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大型商业保险及各类投标业务管理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引导保险资金长期稳健投资、加强国有商业保险公司长周期考核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引导保险资金长期稳健投资、加强国有商业保险公司长周期考核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23.10.25•【文号】财金〔2023〕89号•【施行日期】2023.10.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关于引导保险资金长期稳健投资加强国有商业保险公司长周期考核的通知财金〔2023〕89号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中国太平保险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再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有关商业保险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为引导国有商业保险公司长期稳健经营,更好发挥中长期资金的市场稳定器和经济发展助推器作用,加强对国有商业保险公司的长周期考核,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商业保险公司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财金〔2022〕72号,以下简称《办法》)的相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将《办法》中经营效益类指标的“净资产收益率”由“当年度指标”调整为“3年周期指标+当年度指标”相结合的考核方式,3年周期指标为“3年周期净资产收益率(权重为50%)”,当年度指标为“当年净资产收益率(权重为50%)”。
其中,3年周期净资产收益率计算公式为:rn为当年净资产收益率,rn-1、rn-2分别为前第1年、前第2年净资产收益率。
二、国有商业保险公司应当依法合规开展各类投资,遵守监管要求的偿付能力、风险管理、公司治理等相关规定,匹配自身投资管理能力、风险控制能力和相关资质。
偿付能力等监管指标不达标的高风险国有商业保险公司,不得违规开展股票等投资。
三、国有商业保险公司要坚持审慎、安全、增值的原则,根据保险资金长期属性,平衡好投资收益和风险,优化资产配置,合理确定投资标的、投资规模、期限结构和流动性安排。
保险资金要投向风险可控、收益稳健、具有稳定现金流回报的资产,不得用于收益不稳健、价格波动大、现金流不稳定的高风险投资。
振华重工集团有限公司商业保险集中管理办法

商业保险集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商业保险管理工作,规范保险活动行为,降低成本,提升管理效益,根据《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商业保险集中管理办法》及《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商业保险集中管理实施细则》(中交股财发﹝2014﹞285号),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总部其所属各部门、事业部、中心及各级子集团或子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商业保险是指各单位根据经营生产管理需要,针对资产、工程及人员等向商业保险机构所购买的各类商业保险.公司及各单位经营活动主要涉及的商业保险范围有:1、统保采购:财产险、起重机及钢结构产品保险(货物海运险、安装工程及第三者责任险)、人身意外(包括雇主责任险、出国人员意外险、员工医疗类保险)、机动车辆保险;2、单项采购:船舶保险(船壳险、船东保赔险、油污险)、船舶建造险、平台建造险、施工机具保险、各类责任保险及其他保险等。
第四条公司按集团统一要求在中交财务公司指定的保险经纪公司协助下开展商业保险集中管理工作,借助保险经纪公司的专业经验和技术,全面提升公司商业保险业务集中管理水平。
23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五条公司招标中心是公司负责商业保险集中管理的主管部门。
其主要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各项:(一)制定公司商业保险集中管理工作相关办法,牵头组织全公司的商业保险集中管理工作;(二)汇总公司各单位保险需求信息,并向中交财务公司及其指定的经纪公司提交投保需求申请;(三)监督指导各单位在中交财务公司指定的保险公司范围内实施保险采购;(四)组织各单位按月统计保险投保、理赔数据;(五)督促保险经纪公司跟进各单位的投保需求,协助安排保险,提供期内服务及协助保险索赔工作等;(六)督促保险公司受理各单位保险索赔申请,落实理赔服务;(七)每年对各单位保险集中管理执行情况实施分析、评价、总结,接受中交财务公司对于保险集中管理工作的管理与监督;(八)组织各单位配合完成对中交财务公司的保险代理执行情况,保险经纪公司及保险公司的服务质量进行评价,完善保险服务评价体系,对中国交建商业保险集中管理效果进行评估等工作;(九)配合完成保险集中管理其他相关工作。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关于印发《山西省财产保险招投标业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关于印发《山西省财产保险招投标业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公布日期】2008.01.09•【字号】晋保监发[2008]1号•【施行日期】2008.0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关于印发《山西省财产保险招投标业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晋保监发〔2008〕1号)各财产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各专业保险中介机构、山西省保险行业协会:为切实保护被保险人利益,规范山西省财产保险市场的招投标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不断满足社会对保险产品和服务的需求,我局制定了《山西省财产保险招投标业务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认真组织培训学习。
各财产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各专业保险中介机构应将《细则》内容迅速传达至各分支机构,并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
二、山西省保险行业协会应按照本《细则》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行业自律公约并定期进行检查。
三、明确联系人。
各财产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要明确投标业务分管领导、联系部门、联系人以及联系方式,并于2008年1月31日前以电子邮件方式向山西保监局和山西省保险行业协会报送。
联系人:高慧芬联系电话:************传真:************山西保监局电子邮箱:sxcirccxc@二〇〇八年一月九日山西省财产保险招投标业务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各类招投标业务管理,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促进山西财产保险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保险法》、《招标投标法》和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大型商业保险及各类投标业务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07〕43号)及相关规定,结合山西产险市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山西省辖区内参与财产保险业务招投标活动的财产保险机构和保险中介机构,适用本实施细则。
200711非车险费率指引[新版]
![200711非车险费率指引[新版]](https://img.taocdn.com/s3/m/4cce7be1b9d528ea81c779ee.png)
200711 非车险费率指引[新版]豫保协发〔2007〕11号关于印发《河南省财产保险机构非车险费率指引》的通知各省级产险分公司:为贯彻落实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大型商业保险及各类招投标业务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07]43号,~进一步规范我省非车险业务的价格竞争~促进财产保险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现予印发《河南省财产保险机构非车险费率指引》,以下简称《指引》,~请认真组织学习并遵照执行。
为确保《指引》顺利实施~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高度认识《指引》的重要意义近年来~我省财产保险机构积极树立“服务大局、勇担责任、稳定社会、造福人民”的行业形象~不但实现了非车险业务的快速发展~而且切实发挥了保险的经济补偿和社会管理功能~有力促进了我省经济社会的发展。
但是~随着市场竞争的不断深入~部分保险机构未严格执行在监管部门备案的条款和费率~非理性价格竞争的现象日益突出~有的是随意降低保险费率~有的是擅自扩展保险责任~有的是两者兼而有之~结果是产险业整体盈利能力不强~偿付能力下降~可持续发展能力不足~有碍于保险服务水平的进一步提高。
为确保我省非车险业务持续健康安全发展~协会在监管部门已备案产品条款费率的框架内~结合河南保险市场实际~研究制定了我省财产保险机构非车险费率指引。
《指引》的出台是规范竞争、防范风险、改善服务的重要举措~对我省产险业实现又好又快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认真执行非车险费率指引各公司要严格执行非车险费率指引~充分把握《指引》对非车险业务发展所带来的有利契机~不断提高风险意识、技术能力和服务水平。
一是注重内部管控~强化内部培训~建立健全内控管理制度~全面提高制度的执行力和约束力~充分保证《指引》得到有效贯彻和落实。
二是加强宣传管理~对《指引》的实施不得炒作、不得诋毁、不得误导~要充分做好《指引》的解释说明工作~以优质的服务、良好的信誉和精湛的技术赢得客户的理解与支持。
三是严格业务管理~对道路、地铁、电厂、商业楼宇等项目要严格执行以纯风险损失率表为基础制定的新费率体系,对其他相关非车险业务要认真执行《指引》相关规定~不得低于《指引》规定的基准费率~但可以根据保险标的的风险状况将费率适当上浮;对保险招投标业务要严格执行《河南省财产保险分支机构投标业务管理指引》,豫保监发[2007]81号,~并按照《指引》规定的费率标准或与纯风险损失率表相衔接的费率体系向监管部门履行备案手续。
加强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管理通知

加强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管理通知关于加强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通知保监发〔〕16号各财产保险公司、各保监局、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为进一步规范机动车辆商业保险市场秩序,完善商业车险监管制度,遵循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和防止不正当竞争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现就加强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商业车险条款费率拟订的原则保险公司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拟订商业车险条款和费率保险公司应当对拟订的商业车险条款费率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保险公司拟订的商业车险条款费率应当报保监会批准保险公司应当严格执行经保监会批准的商业车险条款和费率保险公司拟订商业车险条款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公平合理、诚实信用、通俗易懂原则保险公司拟订商业车险费率应当遵循充足原则和公平原则,应当与保险责任相匹配,能够补偿风险转移的成本,不得危及公司财务稳健和偿付能力,不得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合法权益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应当组织专业人才力量,研究拟订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示范条款、机动车辆参考折旧系数和车型数据库,供保险公司参考、使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应当收集、统计和分析全行业商业车险经营数据,至少每两年测算一次商业车险行业参考纯损失率,供保险公司参考、使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应当将拟订的商业车险协会条款和行业参考纯损失率向保监会报告保险公司可以参考或使用协会条款拟订本公司的商业车险条款,并使用行业参考纯损失率拟订本公司的商业车险费率连续两个会计年度综合成本率低于行业平均水平且低于%的保险公司,在按照行业参考纯损失率拟订本公司商业车险条款和费率时,可以在协会条款基础上适当增加商业车险条款的保险责任保险公司在使用协会条款和行业参考纯损失率时,应当及时将实施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向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报告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应当及时组织成员单位对有关问题进行评估、论证、修订,并将有关情况向保监会报告符合以下条件的保险公司可以根据公司自有数据拟订商业车险条款和费率:1治理结构完善,内控制度健全且能得到有效执行,数据充足真实,经营商业车险业务3个完整会计年度以上;2经审计的最近连续2个会计年度综合成本率低于%; 3经审计的最近连续2个会计年度偿付能力充足率高于%; 4拥有30万辆以上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承保数据;5设置专门的商业车险产品开发团队,配备熟悉法律、车险定价实务的经营管理人员,建立完善的业务流程和信息系统;6保监会要求的其他条件保险公司根据公司自有数据拟订的商业车险条款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广泛公开征求意见,并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二、关于商业车险条款拟订及执行的要求商业车险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商业车险合同自愿、协商一致订立,并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商业车险条款应当内容完整、格式清晰、方便阅读订立商业车险合同,保险公司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保险条款保险公司应当在投保单首页最显著的位置,用红色四号以上字体增加“责任免除特别提示”,1-03-08对保险条款中免除保险公司责任的条款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采用通俗易懂的方式,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保险公司应当提示投保人在投保单“责任免除特别提示”下手书:“经保险人明确说明,本人已了解责任免除条款的内容”并签名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单醒目位置注明“为保护投保人合法权益,投保人在签署保险合同时应当仔细阅读保险合同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审慎选择保险产品本保险合同如有违反法律法规情形,由本公司依法承担责任”商业车险条款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1保险责任; 2责任免除;3保险金额确定方式; 4保险金赔偿办法商业车险条款应当在风险可控的原则下尽可能满足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不同保险需求,责任明确、保障合理商业车险条款应当将所有涉及免除保险公司责任的条款集中放在责任免除项下列明,并采用加黑等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方式进行提示商业车险条款不得出现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不得出现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条款保险公司和投保人应当按照市场公允价值协商确定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保险公司应当与投保人协商约定保险金额商业车险条款设置适当的免赔额和免赔率,应当依照防范道德风险、节约社会资源、促进被保险人防灾减损的目的,遵循条款清晰明确、风险共担比例公平合理、不损害被保险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商业车险条款不得要求被保险人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无关的证明和资料因第三者对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公司不得通过放弃代位求偿权的方式拒绝履行保险责任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应当按照方便被保险人理赔的原则,结合保险公司商业车险条款所规定的保险责任,制订保险公司理赔实务指引,并做好相关的配套工作保险公司应当严格执行经保监会批准的商业车险条款和费率,不得通过批单、特别约定等方式对经保监会批准的商业车险条款和费率作出实质性变更三、关于商业车险费率拟订及执行的要求保险公司拟订商业车险费率,原则上预定附加费用率不得超过35%保险公司可以根据电话、网络、门店等不同的销售渠道,拟订不同的附加费用率水平商业车险费率浮动因子应当根据机动车辆和驾驶人的风险状况等合理设置,明确规范保险公司应当根据历史经验数据、经营情况和准备金提取等实际情况,每年对商业车险费率进行合理性评估验证保险公司最近2个会计年度平均商业车险综合赔付率与商业车险预定赔付率相差较大的,保险公司应当向保监会报告说明原因四、关于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的监管保险公司向保监会报送商业车险条款和费率,除应当提交《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本公司商业车险条款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拟订的协会条款的区别,并说明详细理由; 2商业车险费率,包括预期赔付支出、营业税及附加、佣金及手续费、经营管理费用、利润及风险附加等;23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保险公司报送根据公司自有数据拟订的商业车险条款和费率,除应当提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根据公司自有数据拟订的商业车险使用的纯损失率与行业参考纯损失率的差别;2公司最近3个会计年度商业车险经营情况,包括保费收入、赔付水平、费用水平、承保利润、应收保费情况、再保险安排等;3根据公司自有数据拟订商业车险业务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市场分析、产品定位、经营战略、发展规划、市场前景预测等;4公司符合本通知关于根据公司自有数据拟订条款费率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 5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保监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保险公司根据公司自有数据拟订的商业车险条款费率所涉及的材料,进行数据真实性检查保险公司使用的商业车险条款和费率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下列规定的,保监会将责令停止使用,限期修改;情节严重的,可以在一定期限内禁止申报新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 1结构清晰、文字准确、表述严谨、通俗易懂;2要素完整,不失公平,不侵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不损害社会公众利益; 3保险费率按照风险损失原则科学合理厘定,不危及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或者妨碍市场公平竞争; 4保险费率可以上下浮动的,应当明确保险费率调整的条件;5《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要求除前款规定外,根据公司自有数据拟订商业车险条款和费率的保险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保监会责令停止使用根据公司自有数据拟订的商业车险条款和费率,并限期修改: 1经审计的上年度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 2连续两个会计年度综合成本率高于%保险公司未严格执行经保监会批准的商业车险条款或费率的,保监会将依法追究公司和有关人员的责任保险公司应当于每年x月x日前向保监会报送商业车险年度报告,包括商业车险条款费率使用执行情况、商业车险费率合理性评估验证情况等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商业车险条款费率内部控制,建立涵盖条款费率研究开发、审批报送、营销宣传、承保理赔、系统、验证修订等环节的商业车险条款费率内控制度,健全内部控制和监督机制,确保各项制度能够得到有效执行,确保商业车险条款费率得到严格执行,确保费率拟订数据的真实与完整本通知自颁布之日起施行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本通知规定对商业车险条款和费率进行修订并报保监会审批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三日3关于印发《机动车辆保险理赔管理指引》的通知中央*门户网站 XX年x月x日 20时41分来源:保监会网站关于印发《机动车辆保险理赔管理指引》的通知监发〔〕15号各保监局、各财产保险公司、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为贯彻落实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关于“抓服务、严监管、防风险、促发展”的总体要求和《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和改进财产保险理赔服务质量的意见》的原则精神,规范财产保险公司车险经营行为,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我会制定了《机动车辆保险理赔管理指引》,现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保险公司应高度重视车险理赔管理工作,强化基础管理,提升理赔服务能力加强车险理赔管理制度建设,加大理赔资源配置力度,夯实理赔服务基础1公司应建立完整统一的车险理赔组织管理、赔案管理、数据管理、运行保障等制度,加强理赔运行管理、资源配置、流程管控、服务标准及服务体系建设2公司应根据理赔管理、客户服务和业务发展需要,制定理赔资源配置方案及理赔服务方案,明确理赔资源和其他业务资源配比,确保理赔资源配备充足不能满足上述要求的,应暂缓业务发展速度,控制业务规模鼓励中小公司创新服务模式3公司应制定覆盖车险理赔全流程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范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对接报案、调度、查勘、立案、定损、人身伤亡跟踪、报核价、核损等各环节的工作流程和操作办法进行统一规范,逐步实现理赔管理和客户服务规范化和标准化加强信息化建设,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实现车险理赔集中统一管理1公司应按照车险理赔集中统一管理原则,实现全国或区域接报案集中,以及对核损、核价、医疗审核、核赔等理赔流程关键环节的总公司集中管控2公司理赔信息系统数据库应建立在总公司总公司不得授予省级分公司程序修改权和数据修改权所有程序及数据的修改应保存审批及操作记录,以确保数据真实、准确、规范3公司理赔信息系统应与接报案系统、承保系统、再保险系统、财务系统数据实现集成管理、无缝对接,并实现对理赔全流程运行的管控建立科学合理的理赔考核监督机制,加强对理赔服务质量考核 1公司应加强对理赔管理和客户服务的监督管理,加强对理赔案件处理的监督考核,严防人为操控导致的拖赔惜赔、无理拒赔2公司应健全完善科学有效的理赔管理和客户服务考核监督体系,将理赔服务客户满意度纳入考核体系中不得单纯考核赔付率、变相压低赔偿金额而影响理赔服务质量、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3公司应建立客户回访制度、信访投诉处理机制及争议调处机制,向社会公布理赔投诉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对理赔中出现的争议要注重通过调解来解决4公司应定期或不定期开展理赔质量现场或非现场专项检查,包括对各级机构理赔服务的规范性、理赔服务效率、理赔关键举措、赔案质量、特殊案件处理、理赔费用列支等进行专项检查或评估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强化服务创新意识,提升社会满意度 1公司应建立统一的理赔流程,明确理赔时效和理赔服务标准,并通过网络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开承诺要不断提升理赔服务水平,通过必要的手段和机制保证理赔服务承诺落到实处要创新服务形式,采取上门收取单证、提供救援车辆等方式加强服务,并通过客户服务回访、客户满意度调查等多种方式对理赔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2公司应确保客户自由选择维修单位的权利,不得强制指定或变相强制指定车辆维修单位要监督维修单位使用经有关部门认证企业生产、符合原厂技术规范和配件性能标准、质量合格的配件进行维修,协助客户跟踪维修质量与进度3公司应建立异地理赔管理制度和考核奖惩办法按照“异地出险,就地理赔”的原则,建立信息管理4系统和网络,搭建省间代查勘、代定损、代赔付操作平台,确保全国理赔服务标准规范统一4公司在加强理赔管理防范骗赔的同时,应落实理赔服务承诺,不得以打击车险骗赔等为由,降低车险理赔服务质量二、保险行业协会要统筹协调,提升行业理赔服务水平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要进一步细化行业车险理赔规范,积极探索理赔纠纷争议调处机制,通过自律公约、制定行业理赔服务和客户服务标准等形式提升行业车险理赔服务质量和水平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要加快推进车险信息平台建设,利用信息化手段细化管理要求,实现系统管控要集中行业力量,逐步研究探索建立配件价格、修理工时、工时费率行业标准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要逐步探索实施行业统一的理赔人员从业资格、培训考试、考核评级等制度,建立理赔人员信息库各地保险行业协会应在行业基础规范和标准的基础上,根据本地区区域、自然环境、道路交通情况等因素确定各理赔环节的基本服务效率标准各地保险行业协会应就加强理赔服务,积极组织公司与相关的汽车修理企业、医疗机构、残疾鉴定机构、公估机构等进行沟通协调,加强行业间协作三、保险监管部门要加强监管,督促落实,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各保监局应指导监督行业协会根据本地区区域、自然环境、道路交通情况等因素细化各理赔环节的基本服务效率标准各保监局应指导行业协会定期组织开展质量评价和信息披露工作,加强对辖区内各保险机构理赔服务质量评价和信息披露工作的指导监督,通过加大信息披露力度,引导消费者理性选择保险机构各保监局在本通知基础上,应结合本地区实际进一步细化要求,规范操作,指导各地行业协会落实《指引》要求,切实保护被保险人合法权益各保监局要督促辖区内保险机构认真贯彻执行关于理赔管理和客户服务的监管政策和要求对恶意拖赔、惜赔、无理拒赔和消费者反映强烈的保险机构,要依法加大查处力度,加大信息披露力度,将处罚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利益各公司应严格按照《指引》要求进行自查,结合《意见》精神尽快完善制度,并迅速向社会公开承诺理赔时效、理赔服务质量和标准,公布投诉电话及争议调处机制XX年5月底前将自查情况和整改落实方案、理赔服务承诺和落实方案上报保监会财产保险监管部我会将进一步完善车险理赔服务质量评价体系,统一评价指标,规范评价口径和标准,探索建立理赔服务质量评价和信息披露的长效机制对总公司内部管理薄弱、理赔管理粗放、严重侵犯消费者权益的,我会将在依法从重处罚违法违规行为的基础上,进一步采取对总公司下发监管函、将总公司列为重点监管公司、限制批设分支机构等措施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机动车辆保险理赔管理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被保险人合法权益,规范财产保险公司机动车辆保险经营行为,控制经营风险,提升行业理赔管理服务水平,促进行业诚信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订《机动车辆保险理赔管理指引》第二条本《指引》所称公司,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经营车险的财产保险公司,包括中资保险公司、中外合资保险公司、外商独资保险公司以及外资保险公司在华设立的分公司第三条本《指引》中的车险理赔是指公司收到被保险人出险通知后,依据法律法规和保险合同,对有关事故损失事实调查核实,核定保险责任并赔偿保险金的行为,是保险人履行保险合同义务的体现第四条车险理赔一般应包括报案受理、调度、查勘、立案、定损、人身伤亡跟踪、5报核价、核损、医疗审核、资料收集、理算、核赔、结销案、赔款支付、追偿及损余物资处理、客户回访、投诉处理以及特殊案件处理等环节第五条公司应制定完整统一的车险理赔组织管理、赔案管理、数据管理、运行保障管理等制度,搭建与业务规模、风险控制、客户服务相适应的理赔管理、流程控制、运行管理及服务体系第六条公司车险理赔管理及服务应遵循以下原则:强化总公司集中统一的管理、控制和监督;逐步实现全过程流程化、信息化、规范化、标准化、一致性的理赔管理服务模式;建立健全符合合规管理及风险防范控制措施的理赔管理、风险控制、客户服务信息管理系统;确保各级理赔机构人员合理分工、职责明确、责任清晰、监督到位、考核落实;理赔资源配置要兼顾成本控制、风险防范、服务质量和效率第七条本《指引》明确了公司在车险理赔管理中应达到的管理与服务的基本要求公司与客户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应以《保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保险合同条款为准第八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公司车险理赔实施监督检查,并可向社会公开《指引》的有关执行情况第二章理赔管理第一节组织管理和资源配置第九条公司应建立健全车险理赔组织管理制度明确理赔管理架构、管理机制、工作流程及各环节操作规范,明确各类理赔机构和人员的工作职责及权限、考核指标、标准及办法明确理赔关键环节管理机制、关键岗位人员管理方式明确理赔岗位各相关人员资格条件,建立理赔人员培训考试及考核评级制度,制订与业务规模、理赔管理和客户服务需要相适应的理赔资源配置办法等第十条公司应按照车险理赔集中统一管理原则,建立完整合理的车险理赔组织架构,有效满足业务发展、理赔管理及客户服务需要集中统一管理原则是指总公司统一制定理赔管理制度、规范理赔服务流程及标准,完善监督考核机制,应实现全国或区域接报案集中,以及对核损、核价、医疗审核、核赔等理赔流程关键环节和关键数据修改的总公司集中管控完整合理的理赔组织架构,应将理赔管理职能、理赔操作职能以及客户服务职能分开设置,形成相互协作、相互监督的有效管理机制鼓励总公司对理赔线实行人、财、物全部垂直化管理第十一条公司应制定严格管控措施和系统管控手段,强化关键岗位和关键环节的集中统一管理、监督和控制对核损、核价、医疗审核、核赔等关键岗位人员,应逐步实行总公司自上而下垂直管理,统一负责聘用、下派、任命、考核、薪酬发放、职务变动以及理赔审核管理权限授予等第十二条对分支机构实行分类授权理赔管理,应充分考虑公司业务规模、经营效益、管理水平、区域条件等,可以选择“从人授权”和“从机构授权”方式从机构授权只限于总公司对省级分公司的授权“从人授权”应根据理赔人员专业技能、考试评级结果授予不同金额、不同类型案件的审核权限;“从机构授权”应根据分支机构的经营管理水平、风险控制能力、经营效益以及服务需求授予不同理赔环节和内容的管理权限鼓励公司采取“从人授权”方式,加强专业化管理第十三条公司应针对不同理赔岗位风险特性,制订严格岗位互掣制度核保岗位不得与核损、核价、核赔岗位兼任同一赔案中,查勘、定损与核赔岗位,核损与核赔岗位之间不得兼任在一定授权金额内,查勘、定损与核损岗位,理算与核赔岗位可兼任,但应制定严格有效的事中、事后抽查监督机制第十四条公司应根据理赔管理、客户服务和业务发展需要,充分考虑业务规模、发展速度及地域特点,拟定理赔资源配置方案,明确理赔资源和业务资源配比保证理赔服务场所、理赔服务工具、理赔信息系统、理赔人员等资源配备充足6在设有营销服务部以上经营机构地区1应设立固定理赔服务场所或在营业场所内设立相对独立理赔服务区域,接受客户上门查勘定损、提交索赔材料理赔服务场所数量应根据业务规模、案件数量以及服务半径合理设置、科学布局理赔服务场所应保证交通便利、标识醒目公司应对外公布理赔服务场所地址、电话 2各地保险行业协会应根据本地区地域、自然环境、道路交通情况等因素确定各理赔环节的基本服务效率标准,各公司应保证各岗位理赔人员、理赔服务工具的配备满足上述标准要求在未设分支机构地区公司应制定切实可行的理赔服务方案,保证报案电话畅通,采取委托第三方等便捷方式为客户提供及时查勘、定损和救援等服务在承保时,应向客户明确说明上述情况,并告知理赔服务流程不能满足上述要求的,公司应暂缓业务发展速度,控制业务规模。
非车险行业自律公约及见费出

第十条 各公司应加强对应收保费管理,严禁虚挂应收保费等行为,并逐 步实现非车险见费出单。
一、非车险行业自律公约(09版)简介 二、2010年非车险见费出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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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车险行业自律公约(09版)简介
自律公约分为四章: 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自律规定;第三章 违约处理;第四章 附则 主要给大家介绍第二、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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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车险行业自律公约(09版)简介
第二章 自律规定 重点介绍:
第五条 各签约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发生的非车险手续费或佣金,必须以银 行转账方式支付,统一由行业协会中介手续费结算中心结算。其中,企财 险(财产基本险、财产综合险、财产险、财产一切险、财产利损险、机损 险、机损利损险)和建筑安装工程险(建工一切险、安工一切险)支付的 代理手续费或佣金,人保、太保、平安三家公司不得超过实收保费的15 %,其余各公司不得超过实收保费的17%。
第二章 自律规定 重点介绍:
第七条 各签约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在非车险业务承保(包括直销、代理、 经纪、招投标、共保、分保等各种展业、承保方式)中不得在保险合同之 外向被保险人及中介人提供下列违背行业自律约定的附加优惠条件,变相 扩大保险责任或降低费率:
《江苏省车险、非车财险行业自律公约(2012年补充一)》
江苏省车险、非车财险行业自律公约(2012年补充一)为进一步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规范全省财产保险市场秩序,防范化解风险,营造公平、规范、有序竞争的市场环境,提升全省产险经营效益。
根据江苏保监局关于印发•关于完善产险业自律检查相关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苏保监发…2011‟17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产险业引入第三方自律检查工作的通知‣(苏保监发…2011‟49号)和•关于印发†关于保险行业协会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参与自律检查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苏保监发…2009‟41号)文件中对于销售信息公开、电销规定、大商险招投标、费用真实列支等方面的要求,对现行自律公约进行修订、补充,并将修订后的公约作为省协会自律检查的具体依据。
第一章费用内控第一条费用核算应遵循的原则:(一)真实性原则。
费用核算应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为依据,如实反映费用发生情况,做到项目全面、内容真实、数字准确、资料可靠。
(二)合理性原则。
公司列支的费用要与业务规模、资产使用状况、下属机构分布以及人员结构等实际情况相匹配,严禁列支与实际情况不相符的不合理费用。
(三)及时性原则。
公司应当严格遵守权责发生制原则,凡会计期内发生的经济事项,应当在该期内及时登记结算入账,按期编制会计报表,不得提前或延后。
第二条公司应健全各项内控管理制度,包括财务管理制度、绩效考核及薪酬管理制度、物资采购制度、固定资产管理制度、车辆管理制度、会议制度等,并严格执行。
第三条公司应实行全面费用预算管理,对费用支出实施预算控制。
根据公司实际情况,按照项目类别、分业务渠道编制、下达费用预算,严禁采用费用包干形式向业务部门或下属机构下拨费用。
第四条公司应实行严格的分渠道业务管理,并体现渠道绩效考核差异化。
公司中介业务渠道应设臵专岗管理,严禁在渠道之间串用或调节费用,严禁将中介手续费列入工资薪酬,以渠道维护费用等形式变相贴费。
第五条公司同一类事项发生的费用应当在一个会计科目的同一明细科目下核算,严禁将同一类事项的费用在不同明细科目之间分别核算。
辽宁保监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辽宁保监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
•【公布日期】2014.08.11
•【字号】辽保监发[2014]25号
•【施行日期】2014.08.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辽宁保监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辽保监发〔2014〕25号)
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省及各市保险行业协会: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保监厅发〔2014〕8号)要求,我局对成立以来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截至2013年12月31日)进行了清理。
现将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辽宁保监局
2014年8月11日。
责意险核保考试训练试题及答案
责意险核保考试训练试题及答案一、单选题1、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责任限额)的()以上部分在某一大中城市辖区内,无论该区域是否是投保人法人所在地(或核算单位所在地),该区域的保险机构均可采用统括保单方式进行承保。
() [单选题] *A.15%B.30%C.50%(正确答案)D.70%2、大型商业保险及各类投标业务,事前报告与事后核查制度,保险金额要求范围。
() [单选题] *A.超过1亿元人民币或保费超过10万元人民币的B.超过2亿元人民币或保费超过20万元人民币的(正确答案)C.超过8亿元人民币或保费超过80万元人民币的D.超过10亿元人民币或保费超过100万元人民币的3、大型商业保险及各类投标业务,事前报告与事后报告的时间分别是天。
()[单选题] *A.5,10B.5,15(正确答案)C.10,15D.15,304、见费出单分期业务首期缴款比例不应低于。
() [单选题] *A. 30%(正确答案)B.40%C.50%D.60%5、追溯期连续投保,连续计算追溯期,一般不超过年。
() [单选题] *A.1B.2C.3(正确答案)D.56、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的,自保险人赔偿之日起日内,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
() [单选题] *A.3B.10C.15D.30(正确答案)7、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的,保险人也可以解除合同,但应当提前日通知投保人。
() [单选题] *A.3B.10C.15(正确答案)D.308、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单选题] *A.3B.10C.15D.30(正确答案)9、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时应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财产保险的投保人在时应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 [单选题] *A.保险合同订立,保险合同订立B.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事故发生C.保险事故发生,保险合同订立D.保险合同订立,保险事故发生(正确答案)10、保险合同成立后,除《保险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作不得解除合同。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中国银保监会关于清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中国银保监会关于清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4.26•【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中国银保监会关于清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根据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及贯彻实施民法典的要求,我会起草了《中国银保监会关于清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一、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二、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cn。
三、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5号中国银保监会法规部(100033),并请在信封上注明“中国银保监会关于清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征求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5月26日。
中国银保监会2021年4月26日附件:《中国银保监会关于清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征求意见稿)》附件中国银保监会关于清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征求意见稿)根据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及贯彻实施民法典,做好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与民法典的有效衔接,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和权威,银保监会对现行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过清理,银保监会决定:一、对3部规章、115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附件1)二、对14件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
(附件2)三、对4部规章、7件规范性文件与民法典不一致的条款予以修订。
(附件3)附件:1.银保监会决定废止的规章、规范性文件2.银保监会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3.银保监会决定修订的规章、规范性文件附件1银保监会决定废止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保监会令2003 1 保险业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规定年第3号保监会令2008 2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办法年第3号保监会令2016 3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规定年第1号保监发〔2003〕4 关于财产保险投标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83号保监发〔2004〕5 关于印发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内设处室及主要职责的通知25号保监发〔2004〕6 关于就商业保险合同监管主体问题做好有关协调工作的通知32号保监发〔2004〕7 关于印发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网络连接方案的通知67号保监发〔2004〕8 关于印发《保险统计指标》的通知85号保监发〔2004〕9 关于印发《保险统计指标校验关系》的通知86号保监发〔2005〕10 关于印发《中国保监会保险统计现场检查工作规程》的通知101号保监发〔2005〕11 关于印发《人身保险保单标准化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108号保监发〔2006〕12 《关于印发<寿险公司非现场监管规程(试行)>的通知》5号保监发〔2006〕13 关于印发《关于促进人身保险产品创新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110号保监发〔2006〕14 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保险统计制度的通知127号15 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辆保险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6〕19号16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保险业参与平安建设的意见保监发〔2006〕44号17 关于进一步做好旅游保险工作的意见保监发〔2006〕69号18 关于印发《寿险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保监发〔2006〕6号19关于在地市及以下地区建立保险业与地方治理商业贿赂领导机构沟通协调机制的通知保监发〔2006〕84号20 关于《健康保险管理办法》实施中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6〕95号21 关于发布《保险基础数据元目录》行业标准的通知保监发〔2007〕130号22 关于发布《保险业务代码集》行业标准的通知保监发〔2007〕131号23 关于印发《保险资产管理重大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指引》的通知保监发〔2007〕42号24 关于进一步加强大型商业保险及各类投标业务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07〕43号25 关于《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有关事宜的通知保监发〔2007〕70号26 关于调整非税收入执收单位和管理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07〕88号27 关于报送保险公司分类监管信息的通知保监发〔2008〕113号28 关于遏制保险中介机构挪用侵占保费违法违规行为的通知保监发〔2008〕117号29关于调整保险经纪、保险公估法人许可证换发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工作流程有关事宜的通知保监发〔2008〕119号30 关于实施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分类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保监发〔2008〕17号31 关于做好机动车商业三责险费率调整工作有关要求的紧急通知保监发〔2008〕3号32关于向保监会派出机构报送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内部审计报告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08〕56号3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布《银行保险业务财产保险数据交换规范》行业标准的通知保监发〔2008〕5号34 关于印发《中国保监会资格考试报名费收缴管理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08〕69号35 关于加快业务结构调整进一步发挥保险保障功能的指导意见保监发〔2009〕11号36关于贯彻落实《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有关事宜的通知保监发〔2009〕130号37 关于严厉打击制售假保单等违法行为的通知保监发〔2009〕19号38 关于发布《2009版保险术语》行业标准的通知保监发〔2009〕29号39 关于发布《保险基础数据模型》行业标准的通知保监发〔2009〕31号40 关于建立月度经营情况简要分析报告制度的通知保监发〔2009〕47号41 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分类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10〕45号42 中国保监会关于规范阻止保险领域案件责任人员出境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10〕88号43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人身保险公司全面风险管理实施指引>的通知》保监发〔2010〕89号4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改进服务质量落实服务承诺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1〕16号45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大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查处力度清理整顿保险代理市场的通知保监发〔2011〕1号46 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业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指导意见保监发〔2011〕69号47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12〕16号48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12〕9号49 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农业保险业务经营资格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13〕26号50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保险行业文化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保监发〔2013〕32号51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保险监管文化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保监发〔2013〕33号52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商业车险改革统计制度(试行)》的通知保监发〔2015〕54号53 中国保监会关于提高保险资金投资蓝筹股票监管比例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5〕64号54《中国保监会关于调整保险业监管费和保险罚没收入缴款方式等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6〕103号55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信用保证保险统计制度(试行)》的通知保监发〔2016〕46号56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广西辖区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退出管理指引》的通知保监发〔2016〕53号57中国保监会关于延长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期间并扩大试点范围的通知保监发〔2016〕55号58 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监管维护保险业稳定健康发展的通知保监发〔2017〕34号59 中国保监会关于强化保险监管打击违法违规行为整治市场乱象的通知保监发〔2017〕40号60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17〕5号61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修订《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问题解答第1号:偿付能力监管等效框架协议过渡期内的香港地区再保险交易对手违约风险因子》的通知(2019)银保监发〔2019〕30号62 关于规范大型商业风险经营行为的通知保监厅发〔2006〕14号63关于印发中国保监会国家旅游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旅游保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保监厅发〔2006〕59号64 关于开展保险业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工作的通知保监厅发〔2007〕45号65 关于开展保险业(第二批)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工作的通知保监厅发〔2007〕80号66 关于中国保监会分类监管信息系统用户和权限设置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厅发〔2009〕52号67 关于新保险法实施后行政处罚案件中法律适用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厅发〔2009〕66号68 关于开展保险业境外机构定期统计调查工作的通知保监厅发〔2010〕47号69 关于推广使用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三个子系统的通知保监厅发〔2010〕64 号70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积极做好服务保险消费者有关工作的通知保监厅发〔2011〕11号71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加强主席(局长)信箱来信办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厅发〔2011〕12号72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做好保险业应对暴雨和台风等极端天气事件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厅发〔2012〕46号73 关于做好保险消费者教育微博推广及后援工作的通知保监厅发〔2012〕64号74 中国保监会办公厅关于保险中介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厅发〔2013〕14号75 中国保监会办公厅关于部分保险公司纳入分类监管实施范围的通知保监厅发〔2013〕29号76中国保监会办公厅关于保险销售、保险经纪、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和执业证书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厅发〔2013〕30号77中国保监会办公厅关于保险销售、保险经纪和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厅发〔2013〕38号78 中国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启动《中国保险通志》编纂工作的通知保监厅发〔2015〕45号79 中国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通知保监厅发〔2015〕54号80 中国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保险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保监厅发〔2015〕58号81 中国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业信访工作的指导意见保监厅发〔2016〕24号82 中国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灾害事故应对处置工作的通知保监厅发〔2016〕57号83中国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职律师工作方案》的通知保监厅发〔2017〕43号84 关于启动中国产险业执业资格考试有关事项的批复保监办〔2005〕192号85 关于建立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联系点的通知保监办〔2006〕362号86 关于变更保险业务监管费缴费账户的通知保监厅函〔2006〕261号87 关于调整保险中介监管报表部分报送事项的通知保监厅函〔2010〕422号88 关于定期报送保险消费者投诉处理情况的通知保监厅函〔2011〕470号89 关于定期报送客户投诉和保险合同诉讼(仲裁)情况的通知保监厅函〔2011〕471号90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产险公司经营再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复函保监厅函〔2012〕153号91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对《关于再保险业务安全性有关问题的通知》适用范围的复函保监厅函〔2012〕4号92中国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保险经纪从业人员、保险公估从业人员监管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保监厅函〔2013〕352号93 关于进一步做好保险消费投诉类进京非正常上访处理工作的通知办公厅便函〔2017〕778 号94关于印发《关于推进保险合同纠纷快速处理机制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保监法规〔2007〕427号95 关于明确保险公司法人机构直接经营保险业务行为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机构〔2008〕384号96 关于开展案件责任追究清理工作的通知保监稽查〔2010〕192号97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监局案件风险监管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保监稽查〔2013〕643号98中国保监会关于组织开展人身保险治理销售乱象打击非法经营专项行动的通知保监人身险〔2017〕283号99 关于实施《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分类监管暂行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财会〔2010〕585号100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清理规范保险公司投资性房地产评估增值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财会〔2014〕81号101 关于做好保险业应对全球变暖引发极端天气气候事件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产险〔2007〕402号102 关于实施分类监管信息报送有关事宜的通知保监产险〔2008〕1567号保监产险103 关于开展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合同信息统计分析工作的通知〔2011〕1293号保监产险104 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互联网平台保证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2016〕6号保监统信105 关于开展新会计准则下保险统计制度转换和对接系统切换工作的通知〔2006〕1334号保监统信106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扶贫统计制度(试行)》的通知〔2017〕274号保监消保107 中国保监会关于尽快遏制电销扰民有关事项的通知〔2012〕1436号保监消保108 关于印发《保监局局长接待日工作办法》的通知〔2012〕316号保监消保109 关于建立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社会监督员制度的通知〔2012〕317号保监消保110 关于开展保险公司投诉处理考评工作的通知〔2013〕162号111 中国保监会关于禁止强制销售保险的紧急通知保监消保〔2013〕634 号112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贯彻实施《保险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办法》的通知保监消保〔2013〕686号113 关于进一步规范保监局保险消费投诉处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消保〔2015〕98 号11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河北保监局推动车险销售服务专业化有关问题的批复保监中介〔2011〕1446号115关于《关于开展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合同信息统计分析工作的通知》的补充通知产险部函〔2011〕204号116关于印发《人身保险公司年度全面风险管理报告框架》及风险监测指标的通知保监寿险〔2012〕193号117 关于定期报送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情况的通知消保局〔2015〕492 号118关于调整保险专业代理、保险经纪机构高管人员任职资格工作流程的通知中介部函〔2015〕308 号附件2附件3银保监会决定修订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一、将《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年第4号)第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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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大型商业保险及各类投
标业务管理的通知
保监发〔2007〕43号
各保监局,各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为进一步加大对大型商业保险及各类投标业务的管理力度,有效防范风
险,实现大型商业保险及各类投标业务健康有序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
下:
一、建立投标业务事前报告与事后核查制度
建立投标业务(含议标、询价,以下简称投标业务)事前报告与事后核
查制度,做到早预防、早发现、早介入、早查处。本通知要求事前报告与事
后核查的投标业务标准与范围是指:单笔大型商业保险(财产损失保险、责
任保险),保险金额超过5亿元人民币或保费超过50万元人民币的;机动车
辆保险,机动车辆在100辆以上或保费超过40万元人民币的。
(一)事前报告制度
1、各财产保险总公司(含外资保险公司)参与的投标业务项目,应在保
险协议签署前或投标前5日(工作日,下同)内向保监会书面报告投标业务
项目名称。
2、各财产保险省级分公司及所属分支机构参与的投标业务项目,由省级
分公司在保险协议签署前或投标前5日内向当地保监局书面报告投标业务项
目名称。
(二)事后核查制度
凡是各财产保险公司总公司(含外资保险公司)作为投标主体中标的业
务以及签署的“总对总”保险协议,均由总公司于季后15日内将上一季度已
承保的投标业务的情况、承保清单(见附件1、2)、签署的“总对总”保险
协议复印件及相关的再保险安排情况(车险除外,下同)等有关资料,书面
报告保监会,保监会视情况进行核查。
凡是各财产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作为投标主体中标的投标业务,由各财产
保险省级分公司负责在投标结束的3日内将分公司及所属分支机构参与的投
标业务项目的招标书、投标书副本、再保险安排情况、总公司批复意见等相
关资料,密封好后报当地保监局。同时,各财产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应于季
后15日内将上一季度已承保的投标业务的情况,承保清单(见附件1、2)
等有关资料统一向当地保监局书面报告。
各地保监局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针对投标业务制定事前报告与事后
核查的具体管理办法。
二、加强内控管理,切实提高执行力
各财产保险公司要进一步加强大型商业保险及各类投标业务的管理,健
全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加强监督检查。一是健全大型商业保险及各类投标业
务承保与核保管理办法,严格承保与核保权限管理,将大型商业保险及各类
投标业务的核保权限集中上收到省级分公司或总公司,并将有关办法上报保
监会。二是规范再保险管理,根据各公司实际承保能力及时、足额办理再保
险;严禁在未落实再保险的情况下,擅自对外承诺、签发保险单;自主安排
再保险,严禁代出单(fronting)行为;严禁通过贴费(贴费率、贴条款、
贴免赔额等)进行再保险。三是加强内控管理和稽核监督,各总公司要加强
对所属分支机构开展大型商业保险及各类投标业务情况的监督,强化稽核检
查。对违规分支机构、高管人员及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
要及时移交司法部门处理。要做到防范在先,管控严密,执行有力,令行禁
止。
各再保险公司要发挥再保险的价格杠杆作用,正确引导、调节大型商业
保险市场,遏制非理性价格竞争。
三、加强行业自律,维护行业整体利益
各保监局要积极指导和推动各地保险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加强与政
府及社会有关方面的沟通、协调,加强保险法律法规、监管政策及保险知识
的宣传,努力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应抓紧制定其它大型商业项目纯风险损失率表并尽快
发布实施;对目前已发布实施的纯风险损失率表的执行情况,要组织人员进
行跟踪调查分析,不断修改完善,使其更加科学,更加符合实际。
四、加强沟通协调,实现各主体多赢
大型商业保险及各类投标业务涉及的主体多、风险多样、技术复杂、影
响面大。各财产保险公司应与各有关方加强沟通与协调,实现各主体多赢的
良好局面。一是要主动加强与业主、投保人、被保险人以及保险中介机构之
间的沟通协调,加强保险法规、监管政策及风险防范的宣传,要积极引导客
户,以优质的服务、良好的信誉、精湛的技术赢得客户的理解、信赖与支持。
二是在参与大型商业保险及各类投标业务过程中,为客户设计的承保方案既
要符合保险原理、保险法规与保险监管政策要求,又能满足客户风险保障需
求,做到风险与承保条件的科学、合理匹配。严禁以恶意降价为手段,不顾
风险参与大型商业保险及各类投标业务,扰乱市场秩序。
五、加大对大型商业保险及各类投标业务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
各保监局应突出重点,加大对大型商业保险及各类投标业务违规行为的
查处力度,对以下违法违规行为或信访投诉多的公司和地区作为监管重点查
实、查透,依法严肃处理。一是不严格执行经保监会审批或备案的保险条款
和保险费率,擅自变更保险条款、任意扩展保险责任、任意调整保险费率,
免费赠送附加险或其它险种,使用未经保监会备案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
二是任意拆分危险单位。三是违规共保、贴费分保。四是经营数据不真实,
坐扣保费、阴阳单证、账外账、虚挂应收、违规批单退费、违规支付手续费、
虚假赔案等。五是在正式投标协议之外,以补充协议、约定、备忘录等方式,
承诺向投保人、被保险人及招标方变相支付费用或给予其他利益。六是未按
本通知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相关资料的,或报送资料不全的,或有故意
隐瞒不报的。
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重点违规问题,各保监局要依法从严、从重、从快处
理,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保监会。对于违规机构及对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的机构高管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要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各有关单位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
时向我会报告。
附件:1、大型商业保险投标业务承保清单
2、机动车辆保险投标业务承保清单
二○○七年六月五日
大型商业保险投标业务承保清单
(季报)
填报公司
(签章):
年 月 日 单位:万元
序号 被保险人 保单号码 标的名称 险种 保险金额/责任限额 保费收入 批退保费 保险期限 承保分支机构 共保比例 再保后自留保费 佣金、手续费
支付比例(%)
备注
总
计
分管副总经理: 复核: 制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