等主要业务部门协作配合,并根据各业务部门职责,分析找准其工作切入点,发挥各自优势,各司其职,整体推进。

社区矫正工作的思考建议

社区矫正工作的思考建议引言社区矫正工作是指对刑满释放人员或者获得缓刑的犯罪分子进行监管和帮助,以促使他们重新融入社会并遵守法律。

社区矫正工作的目标是帮助犯罪分子改正错误,减少再次犯罪的概率。

在这篇文档中,我们将探讨社区矫正工作的一些思考建议,以提高社区矫正工作的效果和质量。

1. 社区矫正工作的定位社区矫正工作应该被视为一项重要的法律执行活动,而不仅仅是简单地把人放出来。

社区矫正工作的目标是帮助犯罪分子积极融入社会,以减少再次犯罪的可能性。

因此,社区矫正工作应该得到足够的资源和重视,并被视为刑罚执行体系的一部分。

2. 个性化矫正计划的制定每个犯罪分子都有不同的背景、问题和需求。

因此,为每个犯罪分子制定个性化的矫正计划非常重要。

这意味着需要对犯罪分子的心理状况、家庭关系、教育程度等进行全面评估,以了解他们的特定需求,并为他们提供相应的服务和支持。

3. 社区的参与和支持社区的参与和支持对于社区矫正工作的成功非常重要。

社区应该被视为社区矫正工作的合作伙伴,而非被动的观察者。

社区居民可以提供关于犯罪分子的背景信息,提供工作机会或社交支持,并帮助监督和鼓励犯罪分子遵守法律。

4. 提供综合支持和服务犯罪分子在刑满释放后往往面临各种各样的困境和挑战。

为了确保社区矫正工作的成功,我们需要提供综合的支持和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社会工作支持、心理健康咨询、就业培训等。

这些支持和服务可以帮助犯罪分子重新融入社会,并构建他们的社会资本。

5. 监督和评估机制的建立社区矫正工作需要建立有效的监督和评估机制。

这些机制可以保证矫正计划的执行和犯罪分子的遵守。

监督和评估应该是全面的,包括追踪犯罪分子的行为和进展,并根据情况对矫正计划进行调整。

同时,监督和评估机制也需要透明和公正,以赢得社区的信任和支持。

6. 犯罪分子的自我责任和自我管理社区矫正工作的目标是帮助犯罪分子改变行为,并成为积极的社会成员。

因此,犯罪分子应该被鼓励承担自己的责任,并学会管理自己的行为。

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的问题建议

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的问题建议社区矫正是现阶段我国刑罚执行方式的一种重要形式,通过对那些从监狱中被释放出来的罪犯实施一系列的监管、教育和帮助,帮助他们改恶从善,重新融入社会。

虽然社区矫正工作一定程度上起到了效果,但它也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监管力度不足。

一些罪犯因为得到了释放,对矫正工作不够重视,容易重蹈覆辙。

因此,官方应该加强对这些罪犯的日常管理监督,让他们深刻意识到社区矫正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其次,社区矫正机构缺失。

社区矫正机构功能不完善,设备和人员都很匮乏,给矫正工作带来了很大不便。

建议政府加大对社区矫正机构的投入,为罪犯们提供更好的矫正平台,实现更有利于他们行为改善、逐步融入社会。

此外,团队协作不充分。

矫正工作需要多部门的协作来完成。

但在现实中,不同部门之间,缺乏充分的沟通和合作。

为了真正帮助罪犯重获自由,需要各方面的专家充分合作,建立相应的协作机制,加快整个工作的速度。

最后,制度缺陷比较明显。

社区矫正制度存在一些法律盲区和短板。

如社区矫正执行标准没能作出的明确规定和针对某种情况的具体制度,这些都会存在诸多难点。

建议监管机构针对一些具体问题出台明确的标准和制度,方便矫正工作更好去展开。

总之,社区矫正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还有诸多问题需要解决。

唯有加强监管力度,完善机构设施,实现不同部门的明确协调以及修缮制度漏洞,才能提高社区矫正工作的效果,减少罪犯的再犯率。

在社区矫正工作中,还存在着一些实际问题。

其一,社区矫正人才缺乏。

社区矫正需要涉及到很多专业领域的知识,如心理学、法学等,而这些专业人才缺乏亟待解决。

建议政府加大对社区矫正人才的引进力度,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和提高,提升他们的专业水平和能力,为罪犯的矫正服务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

其二,社区矫正缺乏有效的社会支持。

社区矫正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可能需要持续数年甚至十年以上的时间,其中包含了很多困难和挫折。

因此,为罪犯提供积极的社会支持和关爱尤为重要,这不仅可以减少罪犯的再犯率,同时也可以将他们拒之门外的社会过程唤醒并融入社会。

当前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存在的问题和解决对策

当前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存在的问题和解决对策摘要:《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决定假释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这标志着刑法为社区矫正提供法律依据,但没有明确社区矫正的性质和范围的规定,本文笔者结合本区社区矫正工作实际,就当前检察机关参与社区矫正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如何解决谈一些粗浅的认识和建议。

关键词:社区矫正;检查监督;问题;对策一、社区矫正检察工作的现状由于我区没有驻所监察室,自2005年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开始以来,院领导高度重视,成立了由分管副检察长任组长,相关职能部门干警任成员的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

监所与控申联手在辖区镇、街道建立了5个社区检察官工作站,每个月的10日监所、控申的分管检察长、部门负责人到工作站接待来访,了解社区和基层派出所开展矫正工作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针对矫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先后出台了《润州区社区矫正工作实施方案》和信息共享、联席会议、跟踪回访等一系列制度,建立了社区矫正对象的基本信息库,通过不定期抽查和定期全面检察,强化检察监督效果,实现对矫正对象的动态监控,经过几年的不懈努力,社区矫正检察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一是基本查清了“监外五种罪犯”底数和脱管、漏管数;二是集中纠正了一批监外执行罪犯脱管、漏管问题;三是有利于调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参与对罪犯的监督和教育矫正;四是减少和避免监禁场所犯人之间的“交叉感染”,降低了社区矫正对象又犯罪率;五是检察职能得到一定发挥,对刑罚执行中的违法行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并监督改正。

但仍有个别司法所工作流于形式,没有进行有效的监督,脱、漏管现象较为严重。

二、社区矫正检察监督中存在的问题(一)监管内容空乏,难以体现刑罚的威慑力如现行刑法第75条规定了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的四项义务,但这四项规定存在较大的缺陷。

其一,缓刑监督内容过于原则,缺乏应有的标准,体现不出惩罚性,在上述四项内容中,“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是每一个公民的应尽义务,缓刑犯也不例外,因此,这项义务对缓刑犯来说没有实际意义,其二,缓刑监督仅仅涉及行为控制方面的内容,对促进罪犯再社会化方面的规定尚付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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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和规范社区矫正刑罚执行监督和检察统计改进的建议刑法修正案(八)的出台及《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省综治办、省高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关于贯彻执行中央综治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的实施细则》;省高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工作同步监督办法》;省检察院、省司法厅《关于在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工作中加强协调配合与监督制约的规定》等法律相继出台;尤其是2012年3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使司法行政机关真正成为社区矫正的执行机关,检察机关应改变原先以公安机关为主要监督对象的模式,将监督对象的重心转至司法行政机关。

随着社区矫正监督内容的扩大,应扩大检察机关的相关权力,如将禁止令的执行监督权赋予检察机关,同时对现有承担监所检察任务的人员进行合理分工,利用“社区矫正的创新机制和多渠道检察监督方法”为平台解决对社区矫正工作的法律监督问题。

我国宪法中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因此,社区矫正作为一种新型的刑罚执行活动,对其进行法律监督是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的一项重要任务。

重视和强调检察机关对社区矫正的监督和管理,既有利于这个新生事物的健康有序地成长,又有利于更好地体现社区矫正人性化的特色。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社区矫正的法律监督实际上是与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监督职
责相对应的,由人民检察院对社区矫正组织在执行人民法院和监狱管理机关做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缓刑、假释、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和监外执行判决、裁定、决定执行情况是否合法进行监督,如果发现问题,通知司法行政机关予以纠正。

对社区矫正的检察监督,不仅限于对矫正过程的监督,而是自始至终的全方位监督。

因此社区
矫正的法律监督是一项涉及多部门庞大而复杂的系统工程。

为此,结合我县社区矫正工作实际,全县纠正人员384人,其中宣告缓刑人员329人,保外就医4人,剥夺政治权利18人,假释30人,管制3人。

分布在全县24个社区矫正机构(乡镇司法所)。

经检察机关实地检察和走访,主要存在如下问题:一是脱管失控65人,脱管失控人数较大;二是职务犯罪脱管失控人数较大,占脱管失控人数
的50%;三是由于乡镇司法所大多数是一人所,矫正队伍力量不足,
因而大部分矫正人员只是建立了矫正档案,没有落实监管措施;四
是由于矫正队伍力量不足,没有对矫正人员组织学习和参加社区公益性劳动。

五是矫正人员外出打工的较多,由于异地委托矫正的法律程序不明确,造成矫正人员的矫正费用增大,同时也加大了矫正
成本。

六是社区矫正人员符合减刑条件而没有达到依法减刑的。

七是社区矫正人员应当依法收监的而没有收监。

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确有必要对社区矫正刑罚执行活动法律监督和改进检察统计报表
的建议:
一、社区矫正监管活动纠正违法具体内容(月报表):
(一)对人民法院、监狱、看守所行为的纠正
(1)人民法院、监狱、看守所没有依法送达监外执行法律文书,没有依法将罪犯交付执行,没有依法告知罪犯权利义务的;
(2)人民法院收到有关机关对监外执行罪犯的撤销缓刑、假释、
暂予监外执行的建议后,没有依法进行审查、裁定、决定的;
(3)对依法应当减刑的监外执行罪犯,人民法院没有裁定减刑或者减刑裁定不当的;
(3)公安机关、监狱管理机关应当作出对罪犯收监执行决定而没
有作出决定的;
(4)监狱、看守所应当将罪犯收监执行而没有收监执行的;
(二)对司法行政机关行为的纠正
(1)司法行政机关没有及时接收监外执行罪犯,对监外执行罪犯
没有落实监管责任、监管措施的;
(2)司法行政机关对违法的监外执行罪犯依法应当给予处罚而
没有依法建议处罚的;
(3)司法行政机关对依法应当减刑的监外执行罪犯,没有提请减刑或者提请减刑不当的;
(4)监外执行罪犯刑期或者考验期满,公安机关、监狱、看守所、
司法行政机关未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和履行相关程序的;
(5)监外执行罪犯出现脱管、漏管情况的;
(6)司法行政机关对社区矫正人员没有落实矫正、监管、教育和帮助措施的;
(7)司法行政机关对社区矫正人员每月教育学习时间达不到八
小时和参加社区服务时间达不到八小时的;
(8)其他依法应当提出纠正意见的情形。

以上行为应当列入监外执行监管活动情况月报表(纠正违法)
二、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减刑建议和收监建议纠正违法内容(半年
报表)
(1)监外执行罪犯符合减刑条件的,而没有提请减刑建议的;
(2)监外执行罪犯不符合减刑条件的,而提出减刑建议的;
(3)对依法提出减刑建议后,没有报送检察院监所部门审查的;
(4)对报送减刑建议材料,不齐全的;
(5)没有听取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的。

(6)依法应当提出撤销缓刑、假释的建议和收监执行建议,而没
有提出的;
(7)对提出撤销缓刑、假释、收监执行的建议,没有报送检察机
关监所部门审查的;报送材料不齐全的;
(8)没有将检察机关审查的检察意见载入撤销缓刑、假释、收监
执行建议书的;
以上纠正行为应当落入监外执行检察情况半年表。

三、完善和规范纠正违法通知书和检察建议书运用
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社区矫正执法活动违反法律规
定,可以区别情况提出口头纠正意见、制发纠正违法通知书或者检
察建议书。

交付执行机关和执行机关应当及时纠正、整改,并将有
关情况告知人民检察院。

对检察统计月报表和半年报表所规定的具体纠正内容,情节轻微的直接提出口头纠正意见,情节一般的可制
发检察建议书,对检察建议书建议的内容不及时纠正、整改的,应当制发纠正违法通知书。

如对人民法院法律文书不送达的,可采用检察建议书建议送达,人民法院采纳了建议,对2011年及以后年份的法律文书在送达社区矫正机构的同时依法送达人民检察院监所检
察部门。

如果人民法院对检察建议书置之不理,应当制发纠正违法通知书予以纠正。

如对司法行政机关脱管、漏管、未落实监管措施、依法减刑而不减刑的、应当收监执行而没有提出收监建议的等违法行为,可制发检察建议书建议纠正,2011年我们对全县司法行政机
关在矫正过程中有十九名脱管、漏管依法制发检察建议书建议纠正,司法行政机关立即采纳了我们的建议,对十九名脱管、漏管人员建立了矫正档案,落实了矫正监管措施。

但司法行政机关对检察建议书建议纠正而不纠正的,应当制发纠正违法通知书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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