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法
婚姻家庭法简答题及答案

婚姻家庭法简答题及答案1.简述亲权的法律特征。
答:亲权是基于父母子女之间的身份权而产生的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的统一。
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亲权是基本的身份权。
亲权是父母基于其身份而发生的对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
亲权人在行使亲权是依法自主行使,任何人不得妨害和侵犯。
(2)亲权以管教和保护未成年子女为目的。
(3)亲权是父母对未成年子女专有的权利和义务,父母对成年子女不享有亲权。
(4)亲权是权利和义务的统一,亲权不能任意抛弃。
2. 简述新颁布《婚姻法》所作的重要修订。
答:新颁布《婚姻法》所作的重要修订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1)关于总则。
增设了"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 的规定,并规定了婚姻双方和家庭成员的共同责任。
(2)关于结婚制度。
主要是增设了有关无效婚姻和可撤销的婚姻的规定,使我国的结婚制度更加完善。
(3)关于家庭关系。
在夫妻财产制上,一是改进了原有的法定夫妻财产制,二是规范了夫妻财产约定。
并对父母子女关系、兄弟姐妹、祖孙关系的相关规定也进行了必要的修改。
(4)关于离婚制度。
离婚的法定事由具体化,进行了若干列举性规定,这有利于保障离婚自由。
对离婚后子女的抚养教育问题上,增设了父母探视权的规定。
在离婚后的财产处理等问题上,增设了在一定条件下一方对另一方有权请求补偿的规定。
(5)关于救助措施和法律责任。
新婚姻法增设了救助措施和法律责任一章。
3.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是什么?答: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可以概括为婚姻家庭关系。
(1)从调整对象的范围来看,婚姻家庭法既调整婚姻关系,又调整家庭关系;既包括婚姻家庭关系发生、变更和终止的动态运行的全过程,又包括由该动态运动所形成的主体间的权利和义务。
(2)从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的性质来看,既有婚姻家庭方面的人身关系,又有婚姻家庭方面的财产关系。
其中人身关系占于主导地位,财产关系以人身关系为先决条件,居于从属地位。
婚姻家庭法名词解释

婚姻家庭法名词解释
婚姻家庭法是法律体系中的一部分,主要涉及家庭伦理、家庭关系、婚姻制度、夫妻权利和义务、离婚和抚养等方面。
以下是一些婚姻家庭法中的常用名词解释:
1. 婚姻:指男女结合的一种社会制度,旨在建立家庭和维持家庭关系。
婚姻通常包括结婚和离婚两种形式。
2. 夫妻:指婚姻关系中的男人和女人。
夫妻有相互扶养、照顾、尊重和爱的权利和义务。
3. 家庭暴力:指在家庭中使用暴力、身体伤害、精神虐待或其他形式的攻击行为。
这种行为可能导致受害者身体或心理上的伤害,甚至危及生命。
4. 离婚:指夫妻自愿解除婚姻关系的行为,通常需要通过法律程序进行。
离婚可以包括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方式。
5. 夫妻财产制:指在夫妻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对家庭财产的分配和管理方式。
常见的夫妻财产制包括共有财产制、共同财产制和各自财产制等。
6. 继承:指一个人或家族去世后继承财产和权力的制度。
在家庭财产继承中,通常是配偶、子女和父母等亲属之间进行分配。
7. 遗弃:指对遗弃家庭成员的行为,包括虐待、冷落、抛弃等方式。
遗弃可能导致家庭成员身体或心理上的伤害,甚至危及生命。
8. 婚姻家庭法权益:指在婚姻家庭关系中,夫妻和其他家庭成员所享有的权利和利益。
这些权益包括婚姻财产权益、婚姻扶养权益、婚姻继承权益等。
婚姻家庭法是维护家庭和谐、促进社会发展的重要法律体系之一。
了解婚姻家庭法的名词和概念,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和应用相关法律,维护自己和家庭
成员的合法权益。
2024全新精品新婚姻法(2024)

01 02 03 04
赡养扶助义务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 和保护的义务。
继承权
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 利。
13
其他家庭成员间关系
祖孙关系
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之间,应当 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
兄弟姐妹关系
兄弟姐妹之间应当互相帮助,团结友爱,和睦相处 。在特殊情况下,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 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 的义务。
2024全新精品新婚姻法
2024/1/24
1
目录
2024/1/24
• 婚姻法概述与背景 • 结婚制度及条件 • 家庭关系与权利义务 • 离婚制度及程序 • 财产分割与继承问题 • 法律责任与救济途径
2
01
婚姻法概述与背景
Chapter
2024/1/24
3
婚姻法的定义与作用
婚姻法定义
婚姻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是规定婚姻、家庭等身份关系 的发生、变更和终止,以及基于上述身份关系而产生的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 总和。
10
03
家庭关系与权利义务
Chapter
2024/1/24
11
夫妻间权利义务关系
夫妻双方应互相尊重对方的人格 尊严和个人自由,不得实施家庭 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夫妻双方应共同承担家庭义务, 协商确定家务劳动分工。
忠实义务 互相尊重
共同财产制 家务劳动分工
夫妻双方应当互相忠实,维护婚 姻的专一性和排他性。
个人债务处理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 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 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中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华类开放分:法律、婚姻、婚姻法、婚姻家庭法、中国法律目录•婚姻法的概念•婚姻法在不同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历•外国婚姻法的史与概况历发现•中国婚姻法的史与展状华•中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结•第二章婚•第三章家庭关系•第四章离婚责•第五章救助措施与法律任•第六章附则简•新中国婚姻法史•司法解释1•司法解释2•相关法规•第四章离婚责•第五章救助措施与法律任•第六章附则简•新中国婚姻法史•司法解释1•司法解释2•相关法规wofmarriage调规指“婚姻之法”/“婚姻法律”/整婚姻关系的法律范见〖参婚姻家庭法、民法典、民法〗2.marriagelaw单特指行的“婚姻法”婚姻法的概念婚姻法是整一定社会的婚姻关系的法律范的和,是一定社会的婚姻制度在法律上的集中调规总现别间权义务调表。
其内容主要包括关于婚姻的成立和解除,婚姻的效力,特是夫妻的利和等。
从整对质产财产象的性看,婚姻法既包括因婚姻而引起的人身关系,又包括由此而生的夫妻关系。
婚姻法的内容多数行性范,概念上有广和狭的区,广的婚姻法的整象除婚为强规义义别义调对还扩义1950年和1980年的《中人民共和国华姻外,包括家庭关系,其名称是在大意上使用的,如结规员间权义务规。
婚姻法》中既有婚、夫妻关系和离婚的定,又有关于父母子女和其他家族成利的定较亲较义宽实际义调对仅其内容属法窄,但狭的婚姻法,上是婚姻家庭法。
狭的婚姻法的整象限于严义尔维亚义规婚姻关系,其名称是在格意上使用的,如《南斯拉夫塞社会主共和国婚姻法》定:“婚姻和婚姻中的法律关系由本法定”,不涉及其他事。
规项婚姻法在不同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时处编婚姻法在各个代、各个国家的法律体系中于不同的地位,其制方法也不尽相同。
古代法律多采取法合体的形式,不中国、外国,都没有独立的婚姻法。
有关婚姻家庭的定诸论规,一般都包括够备伦规义调在内容的一法典内。
期中庞杂统长时,婚姻立法不完,因此,理范和宗教教在整婚姻关系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婚姻家庭法论文

婚姻家庭法论文婚姻,是人类社会中最基本的社会关系之一,而家庭则是社会的细胞。
婚姻家庭法作为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对于维护社会的稳定、保障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以及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一、婚姻家庭法的历史沿革婚姻家庭法并非一蹴而就,而是在漫长的历史进程中逐渐形成和发展的。
在古代社会,婚姻家庭关系往往受到宗教、习俗和道德的约束,法律的调整作用相对较弱。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法治观念的兴起,婚姻家庭法逐渐从习惯法向成文法转变。
在西方国家,罗马法对婚姻家庭法的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
罗马法中的婚姻制度和家庭财产制度为后世许多国家的法律所借鉴。
在中国,古代的婚姻家庭制度也有着独特的特点,如“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婚姻缔结方式以及强调家族宗法制度等。
进入现代社会,婚姻家庭法更加注重平等、自由和人权保障。
例如,废除了封建的婚姻制度,确立了婚姻自由、男女平等的原则。
二、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1、婚姻自由原则婚姻自由是现代婚姻家庭法的核心原则之一,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
结婚自由意味着当事人有权自主决定是否结婚、与谁结婚,不受他人的强迫和干涉。
离婚自由则保障了夫妻在感情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时,有权利依法解除婚姻关系。
2、一夫一妻原则一夫一妻制是现代文明社会的基本婚姻制度,它要求一个人在同一时间内只能有一个配偶。
这一原则有助于维护婚姻关系的稳定和家庭的和谐。
3、男女平等原则男女平等在婚姻家庭关系中体现在各个方面,如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平等、权利义务平等,子女在家庭中的地位平等,以及在财产分割、抚养教育等方面享有平等的权利。
4、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原则由于妇女、儿童和老人在生理、心理和经济上往往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婚姻家庭法特别强调对他们合法权益的保护,以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
三、婚姻家庭关系中的夫妻关系1、夫妻人身关系夫妻人身关系包括夫妻双方在家庭中的地位、姓名权、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等。
民法典——婚姻家庭

民法典——婚姻家庭第一部分婚姻法第二部分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与现行民事法律法规的对照内容大纲第一部分婚姻法婚姻法,是调整一定社会的婚姻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是一定社会的婚姻制度在法律上的集中表现。
其内容主要包括关于婚姻的成立和解除,婚姻的效力,特别是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等。
从调整对象的性质看,婚姻法既包括因婚姻而引起的人身关系,又包括由此而产生的夫妻财产关系。
婚姻法的内容多数为强制性规范,概念上有广义和狭义的区别,广义的婚姻法的调整对象除婚姻外,还包括家庭关系,其名称是在扩大意义上使用的,如1950年和1980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既有结婚、夫妻关系和离婚的规定,又有关于父母子女和其他家族成员间权利义务的规定。
其内容较亲属法窄,但较狭义的婚姻法宽,实际上是婚姻家庭法。
狭义的婚姻法的调整对象仅限于婚姻关系,其名称是在严格意义上使用的,如《南斯拉夫塞尔维亚社会主义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婚姻和婚姻中的法律关系由本法规定”,不涉及其他事项。
第二部分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与现行民事法律法规的对照1950年5月1日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是新中国颁布的第一部法律。
全文共分为8章,包括原则、结婚、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父母子女间的关系、离婚、离婚后子女的抚养和教育、离婚后的财产和生活及附则,共27条。
内容以调整婚姻关系为主,同时涉及家庭关系方面的各种重要问题。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原婚姻法自新法施行之日起废止。
2011年8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婚姻法最新的司法解释。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婚姻家庭编是民法典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生活百科全书中重要一编。
现为《民法典》中第五编,包括一般规定、结婚、婚姻、家庭关系、离婚、收养,共计五章,79条。
婚姻家庭与继承法课后答案
婚姻家庭与继承法课后答案1. 婚姻家庭法婚姻家庭法是指调整婚姻关系和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旨在保护婚姻家庭的稳定和幸福。
婚姻家庭法包含了婚姻的成立和解除、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夫妻财产关系以及子女抚养等方面的规定。
1.1 婚姻的成立和解除婚姻是指男女双方基于自愿结成的、以共同生活为目的的合法关系。
婚姻关系的成立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如双方年满法定婚龄、双方自愿、无禁止婚姻的亲属关系等。
婚姻关系的解除可以通过离婚或死亡实现。
1.2 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夫妻在婚姻关系中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承担一定的义务。
夫妻双方有权平等对待、互相尊重和信任,共同决定家庭大事、共同承担家庭责任。
夫妻在感情、财产以及子女抚养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需要根据国家法律予以保护和规范。
1.3 夫妻财产关系婚姻关系中产生的财产归属问题是婚姻家庭法中的重要内容之一。
在我国,婚姻关系中的财产大致可以分为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
婚前财产指婚姻关系成立前各方所拥有的财产;婚后财产指婚姻关系成立后夫妻共同取得的财产。
婚姻关系解除时,夫妻的财产归属需要根据法律规定和双方的协商来决定。
1.4 子女抚养婚姻关系的解除会涉及到子女的抚养问题。
根据我国婚姻家庭法的规定,子女的抚养权利属于父母双方共同享有,父母应当共同承担子女的抚养及教育费用。
如果双方对子女抚养问题存在分歧,可以由法院进行调解或者判决。
2. 继承法继承法是指依法调整财产继承关系的法律体系。
继承是指在被继承人死亡后,按照法定继承顺序,将其合法财产转移给继承人的过程。
2.1 继承顺序与份额我国的继承法规定了继承顺序和份额。
继承顺序主要包括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
法定继承是指按照法定继承顺序继承财产,一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等亲属;遗嘱继承是指被继承人在遗嘱中指定的继承人。
继承份额主要是指被继承人财产的分配比例,根据继承人的关系远近和继承人的数量进行分配。
2.2 继承权利与义务继承权利包括财产继承权和相应的管理和支配权。
婚姻家庭法
第一章婚姻家庭法概述所谓婚姻,是指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共同生活互为配偶的结合。
所谓家庭,是指主要以婚姻关系、血缘关系为纽带而形成的、包含一定范围的亲属在内的社会生活单位。
婚姻家庭的属性:(1)自然属性;(2)社会属性自然属性:(1)婚姻家庭的形成有着深层的自然动因,主要表现在生理学和生物学方面的一些自然因素;(2)自然规律对于人类婚姻家庭的形成和发展有着重大的影响。
社会属性:婚姻家庭关系是社会关系,社会属性是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
婚姻家庭是社会的产物,它不可能脱离具体的社会背景而孤立存在。
婚姻家庭的职能:(1)实现人口再生产的职能;(2)组织经济生活的职能;(3)文化教育若能。
从总体上来看,婚姻家庭起着调节两性关系、维护两性关系的社会秩序,组合亲属生活,满足婚姻家庭成员物质和文化等重要作用。
婚姻家庭形态的历史发展:(1)原始社会时期的群婚制和对偶婚制;(2)阶级社会时期的一夫一妻制。
杂乱性交关系阶段→群婚制→对偶婚制→一夫一妻制在杂乱性交关系阶段,同一群体中两性结合几乎没有任何限制和禁忌,除了直接的血缘关系外,其他亲属关系根本无从判明。
群婚制是人类历史是最早出现的婚姻家庭状态,它是原始社会中一定范围内的一群男子与一群女子互为夫妻的婚姻形式,也被称为集团婚。
群婚制分为两个阶段,即血缘群婚制与亚血缘群婚制。
血缘群婚制是群婚制的低级阶段,这一阶段排除了不同辈分之间之间的两性关系,即只有同辈分的男女才可以结为夫妻。
亚血缘群婚制是群婚制的高级阶段,又称为伙婚制或普那路亚家庭。
在这一阶段,两性结合的禁忌进一步扩张,同辈旁系血亲间的通婚被禁止,也就是说,兄弟姐妹关系之外的同辈男女可结为夫妻。
对偶婚制,是指一男一女在一段时间保持相对稳定的偶局关系的婚姻状态。
具体表现为,在原来群婚制所形成的一群男子与一群女子互为夫妻的情形下,一个男子开始与众多女子中的一位保持较为稳定的两性关系,但同时也会与其他异性有短暂的或偶然的两性关系。
婚姻家庭法论文.doc
论婚姻家庭法的基本价值摘要:从婚姻家庭法价值释义,婚姻家庭法基本价值的研究意义,婚姻家庭法基]本价值的特征和婚姻家庭法基本价值的评价标准四方面进行分析,指出婚姻家庭法的基本价值在于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引导婚姻家庭建设的和谐发展,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
关键词:婚姻家庭法;基本价值一价值释义和研究婚姻家庭法基本价值的意义马克思说:“…价值‟这个普遍的概念是从人们对待满足他们需要的外界物的关系中产生的”;1](p40“是人们所利用的并表现了对人的需要的关系的物的属性”;“表示物的对有用或使人愉快等等的属性”;“实际上是表示物为人而存在”。
[2](p139)法律价值是指作为主体的人与作为客体的法之间的需要和满足的对应关系,即法所具有的对主体有意义的,可满足主体需要的功能和属性。
婚姻家庭法的基本价值是在婚姻家庭法实践活动中,在婚姻法本身的内在要素及其功能结构与人对婚姻家庭法的需要的关系中体现出来的。
相对于哲学意义上的价值,婚姻家庭法的基本价值是具体的,它是指全体社会成员根据自己的需要,希望婚姻家庭法所应具有的最基本、最主要的性状和属性。
要正确理解婚姻家庭法的基本价值笔者认为应考虑以下几个方面因素:(1)作为婚姻家庭法基本价值关系客体的婚姻家庭法所现或具有的性状、属性或作用是其基本价值赖以存在的基础。
婚姻家庭法若没有自身的属性性状,讨论婚姻家庭法的基本价值如同空中楼阁(2)在婚姻家庭法基本价值关系中,作为婚姻家庭法基本价值概念存在的基础——婚姻家庭法价值主体是始终存在的,即全体社会成员,只有把关注点放在社会全体成员的需要方面,婚姻家庭法的基本价值才具有最一般、最普遍的意义。
(3)作为婚姻家庭法基本价值关系中的主体与客体,即全体社会成员的需要与婚姻家庭法这部法律所具有性状与属性是相辅相成的。
具体说来,即全体社会成员对婚姻家庭法存在的性状、属性或作用的这种珍视、重视态度又是以婚姻家庭法所具有的这种属性、性状或作用对全体社会成员的欲求、需要具有相洽互适性为基础的。
婚姻家庭法第一章课件
第一、自然血亲。是指出于同一祖先、有血缘联系的亲属。 例如: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自然血亲又可分为全血 缘的自然血亲和半血缘的自然血亲。
第二、拟制血亲。是指本无血缘联系,但法律确认其地位与 血亲相同亲属。
(2)按血缘关系远近
第一、直系血亲。是指有直接血缘联系亲属。例如:祖父母 、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等。
• 重婚的法律后果
重婚的法律后果
• 重婚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重婚是婚姻 无效的首要原因;
• 重婚是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法院准予 离婚的情形之一;
• 在离婚时,重婚是无过错方要求损害赔偿 的理由之一。
• 重婚者应承担刑事责任,重婚行为触犯刑 律,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我国刑法的规 定予以制裁。
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 1980年9月五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了新
修改的婚姻法,该法分为5个部分,共37条。
• 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 • 2001年4月28日九届人大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了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 ,这就是新婚姻法,共计51条。
第三节婚姻法的基本原则
一、婚姻自由原则
• 含义-是指婚姻当事人有权根据法律的 规定,自主自愿地决定自己的婚姻问题 ,不受任何人的强制和非法干涉。
• 社会救助:婚姻法赋予受害人有要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及所在单位对家庭暴力予以劝阻、调解的权利,
• 行政处罚:受害人有权要求公安机关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予 以制止并对施暴者予以行政处罚。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 定,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尚不构成刑事处罚的,处15日 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
• 我国计划生育政策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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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词解释1.亚血缘群婚制,是群婚制的高级阶段,指若干数目的姐妹与若干数目的兄弟共同结婚。
但兄弟和姐妹间没有血缘关系。
2.血缘群婚,就是在一个血缘群体内,按照辈分划分为婚姻集团,同一辈分的男女之间互为夫妻,他们的子女也互为夫妻。
2.婚姻,是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的结合5.可撤销婚姻又称婚姻撤销,在我国是指男女双方或一方缺乏结婚的合意,因受他方或第三者胁迫而结合的违法婚姻。
4.结婚,又称婚姻的成立或婚姻的缔结,是男女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夫妻关系的一种法律行为。
3.聘娶婚,是指男子对女子或其父母纳送一定数量的聘金,聘礼为成婚的必要条件的婚姻。
3.借婚姻索取财物,是指除买卖婚姻以外的其他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
5.夫妻别体主义,指夫妻之间是一种独立的对等关系,各有独立的人格。
1.对偶婚制,是指一个男人在许多妻子.中有一个主妻;而.个女子在许多丈夫中有一个主夫。
6.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因夫妻一力的过错行为导致离婚的,无过错他方可在离婚时请求损害赔偿。
5.离婚,是配偶在生存期间依法解除婚姻关系的行为。
2.婚姻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按照法律的规定,决定自己婚姻大事的自由,任何人不得强制或干涉。
5.民族婚姻,是指少数民族在本民族内、少数民族之间以及少数民族与汉族的婚姻,包括结婚、离婚与复婚。
1.群婚制,就是团体婚,是指一群男子和一群女子互为夫妻的婚姻形式。
12.姻亲是指以婚姻关系为中介而产生的亲属。
男女结婚以后,配偶一方与另一方的亲属之间产生姻亲关系。
3.拟制血亲,指本来没有自然的血缘关系,或无直系血缘关系,但法律上确定其地位与血亲相等,称为法律上拟制血亲。
2.直系姻亲,是指直系晚辈亲属的配偶和配偶的直系长辈亲属。
6.夫妻特有财产,是相对于夫妻共同财产而言的,指夫妻婚后在实行共同财产制时,依照法律规定或夫妻约定,夫妻各自保留的o 定范围的个人所有的财产。
这些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属于夫妻个人所有1.婚姻家庭制度,是一定社会制度下的婚姻家庭形态,它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
从广义上说,婚姻家庭制度是有关婚姻家庭的规范的总和。
1.婚姻家庭关系,是以两性结合为前提,以血缘联系为纽带的社会关系,它具有一般的社会关系的性质,又具有它自身的特点。
5.无效婚姻,无效婚姻是欠缺婚姻成立要件的违法婚姻,因而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
是结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6.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因夫妻一方的过错行为导致离婚的,无过错他方可在离婚时请求损害赔偿。
4.共诺婚,是指以男女双方之合意为成婚的必要条件的婚姻。
5.涉外婚姻,仅是指中国公民与外国公民,或者外国人与外国人按照我国法律办理结婚、复婚或离婚。
11.血缘群婚制是在同辈男女之间的通婚,排斥了不同辈份之间,如父母与子女、祖父母与孙子女之间的通婚。
是人类婚姻的第一种形式,也是群婚制的低级阶段。
6.分别财产制,婚姻关系成立后,夫妻的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仍归各自所有。
家庭生活费用由共同财产中支付。
当婚姻关系终止时,双方才能依法进行分割。
6.共同财产制,是指除特有财产外,夫妻任何一方或双方的财产归双方共同所有,双方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4.收养,是指收养人、被收养人依照收养法的规定成立拟制父母子女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
2.家长制,是指家长在家庭中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力,这种权为是独占的,不可分割的。
家长统治全家,他们之间不是平等关系,而是主从、尊卑、依附关系,“父为子纲’’和“夫为妻纲”一样,都是调整家庭关系的信条。
4.仪式制,是指以履行一定的仪式为婚姻成立的形式要件。
5.社会机构抚养,是指由国家设立的社会福利院对孤儿、弃婴、残疾儿童进行的养育。
二、填空题1.群婚制可分为血缘群婚制、亚血缘群婚制1.婚姻法的法律规范,可以分为义务性规范(肯定性规范)、禁止性规范、任意性规范(授权性规范)婚姻三类。
12.婚姻法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和分娩后一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的子女,有要求和的孙子女、外3.婚姻制度包括结婚制度和离婚制度1.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
2.婚姻法的法规规范可以分为规范三类。
义务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3.婚姻法的特点是两种。
普遍性、伦理性、强制性、任意性4.婚姻家庭关系具有社会性,又具有自然性。
8.婚姻法规定,无效、被撤销权利和义务。
18.婚姻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3.婚姻法规定,我国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7.婚姻法规定,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6.我国将结婚的实质要件称为结婚条件,包括必备条件、禁止条件7.我国婚姻法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5.我国明、清时将妻族从外亲中分离出来,将亲属分为宗亲、外亲、妻亲种。
11.我国《婚姻法》规定了两种离婚程序,即行政程序和诉讼程序5.我国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10.我国婚姻法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需得军人同意。
4.中国西周始创的六礼为聘娶婚规定了完备的礼仪程序,内容是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3.我国婚姻法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11.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协议处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12.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为原则。
13.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复婚登记。
24.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协议处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6.结婚制度的沿革,从制度分可分为形式婚和事实婚的婚姻制度。
12.《婚姻法》第38条明确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2.家庭是由一定范围的亲属所构成的生活单位。
5.直系亲又分为直系血亲的血缘联系和直系姻亲两种。
4.亲系是指亲属间的血缘联系。
4,亲属是一种以婚姻和血缘为纽带的社会关系。
4.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禁止借而消除。
8.养子女与养父母间的权利义务,因收养关系的解除而终止。
21.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婚姻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宥关规定。
7.女方在怀孕期间而消除。
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婚姻法对父母、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不得提出离婚。
26.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
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
9.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9.父母不履行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10.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子女,有抚养义务。
10.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7.从人类离婚制度的历史沿革看,基本上有两大立法主义,即禁止离婚主义和许可离婚主义。
7.从不同历史时期和不同国家的法律来看,结婚程序可分为仪式制、登记制、仪式与登记结合制三种主要类型。
17.人类的婚姻家庭制度经历了三个阶段,即群婚制、对偶婚制、一夫一妻制10.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6.现代各国的立法一般将亲属分为血亲、姻亲和配偶三种。
25.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军入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1.群婚制可分为血缘群婚制、亚血缘群婚制5.旧中国将亲属分为宗亲、外亲、妻亲三种。
10.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孙子女,有抚养义务。
6.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家庭关系的范围包括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其他家庭成员间的关系;8.外国法中对于缺乏形式要件的事实婚姻采取不同的原则,概括起来有承认主义、不承认主义、限制承认主义三种。
7.仪式制是指以举行结婚仪式为婚姻成立的形式要件,现仍为西欧、北美一些国家的法律所采纳。
主要包括宗教仪式、世俗仪式、法律仪式三种。
1.原始社会的婚姻形态是群婚制和对偶婚制2.封建社会婚姻家庭制度的基本特征有包办强迫,毫无婚姻自由、男尊女卑,野蛮的一夫多妻制、家长专制,漠视子女利益8.根据1930年颁布的国民党民法亲属编的规定,离婚制度分为两愿离婚、判决离婚两种。
19。
保障一夫一妻制原则的贯彻实的禁止性规定是,禁止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20。
在我国有权撤销婚姻的机关是婚姻登记机关,人民法院22.扶助,指子女给予父母精神上的蜜慰和生活一上的照料。
三、选择题1.公婆和儿媳是B.直系姻亲2.按罗马法亲等计算法小杨和其叔叔的儿子是_C.四等亲2.按罗马法的亲等计算法,我和叔叔的女儿是(C.四亲等)。
3.按寺院法的亲等计算法,我和姑姑的孙子是(B.三亲等)。
3.按寺院法的亲等计算法,小王和其舅舅的孙子是B.三亲等。
3.按寺院法的亲等汁算方法,我和姨妈的儿子是(A.二亲等)。
1.小赵和他的姐姐的丈夫是(B旁系姻亲)。
1.小王和他的哥哥的妻子是(B.旁系姻亲C.血亲的配偶)。
1.小王妻子的外祖父是小王的(A.配偶的血亲 B.直系姻亲)。
6.小杨与外祖父母是(A.直系血亲)。
4.下列情形中属于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婚姻无效的情形是(B.重婚的D.未到法定婚龄的)。
5.下列哪些人员(A.公安人员 C、.正在接受劳动教养的人 D.现役军人)不得同外国人结婚?8.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A.一方的婚前财产 B。
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赞等费用 D.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6.旧中国把亲属分为_( A.宗亲 B.外亲D.妻亲)7.亲属是指因(A.婚姻 B.血缘 C.收养)而产生的社会关系。
4.我国有关政策法规规定不得同外国人结婚的中国公民有(A.现役军人B.公安入员C.机要人员)。
7.我国婚姻法具有(A.普遍性 B.伦理性C.强制性)的特点。
4.我国婚姻法规定的最低法定结婚年龄是(B.女二十周岁,男二十二周岁)。
4.我国婚姻法规定的法定结婚年龄是(B.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5.我国婚姻法规定,结婚的法定年龄是(A.男不得早于20岁,女不得早于18岁)。
9.我国婚姻法禁止结婚的血亲关系包括(A.直系血亲 C.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5.我国婚姻法规定判决准予离婚的条件是(A.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4.我国婚姻法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提出的时间是自结婚之日起(D.二年内)。
4.我国《婚姻法》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之日起C.一年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