及借鉴谈谈关于国际投资保险制度研究
《国际投资法》课件

03
在处理税收争端时,国际投资协定通常会规定投资者和东道国可以采用的解决方式,如协商、仲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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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词
国际投资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国家主权原则、公平公正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
要点一
要点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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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主权原则是指国家拥有自主管理外资的权力,同时外资应遵守东道国的法律法规。公平公正原则要求对外资实行公正待遇,防止不公平竞争和歧视性待遇。最惠国待遇原则要求对外资实行最惠国待遇,确保外资享受不低于其他外国投资的待遇。国民待遇原则要求对外资实行国民待遇,确保外资享受不低于本国企业的待遇。
国际投资法的新发展
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机制
这些协定中的投资规则通常包含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机制,允许外国投资者在东道国违反投资保护规定时寻求国际仲裁。
反腐败和透明度
这些守则还强调反腐败和透明度,要求企业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防止腐败行为的发生。
社会责任
跨国公司经营行为守则要求企业履行社会责任,遵守东道国的法律法规,尊重人权和环境。
03
CHAPTER
国际投资法的基本框架
国际双边投资条约是两国政府之间签订的协议,旨在保护和促进双方之间的投资流动。
定义
主要内容
目的
双边投资条约通常包括投资保护、国民待遇、征收与补偿、争端解决等条款。
通过为投资者提供法律保障和促进资本流动,鼓励双边投资增长。
03
02
01
国际多边投资条约是由多个国家共同参与制定的国际公约,旨在促进国际投资合作与保护。
总结词
国际投资法的作用和意义在于促进国际经济合作与发展,保护投资者权益,规范跨国投资行为,解决跨国投资争议。
发展航运金融的国际经验借鉴及启示

发展航运金融的国际经验借鉴及启示伦敦、新加坡、HK等国际航运中心经验证明,完善的航运金融服务体系对航运中心建设至关重要,航运业的发展离不开船舶融资、航运保险、航运衍生品交易等高端服务和配套税收政策支持。
一、发展航运金融的国际经验(一)拓宽航运企业融资渠道。
由于航运业具有资金密集、风险大的特点,航运企业要发展船舶运力、扩大船队规模必须广拓船舶融资渠道。
现有船舶融资方式主要包括船舶贷款、海运信托计划、船舶融资租赁以及私募股权基金。
1.日本政府通过优惠贷款和贴息政策对航运企业给予资助。
在向船厂提供优惠出口信贷和担保方面,1994年,日本政府提供的贷款额为船舶建造价格的84%,贷款利率仅为6%,还款期限14年,优惠期8年(优惠期内仅偿付利息);在给予利息补贴方面,日本政府对船厂的商业贷款提供2.5%-3.5%的利息补贴。
此外,日本政府针对船东制定了特殊的税收策优惠和折旧政策,进一步优化其资产负债结构。
如,根据“储备基金免税制度”,船东可以基金形式留存一笔收入,若该收入在规定期限内用于购置新船,则可获得免税优惠;船东除可按最大比例20.6%的余额递减法计提折旧外,在购置船舶的第一年允许计提12%-18%的特别折旧。
2.新加坡推出海事金融激励计划发展海运信托基金。
新加坡海事局于2006年推出了海事金融激励计划(Maritime Finance Incentive Scheme,MFI),针对船舶租赁公司、船务基金和海事商业信托制定了优惠的税收措施,以此鼓励海运信托基金发展(见表1)。
海运信托基金可以使一些难以获得银行贷款的中小型船舶公司通过基金公司获得船舶使用权,而无需投入巨额的初始费用。
海事金融激励计划规定,只要租赁船舶的注册地为新加坡且由特许国际航运企业计划(AIS)企业经营,则船舶租赁公司、船务基金和海事商业信托在10年优惠期内购买船舶获得的租赁收入、套期保值收入、股息收入将永久豁免缴税直至船舶被出售;负责海运信托基金或企业的投资管理人所获得的收入可享受10%的优惠税率,期限10年;海运信托基金分红免征所得税,支付的利息无预提所得税。
失业保险制度的国际化比较及借鉴

世 界上 多数 国家 都 以职 工 的工 资收 入 作 为职 工 个人和 企业缴纳保 险费 的基 数 , 即按工 资收入 的 定百分 比征收保 险费 。但 是 , 乎所有 国家 都对 几
劳 动பைடு நூலகம்者 缴 纳 保 险 费 的 工 资 规 定 上 限和 下 限 , 过 工 超
、
失 业 保 险 基 金 筹 集 比较
雇主供 款 、 雇员供款 和政府财 政补贴 。三方 出资 的
依据 : 雇主期 望健 壮 劳动 力 的充足 供 给 : 员关 注 雇 失业 风险会给 自己带来收入损 失 ; 政府 对保 障 劳动
对等 的投保 费率 。例如 , 国 9 德 0年代保险 费率为工 人失业 前 3个月平均 毛工资 的 68 由雇主和 雇员 . %, 各缴纳 3 %。也有一 些国家采取级 差制投保 费率 , . 4 即劳动 者和企业 的投保费率各不相 同。 或是 雇主缴 纳 的费率 高些 , 或是 工人缴 纳 的 费率 高 些 , 总之 有
目前 ,世 界上 已有 5 0多个 国家 建立 了失业 保 险制度 。本 文拟从基 金筹集 、 贴给 付和行 政 管理 津 体 系三 大方 面对 各 国 的失业 保 险制 度进 行 总结 归
纳、 比较 分析 , 为我 国 失业 保险 制度 的改 革 完善 提
供借 鉴参考 。
一
一
两个因素 。
一
者基本 生活有义不容 辞的责任 。 失业保 险基金来 源 是上述一种 方式或几种方 式 的组合 。 究竟采 用何种
方式筹 集基金 取决于 如下考虑 : 政府对 失业 应 负责 任 的认知 , 社会 经 济 发展 水平 和 生活水 平 , 免 或 避 减轻 雇主对创造 就业机会 积极 性 的打 击 , 证有 充 保 足 的基 金来源 , 等等 。 失业 保 险基 金 的 筹 集 大致 有 以下 几 种情 况 :
存款保险制度的国际经验及对的启示

存款保险制度的国际经验及对的启示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深入推进和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金融风险也日益突显,保护金融消费者利益成为各国政府的共同责任。
为此,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目的是保护银行存款者的合法权益和金融市场稳定。
本文将探讨存款保险制度的国际经验,分析其对我国的启示。
一、存款保险制度的概念和目的存款保险制度是指由政府和银行合作设立的机构,主要负责保险银行存款者的存款,并为其提供相应的保障。
其主要目的是通过承担存款风险、提供赔偿保障等方式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防止金融市场失灵,维护金融稳定和社会和谐。
二、国际经验1、美国FDIC存款保险制度美国FDIC(Federal Deposit Insurance Corporation)存款保险制度是全球最为完善的存款保险制度之一,它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存款保险限额美国FDIC存款保险制度针对不同类型的存款,设置了不同的存款保险限额。
对于个人存款而言,最高的保险限额是25万美元。
而对于企业存款,最高的保险限额则为25万美元x每一个法人单位的多个账户,每个账户最多可以有50万美元的保险限额;同时,对于储蓄合同、信托基金等存款类型,其保险限额也分别有所不同。
(2)保证金系统美国FDIC存款保险制度还采用了保证金系统,即银行必须向FDIC缴纳一定数量的保证金,以备不时之需。
这种制度不仅可以保证FDIC及时地为存款者提供赔偿,还有助于银行保持良好的风险管理和财务稳健。
2、欧盟存款保险制度欧盟存款保险制度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国家层面上的存款保险制度,即各国政府在其境内设立的存款保险机构;二是欧盟整体的存款保险制度,即欧元区内的存款保险机构EFD (European Deposit Insurance Fund)。
(1)国家层面上的存款保险制度欧盟各成员国的国家层面上的存款保险制度之间有所不同。
例如,在德国,每个存款人的存款最高保险限额为10万欧元;而在意大利,每个存款人的存款保险限额则为10万欧元,如果存款人是家庭,保险限额就可以每人增加到10万欧元;在乌克兰和俄罗斯等国家,其存款保险限额甚至不足1万欧元。
国际投资风险论文

国际投资风险论文随着经济的发展,国际投资风险是当今世界各国所面临的一个共同问题,因此,如何防范国际投资风险显得尤为重要。
下文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国际投资风险论文的范文,欢迎大家阅读参考!国际投资风险论文篇1试论我国国际直接投资的风险及防范[摘要] 从经济发展的角度看,国际直接投资对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
本文从引入国际直接投资理论入手,分析我国目前国际直接投资的现状及其存在的风险;进而从不同角度提出了防范风险的一些对策。
[关键词] 国际直接投资21世纪以来,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迅猛发展,国际直接投资在世界经济舞台上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使国家之间、地区之间的经济联系越来越紧密。
但国际直接投资也不可避免地增加了宏观经济运行的不稳定性和风险性等。
因此,如何利用好国际直接投资、减少国际直接投资风险、提高国际直接投资的成功率,就成了一个值得重视和研究的课题。
在这一背景下研究我国国际直接投资风险及防范对策对于我国的经济发展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国际直接投资概述国际直接投资,是现代的国际资本流动的主要方式之一。
又称外国直接投资或对外直接投资,是指一国或地区的居民和经济实体作为投资人在另一国家或地区直接投资企业进行经营,以对该企业的经营管理具有有效的发言权为核心、以拥有持续利益为目的,实现最终目标和直接目标高度统一的一种长期投资活动。
按照国际直接投资的定义,国际直接投资直接参与经营管理,目标是获得被投资企业的控制权,以获得持续利益。
从子公司与母公司的生产经营方向是否一致看,国际直接投资可分为:(1)横向型投资;(2)垂直型投资;(3)混合型投资三种类型。
从投资者是否新投资创办企业的角度即投资方式的不同,可分为:(1)创办新企业;(2)控制外国企业股权。
从投资者对外投资的参与方式的不同,可分为:合资企业、合作企业、独资企业三种形式。
二、中国国际直接投资风险分析国际直接投资风险是指在一定环境和期限内客观存在的,导致投资企业在海外市场上生产经营管理等一系列过程中发生损失的不确定性。
存款保险制度的国际比较及经验借鉴

投保机构需缴纳保险费 ,以其缴纳保费之 日 所在营
业年度 的上一营业 年度最后 一 天的合格存 款合计额 为基 数, 除以 1 乘 以应 缴纳保 费之 日所在营业 年度 的月数 和 2
保险费,DC收取的保费主要取决于存款保费基数和保 FI
经 J I 委员会决议确定的保险费率 , DC 计算的结果 即为应 纳保费额。 DC的营业年度为每年 4 1 日至次年的 3 JI 月 1 月3 1日。投保机构在 J I DC营业年度开始后的 3 个月内 向J I DC缴纳保险费, 逾期者需缴滞纳金。
3 . 承保对 象 日 本存 款保 险公 司承保 的对象 为总部设在 日本国 内 的 以下金融 机构 , 实 行强 制投 保 : ) 并 ( 银行 , 括城市 银 1 包
1 . 资金来源 及运用
、
各国存 款保险制度分析
() - 美国存款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 一
1 . 资金来 源及运用
按照法律规定 ,最初设立美 国联邦存款保险公 司 fOC 的资金由美国财政部及 1 家联邦储备银行提供。 'l) 2 FI DC资金来源主要有以下六方面 : ) (资本金 ; ) 1 (投保机 2
【 作者简介】张洪菲( 8-, 黑龙江哈尔滨人, 1 5) 9 女, 哈尔滨商业大学金融学院20 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 08 保险理论与实务。
一
19 0 —
商业经济
第 21 年 第 1 01 期
St GY NG I o12 1 I AN EJ I J N .,01
种 方式 ,即 累计基 金制和 事后分摊 费用 制 ;三是特别 融
行、 地方银行、 第二地方银行 、 信托银行、 长期信用银行 ; (信用金库 ; ) 2 ) (信用组合和劳动金库。 3 以下机构不在承保
国际投资与金融市场的实证分析
国际投资与金融市场的实证分析一、引言国际投资和金融市场是现代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们的发展对国民经济的增长、社会稳定和国际贸易的平衡具有重要意义。
针对这一问题,本文将对国际投资和金融市场的实证分析进行探讨,以期为相关领域提供参考。
二、国际投资的实证分析国际投资是指投资者在国内或国外进行的投资活动,其涉及到跨境投资和国际金融流动等问题。
在这方面,国际投资的实证研究主要包括投资主体、投资形式、投资策略、经济效益等方面。
1.国际投资主体的实证研究国际投资主体主要涉及到外国直接投资和外国资本流入等问题。
其中,外国直接投资主要涉及到投资者通过外资企业等形式在国外进行投资,而外国资本流入则涉及到资本帐户上的资金流动。
在实证研究中,须重点关注这些主体的外汇交易、跨境资本流动和资本盈余等问题。
2.国际投资形式的实证研究国际投资的形式主要包括股票、债券、外汇、证券、商品等形式,这些形式对于投资主体的投资选择具有重要的影响。
在实证研究中,需重视不同投资形式的投资风险、收益和流动性等问题。
3.国际投资策略的实证研究在国际投资过程中,投资者的投资策略是非常重要的,包括资产配置、期权交易、投机交易等等。
在实证研究中,需主要关注投资策略对投资绩效的影响,探究如何通过投资策略提高投资收益,降低投资风险。
4.国际投资经济效益的实证研究国际投资活动的经济效益涉及到投资收益、投资成本、投资回报等方面。
在实证研究中,需分析这些效益对于国家经济增长、就业和财政稳定的影响。
三、金融市场的实证分析金融市场是指投资者在其中进行金融资产交易的场所,其包括股票市场、债券市场、货币市场等。
金融市场的发展对经济增长和社会稳定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在这方面,金融市场的实证研究主要包括市场运作、市场效率、市场风险等方面。
1.金融市场运作的实证研究金融市场运作涉及到证券市场价格和交易量等问题。
在实证研究中,需考察金融市场运作机制所带来的效益和问题,比如如何促进资本流动,如何提高资本回报率。
国际投资环境分析报告
国际投资环境分析报告一、引言国际投资环境是指不同国家的政治、经济、社会和法律制度等因素对外国投资的影响。
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国际投资在推动全球经济增长和资源配置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本报告旨在对国际投资环境进行深入分析,为投资者提供决策参考。
二、宏观环境分析1.政治环境政治稳定是吸引外国投资的基础。
国家的法治水平、治理能力和政策稳定性都会对投资环境产生重要影响。
政府的行政效率、反腐倡廉以及政策透明度等因素也需要考虑。
2.经济环境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经济增长率、产业结构以及经济竞争力都是投资者关注的重点。
稳定的宏观经济环境、健全的金融体系以及改革开放政策的落地都将为外商投资提供有利条件。
3.社会环境社会稳定、文化适应、人民素质等社会因素也对投资环境有重要影响。
投资者需要考虑当地的文化习俗、社会安全以及人才培养等方面的因素。
三、法律环境分析1.投资保护国家的法律制度对外国投资的保护机制是投资者关注的重点。
投资促进法、产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健全性和执行力都会对国际投资环境产生积极影响。
2.投资准入国家对外国投资的准入条件、限制和审批流程是投资者关注的焦点。
透明、公正的准入规则以及简化的审批程序将吸引更多的外国投资。
自由贸易区、经济特区等特殊投资区域可以进一步提供投资便利。
3.合同法制度合同作为投资者保障权益的重要工具,国家的合同法制度和法院司法保障体系需要完善。
确保合同的可执行性和保护投资者权益的有效性对于国际投资环境至关重要。
四、市场环境分析1.市场规模国际投资者一般会优先选择市场规模较大、消费潜力较高的国家。
国内生产总值、人均收入水平、消费习惯等指标对投资环境具有重要影响。
2.市场竞争市场竞争的程度对投资者的回报率和市场份额分配具有直接影响。
了解市场竞争的现状、行业竞争者以及市场准入条件等信息对投资者的决策具有重要意义。
3.行业前景投资者需要对所投资领域的市场前景进行准确评估。
了解相关行业的发展趋势、政策支持以及市场供需状况等因素对于投资成功至关重要。
保险投资的国际比较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V【 . 3 J 2 No. j 3 Au g.2 0 06
保 险投资 的国际 比较及其对 我 国的启 示
熊 菲 , 乔桂 明
( 州 大 学 商 学 院 , 苏 苏 州 2 52 ) 苏 江 10 1
摘
要 :近 几 年 来 , 国保 险 业发 展 迅 猛 , 险 公 司积 累 了 大量 的 闲 置 资 金 , 我 保 因此 , 一 步 完 善 和 发 展 保 进
一
、
保 险 投 资 的 国 际 比较
美、 、 英 日是 世界 上保 险业 最 为发 达 的 国家 , 保 费 收入 巨 大 , 险投 资 比例 较 重 , 资运 作 效 果 其 保 投
也很 明显 。
首先 , 保 险投 资结 运 用 率均 达 到 9 % 以上 … , 资领 域 涉 0 投 及有 价 证券 、 动产 、 款和存 款 等 , 在具 体投 资方 向上 又各有 侧重 ( 表 1 。 不 贷 但 见 )
维普资讯
第 2 第 3期 3卷
20 0 6年 8月
苏州科技学院学报 ( 会科学版 ) 社
J u  ̄ n nv ri f cec n eh oo yr S zo S ca in e om, fU iest o in ea dT c n lg J uh u( oil e c ) y S f c S
资 , 中获得 收益 , 从 以达 到 资金 增 值 的 目的 的一 种 经 济 活 动 。 由于 保 费 收支 所 存 在 的 时 间 差 和 数 量 差, 使保 险公 司 积 累了大 量暂 时 闲置 资金 , 为保 险 资金 投 资创 造 了 可 能 ; 时保 险公 司 的生 存 发 展 及 同 自身 职 能 的履行 , 也使 保 险资 金 的投 资成 为必 然 。从 国际 上看 , 无论 是发 达 国家 还 是发 展 中 国家 的保 险公 司 , 险投 资都 是其 提高盈 利 , 保 获得 更 大竞 争力 的主要 手段 之一 。本 文将 在对 发达 国家的 保 险投 资模 式 比较 分 析的基 础上 , 合我 国实际 , 出对 我 国保 险投资 发展 的建 议 。 结 提
国际投资法体系
国际投资法体系国际投资法体系是由一系列国际协定、条约和国际惯例构成的,旨在规范跨国投资活动和保护投资者权益。
以下是国际投资法体系的主要组成部分:1. 双边投资协定(Bilateral Investment Treaties,BITs):这是两个国家之间签订的协定,旨在促进和保护双方之间的投资。
BITs通常规定了投资者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公平和公正待遇、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合理和公正对待等。
2. 多边投资协定(Multilateral Investment Treaties):多边投资协定是由多个国家签署的协定,旨在在更广泛的范围内促进和保护投资。
最著名的多边投资协定是《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条例》(Convention on the Settlement of Investment Disputes,简称ICSID条例),它建立了一个国际仲裁机构,用于解决跨国投资争端。
3. 自由贸易协定(Free Trade Agreements,FTAs):自由贸易协定不仅涵盖贸易方面的规定,还包括投资保护的内容。
FTAs通常规定了投资者的权利和义务,以及一些特定的投资保护措施。
4. 国际公约和条约:一些国际组织或国家之间通过签署公约或条约来规范和保护跨国投资。
例如,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United Nations Conference on Trade and Development,UNCTAD)制定了《国际投资协定的国际质量标准》(International Standards on Foreign Investment),以提供有关国际投资法的准则。
5. 国际惯例和法律原则:国际投资法体系还包括一些基于惯例和国际法律原则的规定。
例如,国际法上的“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原则适用于国际投资法,并确保对外国投资者给予公平和公正的待遇。
需要注意的是,国际投资法体系是一个复杂的领域,其中的规定和原则在不同的国际协定和法律文件中可能存在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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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谈谈关于国际投资保险制度研究及借鉴 谈谈关于国际投资保险制度研究及借鉴 作者 边嵘 [摘要]: 随着我国海外投资的逐年扩张,建立一个完善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来保障我国投资者的利益已经迫在眉睫。本文通过对当前国际上最具代表性的美、日、德三种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模式对相应问题的具体规定的对比分析,取其精华,就构建我国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从立法模式,保险人,投保人,承保险别,保险对象,保险费率、保险期限、赔偿责任六方面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海外投资 保险制度 比较研究 构建设想 一、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概述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是资本输出国对本国的海外投资依据国内法所实施的一种对政治风险进行保险的制度,其操作程序为:海外投资者以政治风险作为保险事故,向本国主管海外投资保险的机构申请保险;经主管机构审查获得批准后,与承保机构订立保险合同;缴纳保险费;当该保险事故发生,被保险的投资者蒙受损失时,承保机构依保险合同负责赔偿;保险机构补偿损失后,可向东道国行使代位求偿权。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起源于美国。1948年,美国开始实施复兴欧洲经济的马歇尔计划,大量的向西欧国家输出资本,与此同时制定了“经济合作法案”并设立经济合作署负责管理援外及海外投资事务,其中包括对私人海外投资的保险。 二、国际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主要模式比较研究 自美国率先实行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以来,该制度就显示出了它在鼓励本国私人海外投资、促进本国经济发展、扩大劳动力就业等诸多方面的有利作用,世界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纷纷仿效,日本于1956年,德国于1959年,法国于1960年,挪威于1964年,英国、丹麦、澳大利亚于1966年,荷兰、加拿大于1969年,韩国、瑞士于 2
1970年,比利时于1971年分别建立了各具特色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1]但总的来说,主要形成了以美国、日本、德国为代表的三种模式。下面就这三个国家对三种模式对海外投资担保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比较分析以期对建立我国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有所裨益。 (一)、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法律基础 1、美国 根据美国法律,只有向和美国签订双边投资保证协定的国家的投资,才可以申请海外投资保险。投资者依据国内海外投资保险法律的规定向主管机构提出投保申请,经审查获得批准之后由保险机构承保,当投资者在东道国遭到投保的政治风险时由保险机构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理赔,而后保险机构即获得代位求偿权,依照同东道国签订的双边投资保险协议有权要求该东道国赔偿投资者因该国的政治风险而遭受的损失。也就是说,美国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法律基础是与东道国签订的各双边投资保险协定,以及国内的海外投资保险法规。这种制度也被称为双边海外投资保险制度。 2、日本 与美国不同,在日本只要是本国自然人或法人的海外投资,都可以申请海外投资保险,而不论其投资的东道国是否与日本签订双边投资保险协定。当保险机构按照合同理赔后,即依照国际法上外交保护的一般原则行使代位权。其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基础仅为国内有关海外投资保险的法律法规。而因这种制度也被称为单边海外投资保险制度。 3、德国 德国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又有一些差别。它虽然没有像美国一样把与东道国定有双别投资保险协议为投保前提,但是又不似日本那样实行完全单边的保险制度,在实际的运作中过程中,德国往往与投资东道国之间订立双边投资保险协议,并以此为依据索赔。但总的来说仍可将德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法律基础看作是其国内法律。 (二)、审批及承保机构 1、美国 在美国,海外投资保险业务由“海外私人投资公司”全权负责,该公司一方面是“在美国国务院政策指导下 3
的一个机构”,其法定资本由政府拨款;另一方面,该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完全按照公司的体制和章程经营管理。[2]实际上该公司是直属于国务院领导下的独立的政府公司。所以在美国,审批及承保机构是同一个主体,即由单独的政府公司来经营保险业务。 2、日本 对海外投资保险的申请由通产省的企业局负责审批,而经批准的保险业务则由该局下设的长期输出科承保。可见,在日本保险的审批和承保机构是分离的,分别由不同的政府机构负责执行。 3、德国 在德国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中,法定保险人为德国政府,但是对海外投资保险的申请由经济部、财政部和外交部代表组成的有决议权的委员会,以及会计审核院和联邦银行代表的咨询委员会负责审查批准,至于具体经营保险业务的的承保机构则为德国信托监察公司和黑姆斯信用保险公司。德国的审批机构和承包机构虽然也是分离的,但是与日本的模式又有差别,它是由政府机构和国营保险公司公司共同执行的。 (三)、承保险别 海外投资保险承保险别不是一般的商业风险,也不是自然风险,而是特殊的政治风险。一般包括外汇险、征用险、战争险三种基本的险别。 三国虽然都将三种险别纳入承保范围,但在具体规定上又有所不同,而且日本和德国还根据本国海外投资的实际需要增加了一些其他的险别,详见下表: 国家 承保险别 美国 日本 德国 外汇险 只承保禁兑险 既承保禁兑险、又承保转移险 既承保禁兑险、又承保转移险 征用险 把契约权也列为征收对象 规定构成征收行为一般应持续一年以上 在合营企业国有化时,海外投资者所持有的股份被强制转让者,也属征收 战争险 因战争险所受的损失仅限于投资财产的有形资产的损失,而不包括无形财产的损失损失只限于投资者所受的直接损失,不包 括间接损失 因战争险所受的损失既包括投资财产的有形资产的损失,又包括无形资产的权益因外国政府的侵害 4
所受的损失 对战争险所致的损失是否只限于直接损失,而不包括间接损失,无明文规定 因战争险所受的损失既包括投资财产的有形资产的损失,又包括无形资产的权益因外国政府的侵害所受的损失 对战争险所致的损失是否只限于直接损失,而不包括间接损失,无明文规定 其他 无 资源开发领域的投资,如果由于不可归责于投资者的事由,投资对方破产或其债务在 6个月以上迟延履行等信用风险。 承保迟延支付、险货币贬值险 (四)、合格投资者 1、美国 (1)具有美国国籍的美国公民;(2)依据美国联邦、州或所属地法律设立的公司或者其他社团,其资产全部或至少51%为美国公民、公司或社团所有;(3)外国公司或社团其资产的全部或至少95%为美国公民、公司或社团所有者。 2、日本 仅笼统规定为向海外投资的自然人和法人,但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可以不是同一人。即投资者和保险合同的签订者可以不是同一个人,当然该签订者须得到投资者的认可。 3、德国 在德国有住所的德国公民,或根据德国法律设立但在德国没有住所的公司或社团 。 (五)、合格投资 1、美国 (1)新的投资项目,但在一定条件下包括现有企业的扩大、现代化及其发展的投资;(2)美国总统批准的,并经过保险公司认可的实行保险、再保险或保证的、在不发达国家和地区实行的投资项目;(3)外国政府批准的投资项目;(4)在同美国订有投资保证协定的国家和地区的投资项目。 5
2、日本 (1)以参加事业经营为目的而投向海外法人或社团的股份股本等;(2)合营公司(外国法人)的当地股东向该公司的长期贷款,其债务偿还期在5年以上者,但以该公司与股东具有同一国籍为限;(3)日本投资者能直接支配经营的外国法人的长期贷款(4)为进行“海外直接事业”,直接以日本人名义取得的不动产或其他权利(5)以开发输入资源为目的的外国法人(非日方经营支配的)为期5年以上的长期贷款 。 3、德国 (1)以资金、事物或其他方式参股境外企业;(2)德国企业境外分公司或或工厂的增资;(3)为境外企业提供类似参股的贷款;(4)参股及类似参股的贷款;(5)盈利回收 (六)、保险费率、保险期限和赔偿责任 各国海外投资保险的在保险费率、保险期限、何赔偿责任方面的规定如下: 国别 项目 美国 日本 德国 保险费率 外汇险0.3% 征用险0.4-0.8% 战争险0.6% 三项风险同时投保1.5% 每100日元55钱 (1日元=100钱) 资源开发投资项目每100日元70钱 保险期限为5年以内的0.6% 保险期限为5-10年的1.0% 保险期限为15-20年的1.5% 保险期限 一般不超过20年 一般为5-15年 6
因被投资企业的需要可以超过15年 原则上15年 设计生产设备制造需较长时间的20年 保险赔偿责任 承担投资者损失的90% 承担投资者损失的80-95% 承担投资者损失的90% 三、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构建设 (一)立法模式 我国已采用集双边与单边保险模式优势为一体的德国模式。就两种模式本身而言,自然是双边模式比较优越。原因在于,双边模式中保险机构行使代位权的依据是双边投资保险协议,属于国际法范畴,将本国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的矛盾上到国与国之间的矛盾,依照国际条约索赔,有利于求尝权的顺利实现,提高了保险海外投资保险机制的效率;而对于单边模式,其行使代位权的依据是国际法上的一般外交保护原则,在该原则项下,母国只由在本国投资者用尽东道国的当地地救济之后,才可以行使代位求尝权。当地救济无疑是一个费时费力的过程,不利于保护本国投资者的利益。 但是问题就在于,到目前为止,与我国签订双边投资保证协定的国家有100多个,但是我国海外投资的东道国却达到140多个[4],如果采取完全的双边模式,将不利于对我国投资者的保护,且当前我国对海外投资采取的是鼓励和,多元化的政策,一旦采取双边模式,无疑会影响到该政策的实施,打击投资者的积极性。 所以,我国的海外投资制度应采取以德国模式,并加快向完全的双边模式的转变。具体做法是:扩大我国双边投资保证协议的范围;提高对非协议国投资的保险的要求(例如较高的保险费率),以达到对国内海外投资的宏观指引。 (二)保险人 应采取类似美国的由专门的政府公司经营海外投资保险业务的模式。不少学者认为我国应更多借鉴德国模式,在保险机构设置上,采取审批机构与经营机构相分离的立法模式: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主管 (财政部、外交部参加),负责保险业务的审批;保险业务则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具体承办。[5] 但笔者认为不妥,由三部门组成审批机构固然有其便利之处。但是各部门应该根据其组织法各司其职,如果要其另外承担保险审批业务的话,一方面会分散其处理原本就十分繁琐的业务的精力,另一方面也不适当的扩大了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