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项目管理办法

合集下载

山东省重大项目管理办法

山东省重大项目管理办法

山东省重大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四个一批”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强省重大项目管理和服务,充分发挥其在加快新旧动能转换、实现高质量发展中的支撑带动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重大项目是指:(一)每年省发展改革委按程序组织筛选,报省政府同意后,以省政府文件下达的项目。

(二)根据省重大项目动态调整要求,省发展改革委组织筛选并报省政府同意后,以省发展改革委文件下达的项目。

第三条对照“四个一批”,省重大项目包括建设项目和准备项目。

(一)省重大建设项目是当期能够顺利建设、形成一定实物工作量的项目,主要包括新开工项目和续建项目。

(二)省重大准备项目是事关长远和全局、需要加快落实建设条件的项目,主要包括储备项目和谋划项目。

第二章项目申报第四条省重大项目申报要坚持以下原则:(一)坚持战略引领。

紧密围绕八大发展战略,做好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以及相关专项规划相衔接,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产业发展规划布局的项目,支持符合条件的重大活动签约项目、重大招商引资项目。

(二)坚持质量优先。

重大产业项目、重大基础设施项目、重大民生项目、重大平台项目都要坚持质量优先。

产业项目侧重工艺技术国内外领先、打破国外技术垄断、填补我省产业链条断点和布局空白的项目,突出支持“十强产业”项目;基础设施项目侧重新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新基建)和以骨干通道、枢纽工程为主的老基建项目;民生项目侧重社会领域公共服务补短板、强弱项、提质量的项目;平台项目侧重具有重大区域和行业影响力的重大创新平台和支撑载体。

(三)坚持实施落地。

项目技术条件成熟,不存在产业化重大不确定性。

项目建设规模合理,与项目单位投资实力和市场需求相适应。

省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扎实,能够依法合规如期开工建设并完成年度投资计划。

(四)坚持公平公正。

省重大项目涵盖各类投资主体,鼓励公平有序竞争,形成投资主体多元化、资金来源多渠道的市场化项目建设格局。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重大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重大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重大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25•【字号】武政规[2009]15号•【施行日期】2009.1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重大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武政规〔2009〕15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经研究,现将《武汉市重大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武汉市重大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重大项目管理,确保重大项目滚动实施、梯度推进,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家、省、市级重大项目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大项目,是指对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下列项目:(一)有利于提高城市综合竞争力,推动经济结构优化升级,促进自主创新和技术进步的现代产业发展项目。

(二)有利于完善城市功能,改善居住生态环境,优化城市空间布局,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的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三)有利于加快“两型社会”建设,构建环境友好、资源节约的大型生态环保和资源综合利用项目。

(四)有利于统筹城乡区域协调发展,稳步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项目。

(五)有利于对构建和谐社会,改善民生福利有重大影响的社会公共事业项目。

(六)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

第四条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市重大项目分为重大建设项目、重大前期项目和重大策划储备项目3类:(一)重大建设项目是指已完成规定的行政审批程序等前期工作,当年能够实质性开工的项目,以及已列入上年度重大建设项目计划,结转新年度续建的项目。

(二)重大前期项目是指尚未完成各类行政审批程序等前期工作,当年不具备开工条件,但计划于未来3年内开工的项目。

(三)重大策划储备项目是指已列入本市5年规划或者远景规划,尚处于策划、调研、论证阶段的项目。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重大重点项目建设推进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重大重点项目建设推进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重大重点项目建设推进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昌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12.24•【字号】洪府发〔2019〕36号•【施行日期】2019.1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重大重点项目建设推进管理办法的通知洪府发〔2019〕3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南昌市重大重点项目建设推进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2019年第15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12月24日南昌市重大重点项目建设推进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项目为大、项目为要、项目为王”理念,巩固提升全市上下大抓项目、抓大项目的良好态势,进一步加快推进市重大重点项目建设,充分发挥市重大重点项目的关键性、引领性和支撑性作用,推动南昌高质量跨越式发展,根据国家、省里有关规定和《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市重大重点项目调度督查机制的通知》(洪府厅发﹝2019﹞49号)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重大重点项目,是指项目投资达到一定规模要求,经济技术指标论证可行,符合南昌市产业发展定位和国土空间规划,每年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下达的对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

第三条南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改委),其主要职责是:(一)组织编制年度市重大重点项目投资计划草案;每年七月份开始征集项目,会同市财政部门提出市重大重点项目财政性资金投资计划草案;会同市自然资源部门协调解决市重大重点项目建设用地需求。

(二)负责跟踪、督查、通报市重大重点项目投资计划和相关配套办法、制度、机制的执行和落实情况。

(三)负责组织实施市重大重点项目工作绩效目标管理,牵头组织市重大重点项目年度考评工作。

(四)负责市重大重点项目协调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市发改委)日常工作及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盐城市政府投资重大工程项目管理办法(2018.4)

盐城市政府投资重大工程项目管理办法(2018.4)

盐城市政府投资重大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市级政府投资的重大工程项目管理,建立决策科学、投向合理、运作规范、监管严格的政府投资管理体制,提升项目投资质量和效益,依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重大工程项目(以下简称重大工程项目),是指由市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市级政府或投融资平台投资2000万元及以上的公共工程项目。

第三条重大工程项目范围主要包括:农业、水利、能源、交通、城市公用设施等基础设施项目;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建设、环境保护等公益性项目;其他公共服务施项目。

第四条市投资主管部门负责重大工程项目审批、稽察监督和综合竣工验收;市财政部门负责重大工程项目资金监管、预算审查;市审计部门负责对重大工程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负责重大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指导、协调和管理工作;市国土、建设、交通、水利、环保、国资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对重大工程项目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重大工程项目应当建立项目信息共享机制。

市相关部门和项目法人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应及时将重大工程项目审批信息和实施进度录入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进行联动监管。

第二章项目决策管理第六条组织编制三年滚动政府投资计划,构建政府投资项目库。

根据投资调控方向、产业发展政策以及规划管理要求,市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对项目建设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提出拟入库项目初步建议,报市政府审定,并实行动态管理。

第七条组织编制政府投资重大工程项目年度投资计划。

市相关牵头部门应健全科学的投资决策机制,对已入选三年滚动政府投资计划的项目成熟度进行筛查,分清轻重缓急,通过专家论证、社会公众参与等形式广泛征求意见,开展立项审批等前期工作,于年底前提出重大工程项目年度投资计划草案。

列入年度投资计划的重大工程项目原则上应完成项目可行性研究批复。

第八条重大工程项目年度投资计划草案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市委常委会研究批准后实施。

重点产业项目建设管理推进办法

重点产业项目建设管理推进办法

重点产业项⽬建设管理推进办法县重⼤产业项⽬建设管理推进办法第⼀章总则第⼀条为加强和规范**县重点项⽬建设管理推进,确保重点项⽬顺利实施,提⾼投资效益,促进经济社会⼜好⼜快发展,根据创业服务年活动的⼯作部署和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条本办法所称重点项⽬是指县年度重点项⽬计划中,具有⼀定建设规模,对县域经济社会发展影响较⼤,并经县委、县政府确定的重点项⽬。

**县域内建设的国家、省、市重点建设项⽬均纳⼊重点项⽬管理。

第三条重点项⽬管理⼯作遵循的原则是“统⼀管理、分级负责,集中⼒量、重点保障,条块结合、联动推进”。

第四条县发改委是全县重点项⽬综合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重点项⽬计划编制、投资⽴项、招投标管理监督、项⽬统计分析、投资效益评价等项⼯作。

第五条重点项⽬业主单位是重点项⽬具体实施的责任主体,负责重点项⽬建设推进的具体⼯作。

第六条县成⽴重点项⽬建设推进领导⼩组,领导⼩组下设办公室(简称重点办),办公室设在县发改委,主要任务是加强对区重点项⽬建设的协调、指导。

第⼆章重点项⽬推进管理第七条建⽴重点项⽬推进管理责任制度1、将全县重点项⽬逐⼀分解落实到责任单位,并确定相关协办单位和具体任务,合⼒推进项⽬。

2、各项⽬责任单位必须明确项⽬⼯作分管领导、责任科室及联系⼈,各委办局要安排专⼈负责,要制定完善的项⽬管理⼯作制度,建⽴⽇常管理机制,落实项⽬管理责任。

第⼋条建⽴项⽬信息管理制度1、建⽴项⽬推进⽉报制度。

各项⽬责任管理单位要及时掌握重点项⽬推进情况,认真执⾏项⽬⽉报制度,每⽉25⽇前按要求全⾯、详实、准确地向县发改委(重点办)报送项⽬推进和管理情况。

2、建⽴全县重点项⽬信息⽹络。

县发改委(重点办)建⽴与相关部门、项⽬业主单位的⽇常联系机制,及时收集整理续建、新建和在谈意向性项⽬信息,实现项⽬信息动态更新,对项⽬变动情况应及时报区重点项⽬建设推进领导⼩组。

第九条建⽴项⽬推进协调机制1、建⽴统⼀领导、分⼯负责、属地管理、部门联动、督查督办机构协调和跟踪落实的县重⼤项⽬推进⼯作机制。

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验收管理办法

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验收管理办法

附件: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验收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简称重大专项)项目(课题)验收管理,保证验收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规范性,根据《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管理暂行规定》、《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知识产权管理暂行规定》,以及国家科技管理相关规定和国家有关财政财务管理制度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大专项项目(课题)验收是重大专项组织管理的重要环节,旨在客观评价重大专项项目(课题)目标任务的执行和产出情况、资金使用的总体情况,促进创新成果的推广应用及产业化,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更好地推进重大专项顺利实施.第三条重大专项项目(课题)验收以项目(课题)任务合同书、财政部批复的项目(课题)预算、重大专项有关管理规定和国家相关财政财务制度等为主要依据。

第四条重大专项项目(课题)验收包括任务验收和财务验收.任务验收和财务验收要统一部署、同期实施.财务验收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条重大专项验收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1—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确保验收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确定的民口重大专项项目(课题)验收工作.第二章验收的组织第七条科技部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简称三部门)负责重大专项项目(课题)验收的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八条在重大专项领导小组领导下,重大专项牵头组织单位负责项目(课题)的验收工作,重大专项实施管理办公室具体抓好验收的组织实施。

项目(课题)验收可通过组织验收专家组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具体实施.第九条项目(课题)任务验收专家组应由技术专家、管理专家和知识产权专家等共同组成,原则上不少于9人,确定1名组长;财务验收专家组应由财务专家、技术专家等组成,原则上不少于7人,确定1名组长。

对于具有产业化目标的项目(课题),要有用户代表参加。

第十条实行回避制度。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The document was prepared on January 2, 2021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一九九六年六月三日国务院批准 一九九六年六月十四日国家计划委员会发布)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管理,保证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和按期竣工,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是指从下列国家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中确定的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点影响的骨干项目:

(一)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中的大型项目; (二)高科技并能带动行业技术进步的项目; (三)跨地区并对全国经济发展或者区域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 (四)对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 (五)其他骨干项目。 第三条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确定,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和可能,实行突出重点、量力而行、留有余地、防止资金分散、保证投资落实和资金供应的原则。

第四条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由国务院计划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确定。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市的人民政府计划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公司),按照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范围和第三条规定的原则,对本地区、本部门的基本建设项目进行平衡后,每年可以向国务院计划主管部门提出列为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申请。

国务院计划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征求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意见,进行综合平衡,在所申请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确定国家重点建设预备项目;在所申请项目批准开工后,正式确定国家重点建设项目。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和国家重点建设预备项目确定后,由国务院计划主管部门公布。 第六条 国务院计划主管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计划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工期,安排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年度投资计划。

第七条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Standardization of sany group #QS8QHH-HHGX8Q8-GNHHJ8-HHMHGN#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一九九六年六月三日国务院批准一九九六年六月十四日国家计划委员会发布)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管理,保证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和按期竣工,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是指从下列国家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中确定的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点影响的骨干项目:(一)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中的大型项目;(二)高科技并能带动行业技术进步的项目;(三)跨地区并对全国经济发展或者区域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四)对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五)其他骨干项目。

第三条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确定,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和可能,实行突出重点、量力而行、留有余地、防止资金分散、保证投资落实和资金供应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由国务院计划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确定。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市的人民政府计划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公司),按照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范围和第三条规定的原则,对本地区、本部门的基本建设项目进行平衡后,每年可以向国务院计划主管部门提出列为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申请。

国务院计划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征求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意见,进行综合平衡,在所申请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确定国家重点建设预备项目;在所申请项目批准开工后,正式确定国家重点建设项目。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和国家重点建设预备项目确定后,由国务院计划主管部门公布。

第六条国务院计划主管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计划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工期,安排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年度投资计划。

第七条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重大项目和财政资金管理办法

重大项目和财政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依法规范加强我县重大项目和财政资金管理,加大从源头上治理和预防腐败力度,做到严格要求,强化监管,防微杜渐,严明纪律,确保用好用活各类项目和财政资金,特此制订《县人民政府关于重大项目和财政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重大项目是指国家、省、州下达的项目,列入县本级财政投资的项目以及企业赞助的项目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财政资金是指上级划拨的专项资金、上级转移支付资金、本级财政收入资金、银行贷款、借款资金、赞助资金等。

第二章预算编制管理第四条县级财政收支必须坚持部门预算管理制度,按照“保吃饭、保运转、保稳定、保重点”的原则开展预算。

各部门根据其履行职能的需要,针对每项工作和项目,找准依据,严格标准,详细列出具体金额,统一编制本部门所有收入和支出的综合预算,一个部门一本预算。

第五条基本支出的预算基本支出预算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及商品和服务支出。

(一)工资福利支出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绩效工资、奖金、社会保障缴费、伙食费、其他工资福利支出等。

按照县人事部门核定的在职财政供养人员的人数、标准,预算在职财政供养人员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绩效工资、年终奖金、目标奖、其他工资福利支出等,包括当年新增人员工资和预留正常增资部分;按照有关规定,预算武警中队服役人员伙食费;按照相关规定,预算单位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包括离休费、退休费、退职(役)费、抚恤金、生活补助、救济费、医疗费、助学金、奖励金、生产补贴、住房公积金、购房补助、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按照县人事部门核定的离休、退休和退职(役)人员的人数和补助标准,预算离休、退休和退职(役)人员的补助;按照县人事部门核定的人数和标准,或县民政部门、县卫生部门提供并经县财政部门核定的人数和标准,依据相关政策,预算抚恤金、生活补助、救济费、医疗费;按照计生部门提供并经县财政部门核定的人数和标准,依据相关政策,预算计划生育奖励金;按照农牧部门、林业部门提供并经县财政部门核定的人数和标准,依据相关政策,预算生产补贴;按照州财政局规定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比例,预算行政事业单位在职人员的住房公积金;按照相关规定,预算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关于重大项目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关于重大项目评审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公布日期】1986.10.09•【文号】•【施行日期】1986.10.09•【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研究与科研基地正文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关于重大项目评审管理暂行办法(一九八六年十月九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科学基金委)在择优资助量大面广申请课题的同时,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若干意义重大、目标明确、基础好、可望在近期取得重要成果的重大研究项目,加强项目管理,促进成果转化,以便更有效地为四化建设作出贡献。

第二条重大项目的组织,要贯彻经济建设必须依靠科学技术,科学技术必须面向经济建设的战略方针。

处理好目前和长远、面向和储备、应用和基础的关系,协调好与高技术、“七五”攻关项目、国家重点实验室的关系。

第三条国家科学基金委成立重大项目领导小组,负责重大项目组织工作的统一部署、资助项目及资助经费的综合平衡,并指导、协调科学部重大项目的立项、评审、管理、成果评价等工作。

重大项目领导小组依靠科学部进行工作,其办事机构设在综合局。

第二章立项原则第四条重大项目必须确属学科前沿领域,对科学技术自身发展具有重大意义,经过努力可以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的基础研究,或者经过预研证明对开拓新兴技术领域有重大应用前景的研究,以及有利于发挥我国自然资源优势,可望获得重大效益的研究。

第五条重大项目要有总体思想和目标,课题之间具有有机的联系,能够组织发挥跨学科、跨部门优势的合作研究。

第六条重大项目要有创新的学术思想和研究方法,有先进、合理、可行的研究方案,具备国内领先的研究基础和必要的实验条件。

第七条重大项目要有学术水平高、组织能力强的学术带头人和相应的学术梯队,能够形成国家水平的研究队伍。

第八条重大项目要有利于科学研究与生产结合,加速科研成果的推广应用;有利于科学研究与教育相结合,发挥和培养高水平的人才。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重大项目管理办法
【重大项目管理办法】
一、目的
为规范重大项目的管理,明确责任、优化流程、加强监督,确保重大项目圆满完成。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重大项目的管理。

三、定义
1. 重大项目:涉及重大资金、关键技术、重要设备、国家安全和国家基础设施的项目。

2. 项目实施单位:具体负责项目实施的单位。

3. 专家评审组:由相关领域专家组成,对项目的科学性、可行性、安全性及环境保护等方面进行评审。

4. 项目验收组:由项目实施单位、评审专家及其他相关方面人员组成,对项目达成的成果进行验收。

四、管理流程
1. 项目立项
1.1 项目建议书的编写
项目实施单位应编写项目建议书,明确项目背景、目的、重要性、实施方案、预算及实施周期等内容。

项目建议书需要汇报至上
级主管部门审批。

1.2 审批程序
上级主管部门依照职权责任,对项目建议书进行审查、审核。

经审批同意后,项目实施单位可启动项目。

2. 工程设计
2.1 设计单位选择
项目实施单位需对合格设计单位进行筛选,确定合适的设计单位。

设计单位应在设计阶段能够遵循国家法律及相关法规,优选科
学技术路线。

2.2 设计文件的编制
设计单位应编制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工程设计规范的设计文件,明确设计方案、材料、技术标准、操作规程等内容。

设计文件需经
过专家评审组审查后得到通过。

3. 施工建设
3.1 施工单位选择
项目实施单位需对合格的施工单位进行筛选,选择施工实力较强的合作单位。

选定的施工单位需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及法律法规。

3.2 施工管理
项目实施单位需严格按照国家建设管理程序,对施工单位进行项目管理、技术服务、材料质量监督、工期控制等方面的监督和管理。

4. 项目成果验收
4.1 验收条件
项目实施单位应在完工后进行成果验收,验收前需要对各项技术指标进行检查。

若达到验收标准,则进行验收。

4.2 验收后期
验收后,项目实施单位需对项目进行长期跟踪管理,并制定适当的使用、维护及更新计划。

五、责任
1. 项目实施单位需对项目建设进行全面管理,确保项目进度和成果质量达到要求。

2. 公司领导需对项目的审批、决策及投资进行审核。

3. 设计单位需对设计文件的合理性、科学性及技术路线进行评审。

4. 施工单位需负责工程建设、技术质量及施工进度的控制和管理。

5. 专家评审组需要对项目进行专业性及科学性的审核和评价。

六、附件
1. 项目建议书
2. 项目审批表
3. 项目设计文件
4. 项目施工计划
5. 项目成果验收报告
七、法律名词及注释
1. 国家法律法规:指国家成文法律、法规文件等。

2. 工程设计规范:指有关行业规定的设计文件编制原则、设计标准、基本准则等。

3. 施工单位:指具有相应的施工资质,有能力按照工程建设国家法律规定建设、施工的单位。

4. 专家评审组:指由相关领域专家组成,对项目的科学性、可
行性、安全性及环境保护等方面进行评审的组织。

八、困难及解决办法
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可能会遇到以下困难:
1. 项目审批过程较为繁琐,时间较长,影响项目进度。

解决办法:尽早准备好各项申请材料,严格按照流程进行审批。

2. 项目设计阶段存在科技难点,专业性较强。

解决办法:优先选择长期从事该行业研究的设计单位,组建专
家评审组进行技术解决。

3. 施工过程中存在杂务繁杂、管理难度较大等问题。

解决办法:做好施工计划及管理方案,对施工现场进行全面监管。

4. 验收具有一定难度,有时无法在规定时间完成。

解决办法:加强前期的技术指标检查,做好验收前后的沟通工作。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