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财政厅机关差旅费管理规定

合集下载

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政策的实施意见》-地方规范

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政策的实施意见》-地方规范

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政策的实施意见》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精神,完善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政策,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及全国科技创新大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创新发展的战略部署,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和创新科研项目资金使用和管理方式,充分激发广大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加快形成充满活力的科技管理和运行机制,为我省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供有力保障。

(二)基本原则坚持以人为本。

以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和创造性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强化激励机制,加大激励力度,激发创新创造活力。

坚持遵循规律。

按照科研活动规律和财政预算管理要求,完善管理政策,优化管理流程,改进管理方式,适应科研活动实际需要。

坚持“放管服”结合。

进一步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赋予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更大自主权,为科研人员潜心研究营造良好环境。

同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严肃查处违纪违法问题。

坚持政策落实落地。

细化实化政策规定,加强督查,狠抓落实,打通政策执行中的“堵点”,增强科研人员改革的成就感和获得感。

二、改进科研项目资金管理(一)简化项目预算编制。

根据科研活动规律和特点,改进预算编制方法,对符合条件的科研项目,可实行部门预算批复前资金预拨。

简化预算编制科目,合并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科目,由科研人员结合科研活动实际需要编制预算并按规定统筹安排使用,其中不超过直接费用10%的,不需提供预算测算依据。

(二)下放预算调剂权限。

在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直接费用中的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及其他支出的预算调剂由项目承担单位负责。

2016年山东省省直机关工作人员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

2016年山东省省直机关工作人员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

2016年山东省省直机关工作人员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
以下是2016年山东省省直机关工作人员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的相关参考内容:
(一)差旅费的申报范围
申报差旅费的范围包括:
1. 因公出差的交通费用(如车或飞机票等);
2. 因公出差期间的住宿费用(如旅馆或酒店费用等);
3. 出差期间的购买验收单据(如订餐、办公用品等)。

(二)差旅费的报销标准
1. 交通费用
山东省省直机关工作人员出差的交通费用按照以下标准报销:
(1)火车票:按车票金额的60%报销;
(2)长途汽车票:按全价汽车票的60%报销;
(3)飞机票:按全价机票的50%报销。

2. 住宿费用
山东省省直机关工作人员出差期间的住宿费用按照以下标准报销:
(1)住宿费用:单间住宿不超过500元/天,标准间住宿不超过800元/天。

(2)差旅期间出现的电话费、网络费、发票等与住宿费用相关的其他费用可以在申请差旅费时一并报销。

3. 其他费用
山东省省直机关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产生的其他费用原则上应由差旅人员先行垫付,在返程后进行报销,包括订餐、办公用品等。

以上是2016年山东省省直机关工作人员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的相关参考内容,仅供参考。

具体差旅费用报销标准还需以相关主管部门的规定为准。

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广州中医药大学国内差旅费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财政部《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1号)、《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解答的通知》(财办行[2014] 90号)、《关于调整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行[2015]497号)和广东省财政厅《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粤财行〔2014〕67号)的精神,参照教育部《教育部直属高校直属单位差旅费管理实施细则》(教财厅[2014]26号),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差旅费,是指教职员工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期间所发生费用,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但不包括因公出国(境)所发生的费用。

第三条各单位(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国内出差内部审批制度,因公出差必须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等活动,严禁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

第四条各单位(部门)应当将差旅费纳入部门预(决)算管理,在保障公务活动正常开展前提下,严格控制差旅费在运行经费预算总额中的规模和比例,不得以任何方式转嫁差旅费。

第五条本细则适用于校本部(含二级法人单位)。

附属独立法人单位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第六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教职员工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第七条教职员工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按照经济、便捷原则选择合适的交通工具,按规定等级乘坐,凭据报销。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乘坐交通工具的规定等级如下: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包含在职人员、离退休人员、长期聘用人员,按专业级别执行以下标准:管理岗位人员,包含在职人员、离退休人员、长期聘用人员,按专业级别执行以下标准:对于乘坐夕发朝至的全列软席火车,乘坐普通软席时,不受出差人员级别限制。

国有企业、公司差旅费管理办法 (完整版)

国有企业、公司差旅费管理办法 (完整版)

XXXXXXXX有限公司差旅费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XXXXXX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国内差旅费管理,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参照省财政厅关于省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具体文件号及名称)及《XXXXXXXX集团公司差旅费办理办法》,特制订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XXXXXXXXX有限公司及所属子公司。

第二条差旅费是指公司员工临时到常驻地以外的地区(不含XXXXXXXXX)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用、住宿费、伙食补助和市内交通费。

第三条公务出差实行审批制度,出差必须按规定经公司主要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出差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四条公司及所属子公司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及XXXX省财政部门有关规定,结合经济社会发展、物价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适时进行调整差旅费标准。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第六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公司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的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因出差目的地地理位置偏僻或集体公务出行,经公司及所属子公司领导批准并在出差审批单中注明情况,可临时租用车辆。

租车费纳入差旅费管理,凭租车凭据列入城市间交通费据实报销。

第八条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

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九条出差人员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无法提供城市间交通费票据的,不得报销城市间交通费。

只能提供单程城市间交通费票据的,按乘坐交通工具的规定等级凭据报销单程城市间交通费。

第十条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择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十一条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等可以凭据报销。

第十二条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济宁市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济宁市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济宁市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参照《山东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结合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驻济宁市区的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以及市属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市直单位)。

驻济宁市区以外的市直单位,执行驻地差旅费管理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差旅费,是指驻济宁市区的市直单位工作人员暂时离开济宁市区到外地开展公务活动所必需的费用,其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本办法所称济宁市区,包括济宁市市中区、任城区、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济宁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不含乡镇)。

第四条市财政局统一负责市直单位差旅费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六条市直单位应建立健全出差审批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不得向下级单位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第七条出差人员应按照下列规定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一)出差人员乘坐的交通工具等级为交通工具级别火车轮船(不包括旅游船)飞机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副市长及相当职务人员软席(软座、软卧)一等舱头等舱凭据报销市直机关正局长及相当职务人员;事业单位中被聘到五级职员岗位的管理人员、被聘到四级以上专业技术岗位的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软席(软座、软卧)二等舱普通舱(经济舱)凭据报销其余人员硬席(硬座、硬卧)三等舱普通舱(经济舱)凭据报销(二)副市长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以乘坐火车软席或轮船二等舱;(三)工作人员出差可以乘坐全列软席列车。

其中设有一、二等软座的,符合乘坐软席条件的人员可乘一等软座,符合乘坐硬席条件的人员应乘二等软座。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第八条出差人员乘坐火车,从当日20时至次日7时乘车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按规定等级购买火车硬、软卧铺票。

关于调整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住宿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调整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住宿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调整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住宿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省直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差旅费标准应适时调整的规定,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提高差旅住宿费标准的科学性、有效性,根据财政部有关通知要求,并综合考虑近两年全省各地区宾馆(饭店)住宿费价格变动、实际工作需要等因素,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调整《关于印发〈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行〔2014〕67号)规定的差旅住宿标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省内差旅住宿费标准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到:(一)广州市、深圳市、珠海市、佛山市、东莞市、中山市、江门市等7个市及所辖县(市、区)出差,差旅住宿费限额标准: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每人每天900元、厅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每人每天55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天450元。

(二)汕头市、韶关市、河源市、梅州市、惠州市、汕尾市、阳江市、湛江市、茂名市、肇庆市、清远市、潮州市、揭阳市、云浮市等14个市所辖区出差,差旅住宿费限额标准: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每人每天850元、厅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每人每天53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天420元;到上述14个市所辖县(市)出差,差旅住宿费限额标准: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每人每天850元、厅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每人每天50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天400元。

二、省外差旅住宿费标准。

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到省外出差的差旅住宿费按照中央和国家机关2016年1月1日开始执行的差旅住宿费标准限额分地区、分职级执行(详见附件)。

省外各地、州、市(县)差旅住宿费标准未制定公布前,可暂按其省会城市住宿费标准执行。

三、有关要求调整后的差旅住宿费标准是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出差住宿费的上限标准,各类人员应当坚持勤俭节约原则,根据职级对应的住宿费标准自行选择宾馆住宿(不分房型),在限额标准内据实报销。

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差旅费制度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有关规定,加强出差审批管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和报销审核,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

科技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WORD6页)

科技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WORD6页)

科技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我校教职工出差期间工作与生活的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根据《山东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山东省财政厅鲁财行〔2007〕43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应于校内所有单位(包括后勤、产业各单位)。

第三条差旅费是指我校人员暂时离开青岛市区(不包括青岛各县、市)到异地、离开济南市区(不包括济南各县、市)到异地、离开泰安市区(不包括泰安各县、市)到异地办理公务所必需的费用,其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四条差旅费实行凭据报销与定额包干相结合的办法。

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五条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出差审批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

严肃财经纪律,不得向下级单位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第六条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一)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二)出差人员乘坐飞机的规定从严控制出差人员乘坐飞机,因工作需要确需乘坐的:1、校内正处级以上职务和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出差乘坐飞机的,须先征得分管校领导同意,报销时须由分管校领导在机票上签字。

2、其他人员出差乘坐飞机的,须出差前先填写《山东科技大学飞机乘坐申请单》,经所在单位领导同意后,再经分管校领导审批;凡经费从科研项目列支的,横向科研经费由单位分管科研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审批,纵向及其他科研经费由科研处审批,重点建设经费由学科办审批后方可办理借款、报销手续。

否则,不予借款、报销。

(三)工作人员出差可以乘坐全列软席列车。

其中设有一、二等软座的,符合乘坐软席条件的人员可乘坐一等软席,符合乘坐硬席条件的人员可乘坐二等软席。

第七条出差人员乘坐火车,从当晚8时至次日7时乘坐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按规定等级购买火车硬、软卧铺票。

德州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德州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德州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市直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中央和省、市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有关规定以及《山东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鲁财行【2014】4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直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市直机关)。

第三条 差旅费是指市直机关工作人员临时到德州市区(不包括德州各县、市,下同)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 市直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

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际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 市财政局按照分地区、分级别、分项目的原则制定差旅费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第六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德州市区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

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八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九条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十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三章住宿费第十一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二条 省内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参照省财政厅制定的标准执行(见附件1)。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