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司法中的人权保障研究_刑法论文(1)_刑事司法中的人权保障研究_刑法论文(1)
罗骏登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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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内容摘要:人权是每个公民生存的基本权利,在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一直是我国比较注重的一方面。
本文通过对刑事诉讼法中的人权立法现状及司法实践的人权保护的简述,指出我国在刑事诉讼中对人权保障所取得的成就与及不足之处;结合国内外的立法成就,提出笔者自己在完善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的意见,以使我国的人权保障更加完善。
关键词:生命权、生存权、发展权、程序正当化;一、人权的含义无论是过去的还是现在的,无论是西方的还是东方的,似乎每个研究者对人权的含义都有不同于他人的解释。
我个人认为,人权主要包括人的生命权,生存权,自由权和发展权。
二、我国人权保障的立法现状我国《宪法》第二章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并有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剥夺或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权尊严不受侵犯。
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污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第125条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这些规定体现了我国《宪法》对我国公民人权的保护与重视。
2004年,第四次《宪法》修正案正式通过,在82年《宪法》第32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这一修改反映出我国政府对保障人权的高度重视,人权入宪,确实是全民之福,他将确保每个人的人身和精神不受侵害,确保所有自由人平等地享有生存权、发展权、自由权等等。
即使服刑的犯人,他们的尊严和人身安全也应得到保护。
不仅我国的《宪法》注重保障人权,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也在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保护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的诉讼参与人的权利。
同时,我国《刑法》、也在立法中注重完善和保障人权。
三、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宗旨和任务全面完整地体现了人权保障思想,同时刑事诉讼法的诉讼原则是人权保障基本准则的具体运用。
刑事司法与人权保障之法理探讨

刑事司法与人权保障之法理探讨摘要:人权在现代社会受到了愈来愈多的关注,人权也是现代法的基本价值之一。
对人权的概念,学界众说纷纭。
本文首先溯清人权的历史演进,进行正本清源式的探讨,然后吸收当今众学者观点,从法定的人权的角度,分析了人权的内涵与价值。
然后,国内宪政、立法、行政及司法与国际法的角度,梳理了法对人权的意义。
人权与法律有着不可分割的关系。
法律对人权的确认和保障,使得当人权面临危险时可以得到相应的救济。
最后,着重探讨了刑事司法中的人权保护。
刑事司法是法治体系的重要部分,刑事司法中的对立双方往往处于事实上不甚平等的地位。
一方是代表正义的公权力机关,而另一方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特殊群体。
因此,如何切实实现刑事司法中的人权保护,值得我们思考。
关键词:人权法刑事司法人权保障作为现代法治的基本价值之一,受到了世界各国的普遍关注。
我国从立法的演进到司法、执法的改良,无不体现着对人权保障力度的不断加大。
但是,就刑事司法系统而言,目前我国还难以实现控、辩、审的完美三角结构。
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一方的人权保护,仍是需要探讨的问题。
一、人权的概念人权是现代法的基本特征之一。
保障人权是人类社会的价值所在,也是人类文明的标志。
首先,让我们来廓清人权的含义。
(一)人权概念溯源。
人权的概念并不是现代才有的,人权概念有其历史渊源。
1.西方国家人权概念的渊源。
西方国家有关人权最早的主张存在于自然观念与自然法中。
但早期的人权主张以自然正义为主,通常表述为公平、正义等,没有明确出现“人权”的用语。
首次提出“人权”这一概念的是意大利诗人但丁,他认为,人类的最终目的是建立统一的世界帝国,来实现普世的幸福,帝国的基石就是人权。
1776年,美国《独立宣言》是第一个人权宣言,所宣布的人权主要包括生命权、自由权等。
紧接其后,1779年,法国《人权宣言》中的人权主要指人身权利与基本自由,并区分了“人权”与“公民权”的概念。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人权的概念得到了进一步扩充,社会、经济、文化等权利纷纷被各国的宪法和法律确认,可以把这理解为对人权之广义外延的拓展。
论我国人权的刑事司法保障

论我国人权的刑事司法保障——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保障为视角摘要:从“尊重和保障人权”到“完善人权司法保障”的过渡,标志着我国的司法改革在朝着“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方向前进的同时,将更加重视司法制度在人权保障中的作用。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为人权司法保障的重点,如何健全刑事司法机制,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是本文要探讨的内容。
关键词:人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司法保障从1991年我国政府向世界公布的第一份以人权为主题的官方文件《中国人权状况》白皮书的发表,到《1996年中国人权事业的进展》白皮书首次提到“人权的司法保障”,到1997、1998年中国分别加入《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再到2004年“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成为我国宪法的重要原则,首次将“人权”由一个政治概念提升为法律概念,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主体由党和政府提升为“国家”,标志着我国的人权进入了法制保障的时代。
随后的几年中,立法机关开始了较为密集的人权普通立法具体化的过程。
例如“老年权益保障法”、“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法”、“残疾人权益保障法”、“劳动就业保障法”、“民族区域自治法”、“选举法”等,迄今为止,中国已加入近30项国际人权公约。
在此期间,我国也在不断加大司法改革的力度,进一步完善人权的司法保障体系,确保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司法中的人权保障得到进一步加强。
2012年3月随着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尊重和保障人权”被写入总则,可以说我国的人权司法保障得到了法律的进一步确认和提升。
2013年11月,“人权的司法保障”被写入《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这意味着,我国将充分发挥司法制度在保障人权过程中的重要作用,并建立和完善相关法律机制,逐步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从人权立法保障走向人权司法保障。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刑事司法保障基本要求“在法治社会,司法被视为人权保障的最主要的方式与最佳途径。
刑事司法下的人权保护问题探析.docx

刑事司法下的人权保护问题探析近些年,我国开始落实法护人权的基本目标并取得了可观的进步。
通过刑法、刑事诉讼法的不断修正,始终强调人权保障,促使我国刑事司法在时代发展中发挥重要价值。
而刑事司法的核心正是保障人权,通过约束犯罪行为,规避罪犯侵犯公民人权,让刑事司法做到公正公平,对每一个享有公民权利的公民实行人权保护,促进法治社会的建立。
一、刑事司法中人权保护的现状从古至今,我国始终应用法律对公民进行行为约束,而目前我国的法律照比之前更加民主完善,尤其是在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后会根据一定的评判标准和审核原则对犯罪者进行合理的刑罚处置。
而对于刑事司法的改革,相关学者各执一见,有的关注程序公正,有的又建议加强审判权、沉默权和辩护权,让罪犯也能得到公平公正的对待。
我国的何秉松教授就曾提出即使行为人实施了犯罪也不能对其实施刑法规范外的其他刑罚,既要保护追诉人的人权又要对犯罪人人权进行保护,而对于这种观点,很多人提出过批评意见,这源于我国人民的固有观念“杀人偿命、欠债还钱”,无论出于任何缘由都不可逃避责任。
而刑法的目的在于矫正需改造并可被改造、威慑无需改造的犯罪分子,并不是一味惩处为了报复,这也表示我国刑事司法应当对刑罚权力进行约束,确保对犯罪行为进行严惩,同时又能实现犯罪行为人自我反省的目的,这样才有利于和谐社会的建立[1]。
二、刑事司法视角下人权保护的方法(一)保障全体公民的人权法律部门与其他部门的社会关系有着本质区别,即法律部门的调整对象不同,虽然刑法学界出现了两种不同的观点,独立性说和从属性说,但他们的目的都是保护公民的利益。
由于刑法调整的是全体公民的人权与公民个人人权之间的关系,所以刑事司法保护的就是全体公民的人权,两法的实施在于打击犯罪,保护人权,某些学者认为这有些自相矛盾,因为一旦打击犯罪就势必对犯罪行为人采取刑罚处置,在这种情况下就意味着要侵害罪犯的人权,所以为了对全体公民的人权进行保护需要采取以下方式:国家通过惩罚犯罪行为,消除犯罪行为对全体公民造成的侵害,从而实现全体公民的人权保护,将打击犯罪作为保护人权的手段,实现二者统一发展的关系,在保护全体公民的人权时限制犯罪行为人的人权这也是合情合理的[2]。
论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

论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文章阐释了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理念的含义,并基于重树的人权保障理念,从人权保障法定原则、无罪推定原则、刑事诉讼的立法宗旨和程序设计、证据展示制度、保障律师享有单独会见权和侦控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律师的在场权等方面阐明了如何完善我国刑事诉讼人权保障机制。
标签:刑事诉讼;人权保障;法定;程序意义[随着媒体将诸如故意杀人案、抢劫案等冤假错案公诸于世,国人在惊诧之余将满腔怒火喷向了人民法院。
到底谁对谁错,探究其深层原因,就是我国在刑事诉讼中尚未树立理性的人权保障理念。
对此,笔者就我国刑事诉讼中应树立何种人权保障理念以及根据重树的理念如何完善人权保障机制略抒己见。
一、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理念本意探源随着上个世纪九十年代“人权禁区”在我国法学研究领域的突破,人权研究开始成为法学界的热门话题。
近代人权观念根植于“人为了作为人而自下而上所不可缺欠的权利”这一思想体系。
一般来说,人权仅指人类作为人当然拥有的权利,即人生而具有不可侵夺不可转让的权利。
而国家权力只是保障公民个人权利得以实现的工具和手段,它存在的唯一合法性,在于为公民个人正当权利提供保护。
因此国家权力的行使必须受于法律控制,不得滥用,以防公民人权非法受侵。
刑事诉讼中保障人权的理念最早出现在1354年爱德华三世时代,即“凡是剥夺某种个人利益必须保障他享有被告知权、陈述权和倾听的权利”。
18世纪末19世纪初,随着欧洲各国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这一原则成为各国法律中保障人权的根本原则,并以法律形式确定下来。
与此同时,联合国也制定了一系列相关的法律文件,确定了上述基本原则。
从联合国大会19 48年通过并宣布的《世界人权宣言》;1966年颁布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1957年通过的《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1984年通过的《关于保护面对死刑的人的权利的保障措施》;1984年通过的《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1988年通过的《保护所有遭受任何形式的拘留或监禁人的原则》等国际文件可以看出,除极少数涉及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外,绝大多数是被控人在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标准。
论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问题

论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问题摘要:我国原刑诉法自1979年7月1日公布至今已有16个年头。
应当肯定地说, 16 年来,这部刑诉法改变了多年来我国刑诉无法可依的状况,对于惩治犯罪,维护社会治安,保护公民权利,保证和促进我国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顺利进行,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形成和发展以及情况的变化,刑事犯罪日趋复杂,执法环境也发生了变化,在实践中也反映出一些问题,需要改革和完善,这些因素,使刑诉法的修改成为必然。
而新的刑诉法的出现无疑在中国法制史的跨出了巨大的一步。
关键词:人权保障修正法治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轨道上,依法治国已成为我国的基本国策,法制意识已深入人心,公民权利的自我保护意识已逐步加强。
但在刑事诉讼中由于犯罪嫌疑人和侦查机关之间的地位的绝对不平等,加之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后的恐惧心理以及侦查机关急于破案的心理等诸多原因,时常导致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的人权得不到有效的保障。
因此在刑事诉讼中加强和保障犯罪嫌疑人的人权显得尤其重要。
一、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的重心及其法理基础人权主流精神始终是防止和抵抗公共权利走向恶政的有力武器,它对人的价值已为世界人民所共识[1]。
侦查权、检察权和审判权是刑事诉讼中的主要权利,这些权利如果行使不当,往往造成冤假错案。
因此,在保障维护公共秩序基本功能得以发挥的同时,加强对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按照无罪推定原则,被告人在经过公正审判被法院宣判有罪之前,应当被假定为无罪。
而只有首先在观念上把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当作一个正常的公民来对待,才会真正减少乃至避免把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当作诉讼客体,从而进行刑讯逼供、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侵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人权的现象。
[2] 此外,每一个普通公民都可能成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此时无辜者将处于比真正罪犯更坏的境地。
所以,保障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人权实为保护每一个普通公民的基本人权。
论我国刑事司法中人权保障之不足与完善
论我国刑事司法中人权保障之不足与完善摘要:人权保障是当代刑法的鲜明主题之一,刑法基于其所保护利益的广泛性、重要性及刑罚的严厉性,对人权的全面保障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近年来,我国的人权保障事业有了很大进步,20XX年宪法修正案中明确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写入宪法。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执法人员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权利的现象,严重损害了司法部门的形象,亵渎了法律权威。
本文将对人权保护在刑事司法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简要分析,并对如何完善人权保护提出建议。
关键词:人权保障刑法宪法修正案一、我国人权保障的立法现状所谓人权,就是人在其生活的社会,特别是国家中所应当享受并得到充分保障与实现的各种权益。
六十多年前,《世界人权宣言》中“作为所有人民和所有国家努力实现的共同标准”为联合国大会所通过;1993年6月25日世界人权会议通过的《维也纳纲领》再次重申,《世界人权宣言》是“各国人民和所有国家所争取实现的共同标准”。
中国政府先后于1997年l0月和1998年10月分别签署了《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表明了中国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坚强决心意味着中国也同样重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反对~切侵犯公民合法权利的行为。
我国宪法全面规定了公民的政治权利、经济权利、文化权利等一系列权利,。
这些规定为刑事司法领域保障公民人权提供了坚实的宪法依据。
20XX年,“人权入宪”是中国人权事业发展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它标志着我国的立法正在与国际接轨,对人权保障的认识正在进一步深化。
二、我国人权保障在刑事司法中存在的问题刑法对于人权的保障,既包括对被害人及广大守法公民人权的权利保障,同时也包括对犯罪嫌疑人人权的依法保障。
近年来,我国人权保障事业取得了很大进步,但在刑事司法领域的实际操作过程中仍存在两大问题:(一)刑讯逼供屡禁不止刑讯逼供可以说是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一大顽疾,虽然我国已加入《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仁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和处罚公约》,但刑事诉讼法明令禁止刑讯逼供等非法的取证行为,在实践中仍然屡屡发生。
论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
人 民共 和 国刑 事诉 讼 法 > 干 问 题 的 解 释 》 其 中第 l 明 确 规 定 : 若 , 6条 “ 禁 以非 法 的 方 法 收集 证 据 。 凡经 查 证 确 实属 于采 用 刑 讯 逼 供 或 严 者威 胁 、 诱 、 骗 等 非法 取 得 的 证 人 、 言 、 害 人 陈 述 、 告 人 供 引 欺 证 被 被
的今天 , 联合 国到世界各 国都在激励 和促进人 的基本权利 和 自 从
由而 不 懈 努 力 。我 国 政 府 顺 应 了 这 一 历 史 潮 流 , 着 以 人 为 本 和 本
保护人权的理念 , 已先 后 加 入 了 2 个 国 际 人 权 公 约 , 于 19 1 并 9 8年
l 签 署 了《 民权 利 和 政 治 权 利 国 际 公 约 》 0月 公 。在 2 0 0 4年 3月 l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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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 权 概 述
“ 权” 为马克思 、 格斯 在《 意 志意识 形态 》 人 作 恩 德 中所 说 的 权
利 的最 一 般 形 式 , 指 一 公 民 依 法 享 有 的政 治 、 济 、 化 等 方 面 即 经 文
的人 身 自 由和 其 他 民 主 权 利 。近 代 以 来 , 着 人 权 观 念 的 深 人 人 随
约, 以保 证 准 确 有 效 地执 行 法 律 。 而我 国公 检 法 “ 工 负 责 , 相 配 ” 分 互 合 ” 实 际 上 是 _ 个 操 作 员 在 一 条证 明 犯 罪 嫌 疑 人 有 罪 的 流 水 线 上 , 一 根 据不 同的 职 能共 同证 明 犯 罪 , 三个 机 关 扮 演 着 三 位一 体一 边 倒 这 式 的控 诉 角 色 。 因此 , 这种 模 式 下 , 检 法 三方 在 无 形 中共 同形 成 在 公 的“ 冤枉 一个 好人 , 放 过一 个 坏 人 ” 基 调 , 处 于 劣势 地 位 的犯 不 不 的 对 罪嫌 疑人 或被 告人 来说 , 人权 保障 的状 况 , 实令 人难 以想 象 。 其 着 3 强迫 自证 其 罪 。根 据 《 事诉 讼 法 》 9 、 刑 第 3条 的 规 定 , 罪 嫌 犯 疑 人 对 侦查 人 员 提 问 , 当如 实 回答 。 因此 , 就 表 明 : 我 国 , 应 这 在 犯 罪 嫌 疑 人有 如 实 陈 述 的 义 务 , 有 保 持 沉 默 或 拒 绝 陈 述 的 权 利 。 没 在“ 白从 宽 、 拒 从 严 ” 刑 事 政 策 下 , 坦 抗 的 犯罪 嫌 疑 人 或 被 告 人 拒 绝 陈述 会 被 视 为认 罪 态 度 不 好 而 受 到 从 重 处 罚 。 为 了 可 能酌 情 减 轻
论刑事司法中的人权保护
摘要:2012年“人权入法”是我国人权保护工作的又一里程碑。
但当前我国刑事法学理论界和刑事司法界均存在这样一种认识误区:将刑事法律当成“被追诉人的大宪章”,过于强调保护被追诉人的人权,有的甚至提出了“宁可错放,也不错判”的主张。
这种观点不但与“三大人权公约”冲突、自身存在逻辑矛盾,而且有碍司法公正。
事实上,无论是从犯罪的本质、刑罚的根据、刑法的调整对象看,还是从“两法”的目的与任务看,刑事司法中保护的都应当是包括被害人、被追诉人在内的全体公民的人权。
保护方式有三种:通过打击犯罪、消除犯罪对全体公民人权的威胁来直接保护;通过限制刑罚权,防止其对犯罪人人权的过度侵害来间接保护;通过限制刑罚权,防止其对无辜者的侵害来间接保护。
将刑事司法的目的与任务定位为保护全体公民人权有利于促进司法公正。
关键词:刑事司法;人权;全体公民;直接保护;间接保护中图分类号:df 73文献标志码:adoi:10.3969/j.issn.1001-2397.2016.04.11 人权保护问题是近年来国际国内最为关注的一个问题。
我国2012年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在第2条中加入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目前我国大多数学者的论著和一些正式的法律文件中均使用“人权保障”这一表述,但笔者认为这一表述值得商榷,因为人权并非来源于国家或政府的赋予或供给,而是来自于人类社会中全体社会成员之间的相互认同和尊重,国家或政府只能提供“保护”而无法提供“保障”,但在引用相关文献的时候,笔者还是尊重原文表述,使用“人权保障”这一表述。
如无特别说明,本文笔者所称的“人权保护”与有关文献中的“人权保障”并无严格区别。
这样的表述,这是我国人权保护工作继2004年“人权入宪”之后的又一里程碑。
新中国成立以来,人们对“人权”一词讳莫如深1949年以后,人权概念一度被视为“异端”而打入冷宫。
即使到了1979年前后,还有学者坚持认为,“人权是资产阶级的口号和意识形态,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再提出‘尊重人权’、‘争人权’的口号,实际上是向党和政府‘示威’,是意味着要倒退到资本主义社会去。
论我国刑事拘留中的人权保障
论我国刑事拘留中的人权保障论我国刑事拘留中的人权保障1. 引言我国刑事拘留是一项重要的司法措施,旨在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然而,对于许多人来说,刑事拘留也可能意味着人权受到侵害。
本文将探讨我国刑事拘留中的人权保障现状,并分享一些个人观点和理解。
2. 刑事拘留的定义和程序刑事拘留是指公安机关依法将犯罪嫌疑人限制在特定地点、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在我国,刑事拘留必须符合法定程序,包括有合法的依据和证据、由合格的执法人员决定等。
这样的程序保障了刑事拘留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3. 人权保障的进步我国在刑事拘留中的人权保障方面已经取得了一些进步。
刑事拘留时必须向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告知相关权利,如保持沉默、请律师代理等。
在审讯过程中,犯罪嫌疑人也享有辩护的权利。
这些措施有助于确保刑事拘留不会滥用和侵犯人权。
4. 人权保障的挑战尽管有了一些进步,我国刑事拘留中的人权保障仍然面临一些挑战。
一些执法人员可能滥用职权,侵犯犯罪嫌疑人的人权。
有些案例中,拘留时间过长、拘留条件恶劣等问题仍然存在。
有关人权保障的法律规定可能存在解释和执行的问题,造成权利的不充分保障。
这些问题需要得到更好的解决。
5. 改进和建议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国刑事拘留中的人权保障,应采取一些改进措施。
加强执法人员的培训和监管,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
加强对人权保障法律规定的解释和执行,确保其可以切实保护犯罪嫌疑人的权利。
建立一个更加透明和公平的刑事拘留制度也是必要的。
6. 个人观点和理解在我看来,人权保障是任何一个国家司法体系中不可或缺的部分。
刑事拘留是必要的,但也需要在确保公众安全的尊重和保护个人权利。
执法人员应该严格按照法律程序操作,确保他们的行为合法、公正和透明。
我们也应该加强法律意识和知识,以更好地了解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7. 总结和回顾通过本文的探讨,我们可以得出结论,我国在刑事拘留中的人权保障已经取得了一些进步,但仍然面临着一些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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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以“人权入宪”为标志,我国的人权保护事业进入了一个崭新的阶段。
其中刑事司法中的人权保障是我国人权保护事业的重头戏和综合工程,其人权保障工作的好坏将直接影响到我国整个人权保障事业的成败,意义重大。
然而,在现阶段我国刑事司法中还存在着各种各样的无视人权的问题需要解决,本文主要从法律制度和司法理念两个层面探讨解决刑事司法过程中肆意践踏人权的问题。
[关键词]刑事司法人权法律制度司法理念 2009年3月14日,我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在宪法第三十三条中增加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之规定,世称“人权入宪”。
这说明了我们党和政府对“以人为本”理念和人权保障事业的高度重视,受到了包括法学界在内的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刑事司法作为人权保障事业的重头戏和综合工程也受到了高度的重视。
笔者认为由于在刑事司法过程当中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追诉犯罪的工作是为了维护社会整体的利益,而被害人作为社会整体的一部分实际上其利益已经受到了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的保护,其他诉讼参与人如证人和鉴定人、翻译人等在司法过程中处于一种协助司法机关查明案件真相的地位,其人权遭受侵犯的几率非常低,而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在刑事司法中处于一种众矢之的的地位,其人权遭受侵犯的几率非常高。
所以说在刑事司法中,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保障才是整个刑事司法人权保障工作的重点所在。
一、“人权”的概念和源流西方学者认为人权是以人的资格而享有的以自由和平等为主要内容的基本权利,例如自由权、平等权、财产权、生存权等等。
我国学者认为人权即人的权利,是人或者其结合应当享有和实际享有的被社会所承认的权利的总和。
笔者认为人权的概念应当被定义为人作为人应当享有和实际享有的,得到社会承认的自然权利、道德权利和法定权利的总和。
人权的概念自产生以来其外延就不断的扩张,目前包括公民和政治权利以及经济、文化、社会等等各方面的基本权利。
人权思想的萌芽在古代就已经产生,如在古希腊悲剧作家索福柯勒斯的作品中就出现了人权的影子,但是现代意义上的人权理论却是在欧洲的资产阶级革命时期产生的。
人权理论之所以产生就是为了抵抗公共权力的恣意。
欧洲资产阶级革命使个人权利意识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视,资产阶级民主先驱们越来越感到不受限制的封建君主权力对个人权利和自由是直接构成侵害的,故以人权来抵制君权。
古典自然法学派的杰出代表洛克认为君主的权力应当受到限制,绝不能让君主凭自己的任性进行专制统治。
他创立了人权理论,主张生命权、自由权、财产权和平等权等等自然权利是与生俱来、不可剥夺、不能让与的。
其后,卢梭创立了人民主权理论进一步否定了君主专制,卢梭的思想对法国和美国的资产阶级革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人权问题成为一个全世界普遍关注的问题。
联合国宪章把保护人权作为其宗旨的重要内容之一;1948年12月10日,联合国第三次大会通过了《世界人权宣言》,之后又通过了一系列的保护人权的国际公约;世界各国也纷纷立法保障人权。
这些都表明我们已经进入了一个人权时代。
我国也紧跟时代潮流,赞成世界人权宣言,加入了一系列的保障人权的国际公约并不断加大国内立法的力度,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认真负责的履行自己的人权保障义务。
二、我国刑事司法中人权保障的现状及原因所谓刑事司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刑事司法是指国家为实行刑罚权的全部司法行为就诉讼主体而言包括国家的公安机关、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以及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就司法行为和程序而言包括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等。
狭义的刑事司法专指审判程序而言,即公诉人提起公诉或自诉人提起自诉后,人民法院与控辩双方的诉讼行为,它不包括审判之前的立案侦查和审查起诉程序等。
刑事司法一般都指广义上的刑事司法。
建国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刑事司法中的人权保障事业取得了世人瞩目的成绩,但是也存在着许多严重的问题: 1、我国刑事诉讼法第86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
依据这一规定,我国公安机关立案的条件有两个即“有犯罪事实”的事实条件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律条件,但是在公安机关的立案实际工作中往往把“认为有犯罪事实”的条件理解为“有犯罪事实”把需要在侦查阶段完成的查实案情的任务提前到了立案阶段,把“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理解为“有一定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把立案的标准和批准逮捕的标准相混淆。
2、在侦查阶段中刑讯逼供现象非常严重。
有资料显示2009年1月到10月全国检察机关共受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案件2212起,其中刑讯逼供案件占到了总案件量的百分之二十,而且司法工作人员占到了很大的比例。
2009年全国检察机关立案查处司法人员的“侵权”犯罪案件542起,超过了案件总量的半数。
律师在侦查阶段没有强制性的案件调查权,而且其会见犯罪嫌疑人和同犯罪嫌疑人通信等权利也常常受到限制甚至是剥夺,而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这严重的侵犯了犯罪嫌疑人的人权;由于我国幅员辽阔、人口众多、人口流动性大,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失控,在司法实践当中,我国的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往往采取超期羁押的方法,但是这不能成为其超期羁押的正当理由,因为超期羁押严重的侵犯了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人身自由权。
人身自由权是人权体系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之一,如果没有人身自由权那么他的其他权利就会得不到实现,可见其重要性。
3、我国起诉阶段中主要是检察官的自由裁量权问题。
经过批捕和审查起诉的案件一般都会送至法院,因为一旦不起诉的话,案件的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等相关部门就要按照《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赔偿。
这极大地加重了法院的工作量,降低了法院的审判质量,浪费了司法资源,也侵犯了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事实上,并非所有的案件都需要经过审判阶段,走完刑事诉讼的全过程。
在美国只有极少一部分案件走完了刑事诉讼的全过程很多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就被分流了,这值得我国的实务界和理论界的深入研究和借鉴。
4、审判阶段中由于我国没有证据开示制度,辩护律师无从完全知晓监察机关的证据材料,难以做出有效的辩护,并且在法院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提供法律援助服务时,有的律师不负责任,敷衍了事,极大的损害了被告人获得辩护的权利;在司法实践中法院都一味的强调定罪率的高低,不敢、不愿做出无罪判决;证人的人身安全和相应的物质补偿得不到保证,证人的出庭率非常低,这使得被告人质证的权利得不到实现,不利于查清案件的真相,不利于被告人的人权保障。
审判之前政法委经常组织召开案件协调讨论会议,公检法机关联合办案,先定后审,这些使得审判程序的自制性丧失殆尽。
笔者认为我国刑事司法中之所以出现了以上种种侵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人权的现象,其法律制度层面上的原因是: 1、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关于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保护的规定过于粗疏,漏洞百出,这就给了公检法机关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机会和空子,例如,我国的刑事诉讼法虽然规定了办案的期限,但是没有区别重大疑难案件和轻微案件,致使一些重大疑难案件无法在法定的办案期限内完结而公安机关不会因为办案期限结束就停止侦查,所以司法实践中就出现了超期羁押屡禁不止的现象。
2、我国的侦查模式是职权主义单轨式,侦查机关享有各种各样的不被法律所禁止的侦查手段和广泛的除了侦查机关逮捕时需要经过检察机关的批捕部门批准外几乎不受制约的自我决定的权力,侦查监督机制缺失,而且侦查取证权几乎被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垄断。
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几乎没有调查取证的权利或者说其调查取证的权利受到了极大的限制甚至是剥夺。
伴随侦查权力制约监督机制缺失的必然是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侵犯和剥夺。
3、警检分离的体制使得侦查机关的权力过大,警察权力常常处于一种失控的状态,其权力滥用也就不足为怪了。
其司法理念层面上的原因主要是: 1、人权精神的缺失。
我国目前的法治状态一言以蔽之就是“有法而无治”。
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中不乏人权保障的条款,但是能够真正得到贯彻落实的又有多少呢?这是什么原因呢?笔者认为归根结底是中国的传统文化中人权精神的缺失。
“严刑敌不过民风”就是对我国现在有法不依、权大于法现象的经典诠释。
2、客观真实观。
我国由于受马克思主义可知论和司法传统的影响认为“真相总会查明的”,把司法的过程仅仅看作是一种再现和认识案件真相的过程而忽视了司法的其他价值,为了获得所谓的案件客观真实而不惜刑讯逼供,超期羁押等等。
3、左的思想的影响。
在以前,法律被视为阶级斗争的工具,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被视为阶级敌人,是阶级斗争的对象,践踏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人权的行为是人们向党和人民表明阶级立场和革命决心的正常行为,这种左的阶级斗争思想贻害至今。
4、重打击犯罪轻保障人权。
由于受“安全至上”的价值观的影响,我国长期把打击和减少犯罪作为刑事司法工作的核心目标,认为其他的目标都要服从和服务于这个目标的实现,甚至把打击和减少犯罪作为刑事司法工作的唯一目标,认为打击犯罪才是正事,保障人权是没事找事。
5、重实体轻程序。
我国一直缺乏程序观念认为程序法是实现实体法的手段和工具除此之外没有任何自己独立的价值只要能达到打击犯罪的目的程序可以变通甚至是舍弃。
6、有罪推定观念。
由于人们对国家侦查机关的信任和对犯罪分子的仇恨的朴素的道德情感,人们包括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在内认为只要被侦查机关立案侦查的人都是犯罪分子,“进门三分罪”思想严重。
三、完善刑事司法中人权保障的设想和具体措施法律制度层面: 1、修改完善刑事诉讼法,制定刑事证据法,详细规定有关的证据规则,建立完全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证人出庭作证规则,证据开示制度,无罪推定原则等,赋予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以沉默权和人身保护令的申请权并建立健全错案追究和非法执法责任追究制度。
2、逐步吸收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当事人主义双轨式的侦查模式,赋予辩护律师强制性的调查权,以使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的侦查权力受到来自于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的监督和制约。
3、改革现有的警检分离体制,密切警检关系,加强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的监督和指导,使检察官成为“审判之前的法官”以切实保障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的人权。
司法理念层面上: 1、大力加强人权精神的构建。
人权精神是民主法治的灵魂。
只有人权精神这个“外来户”能够和我国的“土著居民”真正实现了和平共处、交合一体才算真正实现了“安家落户”,我国的法治才算有了灵魂,才能彻底杜绝有法不依、权大于法的现象,才能把刑事司法中的人权保障法律和政策、措施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