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提醒、函询和诫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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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函询和诫勉工作情况的报告

提醒、函询和诫勉工作情况的报告

XXX(单位)关于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工作情况的报告今年以来,XX(单位)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有关规定,按照中组部《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要求,坚持把提醒、函询和诫勉工作贯彻落实到党员干部的日常管理中来,坚持从严要求,抓早抓小抓苗头,防止小毛病演变成大毛病;坚持关心爱护干部,注重平时教育培养,促进干部健康成长。

一、提高认识,领悟实质,切实加大对政策的学习力度XX(单位)把《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列入XX(单位)中心组进行了认真学习,切实了解和把握了《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的内容和实质,确保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

XX(单位)采取集中学习、专题辅导、分散自学、座谈讨论等方式进行了认真学习,充分利用XXX“组工论坛”阵地,由部领导、各科室负责人讲授《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的深刻含义,同时,将《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进行复印,做到机关干部人手一份,以科室为单位,进行专题学习。

并将文件转发到各乡(街道、镇)、县直单位,要求各单位认真学习,抓好贯彻落实。

二、以树立正确的用人观为导向,明确提醒、函询和诫勉对象的具体表现在《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党员领导干部的具体行为表现。

凡是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组织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不力;作风不实、好大喜功、弄虚作假,或者缺乏事业心和责任感,不认真履行职责,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不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作风不民主,不执行集体决定,在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不严格执行《党政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选人用人上出现一些问题;廉洁自律、道德品质等方面的问题较多,或对家属、子女、身边工作人员要求不严;违反规定经商办企业和利用职权为亲属或亲友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方面存在一般性问题;用公款吃喝玩乐、旅游、挥霍浪费方面存在的问题情节较轻;个人生活作风方面存在问题;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问题,需要提醒注意或者纠正;领导交办或纪委监委认为有必要进行提醒、询函或诫勉其他问题的党员干部,均列为提醒、询函和诫勉对象。

浑源县四举措发挥提醒函询诫勉作用

浑源县四举措发挥提醒函询诫勉作用

浑源县四举措发挥提醒函询诫勉作用浑源县委组织部认真学习贯彻中组部《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充分发挥提醒、函询和诫勉等监督制度的警示教育作用,强化责任担当,坚持从严从实,推行提醒函询诫勉制度。

提高思想认识,学习教育为先导。

浑源县委组织部组织全县党政领导干部深入研读《实施细则》有关内容,教育广大干部正确认识纪律规定和正确对待组织要求;进一步理解和认识中央制定《实施细则》的时代背景和重要意义,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省委、市委的部署要求上来,学好用好强化干部日常监督管理的新举措。

认真学习研究,在日常干部监督管理中,要用活用好提醒、函询和诫勉等措施,对干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和不良行为、不良习气,做到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防止小毛病演变成大问题,最大限度发挥制度的刚性约束作用。

健全机制体制,制度建设为抓手。

县委组织部坚持把健全机制体制作为关键环节抓实抓好,为了确保提醒、约谈、函询举措的规范运作和有效运用,浑源县建立一整套行之有效的工作流程,防止权力被滥用。

执行严格的审批程序,由县委组织部提出意见,报县委批准后实施。

提出相应的纪律要求,工作人员必须遵守保密、回避等相关纪律规定,对失密、泄密者,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狠抓制度落实,务实管用为要求。

浑源县充分运用巡视、考核、审计、信访、“一报告两评议”、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专项治理、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抽查核实的结果,对发现的问题深入分析,对于符合的情形及时进行提醒、函询、诫勉。

注重日常、注重苗头,对平时接到的信访举报,按照分工,把需要提醒的问题梳理出来,做到早提醒、早纠正。

针对信访、举报及其他途径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督促领导干部即知即改。

针对不构成违纪但造成不良影响的,或者虽构成违纪但根据有关规定免于党纪政纪处分的,及时进行诫勉谈话。

强化责任落实,跟踪问效为保障。

坚持把贯彻执行《实施细则》与强化跟踪问效、从严管理干部、加强干部队伍建设有机结合起来。

关于实施干部提醒、函询和诫勉的管理办法(试行)

关于实施干部提醒、函询和诫勉的管理办法(试行)

关于实施干部提醒、函询和诫勉的管理办法(试行)关于实施干部提醒、函询和诫勉的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从严管理监督干部,促进干部自觉践行“三严三实”,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发〔2003]1〕号)、《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中办发〔2005〕30号)、《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中组发〔2015〕12号)等党内法规,结合xx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全县乡科级及以下干部。

第三条对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应当坚持从严要求,把纪律挺在前面,抓早抓小抓苗头,防止小毛病演变成大问题;坚持关心爱护干部,注重平时教育培养,促进干部健康成长。

第二章提醒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进行提醒:(1)在日常管理监督或党内集中教育活动、领导班子换届、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干部考察、干部考核、巡视、审计等工作中,发现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收到相关信访反映的;(2)在干部考察、干部考核、经济责任审计和其他专项检查中发现的有关问题,需要本人说明的;(3)上级转来要求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的;(4)其他需要进行函询的。

第十一条函询处理意见由县委组织部、纪委共同研究后提出,报主管领导批准后执行。

实施函询前,一般要与实施对象所在党委(党总支、党支部)主要负责人沟通。

第十二条对干部进行函询,由县委组织部向函询对象发送《函询通知书》(详见附件3)。

函询对象应当在收到《函询通知书》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实事求是地作出书面回复。

函询对象对所函询问题没有说明清楚的,县委组织部可以再次对其进行函询或采取其他方式进行了解。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委组织部可以委托函询对象所在党委(党总支、党支部)主要负责人对其进行督促,也可以会同有关单位和部门直接进行调查了解:(一)无故不按期书面回复的;(二)两次函询后仍未说明清楚的;(三)从回复材料中发现存在其他问题的。

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制度

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制度

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制度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制度为加强和改进对党员领导干部的日常教育和管理,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纪委、中组部有关规定,制定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制度。

一、党员领导干部要自觉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对其进行诫勉谈话:1、不能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及工作部署不力;2、不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作风专断,或者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3、不认真履行职责,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4、搞脱离实际的“形象工程”,造成不良影响;5、不严格执行干部任用规定,用人失察失误;6、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7、不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造成不良影响;8、其他需要进行诫勉谈话的情况。

二、诫勉谈话时,应当向谈话对象说明谈话原因,认真听取其对有关问题的解释和说明,指出需要注意的问题,并要求其提出改正措施。

三、纪检和组织部门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对诫勉谈话对象存在的主要问题的改正情况进行了解。

对于没有改正或者改正不明显的,应当根据党委的意见,予以批评教育并督促改正,或者作出组织处理。

四、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要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一般应按干部管理权限及谈话内容,由纪检监察部门和组织部门提出意见,报镇党委党委领导批准。

五、党员领导干部在收到函询的15个工作日内,应实事求是地提出书面回复。

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回复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说明理由。

对函询问题未讲清楚的,可再次进行函询或者采取其他方式进行了解.对无故不回复的,应当责令其尽快回复。

六、党员领导干部接受组织诫勉谈话和函询,要如实回答问题,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不得无故不回复组织函询,不得对反映问题的人进行追查,更不得打击报复。

对违反者,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中组部 提醒函询诫勉

中组部 提醒函询诫勉

中组部提醒函询诫勉
中组部
提醒函
亲爱的同志:
本部门接到相关举报,发现您在近期的言论和行为中,存在一些不适当的问题,需要
进行提醒和询诫。

我们希望您引以为戒,深刻反思,并且以实际行动落实党的相关方针政策。

您在公开场合的言行中存在使用不当言辞的情况。

作为党员干部,自己的言行举止要
时刻符合党的要求,不得使用粗俗、低级的词汇或言论,特别是对于国家、党内同志等方
面的评价要慎重,不得散布不实或者不负责任的言论。

您在与同事交往过程中缺乏团结协作精神。

党组织是一个团队,每个人都应该以团结
的态度对待同事,积极参与共同的工作,互相帮助,共同进步。

不要干扰工作秩序,耽误
共同事业的发展。

您在应对群众问题时存在不够细致、耐心和负责的态度。

作为党员干部,我们要时刻
记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认真对待群众提出的问题,积极协调解决,不能敷衍塞责,更不
能冷漠对待。

在此,我们衷心希望您深入反思,认真对待此次提醒函,并且将其作为增强自身素质、提高工作水平的机会。

相信您经过自我批评和改进后,一定能够成为一名优秀的党员干部,为党和人民的事业做出更大的贡献。

日期: XXXX年XX月XX日。

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

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

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实施细则(试行)为加强对公司(集团)各级党员领导人员和管理人员的日常教育和管理,根据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制定的《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省委办公厅和公司(集团)有的实施意见,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实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对象及范围:公司(集团)及所属各单位管理的中层管理人员。

第二条诫勉谈话和函询的管理权限:1、公司(集团)领导班子成员的诫勉谈话和函询按照公司(集团)规定进行;公司(集团)党委书记或董事长可根据公司(集团)的委托对班子其它成员进行诫勉谈话;公司纪委或组织(人事)部门可根据上级纪委或组织(人事)部门的委托对领导班子其它成员进行函询;2、公司(集团)管理的副处级以上干部和公司机关副科级以上管理人员的诫勉谈话和函询由公司(集团)纪委、组织(人事)部门进行;根据具体情况,上级纪委或组织(人事)部门可委托其所在党委的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或委托下级纪委、组织(人事)部门进行函询。

3、公司(集团)各单位管理的副科级以上(含队级)管理人员的诫勉谈话或函询由各单位党委(党总支、党支部)、纪委(纪检员)、组织(人事)部门进行。

第三条对企业领导人员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要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应当由纪委、组织(人事)部门提出书面意见,说明谈话、函询的事由,按干部管理权限报党委负责人批准。

第四条各级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对其进行诫勉谈话:(一)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公司(集团)、本单位党委决议、决定以及工作部署不力的;(二)未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程序,作风专断,或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的;(三)未认真履行职责,作风飘浮,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的;(四)不严格执行上级和本单位各项规章制度,不顾全大局,对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五)不严格执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及公司(集团)有关廉洁经营、廉洁自律的规定,不能廉洁自律的;(六)其他需要进行诫勉谈话的情况。

XXX公司关于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办法(最新范本)

XXX公司关于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办法(最新范本)

XXX公司关于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从严管理监督干部要求,前移纪律防线,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要求,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组织人事部门在党委的领导下,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

第三条对领导干部提醒、函询和诫勉,应当坚持从严要求,把纪律挺在前面,抓早抓小抓苗头,防止小毛病演变成大问题;坚持关心爱护干部,注重平时教育培养,促进干部健康成长。

第四条本实施办法主要适用于领导干部。

非领导干部,需要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提醒第五条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日常管理监督或者党内集中教育活动、领导班子换届、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年度考核、巡视等工作中,对领导干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以及其他需要引起注意的情况,应当及时进行提醒。

第六条提醒对象由公司的干部工作机构或者干部监督机构提出建议名单,报部门负责人批准后确定。

第七条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一般采用谈话方式,也可以采用书面方式。

采用谈话方式进行提醒的,一般由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作为谈话人,也可以根据提醒对象的具体情况及谈话内容确定适当的谈话人。

采用书面方式进行提醒的,组织人事部门应向提醒对象发送提醒函。

第三章函询第八条函询是针对信访、举报、开展纪律审查及其他途径反映领导干部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组织纪律、遵守党规党纪和各项规章制度等方面的一般性问题,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以及不需要进入立案审查程序的轻微违纪问题,除进行调查核实的外,一般采用书面方式对被反映领导干部进行函询了解核实,以达到教育警示、纠错整改、预防腐败、澄清问题为目的的组织行为。

第九条函询的主要范围是:(一)思想、工作、生活作风方面的一般性问题。

高校关于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办法

高校关于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办法

高校关于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从严教育、管理和监督干部,促进我校领导干部自觉践行“三严三实”,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纪委、中组部《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和中组部《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校党委的领导下,组织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学校正副处级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

对正副科级干部的提醒、函询和诫勉工作,由所在单位党政领导班子负责实施。

必要时,也可以由党委组织部进行。

第三条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应当坚持从严要求,把纪律挺在前面,抓早抓小抓苗头,防止小毛病演变成大问题;坚持关心爱护干部,注重平时教育培养,促进干部健康成长。

第二章提醒第四条组织部在干部日常管理监督或者党内集中教育活动、中层领导班子换届、中层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年度考核、巡视等工作中,对领导干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以及其他需要引起注意的情况,应当及时进行提醒。

第五条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由组织部研究提出建议名单,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一般采用谈话方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形式。

采用谈话方式进行提醒的,一般由组织部负责人作为谈话人,也可以根据提醒对象的具体情况及谈话内容确定适当的谈话人。

采用书面方式进行提醒的,组织部应向提醒对象发送提醒函(对科级干部进行提醒时,由所在单位负责发送)。

第三章函询第七条组织部针对信访、举报及其他途径反映领导干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组织纪律等方面的问题,除进行调查核实的外,一般采用书面方式对被反映的领导干部进行函询了解。

第八条对领导干部进行函询,由组织部研究提出意见,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对领导干部进行函询,应当向函询对象发送函询通知书。

函询对象在收到函询通知书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应当实事求是地作出书面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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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提醒、函询和诫勉的
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从严管理监督干部,促进干部自觉践行“三严三实”,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等党内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在党委(党组)的领导下,按照干部管
理权限,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

第三条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应当坚持从严要求,把纪律挺在前面,抓早抓小抓苗头,防止小毛病演变成大问题;坚持关心爱护干部,注重平时教育培养,促进干部健康成长。

第二章提醒
第四条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日常管理监督或者党内集中教育活动、领导班子换届、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年度考核、巡视等工作中,对领导干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以及其他需要引起注意的情况,应当及时进行提醒。

第五条提醒对象由组织人事部门的干部工作机构或者干部监督
机构提出建议名单,报部门负责人批准后确定。

第六条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一般采用谈话方式,也可以采用
书面形式。

采用谈话方式进行提醒的,一般由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作为谈话人,也可以根据提醒对象的具体情况及谈话的内容确定适当的谈话人。

采用书面形式进行提醒的,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向提醒对象发送提醒函。

第三章函询
第七条组织人事部门针对信访、举报及其他途径反映领导干部
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组织纪律等方面的问题,除进行调查核实的外,一般采用书面方式或对被反映的领导干部进行函询了解。

第八条对领导干部进行函询,由组织人事部门的干部工作机构
或者干部监督机构提出意见,报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对领导干部进行函询,应当向函询对象发送函询通知书。

函询对象在收到函询通知书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应当实事求是地作出书面回复。

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回复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说明理由。

对函询问题没有说清楚的,可以再次对其进行函询或采取其他方式进行了解。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人事部门可以委托函询对象所在单位的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对其进行督促,也可以会同有关单位和部门直接进行处理。

(一)无故不按期书面回复的;
(二)再次函询后仍未说清楚的;
(三)从回复材料中发现存在其他问题的。

第十一条经函询或者调查了解,函询对象确实存在问题的,应当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回复组织函询的材料应认真审核,并建立函询档案管理制度,对有关材料进行留存。

第四章诫勉
第十三条领导干部存在下列问题,虽构不成违纪但造成不良影响的,或者虽构成违纪但根据有关规定免于党纪政纪处分的,应当对其进行诫勉:
(一)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不够严格的;
(二)执行民主集中制不够严格的,个人决定应由集体决策事项或者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的;
(三)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不够,用人失察失误的;
(四)法治观念淡薄,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妨碍他人依法履行职责的;
(五)违反规定干预市场经济活动的;
(六)不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定的;
(七)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关系的
(八)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不如实汇报个人有关事项的;
(九)执行廉洁自律规定不严格的;
(十)纪律松弛、监管不力,对身边工作人员发生严惩违纪违法行为负有责任的;
(十一)在巡视、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有违规行为的;
(十二)从事有悖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活动的;
(十三)其他需要诫勉的情形。

第十四条对领导干部进行诫勉,由组织人事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党委(党组)批准后实施。

第十五条对领导干部进行诫勉,可以采用谈话的方式,也可以采用书面的形式。

第十六条采用谈话方式进行诫勉的,应当根据诫勉谈话对象的职务层次和具体岗位确定适当的谈话人。

(一)对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一般应由上一级党委(党组)负责人作为谈话人,也可以由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主要负责人作为谈话人。

(二)对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进行谈话诫勉,一般应委托本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作为谈话人,也可以由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作为谈话人。

(三)对单位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进行谈话诫勉,一般应由本单位党委(党组)负责人作为谈话人。

(四) 对单位其他人员进行谈话诫勉,由组织人事部门确定适当的谈话人。

第十七条采用谈话方式进行诫勉的,谈话人应当实事求是地向诫勉对象说明诫勉的事由,提出有针对性的要求,并明确其提交书面检查的时间。

谈话诫勉应当制作谈话记录,载明下列事项:
(一)诫勉对象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职务等;
(二)谈话人、记录人的姓名、职务等;
(三)进行谈话诫勉的日期、地点;
(四)进行诫勉的事由;
(五)谈话具体内容。

第十八条采用书面形式进行诫勉的,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向诫勉
对象发送诫勉书;同时,将诫勉事项告知诫勉对象年所在单位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

诫勉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诫勉对象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职务等;
(二)进行诫勉的事由;
(三)对诫勉对象提出的有针对性的要求;
(四)要求诫勉对象提交书面检查的具体时间;
(五)进行诫勉的组织人事部门的名称;
(六)制作诫勉书的日期。

第十九条受到诫勉的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本任期考核评优和各类先进的资格,六个月内不得提拔或者重用。

第二十条诫勉六个月后,组织人事部门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对诫勉对象的改正情况进行了解。

对于没有改正或者改正不明显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

第二十一条组织人事部门要建立诫勉档案管理制度,对领导干部的谈话诫勉记录、诫勉书、书面检查材料等进行留存,并将有关情况作为领导干部考核、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纪律
第二十二条领导干部接受提醒、函询和诫勉时,必须认真对待、如实回答,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不得追查反映问题人员,不得打击报复。

对违反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构成违纪违法的,移送有关部门依纪依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有关工作人员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内容要严格保密,对失密、泄密者,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四条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敢于担当,切实履行干部管理监督职责,积极发挥提醒、函询和诫勉的警示教育作用。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要视情节轻重追究,严肃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细则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2015年6月2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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