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物业管理规定

合集下载

广州市XX生活小区物业管理制度

广州市XX生活小区物业管理制度

小区物业素质与小区物业管理息息相关。

为提升小区的物业管理素质,物业管理公司往往会对即将接管的小区制定一份小区物业管理方案,其目的是更好的为小区业主服务及提升小区的物业的品牌形象,而小区物业管理制度则是具体的执行措施。

因此有一份好的小区物业管理方案是非常必要的。

一份完整的小区物业管理方案一般有四大部分:一、前言;二、物业管理的整体构想与创优规划;三、管理机构设置及管理人员配置;附件、小区物业管理制度。

作为小区物业管理方案重点内容——物业管理的整体构想与创优规划,是奠定小区物业管理的品质及决定物业管理公司的工作方向,其包括管理思想、管理组织、管理特色及创新点、创优规划(包括近期目标及实施方案)。

小区物业管理方案中的管理机构设置及管理人员配置,是执行工作群体的设置,机构是否设置完善,人员是否配置齐全,都会影响方案的实施。

而小区物业管理制度,则是社区人员应该遵守的各种行为守则。

为什么说小区物业管理方案是必须的呢?因为只有制定出正确的方案,才能更好满足业主及使用者的需求,保证“业主利益第一位,服务内容全面化、保证物业管理服务质量”,体现物业管理的四大功能:“管理功能、维护功能、服务功能、经纪功能”。

这里,小区物业管理方案的指导思路要非常清楚,例如某小区的管理思想是“凭借自己的人才优势、技术优势、文化优势、管理优势,把XX社区创造成为一个温馨家园”。

并将建立一支“年轻化、专业化、高素质、复合型的管理队伍对XX小区实施专业化的物业管理服务”。

“无规矩不成方圆”,小区物业管理制度,就是制定制度,规定行为守则的规章。

一般小区物业管理制度会包括治安管理规定、环境保护管理规定、清洁卫生管理规定、停车管理规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等,最终目的,都是为了能给业主或使用者营造安全舒适的生活或工作空间。

因此制度在业主入住前就制定好,可有效避免事故发生。

了解到小区物业管理方案及小区物业管理制度,我们就可以知道对小区物业管理的重要性,各位有志从事物业管理工作的朋友,不妨去物业管理公司实习,体验管理的实操性。

广州市物价局关于明确我市物业管理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穗价[1999]132号

广州市物价局关于明确我市物业管理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穗价[1999]132号

广州市物价局关于明确我市物业管理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广州市物价局关于明确我市物业管理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穗价[1999]132号)各区、县级市物价局、各有关单位:我局和市建委《转发省物价局、省建委关于公布广东省物价局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的通知》(穗价[1999]100号)文后,各区在贯彻中遇到一些问题,要求进一步明确。

现就有关管理权限及其他收费问题通知如下:一、物业收费管理权限。

除省物价局管理范围外,多层住宅二至四级;高层住宅二至五级;办公楼(写字楼)三至五级;商场三至五级委托名区物价局审批,其余由市物价局审批。

二、从6月1日起审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必须按新规定所提供服务核定等级和对应收费标准。

6月1日前审批物业管理服务费标准高于新规定标准的,按新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并通过今年收费年审于10月底前逐步对6月1日前审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进行理顺,原已收取的物业管理费差额不作退补。

三、入住时物业管理费原则上按月收取,需预收的最多不得超过三个月。

四、入住时一次性缴交费用:1、水、电费周转金:多层住宅200元/户;高层住宅400元/户;写字楼、商场(铺)不超过15元/平方米收取。

水、电费周转金必须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并定期公布使用情况,接受业(用)户或业主委员会监督。

业(用)户直接通过银行自动缴费的,可不收取。

2、装修保证金及装修垃圾余泥清运费。

(1)装修保证金:多层住宅最高不超过800元/户,高层住宅最高不超过1500元/户。

多层写字楼、商场(铺)最高不超过1500元/户(50平方米以内)超过部分加收15元/平方米;高层写字楼、商场(铺)最高不超3000元/户(50平方米以内)超过部分加收30元/平方米。

广州市物业管理

广州市物业管理
十八、安全与环保
1.安全管理
(1)加强物业管理区域的安全防范工作,确保业主的生命财产安全。
(2)制定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
2.环境保护
(1)推行绿色物业管理,加强环境保护意识,减少环境污染。
(2)鼓励物业服务企业采取节能减排措施,提升环境保护水平。
十九、市场培育与拓展
1.市场培育
十三、资金管理与使用
1.物业服务费用管理
(1)规范物业服务费用的收取标准和使用范围,确保费用的合理性和透明性。
(2)建立健全物业服务费用的监管制度,防止乱收费和挪用资金现象发生。
2.资金使用监督
(1)定期向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费用的收支情况,接受业主监督。
(2)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资金使用的审计,确保资金安全和使用效率。
4.安全、环保的社区环境,增进居民的幸福感和归属感。
5.透明度高、反馈及时的管理机制,保障业主权益,推动物业管理持续优化。
展望未来,广州市物业管理将不断完善法规体系,加强行业监管,推动技术创新,提升服务质量,为构建美好家园、促进社会和谐贡献力量。通过持续的努力,广州市物业管理将迈向更加规范、专业、高效的新阶段。
1.科技在物业管理中的应用
(1)推广智能化物业管理平台,实现物业管理的数字化、智能化。
(2)鼓励物业服务企业运用物联网、大数据等技术,提高管理效率和服务质量。
2.创新技术的引入
(1)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引进新型环保材料和技术,降低能耗,提升居住环境质量。
(2)探索无人机、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在物业管理中的应用,提高管理工作的科技含量。
1.信息公示
(1)物业服务企业需定期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维修资金使用等信息,提高透明度。

广州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2018修改)

广州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2018修改)

广州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2018修改)【法规类别】房屋住宅建设【发文字号】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58号【发布部门】广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18.02.13【实施日期】2018.02.1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广州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3月13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00号公布,根据2015年9月30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2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因行政区划调整修改〈广州市扩大区县级市管理权限规定〉等93件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改,根据2018年2月13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58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州市城市道路临时占用管理办法〉等16件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业主通过选聘其他管理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业主通过自行管理等方式,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对配套设施不齐全、环境较差的旧住宅小区,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和更新改造工作,完善配套城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逐步改善旧住宅小区综合环境。

旧住宅小区的范围由区人民政府确定。

未实施物业管理的旧住宅小区需要实施物业管理的,由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征求相关业主意见后,合理确定物业管理区域,并指导和协助业主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服务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社区建设和社区管理体系;建立和完善社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机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广州物业管理费标准

广州物业管理费标准

广州物业管理费标准在广州市,物业管理费是指由物业管理服务企业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向小区业主收取的用于覆盖物业管理服务成本的费用。

物业管理费的标准直接关系到小区业主的利益,因此对于广州市的物业管理费标准,我们有必要进行深入了解和分析。

首先,广州市的物业管理费标准是根据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制定的。

根据《广州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物业管理费的征收标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不得损害业主的利益。

具体的费用项目包括但不限于物业管理人员工资、社区公共设施维护费、保洁费、绿化维护费、安保费等。

这些费用项目的标准应当经过小区业主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报广州市物业管理部门备案。

其次,广州市的物业管理费标准还受到地区、小区规模、服务水平等因素的影响。

不同地区的物业管理费标准可能存在一定差异,一般来说,城市中心地区的物业管理费标准相对较高,而郊区或者远离市中心的地区则相对较低。

此外,小区规模和服务水平也是影响物业管理费标准的重要因素,一般来说,小区规模越大、服务水平越高,物业管理费标准也会相应提高。

再次,广州市的物业管理费标准应当合理透明,小区业主有权对物业管理费的收取进行监督。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依法向小区业主公布物业管理费的收费标准和使用情况,并接受小区业主的监督。

同时,小区业主也有权通过小区业主代表大会等形式参与物业管理费的制定和使用,确保物业管理费的合理性和透明性。

最后,广州市的物业管理费标准的制定和调整应当充分考虑小区业主的意见和利益,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

物业管理费的调整应当提前向小区业主进行公示,并听取业主的意见,经过小区业主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执行。

在调整物业管理费标准时,应当充分考虑通货膨胀、物价上涨等因素,确保物业管理费的合理性和稳定性。

综上所述,广州市的物业管理费标准是根据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制定的,受地区、小区规模、服务水平等因素的影响,应当合理透明,充分考虑小区业主的意见和利益。

我们希望广州市的物业管理费标准能够更加合理、透明、公正,为小区业主提供更优质的物业管理服务。

广州市商铺物业管理费收取标准

广州市商铺物业管理费收取标准

广州市商铺物业管理费收取标准我国物业收取标准分为一级物业收费标准;二级物业收费标准;三级物业收费标准和四级物业收费标准。

不过每个地方的物业费收取标准都不一样,具体的物业费收取标准由当地的物价局公布。

下面介绍一下广州市商铺物业管理费收取标准。

(一)办公楼(写字楼)一级:按优质优价的原则确定;二级:每平方米15元;三级:每平方米10元;四级:每平方米6元;五级:每平方米4元;(二)商场(商铺)一级:按优质优价的原则确定;二级:每平方米18元;三级:每平方米11元;四级:每平方米5元;五级:每平方米2.50元。

上述收费标准为综合服务收费的最高标准,物业管理公司须按广东省物价局规定提供相应的服务,凡服务内容或服务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应相对减低收费标准。

获得省以上城市物业管理优秀称号的物业可按省规定上浮幅度上浮。

获市城市物业管理优秀称号的物业,可上浮不超过10%。

工业区(厂房),各类按优质优价原则确定收费标准的,其成本利润率按不超10%核定,商场比写字楼收费标准提高幅度不宜超过50%。

住宅小区(楼宇)内符合规划要求的办公、商业用房的收费标准可高于同类住宅,其中多层建筑办公用房不宜超过100%;商业用房不宜超过200%;高层建筑办公、商业用房不宜超过50%。

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物业,其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可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双方协商确定后,报分管物价部门备案,并需领取《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和按规定进行收费年审。

上述收费标准已包括代收水电费、上门收垃圾、防盗门维护等专项服务。

以上就是广州市商铺物业管理费收取标准的解答,商铺是经营用途,与外界保持频繁的联系,管理难度远远大于住宅房屋的难度,所以商铺的物业管理费要比住宅的贵。

商业用房物业收费标准与业态、所处的位置、管理标准的要求不同有很大差别,也和物业设施的配置状况有关,并且与其他方面的收费(如面积计算方式、能源费分摊方式、空调费收取方式)相联系。

具体的内容和标准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核定。

广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全文

广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全文

广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全文广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全文广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全文)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完善物业服务收费形成机制,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广州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我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新建住宅(不含别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政府指导价最高收费标准为2.8元/平方米/月。

二、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项目应当包括综合管理服务、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维护、公共秩序维护、保洁服务、绿化养护等五项。

三、新建住宅物业销售和交付使用之前,建设单位与其选聘的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政府指导价规定和质价相符的原则,确定前期物业服务的具体收费标准,并与物业买受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

未经批准,建设单位与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所确定的前期物业服务具体收费标准不得超出政府指导价最高收费标准。

四、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明确约定物业服务项目、内容、收费标准、计收方式和计费起始时间等有关前期物业服务内容,且相关约定应当与建设单位、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所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保持一致。

五、新建住宅物业建设单位依法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其前期物业服务要求明显超出《广州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参考标准》一级服务内容,需超出政府指导价2.8元/平方米/月确定前期物业服务收费的,须在发布招标公告前20个工作日向物业所在地的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单独核定该新建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最高收费标准的申请。

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

经批准的收费标准,作为新建住宅前期物业服务公开招标的最高收费标准。

建设单位与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在不高于最高收费标准的范围内,根据招投标结果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最新广州物业管理条例.doc

最新广州物业管理条例.doc

最新广州物业管理条例还在找广州的物业管理条例吗,下面我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广州的物业管理条例,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物业管理,维护业主、使用人及物业管理公司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使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广州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区、县级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辖区内的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街道办事处、镇人x政府依照本办法对辖区内的物业管理进行指导、监督。

第四条建设、规划、公安、价格、工商、综合执法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二章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五条业主依法享有对物业共用部分和共同事务进行管理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业主是指:(一)物业的所有权人。

(二)已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且所购房屋入住使用的单位和个人。

(三)持有空置物业的建设单位。

第六条业主的主要权利是:(一)参加业主大会。

(二)享有业主委员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表决通过业主公约和业主委员会章程。

(四)决定有关业主利益的重大事项。

(五)监督业主委员会的管理工作。

业主的主要义务是:(一)执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有关决议、决定。

(二)遵守业主公约。

(三)遵守有关物业管理的制度、规定。

(四)按时交付分摊的物业管理、维修等费用。

第七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本办法召开首次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一)物业已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

(二)物业已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三十以上不足百分之五十,且使用超过一年的。

分期开发的大型住宅小区,虽已交付使用的过半数投票权的业生申请,区、县级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召开临时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在分期开发期间成立临时业主委员会。

第八条首次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应在物业所在地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进行。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广州市物业管理规定 Company Document number:WUUT-WUUY-WBBGB-BWYTT-1982GT 《广州市物业管理办法》 业经2001年2月12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 市长林树森二00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物业管理,维护业主、使用人及物业管理公司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使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广州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区、县级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辖区内的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依照本办法对辖区内的物业管理进行指导、监督。

第四条 建设、规划、公安、价格、工商、综合执法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 第五条 业主依法享有对物业共用部分和共同事务进行管理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业主是指: (一)物业的所有权人。 (二)已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且所购房屋已入住使用的单位和个人。 (三)持有空置物业的建设单位。 第六条 业主的主要权利是: (一)参加业主大会。 (二)享有业主委员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表决通过业主公约和业主委员会章程。 (四)决定有关业主利益的重大事项。 (五)监督业主委员会的管理工作。 业主的主要义务是: (一)执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有关决议、决定。 (二)遵守业主公约。 (三)遵守有关物业管理的制度、规定。 (四)按时交付分摊的物业管理、维修等费用。 第七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本办法召开首次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一)物业已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 (二)物业已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三十以上不足百分之五十,且使用超过一年的。 分期开发的大型住宅小区,经已交付使用的过半数投票权的业主申请,区、县级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召开临时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在分期开发期间成立临时业主委员会。

第八条 首次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应在物业所在地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进行。 第九条 业主在300名(包括300名)以上的,应由业主推选业主代表,组成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代表大会。 业主人数在300名以下的,由业主组成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大会。

第十条 业主代表的产生应经其所代表的业主中拥有过半数以上的投票权的业主通过。 第十一条 业主大会应当有过半数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出席。业主代表大会应当有持有过半数以上投票权的业主代表出席。 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作出的决定,应当经出席大会的过半数以上投票权的业主或业主代表通过。

第十二条 业主的投票权按每户一票计算,物业建筑面积每一平方米为投票权的计算份额,超出部分按四舍五入处理。

第十三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应当成立一个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对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负责,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的决定。 (二)召集和主持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三)草拟业主公约、业主委员会章程修订案并报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通过。 (四)依法选聘、续聘物业管理公司,代表业主签订物业管理合同,经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同意后负责履行。 (五)听取业主、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物业管理公司的服务活动。 (六)监督共用设施、设备、场地的使用和维护。 (七)对业主、使用人违反业主公约的行为,依照公约规定进行处理。 (八)审议决定物业维修基金的使用及其他有关物业管理的重大事项。业主委员会不得从事投资和经营活动。

第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属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 (二)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责任心强、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必要工作时间。 (三)按时缴交物业管理服务费、物业维修基金,模范遵守物业管理制度。 (四)未发生不适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其它情形。 第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不得少于5人。业主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1至2名,由业主委员会委员选举产生。 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两年,业主委员会委员可以连选连任。区、县级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业主委员会实行年度工作检查制度。

第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15日内,持下列文件向区、县级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核准登记手续。

(一)业主委员会登记申请表。 (二)业主委员会章程。 (三)业主委员会委员选举产生的报告及其资料。 (四)业主公约。 (五)其他相关资料。 区、县级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符合本办法的,应当予以登记;对不符合本办法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不予登记的理由。

第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经业主委员会主任提议或者三分之一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业主委员会召开会议应当有过半数委员出席,作出决定应经过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并予以公布。 第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不符合第十四条规定的,区、县级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可责令业主委员会罢免其委员资格,并按本办法和业主委员会章程补选委员。 业主委员会不履行其职责或无正当理由推迟、拒绝组织换届改选的,区、县级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组织召开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进行换届改选。

第三章 物业管理公司与物业管理招投标 第十九条 物业管理公司应当持有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物业管理资质证书,并向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物业管理业务。 物业管理公司的资质条件,依照国家、省、市关于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物业管理资质证书实行年度工作检查制度。

第二十条 物业管理公司应当提供下列服务内容: (一)建筑物及其附属共用设施、设备、场地的使用管理、维修养护、巡视检查。 (二)园林绿地的管理养护。 (三)环境卫生的管理服务。 (四)公共秩序的维护、安全防范。 (五)车辆行驶、停放管理及其场地的维修养护。 (六)物业档案资料的管理。 (七)法律、法规及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物业业主、使用人需要特约服务的,可以与物业管理公司另行约定。

第二十一条 物业管理公司的权利是: (一)独立经营,拒绝不合理摊派。 (二)依照物业管理合同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并提取酬金。 (三)制止违反物业管理制度、业主公约的行为。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物业管理公司的义务是: (一)履行物业管理合同,提供物业管理服务。 (二)组织、制订并实施物业管理制度。 (三)定期公布财务账目。 (四)组织开展社区文化活动,提供社区生活服务。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二条 物业管理公司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等发生变更的,应自工商管理部门批准变更之日起15日内到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业主委员会应当采取招标方式选聘物业管理公司。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除外: (一)物业由开发建设单位自用的。 (二)在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多层物业总建筑面积低于3万平方米的,或高层物业总建筑面积低于1万平方米,或多层,高层混合物业总建筑面积低于1万平方米的。

第二十四条 物业未交付使用的,或物业已交付使用,但业主委员会尚未成立的,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物业管理服务的招投标组织工作;业主委员会已经成立的,由业主委员会负责物业管理服务的招投标组织工作。 业主委员会组织招标活动的,应经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第二十五条 招标组织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编制招标文件,组织招标活动。 (二)选择和确定符合资质条件的投标人。 (三)根据评标原则决定评标,定标办法。 (四)选定中标人。 (五)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六条 招标组织者组织物业管理服务招标,应当成立招标机构。招标机构中应有物业行政主管部门的代表参加。 招标机构负责招标活动具体实施、审定标底、提出评标、定标办法和定标意见。

第二十七条 招标组织者应制作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包括招标书、招标须知、订立物业管理合同的条件及协议条款。招标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物业规划建设的基本情况,包括占地面积、建筑面积、产权状况、商业用房及管理用房、物业维修基金、公用设施、设备及公共场地的情况、园林绿化状况、社区文化娱乐设施等。

(二)物业管理的内容和要求。 (三)投标书编制的方式及依据。 (四)投标人的资质和条件。 (五)组织解释招标文件及实地查验物业的时间、地点。 (六)送达投标书的地点及截止时间。 (七)开标、评标的时间、地点。 (八)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二十八条 参加投标的物业管理公司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和要求编制投标书。投标书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物业管理处机构设立方案、运作流程及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二)管理服务人员配备方案。 (三)管理服务用房及其他物资装备配置方案。 (四)管理服务费用收支预算方案。 (五)管理服务分项标准、服务承诺与具体的实施措施。 (六)社区文化服务方案。 (七)管理服务模式设想。 (八)物业维修养护计划和实施方案等。 第二十九条 受开发建设单位委托、对同一物业承担过管理服务的物业管理公司,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中标权。 前款物业管理公司有二家以上的,最后承担管理服务的一家享有优先中标权。

第四章 物业的管理与维护 第三十条 业主、业主委员会或建设单位应当将物业委托给具备物业管理资质的物业管理公司实施管理,签订物业管理合同,报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应当由一个物业管理公司实施物业管理。

第三十一条 在预售或销售房屋时,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应当与购房人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业主转让或出租物业时,《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对受让人、承租人具有同等约束力。 转让人或出租人应当自物业转让合同或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将物业的转让、出租情况书面告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公司。

第三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物业总建筑面积千分之二比例提供物业管理专用房屋,最低不得少于50平方米。 物业管理专用房屋按公房住宅租金标准计收租金。 物业管理专用房屋产权归建设单位所有。经业主大会或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