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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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煤矿是我国重要的能源资源,然而,煤矿事故频发,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了巨大损失。

因此,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制定和执行显得尤为重要。

一、煤矿地质条件。

煤矿地质条件是煤矿安全的基础,主要包括煤层、顶板、底板等地质条件。

煤层的倾向和倾角、煤层中的构造构造和构造构造等地质条件对煤矿安全具有重要影响。

因此,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应当对煤矿地质条件进行详细规定,确保煤矿地质条件符合安全要求。

二、煤矿设备设施。

煤矿设备设施是保障煤矿安全生产的重要条件。

煤矿设备设施包括采煤机、通风设备、排水设备等。

这些设备设施的完好性和可靠性对煤矿安全具有重要影响。

因此,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应当对煤矿设备设施的维护和管理提出具体要求,确保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行。

三、煤矿安全管理。

煤矿安全管理是保障煤矿安全的重要环节。

煤矿安全管理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等。

这些安全管理措施的完善和执行对煤矿安全具有重要影响。

因此,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应当对煤矿安全管理提出具体要求,确保安全管理措施的有效实施。

四、煤矿作业人员。

煤矿作业人员是煤矿安全的重要保障。

煤矿作业人员的素质和技能对煤矿安全具有重要影响。

因此,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应当对煤矿作业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出具体要求,确保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

五、煤矿安全监测。

煤矿安全监测是保障煤矿安全的重要手段。

煤矿安全监测包括瓦斯监测、地质监测、地下水监测等。

这些监测手段对煤矿安全具有重要影响。

因此,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应当对煤矿安全监测提出具体要求,确保监测手段的有效性和可靠性。

总之,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制定和执行是保障煤矿安全的重要保障。

只有严格执行相关标准,才能有效预防和减少煤矿事故的发生,确保煤矿安全生产。

希望相关部门能够高度重视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包括三个文件的摘要)

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包括三个文件的摘要)

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包括三个文件的摘要)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5号)摘要第三条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包括以下15个方面:(一)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二)瓦斯超限作业;(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四)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不能正常运行;(五)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六)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七)超层越界开采;(八)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九)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十)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十一)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十二)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十三)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及时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而从事生产,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以及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十四)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十五)其他重大事故隐患。

第四条“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矿井全年原煤产量超过矿井核定 (设计)生产能力110%的,或者矿井月产量超过矿井核定(设计)生产能力10%的;(二)矿井开拓、准备、回采煤量可采期小于有关标准规定的最短时间组织生产、造成接续紧张的,或者采用“剃头下山”开采的;(三)采掘工作面瓦斯抽采不达标组织生产的;(四)煤矿未制定或者未严格执行井下劳动定员制度的。

第五条“瓦斯超限作业”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瓦斯检查存在漏检、假检的;(二)井下瓦斯超限后不采取措施继续作业的。

第六条“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未建立防治突出机构并配备相应专业人员的;(二)未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和地面永久瓦斯抽采系统或者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三)未进行区域或者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的;(四)未按规定采取防治突出措施的;(五)未进行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或者防突措施效果检验不达标仍然组织生产建设的;(六)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七)使用架线式电机车的。

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是对煤矿生产安全造成极大威胁的严重事件,曾经给煤矿行业带来了无尽的伤痛和教训。

为了避免这类事件的发生,我们不仅需要不断加强煤矿安全生产,提高煤矿安全管理水平,还需要制定一些有关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使煤矿企业在生产过程中能够更加安全、稳定地运营。

一、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组成1、煤矿生产环节隐患判定标准(a) 电气安全:煤矿企业应定期检查马达、继电器、变压器等设备的安装、接线、开关是否完好无损,保证设备运行的电源等电方面的安全。

(b) 机械安全:这是判定煤矿生产安全的重要参考。

机械安全判定需要考虑机器是否正常运行,对于容易损坏的部件还应注意是否有损坏或磨损现象,确保机械在运行过程中能够正常工作。

(c) 支架装备:支架装备是煤矿的重要保障设备,必须对其安装、拆卸和维修等操作进行严格的把关,保证支架按照要求正常工作,严防支架安全事故的发生。

(d) 煤矿排风:要考虑煤矿的工作环境,尤其是煤矿下井的通风系统是否良好。

排风系统不好会导致煤尘、瓦斯等危险物质积聚,这种环境存在巨大的安全风险。

2、安全管理隐患判定标准为确保煤矿的安全运营,煤矿企业必须有完善的安全管理体系。

对于煤矿企业的安全管理体系,还需要具体考虑以下几个方面:(a) 安全生产组织管理:煤矿企业应该保证工作人员在安全环境下正常工作,对煤矿中一切可能存在危险的物质、器材、设备、通风和各种措施进行科学管理。

(b) 安全设备养护:煤矿企业对于每一种安全设备都应有专门的养护和保养方法,以确保设备每时每刻保持状态,随时能够应对突发的安全情况。

(c) 安全培训和教育:对于从业人员,公司必须将其培训、教育和考核,以确保他们能够尽快掌握正确的安全操作方法,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能力。

二、如何实施煤矿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上述的煤矿事故隐患判定标准需要得到煤矿企业的认真实施。

为此,煤矿企业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摘要:本文通过对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原因分析,总结出了常见的隐患情况,并提出了相应的判定标准,旨在防范煤矿事故,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

煤矿事故的原因煤矿事故是一种十分危险的事故,其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人为操作失误。

由于职工教育培训水平不高,工作疲劳、精神压力大等原因,导致操作失误。

2.设备老化或故障。

煤矿设备使用时间长,经常发生故障,而一些企业没有及时对设备进行检修和更换,导致设备老化,出现事故。

3.管理不规范。

煤矿管理不规范,对职工的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对隐患的排查和整改不及时、不充分,导致事故频发。

常见的隐患情况通过对煤矿事故的原因分析,我们可以总结出常见的隐患情况,主要有以下几点:1.生产设备存在安全隐患,包括设备缺陷、设备老化等。

2.作业区域缺乏安全保障措施,如防爆、隔爆、防火等措施不到位。

3.安全标识缺失或不规范,包括警示标识、安全标记、禁止标志等。

4.物资库房管理不规范,如堆放不规范、库房布局不合理、物资储存不当等。

5.非法作业或管理不当,如违规生产、违规加工、吸烟、饮食等。

隐患判定标准为了更好的防范煤矿事故,保障职工的安全,我们提出如下隐患判定标准:1.煤矿设备是否存在安全隐患。

(1)设备是否维修齐全、运行稳定、升级设备是否更新及时。

(2)试车记录是否齐全,设备是否检查履行保障职责策略。

(3)配有诸如自动故障诊断及故障记忆功能的高级检测方法,具备远程监控的技术。

2.作业区域是否存在安全隐患。

(1)地质环境复杂、缺乏安全保障措施的作业区域。

(2)是否实时监控作业人员及设备位置,防范作业在不当地点及时报警刹车。

(3)是否落实防爆、隔爆、防火等措施,特别是设备站区域是否落实堵洞、防火帷幕、防爆门窗等措施。

3.安全标识是否符合要求。

(1)主干道路、重要机房和隧道等处,是否立有相应的标识和标牌;(2)业务场所、设备站、矿井散部、人员出入口、机车库房等,是否标识存放清晰;(3)访问路线、载物车路径等区域,是否标识设置密度过低导致的防护效果显著偏低。

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煤矿生产是我国能源产业中重要的一环,但同时也是一个高风险的领域。

为了防止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必须及时发现和消除隐患。

针对煤矿生产安全隐患判定标准,我国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和标准,以确保煤矿生产安全。

首先,煤矿生产安全隐患判定标准应包括从生产设备、操作流程、员工素质等多个方面进行考量。

对于生产设备,需要检查设备的完好性和是否存在安全隐患,包括煤矿的通风系统、运输设备、爆破设备等。

对于操作流程,需要审查生产过程中可能存在的操作失误和安全漏洞,比如作业规程是否规范、操作人员是否具备相应的操作技能等。

对于员工素质,需要对员工进行定期培训和考核,确保他们具备应有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其次,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具体化和可操作性强。

要求隐患判定标准明确、量化,有助于对隐患进行准确的识别,避免模糊不清的情况。

严格的隐患判定标准有助于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问题。

比如,针对煤矿通风系统,可以制定具体的通风系统检查标准,包括风量、风压、风速等参数。

最后,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实施应与煤矿生产安全管理制度相结合。

在煤矿生产实践中,不仅需要判定隐患,还需要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对隐患的及时发现和处理。

同时,还要加强对生产现场的监管,及时发现和消除潜在
的安全隐患。

总之,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对于维护煤矿生产安全至关重要。

只有通过建立科学、全面的隐患判定标准和加强隐患管理,才能有效预防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煤矿安全生产重大隐患判定标准

煤矿安全生产重大隐患判定标准

第一条为了准确认定、及时消除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判定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判定各类煤矿重大事故隐患。

第三条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包括以下15个方面:(一)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二)瓦斯超限作业;(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四)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不能正常运行;(五)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六)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七)超层越界开采;(八)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九)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十)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十一)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十二)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十三)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及时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而从事生产,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以及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十四)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十五)其他重大事故隐患。

第四条“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矿井全年原煤产量超过核定(设计)生产能力幅度在10%以上的,或者月产量大于矿井核定(设计)生产能力的10%的;(二)煤矿或者其上级公司超过煤矿核定(设计)生产能力下达生产计划或经营指标的;(三)矿井开拓、准备、回采煤量可采期小于有关标准规定的最短时间,未主动采取限产或停产措施,仍然组织生产的(衰老矿井和计划停产关闭矿井除外);(四)矿井同时生产的水平超过2个,或者一个采(盘)区内同时作业的采煤、煤(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个数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五)瓦斯抽采不达标组织生产的;(六)煤矿未制定或者未严格执行井下劳动定员制度的,或者采掘作业地点单班作业人数超过限员规定20%以上的。

煤矿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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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生产设施维护保养不到位,存在严重磨损、老化等问题。

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表格式)

47
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开米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薄煤层除外)矿井,米煤工作面米用前进式米回路供电的;'、、
49
有两个回路但取自一个区域变电所冋一母线端的;\
50
进入二期工程的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及水害严重的建设矿井,进入三期工程的其他建设矿井,没有形成双回路供电的。
承包方(承托方)未按规定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生产的;'、
57
承包方(承托方)再次将煤矿承包(托管)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
58
面和井巷维修作业 进行劳务承包
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或者井巷维修作业作为独立工程承包(托管)给其他企业或者个人的。
59
十四、煤矿改制期 间,未明确安全生产 责任人和安全管理
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而进行生产建设的;
43
使用被列入国家应予淘汰的煤矿机电设备和工艺目录的产品或者工艺的;
44
十、使用明令禁止使/
,井下电气设备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或者防爆等级与矿井瓦斯等级不符的;'\
45
用或者淘汰的设备、
:未按矿井瓦斯等级选用相应的煤矿许用炸药和雷管、未使用专用发爆器的,或者裸露放炮的;\
46
工艺
米煤工作面不能保证2个畅通的安全出口的
60
机构,或者在完成改 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 安全生产许可证和 营业执照”重大事故 隐患
改制期间,未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生产建设的;\
61
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而进行生产建设的。,
62
没有分别配备矿长、总工程师和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矿长,以及负责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质测量工作的 专业技术人员的;,/

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煤矿是我国重要的能源资源,但同时也是一个高风险的行业。

煤矿重大事故给人们的生命财产造成了巨大损失,因此对煤矿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标准非常重要。

下面将从多个方面来阐述煤矿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标准。

首先,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需要考虑煤矿的生产设备和工艺流程。

例如,需要检查煤矿的通风系统、瓦斯抽放系统、煤与瓦斯突出预警系统等设备是否完好,工艺流程是否规范。

只有保证了生产设备和工艺流程的安全,才能有效地避免煤矿重大事故的发生。

其次,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还需要考虑煤矿的安全管理制度和人员素质。

煤矿企业需要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安全检查制度等。

同时,煤矿从业人员需要具备一定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做到安全第一。

另外,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还需要考虑煤矿的地质条件和环境因素。

煤矿地质构造、煤层赋存、岩层构造等地质条件对煤矿安全具有重要影响,需要对这些地质条件进行全面评估和分析。

同时,环境因素如气候、水文、地震等也会对煤矿安全产生影响,需要引起重视。

最后,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还需要考虑煤矿的应急救援能力。

煤矿企业需要建立健全的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完善的应急救援设备和人员,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煤矿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总之,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是一个综合性的评估体系,需要从生产设备、安全管理、地质环境、应急救援等多个方面进行全面考量。

只有做好了这些工作,才能有效地预防和避免煤矿重大事故的发生。

希望各个煤矿企业能够高度重视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不断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确保煤矿生产的安全稳定。

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课件

母线端的。
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 准
❖ 十 一、“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重大 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一)单回路供电的; ❖ (二)有两个回路但取自一个区域变电所
同一母线端的; ❖ (三)进入二期工程的高瓦斯、煤与瓦斯
突出及水害严重的建设矿井,进入三期工 程的其他建设矿井,没有形成双回路供电 的。
❖ (二)未按规定安设、调校甲烷传感器,人为造 成甲烷传感器失效的,瓦斯超限后不能断电或者 断电范围不符合规定的;
❖ (三)安全监控系统出现故障没有及时采取措施 予以恢复的,或者对系统记录的瓦斯超限数据进 行修改、删除、屏蔽的。
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 准
❖ 四、 "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 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二)高瓦斯矿井采用放顶煤采煤法不能有 效防治煤层自然发火的;
❖ (三)有自然发火征兆没有采取相应的安全 防范措施并继续生产建设的。
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 准
❖ 十、 "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是指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 45、被列入国家应予淘汰的煤矿机电设备和工艺目录的产品或工艺, 超过规定期限仍在使用的。
❖ 1、国土资源部门认定为超层越界的; ❖ 2、超出采矿许可证规定开采煤层层位进行
开采的; ❖ 3、超出采矿许可证载明的坐标控制范围开
采的; ❖ 4、擅自开采保安煤柱的。
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 准
❖ 七 “超层越界开采”重大事故隐患,是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一)超出采矿许可证规定开采煤层层位或 者标高而进行开采的;
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 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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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0年11月2日应急管理部令第4号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准确认定、及时消除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判定各类煤矿重大事故隐患。

第三条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包括下列15个方面:(一)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二)瓦斯超限作业;(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四)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系统不能正常运行;(五)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六)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 1 -(七)超层越界开采;(八)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九)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十)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十一)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十二)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施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十三)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及时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而从事生产,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以及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十四)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十五)其他重大事故隐患。

第四条“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煤矿全年原煤产量超过核定(设计)生产能力幅度在10%以上,或者月原煤产量大于核定(设计)生产能力的10%的;- 2 -(二)煤矿或其上级公司超过煤矿核定(设计)生产能力下达生产计划或者经营指标的;(三)煤矿开拓、准备、回采煤量可采期小于国家规定的最短时间,未主动采取限产或者停产措施,仍然组织生产的(衰老煤矿和地方人民政府计划停产关闭煤矿除外);(四)煤矿井下同时生产的水平超过2个,或者一个采(盘)区内同时作业的采煤、煤(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个数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五)瓦斯抽采不达标组织生产的;(六)煤矿未制定或者未严格执行井下劳动定员制度,或者采掘作业地点单班作业人数超过国家有关限员规定20%以上的。

第五条“瓦斯超限作业”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瓦斯检查存在漏检、假检情况且进行作业的;(二)井下瓦斯超限后继续作业或者未按照国家规定处置继续进行作业的;(三)井下排放积聚瓦斯未按照国家规定制定并实施安全技术措施进行作业的。

第六条“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 3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未设立防突机构并配备相应专业人员的;(二)未建立地面永久瓦斯抽采系统或者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三)未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区域或者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的(直接认定为突出危险区域或者突出危险工作面的除外);(四)未按照国家规定采取防治突出措施的;(五)未按照国家规定进行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和验证,或者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和验证不达标仍然组织生产建设,或者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和验证数据造假的;(六)未按照国家规定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七)使用架线式电机车的。

第七条“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系统不能正常运行”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应当建立而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或者系统不正常使用的;(二)未按照国家规定安设、调校甲烷传感器,人为造成甲烷传感器失效,或者瓦斯超限后不能报警、断电或者断电范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

- 4 -第八条“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矿井总风量不足或者采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风地点风量不足的;(二)没有备用主要通风机,或者两台主要通风机不具有同等能力的;(三)违反《煤矿安全规程》规定采用串联通风的;(四)未按照设计形成通风系统,或者生产水平和采(盘)区未实现分区通风的;(五)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任一采(盘)区,开采容易自燃煤层、低瓦斯矿井开采煤层群和分层开采采用联合布置的采(盘)区,未设置专用回风巷,或者突出煤层工作面没有独立的回风系统的;(六)进、回风井之间和主要进、回风巷之间联络巷中的风墙、风门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造成风流短路的;(七)采区进、回风巷未贯穿整个采区,或者虽贯穿整个采区但一段进风、一段回风,或者采用倾斜长壁布置,大巷未超前至少2个区段构成通风系统即开掘其他巷道的;(八)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掘进未按照国家- 5 -规定装备甲烷电、风电闭锁装置或者有关装置不能正常使用的;(九)高瓦斯、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的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掘进工作面采用局部通风时,不能实现双风机、双电源且自动切换的;(十)高瓦斯、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建设矿井进入二期工程前,其他建设矿井进入三期工程前,没有形成地面主要通风机供风的全风压通风系统的。

第九条“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未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和井田范围内采空区、废弃老窑积水等情况而组织生产建设的;(二)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的矿井未设置专门的防治水机构、未配备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或者未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的;(三)在需要探放水的区域进行采掘作业未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探放水的;(四)未按照国家规定留设或者擅自开采(破坏)各种防隔水煤(岩)柱的;(五)有突(透、溃)水征兆未撤出井下所有受水患威胁地- 6 -点人员的;(六)受地表水倒灌威胁的矿井在强降雨天气或其来水上游发生洪水期间未实施停产撤人的;(七)建设矿井进入三期工程前,未按照设计建成永久排水系统,或者生产矿井延深到设计水平时,未建成防、排水系统而违规开拓掘进的;(八)矿井主要排水系统水泵排水能力、管路和水仓容量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九)开采地表水体、老空水淹区域或者强含水层下急倾斜煤层,未按照国家规定消除水患威胁的。

第十条“超层越界开采”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超出采矿许可证载明的开采煤层层位或者标高进行开采的;(二)超出采矿许可证载明的坐标控制范围进行开采的;(三)擅自开采(破坏)安全煤柱的。

第十一条“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未按照国家规定进行煤层(岩层)冲击倾向性鉴定,- 7 -或者开采有冲击倾向性煤层未进行冲击危险性评价,或者开采冲击地压煤层,未进行采区、采掘工作面冲击危险性评价的;(二)有冲击地压危险的矿井未设置专门的防冲机构、未配备专业人员或者未编制专门设计的;(三)未进行冲击地压危险性预测,或者未进行防冲措施效果检验以及防冲措施效果检验不达标仍组织生产建设的;(四)开采冲击地压煤层时,违规开采孤岛煤柱,采掘工作面位置、间距不符合国家规定,或者开采顺序不合理、采掘速度不符合国家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布置巷道或者留设煤(岩)柱造成应力集中的;(五)未制定或者未严格执行冲击地压危险区域人员准入制度的。

第十二条“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未编制防灭火专项设计或者未采取综合防灭火措施的;(二)高瓦斯矿井采用放顶煤采煤法不能有效防治煤层自然发火的;(三)有自然发火征兆没有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继续生- 8 -产建设的;(四)违反《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启封火区的。

第十三条“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使用被列入国家禁止井工煤矿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的产品或者工艺的;(二)井下电气设备、电缆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三)井下电气设备选型与矿井瓦斯等级不符,或者采(盘)区内防爆型电气设备存在失爆,或者井下使用非防爆无轨胶轮车的;(四)未按照矿井瓦斯等级选用相应的煤矿许用炸药和雷管、未使用专用发爆器,或者裸露爆破的;(五)采煤工作面不能保证2个畅通的安全出口的;(六)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薄煤层除外)矿井,采煤工作面采用前进式采煤方法的。

第十四条“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单回路供电的;(二)有两回路电源线路但取自一个区域变电所同一母线段- 9 -的;(三)进入二期工程的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水文地质类型为复杂和极复杂的建设矿井,以及进入三期工程的其他建设矿井,未形成两回路供电的。

第十五条“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施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批准,或者审查批准后作出重大变更未经再次审查批准擅自组织施工的;(二)新建煤矿在建设期间组织采煤的(经批准的联合试运转除外);(三)改扩建矿井在改扩建区域生产的;(四)改扩建矿井在非改扩建区域超出设计规定范围和规模生产的。

第十六条“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及时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而从事生产,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以及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煤矿未采取整体承包形式进行发包,或者将煤矿整体- 10 -发包给不具有法人资格或者未取得合法有效营业执照的单位或者个人的;(二)实行整体承包的煤矿,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按照国家规定约定双方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而进行生产的;(三)实行整体承包的煤矿,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生产的;(四)实行整体承包的煤矿,承包方再次将煤矿转包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五)井工煤矿将井下采掘作业或者井巷维修作业(井筒及井下新水平延深的井底车场、主运输、主通风、主排水、主要机电硐室开拓工程除外)作为独立工程发包给其他企业或者个人的,以及转包井下新水平延深开拓工程的。

第十七条“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进行生产建设的;(二)改制期间,未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生产建设的;- 11 -(三)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而进行生产建设的。

第十八条“其他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未分别配备专职的矿长、总工程师和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矿长,以及负责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测、防治水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的;(二)未按照国家规定足额提取或者未按照国家规定范围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三)未按照国家规定进行瓦斯等级鉴定,或者瓦斯等级鉴定弄虚作假的;(四)出现瓦斯动力现象,或者相邻矿井开采的同一煤层发生了突出事故,或者被鉴定、认定为突出煤层,以及煤层瓦斯压力达到或者超过0.74MPa的非突出矿井,未立即按照突出煤层管理并在国家规定期限内进行突出危险性鉴定的(直接认定为突出矿井的除外);(五)图纸作假、隐瞒采掘工作面,提供虚假信息、隐瞒下井人数,或者矿长、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及管理制度时伪造记录,弄虚作假的;(六)矿井未安装安全监控系统、人员位置监测系统或者系- 12 -统不能正常运行,以及对系统数据进行修改、删除及屏蔽,或者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存在第七条第二项情形的;(七)提升(运送)人员的提升机未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安装保护装置,或者保护装置失效,或者超员运行的;(八)带式输送机的输送带入井前未经过第三方阻燃和抗静电性能试验,或者试验不合格入井,或者输送带防打滑、跑偏、堆煤等保护装置或者温度、烟雾监测装置失效的;(九)掘进工作面后部巷道或者独头巷道维修(着火点、高温点处理)时,维修(处理)点以里继续掘进或者有人员进入,或者采掘工作面未按照国家规定安设压风、供水、通信线路及装置的;(十)露天煤矿边坡角大于设计最大值,或者边坡发生严重变形未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治理的;(十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机构认定的其他重大事故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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