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公务犯罪案件高发的原因及应对策略

妨害公务犯罪案件高发的原因及应对策略
妨害公务犯罪案件高发的原因及应对策略

妨害公务犯罪案件高发的原因及应对策略

近年来,妨害公务犯罪案件的发案率大幅度上升,在严重威胁执法人员人身安全的同时,也极大地损害了执法机关的权威,削弱了法律对违法犯罪分子的威慑作用,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根据统计显示,笔者所在的市自2011年以来共办理涉嫌妨害公务犯罪案件19件37人。妨害公务犯罪案件总体呈高发态势,在构建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研究妨害公务犯罪案件的特点和原因,并探讨相应的遏制对策,有利于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一、妨害公务犯罪案件特点

(一)犯罪主体特征明显。

一是以农民或无业人员居多,37名犯罪嫌疑人中,除有3名是个体职业者,其余的34人均系农民或无业人员,占涉案总人数的92%。二是文化程度较低,37名犯罪嫌疑人,仅有3人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初中文化水平的7人,其余均为小学文化程度,有的甚至是文盲。三是犯罪主体男性较多,37名犯罪嫌疑人中男性为31人,年龄段为30—50岁之间,基本上是中青年为主。四是作案的手段较单一,多数是抗拒搜查逮捕、阻碍取证、以暴力威胁阻挠办案等手段。五是本地作案居多,外来人员较少。

(二)侵害对象相对固定,案发诱因较为单一。

从作案对象来看,现阶段发生的妨害公务犯罪案件中,涉案对象绝大多数是执法的公安民警,在19件妨害公务犯罪案件中,有18

妨害公务罪的案例分析

妨害公务罪的案例分析 案情简介: 2008年9月1日,被告人陈某酒后在本溪市平山区站前德克士快餐店门前,无故殴打行人郑某,之后郑某与其同伴拨打110,本溪市公安局平山分局站前派出所民警盖某等人接到报警后,即前往现场制止。到达现场之后,被告人陈某明知民警盖某等人是依法执行职务,而与执行公务的民警发生撕扯,在撕扯过程中,用拳击打民警盖某眼部,致使被害人盖某左眼眶下壁骨折,经法医鉴定属轻伤。案发后,经公安机关侦查,被告人陈某被审查归案。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7日作出判决,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因之前就先行羁押了将近九个月,所以在判决生效之后,即被释放出来。 辩护意见: 一、本案中被告人陈某的行为,是否严重到足以由刑法来惩治的程度。 检察院起诉的罪名为妨害公务罪。该罪的构成要件中需以暴力,胁迫方法阻碍执行职务。那么本案中重要的是对于暴力、胁迫的如何认定。辩护人认为只要当暴力,胁迫的行为达到了一定的程度,使职务难以执行的现实可能性时,才可以用刑法来惩治。在本案中,被告人只是在醉酒状态下实施了二至三拳,危害性有限。如果对其给予刑法上的严厉处分,是违背刑法立法目的的。 二、鉴定书的效力问题。 受害人的伤情是否构成轻伤?本身鉴定机关与被害人之间就存在利害关系,在此种情况下出具的鉴定书,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 三、数个证据之间存在矛盾冲突。 被告陈某的行为,在被害人、证人的询问笔录中存在多处不一致。 四、讯问笔录与询问笔录的效力。

《刑事诉讼法》中有关回避的规定,被害人为派出所工作人员,那么侦查活动则应当由其他侦查机关进行。并且《刑事诉讼法》中也规定了,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也应当讯问其有无犯罪行为,并让其做辩解。而讯问笔录中并没有相关 记载。所以是违法程序规定的。 点评: 辽宁省本溪市XX律师事务所接到此案之后,便委派郎慧君律师做为陈某的 辩护人。 郎慧君律师在接手此案以后,多次会见犯罪嫌疑人,详细做询问笔录,查阅案卷,积极寻找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证据。在与受害人就赔偿数额进行调解时,受害人要求给付五万元。在郎慧君律师的努力下,本案在庭审中,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要求撤诉。并且受害人对赔偿数额也做出了让步。检察院重新起诉之后,被告人家属也与受害人达成了协议,给付其医疗费等一万元。法院也做出了有期徒刑九个月的判决,在判决之后的数日被告人即被释放。 通过本案例,发现妨害公务罪与一般治安处罚案件的界定是值得探讨的。

2016年司法考试刑法案例分析题

2016年司法考试刑法案例分析题,你会解吗? 每年司法考试刑法案例题是必考的,并且分数还不低。如何解答司法考试刑法案例分析题?许多司法考试考生备战2016年司考时遇到这个问题,不知道如何解题刑法案例,独角兽司考网校肖老师特为大家带来以下内容,希望能对各位的备考有帮助。 司法考试中的刑法案例题一般是给出一个具体案例,让考生分析案件中行为人涉嫌的犯罪及其刑事责任。虽然问题很短,但是需要考虑的知识点却很多,增加了答题的难度。对于准确解答刑法案例题,要遵守以下步骤: 1.仔细阅读案例内容。 案例分析题一般都是考刑法学中最重要的内容,或者是法条中极其特殊的规定,即最基本的概念或法律规定,只要把概念和法律规定理解透彻,应试时就会比较有把握。 2.找准案例所涉及问题的“知识点”。 在案例分析中,以下知识点可能是经常会涉及到的:总论部分包括:(1)犯罪故意与过失、意外事件的认定。(2)刑事责任年龄中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者应当负责任的范围。(3)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4)犯罪预备、未遂和中止的区分。(5)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共同犯罪人(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的认定。(6)刑罚运用中的累犯、自

首。分论部分包括: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侵犯财产的犯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它们都是传统的考查内容,案例分析原则上都会涉及这些犯罪。 3.理清答题思路。 在找准案例分析题所涉及的知识点以后,不要急于答题,还应当进一步整理答题思路。一般答题分为以下三步:(1)分析犯罪人的行为符合哪(几)种犯罪构成要件,确定犯罪人可能涉嫌的罪名。(2)考虑犯罪人有无法定或酌定的从重、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情节。如犯罪人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是否具有某种特殊身份,是否具有自首情节。(3)根据刑法总则关于罪数的规定,以及刑法分则中关于特殊犯罪的处罚规定,确定犯罪人所触犯的罪名。如盗窃信用卡并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定盗窃罪,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妨害公务罪数罪并罚。从一重罪处罚还是数罪并罚,在刑法理论和实践中都是很重要的问题,考生一定要认真掌握各种具体情况,注意法律的特殊规定。当初在朋友的推荐下,报了独角兽司考网校的VIP保过班,老师们不仅传授理论知识,还会帮助考生从命题者的角度分析问题,寻找准切入点,培养答题思路和技巧。确实让我受益匪浅。大家不妨联系一下学学看吧! 4.对不同题型采用不同方法,准确答题。 在答题时,独角兽司考网校的老师,特别强调要考虑每

妨害公务罪侵害对象之认定文档

妨害公务罪侵害对象之认定文档Identification of the object of the crime of obstructing p ublic affairs

妨害公务罪侵害对象之认定文档 小泰温馨提示:调研报告是以研究为目的,根据社会或工作的需要, 制定出切实可行的调研计划,即将被动的适应变为有计划的、积极主 动的写作实践,从明确的追求出发,经常深入到社会第一线,不断了 解新情况、新问题,有意识地探索和研究,写出有价值的调研报告。 本文档根据调研报告内容要求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 习和使用,本文下载后内容可随意修改调整及打印。 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 工作人员、人大代表、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履行职责的行为,或者故意阻碍~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妨害公务罪侵害的对象是依法正在执行职务或者履行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红十字会会员三类人员。那么,除上述三类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能否成为妨害公务罪侵害的对象,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大的争议,集中表现在“身份说”与“公务说”之争。笔者就此问题结合具体实例谈点个人浅见。 一、行政执法机关中的事业编制人员。由于国家机关工 作人员编制有限,加之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尚未完全到位,实践中普遍存在这样两种情况:一是有的行政执法单位本身属于事业编制,法律、法规赋予其行政执法权力;二是同一国家机关

中,有一部分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人员属于事业编制。他们在依法进行行政执法活动时,受到暴力、威胁方法侵害,能否成为妨害公务罪的侵害对象,换句话说,能否以妨害公务罪追究侵害人的刑事责任。“身份说”认为妨害公务罪侵害的对象必须是具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红十字会会员身份的人员,除此之外的其他人员不能成为妨害公务罪的侵害对象,否则有悖“罪刑法定”原则的规定。笔者认为,研究某种犯罪,应当坚持全面、客观、实事求是的原则,上述人员从形式上看虽然不具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但由于其依法从事行政执法活动,行使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并无本质区别的管理职权和职责,其行为实质上是代表国家从事公务活动,而国家公务活动是受法律的强制力所保证,当公务活动受到妨害而无法进行时,对于侵害人予以相应的法律制裁,而保障公务活动的正常进行是立法本意之所在。如果将上述人员排除在妨害公务罪侵害对象之外,将不利于国家公务活动的正常进行,是有百害而无一利。那么,将上述人员纳入妨害公务罪侵害对象,是否有悖“罪刑法定”原则,笔者认为,根据《刑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的精神,上述人员应视为国家工作人员,将他们纳入妨害公务罪侵害对象,并不有悖“罪刑法定”原则。对此,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事业编制人员依法执行行政执法职务是否可对侵害人以妨害公务罪论处的批复》明确指

刑法学案例分析45题及答案

刑法学案例分析45题及答案 案例1:刑法对外国人的效力范围 卞某,23岁,外国人,系某国在医科大学的留学生。某年5月13日,卞某某遭到医科大学另一外国留学生安某拳打后,蓄意报复。6月10日晚7时许,卞某得知安某在留学生l楼104会客室会客,便手持木棒,到会客室敲门。安某将门打开后,卞某用木捧击打安某。安挣脱后,会同在该校的本国留学生翁某、风某、莫某等7人,手持木棒、手杖等器械,聚集在留学生宿舍2楼走廊西端。卞某也和某国留学生朱某、穆某、白某等5人手持木棒和尖型菜刀等,聚集在留学生宿舍2楼走廊中部208房间门前,双方形成对峙状态。后双方发生殴斗。在厮打中,卞某手持的木棒被打掉,随手用尖型菜刀乱刺,刺中对方留学生翁某的上腹部,创伤透入胸腔,将肝脏切成局部破损,经抢救无效,于次日下午死亡。 [问题]卞某某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可否适用我国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答案: 卞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且应当适用我国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卞某某为报复他人,聚众斗殴,并在斗殴的过程中,使用菜刀乱刺,将被害人刺死。依照刑法第293条的规定,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应根据情况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卞某在用菜刀刺人时,主观故意不明确,对他人的死、伤均持放任态度,因此,对被害人死亡他应负(间接)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第6条和第11条的规定,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外,均应适用我国刑法。卞某是一普通外国留学生,不属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自应适用我国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案例2:刑法的效力范围 李学沛,男,26岁,工人。王义勇,男,24岁,工人。李、王二被告均系我国公民。某年10月,该二人受雇在美国轮船上工作。同月24日,轮船停泊于巴西某港口后,二人在轮船上饮酒闹事,不仅不听从船长及其他工作人员的劝阻,反而公然杀死制止他们的中国公民张世良。杀人后又抢劫了一些其他船员的财物,然后逃到巴西某市藏身,并策划逃到第三国。由于在隐藏期间二人的财物被盗,王义勇被迫回到船上,并报告了李学沛隐身之处。其后,巴西警察将李、王二犯逮捕。 [问题]李、王的犯罪行为可否适用我国刑法?为什么? 答案: 我国刑法对李学沛、王义勇应当适用。李学沛、王义勇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的情况。根据我国刑法第7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构成我国刑法所规定的犯罪的,均适用我国刑法。李学沛、王义勇受雇于美国轮船,在轮船停泊巴西时杀人,应当依照刑法第7条的规定适用我国刑法。 案例3:刑法的效力范围 ]温源和,泰国籍。戴文,广东省广州市人。余锡宽,广东省台山县人。上述三人在泰国曾策划进行跨国贩毒活动。约定戴文负责接运毒品,经我国昆明、广州至深圳市出境。某年4月18日,戴文与余锡宽进入昆明市与从泰国到达的温源和会面后,共同约见了潜入昆明市的国外贩毒分子,商定在昆明市交接毒品的时间和地点。8月16日下午6时许,戴文和余

黄核云涉嫌妨害公务案(从轻处罚,终审改判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之二审辩护词

王思鲁律师辩护词专辑 主办:王思鲁律师 涉及隐私,采用化名 黄核云涉嫌妨害公务案(从轻处罚,终审改判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之 二审辩护词 尊敬的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经办人郭连新法官、本案其他合议庭法官及审判委员会各位委员: 我受黄培金委托和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指派,在贵院正在审理的黄培金等妨害公务案中依法给黄培金辩护。我们在侦查阶段已介入此案,并全程追踪到现在,对此案十分了解。本着依法辩护的原则和履行律师的基本职责,在侦查及审查起诉阶段,我们已于2004年4月20日提交了 (200 4)粤环经法意字第140号“法律意见书”;于2004年5月17日提交了(2004)粤环经法意字第143号“补充法律意见书”,并附送了本案相关法律法规、地方条例、学理著述和权威判例等资料。在一审阶段,我们于2004年7月15日一审开庭后,整理、提交了“一审辩护词”;2004年8月3日,也就是一审法院2004年7月29日打印出判决书后的第四天,向一审法院提交了《中国政法大学疑难案件研究中心关于黄培金等涉嫌妨害公务案的专家论证意见书》。这份专家论证意见书对此案作了详尽论证,并一致得出如下结论: 泉州市公路局的扣车行为缺乏法律依据……;泉州市公路局的执法超越了泉州市交通局的委托权限范围……。在任何单位对任何形式的欠缴通行费车辆均无扣押权情况下,泉州市公路局强行扣车、强行开车而引发冲突,黄培金等涉案人员的行为针对的不是“依法执行职务”,因而,不符合妨害公务罪的犯罪构成,应属无罪(详见附件1)。 在二审阶段,我们于2004年8月13日向贵院提交了律师代书的四位上诉人的“刑事上诉状”;于2004年8月23日向贵院提交了“二审公开开庭审理申请书”。 鉴于上述意见对本案的相关问题已经从不同角度作了详尽的论述,鉴于从法律上看,这的确是一起十分简单的案件,鉴于贵院法官质素较高以及业务繁忙,我们在此不再“老调重谈”,以

浅议转化型抢劫罪和妨害公务罪之实务认定

浅议转化型抢劫罪和妨害公务罪之实务认定 通过对转化型抢劫罪和妨害公务罪的简单对比,我们可以看到两罪基本上都使用了暴力且在犯罪对象上也存在交集。随着犯罪手段的多样性和现实情况的复杂性,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区分二者和认定罪名,就是一个需要探讨的话题。本文将会通过一起简单案例来浅议两罪之实务认定。 标签:转化型抢劫罪;妨害公务罪;暴力;犯罪对象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卜某某携带镊子跟刀片伺机盗窃时,被民警现场抓获,并从其手中查获被盗手机一部和随身携带的盗窃工具镊子一把。在抓捕过程中,卜某某为逃避打击,用随身携带的刀片将两公安民警的手划伤。病例证明上显示,二人的右手外侧都为9厘米长的血口,深度较浅。 二、认定分歧 一种观点认为,卜某某的行为应认定为转化型抢劫罪。转化型抢劫罪是指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公私财务的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本罪的客观方面包括两方面内容,即转化的前提条件和转化的客观条件。转化的前提条件是“犯盗窃、诈骗、抢夺罪”,客观条件是“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4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具有将公私财务非法占有的目的,转化型抢劫罪中使用暴力或者暴力相威胁的目的是“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综合本案来看,卜某某的行为符合转化型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卜某某在犯盗窃罪的前提下,为了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相威胁,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且负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所以卜某某的行为应认定为转化型抢劫罪。 另一种观点认为,卜某某的行为同时触犯了盗窃罪和妨害公务罪,应实行数罪并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盗窃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在自然灾害中和突发事件中,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或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虽未使用暴力,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其中,国家的正常管理活动是其主要客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的人身权利是其随机客体;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执行

工作心得:当前妨害公务案件的分析与思考

工作心得:当前妨害公务案件的分析与思考 近年来,市场经济改革的深入推进带来了利益格局的深刻调整,各种暴力抗法事件频频见诸报端,引起公众质疑和社会热议。商贩暴力抗法打城管,醉汉酒后闹事咬民警等等,此类妨害公务案件逐年递增,该类案件不仅威胁到执法人员的人身安全,也在一定程度上扰乱了国家正常管理活动,损害了国家行政执法机关的权威。以本院201X年以来办理的妨害公务类案件为视角,对当前该类案件的特点、成因及预防对策进行分析归纳,以期为该类案件的防治献言献策。 一、妨害公务类案件主要特点 (一)呈现逐年上升的趋势。201X年至201X年上半年,我院受理的妨害公务案件分别为0件、2件2人、4件8人、3件4人,从下图可以看出,案件数量有逐年上升的趋势(图1)。 (二)涉案主体以无业者居多,文化程度偏低。14名犯罪嫌疑人中,有11人是无业人员或农民,占总体人数的78.6%,其他3人分别是个体经营户、民营企业职工等。从文化程度看,妨害公务案件犯罪嫌疑人全部为高中以下文化程度,其中,高中学历2人,初中10人,小学2人。 (三)本地居民和男性是主要犯罪人群。涉案14人中,13人为本地人,占总人数的92.9%;男性11人,占总人数的78.6%。 (四)案件发生领域比较集中。目前,妨害公务案件的多发领域集中在娱乐场所、道路交通执勤、民事纠纷调解等公安执法领域,以及查处拆迁违章违规建

筑等行政执法领域。据统计,办理的9件妨害公务案件中,行政执法的1件,占11.1%;道路交通执勤的2件,占22.2%;民警处理民事纠纷执法的4件,占44.4%;民警依法执行职务行为(如执行抓赌任务等)的2件,占22.2%(图2)。 (五)均为临时起意犯罪,均属突发性,事态发展快。妨害公务案件发生在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大多事前没有预谋,多因在管理与被管理、处罚与被处罚中,被执法一方不接受管理和处罚,进而矛盾激发产生暴力抗法,具有明显的突发性。采取的暴力手段,多数开始由辱骂、推搡,进而引发为抓挠、撕扯、拳打脚踢,造成执法人员不同程度受伤的后果。 (六)被侵害对象绝大部分是公安执法人员。受理的9件案件中,被侵害对象11名,其中,绝大多数为公安执法人员,包括民警、交警、辅警,占全部案件量的77.8%。这一方面说明群众在面对公安执法时存有对立和抵抗情绪,另一方面公安干警在执法过程中可能存在一些执法不规范等不容忽视的问题(图3)。 二、引发妨害公务犯罪的主要原因 (一)涉案主体文化程度低,法律意识淡薄。在社会经济政治文化快速发展的背景下,仍有少数群众文化水平普遍较低,法制意识淡薄,法制观念依然相对滞后。当他们认为个人利益受到侵害或威胁时,往往习惯于通过私力救济,采取过激行为抗拒执法者的正常执法活动,而很少认识到保护执法人员合法权益和维护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如轩某某妨害公务案中,公安民警因行政案件在两次传唤其到派出所接受调查时,其以自己“没有犯多大法,凭什么到派出所”为由,抗拒接受调查,对民警进行撕扯、殴打,使用砖头将民警头部击伤,甚至扬言拿刀要将民警砍死。

乔海珍妨害传染病防治案二审辩护词

乔海珍妨害传染病防治案二审辩护词审判长,各位审判员: 我接受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乔海珍委托,担任二审辩护人。我接受委托后会见了上诉人,了解了案情。今天又参加了法庭调查,对案件有了进一步了解。现在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请二审法院采纳: 一,原审法院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第三款规定:甲类传染病的范围,依照>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3条第二款规定:甲类传染病是指:鼠役、霍乱。第三条第五款规定:国务院可以根椐情况,增加或减少甲类传染病病种,并予公布;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乙类、丙类传染病病种并予公布。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甲类传染病只是鼠疫和霍乱两种。国务院也没有把非典规定为甲类传染病。刑法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先决条件是,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方可构成本罪。非典不是甲类传染病,上诉人乔海珍怎么会构成防害传染病防治罪?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胡云腾说,如>第三百三十条规定的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是针对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甲类传染病,但是非典现在还没有被确定为甲类传染病。所以刑法这一条就不能适用于处理非典案件。

我要特别指出的是,XX年4月8日卫生部发文把非典纳入传染病管理,但是并没有规定为甲类传染病。根据>第三条第五款、>(XX年5月9日国务院令第376号公布)第三十条规定,卫生部无权规定增加或减少甲类传染病病种。一审判决书引用的XX年4月 8日>在审理刑事案件上没有任何意义。更不应作为定罪的根据。甲类传染病的先决条件都不存在,上诉人不可能触犯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2,在客观构成要件上,上诉人的行为也不具有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特征。 我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第一款,对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行为构成要件,规定了四项行为,触犯其中任何一项(别的构成要件也应具备)就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这四项行为是: (一),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卫生标准的; (二),拒绝按照卫生防役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消毒处理的; (三),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 (四),拒绝执行卫生防役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

妨害公务罪的概念及犯罪构成

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编辑:张智勇律师(重庆市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副主任)刑事知名律师张智勇释义妨害公务罪的概念及犯罪构成 妨害公务罪的概念及犯罪构成 一.概念: 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在自然灾害中和突发事件中,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或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虽未使用暴力,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本罪主观上限于故意,即行为人必须明知上述人员正在依法执行公务而加以阻碍,才能构成本罪。犯本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妨害公务罪的概念及犯罪构成 二.犯罪构成: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其中,国家的正常管理活动是其主要客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的人身权利是其随机客体。 本罪侵害的对象,是依法正在执行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阻碍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从事某种活动的,或者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其执行的不是职务活动,或者其活动不是依法正在进行的职务范围的活动,均不构成本罪。这就是说,成为本罪侵害对象的,第一,必须是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已经着手执行职务、尚未结束之前;第二,必须是依法进行的、而不是超越职权范围的活动。“执行职务”,既包括在国家机关工作时间和场所内的公务活动,也包括根据特定的命令在其他场所的公务活动。比如,公安人员,不论在何时何地抓捕正在实施犯罪的犯罪嫌疑人,都是依法执行职务。但是,超越职权范围的活动,或者滥用职权侵犯国家和群众利益的活动,受到他人阻止的,不构成妨害公务罪。依本条第2款、第3款的规定,本罪的犯罪对象还包括人大代表和红十字会工作人员。所谓人大代表,是指依照我国宪法与选举法的规定,按照法定程序当选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所谓红十字会,是指一种国际性的志愿救济团体,主要是救护战时伤、病军人和平民,也救济其他灾害的受难者。上述

“袭警”类妨害公务案件分析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e014197492.html, “袭警”类妨害公务案件分析 作者:杨振强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33期 摘要目前,“袭警”类妨碍公务案件频发,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和执法机关权威。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处罚普遍较轻,将是否达到轻微伤作为入罪标准、将对民警的民事赔偿作为从轻处罚量刑情节等问题。出于保护公民权利自由的同时捍卫公安机关执法权威的考虑,针对袭警类案件的办理,寻求合理解决途径。 关键词袭警犯罪司法政策执法保障机制 作者简介:杨振强,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处助理检察员。 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1-088-02 2008年初至2013年底,5年期间S检察院办理妨害公务类案件共计办理52件66人,受 理刑事案件总数为1816件2533人,占比例2.9%和2.6%,这一比例虽然不高,但也属于多发性案件。在妨害公务类案件中,侵害对象为民警执法行为的妨害公务案件共计41件53人,占到妨害公务案件的比重78.8%和80.3%,其余案件的侵害对象多为城管执法、交通执法、烟草专卖等行政执法机关。我区的妨害公务类案件基本情况与北京市同类案件情况基本相同,即侵害公安民警执法类的妨害公务案件常年维持高发态势,其中不乏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案件。 一、案件特点 1.多为使用暴力妨害依法执行公务民警的行为:在统计的41件53人中,绝大多数案件中,犯罪人使用暴力殴打正在依法执行公务的民警,而且民警在执法过程中均没有瑕疵。 2.酒后滋事殴打民警的案件频发,此类犯罪的人数共计20人,占到总数37.7%。该类犯罪的共同特点就是,犯罪人多酒后自我控制能力丧失或降低,在公共场所无故滋事,并对上前劝阻的民警进行辱骂、殴打。由于该类犯罪人员在公共场所无故殴打、辱骂民警,或打砸警车等警用设备,极易造成群众围观,社会影响较为恶劣。酒后殴打公安民警的案件共计批捕18 人,无逮捕必要不批捕2人;目前,15个人有最终处理结果,9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6人被判处拘役,其中判刑最高的2008年赵北大案,该人酒后殴打民警,造成轻伤后果,被 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还有2013年马德全妨害公务案,该人醉酒驾车,民警依法对其进行检查,该人无故殴打,并辱骂执法民警长达半个多小时,造成大量群众围观,后该人被批准逮捕,最后法院判处该人拘役三个月。 3.驾车拖带、撞伤执法民警情节严重:此类案件共计7件7人,占总数17.1%和13.2%。该类案件多发生在交通民警执法过程中,犯罪人多为逃避公安机关的检查,驾车强行逃离,民警上前阻拦,嫌疑人不顾民警的阻拦和生命安全,驾车拖带、撞伤执法民警。此类案件的社会

2020年妨碍公务一审范文

妨碍公务一审范文 2018年11月21日上午,被告人吕某哲涉嫌“妨害公务罪”在岳阳楼区 ___第二法庭公开审理。 2018年8月30日,岳阳楼分局望岳路派出所民警李某彪出警处理位于本市七里山社区一起打架警情。被告人吕某哲因对李某彪出警处理方式不满,多次暴力威胁李某彪,并两次捡起砖头和水泥块砸向李某彪,而后其又捡了一块砖头冲进望岳路派出所值班室,威胁正在工作的值班辅警,大吵大闹,望岳路派出所民警遂将其制服。 被告人吕某哲当庭认罪,并对自己的行为表示懊悔,希望法庭从轻处理,给自己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 庭审结束后,经合议庭合议,法庭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吕某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表示服法认罪,并取得当事民警的谅解。根据被告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指控其“妨害公务罪”罪名成立,根据法律相关规定,对吕某哲从轻处罚,判处被告吕某哲拘役四个月。 (文中所涉人名为化名)

:中国庭审公开网 对于这类妨碍公务的人员,必须严惩! 这事儿是这样的,浦东警方在查处一起摩托车驾驶员酒后驾车的过程中,遭遇驾驶员朋友和家人的阻挠,造成民警受伤和执法设备损坏。 而被带到派出所后,这两人对妨碍民警执行公务的行为供认不讳。这两人都是过度饮酒了,在酒后因为鲁莽和冲动与要求配合工作的民警发生了肢体上的冲突。 虽然现在对于酒后驾车和醉酒驾车的惩罚都很严苛,但是还有人抱有侥幸心理,这不光是对自己生命安全的不负责,也是对坐在自己车上的人、乃至路上人的生命安全的不负责任。 而且在被警方拦下后,还阻碍民警执法,动手推搡民警,造成民警受伤和执法仪器受损,这种行为绝不可取,必须要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和严惩。 公民遇到民警执法应该主动积极的配合,营造安全文明的交通出行环境!

妨害公务罪司法解释

妨害公务罪: 妨害公务罪,又称“阻碍执行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中国刑法中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一种。主要特征是:(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管理活动,侵害的对象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并且是正在依法执行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2)在客观上表现为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所谓暴力通常表现为殴打、梱绑、禁闭等侵犯人身的强力行动;所谓“威胁”通常表现为以杀害、伤害、毁灭财产或毁灭名誉等形式实行精神强制。(3)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是国家工作人员正在依法执行职务而有意用暴力、威胁方法进行阻碍。 构成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和红十字会的职务活动。侵犯的对象只能是正在依法执行职务、履行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红十字会工作人员。 2、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或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履行职责的行为,或者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4、本罪的主观方面一般为直接故意。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其中,国家的正常管理活动是其主要客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的人身权利是其随机客体。 妨害公务罪侵犯了国家的正常管理活动。任何一个国家欲求得稳定有序的存在与发展,都必须享有一系列的管理职能,进行一系列的管理活动,而这些管理活动通常是通过国家机关等组织机构中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履行职责来实现的。因此,妨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红十字会依法执行公务的犯罪行为,必然是对国家正常管理活动的干扰和破坏。这是本罪社会危害性的重心所在,也是本罪区别于单纯侵害公务人员人身、财产的犯罪行为的关键所在。 妨害公务罪通常还侵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红十字会工作人员的人身权利。本罪之构成必须以行为人使用暴力、威胁手段为要件。而在行为人以暴力、威胁手段妨害职务时,其所造成的危害结果除了能使被妨害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红十字会工作人员的公务活动受到干扰无法正常进行,从而给国家的正常管理活动造成不利影响外,也必然会给上述公务人员的身体健康或者其他人身权利造成侵害。本条第4款规定,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的,即使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只要造成严重后果的,也构成本罪。 本罪侵害的对象,是依法正在执行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阻碍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从事某种活动的,或者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其执行的不是职务活动,或者其活动不是依法正在进行的职务范围的活动,均不构成本罪。这就是说,成为本罪侵害对象的,第一,

刑法学2案例分析题

案例分析题 1、刘某,男,28 岁,矿山工人。刘某与李某经人介绍谈恋爱。后来,李某认为刘某不求进取。提出中止关系。刘某见恋爱不成,遂蓄意报复李某。刘某从自己工作的矿山炸药仓库偷了一些雷管和炸药,自制了一个装有定时起爆器的炸弹。一日,刘某乘李某在电影院看电影之机,将自制炸弹放置在李某的座位下面。炸弹爆炸后,李某当场被炸死,同时,在场观众多人被炸伤。试分析:对于刘某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和处理?理由是什么? 答:(1)刘某的行为构成爆炸罪。(2)刘某在公共场合以爆炸方法实施的故意杀人行为严重危害了公共安全,因而其行为属于爆炸罪而非故意杀人罪。(3)刘某盗窃爆炸物和非法制造爆炸物的行为与其爆炸罪之间属于牵连关系,应依从一重处断原则以爆炸罪论处。 2、陈某,男,38 岁,某出租汽车公司司机。一天晚上,陈某驾车在街上揽活。经过一路口,正好遇上红灯。陈某见没有警察,便驾车快速冲过路口。此时,王某正在路口对面人行横道上过马路。当陈某发现王某时,急忙踩刹车,但因车速过快,制动距离短,结果还是将王某撞倒。陈某下车跑到王某身边,发现王某已经休克,不省人事。陈某感到非常害怕。看到路口没有其他人,陈某急忙驾车逃离。半小时 后,王某被人发现,送进附近医院抢救。由于耽误时间过长,王某失血过多,抢救无效死亡。试分析:对于陈某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和处理?为什么? 答:(1)陈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2)陈某违反交通法规肇事造成他人死亡, 其行为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成立条件,因而构成交通肇事罪。(3)陈某交通肇事逃逸造成他人死亡,应依加重法定刑处罚。 3、高某,男,17 岁(1983 年9 月出生),某中学学生。高某与女同学吴某以“谈朋友”的名义交往了一段时间。不久,吴某以家里不同意而且自己还要专心考大学为由与高某断绝了关系。此后,高某多次威胁要杀死吴某。2001 年7月6 日,吴某在母亲陪护下住进县城一家旅馆准备参加高考。7 月8 日晨8 时许,吴某由母亲陪同前往考场,刚走出旅馆没几步,高某冲了上去,一把抱住吴某,并将装有高某自制的爆炸装置的挎包挂在李某身上,随即跑开。吴某尚未来得及将挎包摘下,就听“轰”的一声,吴某被炸死,吴母身受重伤,高某和路过的刘某、王某也受了轻伤。试分析:对于高某的行为应当如何定罪处罚?为什么? 答:(1)高某的行为构成爆炸罪。(2)高某在公共场所以爆炸的方法实施杀人行为,造成一人死亡、多人受伤的后果,其行为严重侵犯了公共安全,构成爆炸罪。(3)高某年满17周岁,应当负完全刑 事责任。由于高某未满18 周岁,依照刑法规定,对高某量刑时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并不得判处死刑。 4、冯某,男,43 岁,某市油脂有限公司销售负责人。1999 年10 月至2000 年4 月间,冯某将本公司生产的工业用基础油冒充饼干专用油、食用油向省内几家食品厂推销,共计售出2 千余公斤,销售金额9 万余元。其中部分油品被用于制作食用饼干流入市场,导致某幼儿园儿童食用后发生严重集体中毒事故,造成其中5 人轻伤。

被告人刘某某危险驾驶、妨害公务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公刑初字第208号公诉机关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4年4月28日出生于吉林省公主岭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现住公主岭市。因涉嫌危险驾驶、妨害公务,于2013年11月20日被公主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4年3月12日对被告人刘某某取保候审。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以公市检刑诉(2014)第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妨害公务罪,于2014年3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4年3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孙美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1月9日16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酒后驾驶吉C2Z772号牌别克车,行驶至南崴子镇房身岗子村时,与穆某因琐事发生争执,后穆某报警,南崴子派出所民警董某某等人出警,在执行职公务过程中刘某某对董某某进行殴打,妨害董某某执行职务。经鉴定,董某某面部外伤之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经检测,刘某某静脉血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29.6mg

/ml。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理化检验鉴定报告,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司法鉴定意见书,证人杜某某、奚某某、穆某证言,被害人董某某陈述,办案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并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和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及妨害公务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刘某某系初犯,有认罪、悔罪表现,得到被害人的谅解等情节,可依法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第二百七十七条(妨害公务罪)、第五十二条及第五十三条(罚金)、第六十九条(数罪并罚)、第七十二条及第七十三条(缓刑)的规定,经本院第六次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六个月;总和刑期为拘役七个月,缓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决定执行刑期为拘役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此款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妨害公务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呢

遇到刑事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e014197492.html, 妨害公务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呢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妨害公务罪是指行为人用不当手段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犯罪行为。那么,我们认定妨害公务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具体内容是怎样的?下面由赢了网小编马上为你介绍。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其中,国家的正常管理活动是其主要客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的人身权利是其随机客体。 妨害公务罪侵犯了国家的正常管理活动。任何一个国家欲求得稳定有序的存在与发展,都必须享有一系列的管理职能,进行一系列的管理活动,而这些管理活动通常是通过国家机关等组织机构中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履行职责来实现的。因此,妨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红十字会依法执行公务的犯罪行为,必然是对国家正常管理活动的干扰和破坏。这是本罪社会危害性的重心所在,也是本罪区别于单纯侵害公务人员人身、财产的犯罪行为的关键所在。 妨害公务罪通常还侵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红十字会工作人员的人身权利。本罪之构成必须以行为人使用暴力、威胁手段为要件。而在行为人以暴力、威胁手段妨害公务时,其所造成的害结果除了能使被妨害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红十字会工作人员的公务活动受到干扰无法正常进行,从而给国家的正常管理活动造成不利影响外,也必然会给上述公务人员的身体健康或者其他人身权利造成侵害。本条第4款规定,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的,即使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只要造成严重后果的,也构成本罪。

本罪侵害的对象,是依法正在执行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阻碍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从事某种活动的,或者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其执行的不是职务活动,或者其活动不是依法正在进行的职务范围的活动,均不构成本罪。这就是说,成为本罪侵害对象的,第一,必须是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已经着手执行职务、尚未结束之前;第二,必须是依法进行的、而不是超越职权范围的活动。“执行职务”,既包括在国家机关工作时间和场所内的公务活动,也包括根据特定的命令在其他场所的公务活动。比如,公安人员,不论在何时何地抓捕正在实施犯罪的犯罪嫌疑人,都是依法执行职务。但是,超越职权范围的活动,或者滥用职权侵犯国家和群众利益的活动,受到他人阻止的,不构成妨害公务罪。依本条第2款、第3款的规定,本罪的犯罪对象还包括人大代表和红十字会工作人员。所谓人大代表,是指依照我国宪法与选举法的规定,按照法定程序当选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所谓红十字会,是指一种国际性的志愿救济团体,主要是救护战时伤、病军人和平民,也救济其他灾害的受难者。上述人员只有在其依法履行职务、职责时才能构成本罪。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形: 1、以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

法硕(非法学)考研刑法案例解析

法硕(非法学)考研刑法案例解析 案例1 卞某,23岁,外国人,系某国在医科大学的留学生。某年5月13日,卞某某遭到医科大学另一外国留学生安某拳打后,蓄意报复。6月10日晚7时许,卞某得知安某在留学生l楼104会客室会客,便手持木棒,到会客室敲门。安某将门打开后,卞某用木捧击打安某。安挣脱后,会同在该校的本国留学生翁某、风某、莫某等7人,手持木棒、手杖等器械,聚集在留学生宿舍2楼走廊西端。卞某也和某国留学生朱某、穆某、白某等5人手持木棒和尖型菜刀等,聚集在留学生宿舍2楼走廊中部208房间门前,双方形成对峙状态。后双方发生殴斗。在厮打中,卞某手持的木棒被打掉,随手用尖型菜刀乱刺,刺中对方留学生翁某的上腹部,创伤透入胸腔,将肝脏切成局部破损,经抢救无效,于次日下午死亡。 [问题] 卞某某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可否适用我国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分析] 卞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且应当适用我国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卞某某为报复他人,聚众斗殴,并在斗殴的过程中,使用菜刀乱刺,将被害人刺死。依照刑法第293条的规定,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应根据情况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卞某在用菜刀刺人时,主观故意不明确,对他人的死、伤均持放任态度,因此,对被害人死亡他应负(间接)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第6条和第11条的规定,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外,均应适用我国刑法。卞某是一普通外国留学生,不属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自应适用我国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案例2 李学沛,男,26岁,工人。王义勇,男,24岁,工人。李、王二被告均系我国公民。某年10月,该二人受雇在美国轮船上工作。同月24日,轮船停泊于巴西某港口后,二人在轮船上饮酒闹事,不仅不听从船长及其他工作人员的劝阻,反而公然杀死制止他们的中国公民张世良。杀人后又抢劫了一些其他船员的财物,然后逃到巴西某市藏身,并策划逃到第三国。由于在隐藏期间二人的财物被盗,王义勇被迫回到船上,并报告了李学沛隐身之处。其后,巴西警察将李、王二犯逮捕。 [问题] 李、王的犯罪行为可否适用我国刑法?为什么? [分析] 我国刑法对李学沛、王义勇应当适用。李学沛、王义勇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的情况。根据我国刑法第7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构成我国刑法所规定的犯罪的,均适用我国刑法。李学沛、王义勇受雇于美国轮船,在轮船停泊巴西时杀人,应当依照刑法第7条的规定适用我国刑法。 案例3 温源和,泰国籍。戴文,广东省广州市人。余锡宽,广东省台山县人。上述三人在泰国曾策划进行跨国贩毒活动。约定戴文负责接运毒品,经我国昆明、广州至深圳市出境。某年4

最新-田金喜妨害公务一案 精品

田金喜妨害公务一案 田金喜妨害公务一案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9东刑初字第538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田金喜,男,30岁1977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出生地黑龙江省富裕县,初中文化,无业,住略;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9月5日被羁押,同年10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东城区看守所。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东检刑诉[2019]05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金喜犯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被告人田金喜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田金喜于2019年9月5日18时许,在北京市东城区天安门地区新大陆口处,因拒不配合北京市公安局天安门地区分局民警张硕、张旭等人的依法盘查,被带上警车。 后被告人田金喜在警车上殴打并咬伤民警,致民警张硕右上唇粘膜裂伤,右前臂软组织咬伤,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 被告人田金喜被北京市公安局天安门地区分局民警当场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田金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到案经过、工作说明、诊断证明书、病历材料、伤情照片、被告人田金喜的身份证明材料,被害人张硕的陈述,证人李昕、张旭、毕金铭的证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被告人田金喜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金喜采取暴力手段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构成妨害公务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 鉴于被告人田金喜自愿认罪,可酌予从轻处罚。 本院为严肃国法,维护社会管理秩序,对被告人田金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妨害公务罪司法解释

妨害公务罪司法解释 其实,公务人员很不容易。当很多人在舒适的家里,天天与家人在一起,不愁吃不愁喝,还喊着“闷死了,要出去放风玩耍的”日子里,公务人员却早在春节家里日返岗,在最危险的第一线排查疫情,防范宣传,不能回家,不能与家人团聚。所以,即便没有法律之约束,我们也应该对他们的付出多一些理解与感恩。 在全国人民的健康因为疫情而受到威胁时,不能再因为对于法律的无知,而让现在本不容易的生活雪上加霜。今天为大家普及的法律知识是关于妨害公务罪的规定。 1、定义 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阻碍人大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以及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2、立案标准 本罪为行为犯。 3、责任要件 本罪的责任形式是故意。行为人必须明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正在依法

执行职务,而故意以暴力、胁迫方法予以阻碍,阻碍的动机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4、对本罪中“暴力”、“胁迫”的理解 本罪的暴力,是指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法行使有形力,即广义的暴力。只要求针对正在执行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暴力,不要求直接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体实施暴力;此外,既可以通过针对与国际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具有密不可分关系的辅助者实施暴力,以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也可以通过对物行使有形力,从而给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体以物理影响,以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 本罪的胁迫,是指以恶害相通告,迫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放弃职务行为或者不正确执行职务行为。恶害的内容、性质、通告方法没有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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