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请销假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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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机关干部请销假制度规定(3篇)

2024年机关干部请销假制度规定(3篇)

2024年机关干部请销假制度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休假请假制度(暂行)一、病假(一)请假手续1、请假请病假七天以上的,须本人持县级以上公立医院诊断证明、医疗专家出具的病休意见,填写《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假审批表》,经单位批准、主要领导签字后方可休假。

2、续假请病假两个月以上的,须本人每月到单位(本人确实不能回单位的,单位须派人面见本人核实病情)办理续假手续后方可继续休假。

病休期满恢复工作后,不是因为过于劳累旧病复发或另患其他疾病,而是原串疾病本来就没好,恢复工作一年内又续假的,其恢复工作前后的病假时间连续计算。

3、医务鉴定请病假六个月以上的,单位须对请假者进行医务鉴定。

经县级以上医务鉴定部门鉴定能坚持正常工作,但本人拒不上班的,按旷工论处。

经鉴定符合病退条件的,办理病退手续。

经鉴定因病不能正常工作,但又未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可准其继续休假;每满六个月再进行鉴定,符合条件的准予继续休假。

超出国家规定医疗期仍不能上班的,根据国家规定予以辞退或解聘。

(二)病假待遇1、基本工资①工作人员病假不满两个月的,发给基本工资。

②工作人员病假两个月以上的,从第三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基本工资: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____%;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基本工资照发。

③工作人员病假六个月以上的,从第七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____%;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____%。

试用期人员请病假的,以其试用期工资为基数计发病假工资;其试用期相应延长。

2、津贴补贴和绩效工资①执行统一津补贴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保留其生活性补贴。

对工作性补贴,病假不满三十天的,根据考核结果予以发放;三十天以上的,不再发放。

②执行绩效工资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保留其基础性绩效工资。

对奖励性绩效工资,病假不满三十天的,根据考核结果予以发放;三十天以上的,不再发放。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休假及请销假制度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休假及请销假制度

事业单位
休假及请销假制度
为切实加强作风建设,增强工作人员组织纪律观念,规范请销假制度,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探亲假和公休假
凡符合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和《江苏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休假制度的规定》条件和工作人员,可享受探亲假和公休假。

符合休探亲假和公休人员申请休假,按以下程序办理:休假前由本人提交书面申请,经处领导批准并报送办公室备案后实施。

对有休假待遇而当年因工作需要未作安排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病事假
凡因病因事请假的,必须履行请假手续。

工作人员因病休假,必须持有指定医疗单位盖章的病假证明(急症除外),按医生建议的时间休息。

三、婚假、产假和丧假
凡符合享受婚假、产假的工作人员,应办理书面请假手续,按《江苏省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工作人员直系亲属(指配偶、双方父母和子女)去世
后,经批准按有关规定给予丧假,一般为3天。

四、销假、续假
请假人员假满后应及时销假。

如需续假,应在原定假期前两天提出申请,按请假的审批程序报有关领导批准,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延长假期。

凡没有按时销假或续假又无特殊理由的,作为旷工处理。

对违反规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必要的纪律处分。

公休假,事、病产假,探亲假等各类假期计算,按照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机关请销假制度范文(完整版)

机关请销假制度范文(完整版)

机关请销假制度-其他公文为保持局机关正常工作秩序,进一步加强机关日常管理,树立良好形象,结合工作实际,依据《关于工改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事假期间工资待遇有关事项的通知》(皖人社秘〔2013〕290号)等政策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事假1、审批程序(1)局领导班子成员及其他副处级以上干部请假,按市委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2)分局、机关科室、局属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事假1天以内由局分管领导审批;1天以上由局主要领导审批。

(3)机关其他工作人员事假1天以内由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1-3天以上由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局分管领导审批;3天以上报局主要领导审批。

2、工作人员事假期间工资待遇按照《关于工改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事假期间工资待遇有关事项的通知》(皖人社秘〔2013〕290号)执行。

(二)病假1、审批程序(1)分局、机关科室、局属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病假3天以内,由局分管领导审批并报告局主要领导;病假3天以上由局主要领导审批;(2)机关其他工作人员病假3天以内,由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3-15天,由局分管领导审批;15天以上由局主要领导审批。

(3)病假需提供诊断书或住院证明等材料;急病者可先就诊,然后补办有关请假手续。

2、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按照《关于工改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事假期间工资待遇有关事项的通知》(皖人社秘〔2013〕290号)执行。

(三)年休假休年休假要服从工作需要由各部门根据工作情况统筹安排,提前向分管领导报告。

年休假审批程序及权限比照事假执行。

年休假标准如下:工作年限满1年不满10年的工作人员,年休假5天;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工作人员,年休假10天;工作年限满20年及以上的工作人员,年休假15天。

(四)婚、丧、育、探亲假按国家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五)其它规定1、工作人员请假,须填写请假审批表,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后,报局人事教育科备案。

2、请假期满结束后应及时办理销假手续(以考勤记录为准)。

机关事业单位请销假管理制度

机关事业单位请销假管理制度

机关事业单位请销假管理制度
一、全局工作人员请事假、病假、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产假等,须书面申请,经批准后交组织人事处留存。

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先办理请假手续的,应电话告知审批人,事后补办手续。

假期结束后,须在2日内向审批人和组织人事处销假。

二、工作人员请探亲假、年休假、婚假,原则上应一次休完法定天数。

分两次休假的,应先经分管领导同意,分别办理请假手续。

三、工作人员请事假应详细说明原因,请病假3天以上须出具医院证明。

四、工作人员请探亲假、年休假、婚假,由分管人事工作的局领导审批。

各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请假,由分管领导审核,局长批准。

各处室、单位副职请假,3天以上,由局分管领导审核,局长批准,2天以内(含2天)由局分管领导批准。

一般工作人员请假1天以内(含1天),由所在处室或单位负责人审批,1天以上由处室或单位负责人审核,局分管领导审批。

五、经批准参加专业培训、申报专业技术职称、参加学历学习,因面授、培训或考试占用工作时间的,不记作事假。

未经批准参加学习、培训的,不得占用工作时间,确需占用的,须请事假,未履行请假手续的,按旷工处理。

六、请假人因特殊情况需要续假的,须事先报经审批人同意,
假期结束后补办续假手续,否则,超假时间按旷工处理。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勤和请销假管理办法(试行)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勤和请销假管理办法(试行)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勤和 请销假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县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公职人员的管理,严肃工作纪律,规范工作人员考勤管理,维护机关事业单位良好工作秩序,打造风清气正的发展环境,根据《贵州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和《贵州省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赫章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勤和请销假管理办法(试行)》。 第二条 工作人员严格执行考勤管理和请销假制度。干部职工因病因事请假,必须履行请销假手续。请销假坚持事先请假、事后销假、分级负责、严格管理、严格程序和按管理权限审批的原则。工作人员请病假的,必须是因病无法坚持正常上班的方可请假,请假期限根据实际病情确定。私事应尽量安排在双休日和节假日办理,如无特殊情况,上班时间不准随意请事假。请假原则上以书面请假为准(请假条必须注明请假事由、请假起止时间,按程序报经相关领导签字同意后才能生效),特殊紧急情况来不及书面请假的,应通过手机短信请假,得到同意请假的回信后视为批准,但事后要补办书面请假手续。请病假达一个月以上的,要提供县级以上公立医院疾病证明书及治疗发票复印件(原件须 同时送审,经医生签名和医院盖章方有效)。若遇特殊情况超假的,应办理续假手续。请假期满返回工作岗位后,要及时办理销假手续。对于既无正当理由,又未办理续假手续的按旷工处理。口头、电话请假的一律无效。 第三条 干部职工一年内请病假累计超过2个月或事假累计超过1个月的,取消年终评先选优的资格。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县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公职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 第五条 本办法由县纪检监察、组织、人社、财政、卫生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请假审批程序 第六条 请假审批程序 (一)正科级领导干部请假3天(含3天)以内并在县内的,县直部门的向县分管领导请假获准,乡(镇)的向县委常委、组织部长请假获准,并向县委书记汇报;3天以上并在县内的,向县委书记请假获准;离开县域的,一律向县委书记请假获准。属政府工作部门主要领导或乡(镇)长的在向县委书记请假的同时向县长汇报。 (二)副科级领导干部请假3天以内(含3天)的由本单位主要领导审批;连续请假3天以上7天以内(含7天)的,县直单位的报经县级对应分管领导审批,乡(镇)的报县委常委、组织部长审批;连续请假7天以上15天以内(含15天)的, 由县委常委、组织部长审批;连续请假15天以上的由县委书记审批。 (三)股级干部及以下工作人员请假2天以内(含2天)的,由单位分管领导审批,并向主要领导汇报;连续请假2天以上7天以内(含7天)的,由单位分管领导加注意见后,送单位主要领导审批;连续请假7天以上15天以内(含15天)的,由单位班子研究决定后,单位主要领导审批;连续请假15天以上的,经所在单位及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按干部管理权限分别报县委组织部或人社局审批。 (四)科级非领导职务干部请病、事假在15天以内(含15天)的,由所在单位主要领导审批;15天以上的,经所在单位主要领导同意,报县委常委、组织部长审批。 第七条 县委常委所在部门、县人大机关、政协机关、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工作人员请假的,由各单位主要领导审批。 第八条 经组织人社部门或主管部门批准或有计划地安排离职学习、培训或进修的,需同主管部门签订服务协议,年度考核和工资按有关规定执行。未经批准或安排擅自离岗学习、培训或进修的,按旷工论处。个人参加自学考试需离岗进行短期培训的,按事假处理。 第九条 工作人员请假获准后,需对从事工作进行妥善安排方可离岗,返岗后在1天内向批假领导报告销假。 第十条 连续请假15天以上的实行备案制。请假当事人在 获准请假的当天将请假条复印送相关部门备案。其中,科级干部的分别送纪委党风政风监督室、县考核办备案;县直单位一般干部的送所属纪工委备案;乡(镇)一般干部的送乡(镇)纪委备案。需执行病、事假工资的,由工资发放单位报送县人社局工资福利与退休股和县财政局执行病、事假工资。 第十一条 各单位考勤和请销假管理统一由办公室具体负责。上班时间需临时外出的,单位班子成员到办公室作去向登记,各科(股)室负责人经分管领导同意,一般工作人员的需经科(股)室负责人同意。 第三章 旷工、迟到、早退的认定和处理 第十二条 旷工、迟到、早退的认定 (一)旷工的认定。 (1)未请假或请假未获得批准离开工作岗位的; (2)请假期满未续假或续假未获得批准逾期不到岗的; (3)不服从工作安排及超过上班时间1小时到岗或下班时间提前1小时离岗的(经单位分管领导批准,需临时在外办公事的除外)。 (4)骗取医疗疾病证明请病假的; (5)离岗从事经商、办企业、承包工程、投资入股等活动的; (6)编造虚假理由请假的; (7)驻(包)村干部无正当理由未到村开展工作的; (二)迟到、早退的认定 坐班制工作人员未经单位主要领导同意,上班时间10分钟后到岗的认定为迟到,下班时间10分钟前离岗的认定为早退。上、下班时间以省人民政府规定的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为准。 第十三条 旷工、迟到、早退的处理 (一)连续旷工2天以内的,扣发当月全部实发工资的50%; (二)连续旷工3天(含3天)以上15天以内的,扣发当月全部实发工资;一年内累计旷工7天(含7天)以上30天以内的,扣发一个月全部实发工资。工作人员出现上述两种情况之一的,年终考核定为不称职或不合格; (三)连续旷工15天以上或当年累计旷工30天(含30天)以上的,扣发当月全部实发工资,并给予开除公职处分或作辞退、解聘处理; (四)迟到或早退2次以内的,扣发当月基本工资;当月迟到或早退3次(含3次)以上的,扣发当月全部实发工资的50%;当月迟到或早退5次(含5次)以上的,扣发当月全部实发工资。 以上工资扣发后,一律全部上缴县财政。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全县各级各部门应建立健全干部职工考勤和请销假登记制度,严格考勤干部到岗到位情况,实行每天上、下班签到,逐月公布干部出勤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全年干部职工累 计出勤情况与考核及评先选优挂钩。 第十五条 单位对长期病事假人员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程序上报审批、执行病事假工资而造成“吃空饷”的,一经查实,除由单位收回已经发放的一切工资福利上缴外,还要按“吃空饷”金额的1-3倍追缴单位公用经费,并对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进行问责。 第十六条 未按照本办法加强干部职工管理,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导致单位作风松散,干部职工到岗到位情况差的,经查实后,对单位年终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并由县纪委监察局、县委组织部对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情节严重,在社会上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管理责任。 第十七条 弄虚作假骗取疾病证明请假或编造虚假理由请假的一律加重处理。 第十八条 县内医疗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出具假医疗疾病证明的,依法依纪追究该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和相关医务人员责任,与请假当事人同惩处。县外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出具假医疗疾病证明的,由县纪委监察局向所在医疗机构纪检监察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九条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的,根据毕地纪发〔2010〕27号文件精神,由县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公安局按月将法律文书送相关部门,并送 县人社局工资福利与退休股,按黔人社厅通发〔2011〕284号、黔人社厅通〔2013〕252号文件规定核发生活费。 各工资发放单位如有干部职工长期请病假、事假或旷工、迟到、早退、“吃空饷”等情况的,按月将情况送相关部门备案,并送县人社局工资福利与退休股和财政局申报扣发工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由财政供养的临聘人员的考勤和请销假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纪委监察局、县委组织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实施之前已按相关规定作出处理的,维持原处理决定。本办法实施之前未作出处理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销假管理办法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销假管理办法

《恩施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销假管理办法(试行)》恩施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5年11月1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治理机关事业单位“吃空饷”问题的长效机制,严肃工作纪律,切实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根据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州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册正式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

第二章请假类别、期限第三条请假类别:请假分为事假、病假、婚假、产假、丧葬假、工(公)伤假、探亲假、带薪年休假等。

第四条请假期限:(一)事假。

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1年不满5年的,一年内事假累计不得超过7天;工作年限满5年的,一年内事假累计不得超过15天。

超过规定假期的,可用当年的年休假冲销。

(二)病假。

工作人员请病假期限根据实际病情确定。

对因病半年以上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由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单位同意后参加州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组织的伤病残等级鉴定,符合因病提前退休(职)条件的人员,可办理退休(职)手续;不符合退休(职)条件的人员,单位要督促其回单位工作;对虽然达不到病退条件,但病情确实影响正常工作,需请假休养治疗的,严格履行报批手续。

(三)婚假。

工作人员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

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另增加婚假15天(夫妻双方晚婚的,双方享受;一方晚婚的,一方享受)。

若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四)产假。

女性工作人员分娩可请产假,期限为:生育一胎或按政策规定准许生育二胎的,可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符合晚育规定(已婚妇女年满23周岁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增加产假30天,其配偶享受护理假10天;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请销假制度和考勤制度(通用10篇)

请销假制度和考勤制度(通用10篇)

请销假制度和考勤制度(通用10篇)请销假制度和考勤制度 1一、考勤制度考勤实行签到登记制度。

各单位应设兼职考勤员,负责每天上下班考勤登记工作,任何人不得委拖他人代签或代替他人签到,否则一经发现,双方均按缺勤处理,并责其作书面检查。

当天迟到或早退超过15分钟视为缺勤半天。

二、请销假制度(一)严格请假制度,实行分级审批:1、机关、事业单位一般工作请假二天以内的,由本单位分管领导审批;三至五天的,由单位主要领导审批;六天以上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分别报组织部、人事局审批。

2、单位副职领导请假5天以内,由本单位主要领导审批;6天以上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分别报组织部、人事局审批。

3、不论是病假、事假、法定假,都要按程序报批请假手续。

(二)各类请假由本人填写请假审批表,单位领导签署具体意见后报有关部门审批,审批表一式三份,审批机关、所在单位和个人各留存一份。

(三)如有特殊情况,不能事先办理请假手续的,应先口头向单位领导请假并按规定补办请假手续。

(四)请假期满要续假的,应办理续假手续,否则按旷工论处。

(五)假毕应及时办理销假手续。

三、法定假期规定(一)探亲假实行休假制度的职工(如学校的教职工),应在休假期间探亲;如果休假期较短,可由单位适当安排,补足其探亲假。

(二)病假1、病假2个月内,工资照发2、病假从第3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1)工作年限满10年,工资照发;(2)工作年限不满10年,工资发90%。

3、病假超过6个月,从第七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1)工作不满10年,工资发70%;(2)工作满10年及其以上的,工资发80%。

病假3天以上的,应有公立医院出具的病假证明;病假期间的工资不包括岗位津贴、出勤津贴和在岗津贴;但可以继续享受所在单位的`生活福利待遇。

(三)产假1、怀孕4个月以内流产者15-30天;怀孕4-7个月流产者,假期42天。

2、正常分娩者,假期90天;晚婚晚育领取独生子女证的,产假135-180天,夫妻为双职工的,男方可享受一周的照顾假。

事业单位请休假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请休假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事业单位人事管理,保障工作人员合法权益,确保单位工作正常运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的全体工作人员。

第三条事业单位请休假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障工作人员休息权,维护单位工作秩序。

第二章请休假类型第四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休假分为法定节假日、年休假、事假、病假、产假、婚假、丧假、探亲假等。

第五条法定节假日: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六条年休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单位实际情况,规定年休假的具体天数。

第七条事假:因个人原因需请假者,可申请事假。

第八条病假:因患病需请假者,可申请病假。

第九条产假、婚假、丧假、探亲假:根据国家规定和单位实际情况,规定具体假期和待遇。

第三章请休假程序第十条请假手续:(一)事假:填写《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假申请表》,经部门负责人审批后,报单位人事部门备案。

(二)病假:需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假证明,填写《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假申请表》,经部门负责人审批后,报单位人事部门备案。

(三)产假、婚假、丧假、探亲假:按照国家规定和单位实际情况,履行相应手续。

第十一条请假审批:(一)部门负责人审批:对事假、病假、婚假、丧假、探亲假等,由部门负责人审批。

(二)单位人事部门审批:对超过部门负责人审批权限的请假,由单位人事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请假销假:(一)请假人员应按时销假,特殊情况需延期者,应提前办理延期手续。

(二)请假期间,如遇特殊情况需提前返回工作岗位,应立即销假。

第四章请休假待遇第十三条事假:事假期间,工资待遇按单位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病假:病假期间,按照国家规定和单位实际情况,享受病假待遇。

第十五条产假、婚假、丧假、探亲假:按照国家规定和单位实际情况,享受相应假期和待遇。

第五章监督与处罚第十六条单位应加强对请休假的管理,定期对请休假情况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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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请销假制度
事业单位请销假制度是指员工在工作期间因特殊原因需要请假或者销假的相关规定和流程。

请销假制度的目的是为了合理协调员工的个人事务和工作任务的安排,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

一、请销假的定义和适用范围
请销假是指员工根据个人特殊原因需要暂时离开工作岗位一段时间,并将请假事由和期间告知上级领导和人事部门。

适用范围为本单位在编、计划或者合同工,并已经正式上岗工作的人员。

二、请假的种类和流程
1.病假:员工因身体不适需要请假时,应当向上级提出申请,
并附带医生出具的病假证明。

病假不超过三天的,须在离岗前一天提出请假申请;病假超过三天的,则需要提前三天之内提出请假申请。

2.事假:员工因家庭、私人原因需要请假时,应当向上级提出
申请,解释请假事由并获得批准。

事假应当提前一天递交申请,并应当附带相关证明材料。

3.婚假、丧假、产假和陪产假:员工根据法定规定需要休假时,应当提前7天向上级和人事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带相关证明材料。

婚假可享受3天,丧假可享受3至7天,产假可享受128天,陪产假可享受15天。

4.年休假:员工根据工龄和工作时长享受年休假时,应当提前7天向上级和人事部门提出申请。

年休假的具体天数根据员工工作年限及相关规定进行调整,并应当在1年内使用完毕,否则作废。

三、销假的流程和注意事项
1.销假的流程:员工在结束请假事由后,应当在离岗前一天将销假申请书递交给上级,上级审批通过后,将销假申请报告给人事部门。

2.销假期限:员工提出销假申请后,应当立即返回工作岗位,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迟回岗,应当提前向上级和人事部门说明情况,并获得批准。

3.销假审批:上级领导对员工的销假申请进行审批,并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同意或者拒绝。

如销假期间发现其他问题或者情况有变动,应当及时向上级报告并获得批准。

四、违规处理和奖励制度
1.未按规定请假、销假,或者请销假时提供虚假材料的,将按纪律处分来处理,并扣除相应的工资。

2.按规定提前请假、销假,并提供真实有效的材料的,将得到相应的奖励或激励,如奖励假期、晋升等。

在事业单位的请销假制度中,要明确员工请假的种类和流程,规定请假时的提前通知时间和所需提交的材料,以保证员工请假和销假的合规性和有序性。

同时,制度中应明确违反规定的处理办法和奖惩措施,以激励员工合理利用假期,确保工作和员工的权益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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