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合同(最新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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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12-0202)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12-0202)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12-0202)《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12-020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合同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为明确建设工程监理服务方与甲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规范建设工程监理服务,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依法独立公正进行监理,特制订本合同。

第二条合同定义1.建设工程监理:指甲方雇佣监理人员,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进行全程监督、检查和控制,确保工程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安全、进度和造价要求进行。

2.监理人员:指由甲方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和条件的机构或个人,负责承担建设工程监理的全过程工作。

3.甲方:本合同中指建设工程的业主或者委托代表甲方的单位。

以下简称“甲方”。

4.监理服务方:指甲方在本合同中承担监理工作的单位或个人。

以下简称“监理服务方”。

第三条合同补充本合同的所有附件和补充文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二章服务内容第四条监理范围1.监理服务方应对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质量、安全、进度和造价等进行全程监理。

2.监理服务方应根据本合同的约定,进行监理计划、监理文件的编制和监理报告的撰写。

3.监理服务方应及时向甲方提出建议和意见,并配合乙方解决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纠纷。

第五条监理义务1.监理服务方应按照“对事不对人”的原则,履行监理职责,保持独立性和公正性。

2.监理服务方应及时到场,对建设工程的施工情况进行监理,并提供监理意见和建议。

3.监理服务方应配合甲方对工程质量和进度进行定期检查和验收。

4.监理服务方应及时向甲方报告建设工程施工中出现的问题和纠纷。

5.监理服务方应确保建设工程合同的履行情况,并向甲方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支持。

第三章合同履行第六条合同变更1.合同变更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进行确认。

2.若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预见的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双方应及时通知对方,并采取合理措施解决。

2023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示范文本)正规范本(通用版)

2023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示范文本)正规范本(通用版)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示范文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缔约方甲方:(甲方名称)乙方:(乙方名称)第二条监理范围根据《建筑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乙方作为独立的第三方监理机构,负责对甲方的建设工程进行监理工作。

第三条监理任务和目标1.监理任务:乙方的监理任务包括但不限于:对施工图纸的审核、对施工合同的审核、对施工单位的组织管理、对施工过程的全程监督、对工程质量的验收、对工程竣工和交付的验收等工作。

2.监理目标:乙方的监理目标是确保建设工程按照合同约定、设计要求、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施工,保障工程质量和工期的安全、合规完成。

第四条建设工程信息提供1.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建设工程信息:–工程基本情况介绍–工程设计图纸及说明–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施工单位资格证书–相关建设工程许可证件2.甲方提供的建设工程信息应真实、完整、准确。

第二章监理报告和资料第五条监理报告和资料的提交1.乙方在监理期间应定期向甲方提交监理报告。

2.监理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工程进度汇报–工程质量验收情况–施工合同履行情况–特殊问题和风险提示3.监理报告应在每次提交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得到甲方的确认。

第六条监理资料的保存1.乙方应妥善保存相关监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监理报告、工程图纸、检测报告等。

2.监理资料的保存期限为建设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五年。

第七条乙方工作记录1.乙方应妥善保管和记录监理工作过程中的重要事项和状况。

2.监理记录应详实、准确、完整,并按要求提交给甲方。

第三章监理费用和支付方式第八条监理费标准1.双方约定监理费用为建设工程总造价的百分比。

2.监理费用计算的基础为施工图纸设计工程量。

3.监理费用支付方式双方协商确定。

第九条监理费支付1.监理费应按照乙方提交的结算报告和相关证明材料进行支付。

2.监理费支付应及时、足额。

第四章违约和争议解决第十条违约责任1.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2.如一方拒不履行合同义务,对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要求停止违约行为。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5篇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5篇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5篇第1篇示例: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甲方:(委托方)地址:电话:鉴于甲方拟开展下列建设工程项目,为了确保工程质量,保障工程进度,特邀请乙方作为本项目的工程监理方,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以便共同遵守:一、监理项目内容及范围1.1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负责对甲方下列建设工程项目进行全程监理工作:项目名称:项目地址:工程规模:工程内容:1.2 乙方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履行监理职责,确保工程按照合同约定及相关规范要求进行施工,并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

1.3 乙方应当做好监理记录,并定期向甲方提供监理报告,对工程施工过程进行全程跟踪和监控。

二、监理费用及支付方式2.1 甲方应按照约定支付监理费用,具体金额为:监理费用总额:(大写)(¥)(小写)2.2 监理费用支付方式:甲方应分批支付监理费用,具体分期支付时间及金额约定如下:第一期:(时间)(金额)元第二期:(时间)(金额)元第三期:(时间)(金额)元2.3 如有变更或调整,需经双方协商一致,并在书面形式上签署补充协议。

三、工程监理时间3.1 本监理合同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监理的具体开始和结束时间如下:开始时间:结束时间:3.2 在监理期间,乙方应按照约定时间完成监理工作,并确保工程质量。

四、保密条款4.1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知悉或获得的对方的商业秘密、技术资料、经营信息、合作方式等必须严格保密,未经对方书面许可,不得向第三方披露。

4.2 乙方应妥善保管相关监理文件和资料,不得私自使用或外泄。

五、违约责任5.1 若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5.2 如因不可抗力导致工程进度延误或者工程质量受损的,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并通知甲方及时现场查勘、确认。

六、解决争议6.1 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提交至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5篇)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5篇)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第一部分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委托人____与监理人____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工程名称:__________工程地点:__________工程规模:__________总投资:__________二、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①监理投标书或中标通知书;②本合同标准条件;③本合同专用条件;④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五、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报酬。

本合同自____年____月____日开始实施,至____年____月____日完成。

本合同一式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____份。

委托人:__________(签章)监理人:__________(签章)住所: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签章)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签章)开户银行: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账号: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邮编: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本合同签订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第二部分标准条件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1)“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

(2)“委托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4)“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

2023监理合同示范文本(监理合同附录a和b内容)

2023监理合同示范文本(监理合同附录a和b内容)

监理合同示范文本监理合同附录A 监理人和建设单位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第一条监理人的权利和义务1. 监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1.1 监督施工过程,确保施工过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1.2 执行工程监理职责,包括设计文件审核、工程计划审核、工程质量检查等;1.3 监察施工资金使用情况,确保合理、合法使用;1.4 要求建设单位提供施工相关信息和资料;1.5 要求建设单位在监理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支付监理费用;1.6 对违反法律法规或合同约定的行为,监理人有权提出整改要求,并作出相应处理。

2. 监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2.1 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进行监理,确保工程质量;2.2 及时向建设单位提供工程监理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工程进展情况、质量问题和处理措施等;2.3 提出关于工程施工中存在的问题和风险的意见,并提出相应的整改建议;2.4 合理安排监理人员,确保监理工作的正常进行;2.5 对建设单位提供的工程资料进行审核和检查;2.6 严格保守工程施工过程中涉及的商业机密和技术秘密。

第二条建设单位的权利和义务1. 建设单位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1.1 委托监理人对工程施工进行监督,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1.2 接受监理人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并按照要求进行整改;1.3 要求监理人提供工程监理报告和相关资料;1.4 要求监理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提供监理服务;1.5 对监理费用提供按时支付。

2. 建设单位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2.1 提供工程施工所需的相关设计文件和资料;2.2 配合监理人的监理工作,积极回应监理人的问题和要求;2.3 配合监理人对施工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审查和检查;2.4 按照监理人提出的整改要求,及时整改;2.5 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支付监理费用;2.6 保护监理过程中的商业机密和技术秘密。

监理合同附录B 监理费用支付方式与标准第一条监理费用支付方式1. 监理费用的支付方式为:1.1 按照工程进度支付,根据已完成的工作量和相应比例进行支付;1.2 按照阶段性支付,根据工程施工的不同阶段进行支付;1.3 其他经监理人和建设单位双方协商确定的支付方式。

最新《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12-0202)

最新《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12-0202)

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建市[2012]46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工商行政管理局,直辖市建委(建交委)、工商行政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工商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维护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 -2000-2002)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12-0202),现印发给你们,供参照执行。

在推广使用过程中,有何问题请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市场规范管理司联系。

本合同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 -2000-2002)同时废止。

附件:《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12-0202)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GF-2012-0202)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一部分协议书委托人(全称):监理人(全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双方就下述工程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1. 工程名称:;2. 工程地点:;3. 工程规模:;4. 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

二、词语限定协议书中相关词语的含义与通用条件中的定义与解释相同。

三、组成本合同的文件1. 协议书;2. 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3. 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4. 专用条件;5. 通用条件;6. 附录,即:附录A 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附录B 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本合同签订后,双方依法签订的补充协议也是本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2023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1. 合同背景本合同由甲方(简称“监理单位”)与乙方(简称“建设单位”)就建设工程项目的监理服务进行订立。

本合同旨在规范双方的权益和责任,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

2. 合同内容2.1 项目概况•项目名称: [填写项目名称]•建设地点: [填写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单位: [填写建设单位名称]•监理单位: [填写监理单位名称]2.2 服务内容(1)监理单位应按照相应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对建设单位的工程项目进行监理服务,确保项目按合同约定的标准、质量和进度进行。

(2)监理单位应及时向建设单位提供有关项目进展、质量、安全等方面的报告,并协助建设单位解决相关问题。

(3)监理单位应对施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合理的建议和处理意见,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4)监理单位应参加工程项目的施工现场会议,对施工单位提出监督要求,并及时提供相关技术支持。

2.3 合同期限合同期限为 [填写合同期限] ,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2.4 服务费及支付方式(1)本合同的监理服务费共计 [填写总监理服务费用] ,以人民币计算。

(2)监理单位有权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向建设单位提出补充费用的要求,并与建设单位进行协商确定。

(3)监理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提供监理服务费的发票,并按照双方约定的支付方式进行支付。

2.5 保密条款双方在履行本合同时,需对涉及双方商业秘密和机密信息保密,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泄露给第三方。

3. 合同条款变更任何一方如需变更本合同的任何条款,应提前书面通知对方,并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后方可执行。

4. 合同解除和违约责任4.1 合同解除(1)本合同在情况下可以被解除:双方协商一致达成解除合同的决定;出现不可抗力情况,使得本合同无法履行;双方一方严重违反本合同的约定。

(2)双方如需解除本合同,应提前 [填写提前通知期限] 书面通知对方。

4.2 违约责任双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而造成对方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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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F-2012-0202)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示范文本)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1 -

制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第一部分 协议书 委托人(全称):黄麓镇人民政府 监理人(全称): 广东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双方就下述工程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巢湖市2016年县级土地整治项目—黄麓镇新增耕地及增减挂、工矿废弃地复垦项目监理 2、工程地点:巢湖市黄麓镇 3、工程规模:施工中标价45万元整 二、词语限定 本合同中相关词语的含义与通用条件中的定义下解释相同。 三、组成本合同的文件 1、协议书; 2、投标文件; 3、专用条件; 4、通用条件; 附录A 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 附录B 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 本合同签订后,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也是本合同的文件的组成部分。 四、签约酬金 签约酬金(大写):壹万肆仟捌佰伍拾元整 (小写:450000×3.3%=14850.00元) - 2 -

(监理费计算依据为工程概算投资额及发改价格[2007]670号文计费标准计算得出的监理收费基准价,对工程总投资500万元以下的项目,监理服务费=工程造价×3.3%)。 五、期限 1、监理期限: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七、双方承诺 1、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和投标文件约定派遣相应人员、房屋、资料、设备等,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 2、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本合同约定支付酬金。 八、合同订立 1、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2、订立地点: 3、本合同一式 陆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 三 份。

委托人: (盖章) 监理人: (盖章) 住所: 住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 的代理人:(签字) 的代理人:(签字)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 - 3 -

第二部分 通用条件 1. 定义与解释 1.1 定义 除根据上下文另有其意义外,组成本合同的全部文件中的下列名词和用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工程”是指按照本合同约定实施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建设工程。 1.1.2 “委托人”是指本合同中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或受让人。 1.1.3 “监理人”是指本合同中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 1.1.4 “承包人”是指在工程范围内与委托人签订勘察、设计、施工等有关合同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的继承人。 1.1.5 “监理”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 ,依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服务活动。 1.1.6 “相关服务”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 ,按照本合同约定,在勘察、设计、保修等阶段提供的服务活动。 1.1.7 “正常工作”指本合同订立时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人的工作。 1.1.8 “附加工作”是指本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以外监理人的工作。 1.1.9 “项目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工程负责履行本合同的组织机构。 1.1.10 “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全面负责履行本合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注册监理工程师。 1.1.11 “酬金”是指监理人履行本合同义务,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给付监理人的金额。 1.1.12 “正常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正常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并在协议书中载明的签约酬金额。 1.1.13 “附加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附加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的金额。 1.1.14 “一方”是指委托人或监理人;“双方”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第三方”是指除委托人和监理人以外的有关方。 1.1.15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16 “天”是指第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 1.1.17“月”是指按公历从一个月中任何一天开始的一个公历月时间。 1.1.18 “不可抗力”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 - 4 -

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1.2 解释 1.2.1本合同使用中文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文字时,应以中文为准。 1.2.2 组成本合同的下列文件彼此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如下: (1)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3)专用条件及附录A、附录B; (4)通用条件; (5)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与其他文件发生矛盾或歧义时,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2. 监理人的义务 2.1 监理的范围和工作内容 2.1.1 监理范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2.1.2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工作内容包括: (1)收到工程设计文件后编制监理规划,并在第一次工地会议7天前报委托人。根据有关规定和监理工作需要,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2)熟悉工程设计文件,并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会议; (3)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第一次工地会议;主持监理例会并根据工程需要主持或参加专题会议; (4)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重点审查其中的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与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 (5)检查施工承包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组织机构和人员资格; (6)检查施工承包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 (7)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核查承包人对施工进度计划的调整; (8)检查施工承包人的试验室; (9)审核施工分包人资质条件; (10)查验施工承包人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 (11)审查工程开工条件,对条件具备的签发开工令; (12)审查施工承包人报送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质量证明文件的有效性和符合性,并按规定对用于工程的材料采取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 (13)审核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签发或出具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委 - 5 -

托人审核、批准; (14)在巡视、旁站和检验过程中,发现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存在事故隐患的,要求施工承包人整改并报委托人; (15)经委托人同意,签发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 (16)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论证材料及相关验收标准; (17)验收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 (18)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变更申请,协调处理施工进度调整、费用索赔、合同争议等事项; (19)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20)参加工程竣工验收,签署竣工验收意见; (21)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并报委托人; (22)编制、整理工程监理归档文件并报委托人。 2.1.3 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在附录A中约定。 2.2 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 2.2.1 监理依据包括: (1)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 (2)与工程有关的标准; (3)工程设计及有关文件; (4)本合同及委托人与第三方签订的与实施工程有关的其他合同。 双方根据工程的行业和地域特点,在专用条件中具体约定监理依据。 2.2.2 相关服务依据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2.3 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 2.3.1 监理人应组建满足工作需要的项目监理机构,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项目监理机构的主要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资格条件。 2.3.2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及重要岗位监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监理工作正常进行。 2.3.3监理人可根据工程进展和工作需要调整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监理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时,应提前7天向委托人书面报告,经委托人同意后方可更换;监理人更换项目监理机构其他监理人员,应以相当资格与能力的人员替换,并通知委托人。 2.3.4 监理人应及时更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理人员: (1)严重过失行为的; (2)有违法行为不能履行职责的; (3)涉嫌犯罪的; (4)不能胜任岗位职责的; - 6 -

(5)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 (6)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2.3.5 委托人可要求监理人更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项目监理机构人员。 2.4 履行职责 监理人应遵循职业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有关标准及本合同履行职责。 2.4.1 在监理与相关服务范围内,委托人和承包人提出的意见和要求,监理人应及时提出处置意见。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发生合同争议时,监理人应协助委托人、承包人协商解决。 2.4.2 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合同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人民法院审理时,监理人应提供必要的证明资料。 2.4.3 监理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授权范围内,处理委托人与承包人所签订合同的变更事宜。如果变更超过授权范围,应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批准。 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财产和人身安全,监理人所发出的指令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应在发出指令后的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 2.4.4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发现承包人的人员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有权要求承包人予以调换。 2.5 提交报告 监理人应按专用条件约定的种类、时间和份数向委托人提交监理与相关服务的报告。 2.6 文件资料 在本合同履行期内,监理人应在现场保留工作所用的图纸、报告及记录监理工作的相关文件。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监理有关文件归档。 2.7 使用委托人的财产 监理人无偿使用附录B中由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提供的房屋、设备属于委托人的财产,监理人应妥善使用和保管,在本合同终止时将这些房屋、设备的清单提交委托人,并按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 3.委托人的义务 3.1 告知 委托人应在委托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监理人、总监理工程师和授予项目监理机构的权限。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承包人。 3.2 提供资料 委托人应按照附录B约定,无偿向监理人提供工程有关的资料。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供最新的与工程有关的资料。 3.3 提供工作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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