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交大侯兴政博士讲第三章、婚姻法
严利东婚姻法讲义—第三章婚姻的成立-

严利东婚姻法讲义—第三章婚姻的成立-第三章婚姻的成立第一节概述(略讲)教学目的与要求:通过介绍结婚制度,让学生了解结婚是婚姻关系动态运行的起点;理解结婚制度是国家对婚姻当事人婚姻行为的调控;掌握结婚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掌握婚姻登记的具体程序和要求。
教学重点与难点:婚约婚姻障碍事实婚姻及与事实婚的区分新的婚姻登记条例重点概念:婚姻的成立事实婚事实婚姻教学方法:基本知识讲授案例教学教学课时:2学时[复习旧课]:课堂提问:(1)你和你的伯母分别按我国古代的分类和现代亲属的分类属于哪类亲属?(2)分别用罗马法、寺院法计算亲等的方法和我国代的计算方法算一下你和你的叔叔及你和你的堂兄的亲属关系,看看哪种计算方法最科学?[导入新课]:婚姻法的总则部分我们已经学习完毕,现在进入分则部分的学习,婚姻法的分则部分包括两大内容,一是结婚部分,再就是离婚部分。
一、婚姻成立的概念婚姻的成立即婚姻关系的缔结,通常又称为结婚。
他是男女两性依照法律规定结合为夫妻关系的行为。
有广义和狭义之说,广义说认为订婚是婚姻成立的必经程序。
(一)从婚姻关系自然属性的理论出发,婚姻的成立必须为男女两性的结合,同性结合不构成婚姻;(二)从婚姻关系具有的社会属性上观察,婚姻的成立是一种法律行为,它必须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条件。
即必须受国家法律的调整;(三)从婚姻关系缔结的意义和后果上看,这一法律行为导致了夫妻身份的确立和相互权利义务的发生。
二、结婚行为的法律性质(一)契约说契约说在世界范围内被广泛采纳。
在英美法系中,婚姻一词有两层含义:其一指当事人因结婚合意而产生的契约,称为婚姻契约;其二指基于这种婚姻契约所产生的状态、身份及全部权利义务。
在大陆法系国家里,结婚行为为契约的主张一直非常流行。
契约说的代表人是康德。
该学说认为,结婚行为实与财产法上的契约别无他异,主要表现在:夫妻双方互为独立的意思主体,处于平等地位,只有因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才能达成合意,才能发生夫妻权利义务关系,才能拘束婚姻当事人。
上海高院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最新2017)司法解释(二)若干问题的解答

遇到婚姻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上海高院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最新2017)司法解释(二)若干问题的解答一、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可撤销或变更的理由应如何把握?答:司法解释(二)第九条对当事人协议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协议可撤销和变更的理由规定为“欺诈、胁迫等”,说明其并不仅限于欺诈和胁迫。
但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确实有不同于一般民事合同的地方。
由于离婚双方毕竟有过夫妻名分,共同生活过一段时间,可能还育有子女,在订立共同财产分割协议时,除了纯粹的利益考虑外,常常会难以避免地包含一些感情因素。
所以,人民法院在确认协议可撤销或变更时,不能轻易将协议中一方放弃主要或大部分财产的约定认定为“显失公平”或“重大误解”而予以撤销或变更;同时,对于“乘人之危”的认定也应谨慎,不宜将急欲离婚的一方在财产上作出的让步视为另一方乘人之危的后果,只有在一方利用他方生病、行为能力受限而监护人监护不力等情况下,迫使他方签订明显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协议,才可认定为乘人之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二、如何判断彩礼?答:司法解释(二)中涉及的“彩礼”,具有严格的针对性,必须是基于当地的风俗习惯,为了最终缔结婚姻关系,不得已而为给付的,其具有明显的风俗性。
因此,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诉请返还彩礼的条件,应当首先根据双方或收受钱款一方所在地的当地实际及个案情况,确定是否存在必须给付彩礼方能缔结婚姻关系的风俗习惯,否则只能按照赠与进行处理,不能适用司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详细解读《婚姻法》全文ppt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 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 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 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 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 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 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婚姻法离婚
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的子女探望】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 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 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 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 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 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 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婚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学习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正
study and interpret the amendment of the marriage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and interpret the amendment
宣讲人:某某某 时间:2021.XX
第五部分
救助措施责任
study and interpret the amendment of the marriage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and interpret
救助措施责任
第四十三条
【家庭暴力与虐待】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 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 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 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婚姻家庭法律讲座ppt课件

28
继承
• 继承是指公民依法承受死者个人所遗留的 合法财产的行为。
29
1、继承人及继承人的范围
• 继承人是指依法承受死者遗产的人。继 承人按继承顺序可分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和 第二顺序继承人。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 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包括兄 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丧偶儿媳对 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 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
离婚自由
4
一、结婚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履行法定程序。
①双方自愿 必备条件 法定条件 ②符合法定婚龄 ③一夫一妻制 ①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 的旁系血亲结婚 ②禁止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可结婚疾病的人结婚
禁止条件 结 婚
法定手续→履行结婚登记
5
①重婚的 ②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无效婚姻
③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 未治愈的 ④未到法定婚龄的
23
六、房产问题
• 1、父母为子女购房的处理原则 • 子女为结婚接受父母赠与财产的问题在现实生 活中十分普遍。男方定亲需有彩礼,女方出嫁必 送嫁妆,已经成为传统的理念,但由于约定不明 在离婚或者发生纠纷时就难于掌握。为此法律规 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 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但父母明 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 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 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1
婚姻家庭篇
• 婚姻是建筑一个“家”,而非一间“屋 子”。 • -------婚姻格言
• 婚姻的成功取决于两个人,而一个人就可 以使它失败。 -------婚姻格言
2
第一节 婚姻家庭法 合法婚姻的建立
• 依
婚姻家庭法(第二版)教学课件汇总完整版电子教案

(二)保障婚姻自由原则实施的禁止性规定
我国《民法典》第1042条第1款规 定 :“ 禁 止 包 办 、 买 卖 婚 姻 和 其 他 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 索取财物。”
1.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 包办婚姻是指第三方(包括父母)违背婚姻自由原则,包
办强迫他人婚姻的行为;买卖婚姻是指第三方(包括父母) 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包办强迫他人婚姻的行为;其他 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是指第三方阻挠他人婚姻自由的 行为,如父母干涉子女结婚、子女干涉父母再婚、干涉 他人离婚或复婚等。
➢ 婚姻自由权是法律赋予自然人的一项人身权利,具有专属性,只能由婚姻当事人本人行使。因此,自 然人结婚、离婚必须由当事人自己决定,当事人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强迫,任何第三方也不得加以 干涉。但是,自然人行使婚姻自由权,无论是结婚还是离婚,都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 这样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
第三节 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 婚姻家庭与婚姻家庭制度
三、婚姻家庭的社会职能
(一)实现人口再生产的职能
(二)组织消费的职能
(三)家庭教育的职能
人类的生产活动由两部分构成:一方面 是生活资料的生产,即食物、住房以及 为此所必需的工具的生产;另一方面是 人类自身的生产,即繁衍。以两性结合 和血缘联系为自然条件的婚姻家庭,作 为人口再生产的单位是其自然属性的 具体表现。生和育是人类繁衍过程中 的重要环节,而这些环节的复杂性决定 了只有婚姻家庭才具备独立圆满完成 此项任务的各种条件。
20140504婚姻法演讲稿

婚姻法演讲稿大家好,我是上海市恒隆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很荣幸今天能在这里和大家一起探讨学习一下婚姻法的有关热点问题,在此先介绍一下我所在的律师事务所,上海恒隆律师事务所是上海市司法局直属的市级律师事务所,开设有上海总所和南京分所,主要承办金融、房产、涉外、公司、知产、海事、刑事、法律顾问和综合法律等方面的诉讼及非诉讼业务。
承办本所业务的有深谙法律、经验丰富、为社会各界熟悉欢迎的合伙人,有年富力强、精力充沛的专职律师和高级律师,也有一批颇有名望的涉外经济专家、金融家、教授、学者作为本所业务的亲密顾问和伙伴。
本所成立以来,一直致力于开拓各项业务、并竭诚谋求海外同行的交流与合作,成绩卓著,本所也具有雄厚的力量,以高质量、高效率的全面办理业务作为本所的宗旨。
(律师也可以自我发挥)婚姻向来都是人生中的头等大事,从春秋时期的古代中国以来就有着严格的宗法制度,男子二十加冠(就是由父亲主持并由指定的贵宾为行加冠礼的青年加冠三次,分别代表拥有治人、为国效力、参加祭祀的权力。
)女子十六及笄(就是女子满15岁结发,用笄贯之,因称女子满15岁为及笄。
也指已到了结婚的年龄)方可结婚生子,人生从这里开始褪去了青涩和朦胧,男子成家立业,建不世之功;女子要三从四德、相夫教子,成一代大家。
他们周而复始、代代相传;中国人的婚姻也在社会的不断变迁中不断发展,形成了现代婚姻的基本制度。
我们知道新中国成立后在1950年颁布的第一部《婚姻法》,这部法律确立了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
这部法律在立法技术上说相对比较粗糙,但是它却完成了彻底废除封建主义的婚姻家庭制度,建立新民主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历史使命。
这部法律颁布实施不久,文化大革命随之爆发,经过这场文革浩劫后,中国法制百废待兴,在此之际国家根据全国妇联提起修改婚姻法报告,邀请民政部、卫生部、最高人民法院等10个机构的负责人,决定成立修改婚姻法领导小组。
婚姻法解释三解读(中文版)
婚姻法解释三解读(中文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重点条文解释现行《婚姻法》经2001年修改后,同年12月24日和2003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出台过两次司法解释。
经最高人民法院统计,2004年至2022年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呈逐年增多趋势,纠纷案件相对集中于婚前贷款买房、亲子鉴定等无明确法律规定的领域。
在此背景下,最高人民法院于2022年8月12日发布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该解释已于8月13日正式实施。
自2022年11月15日公布征求意见稿之后,婚姻法解释三就引起了极大的关注和争议。
出台至今,更是引起了强烈的社会反响,尤其是关于夫妻婚前和婚后财产的归属问题,触及了社会公众的敏感神经,引发了媒体的广泛关注和社会的热议。
现就该司法解释作如下解读:1、结婚登记中程序存在瑕疵可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婚姻法解释三第一条规定,除《婚姻法》第十条规定的重婚等婚姻无效的情形以外,不支持以其他理由申请婚姻无效请求;以结婚登记中程序存在瑕疵提起主张的,可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也即,只有在实质和形式要件都欠缺时婚姻关系才可能被确认无效。
2、不同意亲子鉴定一方可能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婚姻法解释三第二条规定,在亲子关系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提不出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将导致法院根据另一方提出的初步合理证据推定另一方的主张成立的法律后果。
3、婚姻存续期间请求分割共同财产也可能获得法院支持。
婚姻法解释三第四条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一方对夫妻共同财产的重大处分行为且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时和对法定扶养人承担较多的一方需要动用夫妻共同财产支付医疗费用,而另一方不能达成一致时,一方有权请求法院分割财产。
该条意义在于,让婚姻关系中处于弱势一方能在紧急、重大情况发生时,在不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4、一方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孳息及自然增值不再是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解释三第五条首次明确了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不再是共同财产。
法考 培训 授课:婚姻家庭编理解与适用精讲讲义
第二章 结婚
第二章 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结婚自愿】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 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条文要义】本条是对结婚须有男女双方婚姻合意的规定。
结婚的必备要件也称结婚的积极要件,是当事人结婚时必须具备的法定条件。结婚须具备结婚合意、符合法定 婚龄和不违反一夫一妻制这三个必备要件。结婚的双方当事人必须具有结婚合意,是结婚的必备要件之一。
【条文要义】本条是对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后果的规定。
婚姻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其直接的法律后果是当事人间的不合法婚姻关系溯及既往地消灭。1.对当事人的法律后果。 2.对子女的法律后果。3.对财产的法律后果。4.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应当保护好合法婚姻关系当事人的 权益,妥善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5.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 损害赔偿。
第二章 结婚
第一千零五十二条【受胁迫婚姻的撤销】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 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条文要义】本条是对受胁迫可撤销婚姻的规定。
撤销婚姻请求权的除斥期间为一年,申请人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撤销婚姻的请求。被非法限制人 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则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超过除斥期间的,撤销权消灭,不得 再提出撤销婚姻的请求。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千零四十五条【亲属、近亲属与家庭成员】 亲属包括配 偶、血亲和姻亲。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 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 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
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内容及解释
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内容及解释社会发展到今天,婚姻家庭发生了深刻的变化,男女两情相悦的需求突出了,以个体为本位的夫妇间的情感因素,成为婚姻家庭的重要成分。
下面是语文迷小编整理的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内容及解释,欢迎大家阅读!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内容及解释第三款是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的约定,以及债务如何承担,特别是在第三人知道的约定的,由相对方承担,不知道的,夫妻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找任意一方或双方,相关规定如下:《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本条关于夫妻约定财产制的规定,是在1980年婚姻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基础上加以补充和完善形成的,是这次修改婚姻法完善我国夫妻财产制的一个重要方面。
所谓约定财产制,是指法律允许夫妻用协议的方式,对夫妻在婚前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所有权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对第三人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的分割等事项作出约定,从而排除或部分排除夫妻法定财产制适用的制度。
约定财产制是相对于法定财产制而言的,它是夫妻以契约的方式依法选择适用的财产制,而法定财产制是依照法律直接规定而适用的财产制,约定财产制具有优先于法定财产制适用的效力,只有在当事人未就夫妻财产作出约定,或所作约定不明确,或所作约定无效时,才适用夫妻法定财产制。
本条第一款即规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约定财产制与法定财产制相比较而言,其灵活性更强,更能适应复杂多样的夫妻财产关系,更能适应现代社会丰富多样的生活方式,也更能体现当事人的真实意愿和个性化的需要。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理解与适用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理解与适用婚姻法是我国婚姻家庭领域的基本法律,为了更好地理解和适用婚姻法,我国最高法院制定了一系列司法解释。
其中,《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对于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审理提供了重要的指导意见。
本文将对该司法解释的内容进行全面解读,以便更好地理解和应用。
第一部分:异议申请的审理1. 异议申请的程序要求:《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明确规定了异议申请的程序要求,包括提出异议的期限、异议申请的内容和形式等。
2. 异议申请的法律效力:在该司法解释中,对异议申请的法律效力作出了明确规定,使当事人在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获得了更多的权益保护。
第二部分: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1. 夫妻共同财产的确认: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夫妻共同财产的确认可以通过协议、公证、判决等形式进行。
2. 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该司法解释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包括平等原则、合理原则和保护家庭利益原则等。
第三部分:赡养费的计算和支付1. 赡养费的计算方法: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赡养费的计算方法包括月收入计算、生活水平衡量和支出计算等多个方面。
2. 赡养费的支付责任:该司法解释明确了赡养费的支付责任及其范围,对当事人的权益起到了很好的保护作用。
第四部分:夫妻共同债务的承担1.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根据夫妻共同债务的起源和性质,对其认定进行了明确规定。
2. 夫妻共同债务的分担原则:该司法解释还确定了夫妻共同债务的分担原则,主要包括追溯性原则、平等分担原则等。
第五部分:财产保全措施的适用1. 财产保全措施的种类: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财产保全措施包括财产冻结、财产划拨、财产变价等多种形式。
2. 财产保全措施的适用条件:该司法解释对财产保全措施的适用条件进行了详细规定,确保了当事人的权益不受侵害。
结论部分:通过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内容的解读,我们可以更加深入地了解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适用标准和审理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