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简答题1
商法复习材料
(本复习材料主要依据为课件、课本和其它资料,涉及简答题和
其他题型的知识点,大家可以自行增减或修改)
1、商法的原则P10
商法的基本原则是商法的主旨和基本准则,是对于各类商事关系具有普遍性适用意义或司法指导意义,对于统一的商法规则体系具有统领作用的某些基本法律规则。
(一)商主体严格法定原则
1、商主体类型法定,是指可以进行经营活动的商主体在组织形式上有法律予以明确设定,非经法律设定这不得享有商主体资格;当事人不得创设法定类型之外的商事组织形式。
2、商主体内容法定,可以进行经营活动的商主体的财产关系和组织关系由法律予以明确规定,当事人不得创设非规范性的财产关系和组织关系。
3、商主体公示法定,商主体的成立必须按照法定程序予以公示,以便交易第三人及时知晓;未经法定公示者,不得用以对抗第三人。
(二)公平交易原则,即商主体应本着公平的观念从事商行为,正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在商事交易中兼顾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
1、交易主体法律地位平等,在交易过程中,任何一方不得享有法律上的特权。
2、诚实信用,讲诚实,守信用,以善意的方式履行其义务,不得规避法律和合同。
(三)鼓励交易原则,其目的在于通过最大化地优化和利用资源,最大可能地促进和保障社会经济的交往。
1、通过确立商法的一系列原则,促进交易。
2、最大可能地维护交易的有效性。
3、对于有过错或失误的交易行为,最大可能地为交易行为人提供补救机会。
(四)尊重公共利益、公序良俗原则
公序良俗是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合称,公序良俗是现代商法的一项重要的基本原则,在现代交易中,它具有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一般道德观念的功能。
(五)保障交易便捷原则
1、交易简便性,各国商法在商行为方面一般采取要式行为方式和文义行为方式,并通过强行法和推定法对其内容予以确定。
2、短期时效主义,其目的在于促使当事人迅速行使权利,保证交易的迅捷。
3、交易定型化,权利证券化和权利义务格式化是商法的又一个重要特点。
(六)维护交易安全原则
1、强制主义又称“干预主义”、“要式主义”,它是指国家通过公法手段对商事关系施以强行法规制。它是商法公法化的体现和结果,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现代各国商法多通过公法性规范直接调控商事管理关系;
(2)现代各国的商法中日益偏重于使用强行法规则对商事活动加以控制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