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军队转业干部住房问题的解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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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标 签】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自主择业军队【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文 号】桂军转联﹝2002﹞1号【发文日期】2002-04-15【实施时间】2002-04-15【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其他各地、市、县党委和人民政府,驻桂部队团级以上单位党委、区直各有关单位: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自主择业,是军转安置办法从与计划经济相适应向与市场经济相适应转变的重要探索,是干部人事制度一项重大的改革。

做好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管理和服务工作,是保证这项改革顺利实施的关键。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抓紧构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体系。

要确保他们退役金的发放、住房补贴与医疗保障、择业指导与就业培训、随调随迁家属安置与子女入学等问题的解决。

要积极探索实践,认真总结经验,及时研究新情况和新问题,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不断改进和完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管理服务办法。

军地之间、部门之间要各司其职,相互协作,共同努力,为推进军转安置办法的改革作出应有的贡献。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暂行办法》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暂行办法为了深化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方式的改革,构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体系。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以及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等13个部门印发的《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结合广西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营理机构及职责(一)自治区、地、市、县军队转业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工作。

各地可以根据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职能增加情况和实际任务需要,采取适当调整或增加事业编制等办法,充实和加强力量,确保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的落实。

军转干的法律规定(3篇)

军转干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军转干,即军队转业干部,是指从军队转业到地方工作的干部。

在我国,军转干工作是一项具有战略意义的重要工作,关系到国防和军队建设,也关系到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的福祉。

为了规范军转干工作,保障军转干部的合法权益,国家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

本文将详细介绍我国军转干的法律规定。

二、军转干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兵役法》是我国军事法律体系中的基本法律,对军转干工作具有指导意义。

其中,第二十五条规定:“军队转业干部,应当依照国家规定,妥善安置,保障其合法权益。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法》是我国公务员制度的基本法律,对军转干工作具有规范作用。

其中,第四十六条规定:“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年满十八周岁;(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四)具有良好的品行;(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六)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3.《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士兵安置条例》《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是我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基本法规,对军转干工作具有补充作用。

其中,第三十六条规定:“退役士兵转业到地方工作的,依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4.《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是我国军转干工作的具体实施办法,对军转干工作具有指导意义。

该办法对军转干部的安置、培训、待遇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

三、军转干的条件与程序1.军转干条件根据《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具备以下条件的军队干部可以申请转业:(1)符合国家规定的转业条件;(2)自愿转业,并经所在单位批准;(3)身体健康,能适应地方工作;(4)具备一定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2.军转干程序(1)申请:符合转业条件的军队干部,向所在单位提出转业申请。

(2)审批:所在单位对申请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上报上级机关审批。

(3)培训:审批通过后,军转干部参加由地方政府组织的培训。

2017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规定

2017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规定

2017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规定以下是编辑为您整理的2017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规定,供您参考,更多详细内容请点击(www.)查看。

2017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规定人事局军官转业安置办公室中发[2001]3号[1]总的原则1.军队干部转业到地方工作,是国家和军队的一项重要制度。

国家对军队转业干部实行计划分配和自主择业相结合的方式安置。

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党委、政府负责安排工作和职务;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由政府协助就业、发给退役金。

2.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坚持为经济社会发展和军队建设服务的方针,贯彻妥善安置、合理使用、人尽其才、各得其所的原则。

3.国家设立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机构,在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下,负责全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相应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

市(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机构。

4.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时完成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任务。

安置地点1.军队转业干部一般由其原籍或者入伍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置,也可以到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2.配偶已随军的军队转业干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1)配偶取得北京市常住户口满4年的;(2)配偶取得上海市常住户口满3年的;(3)配偶取得天津市、重庆市和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副省级城市常住户口满2年的;(4)配偶取得其他城市常住户口的。

3.父母身边无子女或者配偶为独生子女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未婚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军人且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父母原籍、入伍地或者父母离退休安置地安置。

4.军队转业干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也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1)自主择业的;(2)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的;(3)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4)因战因公致残的。

甘肃省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安置管理暂行办法

甘肃省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安置管理暂行办法

军转干考试甘肃省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安置管理暂行办法为了做好全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管理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印发<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发[2001]3号)和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等十三个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转联[2001]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计划下达及安置(一)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与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由省军转办同时下达给各市(州、地),并办理档案移交手续。

计划一经确定,不再变动。

(二)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在兰州地区的,由兰州市军转部门负责管理。

在其它市(州、地)安置的,由所在市(州、地)军转部门管理。

公安部门凭当地军转安置部门开具的落户函办理其落户手续。

军转安置管理部门要按中央和省上的有关规定,切实做好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三)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安置地军转部门委托本人户口所在地的街道、社区、乡镇负责。

(四)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经济实体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地政府应当在政策上给予扶持。

金融、工商、税务等部门,应当及时核发营业执照,视情况提供低息贷款,并在本人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三年后税务部门可按现行有关纳税规定办理。

二、退役金的划拨、发放及待遇(一)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退役金由中央财政统一划至省财政。

(二)省财政厅根据省军转办每年度编制的预算和实际所接收的人数将退役金划拨到各市(州、地)财政局(处)。

(三)市(州、地)军转安置部门根据有关要求,每月按规定时间提供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实有人数和退役金标准、数额及代扣款项等数据,报省军转安置部门审核。

代扣款项是指按照国转联[2001]8号文件规定必须由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其它应由个人缴纳的款项不列入代扣项目。

(四)退役金的发放。

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安置相关问题答疑(二)

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安置相关问题答疑(二)

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安置相关问题答疑(二)五、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养老、失业保险问题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后,应当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1999国务院令第259号)、《失业保险条例》(1999国务院令第258号)等法规的规定,依法参加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缴纳养老、失业保险费,并享受相应养老、失业保险待遇,其社会保险缴费年限从其在当地缴纳社会保险费之日算起。

六、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企业的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优惠政策问题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申请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企业,符合条件的,凭有关转业证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优先办理。

从事个体经营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对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6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须持有师以上部队发给的转业证件,税务机关对此进行相应的审核认定。

七、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就业培训问题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就业培训,贯彻“个人自愿,按需培训,依托社会,政府协助”的原则进行,主要依托军队转业干部培训中心具体实施,也可以委托地方院校、成人教育机构、职业培训机构承担具体工作。

培训单位应当根据社会人才需求合理设置专业课程,加强定向职业技能培训,以提高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就业竞争能力。

对参加全国统一组织考试取得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或者执业资格证书以及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地方用人单位应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聘用。

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负责对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就业培训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安置地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部门负责就业培训工作的实施。

其主要职责是:提供就业培训信息,制订就业培训计划,落实就业培训院校或承训单位等。

山东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山东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编办等关于印发山东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人发〔2003〕38号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机构设置与职责第三章计划与安置第四章待遇第五章社会保障第六章培训与就业指导第七章家属安置第八章其他第九章附则各市委组织部,各市人事局、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教育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建委(建设局),人民银行各中心支行、分行营业管理部,各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各警备区、军分区政治部:现将《山东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以来,部分军队转业干部选择了自主择业的安置方式,我省各项安置管理和服务工作积极稳妥地开展起来。

随着国家和军队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将有更多的军队转业干部选择自主择业。

各级、各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认真做好《山东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暂行办法》的贯彻落实工作。

军地之间、部门之间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不断改进和完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管理服务工作,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和军队建设做出积极贡献。

山东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制度改革的需要,建立和完善我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体系,加强管理和服务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印发〈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发[2001]3号)、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等部门《关于印发〈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国转联[2001]8号)、国务院军转安置工作领导小组、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转联[2001]9号)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民政部、财政部、建设部等关于出售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住房的通知

民政部、财政部、建设部等关于出售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住房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财政部,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8.06.25•【文号】民安发[1998]7号•【施行日期】1998.06.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民政部、财政部、建设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出售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住房的通知(1998年6月25日民安发[1998]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建委(建设厅)、各军区,各军兵种,各总部,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武装警察部队政治部、后勤(院、校务)部:为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稳步推动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住房出售工作,根据经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的民政部、财政部、总政治部《关于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住房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民安(1993)9号)精神,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出售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含退休志愿兵,下同)住房,原则上执行总后勤部《军产住房出售暂行办法》((1995)5号)的规定。

最低限价,按当地政府的规定执行。

二、购房后的产权证,由当地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办理和发放。

三、售房收入,住房管理单位按规定提取20%建立住房公共部位维修基金,其余部分存入指定银行,专项管理,严禁挪用。

具体管理和使用办法另行制定。

四、售房后的管理和维修,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当地实际,逐步实行物业管理。

五、由军队承建的第四、五批军队离退休干部住房出售办法另行制定。

军休干部住房出售工作,政策性强,与广大军休干部切身利益密切相关。

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确保售房工作顺利进行。

附:军产住房出售暂行办法现将《军产住房出售暂行办法》印发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有条件地出售部分军产住房,是深化军队住房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政策性强,关系到广大干部、职工的切身利益,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军委、总部的统一政策规定,严密组织,确保军产住房出售工作的稳妥进行。

2014军转:河北省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暂行办法

军转干考试河北省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暂行办法冀转联﹝2002﹞4号河北省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发放管理办法》和《河北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实施细则(试行)》,认真做好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工作,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是指担任团级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或担任营级职务且军龄满20年的军队转业干部选择自主择业方式安置的人员。

第三条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工作要坚持为经济社会发展和军队建设服务的方针,贯彻积极接收、管理有效、保障到位、热情服务的原则。

第四条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计划与接收第五条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由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与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同时下达。

第六条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档案的审查、接收工作由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第七条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与计划分配的军转干部同时报到。

其户口按照接收条件落在县(市)、区,党组织关系接转到户口所在的街道乡镇,档案由市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部门负责管理。

第八条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随调、随迁配偶及子女与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的随调、随迁配偶及子女同等对待,同时接收安置。

第三章待遇第九条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按规定从退役的翌年1月1日起逐月发放退役金。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去世后,从去世的下月起停发退役金。

第十条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的发放标准,按照本人转业时安置地同职务等级军转干考试军队干部月职务、军衔(级别)工资和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军人职业津贴、生活补贴、伙食补贴、福利补助、地区津贴、生活补助、房租补贴)为计发基数80%的数额与基础、军龄工资的全额之和计发。

民政部、总政治部关于当前军队干部退休工作中一些问题的处理意见

民政部、总政治部关于当前军队干部退休工作中一些问题的处理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1981.07.24•【文号】[81]政干字第238号•【施行日期】1981.07.24•【效力等级】军事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民政部、总政治部关于当前军队干部退休工作中一些问题的处理意见(1981年7月24日(81)政干字第238号)各省、市、自治区民政厅(局),各大军区、各军兵种、各总部、国防科委、国防工办、军事科学院和各直属院校政治部: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指示精神,各地正在积极进行安置军队退休干部的各项准备工作。

现对当前工作中遇到的一些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参照办理。

一、建房安排问题拟于一九八二年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去年十二月提交各省、市、自治区的登记统计表是三万四千八百二十五人。

根据基建经费安排情况,今年先按三万零二人下达建房指标,其余四千八百二十三人住房的修建,推迟到明年安排。

推迟建房的具体对象,由各地民政部门确定。

推迟建房的具体对象确定后,由省、市、自治区民政部门通知干部所属军队大单位政治部,由军队大单位政治部将情况(包括干部姓名、部职别、职务等级等)报民政部和总政治部。

并随同拟于一九八三年移交政府安置的退休干部,一起填报退休干部登记表和统计表。

二、改变安置地点问题中共中央中发[1980]72号文件和国务院国发[1984]号文件,对军队退休干部安置去向作了原则规定。

拟于一九八二年移交政府安置的退休干部登记表中,有少数干部所报的安置地点,不符合中共中央和国务院上述文件的规定,民政部门又不同意接收安置的,由省、市、自治区民政部门与军队大单位政治部联系协商。

在原报省、市、自治区范围内改变安置地点的,由省、市、自治区民政部门与军队大单位政治部协商解决;超出原报省、市、自治区范围改变安置地点的,由省、市、自治区民政部门与军队大单位协商后,仍需改变安置地点的,由军队大单位政治部将变化情况(包括干部姓名、部职别、职务等级、原报安置地点、新报安置地点及理由等),报告民政部和总政治部。

军队房改政策问答汇编

军队房改政策问答一、深化军队住房制度改革1.什么是住房制度改革?住房制度改革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城镇居民住房保障体制的改革,其主要内容包括七个方面:①改革住房建设投资体制。

由原来国家或单位统包的投资体制转变为国家、单位、个人三者合理负担的投资体制。

②改革住房建设、分配、维修、管理体制。

由原来单位统包职工住房建设、分配、维修、管理一体化的单位所有制,转变为住房的生产、建设专业化,维修、管理社会化的体制。

③改革住房分配体制。

由原来的行政手段、福利性质、实物分配制度,转变为按劳分配为主的货币分配制度。

职工根据自己的经济承受能力,通过向市场购买或租赁住房解决住房问题,满足住房需求。

④建立双轨制的住房供应体系。

即以中低收入家庭为对象的、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经济适用住房及廉租住房供应体系和以高收入家庭为对象的商品房供应体系。

⑤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由职工个人和所在单位分别交缴占职工工资一定比例的资金,作为职工个人住房基金,以增强职工住房消费能力。

⑥建立政策性和商业性并存的住房信贷体系,发展住房金融和住房保险。

⑦建立规范化的房地产交易市场,规范交易行为,发展社会化的房屋维修、管理市场,逐步实现住房资金投入产出的良性循环,促进房地产业和相关产业的发展。

2.军队房改《方案》的主要内容是什么,在政策上有哪些突破?军队房改《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建立军队住房保障新体系,逐步实现良性循环;实行住房补贴制度,提高军人购买住房的经济能力;将家属生活区划分为公寓区和售房区,扩大现有住房出售;搞好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拓宽向军队人员出售住房的路子;推进住房社会化管理,减轻军队住房保障负担。

新《方案》贯彻了江主席关于改革完善我军政策制度和军委“加快军队房改步伐,进一步拓宽向干部出售住房路子”的指示,从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军队现代化建设的要求出发,着力于建立住房保障新制度,着力于理顺住房保障内外关系,着力于解决影响军队保障的深层次问题,体现了质量建军的原则,突出了改革、发展、稳定的主题,是一个立足现实、着眼发展,既符合国家房改的大政方针,又体现军队自身特点规律的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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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军队转业干部住房问题的解决办法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和《中央军委进一步深化连队住房制度改革方案》([1999]19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按照国家及军队关于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要求,改革现行军队转业干部住房保障办法,逐步实行军队转业干部住房分配货币化、商品化和社会化,以促进军队建设、维护军队转业干部的切身利益。

(二)基本原则。

与国家及军队房改政策衔接配套,坚持统筹规划、优先安排、重点保障、合理负担的原则,体现对军队转业干部的优待。

军队转业干部享受与其转业时军队职务等级相当或同等条件地方人员的各项住房待遇。

二、住房供应保障
(三)保障方式、军队转业干部的住房,主要采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现有住房或租住周转住房,以及修建自有住房等方式解决。

(四)房源供应。

安置地人民政府或接收安置单位,应按要求为军队转业干部提供经济适用住房和周转住房房源。

对全迁户军队转业干部,在其到地方报到前提供房源;其他军队转业干部,在其到地方报到后的一年内提供房源。

所提供的经济适用住房和周转住房房源,应当做到选址合理、质量可靠、设施配套。

(五)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安置地人民政府和接收安置单位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应优先向军队转业干部出售。

军队转业干部购房面积由其根据家庭支付能力自主决定。

(六)租住周转住房。

对于安置地暂难以提供经济适用住房的全迁户军队转业干部、配偶无住房且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金确有困难的其他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地人民政府或接收安置单位应提供周转住房供其租住。

有条件的地区可建设或购买适当数量的住房,作为军队转业干部的周转住房,重点解决全迁户军队转业干部的住房问题。

(七)购买军产住房。

租住售房区军产住房的军队转业干部,本人及其配偶确无其他住房的,可按军队现有住房出售管理的有关规定购买现有住房。

(八)修建自有住房。

各地应结合小城镇的改造支持和鼓励军队转业干部建造、翻修自有住房。

军队转业干部自建住房,享受国家和安置地人民政府有关自建住房的各项优惠政策。

(九)住房档案移交。

军队转业干部及其配偶的住房情况和住房需求,由军队团(含)级以上单位干部、财务、营房部门审核上报。

军队转业干部住房档案与其本人档案材料一并移交地方。

(十)退还军产住房。

租住军产住房的军队转业干部,本人或其配偶已购买或租住地方住房,以及已修建自有住房或采取其他方式解决了住房的,应及时退还军产住房。

三、住房补贴
(十一)住房补贴来源。

军队转业干部服现役期间的住房补贴,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转业后在地方工作期间的住房补贴,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或接收安置单位按有关规定解决。

(十二)住房补贴对象。

2000年及其以后批准转业的军队干部及其配偶,未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安居工程房价购买住房或未参加集资建房的,可按规定申
请住房补贴;已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安居工程房价购买住房或参加集资建房给予货币补差的,按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配偶已租住地方住房的,可按房改成本价购买,购房实际建筑面积未达到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的,分别按军队和地方的有关规定给予货币补差;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其配偶现租住住房的,夫妇双方可以按规定分别申请住房补贴。

(十三)住房补贴方式。

军队转业干部服现役期间的住房补贴,按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军官、文职干部、士官住房补贴暂行办法》([2000]后财字第18号)规定计发,计发时间截止到军队停发工资的下一个月。

安置地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高于军队基本住房补贴基准房价的,由军队按规定计发地区住房补贴。

军队转业干部到地方后的住房补贴,由接收安置单位按照本单位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当或同等条件人员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四)住房补贴申请。

军队转业干部申请服现役期间的住房补贴,应如实提供家庭住房情况等有关资料,由本人所在团(含)级以上单位营房部门会同干部、财务部门共同审核办理。

(十五)住房补贴发放。

军队转业干部服现役期间的住房补贴,由军队团(含)级以上财务部门在军队转业干部离队时计发给个人。

其中,租住军产住房的,退还军产住房时计发给个人。

(十六)配偶住房补贴。

军队转业干部配偶的住房补贴按其所在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已实行住房补贴制度的单位应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及时予以划拔、支付。

夫妇均为军队干部,一方转业需要购买住房的,留队一方可以申请住房补贴。

四、加强组织领导
(十七)切实加强领导,解决军队转业干部的住房问题,关系到军队建设和军队转业干部的切身利益,各级人民政府和军队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十八)精心组织实施。

地方各级计划、军转、建设、房改部门和军队干部、财务、营房等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工作。

要加强监督检查,保证军队转业干部住房和住房补贴等有关政策规定落到实处。

(十九)严肃纪律。

对隐瞒住房情况、弄虚作假骗取住房补贴的军队转业干部,除令其退出住房或退回住房补贴外,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按规定给予经济处罚。

对提供住房情况虚假证明的,应视情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对挪用、贪污住房补贴的,要依法严肃查处。

五、其他
(二十)1999年及其以前批准转业的军队干部,按照国家和安置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参加房改,享受接收安置单位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当成同等条件人员购买、租住、自建住房和住房货币分配等各项住房待遇,军龄计为所在单位连续工作时间。

租住军产住房的,可以按军队有关规定购买现有住房。

(二十一)军队转业士官的住房保障,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二十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二十三)本办法适用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二十四)本办法从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二十五)本办法由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人事部、财政部、建设部和总政治部、总后勤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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