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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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告知书

工程名称:荷坳美平厂银荷路段挡墙等8个地质灾害和危险边坡治理工程

深圳市龙岗区工程质量监督检验站

目录

一、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执法工作告知书

1、编制依据

2、监督执法内容

3、监督执法形式

4、验收监督

5、监督执法措施

6、监督工作投诉

7、工程质量监督流程图

二、附录

附录1:龙岗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抽检暂行规定附录2:建设工程监督工作计划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执法工作告知书

受深圳市龙岗区住房和建设局委托,我站将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采用抽查和巡查的方式,对工程实体质量和和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简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实施监督。请各责任单位认真阅读本《监督告知书》内容。

一、编制依据

⑴《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⑵《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5号)

⑶《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建设部令第66号)

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建质[2013]171号)

⑸《广东省住房和城市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的实施办法》(粤建法[2011]111号)

⑹《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⑺《深圳市建筑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示与处理办法(试行)》(深建字[2005]159

号)

⑻《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违法违规行为处理细则》(深建质安[2012]100

号)

⑼《深圳市房屋质量投诉处理办法》(深建规[2008]5号)

⑽《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动态监管规则》(深建质安[2013]329号)

⑾设计文件、相关规范和技术规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二、监督执法内容

我站监督小组在责任主体已履行其检查验收职责的基础上,采用随机抽样的方式进行抽查、抽测,主要检查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工程质量检测等单位履行法定质量责任和义务的情况,抽查涉及工程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抽测涉及工程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及工程实体质量(详见附件一)。

1、工程质量行为抽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①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质量责任和义务情况;

②有关项目管理人员到位和履行质量管理职责情况;

③项目质量管理措施落实情况;

④对发现的工程质量隐患和问题落实整改情况。

2、涉及工程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抽查,主要检查按施工图设计文

件施工情况,实体外观质量及尺寸,施工质量控制资料,重要和隐蔽部位施工情况及施工过程拍摄的照片或视频等。

3、涉及工程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及工程实体质量抽

测,采用便携式检测仪器检测,或在监督人员见证下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建筑材料的监督抽检由监督执法小组在现场全程见证取样,样品应为现场已使用或经各方责任主体确认与现场使用材料为同一批次的堆场材料,样品由监督执法人员直接送交检测机构或粘贴防伪标识之后指定专人送交检测机构,严禁由其他单位人员代为见证取样及未经授权人员代为送样。

三、监督执法形式

工程质量监督执法实行监督小组集体执法模式,监督执法人员在履行监督执法职责时应不少于两人,并应佩带行政执法证件。执法的形式主要包括日常抽查、随机巡查、专项稽查、举报核查等。

1、日常抽查:我站监督小组与项目各责任主任主体进行经常性的工作联系,收集工程

进展及质量状况信息,对项目涉及结构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的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进行重点抽查。监督小组根据工程建设规模、重要性和施工企业的阶段诚信评价等级及站工程质量差别化监督管理的相关规定确定监督抽查次数,原则上施工期间每个项目每季度不应少于两次抽查。

2、随机巡查:站、室组织巡查小组,由巡查小组对在监工程各方责任主体质量行为、

实体质量及监督人员履职情况实施的不定期、不预先告知的飞行检查。

3、专项稽查:我站根据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和工作安排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各类检查,专

项稽查主要包括:结构工程、节能工程、防水工程、装饰装修工程、设备安装及燃气工程、市政工程、涉及重大危险源的深基坑高边坡及地下暗挖工程等。

4、举报核查:质监机构收到工程质量投诉或举报的,应及时调查处理。能有效联系举

报人的,应与举报人取得联系并责成相关责任主体单位对举报情况进行核实;无法联系举报人的,责成责任主体进行核实。

四、验收监督

根据《广东省住房和城市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实施办法》的规定,监督机构应当对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建筑节能等分部(含子分部)工程验收情况及竣工验收实施重点监督。

1、分部工程验收监督

当分部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施工(监理)单位应在分部验收前5个工作日将《工程报验表》GD220211、验收时间和联系电话以电邮(Email:970405874@)或传真(传真号码:28589515)形式通知我站。

分部(子分部)验收监督可在相关责任主体确定的验收日期实施,也可在相关责任主体组织分部(子分部)验收后三个工作日内实施;监督小组可通过现场检查相关责任主体

参验人员、验收过程和验收意见是否一致,对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的组织机构、验收程序及评定结果进行监督;也可在相关责任主体组织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后查阅验收会议纪要、签到表及分部工程验收记录等资料对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的组织机构、验收程序及评定结果进行监督。

当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发现问题时,监督小组下达监督执法文书责令相关责任主

体进行整改;对不具备验收条件、验收组织机构不合法及未执行强制性条文的应责成总监理工程师在整改合格后重新组织验收。

2、竣工验收监督

建设单位在收到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后,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应提前5个工作日将竣工验收联系函(明确验收的时间、地点和联系方式)以直接递交、电邮(Email:970405874@)或传真(传真号码:28589515)形式通知我站。

收文窗口资料员收到工程竣工验收联系函后,若发现该工程重要分部的监督工作仍未完成,应暂不受理该工程竣工验收申请并告知建设单位;否则应向建设单位发出“竣工验收联系函复函”。

住宅工程的逐套检验核查工作可依据工程规模在竣工验收前或结合竣工验收进行。若需要在竣工验收前进行逐套验收,建设单位应提前5个工作日将逐套验收联系函(明确验收的时间、地点和联系方式)以直接递交、电邮(Email:970405874@)或传真(传真号码:28589515)形式通知我站。

我站对竣工验收的组织机构、验收程序及验收标准的执行情况及评定结果进行监督。当竣工验收发现问题时,监督小组下达监督执法文书责令相关责任主体进行整改;对不具备验收条件、验收组织机构不合法及未执行强制性条文的应责成相关单位整改合格后重新组织验收。

五、监督执法措施

(一)执法检查程序

监督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时原则上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①出示执法证件;

②要求责任单位介绍工程进度及正在进行的作业内容并提供相应的设计文件;

③根据现场情况随机确定抽查工程实体质量的内容及部位;

④进行现场抽查,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取证留档。抽查实体质量时可采用便携式检测仪

器检测,必要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⑤根据现场情况,对涉及地基基础及主体结构、重要使用功能及建筑节能的主要建筑

材料进行监督抽检;

⑥核查与抽查内容相关的施工技术资料及质量控制资料,抽查各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

⑦向责任主体反馈检查情况并发出相应的监督执法文书并提出整改要求。

(二)监督执法文书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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