眼底外伤后诈称盲目损伤程度法医学鉴定1例

眼底外伤后诈称盲目损伤程度法医学鉴定1例
眼底外伤后诈称盲目损伤程度法医学鉴定1例

眼底外伤后诈称盲目损伤程度法医学鉴定1例

俞晓英,檀思蕾,王萌

【期刊名称】中国司法鉴定

【年(卷),期】2019(000)004

【总页数】4

【关键词】法医临床学;眼外伤;伪盲;损伤程度鉴定

诉讼与案例

基金项目:十三五国家重点研发计划(2016YFC0800701);上海市法医学重点实验室资助项目(17DZ2273200);上海市司法鉴定专业技术服务平台资助项目(19DZ2292700)

1 案例

1.1 简要案情

梁某,男性,54岁,2014年8月5日报警称其当日上午在某百货商场与他人发生口角,后被拳击左眼部等处,伤后当即感左眼肿痛伴视物不见。警方调取现场监控录像,显示梁某头面部确遭一男青年右拳打击两次。经临床治疗后,梁某称其左眼视力无恢复,故申请行人体损伤程度鉴定。

2015年3月,某市刑事技术鉴定机构鉴定认为:梁某左眼部外伤后遗留左眼视力盲目三级,评定为重伤二级。2015年9月,某司法鉴定机构鉴定认为:梁某左眼部损伤后晶体脱位,评定为轻伤二级;同时其仍存在视力障碍,但具体视力水平难以判定,故无法据其评定损伤程度。2016年3月,另一司法鉴定机构鉴定认为:梁某左眼外伤性晶体脱位,视力光感,结合视觉电生理检验结果,应综合评定为轻伤一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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