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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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全文解读

《最高院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全文解读

《最高院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为正确、及时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本解释所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统称为出卖人)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释义】本条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概念进行了定义,“商品房”大概只有在中国才有,它的作为房屋的一种,是相对于“公房”和“二手房”来说;不仅如此,我们还给它赋予了新的内容,就是那些还没有完工不具备使用功能的房屋。

此条解释让人看起来还有点思考:什么“尚未建成”?什么叫“已竣工”?为了避免歧义,我认为还是“未竣工”和“已竣工”作为分界点比较好?第二条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释义】中国的预售制度由来已久,目前由94年《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95年建设部《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两个规范性文件进行调整,但是两个文件总共只有17条,如果除去重复和无用的内容,则仅13条1100字,可谓大道至简。

高法的这项解释是一种明显的功利思想前三句认定预售许可制度的有效性,后两句则认定了开发企业的变通性。

对于消费者来说,如果想利用开发商没有取得预售许可证这一点来进行诉讼,应快点行动,否则磨磨蹭蹭的等下去,等对方有了许可证后再诉讼,一切都晚了;因为《预售许可证》相对于《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来说,其取得的成本比较低。

第三条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

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全文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全文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全文解读为正确、及时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释义】本条说明了此司法解释的法律依据,我们可以看到依据的都是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性规范文件,没有一部是行政机构制定的法规或者规章,这说明此解释的制作者对部分行政机构制定的法规及规章的稳定性并不认同,为了保证此解释的合法性,作者只引用了相对来说级别比较高的法律。

另外,本人在此做一点常识性解释,根据《立法法》的规定,我国的规范性文件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几种,象建设部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就是部门规章。

当然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发布的这个司法解释不在此列,它是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在审判过程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进行解释”,由于目前的纠纷多是由人民法院审理,所以可能这个司法解释要比其他文件更为有效,所谓“县官不如现管”啊。

第一条本解释所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统称为出卖人)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释义】本条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概念进行了定义,“商品房”大概只有在中国才有,它的作为房屋的一种,是相对于“公房”和“二手房”来说;不仅如此,我们还给它赋予了新的内容,就是那些还没有完工不具备使用功能的房屋。

中国的土地制度大概是历史上最复杂的制度,中国的房屋制度可能是当代世界范围内最为复杂的制度,而中国的房屋预售制度则为至今为止人类历史上空前绝后最为复杂的制度,这项制度复杂到一个政府无法对它的运行规律进行有效的调整,无法将土地、房屋、预售纳入到一项有效的法律体系中进行综合的考虑,只能是出一个问题讨论一个问题,它无法使立法者参考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立法内容,无法对现有的市场行为进行预测;有了商品房、有了预售,中国的房地产诉讼就永远没有消亡;可以说“预售不废,国难不已”。

《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

《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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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 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 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 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 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 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 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 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 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 第十六条 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 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 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 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 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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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 买受人未按照商品房担保贷款 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亦未与担保权人办理 商品房抵押登记手续,担保权人起诉买受人, 请求处分商品房买卖合同项下买受人合同权 利的,应当通知出卖人参加诉讼;担保权人 同时起诉出卖人时,如果出卖人为商品房担 保贷款合同提供保证的,应当列为共同被告。 • 第二十七条 买受人未按照商品房担保贷款 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但是已经取得房屋权 属证书并与担保权人办理了商品房抵押登记 手续,抵押权人请求买受人偿还贷款或者就 抵押的房屋优先受偿的,不应当追加出卖人 为当事人,但出卖人提供保证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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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 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 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 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 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 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 第二十条 出卖人与包销人订立商品房包销 合同,约定出卖人将其开发建设的房屋交由 包销人以出卖人的名义销售的,包销期满未 销售的房屋,由包销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包销 价格购买,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完整版)《最高院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全文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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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为正确、及时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本解释所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统称为出卖人)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释义】本条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概念进行了定义,“商品房”大概只有在中国才有,它的作为房屋的一种,是相对于“公房”和“二手房”来说;不仅如此,我们还给它赋予了新的内容,就是那些还没有完工不具备使用功能的房屋。

此条解释让人看起来还有点思考:什么“尚未建成”?什么叫“已竣工”?为了避免歧义,我认为还是“未竣工”和“已竣工”作为分界点比较好?第二条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释义】中国的预售制度由来已久,目前由94年《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95年建设部《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两个规范性文件进行调整,但是两个文件总共只有17条,如果除去重复和无用的内容,则仅13条1100字,可谓大道至简。

高法的这项解释是一种明显的功利思想前三句认定预售许可制度的有效性,后两句则认定了开发企业的变通性。

对于消费者来说,如果想利用开发商没有取得预售许可证这一点来进行诉讼,应快点行动,否则磨磨蹭蹭的等下去,等对方有了许可证后再诉讼,一切都晚了;因为《预售许可证》相对于《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来说,其取得的成本比较低。

第三条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

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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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全文【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全文】为正确、及时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释义】本条说明了此司法解释的法律依据,我们可以看到依据的都是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性规范文件,没有一部是行政机构制定的法规或者规章,这说明此解释的制作者对部分行政机构制定的法规及规章的稳定性并不认同,为了保证此解释的合法性,作者只引用了相对来说级别比较高的法律。

另外,本人在此做一点常识性解释,根据《立法法》的规定,我国的规范性文件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几种,象建设部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就是部门规章。

当然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发布的这个司法解释不在此列,它是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在审判过程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进行解释”,由于目前的纠纷多是由人民法院审理,所以可能这个司法解释要比其他文件更为有效,所谓“县官不如现管”啊。

第一条本解释所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统称为出卖人)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释义】本条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概念进行了定义,“商品房”大概只有在中国才有,它的作为房屋的一种,是相对于“公房”和“二手房”来说;不仅如此,我们还给它赋予了新的内容,就是那些还没有完工不具备使用功能的房屋。

中国的土地制度大概是历史上最复杂的制度,中国的房屋制度可能是当代世界范围内最为复杂的制度,而中国的房屋预售制度则为至今为止人类历史上空前绝后最为复杂的制度,这项制度复杂到一个政府无法对它的运行规律进行有效的调整,无法将土地、房屋、预售纳入到一项有效的法律体系中进行综合的考虑,只能是出一个问题讨论一个问题,它无法使立法者参考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立法内容,无法对现有的市场行为进行预测;有了商品房、有了预售,中国的房地产诉讼就永远没有消亡;可以说“预售不废,国难不已”。

《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全文解读

《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全文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正确、及时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本解释所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统称为出卖人)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二条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第三条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

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释义】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又说:“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发布的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所明示的事项,当事人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

”《合同法》恢复了“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这一部分。

对于消费者来说,最保险的方法就是将一切写入合同,具体方法可以参照《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范本204条》。

第四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释义】合同法第三十九条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房屋买卖纠纷司法解释

房屋买卖纠纷司法解释在房屋买和卖的过程中,会出现很⼤的纠纷,有的房⼦不好了不想买了,有的房⼦突然暴涨了,卖⽅后悔扯⽪了,有的是买了过不了户,买到了没有房产证的房⼦等等,这些纠纷的司法解释是如何的。

店铺⼩编通过你的问题带来了“房屋买卖纠纷司法解释”的内容,希望对你有帮助。

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第⼀条本解释所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统称为出卖⼈)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买受⼈⽀付价款的合同。

第⼆条出卖⼈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第三条商品房的销售⼴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

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条出卖⼈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式向买受⼈收受定⾦作为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原因未能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双⽅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的,出卖⼈应当将定⾦返还买受⼈。

第五条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第六条当事⼈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效的,不予⽀持。

当事⼈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续为商品房预售合同⽣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已经履⾏主要义务,对⽅接受的除外。

第⼋条具有下列情形之⼀,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不能实现的,⽆法取得房屋的买受⼈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倍的赔偿责任:(⼀)商品房买卖合同订⽴后,出卖⼈未告知买受⼈⼜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商品房买卖合同订⽴后,出卖⼈⼜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

《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

《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一条本司法解释适用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解释和适用。

第二条买卖双方应当明确以下基本信息:(一)买方的姓名/名称、住所/营业地址、证件类型及证件号码;(二)卖方的姓名/名称、住所/营业地址、证件类型及证件号码;(三)房屋基本情况,包括房屋坐落地址、建筑面积、使用用途、权属证书编号、房屋状况等。

第三条买卖双方的身份、权利、义务、履行方式、期限、违约责任应当明确如下:(一)买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房屋的购买权、支付购买款项及税费、不得拖欠买卖款项、接受房屋交付、检验房屋质量、履行保密义务等;(二)卖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房屋的所有权、房屋的交付、保证合同的实现、承担房屋瑕疵责任等。

第四条买卖双方应当遵守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包括但不限于《合同法》、《房地产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

合同中所涉及的事项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五条本司法解释对买卖双方的权力和义务作出如下明确规定:(一)买方在房屋交付前,享有对房屋实地查看、检验的权利;(二)卖方应按合同约定,提供房屋的合法权属证明及相关材料;(三)双方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履行各自的义务;(四)买方支付购房款项后,享有对房屋所有权的获取权利;(五)买方在交付后,对房屋瑕疵享有维修、赔偿或退还部分购房款项的权利;(六)卖方应确保房屋质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六条本司法解释明确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

(一)买卖双方通过书面形式签订合同,具有法律效力;(二)如买卖一方违约,对方可以请求违约方履行合同或赔偿损失;(三)如买卖双方发生争议,可以通过协商、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第七条本司法解释还适用于其他合同中涉及的相关内容,亦适用于相关争议的解决和裁判。

第八条本司法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注:以上条款仅为示例,具体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内容需根据实际情况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拟定。

房屋买卖合同司法解释

房屋买卖合同司法解释一、前言为了维护房屋买卖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制定本解释。

二、合同的订立与生效1. 合同订立房屋买卖合同应当由出卖人和买受人协商一致订立,并采用书面形式。

合同内容应当包括房屋基本信息、成交价格、付款方式、交付时间等条款。

2. 合同生效房屋买卖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

合同生效后,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三、房屋交付与过户1. 房屋交付出卖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将房屋交付给买受人。

交付房屋时,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示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等权属证明文件。

2. 房屋过户买受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过户手续办理完毕后,房屋的所有权、使用权等权利转移至买受人。

四、价款支付与违约责任1. 价款支付买受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和时间支付房价款。

房价款支付完毕后,出卖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交付房屋。

2. 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

五、争议解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应当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

六、其他本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解释施行以前,人民法院已经作出生效裁判的,继续有效。

其他内容为房屋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的详细文档示例,供您参考。

如有其他问题,请随时提问。

七、合同的履行与变更1. 合同履行房屋买卖合同生效后,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时间和内容履行合同。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买受人交付房屋,并保证房屋的质量和权利瑕疵;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房价款,并接收房屋。

2. 合同变更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后,非因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内容。

合同的变更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八、合同的解除与终止1. 合同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的解除应当符合合同法的规定。

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 11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 11条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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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全文
房屋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全文
第一条引言
本司法解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最高人
民法院对房屋买卖纠纷案件的司法实践,制定本司法解释。

第二条合同成立
房屋买卖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

未采取书面形式的
房屋买卖合同,不影响合同的成立,但是当事人不能主张该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条房屋权属证明
房屋买卖合同的成立和履行,以房屋所有权证书、房屋产权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房
屋所有权的合法证明文件为依据。

第四条合同价款
合同约定的购房价款,应当以人民币形式支付,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支付期限。

第五条房屋交付
房屋买卖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交付房屋的时间和地点。

当事人约定将房屋登记过户的,应当在交付房屋时一并办理过户手续。

第六条交付房屋的质量
房屋买卖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房屋的质量要求,包括房屋的结构、装修、设备等。

如约定未明确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则按照国家相关标准执行。

第七条风险责任
房屋交付后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发生损毁的,由遭受损失的一方负责修复或者赔偿。

双方当事人也可以约定其他的风险责任分配方式。

第八条违约责任
一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履行交付房屋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包括支付违约金、履行替代性赔偿等。

当事人也可以约定违约责任的方式和金额。

第九条纠纷处理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应当通过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第十条其他约定
其他未在本司法解释中提及的事项,可以由当事人自行约定。

但是,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也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附则
本司法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如与现行法律法规相冲突的,以本司法解释为准。

以上是对《房屋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的全文解读,希望能够对房屋买卖合同的相关法
律问题有所帮助。

根据该司法解释,合同成立、价款支付、房屋交付、纠纷处理等方
面都有明确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守并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和责任。

如有合同纠纷,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和程序解决,维护自身权益。

如需进一步了解相关法律问题,建议咨询专业的法律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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