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量相关法律法规
计量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实施检定的有关规定(试行)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1985年9月6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计量监督管理,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有利于生产、贸易和科学技术的发展,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维护国家、人民的利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立计量基准器具、计量标准器具,进行计量检定,制造、修理、销售、使用计量器具,必须遵守本法。
第三条国家采用国际单位制国际单位制计量单位和国家选定的其他计量单位,为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名称、符号由国务院公布。
非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应当废除。
废除的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四条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对全国计量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计量基准器具、计量标准器具和计量检定第五条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负责建立各种计量基准器具,作为统一全国量值的最高依据。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需要,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经上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使用。
第七条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本部门的特殊需要,可以建立本部门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同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第八条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建立本单位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
《计量法律法规及综合知识》科目涉及到的资料

实验室管理
实验室管理是指对实验室的各项活动进行计划、组织、协调和控制等一系列管理工作的 总称。实验室管理对于保证实验室的正常运转和提高测量数据的可靠性具有重要意义。
计量认证和认可
计量认证
计量认证是指法定计量技术机构对企事 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所开展的计量 检定、校准、测试等计量技术活动进行 的技术评价,并确认其是否符合法定要 求的过程。通过计量认证可以保证测量 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提高产品质量 和经济效益。
计量标准
计量标准是计量工作中用于比较和实现测量统一、量值传递的计量器具,是计量工作的重要基础设施 之一。计量标准器具必须经过法定计量技术机构考核,取得计量标准合格证书后才能使用。
计量技术机构和实验室管理
计量技术机构
计量技术机构是指承担计量检定、校准、检验、测试等任务,并依法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的企事业单位。计量技术机构是保障国家量值准确可靠的重要力量,其建设和改革是国
VS
计量认可
计量认可是指在一定范围内承认某一测量 仪器或测量系统所得到的量值具有一致性 和准确性,并可被其他计量机构所接受的 过程。计量认可是对测量仪器或测量系统 进行的一种技术评价活动,其目的是促进 测量结果的统一和准确可靠。
04
计量应用领域
工业计量
总结词
工业计量是指用于工业生产过程中的测量和 测试,以确保产品质量和生产效率的计量技 术。
主要内容
该法规定了计量基准器具、计量标准器具和计量检定、计量认证、计量校准等 活动的原则、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是计量工作的基本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制定目的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计量法》,制定了《中华人民共 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工程计量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工程计量是指对建筑工程项目中的工程量进行计算和确定的过程。
在我国,工程计量是建筑工程施工、结算和审计的重要环节,对于维护建筑工程市场的正常秩序、保障建筑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针对我国工程计量法律规定进行探讨,以期为相关从业人员提供参考。
二、工程计量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是规范合同关系的基本法律,其中对工程计量有着明确规定。
根据该法,合同当事人应当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工程量,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对建筑工程的计量提出了明确要求。
该法规定,建筑工程施工应当遵循工程量计算规则,合理确定工程量,确保工程质量。
3.《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对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提出了统一要求,其中包括对工程量的计算和确定。
4.《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范本》《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范本》规定了工程计量的基本规则,为合同当事人提供了参考。
三、工程计量的法律规定1.工程量计算规则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和《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范本》,工程量计算应遵循以下规则:(1)按照国家或行业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计算;(2)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工程量;(3)计算结果应准确、完整、一致。
2.工程量计算方法工程量计算方法包括以下几种:(1)实物法:根据工程实物的数量、尺寸、质量等因素计算工程量;(2)系数法:根据工程实物与标准实物之间的比例关系计算工程量;(3)单位面积法:根据工程实物的单位面积计算工程量。
3.工程量计算责任(1)设计单位:负责提供准确的工程量计算依据,并对工程量计算结果负责;(2)施工单位:根据设计单位的工程量计算依据,合理确定工程量,并对工程量计算结果负责;(3)监理单位:对工程量计算结果进行监督,确保其符合规定。
4.工程量计算争议解决(1)协商解决:合同当事人可就工程量计算问题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2)仲裁解决:协商不成时,可申请仲裁机构进行仲裁;(3)诉讼解决:仲裁不成或无法仲裁时,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计量法律、法规

计量法律、法规计量法律、法规一、引言计量是指通过对物理量的测量来表达数量关系的一种活动。
在各个领域中,计量都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为了规范计量活动并确保其科学、准确和可靠,各个国家和地区都出台了相应的计量法律、法规。
本文将详细介绍计量法律、法规的相关内容。
二、国际计量法律、法规1. 国际计量条约国际计量条约是国际上对计量活动进行规范的法律文书,目的是促进国际计量交流与合作。
当前最重要的国际计量条约包括《国际度量衡公约》、《国际原子能机构协定》等。
2. 国际计量组织标准国际计量组织(BIPM)是负责全球计量活动协调和推进的组织,其发布的标准对各国计量法规起到了重要的参考作用。
其中一些重要的标准包括《国际单位制(SI)》、《国际量纲运算规则》等。
三、国家计量法律、法规1. 法定计量单位制度国家计量法律、法规中都规定了法定计量单位制度,即规定了各类物理量的计量单位和其换算关系。
这些规定通常会参考国际单位制,并根据国内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2. 质量管理体系规定国家计量法律、法规还要求各类实验室和测试机构必须建立质量管理体系,以确保其计量结果具备科学性、可靠性和准确性。
这些规定通常会参考国际标准化组织(ISO)的相关标准,如ISO/IEC17025等。
3. 计量器具管理规定国家计量法律、法规对计量器具的管理也进行了详细规定。
其中包括计量器具的检定、核准、使用和维护等方面的要求。
4. 计量标准体系建设国家计量法律、法规还要求建立健全的计量标准体系,以保证计量活动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这些规定通常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
5. 计量监督和执法机构及程序国家计量法律、法规还设立了计量监督和执法机构,负责对计量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
同时也规定了相关的监督和执法程序。
四、附件本所涉及的附件如下:1. 《国际度量衡公约》全文2. 《国际原子能机构协定》全文3. 《国际单位制(SI)》全文4. 《国际量纲运算规则》全文5. 国家计量单位表五、法律名词及注释1. 计量:通过对物理量的测量来表达数量关系的一种活动。
计量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实施检定的有关规定(试行)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1985年9月6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计量监督管理,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有利于生产、贸易和科学技术的发展,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维护国家、人民的利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立计量基准器具、计量标准器具,进行计量检定,制造、修理、销售、使用计量器具,必须遵守本法。
第三条国家采用国际单位制国际单位制计量单位和国家选定的其他计量单位,为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名称、符号由国务院公布。
非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应当废除。
废除的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四条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对全国计量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计量基准器具、计量标准器具和计量检定第五条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负责建立各种计量基准器具,作为统一全国量值的最高依据。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需要,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经上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使用。
第七条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本部门的特殊需要,可以建立本部门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同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第八条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建立本单位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2022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2022修订)【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52号【发布部门】国务院【公布日期】2022.03.29【实施日期】2022.05.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1月19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2月1日国家计量局发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根据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国家实行法定计量单位制度。
法定计量单位的名称、符号按照国务院关于在我国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国家有计划地发展计量事业,用现代计量技术装备各级计量检定机构,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工农业生产、国防建设、科学实验、国内外贸易以及人民的健康、安全提供计量保证,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第二章计量基准器具和计量标准器具第四条计量基准器具(简称计量基准,下同)的使用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经国家鉴定合格;(二)具有正常工作所需要的环境条件;(三)具有称职的保存、维护、使用人员;(四)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符合上述条件的,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审批并颁发计量基准证书后,方可使用。
第五条非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拆卸、改装计量基准,或者自行中断其计量检定工作。
第六条计量基准的量值应当与国际上的量值保持一致。
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有权废除技术水平落后或者工作状况不适应需要的计量基准。
第七条计量标准器具(简称计量标准,下同)的使用,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经计量检定合格;(二)具有正常工作所需要的环境条件;(三)具有称职的保存、维护、使用人员;(四)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计量法律、法规
计量法律、法规计量法律、法规一、计量法律的概述计量法律是指用于规范计量活动的法律法规。
计量作为一种科学技术活动,需要遵循特定的规则和方法进行,以确保测量结果具有准确性、可靠性和可比性。
计量法律的制定旨在保障计量结果的有效运用,维护社会公平公正,保护公众和市场的利益。
二、计量法律的重要性1. 维护公平公正计量法律的制定和执行,可以规范计量活动的过程和结果,减少非法计量行为的发生,维护市场竞争的公平公正,防止不正当竞争和商业欺诈。
2. 保护消费者权益计量法律的实施能够保护消费者的权益,确保所购买的商品和服务的计量结果准确可靠。
例如,计量法律规定了商品标签上必须标明净含量,消费者可以通过阅读标签了解产品的数量,从而作出购买决策。
3. 维护国家公信力计量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直接影响到国家的公信力和形象。
计量法律的制定与实施,能够保证国家在贸易和合作中拥有较高的信誉度,提高国家的经济竞争力。
三、中国的计量法律法规1. 《计量法》《计量法》是中国计量领域的基本法律,于1985年颁布实施,随后经过多次修订和完善。
《计量法》规定了计量的基本原则、计量单位和计量标准的制定、计量器具的制造和使用、计量检定等内容,对计量活动进行了全面的规范。
2. 《计量器具管理条例》《计量器具管理条例》是根据《计量法》制定的一项法规,旨在规范计量器具的管理和使用。
该条例规定了计量器具的生产、销售、使用、检定和监督管理等方面的内容,确保计量器具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3. 《国家计量检定规程》《国家计量检定规程》是规定计量活动中计量器具检定的具体标准和程序的法规。
该规程细化了计量器具的检定要求、检定方法和检定程序,保证计量结果的精确度和可靠性。
4. 《计量单位名称和符号使用规则》《计量单位名称和符号使用规则》规定了计量单位的名称和符号的使用规范。
通过统一的单位名称和符号,可以确保计量结果的一致性和可比性,避免因单位名称和符号的混乱导致的误解和错误。
计量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实施检定的有关规定(试行)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1985年9月6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计量监督管理,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有利于生产、贸易和科学技术的发展,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维护国家、人民的利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立计量基准器具、计量标准器具,进行计量检定,制造、修理、销售、使用计量器具,必须遵守本法。
第三条国家采用国际单位制国际单位制计量单位和国家选定的其他计量单位,为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名称、符号由国务院公布。
非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应当废除。
废除的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四条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对全国计量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计量基准器具、计量标准器具和计量检定第五条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负责建立各种计量基准器具,作为统一全国量值的最高依据。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需要,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经上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使用。
第七条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本部门的特殊需要,可以建立本部门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同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第八条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建立本单位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
计量法律法规
计量法律法规
(一)计量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二)计量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国务院关于在我国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命令
全面推行我国法定计量单位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
国防计量监督管理条例
关于改革全国土地面积计量单位的通知
(三)计量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条文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明细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型式批准部分)计量基准管理办法
计量标准考核办法
标准物质管理办法
法定计量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
计量检定印、证管理办法
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
仲裁检定和计量调解办法
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
计量授权管理办法
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实施检定的有关规定(试行)计量监督员管理办法
专业计量站管理办法
社会公正计量行(站)监督管理办法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管理办法。
能源计量法律法规
能源计量法律法规能源,作为现代社会运转的基石,其计量的准确性和公正性至关重要。
能源计量法律法规的制定与实施,不仅关乎能源的合理利用和有效管理,更对经济发展、环境保护以及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产生深远影响。
能源计量是指在能源流程中,对各环节的数量、质量、性能参数等进行检测、度量和计算。
准确的能源计量是实现能源科学管理、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重要基础。
为了确保能源计量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国家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
我国的能源计量法律法规体系涵盖了多个层面。
从法律层面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为能源计量工作提供了基本的法律框架。
该法明确了计量工作的基本原则、计量器具的管理要求以及计量监督等方面的内容,为能源计量活动提供了法律保障。
在行政法规方面,《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对能源计量的监督管理做出了具体规定。
它明确了能源计量的范围、能源计量器具的配备要求、能源计量数据的管理以及相关法律责任等内容。
这一办法使得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工作更加具有可操作性。
此外,还有一系列相关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如《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等。
这些标准对能源计量器具的精度、选型、安装、使用和维护等方面提出了详细的技术要求,为能源计量工作提供了技术依据。
能源计量法律法规的重要意义不言而喻。
首先,它有助于加强能源管理。
通过对能源计量数据的准确采集和分析,用能单位能够清楚地了解自身的能源消耗情况,从而发现能源利用中的问题和潜力,采取针对性的节能措施,降低能源成本,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其次,保障能源交易的公平公正。
在能源的生产、供应和使用过程中,涉及到大量的能源交易。
准确的能源计量能够确保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避免因计量不准确而产生的纠纷和经济损失。
再者,促进节能减排工作的有效开展。
能源计量法律法规的实施,能够推动企业加强能源管理,采用先进的节能技术和设备,减少能源消耗和污染物排放,实现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协调统一。
然而,在实际的能源计量工作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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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实施检定的有关规定(试行)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1985年9月6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计量监督管理,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有利于生产、贸易和科学技术的发展,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维护国家、人民的利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立计量基准器具、计量标准器具,进行计量检定,制造、修理、销售、使用计量器具,必须遵守本法。
第三条国家采用国际单位制国际单位制计量单位和国家选定的其他计量单位,为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名称、符号由国务院公布。
非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应当废除。
废除的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四条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对全国计量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计量基准器具、计量标准器具和计量检定第五条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负责建立各种计量基准器具,作为统一全国量值的最高依据。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需要,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经上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使用。
第七条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本部门的特殊需要,可以建立本部门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同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第八条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建立本单位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
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才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目录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对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计量标准器具和工作计量器具,使用单位应当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当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计量检定必须按照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进行。
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制定。
计量检定必须执行计量检定规程。
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制定。
没有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的,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分别制定部门计量检定规程和地方计量检定规程,并向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计量检定工作应当按照经济合理的原则,就地就近进行。
第三章计量器具管理第十二条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具备与所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相适应的设施、人员和检定仪器设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者《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业未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者《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营业执照。
第十三条制造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生产本单位未生产过的计量器具新产品,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样品的计量性能考核合格,方可投入生产。
第十四条未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批准,不得制造、销售和进口国务院规定废除的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和国务院禁止使用的其他计量器具。
第十五条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对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进行检定,保证产品计量性能合格,并对合格产品出具产品合格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当对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进口的计量器具,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检定合格后,方可销售。
第十七条使用计量器具不得破坏其准确度,损害国家和消费者的利益。
第十八条个体工商户可以制造、修理简易的计量器具。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个体工商户,必须经县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发给《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者《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营业执照。
个体工商户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范围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制定。
第四章计量监督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需要设置计量监督员。
计量监督员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
执行前款规定的检定、测试任务的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
第二十一条处理因计量器具准确度所引起的纠纷,以国家计量基准器具或者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检定的数据为准。
第二十二条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计量检定、测试的能力和可靠性考核合格。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三条未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制造或者修理计量器具的,责令停止生产、停止营业,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第二十四条制造、销售未经考核合格的计量器具新产品的,责令停止制造、销售该种新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第二十五条制造、修理、销售的计量器具不合格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第二十六条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阈处罚款。
第二十七条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第二十八条制造、销售、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对个人或者单位直接责任人员按诈骗罪或者投机倒把罪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制造、修理、销售的计量器具不合格,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对个人或者单位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计量监督人员违法失职,情节严重的,依据《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一条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决定。
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行政处罚,也可以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对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决定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三条中国人民解放军和国防科技工业系统计量工作的监督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依据本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四条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根据本法制定实施细则,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第三十五条本法自1986提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1月19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2月1日国家计量局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国家实行法定计量单位制度。
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名称、符号和非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废除办法,按照国务院关于在我国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国家有计划地发展计量事业,用现代计量技术装备各级计量检定机构,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工农业生产、国防建设、科学实验、国内外贸易以及人民的健康、安全提供计量保证,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第二章计量基准器具和计量标准器具第四条计量基准器具(简称计量基准,下同)的使用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经国家鉴定合格;(二)具有正常工作所需要的环境条件;(三)具有称职的保存、维护、使用人员;(四)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符合上述条件的,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审批并颁发计量基准证书后,方可使用。
第五条非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拆卸、改装计量基准,或者自行中断其计量检定工作。
第六条计量基准的量值应当与国际上的量值保持一致。
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有权废除技术水平落后或者工作状况不适应需要的计量基准。
第七条计量标准器具(简称计量标准,下同)的使用,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经计量检定合格;(二)具有正常工作所需的环境条件;(三)具有称职的保存、维护、使用人员;(四)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八条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对社会上实施计量监督具有公证作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建立的本行政区域内最高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须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考核;其他等级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
经考核符合本细则第七条规定条件并取得考核合格证的,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审批颁发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后,方可使用。
第九条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建立的本部门各项最高计量标准,经同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符合本细则第七条规定条件并取得考核合格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使用。
第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建立本单位各项最高计量标准,须向与其主管部门同级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考核。
乡镇企业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考核。
经考核符合本细则第七条规定条件并取得考核合格证的,企业、事业单位方可使用,并向其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计量检定第十一条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计量标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主持考核该项计量标准的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周期检定。
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
当地不能检定的,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
第十二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配备与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相适应的计量检测设,制定具体的检定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规定本单位管理的计量器具明细目录及相施应的检定周期,保证使用的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定期检定。
第十三条计量检定工作应当符合经济合理、就地就近的原则,不受行政区划和部门管辖的限制。
第四章计量器具的制造和修理第十四条企业、事业单位申请办理《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由与其主管部门同级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进行考核;乡镇企业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进行考核。
经考核合格,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的,准予使用统一规定的标志,有关主管部门方可批准生产。
第十五条对社会开展经营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办理《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可直接向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考核。
当地不能考核的,可以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考核。
经考核合格取得《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的,方可准予使用国家统一规定的标志和批准营业。
第十六条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个体工商户,须在固定的场所从事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