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民办高校校长(院长)变更(连任)核准有关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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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民办高校校长(院长)变更(连任)核准
有关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社会力量办学
【发文字号】渝教民办[2009]20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9.08.20
【实施日期】2009.08.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民办高校校长(院长)变更(连任)核准有关工作的通知
(渝教民办〔2009〕20号)
在渝各民办高校:
为规范我市民办高校校长(院长)变更(连任)相关工作,根据《民办教育促进
法》及其实施条例、《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教育部第25号令)、教育部办公厅《关于民办高校校长变更(连任)有关规定的通知》(教发厅〔2009〕3号)等规定,现对我市民办高校校长(院长)变更(连任)工作的报批程序以及应报送的相关材料通知如下:
一、报批程序
(一)学校(院)董事会(或理事会)作出关于校长(院长)变更(连任)决议,参
会董(理)事在决议上签章;
(二)学校(院)以“关于聘任×××同志为校长(院长)的请示”为标题的正式文件上报市教委;
(三)市教委根据民办高校校长(院长)的任职条件审核;
(四)市教委下核准批复;
(五)教育部审批的民办高校校长(院长)变更(连任)还须报教育部核准。

二、需报相关材料
(一)学校(院)关于校长(院长)变更(连任)的正式文件;
(二)正式文件的附件:
1.学校(院)董事会(或理事会)成员签章的董事会(或理事会)决议;
2.学校(院)董事会(或理事会)成员名单;
3.拟任校长(院长)的个人简历;
4.拟任校长(院长)的资格证明材料:身份证复印件(正反两面),学历证书复印件、职称证书复印件;
5.近两年学校年检情况,办学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6.教育部审批的民办高校填报《教育部审批的民办高校校长(院长)变更(连任)核准表》(附件1),市政府审批的民办高校填报《重庆市人民政府审批的民办高校校长(院长)变更(连任)核准表》(附件2);
(三)凡是学校(院)拟聘其他学校任期内校长(院长)任校长(院长)的,须报送拟聘校长(院长)在原学校的辞职申请和原学校(院)对已辞职校长(院长)的正式解聘文件。

任期内的民办高校校长(院长)不能频繁变动聘用单位,民办高校不能频繁更换校长(院长),新聘校长(院长)的任期原则上不少于四年。

附件:
1.教育部审批的民办高校校长(院长)变更(连任)核准表
2.重庆市人民政府审批的民办高校校长(院长)变更(连任)核准表
二○○九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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