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乙肝歧视”一案的宪法学分析

对“乙肝歧视”一案的宪法学分析
对“乙肝歧视”一案的宪法学分析

「内容提要」全国第一起因“乙肝歧视”引发的行政诉讼官司已经引起了社会普遍的关注。本文认为,报考公务员的行为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就业权,对报考公务员的资格进行限制有其合理的一面,不能简单地理解为是对公民平等权的侵犯。作者试从权利和利益平衡的角度,提出自己的观点和看法。「关键词」“乙肝歧视”宪法学分析一近日,全国第一起因“乙肝歧视”引发的行政诉讼官司被安徽省芜湖人事局所在地新芜区人民法院正式受理。该案的原告是安徽一大学毕业生张某,他在今年的安徽省国家公务员考试中取得了第一名成绩。然而,却因被检查出是乙肝病毒携带者而被芜湖人事局宣布不合格不予录取。之后,他便以芜湖人事局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此案一出,立即引起社会强烈反响,无论是普通民众还是学术界皆对此事热烈讨论。但是,在这其中,我们更多听到的是对被告的一片声讨声。社会对此事的普遍的观点认为被告人事局的行为已构成对原告两大权利即平等权及隐私权的侵犯,主张被告应基于就业平等权而被录用为国家公务员。社会公众在对此案的评价中所表现出的情绪是可以理解的,但情绪不能影响、更不能代替对事实的分析和判断。我们认为,要客观判定芜湖市人事局的行为是否构成对原告权利的侵犯,首先必须对报考公务员这一行为的性质从宪法和法律的角度进行分析。我们认为,公民报考公务员的行为,在法律上并不能简单地理解为是一种劳动权或就业权。因为公务员作为一个特殊的群体,是受雇于国家政府机构的,而最终的服务对象则是社会大众。在现代民主国家,基于人民主权原则,人民是国家真正的主人。人民通过授予国家权力以管理国家社会事务,同时对国家权力进行必要限制以防止其侵犯公民权利。基于此,国家的一切行为必须经得人民的同意,反映人民的意志,其中当然包括在国家公务员选定与公务员行为的规范上必须经由人民的同意。所以,一个人一旦成为公务员,就不仅仅是一种身份上的转变,而是同时产生了一种义务,这种义务不仅要求公务员遵守相关制度,在思想上对国家、公众忠诚,在行为上严格履行公务员职责,更重要的是,他必须基于公众的信赖而行事。如果公众对其某个方面的素质产生质疑,那么,公众就有权“不雇佣”或“解雇”他而不论这种质疑是否真实存在或者该公务员某方面素质的欠缺是否会对其工作构成实质性影响。因为在这里,公众才是公务员真正的雇主。“不雇佣”与“解雇”是雇主应当享有的一项绝对权利,正如作为被雇佣者来说,他们也同样享有“不被雇佣”与“辞职”的绝对权利。(虽然这两者都有可能会涉及到违约及赔偿等方面问题,但不属于我们这里讨论的范围)所以,一句话,要担任公务员就必须得到公众的认可。当然,在“乙肝歧视”一案中,由于原告是乙肝病毒携带者,还不是“大小三阳”,但这并不意味着他就能顺理成章地成为公务员,因为他的公众认可程度是低的。现今社会,由于医学上的和人们认识水平上的有限等原因致使公众普遍对乙肝患者哪怕是病毒携带者都怀有一种本能的惧怕,这是一个事实,不容否认。当然,也许有人会辩解说只有“大小三阳”患者才有传染性,而病毒携带者尚不具有传染性,仍可以和其他健康人一样担任国家公务员;也许还有人会辩解说政府在向社会普及医学常识的工作上做得还不够,建议政府应当花大力气向社会澄清乙肝病毒携带者系不具传染性人士,社会应对其加以接纳。在这里,我们暂且不去讨论要求政府向社会做这样的澄清与教育工作需要多少成本以及究竟能起到多大的实际作用(因为人的思想、心理是最难加以改变的)。我们只想强调容易被人们遗忘的一点,那就是,在条件大致相当的两个候选人中间,如果您作为雇主,是选择一个完全健康的人为自己服务还是选择另一个次健康的人呢?其实答案是很明显的,我们也许可以大声说我们不怕传染,但我们却不能违背自己的内心,当存在两种选择时,人性中趋利避害的本能便显现了出来。既然我们不能强迫自己的意志去选择一个次健康的人为自己服务,我们又怎么能强迫对乙肝(哪怕是病毒携带者)怀有本能恐惧的社会大众去接受呢?更何况在目前的医学水平下,尽管携带乙肝病毒并不意味着将来一定病变,但谁又能准确把握它肯定不会发生病变呢?一旦发生病变,我们又将如何向社会公众交代呢?而且,作为国家公务员,当其作为政府窗口的工作人员时每天接待的公众不计其数,如果公众对该公务员有本能的惧怕,那么怎能想象公众能与政府顺利合作,又怎能想象我们的政府高效正常地工作呢?这关系到了政府形象乃至国家形象问题(随着政府开放程度加深与国际交流加强,国家间政府交流合作更加频繁)。同时,公务员作为执行国家公务的一种职业,是一种相当繁重且辛苦的工作,需要有健康体魄的人才适合担任,而乙肝患者包括病毒携带者,是需要充分休息与休养的,特别是病毒

携带者,为了防止其进一步发展成乙肝患者,更应该在平时注意多休息、多保养并注意定期检查。显然,他们更应该选择一种轻松的工作而不是公务员这一辛苦职业。由上可知,担任公务员更多意味着承担起一种义务而非权利。这是一种忠实于国家、忠实于民众的义务。作为每一个公务员,都是基于公众的信赖而产生,国家仅仅是作为一个架起公众与公务员之间介绍沟通的桥梁的中介机构。经由公众的授权,国家通过设定考试、体检及审查等方法筛选公务员人选,目的也正是对社会公众负责。在这筛选的过程中,国家必须充分地考虑到公众对公务员的各种需求。而这些需求绝不仅仅是要求考试成绩优秀或品质优良而已,更重要的也是最基本的一点就是身体健康至少让公众不会因为惧怕被传染而拒而远之。其实退一步想,我们每一个人作为公众的一份子,更多的时候是会选择一个至少是我们认为健康的人为我们服务,而不会去选择一个我们认为会传染疾病的人(即使他或她的病症客观上并不具有传染性)来提供服务的,即使他(她)有多么好的专业素质和职业能力也不能打动我们“顽固”的想法。听起来是如此的主观与无情,然而,现实本来就是残酷的。举个新近发生的例子,秘鲁政坛首位女总理比阿特丽斯?梅里诺因被发现是同性恋者而致使其包括其领导下的内阁全体成员即将被迫总辞职,为即将进行的内阁改组“让位”。同性恋这一现象被普遍认为是一种很私人的事情,已经为越来越多的人所接受,只要其不妨碍他人的生活。但是,这一现象一旦发生在公务人员身上,情况就大大不同了,因为身为一名公务人员,其在一定程度上代表的是国家,自然对其行为比一般人要求严格,尤其是例子中的女总理,由于其地位更加特殊,她的行为对于整个国家的形象及公众的心理具有很大的导向作用,所以对她私人行为的要求就不仅仅限于法律规定方面而是上升到了道德层次。同性恋这种私人的不直接影响公众利益的行为尚且受到如此的苛求,更何况是将直接影响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事情。就比如公务员如果是乙肝哪怕仅仅是病毒携带者,当公众知晓这一事实时避而远之的情况是可以预见的,由此带来的后果必然是社会的恐慌及政府效率的下降,而这是我们每一个人都不愿意看到的。所以,这些因乙肝或者仅仅是病毒携带者而在公务员招收录取过程中遭到淘汰者固然值得同情,然而,出于公共利益的最优价值选择,这种淘汰机制又是必要及合理的,甚至可以说是必需的。二在关于“乙肝歧视”一案的讨论中,对芜湖市人事局的行为比较集中的观点,是认为其侵犯了原告的平等权以及隐私权等相关的宪法权利。我们认为,这些看法,在很大程度上是对公民宪法权利的误解。首先,有论者认为,政府录用公务员时淘汰乙肝病毒携带者的行为,侵犯了公民的平等权。他们引用《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主张对平等做一个简单的诠释,认为平等的反面就是歧视。所谓歧视,他们认为就是社会对待一个人的态度不是根据他的行为,而是根据他的身份。进而认为本案中的政府是根据原告的身体不够健康这种“身份”因素淘汰之,所以认为政府的行为侵犯了原告平等权。实际上,他们没有认识到歧视的根本特点乃在于不合理差别。平等权条款不排斥差别,当然仅限于合理差别,否则宪法无异于一纸空文。公民的平等权指的是相对平等,而非绝对平等。因为“人生而自由平等”所描述的只是一种理想状态,而非一种事实。否定人的先天及后天的各种差异,而追求绝对平等,这种观念虽然从理论上说有一定的合理性,但事实上却是不可能的,相反倒有可能导致对现实法律秩序的破坏和全盘否定。因此,公民的平等权实质上只能是一种相对的平等,即承认人在本质上平等,在法律上受到平等的待遇,但同时承认人的差异的存在。公民平等权的保障是建立在承认差别的前提之上的,但这种差别本身又有不合理的差别与合理的差别之分。对不合理的差别,要逐步消除;而对于合理的差别,则应当在现有的基础上予以肯定并加以确认,这本身也是公民平等权保障的应有之义。而对公务员等从事特定职业者的特殊义务的加重和特定权利的限制,就属于这种情形。总而言之,允许合理的差别本身就是平等的表现。当然,合理的差别除了需要合理的依据之外,还必须限定于合理的程度之内。没有合理依据的差别即属于不合理的差别,而超过合理程度的差别同样会造成平等权原则所不能允许的不平等形态,从而产生新的不平等。而从这个意义上说,政府对公务员身体健康方面的特殊要求,依然属于合理差别的范围内,并没有构成对公民平等权的侵犯。平等权实际上是一个非常抽象的概念,这其中包含了人的内心的感受,不同的人会有不同的平等感受,正如公平、正义等等理念一样,永远是一个难以解释清楚的概念。如何确定平等?我们认为,平等只能是一种相对的平等,既

是一种被普遍接受的理念,是一种公众对于平等内心评价的一种中和。在这个案子中,我们认为,说公务员考试淘汰乙肝病毒携带者就是歧视,这种说法是不合理的。不要乙肝病毒携带者,这本身并不是说对这一类人真的有什么瞧不起、嫌弃,政府作为一个公众的机关,它本身不太可能像人这样的个体一样带有某种主观的倾向,我们唯一可以解释的理由就是出于公众利益的需要(当然这里我们并不是要为政府的其他过失行为开脱)。如果真有歧视的话,那么这种歧视也不应该是来自政府,恰恰相反,这种歧视来自于社会公众本身。亦是说公务员的报考者所受到的所谓“歧视”待遇来自于公众,而非政府。因为政府作为公众的治理机构,它必须代表公众的意志,在这样的例子中,如果公众的意志是倾向于歧视的,那么政府也只能无奈地选择公众的决定。更何况在这里公众仅仅是从自己切身利益出发,选择为自己服务的人员,这本身并不能说就是歧视,认为这是一种本能的选择似乎更为妥当。其次,有论者认为,政府录用公务员时淘汰乙肝病毒携带者的这种行为侵犯了其人格和隐私权。他们引用《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认为人格权包括隐私权,而身体健康情况是一个人的隐私,所以在每个公民入学、就业、报考公职时强制性进行乙肝表面抗原的检测,是对每个公民人格和隐私权的侵犯。显然,以上的主张是不成立的。因为在此存在着一个利益平衡问题,是照顾患者的隐私权呢,还是顾及大众的身体健康这一利益。人的隐私权从来就不是绝对的,当它有损或者有让人怀疑有损公共利益的合理理由存在时,它就必须让位于公共利益而受到限制。乙肝是传染病的一种,如果在公民入学、就业或者报考公职时不进行必要的检查,怎能保证公众不被传染,怎么谈得上公众利益的保护。非常明显的,在这个案子中,主张对隐私权的侵犯是一种对权利的误读。宪法保护公民隐私权的目的在于保障个体人格的独立与完整,隐私权要得到保护,但这种保护又不可能是有些人所误解的那样,即只要是自己的信息就不能为他人获知。实际上,个人信息不为他人获知在现代社会几乎是不可能的事情,所以我们所支持的隐私权的保护很多时候是说公民的隐私不为他人恶意探知,即使获知亦不能进行传播。隐私权的保护不能过细不能过密,因为如果那样的话,可以想见很多社会活动,行政行为都无法开展。就比如公民一出生,就要对其出生地、出生日、血型、健康状况等信息进行登记,那么这是不是也在隐私权的保护范围之内呢?是否也因为涉及所谓隐私权就不能进行这种登记呢?隐私权有时候又是与公共安全联系在一起的。特别是美国911恐怖事件以后,各国都在公共安全上加大了力度,如果真要说那么严格的保护隐私权的话,那么在各个机场进行很多细致的人身检查都变成了一种违法行为,这显然与公众的理性认识相悖,与公共安全的需求相左。所以,隐私权与其他很多权利一样是有界限的,我们认为合理的隐私权保护应该是能起到保护个体人格的完整与独立的目的即可。回到这一案子中,对公务员报考者进行身体检查是合理的必要的,并不是一种恶意的探知亦没有进行传播,所以并没有影响其人格的完整和独立,不构成对隐私权的侵犯。同时,案件中的原告也正是基于这种检查才知道自己是乙肝病毒携带者,对于其是否具有传染性及是否能被公众认可尚不做考虑,仅这种检查就使他能够在以后注意保护好自己的身体不至于进一步加重病情。所以这种检查无论是从保护公益的角度还是从保护被检查人的角度看都是可行且必需的。三在如何判定芜湖市人事局的行为是否侵犯原告的合法权利的问题上,实际涉及到一个利益平衡问题。我国现行宪法第5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这是我国公民正确行使权利和自由的一条总的指导原则。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家、社会和集体的利益是公民行使权利和自由的前提条件。国家、社会和集体利益如果被侵犯,公民个人的权利自由就得不到可靠保证。因此,公民个人利益必须服从国家、社会和集体的利益。公民在行使权利和自由的时候,也不得损害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和利益。离开了这一原则,人们相互之间就会互相侵犯权利,任何公民的权利自由都得不到保障了。这样的社会就会混乱。为了保证社会上绝大多数人能够正常地、充分地享受宪法规定的权利,禁止极少数人滥用权利,是十分必要的。从这个意义上说,对一部分人的权利的限制,只是为了保护更广大公众的安全利益(包括现实的安全与心理的安全)不得已而为之的办法。只是由于人们同情弱者的本能,一时无法接受这样的现实。一方面,乙肝患者包括病毒携带者作为公民,要生存要发展就必须进行学习、就业、工作等等;另一方面,也

必须保障正常人群的健康、安全与利益。如何实现两者利益的平衡,这是我们无法回避的课题。现实总是复杂的,为保护一种利益而牺牲另一种利益,其正当性并不是那么显而易见的。法律需要在诸种利益之间保持恰到好处的平衡。因为乙肝患者毕竟有将疾病传染给他人,从而影响他人健康,影响社会生活的危险,因此必须根据他们实际的传染危险,确定对其必要的限制。同时对于暂时不具有传染性的病毒携带者,为了维护公众的选择权与安全利益,也应对他们的行为进行必要的限制。对乙肝患者及病毒携带者进行必要的限制,主要目的在于保障社会健康人群的安全利益。但这一正当的目的应该有相应的利益协调机制。首先,这种利益平衡需要适用行政法上的比例原则。不同工作、学习岗位接触他人的多寡是不同的,因此,不应采取“一刀切”的办法,应具体情况,具体对待。应根据其劳动、学习所在单位与其可能接触的人群范围有多大而决定对其采取何种程度的限制措施。也就是说,不仅是不具有传染性的乙肝病毒携带者甚至包括乙肝患者,他们只是不适于担任接触人群广泛或与公共利益密切相关的职业,但这并不表示他们不能从事其他行业,进行其他工作。其次,必须建立和完善相应的保护制度,尤其是强化政府的指导职能和给付力度,以弥补因限制而给传染病患者带来的不便与损害。强化政府的指导职能,就是要在全社会形成关怀乙肝患者及病毒携带者的良好氛围,取得他们对有关限制的充分理解和支持,认识到这是为了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而必须承担的忍受义务;强化政府的给付力度,就是要尽量为传染病患者提供适宜的工作环境、生活环境和生活条件。这是社会国家、福利国家和福利行政理念的内在要求。不要歧视传染病患者,要关怀、帮助他们,使他们感受到社会的温暖和人们互相之间的爱。现代民主宪政的理念追求的是一种共存协调的状态,提倡人文关怀,这就要求我们的政府,有责任为生活在其中的公民提供必要的生存和发展条件。同时,为被淘汰的竞争者提供某种救济,既是对其生存权利的尊重,又是维系整个社会稳定的需要,从根本上说,也是在维护公众的利益。当然,我们必须看到这样一个现实,即行政资源的有限性。如何处理行政资源的有限性与政府责任的关系呢?我们认为,为淘汰者提供其他的就业途径及保障措施固然重要,但更重要的是政府在进行公务员录用的工作之前,就必须让应试者明晰公务员的条件和责任,也就是要设立一套公正合理的游戏规则,让所有的参与者都能够对自己适格与否有比较准确的预见,这要比事后的救济来得更有效,更经济。而这也许就是本案人事局的疏忽之处,作为公众与公务员之间的中介机构,一方面在充分考虑公众的需求与利益的同时,另一方面也应当将担任公务员的适格条件事前充分明析。这既是对公众负责,也是对与原告同属一类情况的人负责。当然,这里也存在着立法缺陷等深层次的原因,问题的彻底解决有待于立法的进一步完善与政府行政法治理念的健全。

论乙肝患者的社会问题

论乙肝病毒携带者的社会问题 乙肝在我国,是个很尴尬的存在。据调查显示,全国超过1亿人是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但由于乙肝知识宣传力度薄弱,大部分人对乙肝的传播缺乏足够的了解,甚至一些机构为了利益而过度渲染、歪曲乙肝的危害……使现在一般人都谈乙肝色变,乙肝患者以及病毒携带者受到广泛而公开的歧视。 我国是乙型肝炎高发区,堪称“肝炎大国”。根据卫生部统计资料显示,我国乙型肝炎的现患率为277/万,是美国的40多倍,年发病率为95/万。在法定传染病中,其发病率仅次于感染性腹泻与流行性感冒而居第三位。流行病学调查表明,我国至少有8亿人感染过乙型肝炎,而我国人群中的乙肝表面抗原的携带率高达10.34%,也就是说,我国约有1.2亿人为乙肝病毒携带者,占全球感染人数的1/3。① 人们为什么恐惧乙肝?因为一般来说感染了乙肝,就容易得肝硬化,得了肝硬化,那么离肝癌也就不远了。对于癌症,人们肯定都是恐惧的,但是不能盲目恐惧。我们来看看乙肝的传播途径:乙肝病毒主要有血液、母婴垂直(分娩和围产期)和性接触三种传播途径,不会通过呼吸道和消化道传染,一般接触也不会造成乙肝病毒的传播。② 那么乙肝群众在社会上有什么问题呢?简单说来,就是两个问题:入学问题、就业问题,本来歧视也是个很大的问题,但是随着近年来人民教育的提高,大部分的人都能辩证看待,所以歧视问题也就将渐渐消失。但是对于乙肝病毒携带者,我国有众多,这一群体虽被乙肝病毒感染,也具有传染性,但肝功能在正常范围,肝组织无明显损伤,不表现临床症状,在日常工作、社会活动中不会对周围人群构成威胁③。所以,对这一群体的人来说,这是不公平的,这是我们需要重视和关注的。 (一)入学问题 在国家政策没有出来的时候,入学体检中有一项叫做“乙肝五项”的检查,一旦有同学被检查出来是乙肝病毒携带者,那么这位不幸的同学将失去上学的 机会。本来不对周围人群构成威胁的同学,被无情的拒绝在学校的门口,将对 他幼小的心灵造成怎么样的影响?或许这就是一生的影响。 2006年9月初,陕西省周至县17岁的学生肖强(化名)拿着录取通知书,满心欢喜地去陕西工业技术学院报到。可没想到,对新学期充满渴望的他,竟 然在两天后收到了学校的退学通知书。理由是,肖强在入校体检中被查出携带 乙肝病毒。该校校长毛民海解释说,学校此次共检测出乙肝病毒携带者数十人, 有约10人办理了退学手续。学校称,退学是学生自愿的行为。但家长表示,退

《教育学》复习资料-论述题、材料分析题

《教育学》复习资料-论述题、材料分析题 论述题:12分 论述我国教育目的的主要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确立的我国新时期(现阶段)教育方针:“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这一教育目的包含的主要内涵,可以从以下三方面加以理解: (1)要培养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2)要使受教育者在德、智、体等方面都得到发展,同时个性也 获得发展 (3)要使每个受教育者都能主动地、生动活泼地得到发展 材料分析:12分 从德育策略上分析:(注意结合材料分析,以下是课文知识) 学校德育的策略 (1)道德认知、道德情感、道德行为并举; 道德认知、道德情感、道德行为是衡量道德发展水平的三个不同的方面,这三者是相互关联的一个整体。人的道德行为不是一种本能的适应活动,它必须以一定的道德认识为基础,因此认知发展是道德发展的必要条件;情感对人的道德行为具有引发和调节的作用,因此情感发展是道德发展的不可或缺的条件;行为是个体的道德发展水平在获得道德认知,并在道德情感的促发下所表现出来的结果,是可测量,可评价 的。 (2)当代德育时效性低糜; 当代德育实效性低糜的原因,从根本上说是有道德的知、情、行三方面被孤立的结果,知德分离、缺乏情感性,从而造成道德行为的僵化。现行德育往往将德育内容知识化、学科化,没有将情感作为其核心目标。而众所周知道德的深层本质应该是发于情、出于自愿的行为。正如马克思所说:道德的本质精神是自由、自律。因此只有将道德认知转化为道德理解,同时使道德的话语、行为习惯等变为内心的感受、动机的一部分,才能使儿童成为真正的“道德哲学家”。现行德育忽视在德育过程中情感的品质、状态的激发,忽略儿童德育内化能力的培养,只重视以“美德袋”的形式,通过说教,给予饯行机会以及奖励的方法,把美德交给儿童。这种将道德中最具魅力的因素从道德教育中剥离出来,只剩下干巴巴的道德规范知识传授的时候,使得德育从根本上失去了它的

德国宪法案例选释基本权利总论编写说明

《德国宪法案例选释(第1辑)基本权利总论》 编写说明 张翔 2012-09-07 22:41:44 来源:《德国宪法案例选释(第1辑)基本权利总论》(张 翔主编,法律出版社2012年8月出版) 一、缘起 比较法之于当代中国法学研究的重要性已毋庸多言。比较法研究最为理想的状态,应该是研究者普遍能依靠自身充分的外语能力和专业素养,系统阅读外国法的原始资料,作为理解、概括、比较、借鉴之基础。但目前我国法学研究者多以英语为第一外语,尚无法期待短期内对其他小语种国家法律的研究达到此种理想状态。系统地翻译介绍这些国家的法学基础资料,应该说尚有意义。 在宪法领域,德国宪法(《联邦德国基本法》)是当今世界范围内可与美国宪法并列的基本典范之一,但我国宪法学界对德国宪法理论与实践的介绍研究还较为薄弱。近年来,渐有一些德国宪法学著作翻译出版,例如施莱希的《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地位、程序与裁判》(刘飞译)、施托贝尔的《经济宪法与经济行政法》(谢立斌译)、黑塞的《联邦德国宪法纲要》(李辉译)、黑勒的《国家学的危机社会主义与民族》(刘刚译)等等,但对于实践层面的德国联邦宪法法院的具体裁判的译介尚不充分。值得注意的是,与我们对大陆法系法学的传统认识不同,德国联邦宪法法院的裁判已然构成了当下德国宪法学的主要理论来源,宪法学的教学与研究莫不围绕宪法裁判展开,以至于有学者基于德国国家法学的传统不无忧虑地认为,宪法学有矮化为对联邦宪法法院的“解释科学”(Auslegungswissenschaft)的危险[1]。因此,如欲学习、研究德国宪法,德

国联邦宪法法院的裁判就是必须掌握的基本资料。 二、编写要旨 基于以上两个方面的认识,我们希望编写一套《德国宪法案例选释》丛书,尝试以不同的专题对德国联邦宪法法院的裁判进行选择性的译介。丛书计划编写若干专辑,第一辑以“基本权利总论”为主题,其编写要旨有以下几点: 1. 选择德国基本权利教义学体系建构过程中最为重要的案例 本书并不以译介最新的判决为目标,而是强调理论体系和案例脉络,所重视的是历史上具有开创性、拓展性和奠基性意义的经典案例。德国联邦宪法法院的宪法裁判,至今已有煌煌124卷,但在此浩繁卷帙当中,有一些案例对于基本权利基础理论的构建与发展具有特别的重要意义。这些重要案例往往具有开创性作用,例如,吕特判决提出基本权利作为客观价值秩序的理论,开创了以基本权利的双重性质来阐释基本权利规范内涵的基本框架;艾尔弗斯案则将“一般行为自由‘解释为’兜底基本权利”,为基本权利体系设置了一个概括性条款。这些重要案例因其奠基性意义,在后来的判决往往被反复援引重申;宪法学理论的完善发展,也往往以这些重要案例为起点。因此,这些案例可作为掌握基本权利理论体系的一个整体性的纲要。 2. 翻译判决要点、描述论证过程、突出重要理论 我们希望避免过于简略和过于繁冗两种极端。有些案例译介仅截取基本案情和判决结果,对作为裁判精髓的说理部分展开不足,因而往往显得逻辑跳脱、仓

宪法学经典案例--中国“乙肝歧视”张先著案

中国“乙肝歧视”第一案1 【事件概要】2003年6月,原告张先著在芜湖市人事局报名参加安徽省公务员考试,报考职位为芜湖县委办公室经济管理专业。经过笔试和面试,综合成绩在报考该职位的三十名考生中名列第一,按规定进入体检程序。同年9月17日,张先著在芜湖市人事局指定的铜陵市人民医院的体检报告显示,其乙肝两对半中的HBsAg、HBeAb、HBcAb均为阳性,主检医生依据《安徽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实施细则(试行)》确定其体检不合格。张先著随后向芜湖市人事局提出复检要求,并递交书面报告。同年10月18日,张先著在接到该通知后,表示不服,向安徽省人事厅递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同年10月28日,安徽省人事厅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书》。同年11月10日,张先著以被告芜湖市人事局的行为剥夺其担任国家公务员的资格,侵犯其合法权利为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撤销其不准许原告进入考核程序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准许原告进入考核程序并被录用至相应的职位。此宗案件,被媒体称为“中国乙肝歧视第一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国家行政机关招录公务员,由人事部门制定一定的标准是必要的,国家人事部作为国家公务员的综合管理部门,根据国务院《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制定了《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这一部门规章,安徽省人事厅及卫生厅共同按照规章授权目的和范围行使权力,制定《安徽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实施细则(试行)》,该规范性文件与上位法并不冲突,即未突破高阶位法设定的范围,也未突破高阶位法的禁止性规定。因此,依照《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安徽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实施细则(试行)》属合法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可以参考适用。 被告芜湖市人事局根据《安徽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委托解放军第八六医院对考生进行体检,应属于行政委托关系,被委托人所实施的行为后果应由委托人承担。因解放军第八六医院的体检不合格的结论违反《安徽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实施细则(试行)》规定,芜湖市人事局作为招录国家公务员的主管行政机关,仅依据解放军第八六医院的体检结论,认定原告张先著体格检查不合格,作出取消原告进入考核程序资格的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一、二目之规定,应予撤销,但鉴于2003年安徽省国家公务员招考工作已结束,且张先著报考的职位已由该专业考试成绩第二名的考生进入该职位,故该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不具有可撤销内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对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应不予支持。 据此,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确认,被告芜湖市人事局在2003年安徽省国家公务员招录过程中作出取消原告张先著进入考核程序资格的具体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 **本案涉及到何种宪法行为? 【分析参考】 1本案例转引自韩大元主编:《中国宪法性事例研究》,法律出版社,2005年。

《教育学》案例分析题

《教育学》案例分析题 案例1:赵老师是某中学的一名青年教师,现在正担负着班主任工作,他深深服膺于伟大的人民教育家陶行知先生“爱满天下”的教育格言,发誓要做一名热爱学生的优秀教师。大学毕业走上工作岗位后,他一心扑在对学生的教育教学上。为了解和接近学生,以便取得学生的依赖,他与学生一起参加课外甚至校外活动,如打球、下棋、逛电子游戏厅等,几乎对学生的各种愿望都是有求必应。但是,一学年下来,赵教师却感到非常沮丧;不仅学校领导批评他过于放纵学生,而且班上的同学也对他的管理方式颇有微辞,抱怨老师有偏向。为此,赵老师非常苦恼,几乎动了辞掉班主任职务的念头。 问题:(1)请从教育学有关原理的角度,指出赵教师工作的主要问题在哪里?(2)试结合教师素养的理论观点,谈谈如何改进赵老师的工作。 答:(1)赵老师用教育家陶行知先生“爱满天下”来鞭策自己是正确的,立下的志愿也很好,但他为了取得学生的依赖,几乎对学生的各种愿望都是有求必应,这种做法严重违背了德育的基本原则。德育要方向性与现实性相结合,严格要求与尊重信任相结合,才能获得良好的效果,赵老师方法失当,爱严相失。 (2)赵老师应加深教师的基本素养,特别是教育理论素养和教育能力素养,要懂得理论联系实际,把所学到的知识分析、再创造,制定一套可行的方案。要尊重信任学生,也要严格要求学生。 案例2:最近一项调查结果显示:98.6%的学生见到老师能主动问好或打招呼,而只有不到9%的老师主动跟学生问好或打招呼。 问题:这个现象说明了什么问题?请从教师职业道德素养及师生关系角度进行分析。 答:这个现象说明在现今的教育过程中,教师的职业道德素养的缺点以及教师对学生亲切关怀、耐心帮助、平等相待,作学生的知心人。教师对学生的这种爱应是对学生严格要求和尊重信任的统一,应做到公正无私,关心热爱每一个学生,尤其是那些需要帮助的落后生、差生,做为教师应努力营造和谐融洽的师生关系,而不要扮演高高在上、遥不及的“老师”。 案例3:70%的学生恐惧开家长会。据北京汇文中学主管德育的副校长谢海涛介绍,从调查结果看,至少有70%的学生在开家长会的时候提心吊胆,剩下的30%是那些被公认的好学生。谢海涛说,造成这种结果的原因有两个,一是长期以来,家长会的主要内容是教师向家长揭孩子的短儿,甚至有些家长会遭到教师的严厉批评,以至于家长都不愿意开家长会,怕丢面子,而学生也有“天不怕,地不怕,就怕教师找爸爸”的想法。另一方面,即使教师在家长会上以表扬学生为主,但多数家长回家后只表扬孩子几句,剩下的又是一顿“臭批”。在学校进行的一次测试中,教师在家长会上表扬了全班学生,第二天教师问学生,谁在家长会后得到了家长的表扬,举手的只有两名学生。 问题:你认为应该如何开家长会?如何让家长会成为教育孩子的新契机?如果你是学生家长,会后如何做好与孩子的沟通? 答:(1)举行家长会一般在学期开始、期中或期末举行。主要内容是向家长汇报学校或班级教育工作的基本情况和今后工作计划、征求家长意见、表扬介绍教育子女的经验等。家长会

【“反乙肝歧视”四问和谐公平环境真能成真】以下不属于公平正义内容的是

【“反乙肝歧视”四问和谐公平环境真能成真】以下不属于 公平正义内容的是 近期,国际著名医学杂志《柳叶刀》发表了吴孟超院士题为《乙肝歧视在中国》的述评。吴孟超院士呼吁全社会关注乙肝群体,普及乙肝常识,消除乙肝歧视,创造公平和谐的社会环境。为帮助人们消除对乙肝病毒感染者的歧视,我刊特别邀请第二军医大学长征医院副院长缪晓辉教授解析相关问题。 问政府:为什么政府出台了相关“反歧视”政策,乙肝歧视却 仍然难以在中国消除? 我国慢性乙型肝炎病毒感染者就业受到歧视的事件多次被报刊、网络等媒体爆料,加之中华医学会感染病学分会和肝病学分会的许多专家上书呼吁,引起了国家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为了有效干预就业歧视问题,国家相关部门先后颁布了多个具有法律效应的文件: * xx年1月,国家人事部、卫生部推出《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正式取消对乙肝病毒携带者的限制。 * xx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联合下发了《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随后不同部门还出台了其他若干旨在消除歧视的法规性文件。

* xx年2月,中华人民 __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__、卫生部联合颁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 __》。至此,从法规层面反对和禁止就业歧视就已经非常明确和走向完善了。 “反歧视”立法的无奈和错觉 应该说,这些法规文件的出台在现阶段的中国是必须的,是众多乙肝病毒表面抗原携带者和慢性乙肝患者的福音,其产生的积极效果显而易见,但这同时也折射出了立法动机的无奈。对某一疾病的歧视问题本质上不是法律问题,何况,任何法律约束都有可能被以各种形式突破,乙肝病毒感染者的权益仍会在一定范围内被侵犯。 比如,引证我国《慢性乙型肝炎防治指南》的观点,国人被告知慢性乙型肝炎是种传染性较弱的传染病,乙肝病毒一定是通过血液途径传播的,所以与乙肝患者工作或日常生活的接触是安全的。这种因果关系的推论是有科学依据的,无疑是正确的,但是这种表达方式却会给公众带来错觉,因为这种对科学事实的简单描述不能对消除歧视产生足够的影响。这也就是即使政府出台了相关“反歧视”政策,可乙肝歧视仍然难以在中国消除的重要原因。所以,反对歧视,不应该仅仅从乙肝病毒传染性强弱或传播途径的难易度去宣传和导向,而

《教育学》复习资料名词解释解答题材料分析题

《教育学》复习资料-名词解释、解答题、材料分析题 一、名词解释:4*5=20分 1.教育制度 教育制度的概念: 教育制度是对组成教育系统的各要素进行调节,保证教育活动得以进行的规范系统和机构体系。教育制度的规范系统包括教育传统、伦理道德及意识形态等内在于社会的思想观念和制定成文的对教育行为进行明确规范约束的政策法规。教育制度的机构体系包括正规教育制度、非正规教育制度和教育管理制度。 2.学生成长、学生成长规律 学生成长的概念: 学生成长是指个体在学生生涯阶段中身心上的持续的规律的变化过程,特别是学生的身心向积极方面变化的过程。学生的成长受到遗传素质、社会环境、学校教育以及学生主观能动性的影响。社会和教育对学生提出的要求所引起的学生新的需要与学生已有的心理水平之间的矛盾,是学生不断向前发展的根本动力。 学生成长规律: 学生在成长过程中会有各种各样的困惑,这些困惑大致来自如下五个方面:

①元文化的选择困惑; ②“成人感”的产生; ③对传统价值的怀疑; ④交流障碍所导致的痛苦;考试文化带来的沉重压力。 3.教育目的 教育目的: 教育目的是指人们根据社会发展的要求和自身发展需要,以观念或理念形式体现出来的指导教育实践活动的关于受教育者素质总体发展 规格的预期设想或规定。 4.学校德育 学校德育的概念: 学校德育是一种狭义的德育,是指学校道德,是教育工作者通过创设适合德育对象道德生长的价值环境,促进其道德规范在认知、情感、信念和行为习惯等方面的理解与建构,从而完善其品德的教育活动,是一种规范社会道德的进步,维护学校生活秩序,使学校教学顺利开展。 二、理解分析:4*8分=32分 1.从逻辑学角度理解教育的涵义

宪法案例:中国第一乙肝歧视案

中国乙肝歧视第一案 【案情介绍】 2003年安徽省芜湖市新芜区人民法院判决了中国乙肝歧视第一案。案中原告张先著于2003年6月在芜湖市人事局报名参加安徽省公务员考试,其笔试和面试成绩均名列第一,按规定进入了体检程序。但在其后的体检中张先著被检查出感染了乙肝病毒。9月25日,芜湖市人事局依据《安徽省国家公务员体检标准》正式宣布张先著因体检不合格不予录用。10月18日,张先著向安徽省人事厅提请行政复议,但被驳回,理由是体检不合格的结论是医院作出的,而非芜湖市人事局作出的行政行为。原告不服,遂以被告剥夺其担任国家公务员的资格,侵犯其合法权利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撤销其不准许原告进入考核程序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准许原告进入考核程序并被录用至相应的职位。 2004年4月2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确定被告芜湖市人事局在2003年安徽省国家公务员招录中,以体检不合格的理由取消原告张先著录取资格的决定,主要证据不足,决定应予撤销。但法院同时认为,去年的公务员招考工作已结束,原告报考的位置已被别人顶替,因此,对原告要求被录用至相应职位的请求不予支持。4月19日,芜湖市人事局不服一审判决,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过审理,芜湖中院二审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分析】 (一)本案涉及平等权问题 本案中,原告是以芜湖市人事局“歧视乙肝患者”为由提起诉讼的,同时也正是由于芜湖市人事局的“歧视”行为而导致原告失去了很好的就业机会。因此,本案首先要明确的是这种“歧视”是平等权保护问题还是侵犯劳动权问题。 在我国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力体系中,平等权被置于宪法基本权利体系中的首要位置,位于盖章的第1条,该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就表明“平等权在宪法上主要是作为一种基础性权利而存在的,但它与其他基本权利不同,在整个宪法的基本权利体系中具有一定的超越地位。具体来看,平等权包含了两方面的内容:一是适用法律平等,二是立法平等。 劳动权有称工作权,是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享有从社会获得有保障的工作并按照其劳动的数量和质量取得劳动报酬和其他劳动所得的权利,即受雇佣权和从事生产活动的权利。我国《宪法》第42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劳动权的实现,首先必须要有受雇佣的机会,这要求国家积极地创造劳动就业条件,满足劳动者对就业的要求。 本案的行为从表面看,不仅涉及了原告所享有的宪法上规定的平等权,也关联到了原告的劳动权,原告因此而丧失了在芜湖作公务员的机会。然而实质上,本案中被告的行为并不涉及原告的劳动权,而是一个平等权的问题。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首先,要先有权利,然后才有权利被侵犯的可能。而本案中的劳动权还没有形成,不存在被侵犯的问题。其次,作为宪法权利的劳动权,属于受益权的范畴。公民在未能获得适合其劳动的机会时,无法直接行使请求权。因此,芜湖市人事局的拒录行为不构成对张先著劳动权的侵犯。所以,本案中应该考量的是平等权的问题。 (二)歧视与合理差别对待 本案中,要判定被告芜湖市人事局的行为是否侵犯了原告张先著的平等权,关键就在界定芜湖市人事局的行为是否构成了“歧视”。它在招录公务员时依据的体检标准是一种歧视还是合理的差别对待?主要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来判断:

宪法学导论案例分析

2011年12月25日下午,由中国人民大学宪政与行政法治研究中心主办、中国宪政网协办的“2011年度中国十大宪法事例发布会暨学术研讨会”在中国人民大学明德法学楼601学术报告厅举行。会上揭晓了本年度中国十大宪法事例: 一、全国人大常委会因刚果(金)案解释香港基本法 二、深圳大运会期间清理治安高危人群 三、“金山”诉“360”引发微博言论自由之争 四、李承鹏等人在人大直接选举中自荐参选 五、清华女生起诉国土资源部等部委要求信息公开 六、重庆、上海开征房产税 七、广电总局禁止电视剧插播广告 八、居民身份证添加指纹信息 九、成力因裸体“行为艺术”被劳动教养 十、乌坎村民因土地问题向政府抗议 二、深圳大运会期间清理治安高危人群 概要:2011年8月深圳举行了世界大学生运动会,为了保障大运会期间的社会治安,深圳市于年初开始对其认定的“治安管理高危人群”进行行政清除,在一百天里累计清除八万余人。并于4月25日以新闻发布会的形式公告其战果。 涉及的法律问题:清除行为是否合法;公民宪法权利的危机,特别是公民平等权,人身自由权以及迁徙自由的宪法保护是否能落到实处。 关键词:赶人事件行政行为宪法权利保障体系 关于“深圳为大运会安保清出8万余治安高危人群”的宪法思考 2011年4月10日上午,深圳警方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大运会安保“治安高危人员排查清理百日行动”战果。据深圳市公安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申少保介绍,在过去的100天里,共有8万余名“治安高危人员”被清出深圳。 据介绍,行动期间,警方加大了对团伙和系列案件的破案力度。全市共抓获犯罪嫌疑人6371人,破获刑事案件7679宗;治安拘留1731人、强制戒毒829人、抓获在逃人员921人。申少保强调,截至4月10日,已有8万余名“治安高危人员”受到震慑离开深圳,但这还不是全部。接下来,深圳警方将继续对该群体进行严格监管。 深圳市公安局副局长申少保就警方对“治安高危人员”的界定作出解释。他表示,这几类人员是指在深圳对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有现存或潜在危害的人群。 第一类,同时满足“有前科、长期滞留深圳、又没有正当职业”等条件的;第二类,同时满足“在应当就业的年龄无正当职业、昼伏夜出、群众举报有现实危险的”;第三类,涉嫌吸毒、零星贩毒、涉嫌销赃的;第四类,使用假身份证入住旅馆酒店、租房的;第五类,长期滞留深圳、明显靠非法收入生活的,比如涉嫌卖淫的失足妇女;第六类,肇事、肇祸的精神病人员,对他人有危害的;第七类,扬言报复社会,有可能产生极端行为的;以及其他一些未列举的,对群众安居乐业有现在或潜在危险的。

教育学复习之材料分析题

材料分析题 面对思想“怪异“得孩子 2004年得秋天,红星小学得王老师正给一年级三班得学生上课。 “树上有十只小鸟,用枪打掉一只,还有几只?”“九只。”“不对,树上一只小鸟也没有,这就是因为其她得鸟听到枪声后吓飞了。”“还有两只!有一只聋哑得小鸟听不到枪声仍在树上,还有一只没有长齐羽毛得小鸟被吓得钻进树洞里去了。”“您这孩子,总就是说些不着边际得话,鸟怎么会有聋哑得呢!” “一张四方桌,锯掉一个角,还有几个角?“”还有三个角。“错!应该还有五个角。”“就是还有三个角!如果沿对角线锯就就是三个角。”“您这孩子别往歪处想,哪有这样锯得。”那个孩子发誓:将来一定要当老师,给那些答“树上有两只小鸟”得学生,答“还有三个角”得学生,打上一个大大得红钩。 请运用所学得教育学基本知识来回答以下问题: 1、若您就是案例中得王老师您该怎样处理那个学生得回答,并说明您这样做得理由?(3分) 2、您认为导致上述教学片段得主要原因有哪些?在您今后得教学实践中该如何避免?(7分) 3、试谈谈在实际得课堂教学实践中如何培养学生得创造性思维?(8分) 答:1、不论她如何处理,关键要瞧其处理得方式与理由就是否符合学校教育得特点与规律,就是否符合学生身心健康发展得规律。(注:只要阐述合理可酌情给1-3分) 2、原因:教师得教育观;学生观;传统教学观念得影响;传统师道尊严得师生关系得影响等,只要就是能分析出上述原因并针对原因采取避免对策即可。(注:只要原因阐述合理可酌情给1-3分;只要措施就是针对原因并且合理可酌情给1-4分) 3、(1)教育者观念得改变。教师要改变教师全能得观念,允许学生自行探索,容纳学生不同意见;教师要改变以教师为中心得传统,发挥学生主动性;教师要改变用统一得标准来要求所有学生得做法,尊重学生得创造个性。 (2)教师要编制创造性问题与提高在教学时发问得技术。 (3)教师要改进学生作业得方式。 (4)教师要改进对学生学习效果得评价方式。 (注:只要阐述合理可酌情给1-8分) 材料分析题一:“考驾照“该不该算学分 近些年来,大批社会用人单位普遍抱怨:新近得大学毕业生缺乏社会经验,社会实践能力较为薄弱。针对这一问题,自2003年9月1日起,某省教育部门作出了一项规定:在校大学生可以考取机动车驾驶证,并且获得驾照可以算作修得学分,并承诺减免部分费用。 人们对这一做法得态度见仁见智。有人认为,大学生就是走在时代前列得一群人,她们不仅需要掌握先进文化知识,还要具备极强得实践能力。让她们学习驾驶技术不但有利于增强她们得实践能力,而且也为她们在竞争激烈得就业市场上增添一枝获胜得筹码。 有人则认为,大学生在学校得主要任务就就是学习科学文化知识,而考驾照这类事情在人生得任何阶段都可以完成。鼓励大学生考驾照本身就就是一种误导,不利于她们把精力全身心地投入到学业中去。大学生在校期间考取得驾照也不应算作学分,因为考驾照并非大学生学习能力得体现,只要就是正常人,经过一段时间得练习都可以顺利地考取驾照,将考驾照也算作学分,势必导致学校对学生学业评价得偏颇。因此,她们认为,大学生可以考驾驶证,但教育部门与学校没有必要特意鼓励这一做法。

宪法学习参考书目

参考教材 许崇德主编:《中国宪法》(第四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秦前红主编:《宪法》,武汉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王广辉主编:《宪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蔡定剑著:《宪法精解》(第2版),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侯西勋主编:《宪法学概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焦洪昌主编:《新编宪法学》,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 焦洪昌主编:《宪法学》(第五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 童之伟主编:《宪法》(第2版),高等教育出版社2008年版。 张千帆著:《宪法经典判例导读》,高等教育出版社2008年版。 张千帆主编:《宪法学》,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 张千帆著:《宪法学导论》,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周叶中主编:《宪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11年第3版。 朱丘祥主编:《宪法学》,清华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殷啸虎、王月明、朱应平著:《宪法学专论》,北京大学出版社 苗连营主编:《宪法学》(第2版),郑州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王月明著:《宪法通论》,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 胡锦光主编:《宪法学原理与案例教程》(第2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俞德鹏著:《宪法学》,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 陈云生著:《宪法学原理》,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韩亚光著:《中国宪法研究》,知识产权出版社2009年版。 潘伟杰、王蔚主编:《宪法学》,复旦大学出版2008年版。 韩大元著:《宪法基础理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英) A. W.布拉德利、K. D.尤因著:《宪法与行政法》,程洁译,商务印书馆2008年版。 莫纪宏著:《宪法学原理》,中国社会科学出版2008年版。 肖泽晟著:《宪法学:关于人权保障与权力控制的学说》,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 韩大元、林来梵、郑贤君著:《宪法学专题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韩大元主编:《外国宪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年第4版。 胡锦光主编:《外国宪法》,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 胡锦光主编:《宪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 阅读书目 荆知仁著:《中国立宪史》,联经出版事业公司1984年版。 徐祥民、刘惠荣等著:《政体学说史》,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许崇德著:《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史》,福建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 王希著:《原则与妥协:美国宪法的精神与实践(修订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焦洪昌著:《选举权的法律保障》,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朱孔武著:《财政立宪主义研究》,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何海波著:《司法审查的合法性基础:英国话题》,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邢益精著:《宪法征收条款中公共利益要件之界定》,浙江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杨明佳著:《自由与主权之间:美国制宪辩论的政治逻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年版。韩大元编著:《1954年宪法与中国宪政》(第2版),武汉大学出版社2008年。

对“乙肝歧视”一案的宪法学分析

「内容提要」全国第一起因“乙肝歧视”引发的行政诉讼官司已经引起了社会普遍的关注。本文认为,报考公务员的行为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就业权,对报考公务员的资格进行限制有其合理的一面,不能简单地理解为是对公民平等权的侵犯。作者试从权利和利益平衡的角度,提出自己的观点和看法。「关键词」“乙肝歧视”宪法学分析一近日,全国第一起因“乙肝歧视”引发的行政诉讼官司被安徽省芜湖人事局所在地新芜区人民法院正式受理。该案的原告是安徽一大学毕业生张某,他在今年的安徽省国家公务员考试中取得了第一名成绩。然而,却因被检查出是乙肝病毒携带者而被芜湖人事局宣布不合格不予录取。之后,他便以芜湖人事局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此案一出,立即引起社会强烈反响,无论是普通民众还是学术界皆对此事热烈讨论。但是,在这其中,我们更多听到的是对被告的一片声讨声。社会对此事的普遍的观点认为被告人事局的行为已构成对原告两大权利即平等权及隐私权的侵犯,主张被告应基于就业平等权而被录用为国家公务员。社会公众在对此案的评价中所表现出的情绪是可以理解的,但情绪不能影响、更不能代替对事实的分析和判断。我们认为,要客观判定芜湖市人事局的行为是否构成对原告权利的侵犯,首先必须对报考公务员这一行为的性质从宪法和法律的角度进行分析。我们认为,公民报考公务员的行为,在法律上并不能简单地理解为是一种劳动权或就业权。因为公务员作为一个特殊的群体,是受雇于国家政府机构的,而最终的服务对象则是社会大众。在现代民主国家,基于人民主权原则,人民是国家真正的主人。人民通过授予国家权力以管理国家社会事务,同时对国家权力进行必要限制以防止其侵犯公民权利。基于此,国家的一切行为必须经得人民的同意,反映人民的意志,其中当然包括在国家公务员选定与公务员行为的规范上必须经由人民的同意。所以,一个人一旦成为公务员,就不仅仅是一种身份上的转变,而是同时产生了一种义务,这种义务不仅要求公务员遵守相关制度,在思想上对国家、公众忠诚,在行为上严格履行公务员职责,更重要的是,他必须基于公众的信赖而行事。如果公众对其某个方面的素质产生质疑,那么,公众就有权“不雇佣”或“解雇”他而不论这种质疑是否真实存在或者该公务员某方面素质的欠缺是否会对其工作构成实质性影响。因为在这里,公众才是公务员真正的雇主。“不雇佣”与“解雇”是雇主应当享有的一项绝对权利,正如作为被雇佣者来说,他们也同样享有“不被雇佣”与“辞职”的绝对权利。(虽然这两者都有可能会涉及到违约及赔偿等方面问题,但不属于我们这里讨论的范围)所以,一句话,要担任公务员就必须得到公众的认可。当然,在“乙肝歧视”一案中,由于原告是乙肝病毒携带者,还不是“大小三阳”,但这并不意味着他就能顺理成章地成为公务员,因为他的公众认可程度是低的。现今社会,由于医学上的和人们认识水平上的有限等原因致使公众普遍对乙肝患者哪怕是病毒携带者都怀有一种本能的惧怕,这是一个事实,不容否认。当然,也许有人会辩解说只有“大小三阳”患者才有传染性,而病毒携带者尚不具有传染性,仍可以和其他健康人一样担任国家公务员;也许还有人会辩解说政府在向社会普及医学常识的工作上做得还不够,建议政府应当花大力气向社会澄清乙肝病毒携带者系不具传染性人士,社会应对其加以接纳。在这里,我们暂且不去讨论要求政府向社会做这样的澄清与教育工作需要多少成本以及究竟能起到多大的实际作用(因为人的思想、心理是最难加以改变的)。我们只想强调容易被人们遗忘的一点,那就是,在条件大致相当的两个候选人中间,如果您作为雇主,是选择一个完全健康的人为自己服务还是选择另一个次健康的人呢?其实答案是很明显的,我们也许可以大声说我们不怕传染,但我们却不能违背自己的内心,当存在两种选择时,人性中趋利避害的本能便显现了出来。既然我们不能强迫自己的意志去选择一个次健康的人为自己服务,我们又怎么能强迫对乙肝(哪怕是病毒携带者)怀有本能恐惧的社会大众去接受呢?更何况在目前的医学水平下,尽管携带乙肝病毒并不意味着将来一定病变,但谁又能准确把握它肯定不会发生病变呢?一旦发生病变,我们又将如何向社会公众交代呢?而且,作为国家公务员,当其作为政府窗口的工作人员时每天接待的公众不计其数,如果公众对该公务员有本能的惧怕,

高等教育领域乙肝歧视状况调查报告

中国高等教育乙肝歧视状况调查 公民健康状况与受教育权工作组 北京益仁平中心 2008年10月

目录 摘要: (2) 1. 调查研究的背景和意义 (3) 2. 调查研究方法 (3) 3. 调查结果 (4) 3.1 大学专科及本科教育 (4) 3.2 研究生教育 (5) 3.2.1普通高等院校 (5) 3.2.2 医学类院校 (5) 3.2.3 国防系统科研院所 (6) 3.2.4 中科院系统招生院所 (6) 3.2.5 拒录乙肝病原携带者的原因 (7) 4. 讨论与思考 (8) 4.1 大学专科教育、本科教育中的制度性歧视 (8) 4.2 非限制专业乙肝歧视,源于《指导意见》对研究生招生的约束力不明确 (8) 4.3 对乙肝传染性的误解 (10) 4.4 国防系统研究院所是否有必要参照军事院校体检标准? (10) 4.5 “择优”与公平 (10) 4.6 科学伦理道德与乙肝歧视 (11) 5.建议 (11) 附件 (13) 附件一:本、专科招生过程中拒录乙肝携带者的医学院校名单 (13) 附件二;普通高等院校研究生招生调查数据 (13) 附件三;国防系统科研院所研究生招生调查数据 (15) 附件四;中国科学院系统科研院所研究生招生调查数据(2007) (15) 附件五;中国科学院系统科研院所研究生招生调查数据(2008) (16)

摘要: 中国有乙肝携带者近一亿人,长期以来,这一庞大人群在受教育方面面临着重重的歧视,难以享有与其他公民的平等受教育权。这一现象尤以高等教育和幼儿学前教育为甚。 为了较为全面揭示我国高等教育领域乙肝歧视的表现形式和严重程度,公民健康状况与受教育权工作组和北京益仁平中心对我国高校和其他高教单位进行了跟踪调查研究,这一调查研究通过调查高等教育领域招生中的乙肝歧视现状,分析了高等教育招生中普遍存在的乙肝歧视现象。 研究发现,在大学专科教育和本科教育招生中,歧视现象主要体现为制度性歧视,由于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联合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中对乙肝携带者可以录取的专业作了不合理的限制,导致乙肝病毒携带者失去了在很多专业就读的机会,例如食品、饮食专业、学前教育专业、航空航海专业。 研究还发现,一些高校在专科和本科教育招生过程中,擅自扩大了国家对乙肝携带者就读专业的限制,表现比较突出的是医学院校,例如,北京大学医学部等近三十所医药卫生类高等学校有拒绝招收乙肝病原携带者的规定。 研究还发现,研究生招生领域的乙肝歧视现象要明显比专科招生和本科招生严重。 由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并未限制乙肝携带者就读非受限专业,所以,肝功能正常的乙肝携带者学生在回避了一些特定专业后,还是有机会进入大学,接受专科教育和本科教育。但是,由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对研究生招生的约束力不明确,尤其是对科研院所招生的约束力不明确,导致很多研究生招生机构各自为政,在各个专业上都拒绝乙肝病毒携带者。 表现特别突出的,是国防系统研究院所、中国科学院所属的各个招生院所。 在国防系统科研院所研究生招生乙肝歧视情况的调查中,共调查了50所国防系统招生单位,有效调查为39所。其中拒录乙肝病毒携带者的招生单位有33所,占有效调查的84.61%。 根据2007年对中国科学院100个所属院所的调查显示,明确表示拒绝录取乙肝病毒携带者的有78所,占有效调查总数的78%,根据2008年对113个中科院所属院所进行的调查显示,明确表示拒绝录取乙肝携带者的院所有94个,占有效调查总数的83%。 研究还发现,医学类院校在研招过程中乙肝歧视也较为严重。 本研究就我国高等教育中存在的乙肝歧视现状,探讨了其产生的根源,并提出了旨在消除歧视的建议。这些建议包括:建议树立“以人为本”的思想,保障公民受教育机会的均等;建议高等教育领域效仿我国劳动就业领域的做法,取消招生过程中的强制性乙肝病毒标志物体检;建议对于疾患学生,给予更多的人文关怀和政策倾斜,鼓励其自强不息,而不是予以抛弃;建议成立平等受教育监察委员会。

教育学:判断说理题、材料分析题(范例)复习课程

教育学:判断说理题、材料分析题(范例)

第一章教育与教育学 1、判断说理题:教育学就是教育实践经验的集合。 要点:这种说法是错误的。 (1)二者的区别:教育学是研究教育现象、揭示教育规律、指导教育实践的一门科学。教育规律是对教育现象的理性认识,反映的是教育活动内在的、本质的、必然的联系,具有普遍的适用性。而教育实践经验是对教育现象的感性认识,反映的是教育活动外在的、表面的、偶然的联系,其适用范围是有限的。 (2)二者的联系:人们对教育规律的认识源于教育实践,是对教育实践经验的概括总结和理性升华;教育实践的开展必须遵循教育规律才能取得成功。 2、判断说理题:教育方针政策是教育规律。 要点:这种说法是错误的。 (1)二者的区别:教育规律反映的是教育活动内在的、本质的、必然的联系,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具有普遍的适用性。而教育方针政策是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制定的,是人为制定的,带有制定者主观意志的色彩,往往只适用于一定的时空,而且有对错之分。 (2)二者的联系:教育规律是制定教育方针政策的内在依据,正确的教育方针政策必然反映着教育的规律。 第二章教育与社会发展 1、判断说理题:教育具有独立性,因此可以脱离社会需要而发展。 要点:这种说法是正确的。 (1)教育受一定社会的政治经济等因素的制约,但教育作为一种培养人的社会活动,又具有相对独立性。即教育具有自身的发展规律,对政治、经济也具有能动作用。譬如,教育与生产力的发展并非完全同步,教育对经济的发展要有一定的预见性,适当超前于经济发展,即所谓的“经济要发展,教育要先行”。 (2)但我们也要认识到,教育具有相对独立性并不是说教育可以脱离生产力和社会发展的需要而任意发挥,因为教育最终是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归根结底还是要受生产力发展水平以及政治经济制度等因素的制约。因此,教育的独立性是相对的。 第三章教育与个体的发展 1、判断说理题:主观能动性是个体身心发展的决定性因素。 要点:这种说法是正确的。 (1)辩证唯物主义认为,人的发展是个体的内在因素(如先天遗传素质、机体成熟的机制)与外部环境(如外在刺激的强度、社会发展的水平、个体文化背景等)在个体活动中相互作用的结果。 (2)在个体的活动中,主观能动性是推动人身心发展的直接的、现实的力量。人是能动的实践主体,没有个体的积极参与,个体的发展是不能实现的。在主客观条件大致相似的情况下,个体主观能动性发挥的程度,对人的发展有着决定性的意义。 2、判断说理题:有人认为“龙生龙,凤生凤,老鼠生来会打洞”,对人的发展取决定作用的是遗传因素。 要点:这是遗传决定论的观点,是错误的。

法学经典案例

法学经典案例 苏格拉底之死 不论你是什么专业的,你都会知道这个人,还记得中学历史课本那句发人深省的话KNOW YOURSELF 吗? 苏氏述而不作,性格倔辈,尤其喜好运用“辩证法”将那些自以为学富五车的人驳得哑口无言。这辩证法与咱们现在知道的不同,它是一种很伤人的辩论技术,分为“讥讽”和“助产术”两部分。具体来说,辩论者首先向对方请教学问,好像自己什么都不懂似的,然后通过一问一答的方式,逐渐使对方出现前后矛盾的回答,以达到“讥讽”的目的。因为这种辩论术以及学术上的冲突,苏格拉底得罪了一些自以为是的“智者”。于是,这些“智者”便利用雅典荒诞不经的法律,控告苏格拉底传授对诸神不敬的学问,腐化及误导青年,并且还真的把他送进了监狱。在狱中,他被判饮毒而死刑。 死刑之前,苏格拉底的学生克力通来看他,告诉他朋友决定帮助他越狱,而且一切已安排妥当。可是苏格拉底却表示不越狱。克力通认为雅典法律是有问题的可以不需要遵守。苏格拉底还反问:“越狱就正当吗?对一个被判有罪的人来说,即使他确信对他的指控是不公正的,逃避法律制裁难道就正当了?有没有一种服从任何法律的义务?”经过与克力通的辩论,最后苏格拉底还是选择了饮毒酒结束生命。 这个故事可以说大致揭示了西方法律文化和中国代表的东方法律的某些信仰不同。在古代大多数中国人看来“留的青山在,不怕没柴烧”,只有自己的生命存在,为自己昭雪才有真正的意义,只要自己是真的被冤枉,往往不信赖法律,先逃狱,再找证据平反。而有些西方人似乎就不像中国人这么“坚决”。他们认为,对待自己认为不公正的法律,态度要慎重。法律就是秩序,没有什么理由可以逃避法律。 再者当某些人认为这个法律公正,而另一些人持相反看法时,能否一定会找到一个公认的标准来确定谁是谁非?当然不一定。而且,苏氏认为自己和徒弟们是正确的,但大多数雅典人不这么认为,价值判断本来就具有主观性,法律是理性而秩序的而不能为个人所左右。 该案例出现率百分之百- - 常出现课程法理学外国法制史 恶法非法之争 中国古代伟大的逻辑学家公孙龙提出的著名逻辑问题:白马非马。而从古至今,一直困扰人们的法律问题就是恶法是法吗。 1945 年,第二次世界大战眼看就要结束了。希特勒手下的一名盖世太保分子,仍然穷凶极恶地追杀犹太人以及保护犹太人的德国人。一天,经他人告密,他获悉一对德国夫妇在家里藏匿一名犹太人,便带领数名手下直扑过去,试图将这对夫妇和那名犹太人全部拿捕。当他赶到时,丈夫见状从后门逃出,盖世太保举枪射击,丈夫倒在了血泊中。妻子和犹太人则被押送到集中营。没过几天。德国宣布无条件投降这名妻子获得了自由,但是丈夫的死仍然使她悲痛欲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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