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安乐死在中国的合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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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乐死应不应该合法化四辩稿

安乐死应不应该合法化四辩稿

安乐死应不应该合法化四辩稿安乐死,也称为合法尊严死亡,是指在患有严重和终身性疾病,且生存质量极差的患者根据自愿的原则,通过医生的协助,选择在人类尊严和减轻痛苦之间结束生命的一种方法。

关于安乐死是否应该合法化的争议广泛存在,下文将围绕安乐死应该合法化的立场,提出四个关键观点进行论述。

首先,合法化安乐死可以尊重个体的自主权。

个人对自己的身体和生命有最终决定权,包括自愿终止生命的权利。

在患有严重疾病和不可逆性痛苦的情况下,患者应该有选择结束生命的权利,这体现了个体自主决策和尊严的核心价值。

患者应该能够自主地决定自己的命运,而不必受到他人干预或强加于其身上的痛苦。

允许安乐死合法化,即是为了保护和尊重患者在有需要时能够作出自主选择的权利。

其次,合法化安乐死可以减轻患者的痛苦。

对于患有不可治愈疾病和极度痛苦的患者来说,延续生命可能只会带来更多的痛苦和折磨。

在这种情况下,安乐死是一种宽容和仁慈的选择。

合法化安乐死可以为患者提供一种减轻痛苦的途径,使他们能够在尊严和安详中结束生命,而不必承受不必要的痛苦和煎熬。

这对于那些生存质量严重受损的患者来说,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第三,合法化安乐死有助于保护医生的职业价值观和伦理准则。

医生的职业责任是帮助和治疗病人,但在某些情况下,治疗往往无法解决病人的痛苦,反而可能延长其痛苦。

合法化安乐死可以为医生提供法律和伦理依据,使他们能够根据患者的真实需求和自愿的原则,提供更加人文关怀和细致入微的服务。

这样一来,医生将能够在临终关怀中发挥更大的作用,并维护他们的职业道德和价值观。

最后,合法化安乐死可以建立一个合法、透明和监管的框架,以确保其在道德和法律的边界内进行。

合法化意味着对安乐死实施严格的限制和程序,以确保其只应用于满足特定条件的合格患者身上。

这将有助于防止滥用和滑坡,确保安乐死只在确实有需要的情况下使用,并避免任意或错误的决定。

此外,因为安乐死在合法范围内被监管和控制,所以可以提供咨询、心理支持以及相关的法律和伦理指导,以确保过程的透明和患者的知情权。

当今中国安乐死应该合法化(四辩稿)

当今中国安乐死应该合法化(四辩稿)

四辩:首先,我们要说安乐死的合法化究竟能为我们带来什么。

第一,安乐死的合法化对穷人更公平。

我国安乐死是不合法的,对于有条件的人,他们可以花费高昂的费用,去可以安乐死的国家执行安乐死。

但对于没有条件的人呢,他们解脱的意愿不能满足,还要忍受着病痛和医疗费用带来的巨大身心压力。

为什么我们不能让安乐死合法化,让穷人也能拥有选择的权利呢。

第二,安乐死能让社会更加公平。

我们社会上一直存在着医疗资源分配不均的现象,有很多人,他们罹患绝症,想要寻求从痛苦中解脱;也有很多人,没有良好的条件,不能享受到更多的医疗资源。

安乐死满足前者的需求,同时能让更多的医疗资源闲置出来,满足后者的需求。

可见,安乐死的合法化不仅可以满足个人利益,也可以让社会更加公平和进步。

想解脱的人跟体面,想活着的人更幸福。

接下来,我们来看看对方辩友告诉我们的安乐死的坏处。

对方辩友今天想告诉我们的无非是安乐死不正确,有风险,有副作用。

可是我们的安乐死究竟是为了什么,安乐死合法化并非是为了倡导人们放弃生命,正相反,它是给了我们另一个选择,你可以坚持,我们认为这很好,你也可以安乐死,我们理解你,也尊重你的选择。

如果我们在病痛的压力下忍受绝望,苟延残喘,这也算与病魔抗争吗,这只不过是无意义的续命而已。

如果我们在患了绝症,生不如死时,我们为什么不能选择直面死亡,为什么一定要忍受痛苦呢?如果没有选择,所谓继续治疗和临终关怀对那些不堪折磨一心解脱的人而言,和道德绑架有什么区别呢。

我们今天要让安乐死合法化,正是因为每个人都有支配自己生命的权利,有自由选择的权利,而我们有尊重他人的义务。

换言之,安乐死合法化是人道精神的体现,而人道精神不正是我们所需要的吗。

当任何手段都不能阻止一片叶子的下落时,我们能做和要做的是让它安详的落叶归根,而非用胶水强行将其固定在枝上,直到它彻底死亡,凋零,腐烂。

推行安乐死的合法化,才能让更多的人更深刻的思考和看待生死。

让整个社会对生死有着更加理性和开放的态度。

安乐死在中国的合法化问题探讨

安乐死在中国的合法化问题探讨

安乐死在中国的合法化问题探讨张沁芊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南京210094摘要:安乐死作为一个讨论多年的话题,一直被世界各国关注。

近几年,世界上通过立法明确规定安乐死合法的国家和地区开始增多,但安乐死在中国的合法化一直未取得明显进展。

结合中国现状,从多角度论述安乐死合法化的必要性和理论依据。

列举安乐死合法化的阻碍,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安乐死合法化的立法建议,从程序上保障安乐死的合法执行。

关键词:安乐死;合法化;必要性;理论依据;阻碍;立法建议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6)03-0032-02作者简介:张沁芊(1995-),女,汉族,江苏张家港人,南京理工大学,本科在读,研究方向:法学。

一、引言我国首例安乐死案发生于1986年,王某的母亲夏某长期患病,病情恶化。

得知母亲已经没救的王某要求主治医生蒲某施用药物并且表示愿意签字承担责任。

之后蒲某指示医生护士对患者两次用药,加深了患者的昏迷程度,最终促进了死亡。

其母死后,王某和蒲某被告上法庭,检察院认为:“被告符合刑法规定的故意杀人罪的基本特征,构成故意杀人罪。

”法院认为:“家属王某的行为属于故意剥夺其母的生命权利,但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医生蒲某的行为属于故意剥夺公民的生命权利,但用药量属正常范围,不是造成其死亡的直接原因,不构成犯罪。

”最终,宣告被告人王某,蒲某无罪。

2013年,67岁的叶某被查出癌症晚期,疼痛难忍求死。

她和老伴说:“送我到江里去,这事一定要听我的”,老伴只得将其送至江边,沿着江堤哭送。

法院判定这名“助妻”死亡的老人犯有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

上述两个案件具有相同的本质,但判定的结果却相差甚远,出现这种现象的根本原因是因为缺乏准确的法律依据。

这种判定结果不同的情况并非少数,安乐死案件由于缺乏具体规定,导致裁决人员的主观性发挥了很大一部分作用,判定的结果不一。

因此,到底应该如何审视与判定安乐死,是否能够达成有关安乐死合法化的统一标准,是一个迫在眉睫的问题。

安乐死是否应该合法化辩论辩题

安乐死是否应该合法化辩论辩题

安乐死是否应该合法化辩论辩题正方观点,安乐死应该合法化。

安乐死是一种人道的选择。

每个人都有权利决定自己的生死,包括结束自己的生命。

合法化安乐死可以让那些身患绝症或慢性疾病的人在痛苦中找到一种解脱的方式。

这符合人道主义的精神,让人们能够在尊严和自主的情况下结束自己的生命。

安乐死合法化可以减少病人的痛苦。

有些疾病是无法治愈的,患者可能会长期遭受痛苦和折磨。

在这种情况下,安乐死可以让他们在不必要的痛苦中找到解脱,而不是被迫忍受痛苦直到死亡。

安乐死合法化可以减轻家庭的负担。

很多家庭都会因为照顾患病的家人而陷入困境,他们不仅要承受经济上的压力,还要承受情感上的折磨。

合法化安乐死可以让家庭在病人痛苦难忍的情况下做出决定,减轻他们的负担。

引用名人名句,爱因斯坦曾经说过,“人生的最大悲剧不是死亡,而是遇到了不值得死的人。

”合法化安乐死可以让那些不值得遭受痛苦的人在尊严和自主的情况下结束自己的生命。

反方观点,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

安乐死合法化可能会滑向滑坡。

一旦安乐死合法化,可能会导致滥用情况的发生。

有些人可能会利用安乐死来解决经济或家庭问题,甚至可能会被强迫接受安乐死。

安乐死合法化可能会影响医生的职业道德。

医生的职责是救死扶伤,而不是结束病人的生命。

合法化安乐死可能会让医生陷入道德困境,甚至可能会影响他们对患者的治疗态度。

安乐死合法化可能会给社会传递错误的信息。

合法化安乐死可能会让人们觉得死亡是解决问题的唯一办法,而忽视了生命的价值和尊严。

经典案例,荷兰是第一个合法化安乐死的国家,然而在实践中却出现了滥用的情况,一些病人并不是在无法忍受的痛苦下选择安乐死,而是因为心理问题或其他原因做出了这样的选择。

总结,从以上观点可以看出,安乐死的合法化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需要权衡各方利益和考虑到可能出现的滥用情况。

在这一问题上,我们应该更多地关注患者的权利和尊严,但同时也不能忽视可能出现的滑坡和滥用情况。

因此,在决定是否合法化安乐死时,需要慎重考虑,不能草率行事。

关于中国大陆是否应该实行安乐死的辩论稿

关于中国大陆是否应该实行安乐死的辩论稿

关于中国大陆是否应该实行安乐死的辩论稿正方一辩申论稿各位评委,反方辩友你们好,我方观点认为中国大陆应该使安乐死合法化。

安乐死这一社会问题正是顺应时代发展而出现的。

而安乐死之所以在我国作为一个问题出现,就在于它已成为社会需求的强烈表现在现实生活中,各种半公开的或隐蔽的对病人采用类似安乐死的做法虽然比比皆是,但法律由于自身的不完善,各种制度还没有建立,使其无法得到有效规范。

例如,我国大多数医院公开规定拒收晚期癌症病人,放弃对其救治,这实际就是一种不作为的安乐死方式。

我国卫生部关于对晚期癌症病人一再放宽使用麻醉药物限度的规定也是在一定范围内对安乐死变相的认可而且,人们不得不面对这样的事实:不管投入多少资源来设法推延死亡和减少产生痛苦,仍然有无数患有不治之症的患者实际上并不能避免死亡,反而遭受着极其痛苦。

全世界每年大约有五千万人走向死亡,其中相当一部分是被拖延了的死亡。

据不完全统计,我国有数十万的绝症患者痛苦万分地躺在医院的病床上维持生命。

北京一家肿瘤医院曾对800例身患癌症的垂危患者进行调查统计,其中因为不堪忍受痛苦,自愿要求安乐死者占到60%以上。

发达国家癌症的治愈率为45%~50%,有一半以上的癌症患者不能被治愈;发展中国家,癌症治愈率更低,在我国,尽管一些省级肿瘤医院的治愈率接近国际先进水平,但全国癌症平均治愈率只有20%左右,也就是说有80%的患者尚不能治愈,而他们都将在痛苦之中度过余下的岁月。

在北京卫生部门所做的、公众对安乐死合法化基本态度的历次抽样调查中,每一次的调查结果中,公众对安乐死合法化的支持率都不低于80%.这在相当程度上表明:安乐死合法化与我国社会成员的基本价值追求是相吻合的,安乐死合法化在我国具有最基本的意识支持过度治疗对晚期癌症病人的危害是显而易见的,比如有的晚期癌症病人,已经多处转移扩散,无法进行根治性手术,如果没有出现危及生命的合并症,则手术有害无益;有的病人反复化疗,造成白细胞低,身虚弱,此时化疗只会增加痛苦、加速死亡;有的癌症病人放疗过度引起的放疗后遗症往往比肿瘤本身还要难治并且痛苦万分。

伦理学视域下中国安乐死社会意愿现状及合法化路径探究

伦理学视域下中国安乐死社会意愿现状及合法化路径探究

在总结上述研究结果的基础上,我们提出以下建议:
1、推动安乐死合法化。政府和相关部门应积极开展立法研究,制定和完善 安乐死法律制度,以确保患者在符合特定条件的情况下能够合法地选择安乐死。
2、加强相关法律制度建设。为保障安乐死的合理实施,需要加强医疗制度、 监管制度等方面的建设,以确保患者在选择安乐死时能够得到公正、公平的待遇。
总之,安乐死是一个复杂而敏感的议题,需要全社会共同和探讨。从伦理学 的角度来看,我们应当在充分尊重患者意愿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和研究安乐死合 法化的可行路径,以更好地维护患者的权益和尊严。我们也需要不断完善相关法 律制度和社会保障体系,以确保安乐死的合理实施和社会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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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le Waihona Puke 伦理学视域下中国安乐死社会意愿 现状及合法化路径探究
基本内容
在生命的尽头,人们对于死亡的方式有着不同的追求和期望。安乐死是指在 不给予患者不必要的痛苦和折磨的情况下,让患者自然地结束生命。在中国,安 乐死的讨论和实践已经持续了一段时间,但它的合法化仍然是一个备受争议的话 题。本次演示将从伦理学的角度,对中国的安乐死社会意愿现状及合法化路径进 行探究。
为了了解中国安乐死的社会意愿现状,本次演示采用问卷调查和访谈的方式 收集数据。问卷调查涵盖了全国不同地区、不同年龄段和不同社会阶层的人群, 共收集到有效问卷1000份。访谈对象为医学、伦理学、法学等领域的专家学者和 实践者,以深入了解他们对安乐死合法化的看法和建议。
根据问卷调查和访谈结果,我们发现中国安乐死的社会意愿现状呈现出以下 特点:首先,大部分受访者认为安乐死应该得到合法化,其中80%的人认为安乐 死可以帮助患者减轻痛苦,70%的人认为安乐死可以维护患者的尊严。其次,对 于安乐死的适用范围,大部分受访者认为应该仅限于无法治愈且给患者带来极端 痛苦的疾病,且患者必须是在意识清醒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论安乐死在中国的合法化

论安乐死在中国的合法化

论安乐死在中国的合法化安乐死在今天社会中并不是一个新鲜的话题,相关案件在我国层出不穷,但目前安乐死在中国并未合法化,学界对安乐死所持有的态度也是褒贬不一。

现实中将安乐死的申请权利交给重病临期的患者,体现的应当是对患者生命权以及患者自由意志的尊重,为顺应社会发展的变化,国家应当出台相应法律规定,使安乐死在中国能够尽早合法化。

标签:安乐死;立法保护;合法化2016年,英国广播公司推出了一个纪录片《如何死亡:西蒙的选择》,再一次将“安乐死”这一饱受争议的话题,带入到人们的视野当中,纪录片感人至深,也带给我我们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我们是否有权利决定自己的生死呢?抑或者安乐死在中国是否应该被合法化呢?为此,我们需要了解安乐死的由来及其法律界定,并试着从世界主要国家实施安乐死的立法实践探讨安乐死在我国的适用。

一、安乐死的由来(一)对安乐死概念的讨论学界对于“安乐死”一词的出处一直众说纷纭,香港浸会大学的罗秉祥先生在其《儒家的生死价值观与安乐死》一文中认为中国的“安乐死”概念最早可见于《孟子.告子上》中:“然后知生于忧患,而死于安乐也。

”[1] 该解读用于今天社会的“安乐死”这一医学用语显得有些格格不入,大部分学者主张“安乐死”一词来源于希腊语“euthanasia”,也就是无痛苦的死亡,“快乐的死亡”或“有尊严的死亡”。

美国《布莱克法律词典》对安乐死的定义是,安乐死是指“从怜悯出发,把身患不治之症和极端痛苦的人处死的行为和做法”。

《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对安乐死的解释是:“对于现代医学无可挽救的逼近死亡的病人,医生在患者本人真诚委托的前提下,为减少病人难以忍受的剧烈痛苦,可以采取措施提前结束病人的生命。

”(二)安乐死的法律界定从法律的角度,学界主流观点认为安乐死具有以下特征:(1)安乐死的适用对象必须是在当前现有医学条件下无法挽救并且正在遭受难以忍受痛苦的临近死亡的患者。

(2)实施安乐死的目的是为了减轻和解除患者不堪忍受的身心痛苦。

浅析反对中国安乐死合法化的法理学依据

浅析反对中国安乐死合法化的法理学依据

浅析反对中国安乐死合法化的法理学依据【摘要】所谓安乐死,根据美国《布莱克法律词典》的解释,指“从怜悯出发,把身患不治之症和极端痛苦的人处死的行为和方法。

”但是就目前来看,想要在我国实现安乐死合法化,是不现实,也是缺乏实践基础的。

作者在文章中指出,我国客观存在的思想道德和历史传统,现代的物质经济条件的缺失,我国法制水平的不发达,构成了安乐死不能在中国合法化的三大原因。

【关键词】安乐死;反对;合法化安乐死在我国已经不是一个生疏的名词。

所谓安乐死,根据美国《布莱克法律词典》的解释,指“从怜悯出发,把身患不治之症和极端痛苦的人处死的行为和方法。

”我国的第一期安乐死事件发生于1986年陕西汉中,最终实施安乐死的医生于1992年被无罪释放。

值得注意的是,从1994年开始,几乎每年都有人大代表提交议案要求实现安乐死合法化。

但是我认为,目前中国在长时间要想实现安乐死合法化,是不合理也不实际的。

我国客观存在的思想道德和历史传统,现代的物质经济条件的缺失,我国法制水平的不发达,构成了安乐死不能在中国合法化的三大原因。

一、就目前看来,安乐死制度和中国传统的思想道德有着天生的悖逆我们知道,任何法律制度都必须与当地的社会道德保持某种程度的和谐与一致。

甚至说,法律制度应该服从于社会集体道德,如果违背,就失去了良法之治的内在含义。

在西方的社会科学研究中,往往是伦理学优先,而我国又正是一个非常重视历史传统和思想道德的社会主义国家。

(这一点往往被安乐死的赞成者忽略)因此,我们在判断安乐死是否应该合法化的时候,其最终的评判标准在于安乐死行为是否侵犯了社会集体意识。

“孝道,人命关天,好死不如赖着活”这些传统的价值沉淀已经深入到大部分中国人的心里。

有人多次在法学院组织学生辩论关于安乐死的问题,所有赞成安乐死的只要被反问:你是否会对你的父母实行安乐死的时候,赞成者就会哑口无言或者环顾左右而言他。

这说明即使在思想最先进的年轻人,面对社会集体意识的压力的时候,仍然会选择回避安乐死,这种回避,可以看做是社会集体意识向安乐死投出的反对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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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安乐死在中国的合法化
作者:邱丽培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9年第18期
摘要安乐死因其对死亡结果积极追求的性质,涉及了伦理、道德、医学与法律等诸多领域,目前安乐死在我国还无立法规定,但学术界对我国安乐死合法化的探析却从未停止。

对于安乐死在中国的合法化已存在了很多的理论支持。

法律作为规范社会的准则,如果在立法上出现了差错,将会给社会带来严重的影响,所以有关安乐死的立法必须谨慎和适当。

本文将对安乐死的概念、在我国的发展状况及合法化的构成要件进行分析,进而提出一套保证合法实施安乐死的操作程序建议。

关键词安乐死发展现状实施程序
作者简介:邱丽培,西藏民族大学法学院本科生。

中图分类号:D920.4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
A ; ; ; ; ; ; ; ; ; ; ; ;DOI:10.19387/ki.1009-0592.2019.06.343
一、安乐死的概念
“安乐死”(Euthanasia)一词源自希腊文,其意为“幸福”地死去。

它包括无痛苦死亡和无痛致死术两层含义。

现今学术界根据安乐死的实行性质将其分为消极安乐死和积极安乐死两个类别,具体有纯粹安乐死、间接安乐死、消极安乐死和积极安乐死四种。

“纯粹安乐死”不会缩短患者的生命,基本等同于患者的自然死亡;“间接安乐死”是会缩短患者生命的一种安乐死方式;“消极安乐死”是为了让患者脱离生理和心理痛苦而终止其生命的措施;通过缩短生命的手段让被害人在自然的死期来临之前提前死亡,其为“积极安乐死”。

目前我国社会各界讨论的多为积极安乐死。

二、安乐死在中国的现状
(一)发生在中国的典型安乐死案例
(1)1986年至2003年,陕西第三印染厂的一名普通职工王明成因为要求医生对其母亲实行安乐死而成为了全社会关注的焦点,陕西省汉中市人民检察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对王明成和实施安乐死的医生蒲连升提起公诉,王明成一案是我国首例安乐死案件。

(2)2001年,陕西省西安市有9位尿毒症患者联名写信给当地媒体,要求对其实施安乐死,该消息被报道后,接连又有40名尿毒症患者以公开的方式提出了同样的请求。

(3)2011年《广东日报》又报道了一起安乐死事件,报道称广州番禺区一位70多岁的老人李阿婆因中风患病二十多年,要求其子邓某为其喂食农药而死亡,邓某因涉嫌故意杀人,广州番禺区检察院于2011年5月31日正式批准将其逮捕。

邓某交代,自己是应母亲要求为其实施安乐死,据调查,邓某的亲戚朋
友都反映邓某对母亲十分孝顺,邓某是在母亲的不断请求之下才送食农药帮助母亲自杀以摆脱疾病的折磨。

(二)中国安乐死合法化的发展现状
(1)1988年,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在京召开,严仁英和胡亚美两位著名医学专家首次向全国人大提交安乐死合法化的议案;(2)在1994年全国两会召开期间, 32位广东省人大代表联名提交了要求立法机关结合中国国情尽快制定安乐死有关法律的议案;(3)1995年,在第八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170位人大代表共递交了4份有关建议安乐死立法的议案;(4)1996年,上海市人大代表再次提出安乐死立法的议案,议案建议国家可以在上海首先进行安乐死立法的尝试;(5)1997年,中国首次举行全国性“安乐死”学术讨论会,会上,多数专家代表表示拥护安乐死,个别代表认为安乐死立法迫在眉睫;(6)2003年3月9日,全国人大代表、神经外科专家王忠诚,受中国工程院院士、北京儿童医院院长胡亚美的委托,向大会提交了在北京率先试行安乐死并建立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议; (7)2019年4月21日,在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分组审议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时,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李杰、马一德建议将“安乐死”写入民法典人格权编。

三、安乐死合法化的要件
荷兰和比利时两个国家走在安乐死医疗实践的前沿,两国对实行安乐死的行为准则均有可借鉴之处,具体到安乐死合法化的构成要件上有以下几点:(1)患者提出的安乐死请求须是出于自愿且经过深思熟虑,此外,安乐死请求的提出必须是反复多次且不是患者受到外界压力而违背真实意愿做出的决定;(2)患者必须持续处于医学上无法治疗的状态,该无法治愈的疾病必须给患者造成了无法忍受的生理和心理痛苦且该痛苦无法消除;(3)患者的痛苦必须满足“长期持续”这一条件;(4)医生必须告诉患者,其病情和预后;(5)医生必须有充足的事由证明患者已無救治的希望;(6)患者必须清楚明白自己的病情已无改善的希望;(7)医生必须以适当的医疗技术终止患者的生命。

四、安乐死合法化的具体实施程序
为避免给不良分子提供违法犯罪的机会,故在实施安乐死的过程中,要严格按照一定的程序来执行。

(一)患者提交申请
安乐死的申请主体应当为患者本人或者患者的近亲属。

当患者经过深思熟虑并多次提出对其实施安乐死的真实意愿后,当以书面的形式向省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接到申请后应及时指派工作人员到场主持书写工作,公证机关到场进行现场公证,书写的过程必须全程录像。

在书写活动开始之前,法院应指定医生对患者的精神状态进行评估,若患者神志不清,则安乐死申请的书写活动不得进行。

若患者不具备书写能力,可以口述安乐死申请书的内容,其
近亲属代其书写,代书过程需要全程录像,以确保代书的内容与口述的内容相同。

安乐死申请书书写完毕后,公证人员应现场制作公证书,证明申请安乐死的程序合法有效、内容合法有效,法院工作人员应现场制作监督书,在安乐死申请活动结束后当即在监督书上签字。

最后,申请书、公证书、监督书以及录像资料等一并由法院归档。

(二)医生对患者病情做出详细的书面报告
安乐死申请环节结束后,法院应立即指定患者所在医院的权威医师以及其他医院的权威医师组成团队对患者的病情进行鉴定并在一定时间之内提供书面结论,书面结论做出后,医生应在书面报告上署名并加盖医院公章,随后将书面结论于规定时间内递交法院。

书面结论的内容应包含以下几方面:(1)患者所患无法治愈的疾病的性质;(2)已经对患者采取了哪些治疗措施,有无改善的希望;(3)患者的生理痛苦是否已经达到了无法忍受的程度;(4)是否存在減轻患者痛苦的其他方式。

(三)法院主持签署安乐死实施协议
在鉴定医生的书面报告提交法院之后,法院应及时组织患者和医生签署实施安乐死的协议。

签署协议时,患者、实施安乐死的医生、患者的近亲属、法院工作人员、公证人员须全部在场,实施安乐死的标准协议由法院制作,患者和医生确认协议内容无误后便可在协议书上签字。

签字以后,公证机关应当即制作公证书,以证明法院所制作的协议书内容和签署协议的程序皆合法有效。

法院工作人应现场制作监督书,签署活动结束后当即在监督书上签字。

随后,协议书、公证书、监督书等资料一并由法院归档。

(四)安乐死的实施
在安乐死实施的全过程中,法院应确保实施安乐死过程的正常秩序,为防止医生违法操作,故患者的近亲属、法院工作人员和公证人员必须全部在场,且任何一方中途不得离开。

确认患者死亡后,医生应及时撰写安乐死实施过程的书面报告,内容包括实施的方式、所用药物的名称、药物的剂量等,公证机关应当即制作公证书,对安乐死实施的情况予以公证。

法院工作人应现场制作监督书,患者死亡后当即在监督书上签字。

最后,书面报告、公证书、监督书装入卷宗,患者医生、法院工作人员、公证人员共同在卷宗封面上签字,至此,该安乐死案件进行完毕。

五、结语
随着社会的进步,人生价值的多元化,大多数人已经转变了旧有的观念,诸如实施安乐死会宣扬消极的人生态度,使医生违背救死扶伤的职业道德、会制造出利用安乐死违法犯罪的机会等。

现今,多数人认为安乐死的实施符合人道主义精神、因为安乐死不仅能够减轻患者的生理痛苦,还能减轻患者家属的心理痛苦和经济负担、最重要是对患者生命的一种尊重。

完备的安乐死实施程序是安乐死合法化良性实践的根本保证,目前中国关于安乐死的立法也有进一步
的发展,为此,相关部门更加应该制定出一套严格的安乐死实施程序,确保安乐死的实施在实质上合法,在程序上亦合法。

注释:
翟艺丹.安乐死合法化提倡的理论证成与立法考察[J].广播电视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3):31-35.
黄丽娜.安乐死在中国合法化探析[J].淮北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9,18(1):75-78.
新京报.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安乐死”写入民法典人格权编[EB/OL].http:
///news/2019/04/22/570602.html.
李亦萌,李旭,李恩昌.荷兰、比利时安乐死合法化的成效与反思[J].中国医学伦理学,2014,27(4):488-4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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