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明代卫所军户制度
明朝军事史之以卫所制为基础的军事制度

明朝军事史之以卫所制为基础的军事制度发布时间:2009-6-6 阅读次数:512 字体大小: 【小】【中】【大】以卫所制为基础的军事制度(一)五府与都司卫所五府为明朝最高军事机构中军、左军、右军、前军、后军五都督府的总称。
明初,设大都督府,统领全国军队,以朱元璋之侄朱文正为大都督。
洪武十三年(1380年),为防止军权过于统一,分为五军都督府,分领全国卫所,各都督府设左右都督(正一品)、都督同知(从一品)、都督佥事(正二品)等。
多以公、侯、伯充任,事权很大,后以公、侯、伯署府事,同知、佥事参赞军事。
五军都督府分领除在京亲军指挥使司外的各卫所及在外各都司下辖的卫所。
五军都督府下辖各都司卫所情况措置不一,明迁都北京后,五军都督府所属卫所大致情况如下:左军都督府领在京留守左卫、镇南卫、骁骑右卫、龙虎卫、沈阳左卫、沈阳右卫,在外分领浙江都司、辽东都司、山东都司所属卫所。
右军都督府领在京留守右卫、虎贲右卫、武德卫及在外直隶宣州卫、陕西都司、陕西行都司、四川都司、四川行都司、广西都司、云南都司、贵州都司等。
中军都督府领在京留守中卫、神策卫、应天卫、和阳卫、牧马千户所、蕃牧千户所及在外南直隶诸卫、中都留守司、河南都司等。
前军都督府领在京留守前卫、龙骧卫、豹韬卫及在外南直隶九江卫、湖广都司、湖广行都司、兴都留守司、福建都司、福建行都司、江西都司、广东都司等。
后军都督府统在京留守后卫、鹰扬府、兴武卫、大宁中卫、大宁前卫、会州卫、富峪卫、宽河卫、神武左卫、神武后卫、忠义左卫、忠义右卫、忠义前卫、忠义后卫、义勇中卫、义勇左卫、义勇右卫、义勇前卫、义勇后卫、武成中卫、蔚州左卫及在外北直隶、大宁都司、万全都司、山西都司、山西行都司等。
五军都督府的职权范围,凡武职世官、流官、土官之袭替、优养、优给等项,由地方逐级上报于府,府再转送兵部请选。
选定后,经府下达都司卫所。
首领官之选授、给由,则由吏部。
其他如武官之诰敕,水陆步骑之操练、军伍之清勾替补、俸粮、屯费与屯种器械、舟车、军情声息、边腹地图文册、薪炭荆苇诸事,会同有关机构处理。
明代卫所制衰落原因初探

2017年8月总第281期第8期学术交流Academic ExchangeAug., 2017Serial No.281 No.8历史学研究明代卫所制衰落原因初探孙丽华(吉林大学文学院,长春130012;白城师范学院历史文化学院,吉林白城137000)[摘要]明代卫所制度前承元代武将世官、军兵世役的军户世袭制度,后对清代绿营兵制产 生了巨大影响。
卫所军轮戍京师及公私占役卫所军人,以及权贵、军官克扣军饷和南北调操所造成的卫所军力空虚,加以宦官典兵对军纪的破坏是明代卫所制度经过长期演变最终衰落的主要原因。
卫所中正军、余丁等“卖妻鬻儿'逃亡,甚至发生“兵变”等惨状,既是军官以特权压榨军人而导致的现象,也反映出军伍中弱势群体拼力抗争,向权贵势要争取生存空间的诉求。
[关键词]明代卫所;班军占役;南北调操;“中官典兵”;“生存空间”[中图分类号]K248.2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0-8284(2017) 08-0198-06卫所制度是明代的军事定制,学术界已有许多研究成果。
就本人目力所及,相关的总体性考察,可以追溯到20世纪40年代吴晗关于军与兵的论述。
①其后学者相继提出明代的军户与户籍等问题,对营兵制与募兵制,均有所论述。
伴随着研究的深人,晚近一些学者将卫所置于具体地域范围,视角从宏观转为微观,通过个案来剖析军户家庭中的经济生活形态和真实生活面貌,从而得出许多颇具说服力的认 识。
②关于卫所的衰落,早期的研究大体局限于阶级斗争范围内,军官权贵压迫军户和余丁,军兵起而反抗斗争,是研究的核心概念,但这种两元对立的观点,③已不为多数学者所接受。
从以上情况观之,关于卫所衰落根源问题的研究尚显不足。
本文在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就此问题做比较全面的考察,意在使研究有所深人细化。
如有不周之处,敬请指正。
①1937年吴晗《明代的军兵》从卫所发生的时代背景出发,叙述海防与边防,卫所的编制、组成及其职掌与调遣方 式,军士的来源,卫所的类别,最后谈到卫所衰落。
100字朝文日记

100字朝文日记朱元璋设计的这一套卫所制度,从出发点来看,是为了实现所谓“养百万兵而不费民间一粟”的目标。
按朱元璋的设想,所有军户按卫所建制固定居住于某地,由国家分给田地,农忙时种地,农闲时训练,遇有战事则直接组建成军上阵作战。
这样,国家不需要花费巨额的军费,靠着军户们自种自食,就能养活一支庞大的军队。
此外,由于军户制度把士兵和户籍严密挂钩,所以军队的稳定性就比募兵制相对要好,这一点在上一篇讲元朝军户制时已经谈过。
正因为有这些优点,所以明朝就拥有了中国历代王朝历史上数量最多的军队。
咱们之前谈到过,在明朝之前,中国军队数量的历史记录是由北宋保持的,最高峰达到了一百二十五万人。
而到了明朝洪武年间,全国军队数量已经达到了一百八十万人,一举打破了这个记录。
到了永乐年间,明军数量更上一层楼,达到了二百八十万人的恐怖数字!以明代的生产力水平,如果没有卫所制和军户制,要拥有这么多军队肯定是不可能的,由此也可见朱元璋设计的这套制度的可取之处。
但是,朱元璋设计得再理想,他也预料不到日后的变化。
1449年,明朝第六代皇帝明英宗御驾亲征,带领京营二十多万精锐去讨伐入侵的瓦剌军队。
结果一不小心玩脱了,在土木堡被瓦剌军队打了个全军覆没,明英宗被俘,二十多万京营精锐一夜之间全部葬送。
虽然此后京营又再次重建,历代明朝皇帝也多次对京营加以整顿,但其战斗力却再也恢复不到土木堡之变前的水平了。
1550年,鞑靼的俺答汗率数万蒙古铁骑突破长城防线,一直打到北京城下,号称十几万的京营明军躲在高大的北京城墙后面,任凭鞑靼军在北京城外肆意烧杀抢掠了十天,竟无一人敢出城交战。
到了明末,京营更是一塌糊涂,军纪败坏,训练缺乏。
无论是对八旗铁骑还是起义的农民军,明朝朝廷都根本不敢派出这支毫无战斗力的军队。
最后当李自成兵临北京城下的时候,京营十万大军,几乎一仗没打就全部投降了。
明代军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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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事制度
禁卫军: 京卫指挥使司明代掌拱卫京师,守卫宫禁。分上直卫亲军与非 亲军卫。上直卫亲军有南、北京卫,不隶于五军都督府;非亲军卫 有隶五军都督府与不隶五军都督府之别。设官、品秩均与诸卫相 同。 明朝禁军分为守备京师的京营及卫戍皇城的上直二十六卫亲 军。二十六卫俱称亲军都指挥使司,不属五军都督府管辖。 京卫中不属亲军,而又不隶五军都督府的有:武功中卫、武 功左卫、武功右卫(此三卫为军匠,隶属工部管辖)、永清左卫、 永清右卫,彭城卫及长陵等15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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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哨制:
明朝后期,卫所军和营哨军的分工也开始划分,卫所 军主要负责驻守,治安,训练新兵和屯田。而营哨军则主 要负责机动作战。因此,卫所军成了正兵,而营哨则是机 动的奇兵。 到了万历时代,为了契合这种分工,卫所军若想参战, 则必须编入营哨建制,同时,卫所的军官只负责士兵训练 和日常管理,不负责指挥作战,而营哨军官除了要负责士 兵的训练,还要负责指挥。编入营哨的卫所军官的编制也 要遵守营哨的编制,因此明朝中后期的主要作战部队都是 营哨军。
图为撷芳主人所绘 明代将校冠服
军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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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哨制: 明代募兵制始于正统年间,和卫所军不同,募兵不世袭,虽然为兵, 但隶属于民籍。服役期满即退伍。最开始,募兵没有像卫所军那样拥有 正式编制,而且往往随着需求扩编或裁员。募兵完全是战斗部队,不像 卫所兵那样需要抽调部分兵员从事屯田人物,募兵的粮食补给,军饷完 全来自国家财政直接支出,不用来自屯田所获,而且饷银也比卫所军和 民壮要高。 到了嘉靖年间,募兵的骑兵与步兵以及车兵开始拥有正式的编制— —营哨制。一般是五人为一伍,二伍为什,三什为队,三队为哨,五哨 为总,五总为营。每营兵员3000人。这是南方明军的营哨编制,北方稍 有变动,但大体相当,如戚继光的蓟镇陆军编制,十二人为一队,三队 为旗,三旗为局,四局为司,二司为部,三部为营,人数也在3000人左 右。这就是明朝中后期的主要军队编制形式。
明朝简史——卫所制度

明朝简史——卫所制度明太祖即皇帝位后,刘基奏⽴军卫法。
(《明史》卷⼀⼆⼋《刘基传》)《明史》卷⼋九《兵志序》说:明以武功定天下,⾰元旧制,⾃京师达于郡县,皆⽴卫所。
外统之都司,内统于五军都督府。
⽽上⼗⼆卫为天⼦亲军者不与焉。
征伐则命将充总兵官,调卫所军领之。
既旋则将上所佩印,官军各回卫所,盖得唐府兵遗意。
这制度的特点是平时把军⼒分驻在各地⽅,战时才命将出师,将不专军,军不私将,军⼒全属于国家。
卫所的组织,《兵志》⼆《卫所门》记:天下既定,度要害地系⼀郡者设所,连郡者设卫。
⼤率五千六百⼈为卫,千⼀百⼆⼗⼈为千户所,百⼗有⼆⼈为百户所。
所设总旗⼆,⼩旗⼗,⼤⼩联⽐以成军。
卫有指挥使,所有千户百户。
总旗辖五⼗⼈,⼩旗辖⼗⼈。
各卫⼜分统于都指挥使司(简称都司),司有都指挥使,为地⽅最⾼军政长官,和治民事的布政使司,治刑事的按察使司,并称三司,洪武⼆⼗六年(1393)时定天下都司卫所,共计都司⼗七(北平、陕西、⼭西、浙江、江西、⼭东、四川、福建、湖⼴、⼴东、⼴西、辽东、河南、贵州、云南、北平三护卫、⼭西三护卫)。
⾏都司三(北平、江西、福建)。
留守司⼀(中都)。
内外卫三百⼆⼗九,守御千户所六⼗五。
成祖以后,多所增改,都司增为⼆⼗⼀(浙江、辽东、⼭东、陕西、四川、⼴西、云南、贵州、河南、湖⼴、福建、江西、⼴东、⼤宁、万全、⼭西、四川⾏都司、陕西⾏都司、湖⼴⾏都司、福建⾏都司、⼭西⾏都司)。
留守司⼆(中都、兴都)。
内外卫增⾄四百九⼗三,守御屯⽥群牧千户所三百五⼗九。
全国卫军都属于中央的⼤都督府。
⼤都督府掌军籍,是全国的最⾼军事机关。
洪武⼗三年(1380)分⼤都督府为中、左、右、前、后五军都督府。
洪武⼆⼗六年(1393)定分领在京各卫所及在外各都司卫所。
其组织如下:每府设左右都督各⼀,掌治府事。
成祖以后,⼜改组如下:各地都司分⾪于各都督府,其组织如下:清吏司,各设郎中⼀⼈,员外郎⼀⼈,主事⼆⼈:都督府是统军机关,各省各镇镇守总兵官副总兵都以三等真署都督及公侯伯充任。
明朝的军队编制——卫所和营哨

明朝的军队编制——卫所和营哨卫所是明初确定下来的军队编制。
十人为一小旗,五小旗为一总旗,二总旗为一百户所,十百户所为一千户所,五千户所为一卫。
一般一卫为5600余人。
陆军、水军、骑兵编制统一,盖莫能外。
嘉靖年间,随着卫所制的破坏、募兵制的实行和战争的频繁激烈,编制也发生了变化。
水兵过去是卫所制,嘉靖时则按船大小和担负任务的不同,实行不同的编制。
车兵的编制为新创,与卫所制不同。
骑兵和步兵的编制再不是卫所制,而是营哨制。
营哨制是明中后期的陆兵编制,但不统一。
但就南方来讲,大体是五人为伍,二伍为什,三什为队,三队为哨,五哨为总,五总为营。
每营3000人左右。
有的把“总”也称为营,每营五六百人。
北方和南方有的称谓不同。
如戚继光在蓟镇的陆兵编制为十二人为队,三队为旗,三旗为局,四局为司,二司为部,三部为营。
每营也是3000人左右。
有的则是相同的。
如徐光启所练兵的编制为五人为伍,二十五人为队,五队为哨,五哨为部,五部为营。
每营3000多人。
明代军队后期的编制中大都有营、有哨,可称为营哨制。
新的编制出现后,卫所军中青壮军卒都编在营哨中。
卫所依然存在,但已不是战斗组织。
随着军队编制的变化,各级长官的称谓也与过去不同。
一般来说,从过去的小旗、总旗、百户、千户、指挥使变成了什长、队长、哨官、把总、参将。
卫所和营哨不同,其所担负的任务也不完全相同。
卫所是平时组织,驻守一地,训练部队,组织屯田。
营哨则是机动作战部队,东征西戍而不负责屯田。
卫所的军官平时虽训练部队,战时则不一定指挥其部队作战;营哨的军官平时训练部队,战时就带领所练部队作战。
营哨制比卫所制更有利于军队的平时管理和战时作战。
明代中后期多实行一头两翼或一头两翼一尾阵,即以一部为正面主攻,两部为侧翼助攻,余者策应。
营哨制更适应这种战术要求。
明朝卫机制
卫所制度是明太祖朱元璋模仿北魏隋唐的府兵制、又吸收元朝军制的某些内容而制定的,是明朝军队中最为重要的一项制度。
据《明史·兵志》记载,“明以武功定天下,革元旧制,自京师达于郡县,皆立卫所。
外统之都司,内统于五军都督府,而上下十二卫为天子亲军者不与焉。
征伐则命将充总兵官,调卫所军领之,既旋,则将上民所佩印,官军各回卫所。
”凡是防区在一府之内的设所,一府以上者设卫。
一卫有5600人,长官为指挥使。
一卫辖属5个千户所,一千户为1120人,长官为千户。
一个千户所辖属10个百户所,一百户为112人,长官为百户。
百户下又分为两总旗和十个小旗,每总旗辖50人每小旗辖10人。
此外,还有堡和哨。
各卫所分属于各省的都指挥使司,统由中央的五军都督府分别管辖。
洪武二十六年(1393年)将全国定为17个都司、3个行都司、1个留守司、329个内外卫、65个千户所。
成祖后增设都司为21个、留守司2个、内外卫493个、千户所359个。
兵额总数连屯田军在内达到270余万人。
为保证军队的兵源及供给,同时又推行了军户和屯田制度。
凡军士都是世袭的,单独编户籍,叫作军户。
凡各地卫、所皆实行屯田,以保证军饷的供应。
军士分为屯田与守城的两部分,屯田者专事耕垦,供应军粮;守城者专务防守操练。
军士守城与屯种的比例大致是边地三分守城、七分屯种,内地二分守城、八分屯种。
明初一个时期之内几乎无军不屯,军队大体能够屯田自养,屯田的收入成为军饷的主要来源,这就使国家免去养兵之费,大大减轻了人民的负担。
遇有战事发生,则由兵部奉旨调卫、所之兵,临时命将充总兵官,发给印信,统兵出征。
战事结束,总兵官交还印信,兵士回到卫、所。
这样将不专军,军无私将,而军权集于中央。
到明中叶,屯田多被军官吞蚀,军士破产逃亡,所存无几,且缺乏战斗训练,仅供地主、军官役使,不能担任防卫职责,遂被募兵代替。
清代统治者通过对明代卫所制度的改造和调整重建了新的卫所制度。
从顺治元年(1644年)重建到宣统三年(1911年)最后裁撤,其间历经260多年。
明代卫所制度
明代卫所制度
明代(1368-1644)是中国历史上最重要的一个时期,在它的政府管理体系中,卫所制度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卫所制度是明代政府的一种社会治安管理单位,由中央政府招募、安置、配备、派遣管理各地的民众,并对其进行监督、检查、预防和整治的机构。
明朝的卫所的起源可以追溯到1373年,当时朱元璋下令拆除以前的制度,并建立新的机构来统治四方。
他将此新机构称为“卫所”,分为六所,每所都由独立管理每一个地区的一个官吏统治,负责打击地方犯罪、缉捕窃贼以及一般的治安事务。
卫所制度一旦建立,政府就开始招募有人品、有勇气、善于施政的官员,将他们聚集在一起,加强治安管理。
整个卫所制度划分为上级卫所和下级卫所,其中上级卫所的官员负责管理下级卫所的官员,下级卫所的官员则负责直接管理每个地方的治安问题。
此外,政府还根据当地的犯罪情况,调动军队不断把握局势,更好地维护治安。
同时,政府在当地发放防范犯罪的宣传单,同时定期派官员进行调查,以提高普通老百姓的安全感。
明代卫所制度还有宗族组织,他们可以协同地方官员管理政务,减轻官方人员的负担,有助于增强自治,提高地方的政治经济稳定性。
明代卫所制度在当时的中国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它能够有效地管理当地犯罪,维护治安,减少外来犯罪的发生,使全国社会比较稳定,人民安居乐业。
当代社会,从治安管理的角度来看,各地应当借鉴明代卫所制度
的经验,加强治安管理,在当前复杂多变的社会环境下,做好治安保卫,营造一个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使人民群众能够安居乐业,实现共同的社会进步。
明代时期卫所制的产生及其分布
明代时期卫所制的产生及其分布明朝立国之初,因北方残元势力依然不断侵扰,沿海地带亦有骚乱而不安宁,遂革诸将袭元旧制诸官号,“而核其所部兵五千人为指挥,千人为千户,百人为百户,五十人为总旗,十人为小旗”,改立卫所之制留戍各地。
“天下既定,度要害地,系一郡者设所,连郡者设卫。
大率五千六百人为卫,千一百二十人为千户所,百十有二人为百户所,所设总旗二,小旗十,大小联比以成军”,用以加强陆防与海防。
自洪武三年(1370),始建杭州、江西、燕山、青州四卫为都卫,复置河南.、西安、太原、武昌四都卫。
八年,改在京留守都卫为留守卫指挥使司,在外都卫为都指挥使司,凡十三:北平、陕西、山西、浙江、江西、山东、四川、福建、湖广、广东、广西、辽东、河南。
又行都指挥使司二:甘州、大同,俱隶大都督府。
十三年,因胡惟庸案,改大都督府为五军都督府,分统诸军司卫所。
次年,复置中都留守司及贵州、云南都指挥使司。
至此,全国共设置了15个都指挥使司、2个行都指挥使司,天下卫所分统于各都司或行都司。
洪武十六年“秋七月丁未,诏天下都司:凡所属卫所城池,及境内道里远近,山川险易,关津亭堠,舟车漕运,仓库邮传,土地所产,悉绘图以献”。
由中央诏令各都司上卫所城池水陆地里舆图,意味着都司卫所制已经在明王朝统治的疆域内基本布设完毕,需要绘制地图来加以确认。
洪武二十三年,又设军民指挥使司、军民千户所,计天下内外:卫凡五百四十有七,所凡二千五百九十有三。
自卫指挥以下,其官多世袭,其军士亦父子相继,为一代定制。
及成祖在位二十余年多所增改,自是而后措置不一,仍有废置。
明初建立的卫所制,有两种用意:凡有州县建置的内陆,以都司统辖卫所专掌一方兵政,卫所与州县同城,但并无实土;凡边地沿海,不置州县,州县之任责诸都司卫所,兵防之外兼理民政,此种视为实土卫所。
都司卫所制,是明朝前期基本的军事组织形式,在全国建立起一套完备的防御体系。
卫所制的两大特点是世兵制和自给制,即军士来源于世籍的军户,卫所生计主要靠自身的屯田以自给。
卫所名词解释
卫所名词解释
卫所是中国古代的一种行政区划单位,主要负责守卫边疆、防御外敌入侵,同时也是军队的编制单位。
卫所制度是中国古代的一种地方行政区划制度,主要流行于明朝时期。
明朝时期,为了加强边防建设,采取了“屯田制”和“卫所制”相结合的方式,以保障边疆的安全。
卫所制是指将全国领土划分为若干个卫所,每个卫所由朝廷派遣将领担任指挥使,率领军队守卫边疆。
卫所的士兵主要是从当地征召的农民中招募,实行军屯制度,既解决了军队的粮草问题,也促进了当地的经济发展。
卫所制度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 以军为主:卫所制度是以军队为主,士兵主要来自当地农民,军队的组织编制和地方行政区划相结合。
2. 就地取材:卫所制度实行军屯制度,士兵在守卫边疆的同时,也需要在当地进行农业生产,以解决军队的粮食问题。
3. 军民合一:卫所制度是将军队和百姓结合在一起,实行军民合一的制度,士兵既需要从事农业生产,也需要参加军事训练和作战。
4. 分级管理:卫所制度实行分级管理,朝廷派遣将领担任指挥使,对卫所进行指挥和管理,同时,卫所也设有各级军官,对士兵进行组织和指挥。
卫所制度对于中国古代历史的发展和边疆的安全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也是中国古代行政区划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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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明代卫所制的演变摘要卫所制度是明太祖朱元璋模仿北魏隋唐的府兵制,又吸收元朝军制的某些内容而制定的。
是明朝军队中最为重要的一项军事制度。
它以都司为地方最高军事领导机构,率领所属卫所隶与中央五军都护府,并听命与兵部。
在明初,卫所制曾发挥过无比重要的功能,但在整个明代,卫所制的地位并不是一直都居高不下的。
卫所制本身固有的一些弊端使得其随着社会发展走向衰落的必然性,加上募兵制、营兵制的存在,一方面替代着卫所军的作用,另一方面又渗透着卫所队伍,大批卫所军士转为募兵或营兵,也使得卫所制不堪一击。
在很多因素的共同作用下,卫所制也相应的发生了一些变化,整体上大致上是形成、兴盛后渐渐走向衰落,但其中难免有些小的波动。
本文试图结合《嘉靖尤溪县志》的相关内容,从卫所制度本身的一些特点、募兵制、营兵制的冲击三个方面,就军事因素上来探析明代卫所制的演变。
关键词明代卫所制募兵制营兵制一明代的卫所制,以军屯保证其自给自足,由世袭保证士兵来源,所以封闭、保守是其突出特点。
明代大多数卫所,都建立了完备的军屯制度,卫所军士部分守城,部分屯种,要求基本上做到自给自足。
卫所制的这一特点,是与明初特定的历史条件相适应的。
多年战乱,使明初出现了大量荒闲土地,政府得以进行土地的再分配,把大量土地直接划归卫所管辖,军屯有充分的保证。
“军士屯田是古代中国政府解决军队后勤补给的主要措施……明初,由于常年战乱的影响,经济凋敝,百废待兴丞需征薄赋行轻徭,与民休息。
指望百姓赋税供养庞大军队是不可能的,自养是唯一的办法。
为了供养庞大的军队。
明朝政府承袭了元代军屯的遗产,并将之扩大化,在全国绝大多数卫所开展屯田,力求实现军粮自给。
”1但永乐晚期,军屯制度已开始遭到破坏。
宣德以后,卫所官侵占军屯田地、私役军士耕种之事,已频频发生。
甘肃、宁夏可行水灌溉的良田沃土,皆为镇守官及官豪横官旗所占。
大同参将曹俭,占应州等处庄田一百五十余顷,又私役大同诸卫军百余人耕种。
结果是贫穷军士,无寸地可耕,妻子冻馁,人不聊生。
卫所是建立在屯田之上的,屯田可谓卫所存在的一个经济基础。
如果“军伍销耗,耕者无人,则屯粮不足。
又增以客兵,坐食者众,屯粮更为不足。
于是益之以民粮,又益之以盐粮,又益之以京运,卫所之制始破坏矣”。
屯田是一种国有土地,随着明代社会发展,由于抛荒、豪强地主霸占、租佃典卖等因素屯田渐渐转为私有,卫所失去了赖以存在的土地,衣食无保证。
加之部分军士转而占据耕地,不在作战,也不利卫所的发展。
社会经济的发展,也使卫所制下严格的人身束缚开始松动。
明朝卫所军士别立户籍,称军籍。
军籍和民籍的区分是极为严格的。
军籍属于都督府,民籍属于户部。
卫所军士不受普通行政官吏的管辖,在身份、法律和经济地位上都与民不同,军和民截然分开。
民户有一丁被垛为军,他的一家便永远充军,住在被指定的卫所。
在卫军士除本身为正军外,其子弟称为余丁或军余,将校的子弟称为舍人。
壮丁死亡或老病,便由次丁或余丁替代。
如果卫所军士一家已全部死亡,那就必须到原籍勾取族人顶丁。
洪武二十一年,为了使卫所军有稳定的数额,开始编造军籍黄册,并规定同赋役黄册一样,每十年编订一次,以防军民户籍的紊乱,军籍世袭,民户一经签派为兵,就永远不能脱籍。
军籍成为卫所军士世世代代的枷锁,军士无力挣脱,便以逃亡的方式进行反抗。
从卫所制建立之初,逃亡现象即已存在。
朱元璋令天下诸司追捕这些逃亡军士,并于洪武四年,严定罚例,从小旗至千户,以逃亡人数多寡定罚俸降级不等。
此后,逃亡人数有增无减。
嘉靖八年,桂萼上天下兵籍,仅九十七万。
至胡松考舆地,又止八十四万五千八百而已。
而天下卫所军士的总额,估计在300余万。
有鉴于此,从宣德时期起,明廷每年派出清军御史,分道清理逃军。
各卫所也纷纷派人到逃亡军士的原籍勾丁。
终明之世,卫所制不废,清勾亦始终举行,但依然是没有用的。
很多军士逃走后,在外娶妻生子,住成家业,通同军户,不再返回。
卫所越发军备废弛,“建炎元年知县事绍兴。
初建剑盗蜂起,正练兵屯守弓手余招酗酒,马入队,队长不能止,正即斩狗部下”。
2卫所制的废弛,使军队的战斗力明显下降,甚至难以承担其正常的军事职能。
明代军队的建置,在京城及边地安置了大量军队,尤以京军人数众多,装备精良,以期起到居重驭轻的作用,京军的情况便很有代表性。
京营军士78卫,人数不下30万。
皇城周围又设置50余卫,军士20余万。
京军在全国军事防卫中地位举足轻重。
在当时江南军士多用于漕运,江北军士多作为班军,进京操备,致使腹里卫所城池空虚,遇警则力不能支,只能倚靠京军的支援。
边军人数虽多,但分路把守,势分力单,一旦有警,亦需京军支持。
京军的居重驭轻的地位并没有保持多久,土木之变,明英宗率50万京军出征,几乎全军覆没。
正德时,刘六刘七起义,威胁京城,京军已无能为力,不得不调边兵入援。
到嘉靖时,卫所军出现了一碰即溃的局面,而只能募兵征战了。
京军已因不习战阵,恐伤国威而不轻易派遣了。
由此可以看出,当时的卫所制,地位上其实在处于一种下降的趋势。
对卫所制实存的弊端,当时的很多有识之士也有了认识。
但扭转这种境况的策略却不甚得力。
京营从于谦把三大营变为十团营,此后营制纷更不定,而京营状况并未有多大改善。
但在对卫所的被动调整和变革中,有一些值得注意的倾向。
如提高将领权力的做法和改银召募的尝试,这些变革多少触及了卫所制的实质性问题。
明太祖分府设将,明成祖分营统兵,以避免历代强臣握权重兵的隐患。
京营制度的改革,也表明了明代试图调整卫所制下兵士终身服役所造成的老弱疲羸充斥行伍的状况。
从三大营变为十团营以后,精锐士卒被编入团营,老弱不堪者归本营,称老家,专供役使。
但老家制度仅行于京营,这就使卫所的状况不能得到根本改善。
改银召募的办法,更是大胆地突破了卫所制的世袭传统。
这在班军中,表现得最为典型。
班军之设,始于永乐。
承平日久,班军渐渐被用于兴作,操练日减乃至全废。
正德以后班军作役已成为普遍现象。
军卒因畏惧劳作而愆期不至。
虽严定罚例,仍不能禁止。
班军将领又畏惧因士卒失期逃亡而被治罪,便私自募人代役。
京操班军由于地处京师,土木之役较多,权贵及有司俱以班军作役为利,所以改银召募之议难以顺利实行,况且16万班军尽数撤还,京师也未免空虚无靠。
边班官军则相对灵活些。
永乐年间命内地军轮番戍边,称边班。
戍边班军虽不像京班官军全部用于输作,但由于戍地遥远,又多寒苦,更代也多不及时,逃亡现象也很严重,故多用召募的方法。
召募的士兵,无论在人身自由、薪俸还是服役时间上待遇都比卫所军士要好,这也使得卫所内部出现了外走倾向,卫所制也由此受到了很大的冲击。
另外,明朝设五军都督府来统率全国的司、卫、所。
但是其中的任何一个都督或都督府都无权调兵。
五军都护府与兵部是相互制约的,兵部又出兵之令而无统兵之权,五军都护府有统兵之权而无处兵之令。
有军事行动时,要等兵部下令才能遣将调兵,这样虽然可以防止大权旁落,但另一方面它也使得明朝军队作战时指挥不灵,没有效率。
而且作战将领都是临时任命的,战后兵散于府,将归于朝,将领对自己的士兵也不够了解,相互之间缺乏感情。
这些对作战都是相当不利的。
“处于控制兵权的需要,卫所长官只有训练的义务,没有调动的权力。
在当时落后的通讯条件下,卫所军队几乎完全丧失了根据当地国防形势的变化作出快速反应的能力。
3造成卫所制废弛的原因很多,但卫所制所实行的一些基本政策,是其走向衰落的根本原因。
卫所制内部所进行的小修小补式的变革,也都难以从根本上扭转卫所的衰败趋势,明代军事制度的变革,便走上一条与卫所制相脱离的道路。
总之,卫所制本身的弊端,决定了随着历史的发展其走向崩溃的必然。
二募兵出现于朱元璋起兵创建明王朝时期,明王朝建立后,创行卫所制,军队的来源已有保证,基本不再采用募兵的方式了。
但卫所中的某些特殊组织,仍由召募得兵,如骁骑舍人、校尉、力士等。
这些士卒隶于锦衣卫,不同于一般的卫所军。
如前所说:在明代,军和民是不同的,“军是一种特殊的制度,自有军籍,在明代户口中,军籍和民籍、匠籍平行,军籍属于都督府,民籍属于工部。
军不受普通行政官吏的管辖,在身份、法律和经济地位上都和民不同,军和民是截然分开的……军是世袭的,家族的,固定的。
一经为军,他的一家系便永远世代充军,住在被指定的卫所”4。
而且在役正军老疾或逃亡时,还要到原籍勾取,继了补役,若正军一家全部亡绝。
则到原籍勾取其族人顶充。
执行所谓的“勾军”,这样。
卫所军户的世世代代,就被固定到了卫所。
相比之下,募兵的处境要好很3《明代卫所军户研究》P49多。
募兵无特殊户籍、领饷银、不世袭,也无固定驻地。
加之当时的卫所军备废弛,战事吃紧,募兵制就渐渐的发展起来了。
洪武、永乐时期,边境局势相对稳定。
朱元璋时期,明军多次北征,基本上解除了蒙古势力的威胁,并在北边部署重兵,积极进行边防建设。
永乐时期,国力强盛,边防甚重,又六次北伐,以攻为守,故明前期边患不重,也无须为此募兵。
仁宣时期,鞑靼势衰,明朝的边防政策,亦转攻为守,维持和平。
正统时期,这种相对稳定的局面由于蒙古瓦剌部的兴起而发生了变化。
正统十四年,也先发兵内侵,明英宗率兵亲征,全军覆没。
从此明王朝进入了中后期战乱频仍的时代,狼烟四起,边患迭兴,兵力不敷,不得不募兵为用。
《嘉靖尤溪县志》中就有募兵的记载:“新县治置田养士开封,盗起,民多敌意,乃募壮兵固守,贼始终不敢犯”5。
这也可以看出,当时的募兵虽不是最主要的军士,但他们也有了很好的战斗力。
而且,时常被动荡的社会所需要。
如果说洪武永乐时期的募兵是对当时兵制的一些小修小补,仅为一时之需,那么宣德以后的募兵则与明初有所不同,伴随着边境紧张局势的步步升级,卫所制的日益废弛,募兵便作为兵力的重要来源而受到越来越普遍的关注。
宣德以后的募兵,多由于边境战争频发、兵力不敷而进行。
土木之变后,京军溃散几尽,各地的勤王兵又不能即刻到达明王朝于是派官募兵,这样也就出现了大规模的募兵。
正统十四年,令各处召募民壮,就令本地官司统令操练,遇警调用。
在诸边镇,则召募土兵。
景泰元年九月,遣官于延绥诸镇各召募土兵5000人。
天顺元年八月,亦选沿边民丁为土兵。
这些募兵的待遇:给与鞍马器械,秋冬操练,支与口粮,春夏务农住支。
免其杂泛差役。
如有事故,不许勾补。
嘉靖时期,南倭北虏,边患严重。
募兵作为救急良策而被广泛采用,这是募兵制发展的一个新阶段。
“嘉靖中叶,‘南倭北虏’肆虐,明军的弊端彻底暴露,明廷采取了诸如加大募兵力度、改革武举等一系列提高军事实力的措施,才勉强顶住了外来压力。
”6此时的募兵制不仅行于东南沿海,而且北边的边军乃至京营,也逐渐用募兵来代替和补充卫所军。
卫所制受到的挑战和威胁也越来越大,在明朝的军队中占有相当大的比重。
东南沿海倭患时,使用了大量募兵,人数不下15《嘉靖尤溪县志》P2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