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_生活宪法_教学初探_杨学科

基于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_生活宪法_教学初探_杨学科
基于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_生活宪法_教学初探_杨学科

要: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是国家在法学教育大规模无序扩张的前提下,注重内涵和质量提升而提出的国家教

培、教改计划。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高标准、高要求对宪法学教学提出了新要求。鉴于传统宪法学教学的困境与宪法学既是治国理政之学又是生活经营之学的特性,宪法学教学应倾向于“生活宪法”教学改革:教学目标定位于生活宪法学教学、生活宪法教学体系的设立、多样化教学手段的优化组合、考核方式和内容的生活情趣化。关键词:卓越法律人才;生活宪法;宪法学;教学改革中图分类号:G64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4107(2014)06-0094-04

肇始2012年的教育部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发展战略规划》启动的“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是中国法学教育大规模扩张后要实现从量变到质变、从规模向内涵与价值之转变的重要举措,是第一次国家层面统筹安排的重大法学教育改革,代表了国家法学教育改革发展的方向。它引起了中国法学教育结构调整,正在深刻改变着中国法学教育格局,也许改变的不仅是法学教育本身,也可能是整个法学教育生态。这对宪法学教育挑战与机遇并存,更是其转型自固的良机。

一、宪法学教学的困境与卓越法律教育的新要求

(一)宪法学教学的窘境

1.与生活脱节。宪法学教育形而上的抽象拔高与形而下的地气不足是其一大弊端。首先,宪法者,位居诸法之上,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最高的法律地位,最高的法律权威,是为国家之磐石、九鼎之重器也。宪法更是人类近代以来“最伟大的社会发明”,

将成为“全人类永久的遗产”[1]

,而宪法学的这种高姿态、

神圣化、最高化的“高量力”的学科定位,俨然是位极至高的天字第一号的“空中楼阁”。宪法学教育也秉承宪法自身的高位特征,居高临下,淡化宪法直接适用效力,无法与公民生活的法治实践相跟进,难接地气,与社会公众的强大期许不符,当然这与我国尚未建立宪法诉讼制度的直接适用宪法的差强人意有关。其次,宪法学教育实践环节开展困难,模拟法庭、诊所教育等实践性教学

手段难以进入宪法学教育领域,因为如上所说的本土资源意义上并没有宪法直接诉讼制度,西方意义上的经典宪法案例,则因语境的淡化和冷漠,意义折扣,无法使理论和实践得以完美结合。再加上宪法学教材空洞抽象,更让学生产生宪法学枯燥乏味的学科形象认知,继而产生厌学心理。最后,吊诡的是,与宪法的根本法地位和宪法学高高在上的高不可攀的学科定位相反的是,课程分数设置过低,仅仅3个学分,与其他功利热门的民法、刑法等相比,重视程度不够。

2.若即若离于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方案之外的尴尬处境。在一些卓越法律教育实践过程,有一种不好的现象在于借助实践之名缩减宪法学科教学课时,没有理论做基础的实践只能是造次行事,这种盲动主义忽视了“无经验之思想是空洞的,无思想之经验是盲目的”的要义。可怜的是宪法学家难接受的又来等候,特别是近来出现的左右派有关“宪政”问题的争论狼烟再起,一些官媒的反宪政甚嚣尘上,而官方本身至今还停留在不作正式表达的“鸵鸟政策”。这种暧昧不明的态度和晦暗不明的政治背景已经造成了严重观念混乱,宪法理念有沉陷垢污之危势,宪法学正常的教学环境已经摇摆不定,一些高校的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方案已对宪法学做出了政治性的“坐冷板凳”处理措施,对正常的宪法教学和研究造成了干扰和妨碍,教师不敢深讲,学生功利逃离。

3.单一的教学方法和古板的教学手段。传统宪法学教育饱受诟病的是教学方法陈旧,教学手段古板而固

2014年第6期(总第1104期)

No.6,2014

Serial No.1104

黑龙江教育

(高教研究与评估)HEILONGJIANG EDUCATION(Higher Education Research &Appraisal )

收稿日期:2013-10-25

作者简介:杨学科(1986—),男,山东蒙阴人,湘南学院法学系助教,主要从事宪法学研究。

基金项目:2013年湖南省普通高校实践教学建设项目“湘南学院法学专业校企合作人才培养基地”(湘教通[2013]295号)阶段性成果

基于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生活宪法”教学初探

杨学科

(湘南学院,湖南郴州423000

)■人才培养模式

化,单向的填鸭式灌输方式盛行,教师台上处于教学中心讲得云山雾罩,就法条而法条或者将宪法课等同于政治宣示,学生做好认知容器听得云里雾里,学生被动式接受知识的方式,让学生误以为宪法学与高中政治知识相差无几。巴班斯基指出:“教学方法的最优化程序中一个最重要的、也是最困难的问题是合理地选择各种教学方法并使之达到这样的结合,即在该条件下,在有限的时间内获得最好的教学效果。”[2]宪法学教育实践中,无法将多种教学方法娴熟运用,只是采用一本书、一个PPT、一根粉笔的教员仍大有人在,如果再加上教学内容空洞远离生活世界以及教学语言贫乏,那这种兴味索然的授课方式只能是让刚刚接触法学、大脑处于“白板”状态的大一法科新生失去对宪法的兴趣。

4.宪法学教学启蒙有限。在西方,经典的启蒙概念界定来自康德,“启蒙运动就是人类脱离于自己所加之于自己的不成熟的状态”,而“不成熟状态就是不经别人的引导,就对运用自己的理智无能为力。”[3]就后来用的启蒙语义而言,就是通过普及新知识、新思想、新观念进而摆脱传统的、先前的愚昧无知状态。宪法学教育启蒙就是通过宪法知识、宪法观念、宪法理念的教育,使宪法内在品质涵化、濡化成生活标准和生活方式的准则。而现实中,宪法学教育启蒙作用有限,概因如下。首先,宪法工具主义明显。宪法作为一个舶来学科知识,在国人的功利选择下,承负国家民族的多灾多难的偏富偏强之重,只是苦难的中国救亡图存的工具,离宪政本义愈远愈偏,维护国家独立和主权压倒了个人的正常权利诉求,宪法充斥了宏观的国家主义和民本主义的底色,忽视了微观的原子式个人的权利诉求,让多姿多彩的生活世界与宪法越来越远。其次,过分强调专业槽。当然专业槽的营造是一种寻求自身学科学术逻辑的自足性的努力,但在一个没有宪法传统和法治传统的国家,过分强调宪法学的专业化,而不是平易性,只会让国民离宪法距离愈远,宪法学者愈自娱自乐于其辞藻堆砌的小世界。再次,宪法学教育存在自我矮化和宣泄式地鞭尸式的自我贬低教学方式。一方面,宪法学自我矮化是指学术眼界降格为中国宪法学,对域外宪法学体系的推介不足,造成学科视野狭窄;另一方面,宪法学教育自我贬低的教学方式是崇洋媚外式的大张挞伐我国的宪法,百无一用,用无一对,赞颂外国的宪法总比中国的好。正如一位学者所指出的:“执教者对本国法律进行宣泄式地鞭尸的结果,固然可能获得不少喝彩,瓦解的可能是他们对法律的信仰”;“当一个法学教师在课堂上尽情宣泄自己对本国法律不满的时候,他是否会想到、是否应当想到这种宣泄的不满会产生强烈的传染性,从而培养出新一代蔑视自己国家法律的愤青,而使法学教育走向歧途?”[4]

(二)卓越法律教育对宪法学教学的新要求

1.面向实践。卓越法律教育,是法律实践品格的内在要求。法律天生就具备一种实践品格,与法律实践之间具有同一性与互动性。突出“实践”是卓越法律教育的顶层设计;强化法律实践教学环节是卓越法律教育的落地策略;总之卓越法律教育的核心在于通过法律实践能力的培养塑造出能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法律人才。但强化法律实践教学,并不表示可以弱化法律理论教学,诚如我国法学教育家孙晓楼所言:法律教育,一定要学与术并重,太偏重理论,那固不免于空泛;太偏重运用,亦不免于迂腐,必也有法律之术,法理之学,互相为用,而后可以渐臻于美备[5]。传统的宪法学教育高高在上的理论学科定位及国情所限,似乎不食人间烟火,中国宪法学表现出来似乎是无法实践的,这也是宪法学界的“持续焦虑关注点”。实际上,宪法是对社会法治实践的回应程度很高的学科,每年中国人民大学宪政与行政法治研究中心评选年度中国十大宪法事例,都会收到大量的宪法事例推荐,这些丰富的宪法事例在一个没有建立直接违宪审查制度的国度产生,也从侧面说明宪法的社会法治实践回应度和社会对大量宪法知识的需求度。卓越法律教育要求实实在在的实践能力培养,那么宪法学教学必须在实践教学手段上下功夫,而宪法学实践教学的难点在于如何妥切地寻找宪法学理论与社会实践的结合点,切实培养法科学子的实践能力,能通过宪法学原理和知识见微知著,培育现实生活中的分析观察能力。

2.面向生活。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中将分类培养的任务定为强调提高学生运用法学与其他学科知识方法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能力。这一任务的现实生活面向针对了高校法学教育的人才培养工作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与法律实际工作的联系亟待加强的现实困厄。毋庸置疑的是教育根基在生活,是为人参与和建构新的生活服务的。陶行知认为,生活决定教育,生活是教育的中心,“没有生活做中心的教育是死教育”,教育的目标是创造好的生活,使生活朝着好的方向发展[6]。所以卓越法律教育要求宪法学教育通过生活实践中关心人的生活世界及生活意义让人在宪法的世界中活得尊严、幸福,这种让宪法产生力量的教育才是真正的卓越教育,当然,这种让宪法产生力量的教育必须得益于在生活语境中的宪法学技艺习得,而不是工具主义上的宪法学教育的生活无意义。正如美国法学教授托马斯·摩根所讲的:法学院的学生们需要工作技能,忽略技能训练会给学生们带来危害,技能应该伴随学生度过整个工作生涯。传统的宪法学教育只看到宪法治国理政的一面,忽视了宪法经营生活的另一面。由此可见,卓越法律教育要求的生活面向,于宪法学而言,必须建基在生活语境上的宪法学技能的习得。

3.塑造新民。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指导思想中认为,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要为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强有力的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撑,其总体目标强调培养造就一批信念执着、品德优良、知识丰富、本领过硬的高素质法律人才。卓越法律教育的突破口在高端法律人才、基层紧缺法律人才的培养。这是

对法学教育的“新民”塑造的新要求,期冀打造出的“法德”和“法术”兼备的卓越法律人才,为社会转型和法治造型做出实质性贡献。新民思想是近代梁启超先生首先重视的学术问题,他把“新民”视为“今日中国第一急务”,提出以“鼓民力、开民智、新民德”为基本内容的新民说;同时梁启超较早提出宪政必然离不开伦理德性的支撑,宪政的实施必须建立在一定的道德之上,所以,他致力于国民人格的改造和重塑,进而为传统政治的现代转型奠定人文基础。时至今日,国家处于社会大变局的时代和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时期,新民塑造任务尚未达致,卓越法律教育对宪法学教育提出了迫切新要求:通过宪法学知识的传授进而启蒙形成具有现代公民意识和宪法素养的“新民”。

总之,无论是面向实践,还是面向生活和塑造新民,都是卓越法律教育对宪法学教育的殷切关注和期待,这种殷切的关注和期待是在对传统宪法学教育的理性反思和未来法治国家建设筹度谋虑,集中要求在做受人尊重的教育的立建。此等受人尊重教育归根到底要在生活上有意义,为优良生活而存在。

二、基于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生活宪法”教学策略

(一)生活宪法的内涵

宪法是人类生活经验认识的结晶,“是对充满苦难的生活经验的批判和总结……宪法的历史充满了人类在各个历史阶段中为摆脱生活上的痛苦而显示出来的聪明才智。我们学习宪法就是为了学到这些聪明才智,为了避免失败而未雨绸缪。”[7]然而,有学者认为,宪法与生活的远离,有利于宪法根本法的威严性的确立。此话在人人关系上貌似有理,距离产生威严,但于制度层面可能确是错误的。因为一切良性制度措置都是为了让人生活得幸福,每一个人,只要生活在这个世界,必然不会缺少对自己的理想生活境遇的憧憬、对当下生活境况真切关注、对未来生活情况的预测,正因如此,人才在终极意义最终面向死亡的生命中创造生活意义,宪法正是其中生活意义的影响因素。宪法的本身是来源于生活,人为生活而立宪、行宪、护宪,宪法成为人类生活中不能或缺的法律资源和生活规则,宪法的这种发生学意义上的生活亲缘性反过来又让宪法的目的是来保障人的幸福生活,甚至宪法相当程度上影响了生活其间公民的生活方式与生活态度、生活观念。这种保障和影响手段是宪法通过其两大基本职能实现的,第一,通过界定了公民的基本生活方式,特别是权利义务模式,同时把宪法作为公民自治和自我管理的手段渗透到公民日常生活的角角落落。第二,规定国家机关的行为规范,让国家公权力各归其位、服从规制,要求政府尊重公民个人的生活方式,关心公民的事业和生活,为公民个体的自由全面发展创造必要的条件。有些领域不得擅越私权利的边界,有些如社会保障领域要尽其尊重、保护和实现的义务,最大程度地提升了公民的生存状态、生活质量、平等权利和社会保障。总之,宪法作为一种生活方式,深刻地影响着共同体内公民的生活。这是制度层面的宪法与生活的息息相关:宪法以生活为基,以维护正常生活乃至幸福生活为基本使命。即宪法来源于生活,同时它为了人民幸福地生活而存在,这已成为宪法自身得以存在的合法性和正当化基础。

宪法学是一门治国理政之学,也是一门经营生活之学。宪法学是人生经验的总结,应把宪法作为基本生活方式。俄罗斯总统普京曾说,要“学会按照宪法生活,这是民主的高等学校”,宪法学给人们展示的是充满智慧的知识宝库,不断满足着人类追求幸福生活的内在需求,实现着人类的美好理想[8]。而现实中,传统的宪法学一味以宪法高于生活为由将宪法置于治国理政之学的地位“捧杀”,忽视了宪法经营生活的特性。特别是在我国没有直接宪法诉讼制度的背景下,宪法很少可以融入老百姓日常生活中,宪法被人戏谑为“闲法”、“制度稻草人”,似乎宪法学“无用之用为大用”的美梦只是成为宪法学学者小圈子自我安慰的意淫。

生活宪法理念的提出是立足于生活与宪法的亲缘性和宪法学教育忽视其经营生活的不好倾向。生活宪法认为宪法不仅只是政治层面的宪法,也是生活意义上的宪法,宪法来源于民众的生活,也必须融入民众的日常生活,成为以人为起点并以人为归宿的优良和幸福的生活方式。它不仅兼顾了宪法的肇始根源,还从宪法学的生活世界意义(公民宪法生活的现有和未来规范、价值等)进行构建,特别是对公民社会生活的宪法行为予以制度性保障。同理,“没有生活做中心的教育是死教育”[9],人只有在生活世界中才具有生活的意义,才能成为真实的、实在的、活生生的个体。生活宪法教育关心人的生活世界以及人在生活世界中的生活意义,即把宪法学教育回归到培养人的宪法生活经验和能力、提高人的生活质量和生命意义的活动中,这是生活宪法教育的基本期望。

(二)“生活宪法“教学策略

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是从国家层面系统推进高等法学教育领域综合改革的一项重要战略举措,如前所述,它对宪法学教育提出了新的要求,面向实践、面向生活和塑造新民。在这种大背景下,同时,鉴于传统宪法学教育的窘境和宪法学既是治国理政之学、又是生活经营之学的特性,所以宪法学教育应倾向于“生活宪法”教学改革:教学目标定位于生活宪法学教学、生活宪法教学体系的设立、多样化教学手段的最优化组合、考核方式和内容的生活情趣化。

1.教学目标定位于生活宪法学教学。任何教学内容改革的最终目的都体现在对教学目标的定位和实现上。在传统宪法学教育中,宪法学只重视其治国理政的特性,宪法学的生活面向游离在法律人才培养目标之外,不能体现出宪法学“上可致庙堂、下可达茅庐”的学科辐射范围的整全性。所以要明确宪法的二维属性:不仅是

治国理政之学,也是一门经营生活之学。宪法学教学目标的生活世界的倾向,矫正了传统宪法学教育观念的一偏之见。这种生活目标的移定,首先,有利于克服因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相对滞后所致的宪法学虚无主义,让宪法从生活中来,最后再回到生活中去;其次,由于生活语境的亲近性,可以通过生活宪法教育达到宪法爱国主义的认同和忠诚,促使公民归属感的养成;再次,有利于宪法智慧的生成。宪法学是人类在治理国家和总结生活经验的智慧结晶,它是源于生活而总结出的一系列与生活息息相关的真理性理论,是公民的一个生存的方式,一个生活的方式,通过生活宪法的启蒙形成宪法学智慧,表现为人类解决生活问题所需的宪法学理念与技术和社会生活所需理性、宽容等宪法精神。

2.构建生活宪法教学体系。在专制时代,宪法被认为是对抗国家公权力的工具,人民认为宪法与其生活相当遥远。而现今民主宪政国家,宪法是一门通过人权保障来设计美好生活的科学,“宪法的最大目的是让人民能够自我实现,进而创造自己的生活、拥有宪法而生的幸福”[10],人民生活事项与宪法息息相关,但由于民众权利意识的不觉醒,进而认为宪法与生活距离遥远;再者,宪法作为国家最高规范的运作模式,通过国家组织的设计和国家权力的分配,来观照民众的日常生活,落实尊重和保障基本人权的宪法使命,国家机构的设置也是为了完成这一历史使命。所以,宪法学教学体系的设置和构建应紧扣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关系这个核心,倾向于宪法上的权利和义务在日常生活需求是当今宪法学学科体系的重点,来引导民众树立宪法权利义务意识及公共参与的公民意识,让宪法相关规范真正落实到生活世界中去,这符合大一新入道的法科“菜鸟”的认知需求。例如,主讲者采用与时俱进的宪法案例即时融入课堂教学,像任建宇案,案件涉及宪法中公民所享有的人身自由权以及劳教制度的行来之路与历史反思等,这种把宪法学的教学置于日常生活之中充分将宪法学教学的人身自由权的分析与生活现实勾连,通过解释生活中形而上的相关宪法理论来引发学生对形而下的宪法问题的理论思考,教学效果显著。

3.注重多样化教学手段的优化组合。课堂教学,重视生活场景教学法;实践教学,模拟宪法实践体系。生活宪法学课堂教学应紧紧抓住生活这一核心,注重妥适教学方法的最优化,合理地选择各种教学方法并使之达到最优化结合。生活宪法情景教学法是一个多种教学方法融合的教学新模式,着眼于更好地实施启发式教学,是通过具体逼真的生活宪法场景的设置以激起学生主动学习宪法、提高宪法情感的一种教学方法。情景教学法的教学过程为:设置生活宪法情景——

—(学生)发现和提出问题——

—(学生)研究和制订宪法问题解决方案——(学生)实施宪法学上方案——

—检验与评价。在这种建构主义学习理论基础之上将案例导入式和问题式教学模式相融合的教学新方法,可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是养成学生宪政意识的重要教学方法。实践教学上,中国宪法无法诉讼和司法化,似乎宪法学在中国就是一个无法定纷止争、解决问题的学科。生活宪法教学中可以选择一些典型的西方宪法案例,如模拟再现宪法史上的美国著名案例——

—马伯里诉麦迪逊,由学生扮演法官或者当事人等角色,从不同的角度体会法律规范的生活意义,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我国司法实践中缺少宪法案例的不足。

4.突出考核方式和内容的生活情趣化。生活宪法的考核方式,要重视学生平时生活参与度;考核内容上,要具备生活情趣化,而非枯燥的死记硬背题目。首先,改进考试方法,将单一卷面考核转化为多元考核体系。现今高校考核方式是固定的,不可随便改变,一般是平时考核与期末考试测评相结合的考核方式。所以只有以不变应万变,可将生活宪法学教学中特别是模拟宪法学实践教学中的学生参与度作为平时考核的主要评价标准。其次,考核内容上,要注重宪法学生活情景的设立,例如笔者在实践中,曾将中国宪法与中国政治实践的关系,命题为“如何让中国宪法与中国政治实践谈一场轰轰烈烈的恋爱?”将论述宪法的地位,命题为“为何宪法只可以做大老婆,不可做小妾?”这类“活题”的出现,展现了我国宪法的时代境遇和精神,给学生展示综合能力和发挥创造性的机会。

宪法学教育是建立国家优质宪政建设的基础教育工程,更是肩负着引导国家朝向进步宪政社会发展的重责大任。国家层面的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重大战略规划的提出和推进要求对传统宪法学教育模式的反思和再构,生活宪法教育模式的模式转捩和科学设定是法学教育的学理创新,也会成为宪法学学科尊严重塑的前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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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许育典.人权、民主与法治[M].台北: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9.

电气工程专业卓越人才培养计划

长沙理工大学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专业 “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培养方案 (2012年6月修订稿) 一、培养目标 本着“面向工业界、面向未来、面向世界”的工程教育理念,以社会需求为导向,以实际工程为背景,以工程技术为主线,以工程企业为依托,着力培养拥有扎实的工程科学基础、人文社会科学基础和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专业基础,具有较强的工程意识、工程素质、人文与环境素质、工程实践能力和自我获取知识的能力,并具有创新素质、创业精神、社会交往能力、组织管理能力和国际视野的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专业高素质工程技术人才。 按照本方案培养的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专业学生,可从事电气工程技术研究、电力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电力工程设计与施工建设、电力生产技术运行管理、电力企业管理及市场经营等工作,具有成为卓越电气工程师的潜质,在经济建设高速发展的大潮中和国际竞争的环境下,勇于担当电气工程师的角色,能够承担电气工程师的责任。 按照本方案培养的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专业学生,在完成本科四年学业、达到本培养方案规定的培养要求后,可获得工学学士学位;在达到见习电气工程师技术能力要求时,可获得见习电气工程师技术资格。 二、基本要求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具有为国家富强、民族昌盛而奋斗的志向和社会责任感。 2.掌握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基本原理,树立科学的世界观。 3.具有敬业爱岗、艰苦奋斗、遵纪守法、团结合作的品质以及良好的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 4.具有较扎实的自然科学基础和工程基础知识。掌握电气工程专业领域宽广的基础理论和技术基础以及必要的专业知识,并了解其科学前沿及发展趋势;熟悉掌握以数学、力学和相关科学学科与电气工程学科的综合为基础的工程原理,了解电气工程领域的标准、规章和法律法规。 5.具有较坚实的计算机基础和从事工程规划、设计、施工和管理的基本知识,能运用所学的理论、方法和技能解决相关科研和生产中的实际问题。 6.掌握一门外国语,能比较顺利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书刊,具有一定的外文听、说、写的基础,能在工作时用外语与同行进行有效沟通;掌握文献检索、资料查询的基本方法。 7.具有一定的人文社会科学知识,具有较强的语言、文字功底;了解科技与社会创新的基本

宪法学-论人权与宪法的关系

论人权与宪法的关系 摘要: 保障人权是宪法的终极价值。本文讨论宪法与人权的关系,认为宪法通过宏观上控制国家权力和微观上规定基本权利的内容,形成有机的宪法人权保障机制。虽然人的权利是天生所有的,但宪法作为国家根本大法,它明确了人民的基本权利,宪法是应有人权向法定人权转化的必要和中心环节。同时,宪法作为根本大法,它规定了国家的最根本的问题,避免公权力对基本人权的侵犯。 关键词:宪法,人权保障机制,人权保障条款

前言: 历史地看,宪法对人权的保障突出宏观上的国家权力的控制到微观上的正面规定基本权利的转变。我国宪法与现代宪法有暗合之处,但有值得改进的地方。所以本文旨在探究宪法和人权关系的基础上,探究我国的人权保障情况。 一、人权理论的历史演变 什么是人权,中外学者界定不一。有的学者认为:人权的原意是指某种道德观念或价值观念,因而它是一种道德意义上的权利和义务。有的学者认为:人权即作为一个人所应该享有的权利,人民主权原则经宪法确认之后,人民即国家的主权者,自然应该成为享有人权的主体。有的学者指出应从三个层次去揭示人权的内涵:首先,人权是一种道德意义上的权利,属于应有权利的范围,是指作为人应有的权利。其次,人权就实质而言,是国内法管辖的问题,又是一种法律权利。最后,人权还必须是一种实有权利,一种实实在在的现实权利。美国伦理学家A·格维尔茨认为,人权是指一种狭义的权利,即主张权。这种权利的结构可以理解为:A由于Y而对B 有X的权利。它包括五个因素:(1)权利的主体A,即有权利的人;(2)权利的性质;(3)权利的客体X;即权利指向什么;(4)权利的回答人B,即具有义务的人;(5)权利的论证基础和根据Y。在这五个方面,都充满了学者的争论。另外一位美国学者科斯塔斯·杜兹纳认为:“人权”是一个复合的范畴。人权有时指人,有时指人的自然性,与人道主义思潮以及其法律形式密不可分。还有学者认为人权只能在道德

14-卓越7个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临床医学专业“卓越计划”实验班人才培养方案 一、基本学制:五年。 二、培养目标 本专业培养适应医药卫生事业发展需要,具有良好职业道德与职业素养,人文自然科学与医学知识宽厚扎实,临床实践能力、创新思维能力与岗位胜任能力强的高素质医学人才。 三、业务培养要求 毕业生应获得以下知识和能力: 1.热爱祖国,热爱医学事业,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 2. 遵纪守法,关爱病人,尊重生命,有良好的思想品质和职业操守。 3. 具有宽厚的人文、社会科学知识,扎实的自然科学基础。 4. 具有坚实的基础医学理论和系统的临床医学知识。 5. 具有预防医学、中医药和社区卫生服务的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 6. 熟练掌握临床基本技能,具有较强的临床分析和思辨能力,能在上级医师指导下掌握常见病、多发病诊断和治疗。 7.有较强的信息管理能力、人际沟通技能、团队协作精神、科学研究能力和终身自主学习能力。 8.熟练掌握一门外国语。 9.身心健康,达到国家规定的体育和军事训练合格标准。 四、主干学科、学位课程及主要实践性教学环节 1.主干学科:基础医学、临床医学。 2.学位课程: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概论、大学英语、人体结构、医学基础、感染与免疫、疾病机制、药物概论、血液系统与呼吸系统、消化与营养、机体平衡、神经系统与感觉器官、肌肉与骨骼系统、机能学实验、临床基本技能、内科学、外科学、妇产科学、儿科学、耳鼻咽喉科学、眼科学、精神病学、传染病学、口腔科学、皮肤性病学。 3.主要实践性教学环节: 预防医学实践、社区实践、临床见习、毕业实习、选科实习、毕业考核。 五、专业特色 1.开展以“学生为中心”和“自主学习”为主要内容的教学方式和方法的改革,每个模块运用启发式、探究式、讨论式、参与式教学、小班讨论等教学形式,培养学生自主学习、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其中公共基础课1/3内容作为自习为主及教师课外辅导。 2.所有模块至少有一门课程中英文双语教学;临床核心课程模块教学以床旁教学、PBL、CBL等教学形式为主,原则上不安排大班授课。 3.实现早临床、多临床、反复临床培养模式:学生从第二学期开始接触病人及临床实践,并安排1名临床教师作为导师全程指导。第l~3学年以临床技能中心训练为主,第4~5学年在附属医院进行。 六、毕业规定 学生在毕业时应达到德育培育目标和大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应获得最低总学分229.5学分。其中课内理论必修课183.5学分,实践教学30学分,选修课(含通识教育选修课8学分)16学分。自主发展计划10学分。 七、授予学位 医学学士。 248

电子信息工程卓越计划班本科人才培养方案

电子信息工程专业(卓越计划班)本科人才培养方案 (2013级) 一、学制 四年 二、培养目标 面向工业界,培养素质、知识、能力协调发展,基础扎实、知识面宽、工程意识和工程实践能力强,具有创新精神、较强的自主学习能力、优秀的职业道德,能够系统地掌握电子与信息工程学科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获取电工与电子技术、信息与信号处理、自动检测与控制、现代电子电路设计技术与应用等领域的工程技术基础知识和应用能力,了解产品从构思、市场调查与方案论证、制订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研发团队组成分工及进度安排、样机的测试定型、产品的生产和认证、市场销售和维护支持等基本流程,能从事各类电子设备和信息系统的研究设计、技术管理、应用与开发、运行维护等方面的工作,适应珠三角地区制造业产业升级需要的、具备国际化视野和现代工程师素质的应用型高级专门人才。 三、业务培养要求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理解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愿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有为国家富强、民族昌盛而奋斗的志向和责任感; 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社会公德和工程师职业道德,具有爱岗敬业、艰苦奋斗、热爱劳动、遵纪守法、团结合作的品质; 具有高尚的科学人文素养和精神,能体现哲理、情趣、品位、人格方面的较高修养,养成认真、严谨、求实、敬业的工作精神和学习态度,具有自信、团结协作的工作作风。|||^_^|||具备人文科学、自然科学、社会科学等方面的基本知识,具有广博的人文知识、良好的文化修养、健康的心理素质、具有良好的人际交往能力和组织管理能力。|||^_^|||具有一定的体育和军事基本知识,掌握科学锻炼身体的基本技能,养成良好的体育锻炼和卫生习惯,受到必要的军事训练,达到国家规定的大学生体育和军事合格标准,形成健全的心理和健康的体魄,能够履行建设祖国和保卫祖国的神圣义务。|||^_^|||具备电子与信息工程的基础知识和较强的工程实践和设计能力,具有认真、严谨、求实、敬业的工作精神和学习态度,具有自信、团结协作的工作作风。|||^_^|||具有基本的人文社会科学基础理论知识和素养,具有必要的哲学及方法论、法律等知识,对文学、艺术、美术、历史、社会学、公共关系学等方面进行一定的修

我对卓越法律人才的培养本科阶段有什么建议

我对卓越法律人才的培养本科阶段有什么建议? 对于卓越法律人才,从我的角度来说,我把他归类为两种,第一类是学术型人才,法学教育的深入需要理论性人才和新理念的支撑,所以学术型人才的培养,绝对不可少。我觉得现在中国培养模式来说,是走的学术型人才的培养道路。大学法律本科生的课程重点是讲解法律理论,倾向于应然法和实然法的对比,对现有法律条文和法律制度的批判,培养法律本科生的法律思维、法律意识以及对日常法律现象的反思与质疑。在教学方法上,强调教学的系统讲授,旨在向学生传授知识。法学教育不在于提供解决问题的技术,而在于对基本要领和原理的教导。法学教育所要求的内容并不是对实际情况的分析而是对法律组成部分的分析。法学院不是职业训练学校而是将法学当作一门科学来教导的文化机构。法学教学的方法反映了大陆法系的法律传统。大陆法系的成文法和法学家立法、释法的传统决定了法学教学方法的理性化和正规性。法律注释主义成为法律教学的主要特色。第二种,是实践性人才,类似于美国的JD培养模式,大学法学院主要对学生进行法律职业教育,主要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了解与熟悉法律案例,通过掌握必要的法律程序上的技能来培训其解决法律实务的能力。很遗憾,我们中国的教育很少涉及到这方面,当然这和我们是大陆法系的国家有关的。 所以我认为,大学法学教育应该分为两类,培养两种人才。当然这两类学生的分类,需要考虑他们的兴趣爱好和性格。培养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是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重点。适应多样化法律职业要求,坚持厚基础、宽口径,强化学生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强化学生法律实务技能培养,提高学生运用法学与其他学科知识方法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能力,促进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深度衔接。把培养涉外法律人才作为培养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的突破口。适应世界多极化、经济全球化深入发展和国家对外开放的需要,培养一批具有国际视野、通晓国际规则,能够参与国际法律事务和维护国家利益的涉外法律人才。 从学术型人才的培养来说,我认为我们中国做的还是很好的,我们也是一直是这样做的。首先,需要优秀的师资队伍,大学老师对学生的引导作用来说非常重要,其实需要有着不同学术观点的老师。法学是个开放性学科,我们学生不必拘泥于一种观点,不同观点对于我们的思考和辨识能力的考验是很有帮助的,其次,多开些讨论课。在讨论学课中,由教授提出几个问题,让学生去搜集材料,到讨论学课上报告。同班的同学根据他的报告,各自发挥自己的意见,详细讨论,再由教授加以评点。所有讨论的问题,大都是社会上重要的事件。这种讨论课可以培养学生独立思考、形成自己观点的能力。最后,加强学校之间和学生之间的交流,可以互请老师来开课或来做讲座,学生之间的交流也是必要的,高校之间应该多做这方面的工作。 对于实践性人才,我觉得完全可以借鉴美国的JD教育,作为普通法系国家,美国的法学教育主要以案例教学法为主。“案例教学法”很大程度上与美国属于普通法系国家有关。由于受美国的普通法传统和实用主义哲学思潮的影响,大部分法学学者们认为法律的生命是经验而非逻辑,因此对案例相当重视。学生从业需要“律师式”思维,判例教学法比较适用该种思维的训练。在上课之前老师通常会将选集的许多案例分发给学生,让学生预先熟悉案例,然后在正式上课时老师采用“苏格拉底教学法”进行提问,设定许多不同于原案例的许多假设,发挥学生的主观能动性,要求学生进行回答。然后老师从学生的回答中寻找破绽并与学生进行激烈的辩论,从论辩中寻找解决案例的方法,从而提高学生解决问题的能力。 美国法学教育还有一大鲜明的特色,就是由美国律师公会和美国法学院协会两个行业机构控制着法律职业的道德和专业训练的最低标准,对美国法学院进行统一的行业化管理,建立起一套较为完备的行业规章,并为有效地组织、协调和促进法学教育事业的发展发挥着关键性的作用。 美国的JD教育对于我们实践性人才的培养非常重要,我们可能不能不能迅速的改革,但是注重实践首先是我们必须重视的。首先可以建立“高校—实务部门联合培养”机制。加强高校与实务部门的合作,共同制定培养目标,共同设计课程体系,共同开发优质教材,共同组织教学团队,共同建设实践基地,探索形成常态化、规范化的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机制。其次,加强法学师资队伍建设。探索建立高校与法律实务部门人员互聘制度,鼓励支持法律实务部门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专家到高校任教,鼓励支持高校教师到法律实务部门挂职,努力建设一支专兼结合的法学师资队伍。鼓励法学骨干教师到海外

应用型本科卓越人才培养的基本策略研究

第22卷第3期重庆电子工程职业学院学报Vol.22No.32013年5月Journal of Chongqing College of Electronic Engineering May .2013 近年来,应用型本科教育和卓越人才培养引起我国学界的广泛关注,成为专家学者研究的热点。发展应用型本科教育是高等教育发达国家和地区在知识经济社会和高等教育大众化背景下的共同选择和普遍趋势。2010年,国家启动了“卓越人才培养计划”,该计划是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重大改革项目,包括了“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卓越医生教育培养计划”等专业实施方案。本文重点就应用型本科卓越人才培养的基本特征、基本理念和基本策略进行探究。 1应用型本科卓越人才培养的基本特征 1.1应用型本科教育与卓越人才培养的内涵1.1.1应用型本科教育的内涵 从世界高等教育改革的发展趋势看,高等学校可分为学术型高校、应用型高校和技能岗位型高校。应用型高校是满足高等教育大众化需求应运而生的新类型高校,与我国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应用型”是相对于“学术型”而言的一种人才类型。应用型本科教育与学术型普通本科教育相比,是对高等教育“职业性”和“学术性”两种不同价值取向的追求,即应用型本科=本科底蕴+应用特色。因此,我们认为应用型本科教育是“以社会需求为导向,以学科知识为基础,以培养职业能力为 核心,以全面提高职业素质教育为目标”的教育。 1.1.2卓越人才培养的内涵 卓越人才培养就是以卓越的理念、卓越的意识,培养社会需要的卓越人才。卓越育人的内涵是培养有品德、有才能、有远见、有开拓精神与创新创业能力的人才。笔者认为,卓越人才培养要求学生必须具备:能够适应市场经济高速发展的能力、扎实的专业及相关领域的理论知识和实践能力、较高的综合素质和职业素养、日后成为应用型卓越人才的素质和潜能。 1.2应用型本科卓越人才培养的基本特征 依据我国“卓越人才培养计划”实施方案,卓越人才培养注重以下三个方面的要求:一是行业企业深度参与人才培养过程;二是高校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培养人才;三是强化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而应用型本科教育也强调“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的办学理念,以职业能力为本位,在教学方式上注重理论与实践的结合,实现学校、企业和学生利益融合。充分表明卓越人才培养的要求与应用型本科教育人才培养要求是一致的,“应用型本科教育”强调人才培养的类型和层次,而“卓越人才培养”体现了应用型本科人才培养的内涵和质量。 应用型本科卓越人才培养的基本特征包括:(1)应用型本科卓越人才培养的目标是以社会 收稿日期:2013-04-21 基金项目:本文是2012年重庆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应用型本科卓越人才培养模式研究”(编号:2012-gx-153)和重庆市 教委教改研究项目“应用型本科卓越人才培养体系构建与实践”(编号:1203222)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李定清(1963—),男,重庆工商大学会计学院院长,教授;兼任重庆市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研究会副理事长;从事 会计学、教育管理的研究。 应用型本科卓越人才培养的基本策略研究 李定清 (重庆工商大学会计学院,重庆400067) 摘要:文章在阐述应用型本科卓越人才培养基本特征的基础上,探析了应用型本科卓越人才培养的基本理念,提出了应用型本科卓越人才培养的基本策略。 关键词:应用型本科;卓越人才;基本特征;基本理念;基本策略中图分类号:G6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5787(2013)03-0088-03

【大学卓越人才教育培养计划试点班管理办法】

【大学卓越人才教育培养计划试点班管理 办法】 大学卓越人才教育培养计划试点班管理办法(20xx年修订)第一条为深入推进学校卓越工程师、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实施,规范卓越人才教育培养计划试点班(简称“卓越班”)教学管理,提高卓越人才培养质量,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卓越班以“强化基础、加强实践”为办学理念,以社会需求为导向,以校内外优质教育资源为依托,努力形成与学校办学定位和办学特色相适应的卓越人才教育培养模式。 第三条卓越班人才培养目标定位:工程类专业培养能站在国际技术发展前沿、了解我国国情,掌握关键技术并能结合企业实际提出和解决问题,国际认可的研究型工程师或工程领域领军人才; 法律类专业培养具有复合型、应用型知识结构与国际视野的精英法律人才。 第四条卓越班学生在第六学期末进行筛选分流,一部分学生以推荐免试攻读研究生形式进入研究生阶段学习(本硕卓越班),未获得推免资格的卓越班学生完成本科学业后获得学士学位(本科卓越班)。 本科卓越班:本科卓越班培养模式以“3+1”为基本框架,3年为本科阶段的基础知识和专业知识学习,1年为本科阶段的实践能力

训练。 本硕卓越班:本硕卓越班培养模式以“3+1+X(“X”工程类卓越班为3年,法律类卓越班为2年)”为基本框架,3年为本科阶段的基础知识和专业知识学习,1年为实践能力训练和硕士公共基础课程学习,X年为硕士专业课程学习和专业实践环节以及学位论文阶段。 第五条学院应依据“卓越计划”通用标准和行业专业标准,制订本专业人才培养标准(简称“学校标准”)。学校标准应高于通用标准和行业专业标准,体现专业办学定位、优势与特色,体现行业背景和服务面向。学校标准应细化到可实施、可检查的程度,并落实到培养方案和教学内容。 第六条学院应制定科学、先进的培养方案和企业学习阶段培养方案,要体现“三个并重”:通识教育与专业教育并重、理论学习与实践训练并重、强化基础与注重个性并重。 卓越班学生在本科期间实现“三个一”,即至少一次出国(境)学习经历、参加一项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一年(不少于32周)企业(法律实务部门)学习经历。 第七条学院应加强课程建设,以强化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为核心,重构课程体系和教学内容。着力引导学生进行研究性学习,包括基于问题的学习、基于项目的学习、基于案例的学习等。 学生本科阶段修读产学合作共同开发工程实践类(法律实务类)课程学分总数应不少于该阶段总学分的1/3。本科阶段课程中至少要有6门专业课是由具备一定年限企业(法律实务部门)工作经历的教

宪法与法治思想的关系

宪法与法治思想的关系 下文为大家整理带来的宪法与法治思想的关系,希望内容对您有帮助,感谢您得阅读。 一、早期法治思想源流 西方的法治精神最早形成于古希腊(尤其是雅典),其中,著名思想家亚里士多德起了决定性的作用。亚里士多德指出:法治应包含有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本身制定得良好的法律。这就是后世传颂的良法之治理论。 古罗马人受惠于希腊法治思想,不仅摄取了希腊法治精神的核心部分而且予以发展。古罗马著名的政治家和思想家西塞罗继承了古希腊斯多葛派的自然法理论,认为人的行为要受到约束,国家的行为要受到法律的制约,在国家管理方而,要依法治国。他坚决反对人治,认为要真正使公民获得幸福,国家应当实行法治,不允许任何人享有法律以外的特权。 近代西方启蒙思想家的法治理论没有脱离古希腊罗马以来的法治脉络,但极大地推动了法治理论的发展。洛克是近代资产阶级自由主义的奠基人。他认为,生命、自由、财产是人的天赋权利,在社会契约基础上建立的国家,在法律上首先要保障人的天赋权利,为此就要实行法治。洛克指出:无论国家采取什么形式,统治者应该以正式公布的和被接受的法律,而不是以临时的命令和未定的决议来进行统治。法律的公允性和对象的普遍性是实行

法治的另一重要原则。洛克说:法律一经制定,任何人也不能凭他自己的权威逃避法律的制裁;也不能以地位优越为借口,放任自己或下属胡作非为,而要求免受法律的制裁。公民社会中的任何人都是不能免受它的法律的制裁的。洛克的自由主义和法治主义思想不仅影响到孟德斯鸠等启蒙思想家,而且直接被后来的欧美宪法所吸收。 孟德斯鸠虽然深受洛克的影响,把法治的宗旨确定为自由,但在如何确保自由的问题上,孟德斯鸠比洛克考虑得更周全。孟德斯鸠把法、自由、政府形式(或政体)权力、自然环境作为一个法治共和国的若干要素进行平而描述,其核心在于揭示法治生成的制度要素分权学说,这也是孟德斯鸠对西方法治思想的最大贡献。 卢梭生活的时代正是欧洲政治和思想急剧变化的时期,卢梭本人也是一个激进的民主主义者。他认为,公民的自由和平等,只有用体现公意的法律才能保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卢梭法治思想的重要原则之一。卢梭关于立法权的观点是很激进的。他认为,立法权只能属于人民,立法权是国家的心脏。立法权不可分割、不可转让、不可替代。因此,他反对孟德斯鸠的分权理论,也反对洛克的代议制。 二、宪法的产生和发展 十七世纪的英国宪法是近代宪法的先驱。1688年的光荣革命推翻了斯图亚特王朝的专制统治。在议会与国王妥协并分享政权的基础上,1689年通过了《权利法案》,表明限制国王权力、由议会进行国家治理的君主立宪政体在英国最终确立。1775年北美爆

贵州大学卓越工程师培养方案制定原则试行

贵州大学实施“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试点专业 培养方案制定原则意见 根据《教育部关于实施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要求,为探索我校工程教育人才培养模式的有效途径,使“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以下简称卓越计划)试点专业的教学组织管理有序开展,特制定贵州大学“卓越计划”培养方案编制原则意见。 一、指导思想 1.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科教兴国战略及人才强国战略,树立“面向工业界、面向未来、面向世界”的工程教育理念,以社会需求为导向,以实际工程为背景,以工程技术为主线,着力提高学生的工程意识、工程素质和工程实践能力。 2.秉承“明德至善、博学笃行”的办学传统,以“兴学育人”为根本,以“立足贵州、服务地方”为宗旨,以培养“能吃苦、能适应、能创造、能奉献”的“四能人才”为己任,通过实施“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致力于实现: (1)教育理念、培养模式、课程体系、教学内容、教学方法、评价体系与运行机制的综合改革与创新,符合人文、科学与工程教育并重,单一学科向综合学科、专业教育向素质教育、单一专业人才培养向复合型人才培养转变的发展方向,体现科学与技术基础之上的包括社会、经济、文化、道德、环境等多因素的“大工程观”。 (2)学生具备强烈的社会责任感、扎实的基础知识、过硬的工程设计与工艺研发本领、较强的组织管理与协调能力、宽阔的国际视

野与胸怀、勇于探索的创新精神。 二、培养目标 贵州大学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坚持人文精神、科学素养、创新能力统一发展的现代工程教育理念,以培养工程一线的栋梁、输送工程领域精英的后备人才为立足点,培养信念执着、品德优良、人格健全、知识面宽、应变能力强、综合素质高、开拓创新精神突出、研究潜力大、擅长技术开发和应用的高级专门人才。 三、培养方案制定基本要求 “卓越计划”人才培养方案主要包含专业培养标准的制定与实现和企业培养方案的制定与实施。其基本要求为: 1.试点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要树立先进的教育教学理念,积极引进、借鉴国内外同类学校相近或相同专业的培养方案和课程体系,大胆探索和改革人才培养模式、教学内容、教学方法、评价方式,形成层次清晰、模块多元、保障有力的工程本科人才培养体系。 2.试点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要从确定专业培养目标和标准入手。人才培养目标、标准要按照国家“卓越计划”通用标准和行业标准,根据学校办学定位、人才培养目标、服务面向、办学优势与特色等制定;培养标准要细化为知识、能力和素质大纲,明确知识、能力和素质三个方面的培养要求;将知识、能力和素质大纲以矩阵表的形式落实到具体的课程和教学环节。 3.根据专业培养标准进行课程体系的梳理与调整。贯彻“优化基础、强化能力、提高素质、发展个性、鼓励创新”的应用设计型人才

卓越工程师人才培养管理模式探索与实践

卓越工程师人才培养管理模式探索与实践 [摘要]卓越工程师人才培养计划旨在培养造就一批创新能力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高质量工程技术人才。以哈尔滨理工大学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专业卓越工程师计划人才培养为研究对象,从卓越工程师人才培养的管理模式、组织框架、保障体系、教学运行和管理体系、政策措施及具体实施效果等方面进行探讨,注重培养“素质好、上手快、能创新、善创业”的未来优秀机械工程师,达到培养“工程型”、“创新型”人才的目的,为深入进行卓越工程师人才培养的全面改革奠定基础。 [关键词]卓越工程师;管理模式;政策措施;保障体系[中图分类号] G64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5-3437(2016)05-0165-03 一、引言 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是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重大改革项目,也是促进我国由工程教育大国迈向工程教育强国的重大举措。[1]高校应主动服务国家战略及行业企业需求,建立高校、企业联合培养人才的新机制,进一步发挥企业在工程人才培养中的作

用,提升学生的工程素养,培养学生的工程实践能力、工程设计能力和工程创新能力,积极推进实施应用型创新人才培养计划。[2] 作为教育部第二批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试点专业,哈尔滨理工大学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专业与企业签订 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实习实训基地合作协议、学生实习实训合作协议,2011年正式启动哈尔滨理工大学与浙江新亚集团、哈尔滨哈影电影机械有限公司等企业的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机械动力工程学院挑选有志愿的学生参加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试点班,就培养方案、实习基地、学生实习实训、学生毕业设计等方面进行了积极深入的实践探索。通过卓越工程师人才培养的试行,深入探索国家发展、企业需求、人才培养及学生愿望之间的联系及矛盾,探讨从学校至企业良好过渡的培养方法,达到培养“工程型”、“创新型”人才的目的,为推进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的深入实施进行了卓有成效的探索。 二、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管理模式 1.组织架构 为了保证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的实施、运行和管理,学校成立了哈尔滨理工大学卓越工程师培养教育计划领导 小组和工作小组,由主管校长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在学校的统一领导下,成立了机械动力工程学院的卓越工程师教

某某大学关于本科“卓越人才培养计划”实施方案

**大学关于本科“卓越人才培养计划”实施方 案 秘24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努力探索人才培养新模式,提高人才社会竞争力,推进我校“国际知名、国内一流高水平大学”建设,学校决定从2011级本科生起,结合我校在学科方面所具有的优势和特色,启动****本科“卓越人才培养计划”,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树立全面发展和多样化的人才观念,主动服务国家战略要求和行业企业需求,改革人才培养模式,创立与社会联合培养人才的新机制,着力培养学生服务国家和人民的社会责任意识、勇于探索的创新精神和善于解决问题的实践能力。 二、培养目标 通过实施“卓越人才培养计划”,培养造就基础宽厚,知识、能力、素质协调发展,在专业及相关领域具有国际视野和持久竞争力的研究型创新人才、行业领军人才和高素质专门人才。其中,在基础文理科专业重在培养“厚基础、强研究、重创新”的学术研究类人才;在应用文理科专业重在培养“宽口径、强实践、高素质”,能够满足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行业领军人才;在工科专业(包括传统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相关专业)贯彻教育 1

部“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精神,面向工业界、面向世界、面向未来,以工程师能力培养为主线,依托学校、企业两个支撑,通过学校培养、企业培养、自身培养三个维度,培养造就创新能力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高质量各类型工程技术人才。 三、组织实施 1.成立学校“卓越人才培养计划”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教学副校长担任,成员包括教务处、学生处、科技处、文科处、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校团委等职能部门负责人,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教务处,办公室主任由教务处处长兼任。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和规范“卓越人才培养计划”的组织实施与管理工作,制定卓越人才培养的有关政策,协调解决培养和管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2.成立院系“卓越人才培养计划”工作小组。负责组织并制定适应本院系相关学科专业卓越人才培养的运行机制、学生遴选办法和考核评价办法等管理办法,具体负责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教学安排与教务管理、团学活动的开展等。 3.成立院系教学指导专家组。专家组成员由学术造诣深厚、教学经验和行业经验丰富、在国内外具有影响的专家、学者共同组成,负责培养方案、课程体系、教学内容和教学大纲的制定,并对教学情况进行全程监控与指导。 4.成立院系导师组。院系选派教学科研水平高、具有指导经验、认真负责的教师担任“卓越人才培养计划”试点班学生的导师,指导学生进行学习、研究和实践活动。 四、实施途径与培养标准 2

教育部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

教育部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 教高[2011]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党委政法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党委政法委,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教育部直属各高等学校: 近年来,我国高等法学教育快速发展,体系不断完善,培养了一大批优秀法律人才,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做出了不可替代的重要贡献。但我国高等法学教育还不能完全适应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需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还不够深入,培养模式相对单一,学生实践能力不强,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培养不足。提高法律人才培养质量成为我国高等法学教育改革发展最核心最紧迫的任务。 为了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清华大学百年校庆重要讲话精神和教育规划纲要,深化高等法学教育教学改革,提高法律人才培养质量,教育部、中央政法委决定联合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贯彻落实教育规划纲要,主动适应依法执政、科学立法、依法行政、公正司法、高效高质量法律服务的需求,以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为主题,以提高法律人才培养质量为核心,深化高等法学教育改革,充分发挥法学教育的基础性、先导性作用,为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强有力的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撑。 (二)总体目标。 经过10年左右的努力,形成科学先进、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学教育理念,形成开放多样、符合中国国情的法律人才培养体制,培养造就一批信念执著、品德优良、知识丰富、本领过硬的高素质法律人才。 二、主要任务 (一)分类培养卓越法律人才。 培养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是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重点。适应多样化法律职业要求,坚持厚基础、宽口径,强化学生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强化学生法律实务技能培养,提高学生运用法学与其他学科知识方法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能力,促进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深度衔接。 把培养涉外法律人才作为培养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的突破口。适应世界多极化、经济全球化深入发展和国家对外开放的需要,培养一批具有国际视野、通晓国际规则,能够参与国际法律事务和维护国家利益的涉外法律人才。

宪法和普通法律的关系

宪法和普通法律的关系集团文件版本号:(M928-T898-M248-WU2669-I2896-DQ586-M1988)

宪法和普通法律的关系 作为国家的根本法,宪法既具有一切法律的共同特点,又具有与一般法律不同的特征,主要是:第一,宪法的内容不同于一般法律。一般法律的内容只涉及社会生活的某一个方面、某一个领域。宪法的内容涉及国家和社会生活的根本问题,它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一切组织和个人的根本活动准则。第二,宪法是制定一般法律的依据。一切法律都要以宪法为依据。正如人们通常所说的,宪法是母法,其他法律是子法。第三,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正因为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宪法的修改程序比制定、修改一般法律更严格。宪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法律和其他议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作为国家的根本法,宪法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保障国家权力有序运行,规范和制约国家权力。宪法通过赋予立法、行政、司法等国家机关公共权力,使国家权力在宪法设定的轨道上有序运行,避免国家权力缺位、越位和错位。二是确认和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在人民主权原则下,宪法是人民共同意志的集中体现,人民通过宪法使自己的基本权利得到最明确的确认和最有效的保障。三是调整国家最重要的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在国家的各种社会关系中,最重要的关系是由宪法来规范和调整的,如国家与公民的关系、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以及其他

高等学校教学成果奖申请表-海洋强国战略下卓越航海人才培养模式研究与实践

第八届湖北省高等学校教学成果奖申请简表 推荐学校(盖章):武汉理工大学 成果科类:工学 申报等次:一等奖 成果名称: 海洋强国战略下卓越航海人才培养模式研究与实践 完成单位: 武汉理工大学 成果主要完成人: 徐言民 牟军敏 翁建军 王当利 黄立文 刘明俊 邹春明 关宏旭 姓名 专业技术职称 所在单位 近三年年均 教学工作量 在该成果中承担的工作 徐言民教授/二副武汉理工大学600 项目主持统筹 牟军敏教授/二副武汉理工大学300 人才培养模式 翁建军教授/大副武汉理工大学400 人才培养机制 王当利教授/船长武汉理工大学400 人才培养理念 刘明俊教授武汉理工大学300 教学科研互动 黄立文教授武汉理工大学200 教学支撑体系 邹春明副教授/船长武汉理工大学400 国际事务规划 关宏旭实验师/二副武汉理工大学500 实践教学体系 一、成果主要创新点(400字以内) (1)首次创立了“2.5年校内通识和专业教育、1年国际航区船上顶岗实践、0.5年校内提升”的“双向三段、理实一体”的卓越航海人才培养模式,缩短了高端航海人才培养周期。 (2)构建了面向“超大型船舶、特种船舶、现代新型船舶”全职业生命周期高端航运人才培养的理论课程体系,以及“实操-仿真”相结合的“海上校园”实践教学体系,解决了综合性大学航海技术专业人才培养完全学分制与STCW国际公约履约标准的冲突问题。 (3)建立了“学术-适任结合,专职-兼职互补”的航海类师资队伍建设、卓越航海人才分类培养、教学目标达成度KUP(知识、理解、精通)师生互评、“军事素质养成与航海文化体验”双区建设等四位一体的航海人才培养质量综合保障体系,确保了卓越航海人才培养计划的有效执行。 二、成果主要内容概述(1000字以内) 成果以“服务国家战略、对接行业需求”为导向,以卓越航海人才培养为目标,在3项湖北省教研项目、国家出版基金支持下,探索了卓越航海人才培养模式,实现了卓越航海人才培养理念、培养模式和培养机制的创新。 培养湖北青年教学能手2名、高校青年教师教学竞赛一、二等奖各1人、交通部吴福-振华奖1人、木兰奖教金1人、亚丁湾护航指导船长1人、北冰洋航线开辟随船专家1人。 出版国家出版基金资助教材3本、船员培训教材1套、内河引航员教材1套、高等学校航海与海事教材2本、教学软件著作权4项;建设MOOC、精品课程、资源共享课和在线开放课程4门;新建了22个校外实习基地;打造4.5万吨实习船“海上校园”2个;学生科技创新成果丰硕,获得国家级奖励16项。 具体成果如下: 1 明确人才定位,构建卓越体系 服务国家战略、对接行业需求,确定了卓越创新航海人才目标定位,构建了多学科融

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模式若干问题

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模式若干问题 一、研究视角与向度 教育部对卓越法律人才的定义和意指,实际是政治化的、意识形态化的。“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需要,制定法律人才培养国家标准,探索高校与政法、司法等实际部门、国内与海外高校联合培养法律人才的新模式,建设一批各具特色的人才培养基地,稳步推进分类分层法学教育改革试点,建设一批具有广阔国际视野、扎实理论功底和丰富实践经验的教师队伍,培养一批国际法律事务高端人才和高素质执法、司法专门人才。” 上述意指的关键词,是政治化、实用性、国家标准。 按照民主法治事业、法学教育的经验理性和逻辑理性,对卓越法律人才问题,基于学术、民间的视角,还可以下其它定义。 对于官方的定义,可以追问:法律人才应否、能否制定国家标准?教育的本性、本义是什么?不重视、强调法学教育的人文性、批判性、超越性、模范公民塑造职能,能否产生卓越人才? 因此,问题及其向度至少包括: 1、什么是卓越法律人才?谁有资格对此下定义、定标准?教育部搞国家标准,是否符合教育的本性、本义和逻辑?教育部的定义,已经是普通的、矮化的教育标准。 2、在仍未走出“三千年未有之大变局”,未冲出“历史的三峡”,【全国左派代表,近日在山西召开了对茅于轼的民间公诉大会。】处于变革和转型关键期、风险和变数巨大、改革与危机赛跑的国家和民族,法律人才是否主要是技术性的工匠,是否首先应当是理性、正义、科学、负责的社会改革家?法学教育的使命是什么? 3、法学教育模式(以本科为代表),在通才教育与专才教育、人文教育与科学教育、精神人格塑造与能力培养、理论性与实践性、专业性与职业化等向度上,如何选择合理的平衡? 4、中国人对于法学在极为功利的心态,当年的东吴大学教授杨荫杭曾批判中国法律教育是“文凭贱如粪土,学士多如苍蝇”。中国今天,登峰造极。法学教育对此如何矫治? 二、中国法学教育的主要问题 1、缺乏变革、转型时期的时空感、危机感和担当精神,自我矮化、奴化、边缘化。甚至是将肤浅、庸俗进行到底。公众认可度甚低。 2、过于功利化、小工匠化,对“师”与“匠”的关系缺乏问题意识,实际是只强调对小工匠的培养。应试教育、成功教育,是全民族自残自虐、自戕自害的模式,此中各种牟利者、误国者,应以汉奸论处! “又红又专”是清华大学在“院系调整”之后,给中国教育的“贡献”。蒋南翔、何东昌等人把1952年后的清华理念、模式带到教育部,形成了扩展性影响。理工科出身的工匠们,本是这个模式的产物,在掌握重要权力后,有扩展到各个领域。narrow-minded的工匠们,缺乏历史感、想象力。清华大学百年校庆的市侩、恶俗,令全世界都叹为观止! 诸多名校的晚近历史表明,工匠化教育出来的院士,对大学或教育相关的价值、规律、制度、机制是缺乏想象力和学习能力的;如果人文社科出身的人来当校长,则会显著不同。 在本科阶段可报考法律职业资格,本身就是违反教育规律的安排。这是司法部的政绩工程,以帮助解决大学生就业、为国家排忧解难为名,对上邀功。它导致本科教育成为第二个高中教育,严重破坏或扰乱法学教育的机制和过程。资格通过率如此之高,全国平均达20%

宪法与普通法律的关系

宪法与普通法律的关系 1、联系: (1)都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2)都是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 (3)都主要取决于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 2、区别: (1)规定的内容不同。 宪法规定的是国家生活中的根本问题,如国家的性质、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的等等。而普通法律知识对刑事、民事、经济、行政等国家生活中某一方面的规 ^定。 (2)法律地位和效力不同。 宪法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所谓法律效力,是指法律的强制性和约束力)。表现在: ①宪法是其他法律的立法基础和立法依据。普通法律是根据宪法制定的,是宪法的具体化。人们通常把宪法与普通法律的关系称为“母法”与“子法”的关 系。 ②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宪法在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权威,法律、行政法规的内容和精神都不得与宪法的原则和规定相违背,否则,就会因违宪而无效。《宪法》第5条第3款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③宪法是一切组织和个人的根本活动准则。宪法》第5条第4款规定:“一 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3)制定和修改程序不同 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比普通法律更严格。其目的是保障宪法的权威性和稳定性,是国家长治久安,社会健康发展。 宪法制定时往往要成立一个专门机构,如制宪委员会、制宪议会或宪法起草委 员会等。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和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才有权提出 并由全国人大全体代表的2/3以上多数通过。而普通法律的制定修改,则以全国人 大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总之,从内容上看,宪法规定了国家生活中的根本问题;从效力上看,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从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看,宪法比普通法律更严格。所以说,

“卓越人才教育培养”试点专业培养方案

“卓越人才教育培养”试点专业培养方案 “卓越人才教育培养” 试点专业培养方案专项检查工作实施方案各相关学院: 根据《教育部关于批准第二批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高校的通知》(教高函〔20__〕17 号)文件我校已被教育部批准为第二批卓越计划高校文件要求我校相关专业要”;按照相关文件要求和本校、本专业方案精心筹划周密安排狠抓落实做好计划的实施工作。” 为切实落实此项工作学校在进行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将于年底前对各相关专业及联合培养企业的培养方案进行专项检查此次专项检查为企业现场考察具体要求如下: 一、主要流程 成立校企双方参与的领导小组和专家指导委员会 校企合作完善试点专业整体人才培养方案校企合作完善企业学习阶段培养方案制定企业学习阶段教学执行方案 制定、完善企业学习阶段管理制度制定企业学习阶段条件保障方案 落实企业导师聘任方案 专家小组确认方案校内审批实地考察存在问题可行 二、工作基本要求(一)确定此次检查的校企联合培养企业各相关学院根据本学院签订联合培养协议的企业情况从中挑选有代表性的 1-2 家企业重点推荐 1 家企业参与此次检查。

(二)确定拟检查时间: 各相关学院和企业协商后将检查的时间报学校教务处实践教学科教务处将根据各相关学院上报时间确定拟检查时间。 (三)具体检查内容: 1、本专业卓越人才培养方案(修订稿); 2、本专业卓越人才企业学习阶段培养方案(修订稿); 3、企业学习阶段各教学环节的具体实施方案(包括时间、地点、指导教师配备、学生人数、经费、各环节教学内容与考核等教学安排); 4、与企业方共同建立的相关各项教学及管理规章制度(包括教学质量评价考核体系); 5、企业师资配备相关文件; 6、企业教学条件保障情况。 7、已申报国家级工程实践教育中心的需确定中心组织管理体系及人员名单。 (四)时间安排时间工作内容负责部门 20__ 年 10 月17 日 -11 月 18 日 1、确定参与检查的企业及检查时间; 2、和企业充分协商完善此次检查所需材料。 各相关学院 20__ 年 11 月 21 日 -11 月 22 日 3、学校组织进行预检查。 教务处 20__ 年年 11 月 23 日-12 月 18 日 4、到企业实地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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