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犯罪分类一览表

社区矫正犯罪分类一览表
社区矫正犯罪分类一览表

社区矫正犯罪分类一览表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

1、背叛国家罪(第102条)

2、分裂国家罪(第103条第1款)

3、煽动分裂国家罪(第103条第2款)

4、武装叛乱、暴乱罪(第104条)

5、颠覆国家政权罪(第105条第1款)

6、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第105条第2款)

7、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第107条)

8、投敌叛变罪(第108条)

9、叛逃罪(第109条)

10、间谍罪(第110条)

11、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第111条)

12、资敌罪(第112条)

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13、放火罪(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

14、决水罪(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

15、爆炸罪(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

16、投放危险物质罪(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

17、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

18、失火罪(第115条第2款)

19、过失决水罪(第115条第2款)

20、过失爆炸罪(第115条第2款)

21、过失投毒罪(改名为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第115条第2款)

22、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第115条第2款)

23、破坏交通工具罪(第116条、第119条第1款)

24、破坏交通设施罪(第117条、第119条第1款)

25、破坏电力设备罪(第118条、第119条第1款)

26、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第118条、第119条第1款)

27、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第119条第2款)

28、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第119条第2款)

29、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第119条第2款)

30、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第119条第2款)

31、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第120条)资助恐怖活动罪

32、劫持航空器罪(第121条)

33、犯罪\劫持船只、汽车罪(第122条)

34、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第123条)

35、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第124条第1款)

36、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第124条第2款)

37、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第125条第1款)

38、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第125条第2款)

39、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第126条)

40、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第127条第1款、第2款)

41、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第127条第2款)

42、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第128条第1款)

43、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第128条第2款、第3款)

44、丢失枪支不报罪(第129条)

45、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第130条)

46、重大飞行事故罪(第131条)

47、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第132条)

48、交通肇事罪(第133条)

49、重大责任事故罪(第134条)

50、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第135条)

51、危险物品肇事罪(第136条)

52、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第137条)

53、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第138条)

54、消防责任事故罪(第139条)

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

第一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55、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第140条)

56、生产、销售假药罪(第141条)

57、生产销售劣药罪(第142条)

58、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第143条)

59、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第144条)

60、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第145条)

61、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第146条)

62、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第147条)

63、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第148条)

第二节走私罪

64、走私武器、弹药罪(第151条第1款)

65、走私核材料罪(第151条第1款)

66、走私假币罪(第151条第1款)

67、走私文物罪(第151条第2款)

68、走私贵重金属罪(第151条第2款)

69、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第151条第2款)

70、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第151条第3款)

71、走私淫秽物品罪(第152条)

走私废物罪(第152条第2款)

72、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第153条)

73、走私固体废物罪(第155条第3项)已取消

第三节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74、虚报注册资本罪(第158条)

75、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第159条)

76、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第160条)

77、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第161条)

78、妨害清算罪(第162条)

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罪(第

162条之一《修正案》第1条)

79、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第163条)

80、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第164条)

81、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第165条)

82、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第166条)

83、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第167条)

84、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原徇私舞弊造成破产、亏损罪](第168条《修正案》第2条)(取消徇私舞弊造成破产、亏损罪)

85、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第169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增加罪名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

会计报告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

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取消徇私舞弊造成破产、亏损罪罪名)

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

86、伪造货币罪(第170条)

87、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第171条第1款)

88、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第171条第2款)

89、持有、使用假币罪(第172条)

90、变造假币罪(第173条)

91、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第174条第1款)

92、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第174条第 2

款《修正案》第3条)(取消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罪)

93、高利转贷罪(第175条)

9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第176条)

95、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第177条)

96、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第178条第1款)

97、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第178条第2款)

98、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第179条)

99、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第180条)

100、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第181条第1款《修正案》第5条第1

款)(取消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虚假信息罪)

101、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第181条第2款《修正案》第5条第2款)(取消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罪)

102、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第182条《修正案》第6条)取消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103、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第186条第1款)

104、违法发放贷款罪(第186条第2款)

105、用帐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第187条)

106、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第188条)

107、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第189条)

108、逃汇罪(第190条)

109、洗钱罪(第191条)

骗购外汇罪(《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第一条)增加:骗购外汇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第三条变更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罪为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第174条第2款

《修正案》第3条);第五条变更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罪为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第181条第2款(《修正案》第5条第2款);第六条变更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为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第182条《修正案》第6条)

311、嫖宿幼女罪(第360条第2款)

第九节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312、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第363条第1款)

313、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第363条第2款)

314、传播淫秽物品罪(第364条第1款)

315、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第364条第2款)

316、组织淫秽表演罪(第365条)

第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

317、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第368条第1款)

318、阻碍军事行动罪(第368条第2款)

319、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第369条)

320、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第370条第1款)

321、过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第370条第2款)

322、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罪(第371条第1款)

323、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罪(第371条第2款)

324、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第372条)

325、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第373条)

326、雇用逃离部队军人罪(第373条)

327、接送不合格兵员罪(第374条)

328、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第375条第1款)

329、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第375条第1款)

330、非法生产、买卖军用标志罪(第375条第2款)

331、战时拒绝、逃避征召、军事训练罪(第376条第1款)

332、战时拒绝、逃避服役罪(第376条第2款)

333、战时故意提供虚假敌情罪(第377条)

334、战时造谣扰乱军心罪(第378条)

335、战时窝藏逃离部队军人罪(第379条)

336、战时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罪(第380条)

337、战时拒绝军事征用罪(第381条)

第八章贪污贿赂罪

338、贪污罪(第382条)

339、挪用公款罪(第384条)

340、受贿罪(第385条)

341、单位受贿罪(第387条)

342、行贿罪(第389条)

343、对单位行贿罪(第391条)

344、介绍贿赂罪(第392条)

345、单位行贿罪(第393条)

346、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第395条第1款)

347、隐瞒境外存款罪(第395条第2款)

348、私分国有资产罪(第396条第1款)

349、私分罚没财物罪(第396条第2款)

第九章渎职罪

350、滥用职权罪(第397条第1款)

351、玩忽职守罪(第397条第1款)

352、取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罪罪名

353、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第398条)

354、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第398条)

355、徇私枉法罪(原枉法追诉、裁判罪)(第399条第1款)

356、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第399条第2款)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第399条第3款)

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第399条第3款)

357、私放在押人员罪(第400条第1款)

358、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第400条第2款)

359、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第401条)

360、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第402条)

361、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第403条)

362、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第404条)

363、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第405条第1款)364、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第405条第2款)

365、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第406条)366、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第407条)

367、环境监管失职罪(第408条)

369、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第410条)

370、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第410条)

371、放纵走私罪(第411条)

372、商检徇私舞弊罪(第412条第1款)

373、商检失职罪(第412条第2款)

374、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第413条第1款)

375、动植物检疫失职罪(第413条第2款)

376、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第414条)

377、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第415条)

378、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第415条)

379、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第416条第1款)380、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第416条第2款)381、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第417条)

382、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第418条)

383、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第419条)

第十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

384、违抗作战命令罪(第421条)

385、隐瞒、谎报军情罪(第422条)

386、拒传军令罪(第422条)

387、投降罪(第423条)

389、战时临阵脱逃罪(第424条)

390、擅离、玩忽军事职守罪(第425条)

391、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第426条)

392、指使部属违反职责罪(第427条)

393、违令作战消极罪(第428条)

394、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罪(第429条)

395、军人叛逃罪(第430条)

396、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第431条)

397、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第431条)398、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第432条)

399、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第432条)

400、战时造谣惑众罪(第433条)

401、战时自伤罪(第434条)

402、逃离部队罪(第435条)

403、武器装备肇事罪(第436条)

404、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罪(第437条)

405、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事物资罪(第438条)

406、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罪(第439条)

407、遗弃武器装备罪(第440条)

408、遗失武器装备罪(第441条)

409、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罪(第442条)

410、虐待部属罪(第443条)

412、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罪(第445条)413、战时残害居民、掠夺居民财物罪(第446条)414、私放俘虏罪(第447条)

415、虐待俘虏罪(第448条)

犯罪的分类

第二节犯罪的分类 对于犯罪,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作不同的分类。 (一)自然犯、法定犯 从刑法与社会伦理的关系上,可以将犯罪分为自然犯和法定犯。 自然犯,是指对行为本身即使刑罚规范没有规定,也会受到社会伦理的非难的情形(刑事犯)。法定犯,是指刑罚规范的内容与社会伦理规范之间有时存在不一致之处,对于行为的犯罪性质,只有根据刑罚法规的规定才能加以确定并进行非难的情形(行政犯)。所以,二者之间有大致明确的界限。 (二)亲告罪、非亲告罪 从告诉权由谁享有的角度,可以将犯罪分为亲告罪和非亲告罪。 亲告罪,是指对于犯罪是否进行追究,取决于个人的意思,在追诉之时必须经过有告诉权者告诉的犯罪。非亲告罪,是指侦查、起诉、审判程序由国家司法机关直接推动,起诉权利由检察机关享有,是否提起公诉不取决于个人意思的犯罪。 在我国刑法中,绝大多数犯罪是非亲告罪,只有侮辱、诽谤、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虐待、侵占等罪是亲告罪,在这些犯罪的危害轻微的场合,考虑被害人的追诉要求是合理的。 (三)危害国家安全罪、普通刑事罪 从犯罪的法益侵害性的角度,可以把犯罪分为危害国家安全罪和普通刑事罪。危害国家安全罪,是指直接侵害国家统治秩序的犯罪,即我国刑法分则第一章规定的犯罪。这类犯罪所危害的法益具有特别重要性、唯一性,对于统治阶级来讲,是最为重要的犯罪,所以,必须予以严惩。普通刑事罪,是指危害国家安全罪以外的侵犯个人、社会利益的犯罪。这类犯罪的具体类型广泛,轻重程度不同,对其处罚的方法也就存在差别。 (四)基本犯、结果加重犯基本犯,是指符合某个构成要件基本形态的规定的犯罪形态。例如,符合刑法第234条第1款的规定的,就成立故意伤害罪的基本犯。 结果加重犯,是指行为人出于基本构成要件的故意或者过失,在实施基本行为时,发生了超过基本构成要件结果的加重结果,因而导致刑罚加重的犯罪形态。例如,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就成立故意伤害罪的结果加重犯。结果加重犯的成立要件有三个:(l)行为人实施了基本犯罪行为,出现了加重结果,基本犯罪行为与加重结果之间存在(直接性)因果关系;(2)行为人对加重结果至少有过失;(3)刑法就发生的加重结果特别地规定了加重的法定刑。 示例

第二章 有关犯罪原因的主要理论流派

第二章有关犯罪原因的主要理论流派 社会上为什么存在犯罪现象?有的人为什么会走上犯罪?这是犯罪科学研究的基本课题。犯罪学和犯罪社会学主要研究前者,犯罪心理学主要研究后者。 自从人类社会出现了犯罪现象以来,人们就不断寻找社会犯罪现象产生的原因和个体犯罪行为发生的原因。其目的在于制定刑事法制和刑事政策以及确定和采取犯罪对策提供理论依据。在长期的探索中,古今中外的学者,从自己的理论观点出发,提出对犯罪原因的种种见解,从而出现了形形色色的“犯罪原因论”。 第一节犯罪的生物学派理论 一、犯罪生物学派理论的产生 意大利著名的精神病学家、犯罪学家、犯罪心理学家龙勃罗梭(1836—1909年)是该学派的创始人。龙勃罗梭在当监狱医生期间,把犯罪人作为研究对象,他曾对监狱收押的几千名犯罪人进行过人体测量外貌考察,并运用生物学、遗传学、心理学等理论对犯罪人进行研究,发现许多犯罪人在生理特征和心理反应上都显著地与常人有别。例如,异常大或异常小的头骨、狭窄的额头、大小不对称的耳、眼睛、颜面,突出的胯骨等:这些外部生理特征是人类在进化过程前期野蛮人所具有的特征,这些特性通过隔世遗传(atavism)表现在现代犯罪人身上。由此,龙勃罗梭认为犯罪是一种原始野蛮阶段的返祖现象,犯罪心理活动是由犯罪人的生理特征决定的。1876年,龙勃罗梭的名著——《犯罪人论》问世,其理论基础是犯罪的生理遗传决定论。在该书中他将犯罪人分为三大类共七种:(1)“遗传的犯罪性”,这类犯罪人先天已具有犯罪本性,因而命中注定要犯罪,此类型又复分为大小隔代遗传犯罪人、癫痫病犯罪入、精神病犯罪人等三种。(2)“进化的犯罪性”,此类犯罪性是任何无法抵御其周围不良影响的人都可能导致的,此类型的犯罪人属于法律意义上的犯罪人,故又称之为偶发性犯罪人;包括假犯罪人、有犯罪倾向者、习惯犯等三种。(3)是在“不可抗拒的力量”支配下实施的“激情犯”,此类型犯罪人无体质异常,精神饱满,神经和情绪都灵敏,“其犯罪非出自机体的本性.而是基于愤怒、情爱或亲情等这些通常是无私的,甚至是崇高的情感”。可见,龙勃罗梭关于犯罪人分类的核心基础是生理特征。根据他的调查,先天遗传性犯罪人约占全体犯罪人的1/3,而社会因素对犯罪的影响是非常有限的。 二、犯罪生物学派理论的发展 龙勃罗梭的理论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有着重大的影响,至今仍有些追随者。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人们在他的研究基础上,对罪犯的生理因素作用广泛

刘凤科5-犯罪构成要素分类

犯罪构成要件要素分类 核心内容:刑法规定什么行为构成犯罪,所以刑法中大多数构成要件都是积极的构成要件要素,消极的构成要件极为罕见。除此之外,犯罪构成要件要素还有哪些分类?以下就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1、记述(明确)的构成要件要素与规范(不明确)的构成要件要素 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在解释构成要件要素和认定是否存在符合构成要件要素的事实时,只需要法官的认识活动即可确定的构成要件要素。只需要进行事实判断、知觉的、认识的活动即可确定的要素。通常情况下,我们对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的认识不存在障碍。 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在解释构成要件要素和认定是否存在符合构成要件要素的事实时,需要法官的规范的、评价的价值判断才能认定的构成要件要素。——即这些用语的含义是需要解释才得适用的,在日常生活用语中没有明确的界限。大致可分为三类: a.法律的评价要素。国家工作人员、司法工作人员、公私财物 b.经验法则的评价要素。入户抢劫中的“户”,例如,乞丐在桥洞下的住宅、牧民的账篷、渔民的渔船。 c.价值的评价要素。猥亵、淫秽物品等。 d.“量”的评价要素。如“数额较大”、“严重残疾”、“情节严重” 2、积极的构成要件要素与消极的构成要件要素 积极的构成要件要素:积极的、正面的表明犯罪成立的要素。 消极的构成要件要素:消极的、反面的否定犯罪成立的要素。 因为刑法规定什么行为构成犯罪,所以刑法中大多数构成要件都是积极的构成要件要素,消极的构成要件极为罕见,例如刑法389条第三款的规定:“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特别提示】注意区分小计的构成要素和重庆、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规定。前者是不成立犯罪的条件,后者是成立犯罪、但存在从宽处罚的清洁,因此只是处罚原则的规定。 3、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和主观的构成要件要素 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表明行为外在的、客观面的要素,例如行为、对象、结果、构成身份等。 主观的构成要件要素:表明行为人内心的、主观面的要素,例如故意过失、目的、动机等。 4、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与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 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刑法条文明文规定的要素。绝大多数的构成要件都是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 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刑法条文表面上没有规定,但实质上是必须具备的要素。例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就是盗窃罪的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

第5、6章 犯罪的客体和客观方面

幻灯片1 第五章犯罪客体 幻灯片2 第一节犯罪客体概述 ●一、犯罪客体的概念 ●社会关系说: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或威胁的社会关系。 ●法益说:犯罪行为所侵害的刑法所保护的法益。 ●规范违反说:犯罪行为所侵害的存在于社会中的规范联系。 ●犯罪客体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幻灯片3 犯罪客体的地位 ●犯罪客体在一定意义上能够反映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彰显犯罪的本质特征; ●犯罪客体是犯罪构成的重要内容,是分析具体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必须 考量的因素; ●考察犯罪客体的内容对于准确量刑也是必不可少的。 幻灯片4 我国刑法对犯罪客体的规定 1.有的条文明确揭示犯罪客体(102、221) 2.有的条文指出犯罪客体的物质表现,通过物质表现表明犯罪客体(206) 3.有的条文指出被侵犯的社会关系的主体(236) 4.有的条文指出对某种法规的违反(337) 5.有的条文通过对行为具体表现形式的描述表明某一犯罪客体(257) 幻灯片5 研究犯罪客体的意义 1.有助于认识犯罪本质 2.有助于准确定罪 3.有助于正确量刑 幻灯片6 犯罪客体的分类 犯罪的一般客体 犯罪的同类客体 犯罪的直接客体 (简单客体和复杂客体) (物质性客体和非物质性客体) 幻灯片7 ●1、犯罪的一般客体 ●犯罪的一般客体,是指一切犯罪共同侵犯的客体,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 关系的最高层次。 ●刑法第2条关于刑法任务的规定、第13条关于犯罪概念的规定说明了犯罪的一般客体 的主要内容 幻灯片8

●二、犯罪的同类客体 ●犯罪的同类客体,是指某一类犯罪行为所共同侵害的,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 某一部分或某一方面。 ●划分犯罪的同类客体,是根据犯罪行为侵害的刑法保护的社会关系的不同进行的科学 分类。 幻灯片9 ●三、犯罪的直接客体 ●犯罪的直接客体,是指某一种犯罪行为所直接侵害而为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 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某种具体的社会关系。 ●1、简单客体与复杂客体 ●划分依据:客体的复杂性 ●简单客体,又称单一客体,是指某一犯罪只直接侵害一种具体社会关系。 ●复杂客体,是指一种犯罪行为同时侵害的客体包括两种以上的具体社会关系。 ●2、物质性犯罪客体与非物质性犯罪客体 ●划分依据:以具体犯罪侵害的社会关系是否具有物质性为标准 幻灯片10 第三节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 ●一、犯罪对象 ●犯罪对象是指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犯罪行为所作用的客观存在的具体人或者具体物。 ●犯罪对象具有客观实在性和可知性的特征。 幻灯片11 二、犯罪对象与犯罪客体的联系和区别 1.犯罪客体决定犯罪性质,犯罪对象不一定; 2.犯罪客体是任何犯罪的必要构成要件,犯罪对象不是; 3.任何犯罪都会使犯罪客体受到危害,犯罪对象不一定; 4.犯罪客体是犯罪分类的基础,犯罪对象不是。 幻灯片12 第六章犯罪客观方面 幻灯片13 犯罪客观方面定义与特征 ●定义:犯罪的客观方面,是指刑法所规定的、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 损害的客观外在事实特征。 ●法定性 ●客观性 ●特征危害性 ●主导性

未成年人犯罪的类型

未成年人犯罪的类型、特点、原因及预防 “今日之责任,不在他人,而全在我少年。少年智则国智,少年富则国富,少年强则国强……”,百余年前维新派领袖梁启超曾一针见血的指出青少年与国家前途、命运的关系。而今未成年人犯罪与环境污染、吸毒贩毒一起被称为当今世界的三大公害。因此,预防与遏制未成年人犯罪成为世界各国关注的焦点。根据我国《宪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规定:18周岁以下为未成年人;我国《刑法》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视为未成年人犯罪。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呈持续上升势头,不仅危害公私财产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破坏了社会的长治久安,而且极大的催残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给千百万个家庭带来不幸。因此,正确的分析未成年人犯罪特点和原因,结合实际,采取相应的对策是十分必要的。近年来,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人数呈上升趋势,犯罪手段不断向成人化、智能化发展、犯罪类型也多种多样。 一、从近年来的调查情况看,未成人违法犯罪主要存在以下类型和特点: 1、犯罪的形式,团伙性犯罪, 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中,有相当一部分是团伙犯罪(如:结伙抢劫、结伙偷盗等),未成年人犯罪以团伙作案为主要形式,单独作案较少。未成年人心理尚不成熟,他们往往喜欢模仿武侠小说、武打影片中帮派活动的形式,三五结伴成伙,结伙成帮、结帮成派,共同进行犯罪活动。相互间订立攻守同盟,诡言狡辩,“人小鬼大”,给侦破审理带来不小阻力。这些未成年人往往纠合成群,少者两三人,多者七八人,出于哥们义气,相互壮胆,共同作案,盗窃抢劫。手段凶狠,动辄持刀行凶、不计后果。犯罪残忍性上升,对社会破坏性增大。案例:2000年,年龄均在16至17岁的咸阳农村青少年豆成彬等4人,在短短3个月时间内,翻窗、撬门入室盗窃5次,偷现金、实物总计人民币1468元;2002年11月下旬,宝鸡市凤翔县的7名15至17岁在校中学生联合杀死同学;去年5月初,汉中市城固县3名不满18岁的中学生共同伤害一女乞丐并致其死亡。还有青少年以一定的特征如地域、性格、年龄、同学等形式一

经济类犯罪哪些种类

1、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2、走私罪 3、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4、金融诈骗罪 5、危害税收 征管罪6、侵犯知识产权罪7、扰乱市场秩序罪8、侵犯财产罪9、走私、贩卖、运输、制造 毒品罪10、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11 、贪污贿赂罪12、渎职罪 第一类:危害公共安全案中1 个罪名,即资助恐怖活动案。 第二类: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案中82 个罪名,包括: 1 、走私案中1 个罪名,即走私假币案; 2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案16 个罪名,主要有虚报注册资本案、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案、妨害清算案、为亲友非法牟利案、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案等等。 3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案30 个罪名,主要有伪造假币案、变造假币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逃汇案、洗钱案等等。 4 、金融诈骗案8 个罪名,主要有集资诈骗案、贷款诈骗案、信用卡诈骗案、保险诈骗 5 、危害税收征管案12 个罪名,主要有逃税案、抗税案、非法出售发票案等等。 6 、侵犯知识产权案 5 个罪名,主要有假冒注册商标案、假冒专利案、侵犯商业秘密案 等等。 7 、扰乱市场秩序案10 个罪名,主要有虚假广告案、合同诈骗案、非法经营案、组织领 导传销活动案等等。 第三类:侵犯财产案 3 个罪名,包括职务侵占案、挪用资金案、挪用特定款物案。 主要有如下: 一、公司高管经济犯罪类型贪污罪行贿罪走私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单位受贿罪 介绍贿赂罪职务侵占罪单位行贿罪玩忽职守罪隐瞒境外存款罪对单位行贿罪私分国 有资产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二、公司经济犯罪类型(一)金融业务中的犯罪洗钱罪逃汇罪贷款诈骗罪集资 诈骗罪骗购外汇罪伪造货币罪票据诈骗罪高利转贷罪变造货币罪保险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持有、使用虚假货币罪有价证券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信用证诈骗罪违法发放贷款罪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擅自设立金 融机构罪出售、购买、运输违禁商品罪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编造并传播证券、期 货交易虚假信息罪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用帐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二)纳税中的犯罪偷税罪抗 税罪骗取出口退税罪逃避追缴欠税罪非法出售发票罪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 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增值税专 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 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三)知识产权使用中的犯罪假冒注册商标罪假冒专利罪侵犯著 作权罪侵犯商业秘密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制造、销售非 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四)商品交易活动中的犯罪虚假广告罪合同诈骗罪非法经 营罪逃避商检罪串通投标罪强迫交易罪倒卖车票、船票罪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非法转让、 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五)生产销售商品中的犯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有毒、 有害食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 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六)公司设立管理中 的犯罪妨害清算罪虚报注册资本罪为亲友非法谋利罪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 有资产罪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对公司、企业人 员行贿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七)进出口贸易中的犯罪走私废物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文物罪走私

简论罪刑法定原则中的明确性规则

简论罪刑法定原则中的明确性规则 罪刑法定原则是指什么是犯罪,有哪些犯罪,各种犯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有哪些刑种,各个刑种如何适用,以及各种具体罪的具体量刑幅度如何等,均由刑法加以规定。对于刑法分则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不得定罪处罚。罪行法定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法定化,即犯罪与刑罚必须由成文的法律加以明文规定,不允许法官自由擅断;二是实定化,即对于什么行为是犯罪以及犯罪所产生的具体法律后果,都必须做出实体性的规定;三是明确化,即刑法条文必须用清晰的文字表述确切的意思,不可含糊其辞或模棱两可。本文将就罪刑法定原则中的明确性规则的具体内容进行论述。 早在传统的刑法理论中,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是,犯罪和刑罚,必须基于国民的意思,事先加以规定。但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形式要求能否有效保护人权受到了普遍质疑,其根本原因正在于缺少了原则中的明确性规则。如果构成要件规定的内容不明确,人们就无法据此对自己的行为后果进行预测,这样就会导致罪刑法定与罪行不法定的情形没有任何区别。针对缺少实质明确性规则的问题,美国、德国、日本等国家,先后通过判例、理论确立了具体的明确性规则。甚至在有些国家,明确性规则的地位迅速上升。比如在德、日刑法中,明确性规则演变成为了罪刑法定原则的一个派生原则和新增原则,足以可见刑法界日益对罪刑法定中明确性规则的重视。具体分析,我国刑罚界对罪刑法定中的明确性规则应当包括刑法形式明确与刑法实质明确两个方面。 一、罪刑法定原则要求形式上的明确性 刑法形式上的明确,首先要求刑法体系必须明确。一般而言,

明确的刑法体系至少应当具有以下三个特点:一是内容完整。各国刑法典从总体上一般可以分为总则、分则两部分,一些国家还另外规定附则。二是分类合理。各国刑法典都需要对犯罪、刑事责任的一般原理和具体问题以一定标准进行科学分类。三是结构严谨。刑法体系是将刑法规范按照一定的规律、顺序、联系有机地排列起来,明确的刑法体系必然要求刑法的编、章、节、条、款、项、目等主次分明,轻重衔接,具有结构上的严谨性。与此相适应,刑法形式上明确的基本要求也应当从上述三个方面出发,具体包括内容明确、分类明确和排序明确。 (一)刑法体系的内容明确 刑法体系明确首先要求内容是足够明确而且不是含混不清的。我国《刑法》第13条“但书”用大量的篇幅明确规定了什么是犯罪:“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第32条至35条明确规定了刑罚种类,包括官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等9种。因此从内容上看,我国刑法体系的内容明确的,具体表现在犯罪的概念和刑罚体系的规定等方面。 (二)刑罚体系的分类明确 刑罚体系明确还要求对刑法内容的分类具有足够的明确性。首先,我国的刑法总则体系分为5章,第一章,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第二章,犯罪;第三章,刑罚;第四章,刑罚的具体运用;第五章,其他规定。再比如,我国刑法总则第三章将九种刑种分为两类,一类是主刑,是对犯罪适用的主要刑罚方法,它只能独立

犯罪客体练习

犯罪客体 一,单项选择题 1,犯罪客体体现的是一种(d ) A,物质关系B,社会利益C,人际关系D,社会关系 2,犯罪的( a)是我国刑法分则对犯罪分类的基本依据. A,同类客体B,一般客体C,简单客体D,主要客体 3,刑法上的犯罪客体是指(c ) A,犯罪所侵害的人或物B,社会主义社会利益C,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D,犯罪所指向的对象4,犯罪客体是( d) A,犯罪行为侵犯的人B,犯罪行为侵犯的物C,犯罪行为所违反的法律法规D,犯罪行为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5,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犯罪客体是(b ) A,一般客体B,同类客体C,直接客体D,复杂客体 6,甲某盗窃正在使用中的电话线,数额不大,构成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乙某盗窃放在仓库里的电话线,数额较大,构成盗窃罪.甲某,乙某的行为所侵犯的对象相同,但罪名不同,原因是(d ) A,犯罪对象数额大小不同B,犯罪对名象本身性质不同C,犯罪对象可能造成的危害不同D,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的性质不同 7,犯罪对象是指( d) A,犯罪客体B,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利益C,犯罪行为所直接作用的具体物D,犯罪行为直接作用的具体人和物8,下列各罪中,哪一个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c ) A,故意杀人罪B,盗窃罪C,销售有毒害食品罪D,玩忽职守罪 9,下列犯罪中,犯罪客体是简单客体的有( a)

A,故意杀人罪B,刑讯逼供罪C,贪污罪D,抢劫罪 二,多项选择题 1,下列犯罪中,犯罪客体是复杂客体的有( d) A,诬告陷害罪B,故意杀人罪C,盗窃罪D,抢劫罪 2,关于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表述,正确的有( ) A,犯罪对象是某些犯罪的必要构成要件B,犯罪客体一定受到犯罪的侵害,但犯罪对象则未必C,犯罪客体决定犯罪的性质,但犯罪对象则未必D,犯罪对象是犯罪分类的基础 3,犯罪客体的种类有( ) A,直接客体B,间接客体C,同类客体D,一般客体 4,犯罪的直接客体分为( ) A,简单客体B,复杂客体C,一般客体D,同类客体 5,下列关于犯罪对象的表述,正确的是( ) A,犯罪对象是危害社会的行为所直接作用的人或物B,犯罪对象是犯罪构成的必要要件C,犯罪对象也称为犯罪客体D,并非所有的犯罪都损害一定的犯罪对象 6,有关犯罪的直接客体的说法正确的是( ) A,是指某一具体犯罪所直接侵害的客体B,任何犯罪的直接客体都是各不相同的C,可以分为简单客体和复杂客体D,有些犯罪的直接客体是相同的 7,有关犯罪的一般客体的说法正确的是( ) A,也称共同客体B,也称同类客体C,是一切犯罪所共同侵害的客体D,是指刑法所保护的作为整体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三,名词解释题

罪 名 分 类

罪名分类 一、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种类:背叛国家罪、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武装叛乱、暴乱罪、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投敌叛变罪、叛逃罪、间谍罪、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资敌罪 二、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种类:1、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包括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毒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毒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2、特定对象的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包括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劫持航空器罪,劫持船只、汽车罪、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制造、销售枪支罪,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罪,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罪,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丢失枪支不报罪,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3、重大责任事故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包括重大飞行事故罪,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交通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蔻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一种重大安全事故罪,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消防责任事故罪。 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种类:根据刑法典分则第三章、《刑法修正案》和《刑法修正案(四)》的规定,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包括8类犯罪97个罪名:(一)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包括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二)走私罪。包括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植物制品罪,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走私淫秽物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走私废物罪。(三)妨害对公私、企业的管理秩序罪。包括虚报注册资本罪,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

犯罪学理论

西格尔的对现代犯罪社会学理论: (一)社会结构理论 把下层阶级在整个社会结构中所处的不利的经济地位看成是犯罪的首要原因,认为下层阶级的社会环境中起作用的一些力量,推动他们中的一些人进行犯罪活动。社会结构理论把贫民区中存在的无人监督的青少年帮伙、高犯罪率和社会混乱看成是主要的社会问题。大多数社会结构理论集中研究青少年违法行为。 1.文化越轨理论(亦称文化传递理论或文化冲突理论) 该理论认为,犯罪行为是遵从下层阶级文化价值观和传统的一种表现。遵从贫民区中存在的非正式的行为准则,必然引起与传统社会中的法律的冲突。(塞林的文化冲突理论与米勒的下层阶级文化冲突理论。) 2.紧张理论 与文化越轨理论不同的是,紧张理论认为价值观和目标在各个经济阶层中都是相似的,不存在所谓的下层阶级文化。不过,由于下层阶级的经济和社会方面的不利条件,下层阶级的成员不能通过传统的合法手段获得这些成功的标志,所以他们感到愤怒、挫折,对社会充满仇恨。犯罪学家把这种挫折感称为紧张(strain)。其中墨顿的失范理论是最著名的紧张理论。 3.亚文化理论 该理论认为,下层阶级的青少年之所以进行少年犯罪,是因为与传统社会的疏远导致他们寻求其他生活方式或者亚文化。亚文化理论是紧张理论和文化越轨理论相结合的产物。 4.社会生态理论 与早期的社会结构理论所不同的是,该理论并不以文化现象为重点,而是以分析宏观的聚集资料,以识别在城市环境中影响犯罪模式的结构性条件。社会生态学家相信,一些生态学因素和社会因素的相互作用,形成了必要导致犯罪的条件。(该理论包括相对剥夺理论和都市化理论。) (二)社会过程理论 该理论认为,社会经历是犯罪行为的主要的决定因素。他们指出,一些研究表明,社会阶级与犯罪率之间缺乏明显的联系。除经济以外的因素对犯罪行为也有影响。因此社会过程理论家们把社会心理学、社会发展和社会相互作用理论结合起来,发展起了自己的理论模式——社会过程理论。他们认为,犯罪时个人的社会化以及个人与不同的社会组织、制度和社会过程产生社会心理互动的结果。 1.社会学习理论 他们认为,人们从他们与犯罪的同辈朋友的密切交往中学习犯罪行为,犯罪行为是学习与犯罪有关的规范、价值观和行为的结果。 2.控制理论 该理论认为,每一个人都有可能变成犯罪人,但是,大多数人由于受他们与社会的联系的控制,而没有变成犯罪人。犯罪是社会控制减弱或崩溃的结果。 3.标定理论 标定理论认为,当社会中的重要成员把个人标定为犯罪人,而个人也接受这种标定时,个人就会变成犯罪人。 4.整合理论 整合理论试图将社会化因素与文化因素结合起来,以便提高其解释力。

刑法犯罪类型分类

刑法犯罪类型分类 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 【背叛国家罪】 【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 【武装叛乱、暴乱罪】 【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与境外勾结的处罚规定】 【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 【投敌叛变罪】 【叛逃罪】 【间谍罪】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资敌罪】 【危害国家安全罪适用死刑、没收财产的规定】 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放火罪、决水罪、失火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资助恐怖活动罪】 【劫持航空器罪】 【劫持船只、汽车罪】 【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 【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丢失枪支不报罪】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 【重大飞行事故罪】 【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 【交通肇事罪】 【重大责任事故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 【危险物品肇事罪】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消防责任事故罪;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一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对主流犯罪构成理论的认识

对主流犯罪构成理论的认识 高乐1012941 内容摘要: 本文就目前主流的犯罪的构成理论(英美双层次、大陆两要件、德日三阶层、中俄四要件)的内容、特点进行了归纳和总结,认为这些犯罪构成理论都具有主客观要素统一,正反要素统一两个突出特点,反映了社会对道德保障和人权保障的诉求。同时认为在司法实践中对几种理论的应当综合运用,灵活变通。 关键词:主客观统一,正反统一,实用主义 一.主流犯罪理论主具有主客观要素统一的特点 A.英美双层次犯罪构成理论中的主客观统一 在英美双层次的犯罪构成体系中,两层分别指实体意义上的犯罪要件和诉讼意义上的犯罪要件。其中实体意义上的犯罪要件包含犯罪行为和犯罪意图。犯罪行为是客观要件,是法律禁止的并力求防止的侵害性行为。犯罪意图又可称为犯罪心理,是犯罪要件中的主观要件。对这两个要件的考察具有明显的主客观统一的特点。其中,犯罪行为作为外在行事实,是构成犯罪的首要要件,而犯罪心理则是判断行为人犯罪意图的必要要件。对于定罪和量刑来说,两者缺一不可。 B.德日三阶层犯罪构成理论中的主客观统一 大陆法系递进式犯罪构成模式,即以德国日本为代表的三阶层模式认为犯罪成立的条件应当包含,构成要件的应当性,违法性和有责性。这也是经过德国刑法学家贝林格(E. Beling, 1866 - 1932)、麦兹格(E. Mezger, 1884 - 1962)和迈耶(M. E. Mayer, 1875 - 1923)等人的努力建立其较早的犯罪构成理论基干。在这种模式里,三个要件之间有逻辑上的递进关系,因此也被称为递进式的理论体系。 构成要件是判断是否成立要件的首要因素。所谓犯罪构成是指法律规定的构成犯罪所需要的事实要件,也就是单纯的从法文规定上考虑是否有犯罪。犯罪构成的应当性要件包括主观要素和客观要素,鲜明的体现了主客观统一的特点。其中主观要素主要是指犯罪故意、目的犯中的犯罪目的、倾向犯中的倾向等要素。构成要件的客观要素包括行为为中心,包括行为主体、行为对象、行为状况、行 1

刑法里规定的安全管理人员的犯罪类型

《刑法》中,安全人到底有哪些罪不管你是作业人员还是管理人员,不管你是政府官员还是企业负责人,也不管你分管安全工作,还是不分管安全工作,安全责任你都绕不掉、躲不开...... 安全工作最大的特点就是结果导向说白了就是秋后算账,说好听就是事后问责。所以,你首先得知道,发生事故问责的依据和条款是什么?然后,你才能刻苦地钻研、巧妙地努力、合理地使力、踏实地工作。可是,咱千万别钻法律的空子,法律就在那儿,你看不看都在哪儿,条款一条不多,一条不少,罪名就在哪儿,你钻研不钻研,罪名一个不多,一个不少!罪名一:重大责任事故罪 《刑法》第134条第1款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释义】“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是指违反有关生产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具体包括以下三种情形: (1)国家颁布的各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 (2)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上级管理机关制定的反映安全生产客观规律的各种规章制度,包括工艺技术、生产操作、技术监督、劳动保护、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规程、规则、章程、条例、办法和制度。 (3)虽无明文规定,但反映生产、科研、设计、施工的安全操作客观规律和要求,在 实践中为职工所公认的行之有效的操作习惯和惯例等。 罪名二: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刑法》第134条第2款规定,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释义】企业、工厂、矿山等单位的领导者、指挥者、调度者等在明知确实存在危险或者已经违章,工人的人身安全和国家、企业的财产安全没有保证,继续生产会发生严重后

犯罪客体的分类(一)doc资料

犯罪客体的分类(一) 关键词:犯罪客体纵向分类横向分类 内容提要:我国刑法学者虽然广泛支持犯罪客体的纵向三分类,但所持的分类标准及其说明不尽相同。主要客体、次要客体和选择客体的划分不是根据法益自身的重要性,而是取决于其与同类客体的关系。相对于主要客体,次要客体与选择客体都具有补充性,是独立于主要客体之外的。 犯罪客体的分类是深入研究犯罪客体的逻辑方法,也是犯罪客体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表面上看,这个问题争议较小,但在平静的表象之下却隐藏着值得研究的一些问题。 一、犯罪客体的纵向三分类 在苏联,对犯罪客体实行纵向三分类,即将其分为犯罪的一般客体、同类客体、直接客体,这一分类方法肇始于20世纪30年代末(1938年),是由莫斯科大学教授B.孟沙金提出的。其理论依据是哲学上一般、特殊与个别的相互关系的原理。①B.孟沙金教授所倡导的犯罪客体纵向三分类不仅在苏联及其法定继承国俄罗斯长盛不衰,而且对我国犯罪客体理论也产生了重要影响。例如,何秉松教授主编的《刑法教科书》指出: 犯罪的一般客体、同类客体和直接客体的关系是一般、特殊和个别的关系。它们是密切联系的。一般一定与个别相联系而存在,没有脱离个别的一般,反之亦然。至于特殊,它对于一般是个别的,对于个别又是一般的。这就是它们三者的联系,也就是一般客体、同类客体与直接客体之间的联系1](P1294)。 目前,我国刑法学者虽然广泛支持犯罪客体的纵向三分类,但所持的分类标准及其说明不尽相同。例如,高铭暄等教授主编的《刑法学》认为,“按照犯罪客体所包含的社会关系的层次不同,犯罪客体可分为犯罪的一般客体、同类客体和直接客体。这三者的关系是一般与特殊、整体与部分的关系。”2](P1112-113)这里,犯罪客体的分类标准是社会关系的层次,它们之间的关系不限于一般与特殊的关系,还包括整体与部分的关系。 马克昌教授主编的《犯罪通论》指出,“根据犯罪客体所包含的社会关系的范围不同,犯罪客体可分为一般客体、同类客体和直接客体。”3](P1113)作者没有说明三者之间的关系,但在批判取消犯罪一般客体的观点时,引用的是一般、特殊和个别的相互关系原理作为论据的支点。赵秉志教授主编的《刑法新教程》的观点是: 按照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的范围,对犯罪客体作不同层次的概括,从而把犯罪客体划分为三类或三个层次:犯罪的一般客体、犯罪的同类客体、犯罪的直接客体。”“它们之间是一般与特殊、共性与个性、抽象与具体、整体与部分的关系。同类客体是在直接客体基础上的分类与概括,而一般客体又是对一切犯罪客体的抽象和概括。三者之间构成了两个层次的一般与个别的关系,它们虽然具有许多共性,但又不能相互取代4](P1176)。 该书所主张的犯罪客体的分类标准是复合的,即社会关系的范围与层次,三者之间是复杂的多维度关系。通过上述,细心的读者不难发现学者们对犯罪客体三分类的各自表述的差异。尽管如此,刑法学界并未就此开展讨论,而是在理论层面上自话自说,当然也不乏共同点,即都无保留地赞同犯罪客体的纵向三分类。当我们对这个公认的犯罪客体三分类进行深入分析时,就发现了一些耐人寻味的现象。例如,在刑法分则第5章中,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的直接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它们在内容上与同类客体是完全重合的,抢劫罪、敲诈勒索罪虽是

犯罪类型及具体罪名

一、危害国家安全罪 危害国家安全罪是指故意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危及国家安全的行为 1、背叛国家罪; 2、分裂国家罪; 3、煽动分裂国家罪; 4、武装叛乱、暴乱罪; 5、颠覆国家政权罪; 6、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7、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 8、投敌叛变罪, 9、叛逃罪; 10、间谍罪; 11、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12、资敌罪。 二、危害公共安全罪 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实施危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

1、放火罪、决水罪 2、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 3、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4、失火罪、过失决水罪 5、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 6、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7、破坏交通工具罪 8、破坏交通设施罪 9、破坏电力设备罪 10、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 11、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 12、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13、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 14、资助恐怖活动罪 15、劫持航空器罪、劫持船只、汽车罪 16、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 17、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18、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19、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20、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

21、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 22、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23、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24、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 25、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26、丢失枪支不报罪 27、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 28、重大飞行事故罪 29、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 30、交通肇事罪 31、危险驾驶罪 32、重大责任事故罪 33、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34、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35、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 36、危险物品肇事罪 37、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38、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39、消防责任事故罪 40、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系列杀人犯罪之界定与分类

系列杀人犯罪之界定与分类 【摘要】系列杀人犯罪是一种最严重的暴力犯罪,此类案件一经发生便为媒体所广泛关注,也给社会大众带来了心理恐慌。国外一些学者对系列杀人犯罪进行了大量的研究,而我国学者对此类犯罪的研究尚处起步阶段。有鉴于此,笔者试图在对现有资料进行分析、比较的基础上,立足我国国情,对此类犯罪的界定及其分类进行初步地探讨和研究,以期对我国的系列杀人犯罪研究及系列杀人案件的防治有所助益。 【关键词】系列杀人犯罪类型界定分类 随着我国政治、经济、社会环境的变化,社会矛盾增多,系列杀人案件的发案数量和恶性程度正呈现出显著上升趋势。要有效地防范和遏制此类案件,减少其社会危害性,必须要对系列杀人犯罪予以科学界定并对其类型进行分析,笔者将在本文中对此问题作一探讨性研究。 一、系列杀人犯罪的界定 系列杀人犯罪又称连环杀人犯罪,就目前而言,还没有一个准确的关于系列杀人的概念。“系列杀人是指犯罪行为人在一段时间内,连续多次实施的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杀人动机涉及到性、金钱、嫉妒、报复、权力或支配欲等。”;“系列杀人是指犯罪人在一定时期内有间隔地杀害多名无辜者的一种严重暴力犯罪。”;“系列杀人案件是同一个或同一伙犯罪分子实施的、手段相同或相近的两次或两次以上的杀人犯罪案件。”等等。从以上学者的观点来看,都揭示出系列杀人犯罪在主观上具有一定目的,在客观上具有特定的行为方式,并且造成了恐慌性的社会后果。以上定义的共同点是都认为系列杀人犯罪是犯罪人在一定时间内有间隔的实施的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暴力犯罪活动,都抓住了系列杀人的核心内容和实质,但对系列杀人犯罪的主体、对象、以及特定的行为方式等问题,上述定义却未能深究。要界定系列杀人犯罪活动,应该需要从犯罪行为人的主体、目的、手段和对象等几个方面加以分析。 (一)系列杀人犯罪的主体包括个人和群体。犯罪主体要素包括犯罪人数;犯罪人的性别、年龄;犯罪人的体貌特征、附加特征和犯罪人的个人素质与心理特征。在实践中,群体成为系列杀人犯罪活动的主体的较少,多数情况下的主体是个人。系列杀人的犯罪主体虽存在二人以上共同作案的情形,比如大多数谋财害命的系列杀人案件,但更多案件趋向于个人单干,独来独往。由于系列杀人犯都明知实施恶性杀人犯罪行为风险性大,后果严重,一旦被抓获将受到严厉的刑

两种犯罪构成理论的比较

两种犯罪构成理论的比较 一、理论发展概况 犯罪构成这一概念,是由德语的tatbestand一词翻译而来,而德语中的这一概念是由诉讼法上的概念演变为实体法的概念。据考证德语这个词又最早译自拉丁文的corpus delicti(罪体)这一概念。在此之前最早使用的是犯罪的确证这一概念。近代社会初期,意大利刑法学者法利那丘斯于1581年采用罪体这一概念,用来表示按照刑事诉讼程序本证明的犯罪事实。后来这一概念传至德国在普通法时代被广泛采用。1796年德国学者克莱因把这一概念翻译为Tatbestand一词,不过这时它还具有诉讼法上的意义。 直到后来费尔巴哈、施就贝尔等人采用后才被赋予实体法的意义。在当时,争论的中心是关于如何确定犯罪构成的范围,特别是犯罪的结果是否属于犯罪构成的问题。施就贝尔是19世纪初的主观主义、特别预防主义者,他认为犯罪是主观的犯罪意思的表现,因此,犯罪的结果不属于犯罪构成。而费尔巴哈却从一般预防主义、客观主义的立场出发,主张犯罪的结果也属于犯罪构成。 在十九世纪的刑法学中,Tatbestand所表示的是犯罪事实或者是在法律上制约犯罪成立的诸条件或者要素。它被从诉讼法上移到实体法上,就从表示事实本身的概念而变成抽象的法律上的概念。因此当时的刑法学中,把犯罪构成分为一般的犯罪构成和特殊的犯罪构成,主观的犯罪构成和客观的犯罪构成。但还没有建立起真正意义的犯罪构成理论。 犯罪构成理论是在进入20世纪以后才建立起来的。这一理论的研究是由德国学者贝林格所开创。贝林格建立犯罪构成理论的思想基础是想通过犯罪构成来排除审判过程中的法官的恣意裁断,以从实质上实现罪刑法定主义。对于贝林格来说在罪刑法定原则的基础上,有关犯罪的特别规定是至关重要的,所以他着眼于研究这种特殊化了的犯罪构成,即所谓特别犯罪构成的重要性。他不仅仅把这种特殊化了的犯罪构成作为刑法各论的内容加以理解,还努力以此为基础来建立刑法总论的一般的理论体系。这种理论研究由贝林格所开创,然后由麦耶基本完成。这就是所谓的犯罪构成理论。这一理论的基本点在于,把握刑法分则中特殊化了的犯罪构成。犯罪首先是符合这种意义上的犯罪构成的行为。不仅如此,刑法总论的诸问题,特别是违法性、责任、未遂犯、共犯、一罪与数罪等理论问题,都要通过与犯罪构成这一概念的关系来解决。这样,就建立起了以犯罪构成理论为中心的犯罪的一般理论体系。 贝林格认为,只有与刑法分则所记载的犯罪构成相一致的行为,即只有符合类型化的犯罪构成的行为,才能被称之为犯罪。这样在他看来,犯罪是客观的、记述的犯罪类型的轮廓,不包括故意、过失这种主观的要素和属于价值判断的规范要素,它是独立于违法性和责任之外的犯罪成立要件,因此,犯罪构成应该是客观的、记述的、无价值的。因此,他提出了犯罪构成符合性、违法性、有责性这一犯罪论体系。贝林格理论的矛盾。犯罪构成是否是客观的,记述的和无价值的?是否存在于违法性、责任完全分离的犯罪构成? 麦耶的“认识根据说”。麦耶注意到了犯罪构成于违法性之间的联系,认为两者之间如同烟与火的关系,某一行为符合犯罪构成,是违法性存在的征表,因此,犯罪构成是违法性的认识根据。 麦兹格在麦耶的违法性认识说的基础上又前进了一步。认为犯罪构成是违法行为的类型,犯罪构成与违法性之间的关系不仅仅是人是根据,还是存在根据。即行为符合犯罪构成,原则上就成为违法性的根据---违法类型说。这样,关于犯罪的成立要件,他提出了行为、违法性、责任,从而形成了与贝林格不同的犯罪论体系。 到了晚年,贝林格又在《犯罪构成的理论》的论文中,提出了犯罪构成是犯罪类型的指导形象。在这里,他把犯罪类型与犯罪构成区分开来,认为在各种行为中,只有经过犯罪构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