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分级评定标准

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分级评定标准
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分级评定标准

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分级评定标准附件1

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分级评定标准一、就医管理,70 分, 项目序号考评内容分值考核办法评分标准得分备注

医务人员应认真核对人、证、卡~年度内发现不核对人、证、卡的~门诊一

1 5 要求三者相符例扣

2 分、住院一例扣

3 分。人、证、

卡不符的~此项不得分。

年度内医保经办机构发现1 例冒名顶替现场抽查和医保经办机构1、参保身份核实就医~此项不得分。医保经办机构未发现日常监管记录为依据发现冒名顶替就医应如实记录或的~此项得ro 分。医保经办机构未发现2 10 复印相关依据~并及时通知医保的~医疗机构发现及时~并通知医保经办经办机构机构经查实的~发现1 例加2 分~本项

最高加分值10 分。

抽查10 一30 份病历~发现不符合出、严格执行出、人院和重症监护病3 10 人院标准的、不符合监护病房收治标准房收治标准的~一例扣2 分。平时审核满分5 分。

现场抽查和医保经办机构年度内根据医保经办机构参保人的投诉2 、就医情况 4 2 不推诱、拒诊参保患者日常监管记录为依据记录~发现1 例扣1 分。最高扣10 分。

抽查家庭病床病历5 一10 份~发现不符

5 3 严格执行家庭病床收治标准合家庭病床收治标准的~1 例扣l 分。扣

完为止。

住院期间统筹区内转外院的医疗按程序备案的得满分~记录不全的扣1 查阅文字记录。医保经办机6 费~符合医保范围的医疗费应予2 分。构日常监管记录为依据记账处理~并有文字记录 3 、转诊、转院情况 7 因疾病需要须转上级,或,下级查阅文字记录、医保经办机转院手续办理不齐全的~发现l 例扣1 医疗机构的~按规定办理转诊、3 构日常监管记录为依据分。扣完为止。转院手续

1

没有建立门诊外配制度的扣3分~制度不健全8 建立门诊外配制度 3 现场查阅文字资料的扣1分

4、门诊处方外配 9 外配处方专人管理现场查阅文字资料外配处方无专人管理的扣2分~管理不完善的

2 扣1分

10 因病情需要使用基本医疗保

险以外的药品、诊疗项目时~抽查存档或住院病历医师必须履行告知义务~经患抽查10-30份病历~每查出1例扣1分。平时10 与医保经办机构平时者及其家属签字后方可执行。审核得5分~最高扣10分。日常审核相结合 ,签字材料与病历一同保存, 5、知情权

11 及时向参保患者提供门诊、住

院费用结算清单和住院日费未提供费用明细的~门诊1例扣1分~住院扣5 现场抽查用清单 2分、扣完为止。

12 按实为参保人员结算~能提供

3 缺一项扣1分正规医疗费用发票

6、公章、票据管理现场检查 13 公章、票据专人管理

2 无专人管理扣2分

14 为本统筹区外的异地就医参能提供为统筹地区外异地参保人员服务的文字

保人员服务~熟悉异地参保人3 记录及熟悉异地参保人员医疗待遇的得3分~员的医疗待遇缺一项扣1.5分。无此项业务不得分。

15 现场抽查、听取介绍、能为异地经办机构提供服务的得1分~有文字7、异地就医管理为异地经办机构提供服务 3 记录的得1分~无此项业务不得分。查阅文字记录

16 为异地参保人员提供门诊有

不能提供有效发票、费用明细的发现1例~门效发票、门诊明细清单、住院4 诊扣1分~住院扣2分~扣完为止。结算有效发票、住院费用清单

2

二、医疗服务质量管理,70 分,

项目序号考评内容分值考核办法评分标准得分备注

处方书写规范、清晰、准确、处方书写不规范、不清晰、不完整的1 例扣分。

17 3 完整扣完为止。

抽查处方30 一50 份~药品使用不符合用药原1 、处方管理药品使用符合用药原则~符合18 10 现场抽查门诊处方或则或不符合医保管理规定的l 例扣2 分~最高医保管理规定存档处方扣20 分。

抽查处方30 一50 份~发现分解处方或分解人门诊不分解处方及就诊人次~19 2 次的~一例扣1 分~扣完为止~有套现医保基严禁空开处方套现医保基金金的此项不得分。

门诊不记载病历的~1 例扣1 分,记载病历不病历记录规范、清晰、完整~真实的~I 例扣2 分,病历记载不清楚、不完20 3 能为参保人员提供病历复印整、或病历记载与发生的医疗费不符合的~或现场抽查门诊病历、件发生的医疗费与病情不符的~1 例扣1 分。住院病历与医保经办

机构日常审核、监督 2 、病历管理记录相结合抽查病历10 一30 份~发现与疾病诊断不相符检查、治疗与疾病诊断及病程21 10 的检查、治疗及与病程记录不相符的~发现一记录相符项扣1 分。日常审核满分为5 分。

查阅文字记录、听取病历按规定存档保管的得2 分~不规范的扣分22 2 病历存档(按规定保管介绍 1 分。

3

抽查病历10 一30 份~以卫生部临床路径2010 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

年一刃1 版为评价准则厂发现凭空收费的、重23 10 用药复检查与治疗、与疾病诊断不符的~发现一项

扣2 分。最高可扣20 分。

日常审核与现场抽查严格执行卫生、物价等部门制抽查病历10 一30 份~不按规收费的~发现1 病历相结合 24 定的诊疗规范、用药指南等技5 例扣2 分。最高可扣10 分。术标准

严格执行浙江省基本医疗保发现将未列人基本医疗保险的诊疗项目或药品25 险所规定的诊疗项目扩药品10 记人医保支付的~1 例扣2 分。最高可扣20 目录分。

查阅文字记录和档根据统计数据~同级医疗机构按从小到大排名~

案~听取介绍~核对前五名得分。排名第一得3 分~第二名2 分~26 平均住院日 3 医保信息机构提供的第三名得1.5分~第四名得1 分~第五名得0.53 、质量控制指标

数据资源分。

27 每百门诊住院率 3 同上同上

出、人院诊断符合率达95 ,以上的可得3 分~28 出、入院诊断符合率 3 现场抽查 90 ,以上得2 分~85 ,以上得1 分~85 % 以

《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

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布部门: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信息来源:浙建建〔2012〕54号 各市建委(建设局),宁波市城市管理局,绍兴市建管局,义乌市建设局: 《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已经厅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自2012年9月1日起实施。原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浙建建〔1999〕190号)同时废止。 附: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三日

目录 1 总则...................................................................................................................................... - 1 - 2 安全管理............................................................................................................................... - 1 - 2.1一般规定 (1) 2.2安全生产责任制 (1) 2.3安全施工组织设计 (2) 2.4安全检查 (2) 2.5安全教育 (3) 2.6特种作业管理 (3) 2.7安全警示标志 (3) 2.8生产安全事故处理 (3) 2.9应急预案 (4) 3 文明施工............................................................................................................................... - 4 - 3.1一般规定 (4) 3.2现场围挡 (4) 3.3封闭管理 (4) 3.4施工场地 (5) 3.5材料堆放 (5) 3.6临时建筑 (5) 3.7办公与生活用房 (6) 3.8施工现场标牌 (7) 3.9现场防火 (7) 3.10保健急救 (7) 3.11综合治理 (7) 4 脚手架 .................................................................................................................................. - 8 - 4.1一般规定 (8) 4.2施工方案 (8) 4.3脚手架材质 (9) 4.4使用要求 (9) 4.5落地式脚手架 (9) 4.6悬挑式脚手架 (11) 4.7附着式升降脚手架 (12) 4.8卸料平台 (15) 5 基坑工程............................................................................................................................. - 15 - 5.1一般规定 (15) 5.2支护结构 (16) 5.3土方开挖 (16) 5.4降排水 (17) 5.5坑边荷载 (17)

《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

《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 市政公用工程评选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的《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结合我省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的特点,特制定本评选实施细则,从而规范和推动我省市政公用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以下简称省市政标化工地)创建活动和评选工作的开展。 第二条全省范围内市政公用工程的建设各方主体都应按照国家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要求,积极开展创安全文明标化工地活动,自觉执行政府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相关法规和行业制定的自律规定,以人为本、关爱生命、注重民生,为创建平安浙江、小康和谐生态社会承担社会责任。 第三条省市政标化工地工程项目的安全和文明施工管理应达到省内先进水平,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是我省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安全文明管理的示范工地。 第四条省市政标化工地的创建实行备案制和参选制。施工企业应在工程开工一个月内向当地(设区市含义乌以及县、市、区)市政工程施工安全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单位(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报送备案表(见附件一),进行备案;要求参加创建省市政标化工地的施工企业应征得设区市主管部门同意后,二个月内向省市政行业协会送达备案表和创建市政标化工地专项方案。接受省市政行业协会组织专家进行评价。在当地工程建设安全监督终止后,竣工验收前,经设区市市政工程施工安全主管部门推荐,向省市政行业协会申领参选证书(见附件二)。 第五条受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托(浙建建〔2005〕41号文),省市政标化工地的评选和推荐工作由浙江省市政行业协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建立省市政标化工地评审专家库,成立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由评审委员会成员(须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出席)无记名投票确定省市政标化工地。评审委员会委员一般由省市政行业协会、省市政工程安全主管部门、参选工程较多的设区市(含义乌)市政工程安全主管部门或其委托单位等负责

2-《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市政公用工程实施细则》

附件: 《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 市政公用工程评选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的《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结合我省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的特点,特制定本评选实施细则,从而规范和推动我省市政公用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以下简称省市政标化工地)创建活动和评选工作的开展。 第二条全省范围内市政公用工程的建设各方主体都应按照国家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要求,积极开展创安全文明标化工地活动,自觉执行政府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相关法规和行业制定的自律规定,以人为本、关爱生命、注重民生,为创建平安浙江、小康和谐生态社会承担社会责任。 第三条省市政标化工地工程项目的安全和文明施工管理应达到省内先进水平,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是我省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安全文明管理的示范工地。 第四条省市政标化工地的创建实行备案制和参选制。施工企业应在工程开工一个月内向当地(设区市含义乌以及县、市、区)市政工程施工安全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单位(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报送备案表(见附件一),进行备案;要求参加创建省市政标化工地的施工企业应征得设区市主管部门同意后,二个月内向省市政行业协会送达备案表和创建市政标化工地专项方案。接受省市政行业协会组织专家进行评价。在当地工程建设安全监督终止后,竣工验收前,经设区市市政工程施工安全主管部门推荐,向省市政行业协会申领参选证书(见附件二)。 第五条受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托(浙建建…2005?41号文),省市政标化工地的评选和推荐工作由浙江省市政行业协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建立省市政标化工地评审专家库,成立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由评审委员会成员(须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出席)无记名投票确定省市政标化工地。评审委员会委员一般由省市政行业协会、省市政工程安全主管部门、参选工程

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管理制度

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管理制度 目录 1、医疗保险管理制度 2、医保工作制度及管理措施 3、医保工作定期总结分析制度 4、医保工作信息反馈制度 一、医疗保险管理制度 (一)机构管理 1.建立医院医保管理小组,由组长负责(组长由副院长担任),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医保工作。 2、设立医院医保办公室(以下简称“医保科”),并配备2名专职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院医疗保险工作。 3.贯彻落实市社保局有关医保的政策、规定。 4.监督检查本院医保制度、管理措施的执行情况。 5.及时查处违反医保制度、措施的人和事,并有相关记录。 6、加强医疗保险的宣传、解释,设置“医疗保险宣传栏”,正确及时处理参保病人的投诉(已设置投诉箱),保证医疗保险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 (二)医疗管理制度 1.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制,不推诿病人,接诊时严格核对《医疗证》、卡与参保人员本人相符,发现就诊者身份与所持《医疗证》、IC 卡不符时,应扣留医疗保险证,及时报告医院医保科,医院医保科及时上报市医保中心。 2、诊疗时严格遵循“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合理收费”的原则。 3.药品使用需严格掌握适应症。 4.收住病人时必须严格掌握入院标准,杜绝冒名住院、分解住院、挂名住院和其它不正当的医疗行为;住院用药必须符合医保有关规定,使用自费药品必须填写自费药品患者同意书,检查必须符合病情需要。 5.出院带药严格按规定执行。 (三)药房管理制度 1.严格执行国家发改委制定公布的药品零售价格,按医院药品

采购供应制度采购药品。 2、公布本院所使用的药品价格及一次性医用材料价格,接受监督。 3.确保医疗保险药品备药率达标,不得串换药品。 (四)财务管理制度 1.认真查对参保人员的医保病历、IC卡,把好挂号、收费关,按市医保中心医保费用管理的要求,准确无误地输入电脑。 2.配备专人负责与市医保中心医保费用结算和衔接工作,并按医保规定提供相关资料。 3.新增医疗项目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市医保中心上报。 4.严格执行医保中心的结报制度,控制各项相关指标,正确执行医疗收费标准。 5.对收费操作上发现的问题,做到及时处理,并有相关处理记录。 6.参保人员出院结帐后,要求查询收费情况,医保窗口和财务室做到耐心接待,认真解释,不推诿。 (五)信息管理制度 1.当医保刷卡出现错误时,窗口工作人员及时通知医保科,由窗口工作人员利用读卡程序来检查卡的质量,如卡有问题,告知持卡人到市医保中心查询。 2.当医保结算出现问题时,窗口工作人员及时通知医保科,由医保科来查对,确保结算正确,如在查对过程中发现问题,及时和医保中心沟通、协调。 3.信息管理员做好医保的数据备份,定期检查服务器,确保医保系统的正常运行。 二、医院医保工作制度及管理措施 (一)、医保工作制度 1.认真贯彻执行市政府及市社保局颁布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各项配套政策和管理办法。不断提高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服务水平,努力为广大参保患者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2.在副院长的领导下,认真遵守与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签订的《医疗定点机构服务协议书》各项规定,严格按照协议要求开展医疗保险管理工作。

浙江省工矿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标准(规范)

浙江省机械制造行业安全生产基本标准(试行)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浙江省境内机械制造企业。 2 引用标准 本标准引用的相关技术标准见附录A。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3定义、代号 3.1定义 3.1.1安全 人员没有受到伤害和死亡,财产未受到损失和破坏的状态或条件。 3.1.2事故 造成死亡、职业病、伤害、财产损失或其它损失的意外事件。 3.1.3危险因素 能导致人身伤亡、财产突发性损坏的因素。 3.1.4有害因素 能影响人的身体健康导致疾病或对物造成慢性损坏的因素。 3.1.5工伤 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责任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事故伤害和职业病伤害。 3.1.6安全评价 对生产系统存在的危险性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得出系统发生危险的可能性及其程度的评价。以寻求最低事故率、最少的损失和最优的安全投资效益。 3.1.7三级安全教育 入厂教育、车间教育、班组教育。 3.1.8五新 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设备、新材料。 3.1.9四不放过 事故原因未查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领导责任未追究不放过、广大职工未得到教

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未落实不放过。 3.1.10相关方 关注企业的职业安全卫生状况或受其职业安全卫生绩效影响的个人或团体。 3.1.11三同时 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从可行性研究至竣工验收、投入生产和使用,都必须严格按照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要求进行建设与管理,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3.1.12危险源 可能造成人员伤害、职业病、财产损失、作业环境破坏或其组合之根源或状态。 3.1.13危险源辨识 确认危险源的存在并确定其特性的过程。 3.1.14重大危险源 长期地或临时地生产、加工、搬运、使用或贮存危险物质,且危险物质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 3.1.15危险化学品 化学品中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等特性,会对人(包括生物)、设备、环境造成伤害和侵害的化学品。 3.1.16电气设备 包括发电、变电、输电、配电或用电的器件,例如电机、电器、变压器、测量仪表、保护装置、电器用具。 3.1.17安全特低电压 用安全隔离变压器或具有独立绕组的变流器与供电干线隔离开的电路中,导体之间或任何一个导体与地之间有效值不超过50伏的交流电压。 3.1.18Ⅰ类工具 它的防触电保护不仅依靠基本绝缘,而且还包括一个保护接零或接地措施,使外露可导电部分在基本绝缘损坏时不能变成带电体。 3.1.19Ⅱ类工具 它的防触电保护不仅依靠基本绝缘,而且还包括附加的双重绝缘或加强绝缘,不提供保护接零或接地或不依赖设备条件,外壳具有“回”标志。Ⅱ类工具又分为绝缘材料外壳Ⅱ类工具和金属材料外壳Ⅱ类工具二种。 3.1.20Ⅲ类工具

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办法

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 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提高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和文明施工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省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浙政发[2004]21号)等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以下简称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其施工过程安全生产管理和文明施工应达到省内先进水平,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是我省建筑施工安全最高奖。 第三条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的管理和评审工作由浙江省建筑业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 建立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评审专家库,成立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由评审委员会投票确定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除主任、副主任外,评审委员会委员由浙江省建筑业管理局在每次评审前,从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评审专家库由全省建设系统从事施工安全管理工作专家组成。 第四条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评审,主要依据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我省有关规定等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和规范。 第五条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评审数实行总量控制,择优评选。每年评审工程个数原则上控制在160个。申报指标分配按工程所在地属地原则分配,专业工程按相关专业部门分配,依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当地工程建设规模情况;

(二)当地安全生产总体水平; (三)适当考虑地区及专业平衡。 第六条创安全文明标化工地是建设工程全过程创优的重要组成部分,创安全文明标化工地和工程质量创优应具有一致性和互动性。“钱江杯”优质工程应先获得“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称号。 第二章评选范围和条件 第七条申报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的规模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10000座以上的体育场或3000座以上的体育馆; (二)1000座以上的影剧院; (三)150间以上的饭店、宾馆; (四)设区市城区10000平方米以上的综合楼、图书馆、教学楼、商场、单体住宅等,工程所在地在县(市)的,建筑面积可控制在8000平方米以上; (五)20000平方米以上功能有机联系的公共群体建筑,30000平方米以上配套建设的住宅小区,旧城改造中15000平方米以上连片建设住宅,10000平方米以上的高层商住楼,10000平方米以上统一规划建设的村镇住宅群,8000平方米以上配套的别墅区; (六)独立装置的工业设备安装工程; (七)建安工程量在2000万元以上的城市道路、桥梁、管道工程、垃圾处理、堤岸工程等市政公用工程;建安工程量在5000万元以上的隧道、轨道交通、净配水厂、污水处理、城市广场等工程; (八)规模无具体划分标准,但建安工程量在1000万以上的特殊工程; (九)一级公路或高速公路10公里以上,二级公路20公里以上,五级航道10公里以上,沿海码头万吨级以上,内河码头300吨级8个以上;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分级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分级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 件 号】京劳社医保发[2006]107号 【颁布部门】北京市其他机构 【颁布时间】2006-08-01 【实施时间】2006-08-01 【时 效 性】有效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了加强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调动定点医疗机构自我约束、自我管理的积极性,合理控制医疗费用,保证医疗保险基金合理支出,我们在认真总结定点医疗机构分级分类管理试行情况的基础上,对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和完善,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区、县医疗保险管理部门组织辖区内定点医疗机构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分级分类管理办法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六年八月一日 附件: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分级分类管理办法

分级分类管理是市、区两级医疗保险管理部门根据各自工作职责,分别确定管理重点,利用科学、合理的、定性、定量相结合的分类标准,客观公正地对定点医疗机构执行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情况、费用管理情况等进行综合评价,根据评价结果将定点医疗机构划分为A、B两类。在提高定点医疗机构自我规范、自我管理积极性,创造定点医疗机构间良性竞争环境的同时,通过动态监测管理,达到提高医疗保险服务水平、合理控制医疗费用、确保医疗保险基金合理支出的目的。 一、划分A、B类原则 每年度根据日常考核、费用控制、联审互查及综合管理情况等四方面十余项考核指标,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量化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将定点医疗机构划分为A、B两类。 (一)日常考核情况 1、根据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医保中心”)《关于加强对北京市定点医疗机构日常管理及考核的通知》(京医保发[2003]14号)精神,由市、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参保人员报销的门诊费用及定点医疗机构申报的住院费用进行审核打分,汇总累计。 2、定点医疗机构承担的医疗保险工作量。 (二)费用控制情况 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住院次均费用、平均住院天数、日均费用、药品费用占总费用的比例、自费费用占总费用的比例、住院次均费用与去年同比增长率等项目与同级同类定点医疗机构比较并进行量化考核。 (三)联审互查情况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协议宣传版.doc

2015年延边州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医疗保险服务协议(部分条款) 总则及基本制度 一、医疗服务的对象包括: 1.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普通参保人员、离休干部、二等乙级伤残军人; 2.城镇居民参保人员; 3.异地就医参保人员。 二、医疗服务范围分别为: 1.普通疾病门(急)诊医疗服务; 2.专科疾病门(急)诊医疗服 务;3.特殊疾病门诊医疗服务;4.住院医疗服务;5.专科住院医疗服务;6.统筹区外医院转诊转院初审;7.省内异地就医人员医疗服务;8.门诊慢(特)病医疗服务。 三、参保人员就医时(包括入院和转诊转院等),应当履行身份核实制度 (住院参保患者填写身份核实记录单),对其身份与社会保障卡进行核验,发现证件无效、人证不符的,不得进行医疗保险结算;有骗保嫌疑的,应当及时报告医保局。 四、参保人员因急症未携带社会保障卡的,可在门诊留观或住院时声明参 保身份,进行登记并出示相关凭证资料,经初步确认后,于72小时内出示社会保障卡,要补录其医疗费用。72小时之后出示社会保障卡的,自出示之时起,按参保人员处理,在此之前的医疗费用,由个人负担。 五、执行医疗费用知情制度,保证参保人员知情权,向参保人员提供门诊、 住院费用结算清单和住院日费用清单, 参保人员对医疗费用有疑义的,应做出合理解释。 六、执行自费费用参保人员知情确认制度。使用自费的药品和诊疗项目应 事先告知并征得参保人员或家属同意,并在同意书上签字(急诊抢救或手术除

外)。 七、城镇职工及城镇居民意外伤害实行审核制度,暂用现金垫付,填写《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住院患者情况表》,经医保局审核后,符合医保政策规定的意外伤害费用补录,出院时可以在医院直接刷卡结算。大中小学生发生意外伤害需要门诊治疗时用现金结算,治疗结束后医疗费按规定到医保局报销。未经审核及不符合医保政策规定的意外伤害发生的费用医保不予支付。对于意外伤害的患者,医生要认真核实意外伤害的原因,病历资料记载详实清楚,合理检查,合理用药。 就医服务管理: 一、应当做到住院医嘱、病程记录、检查结果、治疗单记录和票据、费用清单等相吻合。 二、入院基础检查项目是血常规、尿常规、肝功、血糖、乙型肝炎和丙型肝炎测定、艾滋病筛查、心电、胸部X光照相。 三、根据参保人员的病情按照诊疗常规进行辅助检查,近期内做过的检查,如非必要,不再重复检查。对其他同级别或高级别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临床检验结果,凡尚未超出该检验项目周期性变化规律所允许的时间,应实行互认,充分予以利用,避免不必要的重复检查。病程记录应明确记录辅助检查的必要性并有结果分析。 四、严格遵守卫生计生管理部门有关大型检查治疗的使用规定,不能将CT、MRI、彩超作为入院常规检查项目。 五、医师按照先甲类后乙类、先口服制剂后注射制剂、先常释剂型后缓(控)释剂型等原则选择药品。要按照处方管理规定,准确填写临床诊断,按照诊疗规范、药品说明书中的药品适应症、药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等开具处方,不过度用药和重复用药。 六、门诊药品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至一个月,但医师应当注

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

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 管理办法

转发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的通 知 各施工企业、监理单位: 现将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临海市建筑工程管理处 二○○五年八月二日 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建建〔〕41号 ( 8月1日 ) 各市建委(建设局),宁波市城市管理局,温州市市政园林局,绍兴市建管局,省级有关专业部门,省市政工程协会:现将《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原《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评审办法>》(浙质安监〔〕3号)同时作废。 附件:《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 二○○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

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提高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和文明施工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省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浙政发[ ]21号)等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以下简称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其施工过程安全生产管理和文明施工应达到省内先进水平,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是我省建筑施工安全最高奖。 第三条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的管理和评审工作由浙江省建筑业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 建立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评审专家库,成立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由评审委员会投票确定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除主任、副主任外,评审委员会委员由浙江省建筑业管理局在每次评审前,从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评审专家库由全省建设系统从事施工安全管理工作专家组成。 第四条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评审,主要依据是国家有关法律法

浙江省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基准标准(2011.04.29)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基准标准》的通知 浙教办〔2011〕63号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 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浙江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关于加强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的要求,我厅组织力量,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原《浙江省九年制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评定标准(试行)》进行了修订。现将新修订的《浙江省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基准标准》(以下简称“基准标准”)予以印发,并就有关实施工作通知如下,请认真执行。 一、高度重视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建设。本次新修订的“基准标准”,以国家、省有关设置标准为依据,规定了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必须达到的最基本办学条件,目的是要加快建设标准化学校,实现师资、设备、图书、校舍等资源在城乡中小学的均衡配置,不断促进义务教育高水平均衡发展。各地一定要充分认识依据“基准标准”建设标准化学校的重要意义,把标准化学校建设作为今后10年各地义务教育的工作重点,健全工作机制,完善配套政策措施,主动与发改、财政、人力社保等相关部门沟通联系,形成工作合力,扎实加以推进。 二、加强实施规划。各地要将公办、民办、民工子弟学校等凡承担义务教育的学校(不含完全中学)统一纳入标准化学校建设规划。要按照到2015年和2020年标准化中小学校比例分别达到学校总数的85%和95%的进度要求,对照“基准标准”,对各学校办学条件进行分析,科学制定建设规划。要将标准化学校建设纳入各地城乡总体规划,根据常住人口变化、城镇化建设进程、服务半径等因素,落实项目定点和空间,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 三、加大建设力度。各地要把标准化学校建设经费纳入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范围,切实加大投入力度。要通盘考虑学校各方面指标要求,均衡配置城乡教育资源。要重视学校“软件建设”,努力推动学校办出特点和水平。要建立健全校长和中高级职称教师在县域内合理有序流动机制,鼓励支持骨干教师到薄弱学校特别是农村学校任教。加强校长和教师的培训提升,不断提高专业化水平,使薄弱学校特别是农村学校、民工子弟学校尽快达到设置标准,确保办学质量。 四、认真组织评定工作。为加强区域统筹,标准化学校的评定工作由各设区市教育局负责组织实施。各设区市教育局可在严格把握“基准标准”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与本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办学指标要求。各地确定的指标要求原则上应不低于“基准标准”。考虑到一些历史原因和区域差别,各设区市具体实施中,可在生均用地面积、校舍建筑面积、生均集中绿地面积、田径运动场规格、校园“两证”(土地证、房产证)办理等5项指标中,允许选择不超过2项适当调低评定标准。其中,“两证”办理要求可放宽至“具有长期使用土地的凭证和校舍建设的立项、竣工验收材料或房屋长期租赁协议”,其他要求放宽至不低于相关“基准标准”指标的85%的水平。

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 的通知 浙建建〔2005〕41号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三章申报程序和申报材料 第四章评审程序 第五章评审纪律和奖励 第六章监督与管理 第七章附则 各市建委(建设局),宁波市城市管理局,温州市市政园林局,绍兴市建管局,省级有关专业部门,省市政工程协会: 现将《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原《关于印发》(浙质安监〔2002〕3号)同时作废。 附件:《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 二○○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提高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和文明施工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省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浙

政发[2004]21号)等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以下简称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其施工过程安全生产管理和文明施工应达到省内先进水平,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是我省建筑施工安全最高奖。 第三条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的管理和评审工作由浙江省建筑业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 建立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评审专家库,成立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由评审委员会投票确定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除主任、副主任外,评审委员会委员由浙江省建筑业管理局在每次评审前,从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评审专家库由全省建设系统从事施工安全管理工作专家组成。 第四条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评审,主要依据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我省有关规定等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和规范。 第五条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评审数实行总量控制,择优评选。每年评审工程个数原则上控制在160个。申报指标分配按工程所在地属地原则分配,专业工程按相关专业部门分配,依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当地工程建设规模情况; (二)当地安全生产总体水平; (三)适当考虑地区及专业平衡。

浙江省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基准标准

浙江省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基准标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高标准、高质量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更好地适应建设教育现代化的要求,推进学校建设的科学化、规范化,不断改善办学条件,提高学校办学水平,进一步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省中小学校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全省完全小学、初级中学以及九年一贯制普通学校(以下简称九年制学校)。 第三条本标准为中小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标准,各项指标均为约束性指标。 第四条本标准仅适用于各地标准化学校的评定。学校的基本建设仍以国家、省公布的有关定额标准为依据。 第二章规模和建设标准 第五条学校规模及班额人数 (一)完全小学宜设6班、12班、18班、24班、30班、36班,每班不超过45人。 (二)初级中学宜设12班、18班、24班、30班、36班、42班,每班不超过50人。 (三)九年制学校宜设9班、18班、27班、36班、45班、54班,小学段每班不超过45人,初中段每班不超过50人。

(四)实施小班化教育的学校,小学每班不超过30人,初中及九年制学校每班不超过35人。 第六条校舍用房的组成 (一)中小学校校舍由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办公用房、生活服务用房三部分组成。 (二)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 完全小学:设置普通教室;科学实验室、音乐教室、美术教室、计算机教室、综合实践教室等专用教室和仪器室等专业用房;图书馆(室)、心理健康辅导室、体育活动室和艺术舞蹈室等公共教学用房及其专业用房。 初级中学:设置普通教室;科学(理、化、生)实验室、音乐教室、美术教室、计算机教室、综合实践教室等专用教室和仪器室等专业用房;图书馆、心理健康辅导室、体育活动室和艺术舞蹈室等公共教学用房及专业用房。 九年制学校:设置普通教室;实验室(小学科学、初中理化生)、音乐教室、美术教室、计算机教室、综合实践教室等专用教室和仪器室等专业用房;图书馆、心理健康辅导室、体育活动室和艺术舞蹈室等公共教学用房及其专业用房。 (三)办公用房 中小学校应设置教学办公室、行政办公室、社团办公室及广播室、会议接待室、校史德育展览室、卫生保健室等管理用房。 (四)生活服务用房

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名单

附件 2015年度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名单 杭州市 1.工程名称:浙江音乐学院(筹)校区建设工程 施工单位及资质: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特级 项目负责人:陆优民/一级 监理单位及资质:杭州信安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综合 项目总监:程维强 参建企业:浙江建工幕墙装饰有限公司/浙江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 2.工程名称:华东勘测设计研究院办公楼、健身中心、餐饮、会议中心、地下室 施工单位及资质: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特级 项目负责人:秦学/一级 监理单位及资质:浙江华东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综合 项目总监:胡宏磊 3.工程名称:衢海大厦(余政储出(2012)60号地块)1—4#楼及地下室工程施工单位及资质: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特级 项目负责人:王立/一级 监理单位及资质:浙江求是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综合

项目总监:晏海军 4.工程名称:浙江建设科技研发中心 施工单位及资质: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特级 项目负责人:徐少华/一级 监理单位及资质:浙江工程建设监理公司/综合 项目总监:杨新宇 参建企业:浙江中信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5.工程名称:系统集成大楼工程 施工单位及资质: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特级 项目负责人:蒋晔/一级 监理单位及资质:浙江华健监理有限公司/甲级 项目总监:冯嘉敏 6.工程名称:杭政储出(2012)30号地块商品住宅(设配套公建)项目(I标段) 施工单位及资质: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特级 项目负责人:郑贤斌/一级 监理单位及资质:上海东方工程管理监理有限公司/甲级 项目总监:夏永德 7.工程名称:千岛湖建兰中学 施工单位及资质:浙江银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壹级

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

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 建设工程监理工作标准 DB33/T1104—2014 1 总则 1.0.1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工作,提高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水平,促进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程序化、标准化、科学化,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活动。 1.0.3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活动除遵循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现行相关建设工程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工程监理单位Construction project management enterprise 依法成立并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从事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活动的服务机构。 2.0.2 建设工程监理Construction project management 工程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根据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服务活动。 2.0.3 相关服务Related services 工程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按照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保修等阶段提供的服务活动。 2.0.4 项目监理机构Project management department 工程监理单位派驻工程项目负责履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组织机构。 2.0.5 注册监理工程师Registered project management engineer

取得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从事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等活动的人员。 2.0.6 浙江省监理工程师Project Management engineer of Zhejiang 取得《浙江省监理工程师证书》,从事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等活动的人员。 2.0.7 总监理工程师Chief project management engineer 具有注册监理工程师或浙江省监理工程师证书,由工程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书面任命,负责履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人员。 2.0.8 总监理工程师代表Representative of chief project management engineer 具有注册监理工程师或浙江省监理工程师证书,经工程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同意,由总监理工程师书面授权,代表总监理工程师行使其部分职责和权力的人员。 2.0.9 专业监理工程师project management engineer 具有注册监理工程师或浙江省监理工程师证书,由总监理工程师授权,负责实施某一专业或某一岗位的监理工作的人员。 2.0.10 监理员Site supervisor 取得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的《浙江省建设专业管理岗位资格证书》中的监理员证书,从事监理工作的人员。 2.0.11 监理规划Project management planning 项目监理机构全面开展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指导性文件。 2.0.12 监理实施细则Detailed rules for project management 针对某一专业或某一方面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操作性文件。 2.0.13 工程变更Engineering Variations 按照规定的程序对工程在材料、工艺、功能、构造、尺寸、技术指标、工程量及施工方法等方面做出的改变。 2.0.14 工程进度控制Project progress control 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期为目标,对工程项目的进度计划进行审核,对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比较并协调调整等一系列监理活动,督促施工单位按期竣工,交付使用。

(中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范本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医疗服务协议范本 (试行)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制订 2014年月

为保证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保障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行为,构建和谐医、保、患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XX省(自治区、直辖市)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甲乙双方经过协商,就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有关事宜签订如下协议。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甲乙双方应当认真贯彻囯家、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本统筹地区有关基本医疗保险、医药卫生、物价等规定,保证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服务。 第二条乙方提供医疗服务的对象包括:本统筹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1〕 第三条乙方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的范围,包括:门诊、住院、 科目。 第四条甲乙双方应当依照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本统筹地区有关的政策法规,正确行使职权,有权监督对方执行有关政策法规和履行职责的情况,举报或投诉对方工作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向对方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五条甲方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及时向乙方通报基本医疗保险法规政策和管理制度、操作流程的变化情况,并接受乙方咨询。 (二)加强医疗保险基金预算管理,完善付费方式及结算办法,及时审核并按规定向乙方拨付应当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 (三)组织乙方与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有关的人员培训。

第六条乙方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建立健全医疗保险管理服务部门,由一名院级领导分管医疗保险工作,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明确并履行管理职责,配合甲方开展医疗保险管理工作。 (二)为参保人员提供合理、必要的医疗服务,合规收费。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减轻参保人员个人负担。 (三)向甲方提供与基本医疗保险有关的材料,即时传输参保人员就医、结算及其他相关信息,保证材料和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七条甲方建立并及时维护本统筹地区为参保人员服务的医生库,对纳入医生库的医务人员所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甲方予以支付。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医生信息,并对医务人员开展医疗保险政策培训。〔2〕 第八条甲方结合对乙方的年度考核实行分级评价与分级管理。评级结果与放宽参保人员定点就医选择限制、提高预付比例、适当提高总额控制指标、简化费用审核与结算程序等激励措施挂钩。 第九条甲方应当通过媒体、政府网站、服务场所等向社会开展医疗保险宣传。乙方应当在本机构的显要位置悬挂由甲方制发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标牌,并通过宣传栏、电子屏等向就医的参保人员宣传基本医疗保险主要政策、就医流程等。 甲乙双方应当为参保人员提供相关的咨询服务。 第十条*甲方通过医疗保险信息监控系统对乙方的医疗服务行为及医疗费用进行实时监控。 甲方定期或不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并将监控和监督检查情况及时反馈给乙方。 乙方应当对甲方在监督检查中查阅参保人员病历及有关资料、询问当事人等予以配合。对乙方提供的资料,甲方应当予以保密。

安全文明施工方案(浙江省省标化工地)

鄞州区集士港镇xxxxx#地块工程 安 全 文 明 施 工 方 案 编制人:职务(称): 审核人:职务(称): 审批人:职务(称): 批准部门(章) 编制日期: 目录

第一节、工程概况 (1) 一、工程概况 (1) 二、文明施工目标 (1) 三、施工平面布置图 (1) 第二节、文明施工及环境管理架构 (1) 第三节、文明施工及环境管理保证措施 (3) 一、安全管理 (3) 二、宣传教育 (4) 三、卫生防疫及文明施工 (5) 四、安全管理网络及责任分解 (7) 五、三宝、四口、五临边防护 (9) 六、安全防火 (11) 七、大型机械施工 (11) 八、季节性施工措施 (13) 九、钢筋混凝土工程 (14) 十、砌筑工程 (15) 十一、装饰工程 (15) 第四节、附件 (16) 一、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制度 (16) 二、防火消防安全制度 (18) 三、临时用电验收和定期安全检查制度 (19) 四、宿舍管理制度 (20)

五、卫生管理制度 (22) 六、卫生间、浴室卫生制度 (22) 七、门卫制度 (22) 八、治安保卫制度 (23)

第一节、工程概况 一、工程概况: 建设单位:xxxx有限公司 项目管理单位:xxx有限公司 监理单位:xxx有限公司 施工单位:xxx有限公司 工程名称:xxx 工程地点:xxx 建筑面积:28787.2m2 结构形式:框架剪力墙 总工期:xxx 二、文明施工目标 施工现场和环境管理按规范、省市文明施工标准、安全生产工地以及环境管理标准进行布置和管理,实现以下目标:确保合格,并获“宁波市标化工地”。 三、施工平面布置图 见附图1 第二节、文明施工及环境管理架构 一、文明施工及环境管理架构

浙江省九年制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评定标准

浙江省九年制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评定标 准 -CAL-FENGHAI-(2020YEAR-YICAI)_JINGBIAN

浙江省九年制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评定标准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高标准、高质量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更好地适应教育现代化的要求;进一步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推进学校建设的科学化、规范化;不断提高学校办学水平,改善办学条件,加强学校建设管理,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具体实际,特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小学六年制、初中三年制以及小学初中的九年制普通学校(以下简称九年制学校)。 第三条本标准分为I类、II类、III类学校,I类标准高于II类标准,II类标准高于III 类标准。新建学校应按I类学校标准进行规划设计和建设。 第二章标准化学校标准 第一条学校规模及班额人数 1.完全小学:6班。12班、18班、24班、30班、36班,每班45人。 2.初级中学:12班、18班、24班、30班、36班,每班 50人。 3.九年制学校:18班、27班、36班、45班,小学段每班 45人,初中段每班50人。超过上述规模学校的标准应不低于本标准所列的同类学校中最大规模学校的标准。 第二条校舍用房的组成 一、中小学校舍由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办公用房、生活服务用房三部分组成。 二、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 1.完全小学:设置普通教室; 自然教室、音乐教室、美术教室、书法教室、语言教室、计算机教室、劳动教室等专用教室和辅助用房;多功能教室、图书室、科技活动室、心理咨询室、体育活动等公共教学用房及其辅助用房。 2.初级中学:设置普通教室;实验室、音乐教室、美术教室、书法教室、地理教室、语言教室、计算机教室、劳动技术教室等专用教室和辅助用房;多功能教室、图书室、科技活动室、。心理咨询室、体育活动室等公共教学用房及其辅助用房。 3.九年制学校:设置普通教室;实验室、音乐教室、美术教室、书法教室、地理教室、语言教室、计算机教室、劳动技术教室等专用教室和辅助用房;多功能教室、图书馆、科技活动室、。心理咨询室、体育活动室等公共教学用房及其辅助用房。 三、办公用房 中小学校设置教学办公室、行政办公室、社团办公室及广播室、会议接待室、校史德育展览室、卫生保健等管理用房。 四、生活服务用房 中小学应根据办学的实际需要设置教工单身宿舍、教工与学生食堂、开水房、汽车库、配电室、教工与学生厕所等用房;可设置学生宿舍、锅炉房、浴室、自行车库等用房。 第三条校园用地和校舍建筑面积指标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