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事业捐赠法
捐赠管理办法

捐赠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捐赠行为,加强捐赠资金和物品的管理,提高捐赠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进行的捐赠活动。
捐赠人、受赠人和捐赠受益人均应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捐赠活动应当遵循自愿、无偿、公平、诚信的原则,禁止任何形式的强制捐赠和摊派。
第四条捐赠资金和物品应当用于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确保捐赠目的的实现。
第二章捐赠人的权利和义务第五条捐赠人有权了解受赠人的资质、捐赠资金和物品的使用情况,以及捐赠受益人的受益情况。
第六条捐赠人有权要求受赠人提供捐赠资金和物品使用情况的报告,并对使用不当的行为提出质疑和投诉。
第七条捐赠人应当如实告知受赠人捐赠资金和物品的来源、数量、质量等情况,确保捐赠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八条捐赠人应当按照捐赠协议的约定履行捐赠义务,不得擅自撤销捐赠。
第三章受赠人的权利和义务第九条受赠人有权对捐赠资金和物品进行合理使用,确保捐赠目的的实现。
第十条受赠人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对捐赠资金和物品进行严格管理,保证捐赠资金和物品的安全、合规使用。
第十一条受赠人应当按照捐赠协议的约定,向捐赠人提供捐赠资金和物品使用情况的报告,接受捐赠人的监督。
第十二条受赠人不得将捐赠资金和物品用于非公益事业,不得挪用、私分捐赠资金和物品。
第四章捐赠资金和物品的管理第十三条受赠人应当设立专门账户,对捐赠资金进行专项管理,确保捐赠资金的安全、合规使用。
第十四条受赠人应当对捐赠物品进行分类、登记、保管,确保捐赠物品的安全、合规使用。
第十五条受赠人应当定期对捐赠资金和物品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并向社会公示审计结果。
第十六条捐赠资金和物品的使用情况应当接受民政部门、审计机关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捐赠人、受赠人,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财政部关于印发《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24.01.13•【文号】财综〔2024〕1号•【施行日期】2024.0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票据正文关于印发《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24〕1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为规范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和管理行为,加强公益事业捐赠收入财务监督管理,促进社会公益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4号)等规定,我们对《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0〕112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办法》印发,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2024年1月13日附件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和管理行为,加强公益事业捐赠收入财务监督管理,促进社会公益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4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公益性事业单位、公益性社会组织(以下统称公益性单位)按照自愿、无偿原则,依法接受并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财物时,向提供捐赠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的凭证。
本办法所称的公益事业,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三条对公益事业范围的规定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三条对慈善活动范围的规定。
第三条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是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包括电子和纸质两种形式。
乐捐_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乐捐,即自愿捐赠,是指个人或单位基于道德、慈善、公益等目的,向需要帮助的个人、家庭或社会公益事业无偿提供财物、资金等行为。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乐捐活动日益增多,成为社会公益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在乐捐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如捐赠资金使用不规范、捐赠信息不透明等。
为了规范乐捐活动,保障捐赠者和受捐者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
本文将从乐捐的定义、法律法规体系、捐赠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乐捐的定义及法律法规体系(一)乐捐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二条,乐捐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无偿向需要帮助的个人、家庭或者社会公益事业提供财物、资金等行为。
(二)法律法规体系1. 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鼓励和支持社会公益事业。
2. 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是我国慈善事业的基本法律,明确了慈善组织的性质、慈善活动的范围、捐赠管理、法律责任等。
3. 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捐赠法》规定了捐赠人、受赠人、捐赠管理机构的权利和义务,明确了捐赠资金的用途和管理。
4.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
三、乐捐捐赠管理(一)捐赠管理机构的设立1. 慈善组织:慈善组织是开展乐捐活动的主要载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的规定,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具备一定的条件,如:有明确的宗旨和章程、有稳定的资金来源、有固定的办公场所等。
2. 捐赠管理机构:捐赠管理机构是指负责接受、管理、使用捐赠资金的机构,如基金会、慈善会等。
(二)捐赠管理规范1. 捐赠资金的使用:捐赠资金应当用于符合捐赠人意愿的公益事业,不得挪用、侵占或者私分。
2. 捐赠信息的公开:捐赠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准确、全面地公开捐赠信息,包括捐赠人、受赠人、捐赠资金数额、用途等。
3. 捐赠资金的使用监督:捐赠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捐赠资金使用监督机制,确保捐赠资金的安全、合规使用。
募捐政策法律规定(3篇)

第1篇在我国,募捐作为一种社会互助行为,对于缓解社会困难、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募捐行为,保障募捐活动的合法、合规进行,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法律,以下将从募捐的定义、政策法规体系、募捐主体、募捐程序、募捐资金管理、募捐监督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募捐的定义募捐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物资等,用于救助贫困、灾害救援、教育、医疗等公益事业的活动。
募捐活动应当遵循公开、自愿、合法、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政策法规体系1. 宪法层面:我国《宪法》第45条规定,国家和社会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
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
2. 法律层面:我国《慈善法》对募捐活动进行了全面规范,明确了募捐的定义、主体、程序、资金管理等。
3. 行政法规:如《基金会管理条例》、《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等,对募捐活动的具体操作进行了规定。
4. 地方性法规:各省市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了相应的募捐管理办法。
5. 部门规章:如《民政部关于规范慈善组织募捐活动的通知》等,对募捐活动进行了具体指导。
三、募捐主体1. 慈善组织:包括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是募捐活动的主要主体。
2. 自然人:个人可以发起募捐活动,但需符合相关规定。
3. 法人:企业、事业单位等法人组织可以发起募捐活动,但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四、募捐程序1. 立项申请:募捐主体需向民政部门提出立项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开展募捐活动。
2. 公开募捐:公开募捐活动需在媒体上发布募捐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3. 接受捐赠:募捐主体应建立健全捐赠接收、登记、发放等制度,确保捐赠资金、物资的安全。
4. 资金使用:募捐主体应按照募捐目的使用资金,不得挪用、侵占。
5. 信息公开:募捐主体应定期向社会公开募捐资金、物资的使用情况。
五、募捐资金管理1. 专户管理:募捐资金应设立专户,实行专款专用。
上海市卫生计生单位接受公益事业捐赠管理办法

上海市卫生计生单位接受公益事业捐赠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公益事业捐赠,规范捐赠和受赠行为,保护捐赠人和受赠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本市卫生计生事业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卫生计生单位接受公益事业捐赠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各类卫生计生事业单位、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主管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基金会和其他公益性社会组织(以下简称“卫生计生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捐赠是指国内外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捐赠人”)自愿无偿向卫生计生单位(以下简称“受赠单位”)提供资金、物资等形式的公益性支持和帮助。
第四条卫生计生单位接受捐赠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二)自愿无偿;(三)符合公益目的;(四)非营利性;(五)法人单位统一接受和管理;(六)勤俭节约,注重实效;(七)信息公开,强化监管。
第五条卫生计生单位可以接受以下公益事业捐赠:(一)用于医疗机构患者医疗救治费用减免;(二)用于公众健康等公共卫生服务和健康教育;(三)用于卫生计生人员培训和培养;(四)用于卫生计生领域学术活动;(五)用于卫生计生领域科学研究;(六)用于卫生计生机构公共设施设备建设;(七)用于其他卫生计生公益性非营利活动。
第六条卫生计生单位不得接受以下捐赠:(一)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二)涉及商业营利性活动;(三)涉嫌不正当竞争和商业贿赂;(四)与本单位采购物品(服务)挂钩;(五)附有与捐赠事项相关的经济利益、知识产权、科研成果、行业数据及信息等权利和主张;(六)不符合国家有关质量、环保等标准和要求的物资;(七)附带政治目的及其他意识形态倾向;(八)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九)任何方式的索要、摊派或者变相摊派;(十)承担政府监督执法任务机构,不得接受与监督执法工作有利害关系的捐赠。
第七条卫生计生单位应当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管理作为单位领导班子集体或内部民主议事会议研究决策事项。
村委会兴办公益事业捐资捐助管理办法

村委会兴办公益事业捐资捐助管理办法试行(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鼓励和支持社会各界参与村内公共事业和公益事业建设,促进公共事业和公益事业的建设和发展,增强和完善乡村承载功能,改善和提高人民生活质量,保护捐资捐助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捐资捐助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捐资捐助应坚持自愿无偿、诚实守信的原则,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强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不得规定捐资捐助标准,不得以捐资捐助为名从事营利活动。
第三条农村公共事业和公益事业与村民的生产、生活息息相关。
做好这些工作对于促进农村社会稳定、经济繁荣、全面发展具有十重要的意义。
第四条农村的公共事业和公益事业一般是指涉及村民的公有公用和公共利益的事业。
它的内容主要包括:(一)公共设施的建设。
如村(镇)规划和建设,农村道路的规划、修建和维护,公共水利设施的建设和维修,各种文化设施的建设等;(二)社会优抚工作。
如开展拥军拥属活动,优待军烈属;(三)救灾救济和扶贫工作;(四)农村养老保险和社会保障工作;(五)实行义务教育。
如办好村小学、托儿所、幼儿园和扫盲夜校等;(六)搞好公共卫生,整顿村容村貌,建立合作医疗制度,实行计划生育;(七)保护生态环境,保护资源。
(八)开展各种健康有益的文化娱乐活动。
第二章捐赠与受赠第五条所有受赠行为统一由村委会负责接收,任何个人或其它组织无权接收和处置。
第六条村委会应当与捐资捐助人(单位)签订捐资捐助协议,就捐资捐助性质、用途、内容进行相应约定。
第七条捐资捐助人(单位)对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及捐赠项目的建设情况有权查询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村委会对于捐资捐助人(单位)的查询应当如实答复,意见建议应重点考虑。
第八条捐资捐助人(单位)应当依法履行捐资捐助协议,按照协议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将捐资捐助财物转移给村委会。
第九条捐资捐助人(单位)捐助的物品应具有使用价值,并符合安全、卫生标准;捐赠食品、药品的,应当提供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医疗机构捐赠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医疗事业的不断进步,医疗机构在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提高医疗服务水平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在这个过程中,医疗机构捐赠作为一种体现社会责任和人文关怀的行为,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为了规范医疗机构捐赠行为,保障捐赠活动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
本文将从医疗机构捐赠的法律规定出发,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梳理和分析。
二、医疗机构捐赠的定义医疗机构捐赠是指医疗机构将其拥有的财产、物资、技术等无偿提供给他人或单位的行为。
捐赠可以分为实物捐赠、资金捐赠、技术捐赠等类型。
三、医疗机构捐赠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以下简称《捐赠法》)《捐赠法》是我国关于公益事业捐赠的基本法律,对医疗机构捐赠活动具有指导意义。
该法明确了捐赠的定义、捐赠者的权利义务、捐赠财产的使用、捐赠活动的监督管理等内容。
2.《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下简称《慈善法》)《慈善法》是我国慈善事业的基本法律,对医疗机构捐赠活动具有补充和细化作用。
该法明确了慈善组织的设立、慈善活动的开展、慈善财产的管理、慈善事业的监督等内容。
3.《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是我国医疗机构管理的基本行政法规,对医疗机构捐赠活动具有规范作用。
该法明确了医疗机构设立的条件、医疗机构的管理、医疗机构的法律责任等内容。
4.《医疗机构捐赠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是我国医疗机构捐赠管理的部门规章,对医疗机构捐赠活动具有具体指导意义。
该法明确了医疗机构捐赠的范围、捐赠财产的使用、捐赠活动的监督管理等内容。
四、医疗机构捐赠的法律规定1.捐赠主体捐赠主体包括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医疗机构工作人员以及与医疗机构有合作关系的单位和个人。
2.捐赠财产捐赠财产包括货币资金、实物、技术等。
捐赠财产应当合法、合规,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
3.捐赠程序(1)捐赠者提出捐赠意愿,与医疗机构签订捐赠协议。
《卫生计生单位接受公益事业捐赠管理办法(试行)》
《卫生计生单位接受公益事业捐赠管理办法(试行)》(国卫财务发〔2015〕77号)(2015年8月26日发布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捐赠,规范捐赠和受赠行为,保护捐赠人和受赠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卫生计生事业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卫生计生事业单位、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中医药管理部门业务主管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基金会和其他公益性社会组织(以下简称卫生计生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捐赠是指国内外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捐赠人)自愿无偿向卫生计生单位(以下简称受赠单位)提供资金、物资等形式的公益性支持和帮助。
第四条卫生计生单位接受捐赠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二)自愿无偿;(三)符合公益目的;(四)非营利性;(五)法人单位统一接受和管理;(六)勤俭节约,注重实效;(七)信息公开,强化监管。
第五条卫生计生单位可以接受以下公益事业捐赠:(一)用于医疗机构患者医疗救治费用减免;(二)用于公众健康等公共卫生服务和健康教育;(三)用于卫生计生人员培训和培养;(四)用于卫生计生领域学术活动;(五)用于卫生计生领域科学研究;(六)用于卫生计生机构公共设施设备建设;(七)用于其他卫生计生公益性非营利活动。
第六条卫生计生单位不得接受以下捐赠:(一)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二)涉及商业营利性活动;(三)涉嫌不正当竞争和商业贿赂;(四)与本单位采购物品(服务)挂钩;(五)附有与捐赠事项相关的经济利益、知识产权、科研成果、行业数据及信息等权利和主张;(六)不符合国家有关质量、环保等标准和要求的物资;(七)附带政治目的及其他意识形态倾向;(八)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九)任何方式的索要、摊派或者变相摊派;(十)承担政府监督执法任务机构,不得接受与监督执法工作有利害关系的捐赠。
第七条卫生计生单位应当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管理作为单位领导班子集体或内部民主议事会议研究决策事项。
乐捐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乐捐,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捐赠财产给他人或者用于公益事业的行为。
在我国,乐捐行为受到法律的严格规范和保护。
本文将从乐捐的法律规定、乐捐的效力、乐捐的税收优惠、乐捐的监管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乐捐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慈善法》是我国慈善事业的基本法律,对乐捐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
根据《慈善法》第二条规定,慈善事业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捐赠财产用于救助困难群体、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的活动。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是我国规范民事合同关系的法律,乐捐行为作为一种民事合同行为,受到《合同法》的调整。
根据《合同法》第三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税收征收管理法》对乐捐行为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规定。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捐赠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公益事业捐赠法》对公益事业捐赠行为进行了规定,包括捐赠财产的范围、捐赠方式、捐赠合同的签订、捐赠财产的使用等。
三、乐捐的效力1. 捐赠合同的效力根据《合同法》规定,捐赠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捐赠合同依法成立,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2. 捐赠财产的效力捐赠财产属于捐赠人所有,捐赠人有权决定捐赠财产的使用。
捐赠财产一旦交付给受赠人,受赠人即取得捐赠财产的所有权。
3. 捐赠行为的效力捐赠行为是捐赠人自愿的行为,捐赠人有权决定捐赠财产的数额、方式等。
捐赠行为一旦实施,对捐赠人和受赠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四、乐捐的税收优惠1. 个人捐赠税收优惠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捐赠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2. 企业捐赠税收优惠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企业将其利润对教育事业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捐赠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卫生计生单位接受公益事业捐赠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卫生计生单位接受公益事业捐赠管理办法(试
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5.08.26
•【文号】国卫财务发〔2015〕77号
•【施行日期】2015.08.26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公益捐赠
正文
关于印发卫生计生单位接受公益事业捐赠管理办法(试行)
的通知
国卫财务发〔2015〕7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人口计生委,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各直属联系单位、预算单位和业务主管社会组织:
为鼓励公益事业捐赠,规范捐赠和受赠行为,保护捐赠人和受赠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卫生计生事业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法律法规,我们制定了《卫生计生单位接受公益事业捐赠管理办法(试行)》(可从国家卫生计生委网站下载),已经第63次委主任会议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2015年8月26日
附件:卫生计生单位接受公益事业捐赠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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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事业捐赠法
公益事业捐赠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鼓励捐赠,规范捐赠和受赠行为,保护捐赠人、受赠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公益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无偿向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捐赠财产,用于公益事业的,适用本法。
第三条本法所称公益事业是指非营利的下列事项:
(一)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
(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三)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
(四)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第四条捐赠应当是自愿和无偿的,禁止强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
第五条捐赠财产的使用应当尊重捐赠人的意愿,符合公益目的,不得将捐赠财产挪作他用。
第六条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公益性社会团体受赠的财产及其增值为社会公共财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损毁。
第八条国家鼓励公益事业的发展,对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给予扶持和优待。
国家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公益事业进行捐赠。
对公益事业捐赠有突出贡献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由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表彰。
对捐赠人进行公开表彰,应当事先征求捐赠人的意见。
第二章捐赠和受赠
第九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选择符合其捐赠意愿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进行捐赠。
捐赠的财产应当是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
第十条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可以依照本法接受捐赠。
本法所称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依法成立的,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
本法所称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是指依法成立的,从事公益事业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公共文化机构、社会公共体育机构和社会福利机构等。
第十一条在发生自然灾害时或者境外捐赠人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作为受赠人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可以接受捐赠,并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对捐赠财产进行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可以将受赠财产转交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也可以按照捐赠人的意愿分发或者兴办公益事业,但是不得以本机关为受益对象。
第十二条捐赠人可以与受赠人就捐赠财产的种类、质量、数量和用途等内容订立捐赠协议。
捐赠人有权决定捐赠的数量、用途和方式。
捐赠人应当依法履行捐赠协议,按照捐赠协议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将捐赠财产转移给受赠人。
第十三条捐赠人捐赠财产兴建公益事业工程项目,应当与受赠人订立捐赠协议,对工程项目的资金、建设、管理和使用作出约定。
捐赠的公益事业工程项目由受赠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项目审批手续,并组织施工或者由受赠人和捐赠人共同组织施工。
工程质量应当符合国家质量标准。
捐赠的公益事业工程项目竣工后,受赠单位应当将工程建设、建设资金的使用和工程质量验收情况向捐赠人通报。
第十四条捐赠人对于捐赠的公益事业工程项目可以
留名纪念;捐赠人单独捐赠的工程项目或者主要由捐赠人出资兴建的工程项目,可以由捐赠人提出工程项目的名称,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境外捐赠人捐赠的财产,由受赠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入境手续;捐赠实行许可证管理的物品,由受赠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许可证申领手续,海关凭许可证验放、监管。
华侨向境内捐赠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可以协助办理有关入境手续,为捐赠人实施捐赠项目提供帮助。
第三章捐赠财产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六条受赠人接受捐赠后,应当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据,将受赠财产登记造册,妥善保管。
第十七条公益性社会团体应当将受赠财产用于资助符合其宗旨的活动和事业。
对于接受的救助灾害的捐赠财产,应当及时用于救助活动。
基金会每年用于资助公益事业的资金数额,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比例。
公益性社会团体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积极实现捐赠财产的保值增值。
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应当将受赠财产用于发展本单位的公益事业,不得挪作他用。
对于不易储存、运输和超过实际需要的受赠财产,受赠人可以变卖,所取得的全部收入,应当用于捐赠目的。
第十八条受赠人与捐赠人订立了捐赠协议的,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用途使用捐赠财产,不得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用途。
如果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的同意。
第十九条受赠人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和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
第二十条受赠人每年度应当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受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接受监督。
必要时,政府有关部门可以对其财务进行审计。
海关对减免关税的捐赠物品依法实施监督和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可以参与对华侨向境内捐赠财产使用与管理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捐赠人有权向受赠人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受赠人应当如实答复。
第二十二条受赠人应当公开接受捐赠的情况和受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三条公益性社会团体应当厉行节约,降低管理成本,工作人员的工资和办公费用从利息等收入中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开支。
第四章优惠措施
第二十四条公司和其他企业依照本法的规定捐赠财产用于公益事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企业所得
税方面的优惠。
第二十五条自然人和个体工商户依照本法的规定捐赠财产用于公益事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个人所得税方面的优惠。
第二十六条境外向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捐赠的用于公益事业的物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减征或者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的增值税。
第二十七条对于捐赠的工程项目,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支持和优惠。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受赠人未征得捐赠人的许可,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性质、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拒不改正的,经征求捐赠人的意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捐赠财产交由与其宗旨相同或者相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管理。
第二十九条挪用、侵占或者贪污捐赠款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退还所用、所得款物,并处以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照前款追回、追缴的捐赠款物,应当用于原捐赠目的和用途。
第三十条在捐赠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法
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逃汇、骗购外汇的;
(二)偷税、逃税的;
(三)进行走私活动的;
(四)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减税、免税进口的捐赠物资在境内销售、转让或者移作他用的。
第三十一条受赠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捐赠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由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法自1999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