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管道设施标识应用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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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乙烯(PE)燃气管道电子标识器技术指引(修订稿)20130415

聚乙烯(PE)燃气管道电子标识器技术指引(修订稿)20130415

聚乙烯(PE)燃气管道电子标识器技术指引(修订稿)20130415聚乙烯(PE)燃气管道电子标识器技术指引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聚乙烯(PE)燃气管道(以下称PE燃气管道)电子标识器设计、施工及运行管理相关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采用管沟开挖方法敷设的PE燃气管道安装工程和运行管理作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版)适用于本文件。

CJJ33《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63《聚乙烯燃气管道工程技术规程》CJJ/T《城镇燃气标志标准》SJG20-2011《深圳市中低压燃气管道工程建设技术规程》3 定义3.1 电子标识器 electronic marker用于准确探测PE燃气管道位置的可探性标识器,对于具有信息读写功能的,还可以指示管道的基本信息。

根据可探测深度,目前使用的电子标识器可分为钉型、方向盘型和球型。

类别类型最大埋设深度为钉型 , 0.6 m浅型 1.2m方向盘型深型 1.8m球型 , 1.5m4 内容与要求4.1 电子标识器设计4.1.1 电子标识器适用于所有PE燃气管道及设施。

4.1.2 PE燃气管道的节点位置(三通、拐弯、变径、末端、钢塑转换、转弯弧形、非开挖定向钻施工出入点、深度变化(超过0.5m)时的最高和最低点等)均应设置电子标识器。

直管段上电子标识器的间隔不大于50m。

拐弯弧线段电子标识器应能反映出其准确位置。

4.1.3 设计文件中必须提出电子标识器的相关要求,包括规格、数量等;节点位置应图示。

4.2 电子标识器施工4.2.1 应按照设计文件的要求完成电子标识器安装。

4.2.2 电子标识器应使用扎带、胶带或固定卡套等固定在燃气管道上,确保与管道位置一致。

严禁倾斜安装,标识器印有4.2.3 方向盘型电子标识器应在管道上方水平敷设,标志的一面向上敷设;特殊情况无法上置敷设的,可放置在管道底部,并确保电子标识器不得受压。

城镇燃气标志标准条文说明

城镇燃气标志标准条文说明

城镇燃气标志标准条文说明制定说明《城镇燃气标志标准》CJJ/T 153—2010,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0年10月21日以第791号公告批准、发布。

本标准制订过程中,编制组对我国城镇燃气行业使用标志的现状和经验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

为便于从事燃气专业及相关人员在使用本标准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城镇燃气标志标准》编制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标准的条文说明,对条文规定的目的、依据以及执行中需注意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说明。

但是,本条文说明不具备与标准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仅供使用者作为理解和把握标准规定的参考。

1 总则1.0.1近年来随着我国天然气用量快速增长,城市燃气基础设施大规模建设发展迅速,不同压力级别、不同气质、不同用途的燃气厂站、燃气管道的投运量与日俱增。

由此给燃气安全供应、安全使用及安全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城镇燃气标志在安全生产中起着重要的作用,正确使用城镇燃气标志可提醒人们注意某种危险因素的存在,从而减少或避免事故的发生。

依据国家现行标准《城镇燃气技术规范》GB 50494、《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CJJ 51、《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 33中的有关使用标志的规定,为规范燃气标志的制作、使用和维护管理,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规定的标志只涉及城镇燃气的场所或区域,不对具体设备标志作出规定。

燃气生产场所主要是指:制气厂(包括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天然气液化厂)、压缩天然气供应站、液化天然气减压站、混气站、液化石油气灌装厂等;输配系统主要指:门站、调压站、及燃气管网等;燃气相关场所主要指施工抢修作业现场、爆炸警戒区域等。

1.0.4本条规定了与其他国家现行标准的关系,在燃气厂站内需要使用消防安全标志和道路交通标志时,还要符合《消防安全标志》GB 13495和《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 5768的有关规定。

2 术语本标准所列术语,其定义仅适用于本标准。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燃气管道设施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惠府〔2015〕106号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燃气管道设施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惠府〔2015〕106号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燃气管道设施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燃气管道设施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惠府〔2015〕10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惠州市燃气管道设施安全管理规定》业经十一届106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惠州市人民政府2015年7月26日惠州市燃气管道设施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城镇燃气管道设施的保护和管理,保障城镇燃气管道设施安全运行,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燃气管道设施的保护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天然气接收门站前的天然气管道设施保护、管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城镇燃气管道设施包括市政燃气管道设施、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管道设施以及户内燃气管道设施,具体如下:(一)输送液化石油气、天然气、人工煤气的地下管道;(二)调压箱(柜)、阀门室(井)、凝水井(缸)、计量装置、补偿器、放散管等设施;(三)管道防腐保护设施,包括阴极保护站、阴极保护测试桩、阳极地床和杂散电流排流站等;(四)标志桩(贴)、测试桩、转角桩、里程桩、警示牌等管道标识和穿越公(铁)路检漏装置;(五)燃气管道防护构筑物、抗震设施、管沟、管堤、管桥及管道专用涵洞和隧道等;(六)庭院管、户外立管、盘管、户内管。

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并具体负责惠城区燃气管道设施保护的监督管理。

城镇燃气标志实用的标准_CJJT_153-2010

城镇燃气标志实用的标准_CJJT_153-2010

城镇燃气标志标准CJJ/T 153—2010作者:住房和城…文章来源: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点击数:392 更新时间:2011-4-9 21:38:51发布时间:2010年10月21日实施时间:2011年08月01日规范号:CJJ/T 153—2010发布单位:中国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前言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8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2008]102号),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订本标准。

本标准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标志的分类;4.安全标志;5.专用标志;6.制作;7.使用、维护和管理等。

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由北京市燃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北京市燃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大街南小街22号,邮编:100035)。

本标准主编单位:北京市燃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本标准参编单位:上海燃气(集团)有限公司沈阳市城市煤气设计研究院北京市公用工程设计监理公司深圳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城市燃气协会北京市液化石油气公司港华辉信工程塑料(中山)有限公司南京夜视丽公路标志材料有限公司3M中国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车立新李美竹刘永刘坚徐静安跃红于燕平陈冰峰张雷李长缨姜彦正张慰峰朱鸿利杨志军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金石坚杨健朱立建应援农杨俊杰李永威刘新领王晓杰孙永康张放林雅蓉杨森徐伟亮1 总则1.0.1为了规范城镇燃气图形标志及其制作、使用和维护管理,发挥标志的安全警示、提示作用,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城镇燃气生产、输配系统及各类燃气相关场所图形标志及其制作、使用和维护管理。

1.0.3城镇燃气标志应由安全色、图形符号及文字构成,且应具有简单、易懂、易识别的特性,应能传达明确而特定的警示信息。

燃气使用安全标识

燃气使用安全标识

燃气使用安全标识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燃气是我们日常生活中常用的能源之一,但是燃气使用安全问题也成为了人们关注的焦点。

为了提醒大家正确使用燃气并确保安全,燃气使用安全标识应运而生。

本文将就燃气使用安全标识的作用、种类以及使用方法进行详细介绍。

燃气使用安全标识是指在燃气使用过程中用来提示、提醒、警告用户注意安全问题的标识,通过标识的内容和图示告知用户如何正确使用燃气设备,避免事故发生。

燃气使用安全标识通常分为以下几种类型:第一种是警告标识,这种标识一般用来提醒用户燃气设备可能存在的危险以及如何避免事故发生,比如“禁止燃烧物品”、“禁止燃气泄漏”等。

这类标识通常以红色底色为主,文字和图示醒目易懂。

第二种是禁止标识,这种标识用来告知用户燃气设备的某些操作是禁止的,比如“禁止靠近明火”、“禁止封堵通风口”等。

这类标识通常以红色圆圈加黑色斜杠的形式表示。

除了以上三种常见的燃气使用安全标识外,还有一些特殊用途的标识,比如应急逃生标识、紧急切断电源标识等,这些标识的作用是在发生燃气事故时提供帮助和指导。

正确使用燃气使用安全标识是非常重要的,以下是一些建议:用户在使用燃气设备时应仔细阅读标识的内容,并按照标识的要求来操作,切勿忽视或随意更改标识的内容。

用户在发现燃气设备存在问题或标识损坏时应及时通知相关部门进行维修或更换,切勿私自擅动。

用户在使用燃气设备时应保持清醒头脑,切勿在酒后或疲劳状态下操作设备,避免意外发生。

用户在购买新的燃气设备时应选择正规厂家生产的产品,并按照说明书正确安装和使用设备,确保安全。

燃气使用安全标识的存在为我们提供了重要的安全保障,正确使用标识可以避免燃气事故发生,保障我们的生命财产安全。

希望大家能够重视燃气使用安全标识,并做好燃气设备的日常维护和使用,共同营造一个安全的生活环境。

【字数:459】第二篇示例:燃气是一种常用的能源,广泛应用于生活和工业领域。

如果不正确使用燃气,可能会引发安全事故,甚至危及生命和财产安全。

燃气管道设计规范

燃气管道设计规范

燃气管道设计规范
燃气管道设计规范是指在设计燃气管道系统时需遵守的相关规范和标准。

在设计燃气管道系统时,必须确保安全、可靠、经济和环保,并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

燃气管道设计规范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1. 管道选择和材料:根据使用场所和燃气特性选择适当的管道材料,如钢管、塑料管等。

管道材料应符合国家标准,并具有耐腐蚀、耐高温性能。

2. 管道布置:合理规划管道布置,避免过长、过小弯曲、超过承载能力等问题。

在设计中要考虑管道的维修和检修方便性,确保能够及时进行维护。

3. 管道安装和连接:燃气管道的安装必须安全可靠,采用合理的连接方式,如螺纹连接、焊接等。

连接处应使用适当的密封材料,确保不泄漏。

4. 管道防护和绝缘:在设计中要考虑管道的防护措施,如管道保温、防腐等。

特别是在两个不同介质相接触的地方,要采取绝缘措施,防止化学反应和腐蚀。

5. 安全阀和自动化控制:根据燃气管道系统的特点和需要,设计合适的安全阀和自动化控制系统,确保管道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6. 管道通风和疏散:管道系统中应设置通风设施,确保有足够的新鲜空气流通。

如果设施出现故障,需要有合适的疏散设施,确保人员安全。

7. 管道标志和标识:在燃气管道系统中,应设置明显的标志和标识,方便操作人员了解管道的内容和性质。

同时,还应设置紧急处理程序和联系方式,以便应对突发情况。

总之,燃气管道设计规范是确保燃气管道系统安全、可靠运行的基础。

在进行管道系统设计时,必须遵守相关规范和标准,进行合理的布置、连接、防护和控制。

只有这样,才能保证燃气管道系统的正常运行,并确保人员和环境的安全。

国家燃气管道安装标准

国家燃气管道安装标准国家燃气管道安装标准1.概述:国家燃气管道安装标准规定了燃气管道安装的基本要求和技术标准,旨在确保燃气管道的施工和运行安全可靠,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

2.管道材料:(1)燃气管道采用无缝钢管或者焊接钢管,管径按照设计规定使用;(2)燃气管道采用的钢材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质量应符合GB/T 3091-2015标准的规定;(3)管道应按照所在地环境的不同情况,采用不同的防腐蚀措施,包括内部和外部防腐蚀。

3.管道设计:(1)燃气管道设计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进行,确保设计合理;(2)管道的支、吊、墙穿等设施的承重设计、制作、安装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3)设计时应充分考虑燃气管道的扩容和冷热伸缩性能,避免燃气管道产生应力损坏;(4)管道的排气、排水、补偿等设施应根据现场情况进行合理设置。

4.施工要求:(1)施工前必须进行工程测量和勘察,确定管道敷设轨迹和管线地形的高程;(2)施工前必须进行现场勘探和考查,了解地质等自然条件情况,确保管道敷设可行性;(3)管道敷设应严格按照设计要求和施工规范进行;(4)管道安装应使用专业的安装工具和器械,确保管道的安装质量;(5)管道安装时应避免污染环境和危害人体健康。

5.口径、管道跨径及转角半径的要求:(1)燃气管道的口径大小应根据设计规定进行选择;(2)管道的跨径应按照设计要求和国家标准进行,跨径大于3米的管道必须使用专用的吊车进行安装;(3)管道的转角半径应尽量大,最小转角半径不得小于管道口径的3倍。

6.管道通气与排放:(1)燃气管道的通气和排放应按照设计要求和国家标准进行;(2)管道的通气和排放口尺寸应设置合理,通气和排放口不宜设在密闭空间内;(3)排放出口距建筑物、路面等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

7.管路的安全阀门:(1)燃气管路必须设置安全阀门,防止燃气管道超压;(2)安全阀门应按照规定进行选型和布置,阀门的尺寸和口径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3)安全阀门必须进行定期检验和维护,确保阀门的正常运行。

管道颜色标识管理制度

管道颜色标识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管道颜色标识,确保管道系统运行安全和顺畅,提高工作效率,减少事故发生率,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涉及管道系统的设计、施工、维护和运营单位,包括但不限于工程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维护单位。

第三条管道颜色标识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及规范要求,根据管道系统的类型、功能、流体性质等特点,有效地进行标识。

第四条管道颜色标识应明确简洁,不得存在混淆的情况,确保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能够清晰地识别管道的用途和风险等级。

第五条管道颜色标识管理实施人员应定期进行培训和考核,确保他们具备独立操作的能力和水平。

第六条对于监督、检查、整改等工作应建立相应的制度,确保管道颜色标识管理工作的有效性和可持续性。

第七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管道系统的颜色标识管理,同时也适用于相关配套设施和设备的颜色标识工作。

第八条管道系统的颜色标识应与其实际功能相符合,不得与其他管道系统或设备的颜色标识相混淆。

第二章管道颜色标识的原则第九条管道颜色标识应遵循明确性原则,即颜色标识应清晰、明确、易于识别,不得存在歧义或混淆。

第十条管道颜色标识应遵循统一性原则,即同一种类型的管道应采用相同的颜色进行标识,统一规范。

第十一条管道颜色标识应遵循可识别性原则,即在任何环境下都能清晰、准确地辨认管道颜色标识,保证其可识别性。

第十二条管道颜色标识应遵循持久性原则,即颜色标识应具有一定的耐久性和防褪色性,确保其长期有效。

第十三条管道颜色标识应遵循引导性原则,即颜色标识应能够引导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正确地使用和维护管道系统。

第十四条管道颜色标识应遵循规范性原则,即颜色标识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确保其合规性。

第三章管道颜色标识的具体内容第十五条管道颜色标识的颜色应根据管道系统的用途、性质、功能等特点设计确定,具体内容如下:1. 用途标识:根据管道系统的用途进行颜色标识,如给水管道、排水管道、燃气管道、蒸汽管道等。

地下管线和综合管廊工程标识系统标准

地下管线和综合管廊工程标识系统标准征求意见稿目次1总则 (2)2术语 (3)3基本规定 (4)4综合管廊工程标识 (6)5地下管线标识 (9)6标识信息化 (14)7制作与安装 (16)8维护管理 (17)本标准用词说明 (17)引用标准名录 (18)附:条文说明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总则1.0.1 为规范地下管线及综合管廊工程的标识系统的设计、制作、安装、使用和维护管理,发挥标识的警示、提示作用,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或扩建的地下管线工程及综合管廊工程标识系统的设计、制作、安装、使用和维护管理。

1.0.3 地下管线及综合管廊工程标识系统的设计、制作、安装、使用和维护管理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2.0.1 地下管线engineering pipeline为满足生活、生产需要,直埋或在综合管廊内敷设的各类城市工程管线。

2.0.2 标识signage设置在特定位置,用颜色、简单符号、文字或特定图案传递安全、健康、管线种类、方向、位置等信息的载体。

2.0.3 标识系统signage system为解决信息传递、识别、辨别和形象传递等功能,相互作用、相互依赖的若干标识组成的有机整体。

2.0.4 安全标识safety signage用以表达特定安全信息的标识,包括禁止标识、警告标识、指令标识、提示标识等。

2.0.5 职业健康标识occupational health signage在工作场所设置的可以使劳动者对职业病危害产生警觉,并采取相应防护措施的标识。

2.0.6 设备设施标识facilities and equipment signage用以表示设备设施位置、性能参数等信息的标识,可分为设备标识、设施标识。

2.0.7 导引标识guidance signage为使用者提供导向和定位功能的标识,可分为定位标识、导向标识。

天然气安全管理规范

天然气安全管理规范天然气安全使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为了加强天然气安全管理,规范天然气的使用行为,保障公司员工、家属生命财产和社会公共安全,根据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建设部《城镇燃气设计规范》和《天然气安全使用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对安全使用天然气、天然气设施保护、维护和生产及居民用气等内容进行了要求。

各用气单位应建立天然气安全管理制度和天然气泄露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与燃气公司、地方政府建立应急联动机制。

同时,各用气单位应对天然气管理法律法规和安全节约用气进行宣传,提高员工和居民使用天然气的安全意识。

第二章职责单位负责职责范围内属地的天然气安全管理和使用工作。

天然气设施资产属于单位的,资产所有单位负责属地内天然气安全管理和使用工作。

天然气设施资产属于燃气公司的,用气单位应配合、协助和监督燃气公司做好属地内天然气安全管理和单位、居民用气的安全检查工作。

第三章天然气调压站调压站应建立供气管网平面布置图、工艺流程图和巡视检查路线图。

调压站内应设置火种存放处,安装避雷设施和静电释放装置。

人员进入天然气调压站,应穿防静电服、防静电鞋,严禁携带火种和手机等进入天然气调压站内。

避雷设施和防静电装置应按要求定期进行检测。

高压储罐的运行应执行《压力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调压站设备应实行目视化管理,管线及附属设施应标识齐全、着色规范,管线有气体流向标识。

各种仪表显示准确。

调压站设备运行平稳,管线、阀门无泄漏。

定期按“十字”(调整、紧固、润滑、防腐、清洁)作业法对供气设备进行保养。

天然气设备设施的维护和检修,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及专业人员进行。

调压箱的安全放散管直径大于0.15米时,放散管管口应高于厂房顶面、燃气管道、设备和走台4米以上;当放散管直径小于0.15米时,放散管管口应高于厂房顶面、燃气管道、设备和走台2.5米以上。

燃气放散管的管顶或其附近应设置避雷针,其针尖高出管顶不小于3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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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市工程建设规范燃气管道设施标识应用规范Application specification of marker forgas pipeline and facilityDG/TJ08-2012-2007主编单位:上海市燃气管理处批准部门: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施行日期:2007年6月1日各有关单位:由上海市燃气管理处主编的《燃气管道设施标识应用规范》,经有关专家审查和我委审核,现批准为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

该规范统一编号为DG/TJ08-2012-2007,自2007年6月1日起实施。

本规范由市建设交通委负责管理,市燃气管理处负责解释。

1总则1.0.1为了规范上海市燃气管道设施标识的设置,保护燃气管道及设施,根据国家及行业标准,结合上海市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上海市燃气企业在新建设、改建、扩建燃气管道及设施时相关标识的应用、安装、验收和日常维护。

1.0.3本规范提及的表示材料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1.0.4燃气管道设施相关标识的应用、安装、验收和日常维护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2.0.1 燃气管道设施gas pipeline and facility包括输送燃气的管道;调压站(箱)、阀室、检查井盖等燃气管道附属设备;管道防腐保护设备;标志桩、警示牌等安全识别标志以及管桥等与燃气管道相关的固定装置。

2.0.2 标志桩marker post表示埋地管道属性和参数的设施。

2.0.3 转角桩corner post表示埋地管道转角位置和参数的设施。

2.0.4 检查井manhole在地下管道设施中用语管道连接、检查、维护和安装设备的构筑物。

2.0.5 测试桩test post从埋地管道上引出的,用于测量阴极保护参数的装置。

2.0.6 管道路面标识road surface marker of pipeline设置在路表面用于表明地下管道位置的标识2.0.7 电子标识器electronic marker一种可具有信息储存和处理,用于地下管道定位的装置。

3管道路上标识3.1 标志桩3.1.1高压和超高压管道(P>1.6MPa)必须设置标志桩.3.1.2其他压力级制管道可设置标志桩.3.1.3标志桩宜采用塑料或其他非金属符合材料.3.1.4标志桩设置的位置和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1标志桩应安装在管道的正上方,当标志桩用作转角桩时,应安装在转角段中点的正上方.当管道正上方没有安装条件时,可设置在相对距离教近的路边绿化带内,并在标志桩上标明管桩适意图可如下所示.2全封闭禁入道路不得设置标志桩.3标志桩的安装间距宜为100m.地面平坦、视碍少、管道路由顺直的情况,标志桩的安装间距可大于100m.特殊地段,事故多发地段可以缩短安装间距.4标志桩的正面应包含警示用语并面向道路.3.1.5标志桩的形状应符合下列规定:1高压和超高压管道标志桩应为立方体,由桩和桩帽组成.2其他压力级制管道标志桩应为三角形柱体.3.1.6标志桩的尺寸可按以下规定选取.1立方体标志桩的尺寸为150m m×150m m×1000mm.2等边三角形柱体标志桩的尺寸为b×h: 150m m×1000mm.3.1.7标志桩的内容必须包含管道权属单位名称、警示用语、联系电话。

3.1.8标志桩的内容可包括标志桩编号、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编号、管道区域名称、企业标识等。

3.1.9标志桩的颜色应符合下列规定:1标志桩的基色应为白色。

标志桩上的文字和数字应为红色。

2标志桩的顶部应为橙黄色(Y100M70)。

高度为50mm。

3橙黄色的下端应有20mm高度的反光带。

4当标志桩用作转角桩时,应在标志桩顶部用箭头示意。

箭头的颜色应为绿色。

3.1.10标志桩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1标志桩基础应浇筑混凝土固定,确保安装稳固。

2标志桩应垂直安装。

3.2 警示牌3.2.1 警示牌宜采用非金属复合材料。

3.2.2 警示牌宜设置在以下地点:1 易发生或已多次发生危及管道安全行为的区域。

2 管道靠近工业建筑、堆场等需要加强管道安全保护的地方。

3.2.3 警示牌应设置在面向道路,便于观察,距管道中心线1.5米处。

如果设置位置在道路车行道、人行道上,可设置在相对距离较近的路边绿化带内。

3.2.4 警示牌的基色应为白色,文字和数字应为红色。

3.2.5 警示牌中的标志应按照禁止、限制、指令、警告、提示的顺序,先左后右,先上后下的排列。

3.2.6 警示牌的内容可包括警示锚地、开挖标志、警示用语、管道权属单位名称和联系电话。

3.2.7 警示牌基础应浇筑混凝土固定,确保安装稳固。

4 管道路面标识4.0.1 管道沿线可设置路面标识。

4.0.2 混凝土和沥青路面宜使用铸铁标识;人行道和土路宜使用混凝土方砖标识。

4.0.3 路面标识应设置在燃气管道的正上方,能正确、明显的指示管道的走向和地下设施。

设置位置为管道转弯处,三通、四通处,管道末端等,直线管段路面标识的设置间隔不宜大于200m.4.0.4 路面上已有能标明燃气管道位置的阀门井、凝水缸等部件,可将该部件视为路面标识。

4.0.5 路面标识上应标注“燃气”字样,可选择标注“管道标志”“三通”及其他说明燃气设施的字样或符号和“不得移动、覆盖”等警示语。

4.0.6 铸铁标识和混凝土方砖标识的强度和结构应与道路荷载登记配套,考虑汽车的荷载,使用后不松动或脱落;表示上的字体应端正、清晰。

4.0.7 铸铁标识和混凝土方砖标识埋入后应与路面平齐。

混凝土方砖表示标识埋入后,应采用红漆将字体描红。

5 穿跨越管道标识5.0.1 燃气管道穿跨越公路、铁路、河流时,在埋地管道与公路、铁路、河流、地下构筑物的交叉点两侧须设置标志。

标志可包括标志桩、路面标识或电子标识器。

5.0.2 燃气管道穿越河流时,宜在河流的两侧设置警示牌。

并符合以下规定:1 警示牌的内容应包括禁止用锚标志、警示用语、管道权属单位名称和联系电话。

2 警示牌应设置在河流的两侧醒目处。

3 警示牌的相关技术要求应符合3.2.1、3.2.4、3.2.5的要求5.0.3 燃气管道采用管桥跨越河流时,应设置警示牌。

并应符合以下规定:1 警示牌的内容应包括禁止系带标志、警示用语、管道权属单位名称和联系电话。

2 警示牌的设置应保证河道净空高度。

3 警示牌内容的相关技术要求应符合3.2.1、3.2.4、3.2.5的要求。

5.0.4 穿跨越管道标识中涉及河流交通安全标志的技术要求英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规定。

6 燃气设施标识6.1检查井盖6.1.1 检查井井盖上必须具有清除且永久性的标识。

6.1.2 标识应包括如下内容,示例如图6.1.2:1 检查井盖燃气行业标识;2 承载等级(用“重”表示重型检查井盖,“轻”表示轻型检查井盖);3 用中文标明制造厂名;4 生产年份和序列号。

序列号编写为××××(年份)——××××(序列号),从0001开始,每年轮换,不得重复。

图6.1.2 检查井盖标识示例1—制造厂名2—燃气行业标识3—安装孔4—生产年份和序列号5—承载等级6—防滑花纹6.2测试桩6.2.1 测试桩铭牌内容必须包含测试桩的名称、桩型、安装日期、管道权属单位名称和联系电话。

6.2.2 测试桩铭牌内容可包括管段名称、压力级制、企业标识等。

6.2.3 测试桩的设置应符合<<埋地钢质管道强制电流阴极保护设计规范〉〉(SY/T0036)的要求。

6.2.4 牺牲阳极测试桩的设置应符合《牺牲阳极直接法保护技术规范》(DB31-T340)的要求。

6.2.5 测试桩基础应浇筑混凝土固定,确保安装稳固。

6.3调压站(箱)、阀室6.3.1 调压站(箱)、阀室的外表必须有标识。

6.3.2 表示的内容应包括禁止标志、警示用语、燃气设施权属单位名称、联系电话。

7 管道埋地标识7.1警示带7.1.1 埋设燃气管道沿线必须连续敷设警示带。

7.1.2 警示带敷设前应对敷设面压实,然后将其平整的敷设在管道的正上方,距管顶的距离宜为0.3~0.5米,但不得埋入路基和路面里。

7.1.3 警示带平面布置可参照表7.1.3规定执行。

表7.1.3 警示带平面布置7.1.4警示带的内容必须包括:设备权属单位名称、危险标记、警示用语、联系电话、设计压力等级。

7.2 示踪线7.2.1聚乙烯燃气管道敷设时,应在管顶同时随管道走向敷设示踪线。

7.2.2示踪线宜采用2×2.5mm2 双线单芯铜线,外有绝缘良好的保护层。

7.2.3示踪线应有效连接,在铜线接头处宜采用双线缠绕锡焊工艺,保证导电性能。

外绝缘处用胶带包扎,并用热收缩套封固,封固肠肚必须大于胶带包扎端20mm。

7.2.4沿聚乙烯燃气管道走向每隔2km应设信号源井。

检查井等设施可作为信号源井。

信号源井内又信号接头,用于接驳示踪线的测试外接信号。

7.3 电子标识器7.3.1燃气管道宜设置电子标识器。

7.3.2电子标识器内存可包括管道权属单位名称、管道口径、安装或维修日期、压力级制、施工单位名称、电子标识器与管道的相对位置等。

7.3.3电子标识器应安装在以下位置:1阀门、水井、牺牲阳极等管道附属设施点。

2管道转弯处、管道三通、四通处。

3其他人为重要而需要标注的位置。

4无上述安装点的地下燃气管道的直线段电子标识器埋设间距应为100米。

8 维护管理8.0.1标识应分类编号并登记入档。

8.0.2新建管道及设施标识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施工、验收并交付使用。

8.0.3已建管道、设施及环境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增减或变更标识。

8.0.4标识权属单位应按管道巡检周期同步巡查,保证标识完好。

标识丢失、损坏时,应及时处置。

8.0.5标识内容应清晰。

宜两年刷漆一次。

本规程用此说明1为便于在执行本规程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此说明如下:⑴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⑵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⑶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宜”或“一般”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条文中必须按指定的标准、规范执行时,写法为“应按……执行”或“应符合……的规定”。

燃气管道设施标识应用规范(条文说明)DG/TJ08-2012-2007总则1.0.1 燃气管道设施标识是燃气企业对燃气管道及设施日常维护、管理和保护的基础工作.标识的设置可以方便的实现对燃气管道和设施的定位.同时可以起到警告保护作用.通过规范的编写,统一市燃气行业的标识应用,便于企业管理,提高社会对燃气标识的认知度,防止燃气管道及设施因以外导致损坏,避免燃气事故的发生.1.0.3 本规范侧重于标识的应用方面,对于提及的标识材料,由于专业性较强,只提原则性规定,具体应符合国家现行的相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3管道路上标识3.1 标志桩3.1.1高压和超高压管道压力高、流量大,一旦损坏,后果严重,因此标识的设置必须醒目,让社会各方能通过观察,清晰明了的知道燃气管道的位置,为此规定设置标志桩.3.1.2在标准的编写中也有企业提出,其他压力及制管道,尤其是小区内管道设置标志桩,但由于市区内对交通和美观的要求,因此不做严格要求,各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在设置前应取得相关管理部门的同意.3.1.3该条对材料的要求是考虑目前在应用中存在的防盗要求,结合目前标志桩的实际材料的规定.3.1.4标志桩再三设置时,有两中情况,一种是上方可以安装、采取在管道的正上方安装、一种当管道正上方没有安装条件,但必须安装时,可设置在相对距离较近的路边绿化带内,但要在标志桩上设置管道走向简图,指明管道的具体位置.标志桩的安装间距要求以便于观察为原则,考虑到经济性和实用性,由于野外视野比较好,结合目前企业实际应用情况,以100m为宜.3.1.6对于标志桩的高度,考虑到便于观察,可以适当高一些.实际运用,对于街坊管处的标志桩可以适当低一些,不作具体规定,各公司根据具体情况自行决定.3.1.7 标志桩上的内容很多,其内容大致分为对内,对外信息,对外信息是标志桩设置的根本目的,所以必须包口管道权属单位名称、警示用语联系电话.告知管道权属单位名称、联系电话可方便其他施工企业施工是联系或当发生意外时市民能及时通知管道权属单位,警示用语可包括“下有燃气管道,严禁开挖”“保护管道,人人有责”等,起到警示宣传作用.对于信息包括标志桩,管道区域名称,企业标识等,企业自行掌握,不做严格要求.3.1.9 报纸桩的颜色选取基于以下考虑,首先要清晰明了,方便观察;其次在颜色的选取要突出燃气行业的标志桩,与点心等行业的标志桩有所区别.3.2 警示牌3.2.3 警示牌的设置起到警示作用,在设置声要求便于观察.3.2.5 警示排牌中的内容比较多,在设置内容的排序原则上参考了《内河交通安全标志配备与安装》(GB13851.3)中关于标志的安排顺序的要求.4管道路面标识4.0.1 对管道路面标识的要求是按照《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JJ33)的有关规定.在执行时,同时需遵守相关管道部门的有关规定.对于路面标识的设置语采了“可”,是考虑到燃气企业出于保护管道目的,要求设置标志桩,而一些无条件设置标志桩的情况下,有选择性采用路面标识.4.0.3 对于直线管段标识的设置间隔从实际操作和日后管理方便的角度出发定为200m.5穿跨越管道标识5.0.1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中规定当“燃气管道岁桥梁敷设或采用管桥跨越河流时,必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在埋设燃气管道位置的河流两岸上、下游应设立标志”,根据上述规定,从安全方面考虑,结合燃气企业在实际工作中的操作,编写该条文.5.0.2 燃气管道穿越河流时,应确保不得发生由于船只用锚对穿越河流容纳器管道破坏.5.0.3 燃气管道采用跨越河流时,应确保不得放生由于船只喜带在燃气管道上对燃气管道的破坏.在警示牌的安装上参考了《内河交通安全标志配备与安装》(GB13851.3)中关于标志支持式的要求.6 燃气设施标识6.1 检查井盖6.1.1-6.1.2 对检查井盖的标识要求是按照《燃气设施检查井盖》(SZ-45)关于检查井盖标志的有关规定.6.2 测试桩6.2.1 测试桩可作为燃气标识,由于测试桩种类较多,在规范中不做罗列,仅对铭牌中的内容做要求.其他方面在《埋地钢质管道强制电流阴极保护设计规范》(SY/T0036), 《牺牲阳极直连法保护技术规范》(DB31/T340) 中叙述比较详细,可参照执行.6.3调压站(箱) 、阀室6.3.2 燃气设施种类很多,包括燃气阀室、调压站(箱)等.在外表标识的设置上个公司在外观、颜色、所用铭牌材质等方面不尽相同.规范的编写从标识达到警示告知的目的为原则,在燃气设施的标识只在内容上作原则规定.7 管道埋地标识7.1 警示带7.1.4 对警示带的要求是按照《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33)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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