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有财产权的保护.doc
公民合法财产权保护案例分析

演讲稿法事4xx119宿舍成员:李长东,李子旭,郝秋梦,赵海波,闫卫兴,郭强,李棒,孙晖演讲人:xx案例分析:2009年3月底,包头市东河区回民办事处妇女维权工作站负责人赵瑞来到市妇联,谈了一桩财产权属纠纷案。
44岁的周某系包头市某医院职工,与丁老太系亲属关系,2003年2月周某与丁老太的丈夫韩某(已故)口头达成房屋买卖协议,周某以2.8万元购买韩某位于东河区西脑包某宿舍3栋1号小院一处,该院中的私产砖木结构平房(46平方米)过户到周某名下。
该小院中,有自建房,而无产权证的房屋54平米。
2003年3月4日,两人签订了书面《协议书》第三条约定:韩某暂时搬不出此房,经双方商定,韩某在2003年底搬出。
但时至2008年7月份丁老太仍没有搬出将此房交于周某。
周某于2007年7月一纸诉状递到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周某依据房屋产权证向丁老太主张,让她返还周某名下的房屋46平方米的请求,符合《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应予支持。
关于周某让丁老太腾出无产权证的房屋54平米及院落不予支持。
判决下达后,周某不服,上诉到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市中院于2009年5月初做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分析:针对该案我提出两个疑问:1、周某购买韩某的院落,是一个整体,不可分割。
2、协议书的第三条约定,让其暂时居住,事实上该协议已经履行。
这两个问题应该如下解决:一是按照《物权法》第十四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时发生效力。
在该案中,小院内有产权证的房屋46平米,已过户给周某,而无产权证的自建房54平米,根据国家房地产法律规定,有产权的可办理产权证,无产权房是不允许办理过户的。
所以,对有产权的房屋,按照产权证所属,要求丁老太返还该房是有据可查的,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自建房和小院没有产权,而且在协议中没有明确提出归属问题,所以不予支持。
二是丁老太自丈夫去世后,生活没有来源,依靠政府的最低生活保障金维持生活,再没有其它住房。
我国私有财产权法律保护体系的特点及其思考

私 有 财产 权 这 个 概 念 , 随 着我 国改 革 开 放 的不 断 深 是 入而 逐 渐被人 们 所普 遍 接 受 的 , 简言 之 , 它是 指 私人 对财 产 拥有 全 部权利 。私有 财 产 权 是 与公 有财 产 权 相对 应 的 , 在 我国, 公有 财产 权 是 指 集 体 财 产权 和 国 家 财 产 权 , 而 , 因 除 “ 集体 ” 国家之 外 的 民事 主 体 , 可 成 为 私 有 财 产权 的 主 和 均 体, 主要包 括公 民( 自然 人 ) 个 体 工商 户 、 村 承包 经 营 户 , 、 农 个人 合 伙 、 营企 业 ( 括 具有 法 人资 格 的 私营 公 司 、 私 包 企业 ) 等. 主体范 围相 当广 泛 。我 国在 对 私 有 财 产 权 的法 律 保 护 方面, 具有 私法 与 公 法并 举 且 不 断 融 合 的趋 势 , 括起 来 , 概 其 体 系具有 如下 五 个方 面 的特 点 。
t e i S l S u h i e c a a t rs iso h g l r t to y t m frg fp v t r p r y h ss U I p t ef h r c e tc f e l a o e in s s e o ht r a e p o e t .An s s t r e ie so u g t n T v i t e p c i o i d r e h e tm fs g e i i s o
体表 现在 :
整 性 . 在 此 基 础 上 提 出 了进 一 步 完 善 保 护 体 系 的 建 议 。 并
[ 关键 词 ] 有 财产权 ; 私 法律保 护 ; 特点 ; 考 思 [ 图分类 号 ] 9 1 中 1 2 3 [ 献标 识码 ] 文 A [ 文章 编号 ] 0 8—8 2 ( 0 2 0 10 6 8 2 0 ) 3—1 4—0 2
什么是私有财产?

什么是私有财产?一、私有财产的概念私有财产是人们在一定条件下创造、积累、拥有、使用的财物,是个体对财物的所有权、支配权和支配使用权。
它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代表了一种社会和制度的属性。
这种财产制度是以契约个人主义为基础的,强调个人的自由、权利和利益,反对国家干预经济和社会生活。
私有财产的产生,标志着人类从公有制向私有制的转变。
二、私有财产的历史进程私有财产的起源可以追溯到远古时期,人类社会最早的一种财产制度是共产制,即物质财产由全体社会成员共同占有和使用,不存在私人所有权和支配权。
后来,在人类社会的发展过程中,逐渐出现了家长制度和部落制度,以及一些早期的财产所有制形式,如个人所有制、氏族所有制等。
到了现代社会,私有财产已经成为了当前世界各国经济体制的基础。
三、私有财产的作用1. 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只有私有财产权的保护,才能鼓励个人和企业的创新和经营活动,增强市场竞争力,提高全社会的生产效率和经济效益。
2. 维护社会稳定:私有财产的存在和保护,增强人们的安全感和生活保障感,有利于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安全。
3. 提高个人自由的权利保障:私有财产的存在,可以保障个人的自由、权利和利益,避免国家或社会对个人财产的过度干预。
4. 带动经济发展:私有财产是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础,企业和个人可以通过财产积累和经营活动成为市场的主体,推动经济的持续发展。
四、私有财产的挑战在现代社会,私有财产制度面临着许多挑战和困境。
比如说,一些国家和政治团体可能会滥用权力干预私有财产,导致财产权被侵犯,甚至被剥夺。
此外,不平等财富分配、环境保护、公共资源利用等问题也会对私有财产制度产生影响。
五、私有财产的发展趋势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经济的不断壮大,私有财产制度也需要不断完善和发展。
未来,私有财产需要更好地与环境、社会、人权和公共利益等因素相协调,在保障个人利益的同时,更好地促进公共利益的实现。
此外,私有财产的保护和发展也需要政府和社会各界共同合作,形成一个良性循环的发展模式。
私有财产权行政法保护的执法困境与改进措施

◆ 学 术 前 沿
2 0 1 3 ・1 1 ( 下)
私有财产权行政法保护的执法困境与改进措施
邹 长林
摘 要 完善私有财产权的行政法保护时于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建设。 我 国公 民基本权利 的 实现有 着非 常重要 的意 义和 作用 。但是 , 当前我 国私 有 财产权 的行政 法保 护在 执法 方 面存在 困境 , 可以从 确立符 合现代
内在 的必要 性和重 要性 。 ( 一) 私有 财产权是 现代法 治社会伸 张公 民个人 自由权 利, 保 障基 本 权 利的重要 体现
( 三) 强化 对私 有财 产权 的法律保 护是 推进 现代 法治 建设进
程 的题 中之义
公权 力与 私权 利 之间 的制约 平衡 是现 代法 治社会 的重要标 志 之一 。 在 这种 由公权 力和 私权利 制衡 的二元 结构 的社 会串 , 必
( 二) 滥用行政 自由裁量权的现 象比较严重
行 政执法 活 动具有 复杂 性、 综合 性等特 点, 这 使 得行政 自由
但是 , 并不 意味 着行 政 自由 的重 要组 成部 分的个 体 、 私营 等非 公有 制经济 , 也是 促进我 国社 裁量权 具有 一定 的必要 性和 合理 性 ,
效运 行 的基础 和前提 部分行 政主 体忽视对 公 民个人私有 财产权 的保护 , 滥用行 政 自由
回顾 西方 国家市场经 济 的发 展历 史, 会发现 一个 明显的规律 裁量 权 , 对宪 法赋 予公 民的 财产权造 成 了严 重的侵 害 。例如 , 由
或 共同 点, 那就是 这些发 达国家 为 了实现 保 障私 有财产 权这一 目
一
论行政法对私有财产权的保护与限制

[ &] 财产权宪法保障的理性价值。 ”
作为动态宪法的行政 法对私有财产权既要保护又要限 制,兼顾自由竞争与公平分配,二者孰重孰轻?笔者认为, 基于我国漠视私有财产权的传统以及市场经济的本质要求, 在目前,我国对私有财产权应更倾向于对权利的保护,而不 是强调制约,在私有财产权和公共利益的衡量上,要倾向于 私有财产权的保护,调动劳动者、资本、技术等各种生产要 素的积极性,增强人们对私有财产的安全感,充分调动人们 创业的积极性,充分启动民间 投资,维护 自由竞争的市 场 机制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 ! 三、当 今我 国 行政 法 保护 与 限 制私 有 财产 权 的
收稿日期:!""# > "A > <@ 作者简介:杨叶红,女,湖南邵东人,中共湖南省委直属机关党校副教授,主要研究 向:法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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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还要给予政府行为 以便利。具 体到相对人的私 有财产 权,主要是对如何有效保护和正当限制私有财产权进行权力 设置、程序运行、行政救济等。 ! ! 二、当今 我 国行 政 法保 护 与限 制 私 有财 产 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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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行政学院学报( 双月刊) ()*+$ ,-)./*$,$ ,012$ 234+,42)$ 2$342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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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 行 政 法 对私 有 财 产 权 的 保 护 与 限 制
民法总则113条规定的内容是什么

民法总则113条规定的内容是什么不得不说,随着时代的不断进步,我国的各种法律制度也不断的在加强和完善当中。
要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其中就离不开法律法条的存在,在平时的生活当中,民法总则将是我们经常会用到的一项基本法则,但是民法总则规定的法条又是非常详细的。
小编在下文中为大家介绍的是,民法总则113条规定的内容是什么?不得不说,随着时代的不断进步,我国的各种法律制度也不断的在加强和完善当中。
要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其中就离不开法律法条的存在,在平时的生活当中,民法总则将是我们经常会用到的一项基本法则,但是民法总则规定的法条又是非常详细的。
小编在下文中为大家介绍的是,民法总则113条规定的内容是什么?▲一、民法总则113条规定的内容是什么?第一百一十三条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
▲二、财产权包括的内容财产权包括物权与债权两大类。
(一)物权物权是直接支配物的权利物也包括某些权利。
物权具有排他的效力、优先的效力与追及的效力。
物权包括所有权与限制物权。
限制物权又分为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
前者包括地上权、地役权(从前还有永佃权与典权),都存在于土地(不动产)之上;后者包括抵押权、质权(质押权)、留置权,存在于动产、不动产与某些权利之上。
此外还有矿业权、渔业权等。
我国农村现有的承包经营权是否物权,尚在讨论中。
在物权法中还有物权取得权,如物权性的先买权、买回权,我国截止2014年还没有。
关于物权的一个问题是,占有究竟该不该规定为占有权。
(二)债权债权是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而得到生活上的利益的权利;债权与物权的差异在于其对人性(相对性)、不具排他性(平等性)、债权的可移转性不如物权。
债权方面不存在物权法定主义而存在合同自由,因而债权很难分类,更无法列举。
一般也不对债权加以分类。
债权有一些附属的权利。
例如因合同而发生的债权的主要内容是债权人的给付请求权,但债权人还享有一些其他权利,如合同解除权、终止权、撤销权、选择权等。
私有财产权的宪法保护——以公私财产权的宪法保护比较为视角
了 国 家 一 直 把 对 公 有 财 产 权 的 保 护 至 于 绝 对 至 上 、 容 侵 不 犯 的 位 置 。 有 财 产 权 的 宪 法 保 护 相 对 于公 有 财 产 权 来 说 , 私 仍 处 于 不 平 等 的 地 位 , 受 保 护 的 程 度 与 公 有 财 产 权 相 比 其
以 公 有 财 产 权 的 实 现 为 前 提 。 有 财 产 权 优 先 于 私 有 财 产 公 权 保 护原 则 通 过 宪 法 条 款 确 定 下 来 。 17 9 5年 宪 法 、 9 8年 宪 法 继 承 了 1 5 年 宪 法 关 于 公 17 94
财产权 的保护原则 。18 9 2年 宪 法 重 申 了 “ 会 主 义 的 公 共 社 财 产 神 圣 不 可 侵 犯 ”。 时 重 新 规 定 了“ 民 对 私 有 财 产 的 同 公 继承权 ” 享有对“ 法的收入 、 蓄 、 和 合 储 房屋 和 其 他 合 法 财 产 的 所 有 权 ” 18 。 9 8年 修 正 案 将 公 民 财 产 权 的保 护 主 体 延 伸 到 私 营 企 业 主并 将 财 产 权 内容 扩 展 到 土 地 使 用 权 。1 9 9 3年 修 正案关于农 村家庭 联产承 包责任 制的规 定 ・ 将农 民财 产 权 的 内 容 拓 展 到 农 村 土 地 承 包 权 , 出 了 农 民 作 为 财 产 权 突 主 体 的 地 位 。1 9 9 9年 修 正 案 确 认 非 公 有 制 经 济 是 社 会 主 义 市 场 经 济 的 “ 要 组 成 部 分 ” 实 际 上 是 重 新 规 定 了对 农 村 重 , 承 包户、 体工商业 者 、 个 私营 企 业 主 等 非 公 有 制 主 体 的 私 有 财 产权 保 护 作 。2 0 0 4年修 正 案进 一 步 完 善 了公 民财 产 权 的 宪 法 保 障 , 明 确 规 定 了 “ 民 的 合 法 的 私 有 财 产 不 可 侵 它 公 犯 ” 则 。此 时 , 民的 私 有 财产 权 保 护 比 以 往 任 何 时 候 都 原 公 受 到 法 律 的 尊 重 , 有 了 其 自身 的宪 法 地 位 。 具 以上 几 部 宪 法 关 于 公 私 财 产 权 保 护 的调 整 , 现 了 我 体 国 对 私 有 财 产 权 日益 重 视 的 态 度 。与 私 有 财 产 权 的宪 法 保 护条款 不断调 整相反 , 有 财产权保 护条 款的稳定 性说 明 公
第二课 依法有效保护财产权 知识梳理-【新教材】2020-2021学年高中政治统编版选择性必修二
第二课依法有效保护财产权对应课标点:列举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和物权法的主要类型。
懂得维护物权的途径。
列举与创业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制度(部分)第一节保障各类物权一、财产制度含义:规范各类民事主体的财产关系。
是一个社会得以稳定与发展的基础性法律制度。
二、保护财产权:含义就是保护劳动.保护发明创造、保护和发展生产力。
意义:有利于确定财产归属,并以此促进财产的流通使用。
要求:国家通过不断完善财产制度,依法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组织和自然人的财产权,激励人们创业创新。
(1)我国宪法和法律明确规定,保护国有财产、集体财产和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
(2)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3)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三)财产权包括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能够给民事主体带来经济收益的权利。
第一物权1、含义: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2、包括所有权、他物权。
物包括动产与不动产。
物权法定原则要求,物权的种类和内容必须由法律规定,不得任意创设。
3、民法典规定了物权平等保护原则。
(重点)(1)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2)所有权的取得方式:因不动产与动产而有所不同。
不动产所有权的取得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所有权的取得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因此,对于动产,一般来说,所有人按照转让财产所有权的意图,直接把财产交给对方占有,对方就取得了该财产的所有权。
对于房屋等不动产,除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外,必须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登记。
才能取得所有权。
4、物权的分类:(1)所有权A、含义:是权利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B、依据主体的不同.我国将所有权划分为三类:国家所有(全民所有)、集体所有、私人所有。
论保护私有财产权的价值
过去,私人财产权 的完全废 除,使我们 的社会经济付出了
作者简介 :唐 占应 ,男,遵义师范学 院教师 ,研究方 向:马克思 主义哲学与市场经济。
巨大的代价,使个人有 “ 遭受政治奴役 的危险 ”。[ 6 在马
克思那 里 ,他 也 并不 是一 概地 反对 私人 财产 权 。他 认为 :
有财 产 是绝 对 的 ,对私 有财 产 的处 置也 主 要是 基于 个 人 的
成其 为 私有 财产 。 ”阻 同 时 ,黑格 尔认 为 , 占有私 有财 产 本身 就源 自于人 的本 性 。他 说 : “ 主 观 的利 己心转 换 为对 其他 一 切人 的需 要得 到满 足 是有 帮助 的 ,即 通过普 遍 物而 转化 为特 殊 的 中介 ……在 一 切人 相互 依赖 全 面交织 中所 包 含 的 必 然 性 , 现 在 对 每个 人 来 说 ,就 是 普 遍 而 持 久 的财
有人 。 ”在 这里 ,黑格 尔 说 明了私 有财 产 的排 他性 和独 立
性 。也 正如 马克 思所 说 : “ 私有 财 产如 果 没有 独 占性就 不
追求 的仅 仅是他 个 人 的安乐 ,仅 仅是他 个人 的利 益 。
其次,保护私人财产权 ,建立相应的法律制度 ,限制
了政府 行 为 、集 体行 为对 个人 利 益 的侵 犯和 损 害 ,给 自由 提 供 了最 低 的界 限 ,个人 的 自由首先 必须 是财 产 的 自由 。
I 理论纵 横 I
现代物业 ・ 现代经济 2 0 1 3 年第1 2 卷第5 期
夺。
“ 一 般说 来 ,人 ( 不论 是孤 立 的还 是社会 的 )在作 为劳 动 者之 前 ,总 是作 为所有 者 出现 ,即使 所有 物只 是他 从周 围 的 自然 界得 到 的东 西 ”。 h‘ 共产 主义 并 不剥 夺任 何人 占 有社会 产 品 的权力 ,它 只剥 夺利 用这 种 占有去 奴役 他人 劳
论私有财产权的宪法保护
论私有财产权的宪法保护
口 吴 光 辉
( 黄冈师范学院 政 法 系 副教授 , 湖北 黄 冈 480 ) 300
【 要】 摘 私有财产是神圣的, 私有财产的 神圣性不是靠宣示而 制度设计。 是靠 我国关于保护私有
财产权的法律制度还存在一些缺陷, 应当进一步完善私有财产权的宪法保护。
【 关键词 】 私有财产权; 宪法保护; 制度缺陷; 善 完 【 中图分类 号 】 91 文 献标识码 】 ^ 【 D 2【 文章 编号 】0447(06 o一0 —5 1 —6120)i07 0 0 7
我 国宪法对公 民私 有财产权 的保 护还存在 些许 不 灭 , 这种对私有财产权的保护方法反 映 了当时的现
实情 况 。
随着社会 主义国家的稳 固, 了推 动新民主主 为
、
我 国宪法对 私有财产权保 护 历 程的 回顾
义向社会主义的发展 。 15 年 开始 , 国进行 了 从 90 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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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 7卷 第 1 期
20 0 6年
玉林师范学院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 )
V 17 No o2 . . 1
J OUR L F Y I E CH RS OL E NA O ULN T A E C L GE (hlspy& S ca Si c) Pi oh o oi ce e l n
维普资讯
2 0 06
玉林 师 范 学 院 学报
上升到 了宪法权利 。
从 14 《 同纲领 》 经过 四次修 改后 的 99年 共 到 宪法,5 5 年对私 有财产的 宪法保 护的 变迁史 , 使私
有财产的 内涵发 生 了巨大的变化。 原 宪法十三条 的 “ 私有财产 ” 是指 “ 民的合 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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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有财产权的保护-
我之所以选择讲保护私有财产权有三个原因:第一,民法的核心是民事权利,而民事权利的核心就是财产权利。
脱离了任何的保护,财产权就是一个空的东西,因此,保护权利是权利自身体系中至关重要的。
第二,现在国家要发展就要征用土地,城市要发展就要拆民房,所以,在现在我们如何保护私人的利益又是至关重要的。
第三,宪法作了修改,把保护私人财产所有权扩大为保护私人财产权,这从民法说来,内容方面大大扩大了。
但是宪法最多也只能够宣示一种保护,而具体的保护还要靠具体的法律来贯彻。
所以,针对这个问题我想谈保护私有财产的五个原则:
第二个原则,保护私人财产权就要保护集体所有权里边的私人的成员权。
我们过去只强调集体财产的集体性质、公有性质,而否认了集体财产中的私有性质。
现在物权法起草里面已经注意到了集体土地所有权里面应当尊重它的成员权。
我想,这个成员权应当包含三大权利,类似《公司法》里面的股东的权利。
第一个就是土地的集体所有在重大决策上要由它的成员来决定,在《物权法草案》中已经有了集体土地承包给地区以外农民这样的重大决策要经过全体成员2/3以上的同意。
第二,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保证成员的利益分配权。
现在集体土地被征用所拿到的补偿的费用往往不能落实到每一个农民,而集体所有的土地真正的利益者恰恰是每一个农民。
所以应当保障集体土地所有权里面的成员权中的财产收益权,补偿的费用应该归成员来享有。
第三,土地虽然归集体所有,但集体所有的管理机构的成员应该由具有选择权或者叫作选举权的集体成
员选举产生,也就是我们所说的选择管理者的权利。
当然这部分的权利不一定完全在民法里面作规定、物权法里面作规定,但是这三个权利应该充分得到保障。
如果在集体所有权里边不能够保障每一位成员的这几种权利,集体所有权就会变成空的、凌架于个人之上,甚至是危害和侵害个人利益的一种所有权。
《公司法》里边我们正在考虑代位权,当公司利益受到损害时,每个股东可以代表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也叫派生诉讼或代位诉讼。
那么,集体所有权为什么不能有这样的一条规则,不仅仅是集体的管理机构的人员违法了以后造成了损害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只要是集体所有的土地受到了侵害,这种侵害虽然名义上侵害的是集体的土地,而实际上受到损害的恰恰是每一个私人成员,这时候应该允许每一个私人、每一个成员以集体所有的土地利益的保护向法院提起诉讼。
我想,这样一种代位诉讼的权利应当从法律上给予肯定。
只有把集体所有的财产权利和集体成员的财产权利紧密地结合在一起,才是真正的劳动群众的集体所有。
第三个原则,保护私人财产权就要明确,除非有法律的规定,否则不得对私人的财产进行剥夺和限制。
我想这条原则是至关重要的,只有法律的规定才能够对私人的财产加以剥夺和限制。
这一条在《立法法》中已经有了。
《立法法》中不仅规定对私人人身权利的限制必须是法律的规定,而且在《立法法》中,也规定了对于私人财产的征收只能够在法律上作规定。
现的法律明确规定的是只有社会公共利益需要的时候才能对私人财产征用或征收。
但是由于国家和城市发展,把什么都看成是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所以必须明确哪些是社会共同利益的需要,哪些是商业利益的需要。
民法学家早就提出,在商业需要征用
土地时,国家只批准允许其用多少地,而不具体负责该片土地的征收和出让。
比如在北京的四环以外修建一个占地500亩的超市,至于这500亩地是在哪一块,向谁来买,那就跟土地所有人直接谈判,价格应该由双方共同确定,所得利益应该完全归土地所有者、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农民获得。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贯彻一个公平的原则,能够使得商业用途的人不至于利用征收土地,用一个低的价格买进来,变成房屋或其它建筑,再用一个高的价格卖给农民或城市居民。
所以,我们必须看到,只有社会公共利益需要的时候,国家给予相对比较低的价格向农民征用土地,而如果不是社会公共利益需要而是商业利益需要的时候,那要按照商业利益的原则,用比较高的价格取得这块土地。
第四个原则,保护私人财产权,就必须明确,国家在征收或征用个人财产时,必须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这个问题在宪法修改后又引起了人们新的议论。
因为这次宪法修改是这样表述的:征用“并给予补偿”。
有人提出为什么在补偿前面没有加一个定语呢?既没说合理补偿也没说适当补偿,也没说相应补偿。
有一种解释是,既然讲了征收并给予补偿,那么补偿不是赔偿。
补偿就是征收征用的财产是多少就应该补偿多少,所以不写多少更好。
但是也有人担心,如果宪法中没有写明给予什么样的补偿,那么到了具体实施时会不会也按照这样的原则,既然宪法只讲了给予补偿,给予 2 万元也是补偿,给予 5 万元也是补偿,只要给了补偿就是补偿,那可以不可以呢?所以现在争论的问题是,宪法在补偿前面没有写定语,那么物权法要不要写定语,具体的法律中要不要写?我认为宪法只作了原则的规定,但应该看到,在贯彻法律时,如果没有写明一个一
定的限制词或者一定的定语,在具体执行时就会相差十万八千里。
按照民法公平的原则,我认为在征收时必须写明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这样,使被征收土地或房屋的人才能得到公平合理的补偿。
最后一个原则,保护私人财产就要明确规定当私权利受到公权力侵犯的时候,应该有合法的司法救济的途径。
我所以讲这个问题,是因为私权利受到私权利侵害时,法律救济的途径很明确了。
唯独是私人财产受到公权力侵犯时,如何得到救济,法律上规定的很不完善。
现在的法律只是说当私人财产受到公权力侵犯的时候,只是在它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到你时,你才能告到法院,按照行政诉讼的办法得到救济。
如果现在这样的补偿办法是个抽象行政行为怎么办呢?一间房屋补多少钱绝对不会有全国性的规定,南京的补偿办法跟苏州的补偿办法不会一样,苏州的补偿办法与杭州的也不会一样。
因此,在制定具体补偿标准时必然是地方政府的规定,不可能变成国务院或法律的规定,也不可能变成一个省的地方法规的规定。
恰恰是当政府作出了补偿规定而老百姓觉得不足以补偿他的损失的时候,他上告无门。
最后只能是靠政府自己来修改这个补偿办法,政府如果不修改,老百姓毫无办法。
这是单方的恩赐行为,而不是法治上的救济行为。
所以我认为保护私人财产权非常重要的是现在的《行政诉讼法》需要修改,就是当抽象行政行为侵犯私人财产权利的时候,应该考虑如何得到救济。
这就是我所表达的五点意见。
我希望能够借助宪法关于加强私人财产的保护为契机,在民法领域里面确确实实落实宪法对于公民财产权利的保护。
宪法不应该只是一个华丽的辞语,宪法必须实实在在为老百姓做事,只有这样老百姓才能拥护宪
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