划拨土地转让应注意的事项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划拨土地使用权性质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划拨土地使用权性质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3.18•【字号】珠府[2010]44号•【施行日期】2010.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划拨土地使用权性质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珠府〔2010〕44号)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国土资源局拟订的《珠海市划拨土地使用权性质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珠海市人民政府二○一○年三月十八日珠海市划拨土地使用权性质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珠海市划拨土地使用权性质房地产转让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广东省土地使用权交易市场管理规定》、《珠海市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性质房地产转让管理适用本办法,但房改房、个人购买的平价房、经济适用房、驻军和武警部队军事用地转让涉及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的除外。
在《关于解决当前我市法院执行划拨土地历史遗留问题的会议纪要》(市政府工作会议纪要2008年第100号)规定前,人民法院处置划拨土地使用权性质房地产未经市政府批准的,按该会议纪要办理;之后人民法院的执行案件涉及划拨土地使用权性质房地产转让的,按本办法办理。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78号)的规定,“三旧”改造中权利人自行改造,土地使用权性质由划拨转为出让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性质房地产转让指以下情形:(一)个人转让其所有的房屋涉及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的;(二)单位转让其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涉及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的;(三)人民法院执行案件中房地产转让涉及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四)国有企业改制(含国有企业出售股份等情形)或者其他国有单位改制时涉及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的。
划拨土地须经过哪些转让程序

划拨⼟地须经过哪些转让程序⼟地转让不同于普通的民事⾏为那样有繁琐的费⽤,法律仅仅规定应当缴纳的费⽤,费⽤的承担仍然可由双⽅约定。
但是⼟地转让的程序是⽐⼀般的民事⾏为要复杂的,需要经过很多的程序,才能最终取得⼟地使⽤权。
具体的⼟地转让程序是怎样的,让店铺⼩编来告诉⼤家吧。
划拨⼟地须经过哪些转让程序根据划拨⼟地转让程序。
⼟地使⽤⼈向审批部门递交申请材料,经审批后,由所在市国⼟局与⼟地使⽤⼈协商地价,签订⼟地出让合同,并缴纳⼟地出让⾦、营业税及附加契税等。
使⽤⼈以出让⽅式取得国有⼟地使⽤权后,转让国有⼟地使⽤权的,再按下列程序办理(以北京市为例):⼟地使⽤⼈作为申请⼈向市国⼟房管局提出⼟地转让申请,并准备以下⽂件报送市国⼟房管局:1.⼟地转让申请(原件);2.转让⽅与转受让⽅签订的⼟地使⽤权转让合同(原件);3.《国有⼟地使⽤权出让合同》及缴纳地价款、契税等费⽤的单据,转让⼟地在远郊区县的,提交远郊区县国⼟房管部门出具的地价款及契税全部缴纳的证明;4.《国有⼟地使⽤证》;5.转让⽅关于项⽬的⼯程进度及投资情况的说明及相关证明⽂件;6.关于转让房地产价值的评估报告(⼟地转让合同中的价格明显偏低或偏⾼的,需提交此件);7.转让⽅出具的⽆法院查封的证明以及房地管理部门出具的未预售、未设定抵押等他项权利的证明⽂件;8.转让⽅和转受让⽅的法⼈资格证书或执照,以及申请⼈在市国⼟房管局受理申请后,除接到退件通知外,在3个⼯作⽇后到⼟地利⽤中⼼领取《北京市国有⼟地使⽤权转让登记表》,在⼟地利⽤中⼼的指导下进⾏填写,并组织安排进⾏⽤地现场的勘察。
申请⼈填写完《北京市国有⼟地使⽤权转让登记表》并加盖公章后,由⼟地利⽤中⼼在5个⼯作⽇内将⽂件装订成册井签署意见后报送⼟地出让处审查。
《北京市国有⼟地使⽤权转让登记表》批准后,由⼟地利⽤中⼼通知申请⼈,在转受让⽅缴纳转让契税后,申请⼈领取《北京市国有⼟地使⽤权转让登记表》。
综上所述,划拨⼟地转让程序是⽐⼀般的民事⾏为要复杂的,需要提交的材料也要很多,才能取得⼟地的使⽤权,花费的时间也久。
对农垦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业务及其涉税问题的思考

1 . 征用土地 的补偿项 目。包括土地补偿 费 、 安置补助费 、 青
易额 的3 %交纳 契税 ; )交纳 耕地 占用税 ,各地税 率不 等 , 3 自 2 0 年起一般 为每平方米2 一3 元 。这里需要说 明的是 , 场 08 O 5 农 将农用地 转为建设 用地 时 , 应该 缴纳耕 地 占用 税 ; 如果在取 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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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 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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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府 征 用 土 地补 偿 业务 三 政
( )农 垦转让划拨土地使 用权应 交税 费及 发生的损失 与 二 农 垦首 次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有可 能是农 用地 , 也有可能 是建设 用地 , 应交 纳以下税 金和政府 规费 ; 受让 方应支付 一定 数额 的补偿费用 ; 出让方将发生一定数额 的损失 。 1 . 受让方应 交税 费及应 支付的补偿 费。 () 1 应交税金 : ) 1 按交易额 的万分之五交 纳印花税 ; ) 2 按交
权利人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 的行 为 , 包括 出售 、 换和赠与 ; 交 土
地 使用权划拨 , 是指县 级以上人 民政府依法批 准 , 在土地使用 者缴纳补偿 、 安置等费 用后将该 幅土地交付其使 用 , 或者将 土 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 的行为 。 农垦的土地开发 交易 , 主要涉及以上土地使用权 、 土地用途方面的业务。在实际
完善 现代的粮食风险基 金使用管理 办法 , 调整资 金投 向, 改变
补贴方式 。
主要参考文献 【] 1秦富 , 王秀清 , 辛贤等. 国外农业支持政策[ ] 京 : M. 北 中国
农 业 出 版社 ,0 3 4 20 :.
环境 生产 补贴 ,以及生物农药和生物肥料补贴等专项补贴 , 增
划拨的房子出售有哪些注意事项

划拨的房子出售有哪些注意事项1.权属确认:确保划拨的房屋所有权确实归属于卖方。
买方可以要求卖方提供房屋的产权证明、土地证和相关的法律文件来确认所有权。
2.房屋状况评估:买方应当对划拨房屋的状况进行评估。
买方可以委托房屋估价师进行评估,以确保所购买的房屋符合预期的价值与状况。
同时,还应该查看房屋的房龄、装修情况、建筑质量等方面。
3.地籍变更:划拨房屋的所有人发生变更后,需要办理地籍变更手续。
买方在购买划拨房屋后,要及时到相关地方政府部门进行登记,将土地使用权证等文件归属到自己名下。
4.房屋限制:有些划拨房屋存在限制条件,例如限售期、限购人群等。
买方在购买房屋前应了解相关政策,遵守限制条件,并确保自己满足购买条件。
5.抵押查封情况:在购买划拨房屋前,买方应查清房屋是否存在抵押或查封等法律纠纷。
购房者可以通过向土地管理局或法院查询相关房屋的抵押情况,确保房屋没有被抵押或被查封,保障购买的权益。
6.房屋证件完备:确保房屋的相关证件完备齐全,包括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房屋建设规划许可证等。
买方可以委托专业人员对相关证件进行核实,以确保购买房屋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7.竣工验收:需了解房屋是否完成了竣工验收手续,是否符合国家建设规划和相关标准。
买方可以向相关部门查询房屋的竣工验收情况,确保房屋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
8.交易合同:买卖双方应签订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合同应详细说明房屋的所有权状况、价格、支付方式、交付日期、违约责任等内容,以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清晰性。
9.纳税情况:在购买划拨房屋时,买方应当了解房屋的税务情况,包括房产税、土地增值税等。
买方应当确保卖方已缴纳了相应的税款,并进行相关的税务申报和税费的转移手续。
10.其他费用:购买划拨房屋还需考虑其他费用,例如中介费、过户税、公证费、手续费等。
买方在购买房屋时,需预留足够的资金以支付相关费用。
总之,在购买划拨房屋时,买方要注重合法性、完备性和安全性,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障自己的权益。
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

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出于一些政策方面的考虑,国家可能会对一部分土地进行划拨,也就是不需要再缴纳土地出让金,就可以获得土地的使用权。
对此,也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即《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下面律师365小编就这个办法的内容为大家做详细介绍,帮助各位进行具体了解。
出于一些政策方面的考虑,国家可能会对一部分土地进行划拨,也就是不需要再缴纳土地出让金,就可以获得土地的使用权。
对此,也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即《▲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下面小编就这个办法的内容为大家做详细介绍,帮助各位进行具体了解。
▲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加强对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除出让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各种方式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三条划拨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抵押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对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未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并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土地使用者,不得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
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其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二)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三)具有合法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产权证明;(四)依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七条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单独或者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转移给他人的行为,原拥有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称为转让人,接受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称为受让人。
第八条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方式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等出售是指转让人以土地使用权作为交易条件,取得一定收益的行为,交,赠与是指转让人将土地使用权无偿转移给受让人的行为。
转让合同划拨土地协议7篇

转让合同划拨土地协议7篇篇1合同编号:XXX-XXXX-XXX甲方(出让方):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受让方):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拥有一块位于_____________的划拨土地使用权,现甲乙双方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该土地使用权转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定义和术语本合同中所称的“划拨土地”,系指由政府部门按照城市规划建设需要无偿或者以象征性收费的方式授予土地使用权人使用的土地。
本合同中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系指甲方将其拥有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乙方,并由乙方按照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转让费用的行为。
二、转让事项甲方同意将其拥有的位于_____________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乙方。
乙方同意接受该土地使用权,并支付相应的土地使用权转让费用。
转让的土地面积、位置、用途等详见本合同附件的土地权属证明文件。
三、转让条件1. 乙方应具备法律规定的受让土地使用权资格。
2. 乙方应按照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转让费用,具体金额及支付方式详见本合同第四条。
3. 乙方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依法使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4. 甲方应保证对转让的土地使用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并保证在转让过程中不存在任何法律障碍。
四、转让价格及支付方式1. 土地使用权转让费用为人民币______元整(¥______)。
2. 乙方应在合同签订后______日内支付定金人民币______元整(¥______)给甲方。
3. 乙方应在土地权属过户手续办理完成后______日内支付剩余款项人民币______元整(¥______)。
4. 支付方式:本合同的支付应以人民币进行,通过银行转账或其他合法方式支付。
五、过户手续及税费1. 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确保乙方顺利取得土地使用权。
2. 土地使用权转让过程中产生的税费,由甲乙双方按照国家规定各自承担。
六、土地用途及规划限制1. 乙方受让土地后,应按照土地规划部门批准的土地用途使用土地。
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一、引言国有土地划拨是指由国家或政府通过行政手段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给符合法定条件的使用者、开发建设者或投资者的行为。
而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则是对这一行为进行书面认可和确认的文件。
本文将对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进行详细介绍。
二、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的基本概念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是指国家权力机关通过行政程序,依法对申请者提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申请书进行审批后,签发给申请者的合法、有效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证书。
三、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的组成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是一份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具体内容包括:1.标题:标识文书名称,如“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2.文案号:标识文书的识别编码和流水号,用于方便查询和管理。
3.申请单位或个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证件号码和联系方式等。
4.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的基本事项:包括土地面积、用途、位置、划拨期限、划拨条件、费用等。
5.行政法律程序的基本情况:包括行政审批的程序、审批机关、审批意见、签发日期、签发机关等。
6.附件:包括相关法律法规、申请材料、审批文件等附件。
四、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的法律效力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具有法律效力,具体体现在以下方面:1.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是国家权力机关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具体表现,其内容是依法合规的。
2.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是国家法律制度中土地使用权转让有效证明,具有转移土地使用权的效力。
3.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作为合法文书,具有证明法律事实的效力,可作为证据。
五、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的重要性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是土地使用权的转移证明,具有重要的法律效力和经济意义,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土地开发建设者可以凭借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证明拥有土地使用权,从而进行建设或经营活动。
2.国家认可和确认土地使用权的转移,可以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促进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
3.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对土地使用权的确权和保护具有重要意义,可以保障土地开发者的合法权益。
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土地管理局令[92]第1号
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1992年3月8日国家土地管理局令(92)第1号发布)第一条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加强对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除出让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各种方式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三条划拨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抵押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对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未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并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土地使用者,不得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
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其土地使用权可转让、出租、抵押:(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二)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三)具有合法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产权证明;(四)依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七条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单独或者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原拥有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称为转让人,接受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称为受让人。
第八条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方式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等。
出售是指转让人以土地使用权作为交易条件,取得一定收益的行为。
交换是指土地使用者之间互相转移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和有偿使用(四种)中级经济师考试辅导《房地产专业知识与实务》第三章第二节讲义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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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经济师考试辅导《房地产专业知识与实务》第三章第二节讲义1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和有偿使用(四种)
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无偿无期限)
2.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有偿有期限)
3.国有建设用地租赁
4.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或授权经营
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无偿无期限)
1.1 划拨的含义
■国家无偿无期限地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让渡给土地使用者的一种行为
■划拨的最低权限在县级人民政府
1.2 划拨的范围
■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主要指特殊用地)
【2008年真题】
下列各项目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属于划拨范围的是()。
A.汽车加油站
B.地税局机关
C.城市绿地
D.街心公园
[答疑编号2526030104]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查划拨用地范围。
A汽车加油站是商业性经营项目,不能以划拨方式得到用地。
参见教材P38。
1.3 划拨程序
■申请
设计任务书或初步设计
年度建设计划(立项)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审批
■拨地
■发证
1.4 划拨土地转让、出租、抵押的条件
■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经济组织和个人
■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具有地上建筑物的合法的产权证明
不同时满足以上条件的划拨建设用地,不得转让、出租、抵押
【重点难点】划拨土地转让的两种方式。
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
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加强对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管理,制定了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下面是办法的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与收藏。
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加强对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除出让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各种方式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三条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抵押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县级以上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对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未经市、县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并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土地使用者,不得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
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其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具有合法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产权证明;依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政府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七条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单独或者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原拥有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称为转让人,接受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称为受让人。
第八条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方式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等。
出售是指转让人以土地使用权作为交易条件,取得一定收益的行为。
交换是指土地使用者之间互相转移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赠与是指转让人将土地使用权无偿转移给受让人的行为。
第九条土地使用权出租,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单独或者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租赁给他人使用,由他人向其支付租金的行为。
原拥有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称为出租人,承租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称为承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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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拨土地转让应注意的事项一、关于划拨土地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无偿交给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必须依法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并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用地单位或个人颁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和《建设用地批准书》.由于土地使用权划拨时,土地使用者未向作为土地所有者的国家支付土地收益,且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对于政府而言,土地使用权划拨属于一种无偿的行政配置方式,因此国家对于划拨用地范围有严格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54条明确规定:“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国土资源部颁布了《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对上述可以划拨的四类用地范围进行了具体细化,因此,只有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方可以划拨方式提供。
划拨土地没有土地使用年限的规定。
但是如果再次上市交易后按普通商品房年限计算,住宅使用年限为70年。
划拨土地是开发商通过划拨的形式的取得的,一般划拨土地上的房屋是用来给村民盖安置房或者经济适用房的,购买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如果是城中村改造项目那么将无法办理房产证,如果是经济适用房那么在再次上市交易时需要缴纳相应的土地出让金才可以出售。
划拨土地的房屋由于土地成本较低,起相对价格也较低,但是大多不是正规商品房,无法办理全产权房产证,如遇到拆迁等问题,能否得到补偿将会是一个未知数,建议谨慎购买.土地使用权取得与出让土地使用权取得在成本构成上的差别在于有没有交出让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区别于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等不同方式,是按标定地价的一定比例收取,最低不得低于标定地价的40%。
二、关于土地出让金的缴纳划拨土地使用权属于土地使用权人的法定财产权益,与出让土地使用权相比,这是一种不完全权益,可依据划拨土地的平均取得和开发成本,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作为原土地使用者的权益,计入资产。
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划拨土地设定抵押权时,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可作为使用者的权益,计入抵押标的;抵押权实现时,土地使用权可转为出让土地使用权,在扣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抵押权人可优先受偿.划拨土地经批准可以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部分为转让方的合法收益,转让后的用途不符合法定划拨用地范围的,受让方应当申办有偿用地手续。
划拨土地需要转为有偿使用土地的,应按出让土地使用权价格与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差额部分核算出让金,并以此计算租金或增加国家资本金、国家股本金。
按照我国相关的房地产交易法律法规,划拨土地上的房屋进行上市交易时,应该首先补交国家应取得的土地收益,即补交一笔土地出让金。
如果国有土地使用权是划拨方式取得,在房屋进行二次交易前,需缴纳相关土地出让金(土地收益金)。
但是相关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在商品房买卖中,这笔土地出让金应该由业主补交还是由开发商补交。
据介绍,一些政府规定,允许房地产开发商将其开发的经济适用房小区中的20%作为商品房销售.当时出台这样的政策,是为了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积极参与经济适用房的建设,保障开发商的经济利益。
但是,为了保证经济适用房的低价位,经济适用房小区的土地是由政府划拨给开发商的,因此,其中商品房部分的土地也属于划拨性质。
针对如今出现的土地出让金问题,有关部门一直在研究解决,目前,此类房屋的交易按正常的商品房交易。
三、国有企业划拨土地是否可以转让《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由此可见,划拨土地是基于无偿取得的土地,其在转让时有较为严格的批准手续,最基本的程序就是要征得市、县人民政府的批准同意,否则转让违法。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
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报批时,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转让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
按照《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相关规定,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的,应当征得出让方同意,并经土地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批准,依照相关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
具体可分以下两种情况。
1。
地方法规或行政规定明确划拨土地改变用途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或者《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明确改变用途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应当由市、县人民政府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依法有偿供应。
属于经营性用地的,应当依法以招拍挂方式供应。
2.地方法规、行政规定没有明确,《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也没有约定的,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相关规定,经批准可以办理协议出让手续,但应当按照土地市场价格补缴土地出让金,金额应为新用途的出让土地市场价格减去原用途的划拨土地市场价格。
四、划拨土地转让合同纠纷典型情况处理2005年6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公告,颁发了《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司法解释》,该规定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该司法解释与前已公布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两个司法解释构成了有关房地产开发的三个阶段即土地开发、施工营建、物业销售的完整的、配套的司法解释体系,共有84条规定的三个司法解释为各级人民法院处理相关案件准确适用法律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
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我国特有之概念。
在改革开放之前,我国城市土地的利用均是通过划拨方式进行的,即都是无偿划拨供应的,只存在单一的划拨土地供应制度.改革开放之后,随着外资的进入,我国对外资企业开始实行土地有偿使用,收取土地使用费.1990年,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颁布与实施,标志着出让土地使用权制度的建立,由此开启了划拨土地使用权通过办理出让手续可再行转让的历史。
而最近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法释(2005)5号文《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则根据司法实践对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方式作了全面的总结和规范,对今后房地产市场的规范发展具有直接的现实意义。
《房地产管理法》实施后,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应当由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但由于对人民政府的批准截止时间等事项没有详细规定,在司法实践中遇到了难题.对此,《解释》作了规定。
1、划拨土地使用权未经批准转让无效,但在起诉前经批准并办理出让手续的则有效。
该《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土地使用权人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与受让方订立合同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但起诉前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这就是说,在起诉前,转让人经有批准权的政府批准办理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则转让人与受让人间的合同按有效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处理。
而实际上,这时转让的已不是划拨的土地使用权,而是已转化为出让的土地使用权。
这里遵循的还是《条例》确立的“先出让后转让”的原则,只不过办理出让手续的时间宽延到了起诉前。
2、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在起诉前经批准并由受让人办理出让手续的,转让合同按补偿性质合同处理。
该《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土地使用权人与受让方订立合同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起诉前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同意转让,并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土地使用权人与受让方订立的合同可以按照补偿性质的合同处理."该规定的法律依据应为《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但弥补了《房地产管理法》对转让人与受让人订立的合同没有明确定性易产生争议的缺陷,将其明确定性为补偿性质的合同,并将受让人办理出让手续的时间宽延到了起诉前。
3、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在起诉前经有批准权的政府决定划拨给受让人使用,转让合同按补偿性质合同处理.该《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土地使用权人与受让方订立合同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起诉前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决定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将该划拨土地使用权直接划拨给受让方使用的,土地使用权人与受让方订立的合同可以按照补偿性质的合同处理。
"该规定的法律依据应为《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报批时,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
”而实际上,这时已不是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而是划拨土地使用权的重新划拨,当然,这里的受让人必须按法律规定具有划拨土地使用资格。
由于原划拨土地使用权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时,可能支付了相应的补偿、安置等费用,转让该土地使用权时可能有地上附着物或存在职工安置等问题,新的划拨土地使用权人支付补偿、安置等费用也符合划拨土地使用权取得条件的法律规定.五、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中的协议出让程序一、划拨土地使用权申请转让,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由受让人办理协议出让,但《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重新公开出让的除外.二、申请与受理1 、原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持下列有关材料,向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申请:(1)申请书;(2)《国有土地使用证》、《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3)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的产权证明;(4)原土地使用权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5)共有房地产,应提供共有人书面同意的意见(6)法律、法规、行政规定明确应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2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决定是否受理。
三、审查,确定协议出让方案1 、审查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依据相关规定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就申请地块的土地用途等征询规划管理部门意见.经审查,申请地块用途符合规划,并且符合办理协议出让手续条件的,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地价评估,确定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额,拟订协议出让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