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海事局船籍港船舶管理办法

厦门海事局船籍港船舶管理办法
厦门海事局船籍港船舶管理办法

厦门海事局船籍港船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船舶登记的源头管理,督促航运公司落实船舶安全管理责任,指导航运公司对船舶规范、自律管理,提高公司和船舶的安全管理水平,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厦门海事局登记的国际航行船舶、国内沿海航行船舶、300总吨及以上在内河或封闭航区航行的货船及其航运公司。

第三条厦门海事局是实施本办法的主管机关,并具体负责在本局登记的国际航行船舶和国内沿海航行船舶的源头管理。

第四条船籍港管理工作应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工作原则,通过源头管理,建立严格、规范、诚信、便民的船籍港管理制度和服务形象。

第二章船舶入籍控制

第五条本局实施对新建、改建和二手船登记报备制度。新建、改建船舶应在开工前和二手船购买签约后,由船舶所有人、船舶建造厂或二手船购买人向拟申请登记的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报备,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六条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应对上述拟登记的船舶进行严格检查和控制,重点关注船舶重大改建、老旧船舶或黑名单船舶转籍等情况,防止低质量船舶入籍。

第七条船舶建造完工后,船舶所有人应向建造地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并取得临时国籍证书。

在厦门申请正式登记时,船舶所有人应提交建造地船舶登记机关核发的临时国籍证书。

第八条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发现申请登记的船舶属于老旧船、黑名单或重点跟踪的船舶,应对该船的船舶安全现状和船舶检验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存在验船质量问题的暂时不予办理船舶登记,如该船舶不在本地,可

委托船舶所在港海事机构协助检查,或派员到现场参与现状检查。现状检查发生的费用由船舶所有人、经营管理人或光船租船人支付。

第九条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在办理船舶入籍登记时,发现申请登记的船舶检验发证存在重大缺陷或违规行为的,处理前不予办理船舶登记。现状检查后发现重大缺陷或安全隐患的,船舶所有人应按要求进行整改,复查确认完全纠正后方可办理登记。

第十条船舶在厦门港登记入籍后,船舶所有人、经营管理人或光船租船人应加强对船舶营运安全状况的有效管理,按规定配备合格的船长和满足要求的船员,遵守船舶进出港检查、签证规定,定期接受PSC、FSC 检查和船舶检验,保持入籍船舶良好的状况。

第三章安全与防污染管理

第十一条在厦门港登记入籍的船舶所有人、经营管理人或光船租船人应对所属船舶的营运安全和防污染负责和义务,并应满足经营国际船舶、国内船舶运输管理的资质要求。

第十一条接受安全和防污染委托的管理公司应负起船舶营运安全和防污染的责任和义务,掌握船舶营运动态和安全、防污染的状况,及时纠正管理上的缺陷和船舶营运中的安全缺陷和隐患。

第十二条在厦门港登记入籍的船舶所有人、经营管理人或光船租船人应按经营国际船舶、国内船舶运输管理的资质要求建立完善的组织机构,配备满足要求的管理人员,单位负责人还应满足国家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船舶所有人、经营管理人或光船租船人应组织制订能与经营国际船舶、国内船舶运输管理相适应的安全和防污染规章制度,建立应急应变处置机构和预案。经营国际运输船舶、国内跨省际运输船舶的航运公司还应按规定建立和运行公司安全和防污染管理体系(SMS),获得和保

持公司DOC证书和船舶SMC证书。

第十四条在厦门港入级的船舶所有人、经营管理人或光船租船人应严格遵守有关的国际公约、国家法律法规和规定,通过不断完善和落实各项安全和防污染规章制度,持续运行和不断完善公司安全和防污染管理体系(SMS),加强对船舶营运安全管理和岸基支持,减少和控制PSC、FSC 检查和船舶检验的缺陷数,消除船舶被滞留和限制在港内活动的情况,提高船舶和公司履行船旗国、船籍港责任和义务的能力。

第十五条在厦门港入级的船舶应持有相应的有效证书,按规定标明船名、船籍港、载重线标志,悬挂国旗。按规定换发《船舶国籍证书》。对违反本规定的船舶、船舶所有人、经营管理人或光船租船人,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将根据行政处罚条理和相关的法规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章船舶安全信息数据库

第十六条厦门海事局根据船舶登记情况及对在本港入级的船舶和航运公司的管理要求,建立船籍港船舶安全管理数据库。并按本辖区航运公司、船舶基本数据、公司体系、登记、安全检查、事故、船舶黑名单、重点跟踪船舶及行政处罚等信息进行分类建档。

第十七条厦门海事局船舶登记管理部门负责收集录入来PSC检查、船舶检验、国家海事系统网站、在厦门港登记入籍的船舶所有人、经营管理人或光船租船人的报告、本局内部、港口有关单位和社会监督机构举报的信息。

第十八条在厦门港登记入籍的船舶所有人、经营管理人或光船租船人应按相关规定及时向本局船舶登记管理部门报告下列情况:(一)公司安全管理机构、岗位及人员配备发生变化;

(二)船舶所有人、经营管理人或光船租船人的变化情况;

(三)公司SMS运行、公司及船舶接受审核情况;

(四)船舶发生险情、事故、重大安检缺陷、被滞留等重大事件;

(五)船舶接受检验的情况和缺陷;

(六)船舶和船长被行政处罚等与船舶营运安全和防污染相关的信息。

在厦门港登记入籍的船舶所有人、经营管理人或光船租船人在每年12月上旬,应将公司及船舶当年安全管理的总体情况以书面(格式化)形式向船籍港登记机关报备。

第二十条厦门海事局船舶登记管理部门应将所属登记船舶发生一般以上的船舶水上交通事故、污染事故、严重海事违法行为、被滞留、被行政处罚及公司SMS重大缺陷等信息通报全局和船舶所属航运公司。

第二十一条厦门海事局船舶登记管理部门应定期汇总来自航运公司报告、海事机构通报以及收集到的辖区登记船舶安全管理信息,分析辖区航运公司和船舶的安全管理状况和辖区影响船舶安全形势的因素,查找船舶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针对性的措施,通报给辖区船公司。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依据船舶安全状况定期对航运公司实施监督检查,监督检查采取走访公司抽查安全管理活动、审核安全管理体系等方式进行。采取相应源头管理的措施,加强对船公司和船舶日常安全的动态管理。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七条

第六章分级管理

第二十八条为加强船籍港航运公司及船舶的安全管理,引导航运公司对船舶进行规范、自律管理,提高公司和船舶的安全管理水平,减少船

舶滞留率,本局将根据厦门航运公司的规模、船舶种类、航行区域等因素实施分类管理,建立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信誉登记评选机制,提高船籍港源头管理水平,树立船籍港管理服务品牌。

第二十九条厦门海事局船舶登记管理部门根据辖区航运公司机构建设、公司体系运行和审核、船舶登记、船级社检验、安全检查、事故、船舶黑名单、重点跟踪船舶及行政处罚记录、公司诚信度等情况,制定船籍港分级评选标准、分级评选条件和方法,并按每一管理年度进行一次评级活动。

第三十条公司安全管理信誉等级评价参考因素及占分比值。。。。。。

第三十一条公司安全管理信誉等级评价信息输入渠道。。。。。。。。,并向社会定期公布辖区年度分级评定结果。

第三十二条公司安全管理信誉等级评定程序。。。。。。。。

第三十三条本局通过积极开展评选“诚信船公司”、“诚信船舶”、“诚信船长”和“公司安全管理信誉等级评价”等活动,对评定等级高的船公司给予免除或减少定期安检、提供优质便捷的办证和进出港签证等服务。

第三十四条对航运公司及船舶安全管理状况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SMS审核中发现重大缺陷的,船舶险情事故多发、严重违法行为和多艘船舶被滞留的低等级公司,将对公司SMS采取复查活动,情况非常严重的将吊销公司“DOC”证书。对船舶将采取针对性重点跟踪监督管理措施,并联合船舶检验机关进行强制性检验,情况非常严重的将吊销船舶“SMC”证书,并暂缓办理船舶“国籍证书”的换发。

第三十四条对每次在接受PSC和FSC检查记录发现缺陷超出8个的、或被举报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港厦门籍船舶,本局将采取针对性跟踪监督管理措施,组织进行开航前安全检查,直到缺陷和隐患纠正整改为止。对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船籍港报告所属船舶在外发生险情、事故、被滞留和接受PSC和FSC检查在厦门登记注册的船公司,本局将随时组织对公司安全管理状况和SMS运行的真实性进行检查,督促其纠正错误。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厦门海事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2009年7月1日起执行。

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国际船舶运输管理资质规定》

3、《国内船舶运输管理资质规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条例》

5、《海上海事行政处罚条例》

6、《内河海事行政处罚条例》

7、《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理》

8、《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9、《1997船舶安检规则》

10、《2007船舶签证规则》

11、《厦门市海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宁波航标处人力资源配置优化实证分析

?43 ? 宁波航标处人力资源配置优化实证分析 贾贵娟 (上海海事局 宁波航标处,浙江 宁波 315200) 【摘要】为推动我国港航业发展,充分发挥人力资源的作用,针对上海海事局宁波航标处 人力资源结构的现状,分析其中存在的年龄、学历、专业和技术职称等方面的问题,提出满足海事局人才发展需要的人力资源结构优化措施。 【关键词】港航业;航标管理;人力资源;职称结构;年龄结构人力资源是经济社会中的核心资源,任何组织的发展都离不开它。只有对人力资源经过合理配置和结构优化,才能使组织中人尽其才、人事相宜,达到高满意度、高忠诚度,从而使人力资源的潜能得到充分发挥,提高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的整体效能。 目前,我国港航事业进入飞速发展阶段。随着数字航标等高科技的不断运用,只有高素质的人才队伍和高水平的人力资源管理模式,才能驾驭先进的科学技术,推进我国航标事业的发展。宁波航标处作为海上航标管理和维护单位,主要担负浙江沿海南起三门湾、北到长江口海域的国家公用干线航标的管理和养护职责。对宁波航标处人力资源结构进行实证分析,研究其人力资源配置能否满足现在及未来岗位职责的需要,对宁波航标处人力资源管理工作水平的提升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1宁波航标处人力资源结构现状 组织架构 宁波航标处的组织架构与其职能相对应。截至 2009年年底,机关内设部门7个:办公室、航标管理科、航标运行保障中心、人教科、财务科、政工科和工会等;设基层单位7个:航标养护中心、镇海航标站、定海航标站、岱山航标站、象山航标站、嘉兴航标站和嵊泗航 标站。宁波航标处各科室可分为3类:机关综合部门、机关业务部门和基层航标站。 人力资源结构 与宁波航标处的组织架构相对应,其人员配备基本因岗设人,职责清晰,分工明确。机关业务部门承担“承上启下” 的功能,向下指导各基层航标站的航标设置、巡检、养护工作,向上接受上海海事局及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垂直领导部门的管理;机关综合部门主要负责党政宣传、内部协调、人事调动和后勤保障等工作。人员构成具体情况如下: (1)性别结构 宁波航标处目前共有在职职工272 人,其中:男性职工262人,占96%;女性职工10人,占4%。这主要是由航标管理工作户外作业多、环境相对艰苦的特殊性决定的。女性职工有9人分布在航标处机关的人事教育、财务、工会和办公室等部门,另有1人在基层航标站任党委书记。 (2)年龄结构 宁波航标处目前职工年龄整体偏 大,平均年龄为44.9岁。50岁及以上职工共有78人,其中50~55岁的有73人,这说明在5~10年内约 1/4的职工将要退休,有可能出现人员结构断层。职工中年轻人相对较少,35岁以下有19人,占总人数的7%左右。 (3)学历结构 截至2009年年底,宁波航标处职 收稿日期:2010-04-08 作者简介:贾贵娟(1983—),女,助理工程师,从事航标管理和人事教育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中国海事服务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2005年第1期航行于长江干线船舶船员适任证书全国统考试题(总第05期) 科目:机舱管理试卷代号:247 适用对象:二等船舶三管轮 (本试卷卷面总分100分,及格分为60分,考试时间120分钟) 答题说明: 本试卷试题为单项选择题和是非题,请选择一个最合适的答案,并将该答案按答题卡要求,在其相应位置上用2B铅笔涂黑,每题1分,共100分 一、单项选择题 1.需拆排污管子时,应由______负责。 A. 大管轮 B. 二管轮 C. 三管轮 D. 轮机助理 2.对于油轮,在对机舱燃油辅助锅炉进行吹灰作业前,应先征得______同意。 A.轮机长 B.值班轮机员 C.值班驾驶员 D.大副 3.对主机有遥控设备或集中控制室的船舶,航行值班轮机员应在______范围内活动 A.机舱 B.机舱报警讯号呼叫 C.船员卧室 D.全船 4.对于离心式压载泵在起动时应注意: ①盘车②封闭起动 ③打开进、出口阀起动④观察电机电流表的电流 A.①②④ B.①③④ C.②③④ D.①②③ 5.轮机部进行______工作,可不通知值班驾驶员。 A.锅炉给水柜中水的使用 B.压载水的排出 C.燃油舱之间油的调驳 D.淡水舱水的调驳 6.航行中,因紧急情况需______时,轮机部应事先通知驾驶台。 A.调换发电机组 B.暂时停电 C.锅炉熄火 D.B或C 7.调动交接中交班轮机员涉及的机损事故报告应______。 A.移交接班轮机员处理 B.不得移交接班轮机员处理 C.双方共同协商处理 D. 由轮机长处理 8.提高炉水碱度用______。 A.磷酸钠 B.碳酸纳 C.丹宁 D.硫酸钠 9.驾机联系的车钟失灵时,最简便的方法是用电话或其它声响设备实现驾机联系,当讯 号发出二响声时,表示______。 A.前进 B.停车 C.倒车 D.完车 10.航行时,轮机部交接工作应在______交接。 A.机舱现场 B.机舱上下扶梯处 C.房间 D.A或B 11.不应设单向阀的船舶管系是______。 A.日用淡水系统 B.日用卫生水系统 C.污水系统 D.压载系统 12.当日用淡水泵自动起动时,如果淡水压力水柜水位过高,应: A.将淡水泵的启、停改为手动 B.向压力水柜补充部分压缩空气 C.开压力水柜放泄阀放掉部分水 D.属正常情况无需处理 13.关于齿轮泵的起动操作,下列正确的是______。 A.齿轮泵具有自吸能力,可以进行泵内无油起动 B.起动时,安全阀或旁通阀须开启 C.进口阀应全开,排出阀应在起动过程中慢慢开启 D.进、排出阀应全开之后起动 14.在阀体表面无标志的情况下,判断截止阀与截止止回阀的方法是: ①将阀开启②提出起摇一下③有响声为截止阀④有响声为截止止回阀 A.①②③ B.①②④ C. 上述方法无法判断 D. 最好是解体判断 15.破损管路的修复方法一般有: ①快干水泥②薄橡皮缠绕③夹箍上紧④涂铁水泥⑤焊补⑥软管套接 A.①②③④ B.②③④⑤⑥ C.①②③④⑤ D.①②③④⑤⑥ 16.船舶重载从深水区进入浅水区航行时,如果轮机员为保持主机转速而增大油门,会导致: A.气缸超机械负荷, 轴系超机械负荷 B.轴系超机械负荷,气缸超热负荷 C.气缸超负荷,轴系不超机械负荷 D.轴系不超机械负荷,气缸不超热负荷 17.大风浪中航行时,值班轮机员不应______。 A. 勤放日用油柜中残水 B.关好机舱内的通风道 C. 安排人员将可移动的物料绑扎 D. 加大主机油门 18.保持输出功率不变时双机双桨柴油机船舶在转弯过程中,内桨机转速n内与外桨转速 n外的变化情况为______。 A.n内↑>n外↓ B.n内↑n外↓ D.n内↓

上海海事局首席船舶安全检查官管理办法

上海海事局首席船舶安全检查官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深入实践科学发展观,实施人才强局战略,进一步促进我局船舶安全检查员队伍的建设,激励专业技术人才钻研业务,向更高的层次发展,培养一支与上海海事局相适应、与国际航运中心建设相匹配的专业队伍,根据上海海事局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上海海事局首席船舶安全检查官,是指船舶安全检查员中精通业务理论知识、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良好职业操守,在海事系统或全局船舶安全检查员队伍中影响较大、得到广泛认可的A类船舶安全检查员。 第三条首席船舶安全检查官设常任制和聘任制两种。 局设常任制首席船舶安全检查官2-3名,由局长聘任,任期为三年,每年由船舶监督处实施考评,任期结束后,由局船舶监督处组织重新评选和聘用。 各海事处可以申请设置1名聘任制首席船舶安全检查官,由分管副局长聘任,实行一年一聘制,每年实施一次考评和聘任。 第四条常任制首席船舶安全检查官的职责: (一)负责跟踪研究国际公约、法规、规范的发展方向,组织研究制定或翻译新生效公约检查导则。结合港口国监督检查工作,对公约提出有建议性改进,研究并起草提出提案。 (二)参与部局组织的船舶安全检查的国际会议。对船舶安全检查中的典型案例进行整理,提交部局,作为东京备忘录的交流案例。

(三)负责国外港口国监督检查官员交流访问,组织参与或参加国际港口国监督的工作交流。 (四)参与部局组织的各类船舶安全检查培训班,承担授课任务。(五)组织完成部局下达的船舶安全检查课题研究及重点任务。(六)接受全局范围内船舶安全检查的技术审核工作和业务咨询,给予明确的专业指导和答复。 第五条:聘任制首席船舶安全检查官的职责: (一)接受各海事处辖区范围内船舶安全检查的技术审核工作和业务咨询,给予明确的专业指导和答复。 (二)参与编写、更新船舶安全检查员培训教材、题库或安检员注册考试组卷、完成安检案例的专家点评等工作;参与或组织部、局举办的各类安检业务培训,完成部分授课任务。 (三)参与安检实操评估,完成新船舶安全检查员的带教工作;以适当的形式获得新的专业知识、信息和业务技能并指导一线船舶安全检查员工作。 (四)对船舶安全检查中有争议的报告或事件进行复核或复检,抽查一定数量的船舶安全检查活动或报告并进行后评估。搜集船舶安全检查日常工作中遇到的难点、热点、焦点问题和国内外船舶安全检查新情况、新动向,定期对本海事处辖区范围内的船舶安全检查情况进行分析,提出合理化的意见和建议。 (五)完成局指定的课题研究及其他任务。 第六条选拔对象:

船舶检验基础知识培训讲义

船舶检验知识 第一章船舶检验的基础知识 1.1 船舶检验的产生 中国造船业与水运业历史悠久。在距今7000年前的新石器时代,已在天然河流上广泛使用独木舟和排筏。公元前16世纪到公元前11世纪出现木板船。随着古代造船、水运业的发展,早期的船舶检验应运而生。西周时期,周武王设立了主管舟船的管吏(兼职),称为”舟牧”,并建立了“五覆五反”的舟船检验制度。《礼记·月令》载“命舟牧覆舟,五覆五反,乃告舟备,具于天子焉,天子始乘舟”。当然,这只是船舶检验萌芽。 到清朝顺治初年(1644—1661),朝廷对漕船修造与检验制度进一步作出规定。船舶主尺度已有一定规定,所用物料也有定额的要求,验船收船舶有“九验之法”。其法曰:“一验木、二验板、三验底、四验梁、五验栈、六验钉、七验缝、八验捻、九验头艄”,并有具体的检验标准和技术要求。又议准“吃水尺寸刊明栈板之上,俾益查验”。 新中国成立后,从1951年开始筹备至1956年8月,正式成立国家船舶登记局; 1958年6月1日国务院批准船舶登记局改名“国家船检局”。1963年,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章程》。章程明确规定船检局的性质、任务、机构体制、职权范围等事项。(以上资料引自《中国船舶检验史》) 由于船舶是大型的高价值的且有较高安全要求的和活动范围

较大的产品,其质量水平直接影响船东、托运的顾客、保险商、航行区域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因此各方面都很关心船舶的质量和质量检验的有效性。因而,在最早的第一方检验的基础上,逐步产生了由船东代表实施的第二方检验和由合同约定的第三方实施的检验。今天,由政府规定实施的检验均属于第三方检验。 我国现行船检队伍有三个系统:管理交通运输船舶的中国船级社、各省市地方船检(归口交通部管理)、管理渔业船舶的全国渔船检验系统(归口农业部管理)。 1.2 船舶检验的依据和宗旨 船舶检验的依据:国务院1993年109号令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以下简称《船检条例》)规定。 船检的宗旨有二个:一是保证船舶具备安全航行和作业的技术条件,确保船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二是保证水域不受船舶污染。 船检工作具有技术监督和技术服务双重性。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船检还有另一个重要作用:保证市场的公平竟争。按规范建造和营运与不按规范建造和营运,成本上显然是有区别的。低质量船舶投入航运市场实质是就是不正当竟争。 1.3 船舶检验的对象和检验分类 《船检条例》规定:“条例适用于: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或者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的船舶(以下简称中国籍船舶); (二)根据本条例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申请检验的外国籍船舶; (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水域内设置或者将在中华人民

上海海事局关于防治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污染海洋环境管理规定(试行)

上海海事局关于防治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污染 海洋环境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和处理活动,保护水域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相关作业活动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管辖范围内进行的船舶污染物接收和处理作业及相关单位、船舶和人员。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以下称“主管机关”)负责实施对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和处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一般要求 第四条在主管机关管辖水域内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排放污染物,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相关标准和我国缔结或者加入的国际条约的规定。 对于不能满足前款规定排放的船舶污染物,应当委托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接收处理。 第五条船舶污染物接收和处理单位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满足《船舶污染物接收和船舶清舱作业单位接收处理能力要求》的要求,其接收、处理和污染清除能力

应经主管机关评估、备案并公布。 第六条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应当建立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并通过主管机关组织的评审。 从事含有有毒液体物质污水接收的单位还应当制定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从事船舶清舱作业的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应按相关规范、规程的要求,制定安全作业制度,配备符合要求的设备和器材。 第七条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及其所属接收船舶应当编制防治船舶污染物接收和处理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应急预案并报主管机关批准,每六个月举行一次应急演练,演习前应向所在辖区海事处报告,演习后应做好评估和记录,及时修订、完善应急预案。 第八条船舶污染物接收和处理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安全与防污染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船舶污染物接收和处理单位应当配备专职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人员。 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人员、污染物接收作业操作人员应当按照规定接受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并通过主管机关评估、备案,持有相应的培训合格证明。 第九条船舶污染物接收和处理单位应依法在上海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或设有办事机构。 使用船舶从事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单位,应拥有与作业品种及作业水域相适应的上海港籍自有接收船舶,并有固定的靠泊码

上海海事局特定航线船舶安全管理实施办法

上海海事局特定航线船舶安全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保障特定航线船舶的航行安全,促进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服务长江流域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特定航线船舶安全管理暂行规定》(海船检〔2008〕27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拟或航行长江经特定航线至上海洋山深水港区的现有内河集装箱船舶(以下简称特定航线船舶)。 第三条主管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是实施本办法的主管机关。 第四条船舶交通服务 吴淞VTS、洋山VTS为船舶提供航行信息服务、助航服务、交通组织等服务。吴淞VTS与洋山VTS的分界线为31°00′00″纬度线,分界线以北特定航线水域的交通服务由吴淞VTS提供,分界线以南特定航线水域的交通服务由洋山VTS提供。 第五条航运公司 航运公司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7年第6号)要求建立安全管理体系;航运公司应当取得相应的“符合证明”,船舶应当取得相应的“安全管理证书”。 航运公司应当确保船员熟悉长江上海段、长江口及洋山水域,包括航道、航标布设、水深、水流、避航区、水上水下碍航物等。 第六条特定航线船舶 特定航线船舶应当取得“符合特定航线航行技术条件”的批注。

特定航线船舶应当配备满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要求的适任的船员。 特定航线船舶应当按照《特定航线船舶附加检验实施标准》要求配备集装箱系固手册,开航前按系固手册的指导进行配载和绑扎。 特定航线船舶应当配备最新、有效、足够的航海图书资料。 第七条船员 内河船员应按照《长江至上海洋山深水港区航线签注船员培训、考试办法》经过培训、考试,取得航线签注后,方可在特定航线船舶上任职。 第八条备案 特定航线船舶应当向上海海事局备案。备案前应当申请安全检查,该检查不受6个月的时间限制。 特定航线船舶每12个月应当向上海海事局办理备案手续。 船舶备案时需交验以下材料: (一)船舶国籍证书; (二)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三)经指定的船舶检验机构批注“符合特定航线航行技术条件”的船舶检验证书簿; (四)公司“符合证明”和船舶“安全管理证书”; (五)与海洋环境观测预报部门的专线气象服务协议书; (六)安全检查记录簿。 第九条船舶签证 特定航线船舶在申请出口签证时须满足适航的水文气象条件,并提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签证管理规则》第七条要求的材料、船长开航前声明及海洋环境观测预报部门提供的开航前适航的水文气象信息。 第十条航行、停泊

航标简介

航标简介 ——摘自《航标知识》讲义 航标是为船舶航行提供助航、导航设施的简称。它和陆上交通部门设置在城市街道、高速公路上的通行标志功能是一样的,区别就在于一个是为陆地上的运输工具提供通行标识:而另一个在为在海上航行的船舶提供航行标识。航标是维持海上运输畅通,保障船舶安全、经济航行的重要设施,对发展我国水上交通运输事业,支持海洋资源开发和渔业捕捞,促进国民经济建设和发展,加强国防建设和维护国家主权均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如去年有报道称日本在我国的钓鱼岛上准备建立一座灯塔,以显示钓鱼岛是他们的领土)。下面分四部分给大家系统的作以介绍。 一、航标的管理体制(一)管理体制 我们国家有一万八千公里的海岸线,为便于管理,国家安地理位置划分为三大海区即:北方海区(辽宁、河北、山东及天津市沿海水域);东海海区(江苏、浙江、福建及上海市沿海水域)和南海海区(广东省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沿海水域);海南海区(指海南省沿海水域)。我们国家的管理职能部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隶属于交通运输部,北方海区的管理机关是天津海事局,下辖七个航标处即大连、营口、秦皇岛、天津、黄华、烟台、青岛航标处、过去还有日照航标处(科级)现在已经划归青岛航标处了。东海海区航标管理机关是上海海事局,下辖六个航标处,既连云港、上海、镇海、温州、福州和厦门航标处。南海海区航标的管理机关是广州海事局,下辖三个航标处,即汕头、广州、湛江航标处。海南的航标管理机关为海南海事局,下辖一个处,即海口航标处。长江的航标管理为长江海事局,其余内河航标的管理归当地职能部门管理,这就是我们国家现行的航标管理体系。 因为我们在烟台,我再给大家介绍一下咱们烟台的情况,烟台航标处隶属天津海事局,管理着壹千三百公里的海岸线上五百余座的航行标志,横跨潍坊、烟台、威海三个地级市,下辖八个航标站,即潍坊、龙口、蓬莱、长岛、芝罘、威海、成山头、石岛航标站,分别管理各自辖区的助航、导航设施。航标处办公地点在烟台市环海路七十号。(二)航标的日常管理、保护、维修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第三条,国务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和保护除军用航标和渔业航标以外的航标。国务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流域航道管理机构,海区港务监督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和保护本辖区内军用航标和渔业航标以外的航标。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交通行政主管设立的流域航道管理机构、海区港务监督机构统称为航标管理机关。 军队的航标管理机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在军用航标、渔业航标的管理和保护方面分别行使航标管理机关的职能。 交通部在一九八二年八月下发的“交通部颁发《关于海区航标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第三条指出:交通部部门负责海上公用航标、商港和以商为主的军商合用港的航标;海军负责军港和以军为主的军商合用港的航标;渔港、渔场等渔业专用航标由渔业部门负责。 天津海事局、上海海事局、广州海事局的航标导航处是辖区的航标业务主管部门,全面负责本局分管海区航标的管理和规划建设工作,组织各基层航标单位对海区各类航标进行保养、维修和补给工作,维护其正常技术状态;根据船舶航行需要和海区具体情况,决定航标的设置、撤销、改变特征、更新设备、调整配布并组织实施(其中灯塔、指向标站、导航台报部海事局批准后实施)不断提高航标效能,及时掌握辖区航标情况。编制航标表,通告航标变动情况、并联系海军、渔业等部门协调处理有关航标管理和使用事项。 航标处是相应辖区的基层航标管理单位。直接负责所辖海区的航标的保养、维修、补给和定期巡检,维护航标的正常技术状态。

中国海事局船舶着色、标志、旗帜和命名办法

中国海事局船舶着色、标志、旗帜和命名办法 颁布部门交通部海事局 第一条为了更好地履行国家赋予海事系统的职责,加强全国海事系统船舶的统一管理,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海事系统所属各类船舶。 第三条船舶的着色 (一)船舶水线以上的船体、上层建筑及吊机、桅、旗杆、吊艇架、风筒等颜色为白色。 (二)所有室外甲板的颜色为墨绿色。〖*2/5〗 (三)锚机、绞盘、缆桩、导缆钳、锚穴、锚(特殊金属材料除外)颜色为黑色。 第四条船舶的标志 (一)船体标志 船体标志为一条宽红色与四条蓝白相同的斜线条构成,红色部分与蓝白相间部分的宽度相等,由船艉向船艏方向倾斜,斜条与水平面的夹角为60度,标在船名后。横向位:船艏至船体标志最后一条蓝色斜线与吃水线交点的长度为船舶总长度的三分之一(/3),标志总宽度为总船长的九分之一(/9);纵向位:船体标志上起主甲板边线护舷下沿,下至设计吃水线(见附件)。 (二)上层建筑标志 1 设置烟囱的船舶:在烟囱两侧(有两个烟囱的在烟囱外侧)距甲板三分之二水平线与垂直中心线交点为中心设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局徽主体。局徽主体的具体尺寸视烟囱的大小协调匀称为宜。 2 不设置烟囱的船舶:在驾驶室正面窗户下居中的醒目部位设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局徽主体。局徽主体的具体尺寸视船舶的大小协调匀称为宜。 3 在主甲板上的上层建筑左右舷醒目部位设置“中国海事局CINA A”(中文字体为黑体、拉丁字母为ie new roan;颜色为深蓝色,色标:C100-70-10)字体的具体尺寸视船舶的大小协调匀称为宜。 第五条船舶的旗帜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 按规定时间悬挂在船舶艉部旗杆。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法定检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法定检验 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发证管理规定 第一章适用范围 一、为规范对船舶法定检验质量管理体系的审核、发证及其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法定检验质量管理办法》(以下称《办法》)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法定检验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发证管理规定》(以下称《管理规定》)。 二、《管理规定》适用于对船舶法定检验质量管理体系实施审核和审核管理的各级机构和船舶法定检验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员(以下称审核员)。 三、《管理规定》明确了对船舶法定检验质量管理体系实施审核和审核管理的各级机构以及受审单位、审核组和审核员的相互关系。 四、《管理规定》明确了船舶法定检验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引用文件 《管理规定》引用《办法》有关内容构成其条款。当《办法》被修订时,《管理规定》将引用《办法》的最新版本。 第三章术语与定义 除下列定义外,《管理规定》的专用术语与定义同《办法》及其所引用的术语与定义相一致。 观察项:系在审核过程中发现的有违《办法》的现象或问题,其性质或其原因难以确定,但如任其发展将会影响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受审单位应对其予以特别关注,采取措施控制其发展。 第四章审核依据和目的 一、审核依据: (一)《办法》; (二)受审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三)适用的我国船检法律、法规及有效文件。 二、审核目的: (一)确定受审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及其运行情况是否符合《办法》,以及适用的我国船检法律、法规和有效文件所规定的要求: (二)为受审单位提供可靠的质量管理体系运行状况的信息; (三)确定受审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实施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的有效性、充分性和

船舶法定检验质量管理体系(作业文件)

检验工作档案目录 1、船舶服务申请书 2、船舶建造能力评估报告复印件 3、会议纪要(适用于省局委托的检验) 4、受理回执(如有时) 5、船舶检验计划(或“检验项目、数据记录表”) 6、检验项目交验单及附件(对应“检验计划”或“检验项目、数据记录表”) 7、船舶服务工作联系单 8、无损检测计划(附射线探伤片位图、超声波探伤区域图) 9、龙骨安放申请书 10、龙骨安放日期确认书(系统打印) 11、倾斜试验核准/免除申请书 12、倾斜试验核准/免除通知书 13、船舶下水申请书 14、船舶下水核准书 15、资料流转记录单(如有时) 16、船舶吨位丈量记录 检验技术资料目录

1、船舶技术图纸、资料 2、船舶建造质量证明书 3、船舶吨位丈量计算书(系统打印) 4、船舶检测、试验记录汇总(对应“检验计划”或“检验项目、数据记录表”) 5、船用产品证书复印件 6、无损检测报告(X射线、超声波) 7、密性试验报告 8、倾斜试验报告 9、CO2灭火系统检修(含称重、吹通报告)(如有时) 10、油水分离器水样分析报告 11、磁罗经自差表(如有时) 12、完工图 13、海事机关登记(或证明)文件复印件(含船名、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 建波建造(改建)检验计划编制工作指南一、目的

指导各市局验船师小组编制“船舶检验计划”(以下简称“计划”)。 二、使用范围 适用于各市局管辖区域内授权范围(或省局委托)非“船长小于等于80米内河船舶”建造(改建)“船舶检验计划”的编制。(现有船舶的初次检验可参照执行) 三、船舶建造(改建)概况描述 “计划”须描述以下内容 (一)船名/工程编号及船舶主尺度、机电主要设备型号及参数。 (二)业经验船师小组确认的建造及安装工艺文件记录。 (三)全船焊接、无损检测及密性试验计划。 四、责任的明确 “计划”须充分体现船厂、船东/船东代表、验船师小组保证船舶建造(改建)质量所应承担的责任。 (一)船厂的责任 1、依据《江苏省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对船舶的建造质量负责。 2、严格执行船检法律、法规、规程和有关技术标准,保证提交的检验/检测资料、文件和报 告的真实性。 3、确定本厂质检人员或外委方检验/检验人员,参与船舶建造(改建)全过程的检验/检测等 质量管理工作。 4、按照要求完成“计划”中确定的所有检验项目的自检工作,并在自检完成后按照“计划”确定的检验类型(B/W)经船东/船东代表确认后向相关专业的验船师提交“检验项目交验单”。 5、某个项目如未交验完成所有内容,未经船东/船东代表、验船师共同确认,不得遗留至下 个工序交验。 (二)船东的责任: 1、确定相关专业人员保证“计划”的正常实施。 2、监督船厂按照船检机构/验船师小组认可的施工图纸及工艺文件进行施工,发现问题及时 与相关专业的验船师进行意见反馈。

上海海事局关于船舶污染清除作业管理规定(试行)

上海海事局关于船舶污染清除作业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船舶污染清除作业,维护上海港水域清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管辖范围内进行的船舶污染清除作业及相关单位、船舶、设施和人员。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以下称“主管机关”)负责对船舶污染清除作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四条从事船舶污染清除作业的单位,应具备不低于《船舶污染清除单位应急防备能力》要求的应急清污能力,并经主管机关批准。 第五条根据服务区域和污染清除能力的不同,船舶污染清除单位的等级由高到低分为沿海一级、沿海二级、港口一级、港口二级。 沿海一级单位可在主管机关管辖的全部水域范围(黄浦江、长江上海段、洋山深水港区、杭州湾北岸以及北纬30度40分至北纬33度之间的东海、黄海海域)内提供服务;沿海二级单位可在主管机关管辖的黄浦江、长江上海段、洋山深水港区和杭州湾北岸水域内提供服务;港口一级、港口二级单位可在主管机关

管辖的黄浦江水域提供服务。 船舶污染清除单位应在主管机关批准的等级和服务范围内提供污染清除作业服务。 第六条船舶污染清除单位应根据有关安全与防治海洋污染管理的规定、规范和标准,建立并落实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每六个月对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实施情况进行自查、评估,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七条从事船舶污染清除作业的单位,应配备充足的污染清除作业人员,包括污染清除操作人员、现场指挥人员、高级应急指挥与决策人员。 污染清除作业人员应当经过应急反应基本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并持有主管机关签发的培训合格证明。现场指挥人员和高级应急指挥与决策人员还应分别经过主管机关组织的应急反应方案策划、现场指挥技能和应急反应决策指挥的培训。 第八条船舶污染清除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海事管理机构颁布的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编制本单位船舶污染应急响应和清除预案,并报主管机关审核批准。 船舶污染清除单位应当按照船舶污染应急响应和清除预案,每六个月自行开展或参加不少于一次船舶污染应急演练,对自身的污染清除能力进行评估,并做好记录,及时修订、完善船舶污染应急响应和清除预案。 第九条船舶污染清除单位应配备不低于《船舶污染清除单位应急防备能力》要求的污染清除设施、设备和器材,并建立相应的检查、维护、保养制度,保证污染清除设施、设备和器材充

第二十二章航标基地 - 上海海事局厦门航标处

第二十三章航标基地 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初期,沿海航标划归交通部管理以后,为了适应海区和辖区分级航标管理要求,开始逐步建设航标基地。近十几年来,中国航运经济快速发展,船舶数量增加,船舶的大型化和高速化趋势,对沿海港口和航道建设所需配套的助航安全保障设施提出了越来越高的使用需求,在这种背景条件下,交通部海事局提出了加快航标建设发展战略,在组织沿海港口和航路助航服务需求调研的基础上,制定建设发展规划,分年分批实施了东海沿海重点水域、港口航道航标配布调整工作,沿海公用干线航标数量从2001年的931座,增加到2007年的2327座,对航标进行现场维护管理和基地保养修理等工作量非常大。在东海沿海建成了RBN-DGPS基准站和AIS岸基站等一批重要的助导航设施,投入使用后的日常维护管理工作。同时,为了加强航标应急反应管理,对各辖区失常航标进行及时恢复和快速组织在各辖区范围实施应急沉船航标的设置等工作,通过辖区分级管理运作模式,实施现场管理,提高工作效率,需要通过建立相应的航标管理基地,来得到落实和保障。 第一节浮标维护基地 目前在东海海区仅规划建设有一处浮标维护基地,坐落在上海航标处场地内,由于上海港设置有大量的浮动航标,因此浮标基地的任务主要是对浮标进行统一的维修。 浮标维护基地内建有喷丸除绣和装配车间,有备件仓库、起重机、铲吊车、浮标标体堆放场,锚链堆放场,蓄电池组充电室,灯器修理和测试室等设施,配备了办公室和作业人员,负责把从海上被更换下来带到基地来的浮标标体、锚链、沉石、灯器、蓄电池等设备进行维护、修理、油漆后组装,供重新使用。此外还进行航标专用器材采购和保管,以供野外航标作业时领用。 为应对不断增加的浮标的维修工作量,和分担浮标维护基地的部分维修任务,一般还在各辖区航标处的航标管理站设立浮标堆场,临时保管经维修后的待用浮标标体、锚链、沉石等大型航标器材和其他航标应急反应所需材料等,和通过外包维修形式,进行轻度、适当的维修工作任务。 第二节航标站和养护站 按照现行航标业务管理体制,交通部海事局、各海区局、各辖区航标处和航标站等航标业务四级管理体制中,航标站是最基层航标管理单位,实施各辖区航标处管辖范围的航标现场维护和行政管理工作。担负着航标建设和日常维护,以及辖区航标行业监督检查行政管理职责。 同时,按照上海海事局关于实施航标管理模式改革工作要求,航标站同时承担辖区航标养护职责,因此,又名航标养护站。 东海海区目前共有二十七个航标(养护)站。

中国海事完美调查成范例

中国海事完美调查成范例 2013年2月22日,香港高等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香港水道“3?22”碰撞事故海事案件适用狭水道航行,“耀海”轮船长及香港正副引水无罪释放。至此,一起长达5年、国际广泛关注的跨国海事案件审理宣告终结。“3?22”事故的判决已经被香港高等法院列为判例,成为今后对该航道水上交通事故判决的依据――这是中国海事调查官首次境外安全调查以近乎完美的方式收官。 中乌船舶香港水域碰撞 2008年3月22日21时13分,中国籍散货船“耀海”轮与乌克兰籍供应船“NEFTEGAZ-67”轮在香港大、小磨刀石附近水域发生碰撞。事故造成“耀海”轮船艏部分区域破损;“NEFTEGAZ-67”轮则迅速向右倾覆沉没,船上25人中,7人获救,18人死亡。 “3?22”事故是香港水道多年来所发生的最严重的水上交通事故,引起了中国和乌克兰政府的高度关注。事故涉及多方重大利益,香港警方启动司法程序,“NEFTEGAZ-67”轮船长、“耀海”轮船长,以及香港正副引水均因涉嫌刑事犯罪而被控制。作为当事船船旗国的中国和乌克兰政府分别指派海事调查官,按照国际海事组织(IMO)相关要求,在香港海事处的协调下,各自展开事故调查工作。中国海事局

委托深圳海事局组织力量开展海事调查,这也是我国首次派出调查官赴境外开展安全调查。 在接到中国海事局委托后,2008年3月25日至4月2日,深圳海事局派出调查官赴香港对事故相关方面进行取证。调查组主动作为,积极协调船东、律师,及时提取了香港天文台气象报告、香港VTC(船只航行监察中心)记录及“耀海”轮VDR(航行数据记录仪)数据,努力搜集相关书证、物证,为后续事故分析争取主动。 事发水域性质认定有分歧 经过近3个月的仔细分析论证,调查组从能见度、碰撞危险、会遇局面、紧迫局面、紧迫危险、最后避免碰撞的时机以及碰撞导致“NEFTEGAZ-67”轮迅速倾覆的原因等方面逐项解析,基本还原事故真相,慎重作出结论:“这是一宗完全因人为过失造成的船舶碰撞事故,适用于《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简称《规则》)。事发水域是航道,‘NEFTEGAZ-67’轮违章航行直接造成碰撞危险并进一步导致了事故的发生。” 2008年7月初,应乌克兰调查人员的邀请,受中国海事局委托,深圳海事局再次组织调查组骨干力量,代表中国海事局赴香港与乌克兰、香港开展三方研讨。尽管各方调查人员在诸如能见度、船员值班等方面的意见基本一致,但在事发水域性质认定这一关键问题上存在重大分歧,而这直接

关于明确上海海事局辖区安全通信频道使用范围和要求的通告

沪海航〔2014〕125号—关于明确上海海事局 辖区安全通信频道使用范围和要求的通告 近年来,上海海事局辖区甚高频电话(VHF)安全通信频道干扰较为严重,VHF06和VHF16安全通信频道使用范围和要求不清,船舶、设施通信不畅是造成多起事故发生的因数之一,为维护通信秩序,保障通信畅通,便利沟通协调,防止事故发生,现通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 横沙雷达站经度线(121°51′E)以西长江上海段水域、北港水域和北支水域,以及黄浦江水域内船舶、设施的安全通信频道为VHF06频道。横沙雷达站经度线(121°51′E)以东长江上海段水域、北港水域和北支水域,以及长江口船舶定线制及附近等其它海区水域内船舶、设施的安全通信频道为VHF16频道。 二、使用要求 (一)船舶、设施在上述水域内航行、作业和锚泊应在规定的安通信频道(VHF06频道或VHF16频道)上保持值守。仅配置1台VHF的船舶或设施,按照有关规定在相应的工作频道上向VTS(交管中心)或辖区海事机构报告后,应将VHF 调至相应的安全通信频道。 (二)安全通信频道仅用于船舶、设施动态通报、协调避让和安全信息播报等与航行、作业和锚泊安全有关的通信。 (三)船舶、设施应遵守通信秩序、避免相互干扰。船舶或设施建立联系后应尽可能将VHF调至其它频道通信,应避免长时间占用安全通信频道;在近距离协调避让和通信时应将VHF调至低功率发射模式。 (四)本通告不免除船舶、设施遵守《上海海事局船舶交通服务系统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上海黄浦江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等规定中有关VHF频道值守和报告的其它要求。 (五)本通告自2014年3月28日起实施。

航标设施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湄洲湾航标设施补点建设(二期)工程预验收监理质量评估报告 编号:QZHB--001 总监理工程师: 厦门港湾咨询监理有限公司 2014年 6月 26日

我公司受业主委托,承接本工程的房建部分施工监理任务,根据本工程特点,对本工程施工全过程进行监理。在监理过程中我们严格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严格按照工程设计、施工合同、监理合同以及工程施工规范进行监理。对施工方案和原材料质量进行认真审查,主要材料均进行现场见证取样送检,同时按规定对主要材料和混凝土试件进行现场平行试验。对工程质量进行施工全过程跟踪管理,按规定进行巡视检查和平行检查及旁站监理,严格按照规范进行检查、实测、评定工程质量等级,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工程概况 1、工程项目名称:厦门航标处湄洲湾航标设施补点建设工程二期 2、泉州市泉港区峰尾镇 3、建筑规模: 本工程由综合楼、保养车间、材料仓库、变电房、门卫室及室外配套工程工程组成:总建筑面积2237.7㎡,占地面积1571.7㎡。 (1)综合楼:建筑面积1386.8㎡,占地面积720.8㎡,框架结构(局部1-2层),建筑高度13.55m,采用独立柱基础。 (2)保养车间:建筑面积727.5㎡,占地面积727.5㎡,框架结构1层,屋面为钢结构,建筑高度13.25m,采用独立柱基础。 (3)材料仓库:建筑面积25㎡,占地面积25㎡,框架结构1层,建筑高度4.8m,采用独立柱基础;变电房:建筑面积74.4㎡,占地面积74.4㎡,框架结构1层,建筑高度4.8m,采用独立柱基础;门卫室:建筑面积24㎡,占地面积24㎡,框架结构1层,建筑高度3.6m,采用独立柱基础。 (4)室外配套工程:码头前沿硬化工程;堆场及道路工程联锁块铺砌工程;雨水管网工程;污水管网工程;给排水及电气安装工程;绿化工程。 4、合同工程投资总额:1273.4038万元(合同价) 5、工程项目计划工期:合同开工时间2012年12月15日,合同工期12个月,合同竣工时间2013年12月15 日。 6、工程质量等级:合格; 7、工程有关参建单位: (1)建设单位:上海海事局厦门航标处; (2)质检单位::泉州市港口水运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站;

上海海事局防治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污染

上海海事局防治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污染

上海海事局防治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污染 海洋环境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和处理活动,保护水域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船舶污染物接收和船舶清舱作业单位接收处理能力要求》(JT/T673-2006)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管辖范围内进行的船舶污染物接收、清舱和污染物处理作业及相关单位、船舶和人员。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以下称“主管机关”)负责实施对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和处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四条船舶污染物接收、清舱作业单位(简称作业单位)和污染物处理单位(简称处理单位)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具备相应的资质,并满足《船舶污染物接收和船舶清舱作业单位接收处理能力要求》(JT/T673-2006)的要求。 第五条作业单位应当配备符合要求的设备和器材,建立并落实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制度。从事含有毒有害物质污水接收的单位还应当制定危险废物作业安全规章制度。 第六条作业单位及其船舶应当编制防治船舶污染物接收和处理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应急预案并报主管机关批准,每六个月举行一

次应急演练,演习前应当向所在辖区海事处报告,演习后应当做好评估和记录,及时修订、完善应急预案。涉及重大修订的应当将应急预案重新报主管机关批准。 第七条作业单位和处理单位应当配备专职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人员。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人员、污染物接收和清舱作业操作人员应当按照规定接受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并经主管机关备案。 第八条作业单位和处理单位应当持有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且有相关经营项目。 使用船舶从事船舶污染物水上接收作业的单位,应当拥有与作业品种及作业航区相适应的接收船舶,并有固定的靠泊码头。 第九条接收船舶的结构、设备、器材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技术规范的要求,持有相应的证书和文书,按照有关标准配备与其作业产生的污染风险相应的应急设备和器材,并保持随时可用;应当安装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或者智能导航系统,并保持正常工作状态;配备的橡胶输液软管,每六个月应当经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合格,持有检测机构出具的合格证明;主甲板以上的建筑应当统一标识为橙色。 从事含油污染物接收作业的船舶,应当投保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者取得相应的财务担保,保险额度不得低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规定的油污赔偿限额。 第十条作业单位应当具备污染物处理能力,取得环保部门的资质证明;不具备污染物处理能力的,应当与经主管机关备案的污染物处理单位签订船舶污染物处理协议。 第十一条在洋山深水港区和杭州湾北岸水域从事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的船舶,还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一)300总吨以上、适合洋山深水港区和杭州湾北岸水域海况的沿海航行船舶;所配备的船员应当持有相应的海船船员适任证书或

上海海事局船舶交通服务系统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上海海事局船舶交通服务系统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船舶交通管理,提高船舶交通安全性和交通效率,保护水域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上海海事局船舶交通服务系统是指为提高船舶交通安全性和交通效率,保护水域环境,由主管机关设置的对船舶实施交通管制并提供咨询服务的系统。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上海海事局船舶交通服务系统区域内航行、停泊和作业的下列船舶、设施(以下简称船舶)及其所有人、经营人、代理人: (一)客船; (二)500总吨及以上或船长大于60米的其他船舶; (三)150总吨及以上拟在小衢山与西马鞍山岛之间穿越洋山港主航道的船舶。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是实施本办法的主管机关。 吴淞船舶交通服务系统管理中心和洋山船舶交通服务系统管理 中心(以下简称“交管部门”),依据本规定负责在各自服务区域内具体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吴淞船舶交通服务系统报告线及报告点为:

(一)L1报告线:下列四点连线,即长江口船舶报告制水域的北侧、东侧和南侧边线: 1.31°13′10.″4N/122°28′00″E; 2.31°13′10.″4N/122°40′00″E; 3.30°55′28″N/122°40′00″E; 4.30°55′28″N/122°28′00″E。 (二)L2报告线:大治河口、31°N/122°20′00″E处和 31°13′10.″4N/122°28′00″E处连线; (三)L3报告线:长江浏河口上海港港界线; (四)L4报告线:吴淞口灯塔与101灯浮、31°23′24″N/ 121°31′22″E处连线; (五)L5报告线:黄浦江草临线对江轮渡码头连线。 洋山船舶交通服务系统报告线及报告点为: (一)Y1报告线:虎啸蛇岛最东角(30°35′06″N/ 122°09′45″E)、大戢山灯塔与大治河口连线; (二)Y2报告线:虎啸蛇岛最东角、西马鞍山灯塔、唐脑山灯塔与30°35′46.″8N/ 121°40′00″E处连线; (三)Y3报告线:30°35′46.″8N/122°40′00″E处向北至岸边; (四)Y4报告点:黄泽洋灯船; (五)Y5报告点:南支灯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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