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隐私权表现出的新特点

网络隐私权表现出的新特点
网络隐私权表现出的新特点

网络隐私权表现出的新特点

1、客体的扩大化和数据化

网络隐私权的客体是网络隐私,网络隐私较传统隐私在内容上更为广泛,呈现出扩大化的趋势,包括个人的姓名、性别、身高、指纹、血型、病史、联系电话、财产等等,以及一切与个人有关的信息在内。随着科技的发展,个人及其家族的基因图谱也会纳入隐私的范畴。其次,由于因特网的数字化、信息传输分组化特点,使得网络隐私主要以“个人数据”的形式出现。

2、性质的双重化

民法理论中,以权利所体现的利益的不同为标准,民事权利可分为财产权和人身权,人身权又可以进一步分为人格权和身份权。一般认为隐私权是一种独立的精神性人格权,不具有物质性或财产权属性。但是,在网络空间中,对个人隐私的侵犯不仅仅是基于窥探他人隐私的好奇心,而大多数是基于利益的驱使。因为个人数据已经具有了经济价值,财产属性,所以才会被网络经营商收集、利用、买卖。因而隐私权也已经具有了物质性或财产权属性。需要指出的是,权利主体对个人数据的财产权不同于传统的财产权,其并不存在有形的占有。比如存在电脑里的个人数据,只需轻轻一点“发送”,便可到达天涯海角,而不需要转移硬盘或复制到软盘上。因为网络空间中的个

人隐私已经成为一种无形财产,隐私权也就兼具无形财产权与人格权的双重属性。

3、内容的复杂化

由于因特网具有开放性、交互性、信息资源共享性等特点,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权利主体对个人隐私的控制能力,使得对个人数据的收集和处理更加平常和普遍,每一个人的部分个人数据都可能被他人(国家机关、ISP公司、网站等)所掌握和利用。而当事人却不一定知道自己的个人数据,在他人的手中是什么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将用于什么目的和用途。

4、侵权行为手段的智能化、隐蔽化

同传统隐私权侵权行为的手段相比,网络隐私侵权更多的是依靠智力和高科技去实施侵权的行为,行为人必须具备相当程度的专业知识和熟练的操作技能,否则难以达到收集他人数据或侵入他人系统的目的。而且其有高科技作支撑,侵权行为可以瞬间完成,侵权证据又多存于数据、代码等无形信息中,很容易被更改和删除,甚至不留任何痕迹。相比网络技术知识匮乏的普遍用户来说,很难发现自己的隐私被侵害了。

5、侵权后果的严重化

由于网络空间的全球性和和信息传输的迅捷性。公民隐私权一旦在网上披露,全球范围的人在瞬间都能知道,这将给当事人带来严重的损害后果。

大数据时代个人数据隐私权的保护-精品文档

大数据时代个人数据隐私权的保护 1890年,美国著名法律学者布兰戴斯和沃伦在《哈佛法学 评论》上发表了《论隐私权》一文,首次提出隐私权的概念。此后近百年的时间里,隐私权作为公民人格权利的重要内容逐渐得到法律上的确认。然而,近几年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传统隐私权范畴逐渐扩展,个人数据的隐私权受到冲击,强调个人数据隐私权的保护已成为国际社会的当务之急。 、大数据时代的挑战与个人数据隐私权概述 1.大数据时代对个人数据隐私权的挑战 大数据”是一股新的技术浪潮,具体指随着信息存储量的 增多,人类在实践中逐步认识到,通过数据的开放、整合和分析,能发现新的知识、创造新的价值,从而为社会带来“大科技”、 大利润”和“大发展”等新的机遇。随着云计算大数据时代的 降临,人类拥有了处理大量数字化信息的技术。对大量信息的分析与处理在世界范围内对商业、教育、休闲乃至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的飞速发展起到迅猛的推动作用。“信息是一个国家最重要的经济资源”。在市场与竞争日益商品化的今天,拥有制作、操控和管理信息的技术对任何一个国家都至关重要。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无疑给个人数据隐私权的保护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巨大威胁。美国计算机专家John Diebold 说:“在信息时代,计算机内的每一个数据,每一片字节,都是构成一个人隐私的血肉。 信息加总和数据整合,对隐私的穿透力不仅仅是‘ 1+1=2'的, 很多时候,是大于2 的”。 具体来说,大数据时代个人数据隐私权的冲击主要表现在:在大数据时代背景下,个人数据能够更容易获取和更广泛传播,而侵犯隐私权的行为却难以察觉,侵犯后果愈加严重。大数据时代的主要特点之一在于数据的膨胀、开放以及高速传播。借助强大的搜索引擎,许多希望被

我国网络隐私权的法律适用与保护现状(1).

我国网络隐私权的法律适用与保护现状 (1) 我国的英特网以及与之相关的整个信息产业还处于刚起步的阶段,但对网络隐私的侵权已成为突出的社会问题而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网民的利益还不能通过现行法律法规和司法程序得到很好的保护,这更加求我国对隐私权法律制度进一步完善,对我国的隐私权立法提出了新的求。它不仅能对传统的侵害隐私行为予以法律禁止,还求对网络空间中产生的新的侵害隐私的行为加以制约。本文从隐私权涵义入手,阐述我国法律对隐私权保护的现状及网络空间中个人隐私权遭受侵害的内容,着重对我国网络隐私权的法律适用与法律保护进行了思考。 关键字:隐私权、网络隐私权、侵权、保护 引言:因为在从事网络法律咨询服务时,经常遇到有关网络的案件咨询(个人隐私泄露、游戏账号被盗、网络交易欺诈等)。成文之前考虑到:在关于网络隐私权保护方面,许多前辈已经就其内容谈了许多详细的观点。所以,在这里,我仅仅对我国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问题谈一下个人的一些不成熟的看法,写出属于自己风格的文章。望前辈们指教。 一、隐私和隐私权的概念 隐私,英文为Privacy.本文所称的隐私是指自然人的隐私。自然人的隐私,“是一种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的,当事人不愿他人知道或他人不便知道的个人信息,当事人不愿他人干涉或他人不便干涉的个人私事和当事人不愿他人侵入或他人不便侵入的个人领域。”[1]我个人认为上述观点对隐私没有一个具体的物质性评价。我理解的隐私是指公民个人生活中不愿为他人公开或让他人知悉的一切秘密,如:通讯秘密、个人财产状况、个人私生活情况等。 隐私权的概念和理论,最初源于美国。1890年,美国法学家布兰代斯(Louis D. Brandis)和沃伦(Samuel D. Warren)在哈佛大学的《法学评论》上,发表了一篇著名的论文《隐私权》(The Right to Privacy),提到“保护个人的著作以及其他智慧感情的产物之原则,是为隐私权。” 这是人类历史上第一次明确提出隐私权。此后,关于隐私权的理论,开始受到广泛的重视和承认。 隐私权作为一种基本人格权,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骚扰、知悉、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2]一般认为,隐私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其内容具有真实性和隐秘性,主包括

家电行业网络营销分析报告

家电行业网络营销分析报告 一、家电行业企业网络营销开展情况分析 1、市场概况

家电企业的规模分析。2003年,中国家电业获得了历史性的高增长。单就产量而言,中国的电冰箱与洗衣机已经达到全球30%的比重;空调器、微波炉的比重已经达到70%;电风扇等小家用电器所占的比重更高。 据海关总署统计,2003年我国家电业的出口额突破了100亿美元,达到125.76亿美元,比2002年增长了42%。其中空调器出口1644万台,同比增长了一倍;微波炉出口2974万台,同比增长了46%。而实际上,我国很多种家电产品的出口量都达到或接近全球出口比重的50%。 跨国公司的扩张与民营资本的崛起继续改写着中国家电业的版图。市场竞争主体正在发生巨大的变化:民营企业与跨国公司的比重将继续增加,而国有企业在转制过程中比重将日趋缩小。 家电企业的地区分析。值得注意的是,中国家电业的产业整合不断体现出资本的力量。兼并与重组将继续改变产业布局与竞争格局,小企业的生存空间更为狭窄。以空调器业为例,2003年中小企业在产销量中的比重下降了5个百分点。目前,我国已经初步形成珠三角、长三角与环渤海三个主要家电产区。 2、家电行业用网状况 家电企业网站的总体状况: 目前在网上可以查看到的家电企业网站共有3131家(截止2004年7月),其中大型家电企业基本都建有自己的网站,在3131个网站中有45%是整机企业,40%是配件企业,8%信息服务商,7%是贸易公司。 家电企业网站的客户定位:

从图中我们可以看到有一半的企业是把消费者作为网站的目标客户,有四分之一的企业网站没有准确的定位,也就是说,无论是消费者还是经销商都无法在网站上得到准确的服务。 近60%的企业网站提供了比较充分的产品信息,其中以SONY、海尔、康佳、海信、TCL、格兰仕、美的等企业的网站为优。 有4成的家电企业网站亲和力不够,网站主要精力集中在企业和领导介绍上,忽略的产品为中心和访问互动。在这方面,sony网站表现较好,其网站设计精美、颜色新潮、商品信息摆放合理、最新产品信息突出,访问sony的网站就像进入了装修精美的专卖店。 调查发现,有72%的企业没有把客户服务作为网站的重要内容与功能来对待,忽略了网络营销中的公共关系与客户服务职能。企业在建网时重展示,轻客户, 对客户服务进行深度设计的网站还很少。在这方面海尔网站在客户服务上表现较好,在服务中心栏目中设计了“产品知识”、“服务热线”、“在线报修”等栏目,帮助客户作消费决策。 二、家电行业网络营销定位 家电企业与人们日常生活息息相关,拥有庞大的用户群,因此家电企业的网站往往容易引起注意。家电企业占领互联网这一宣传阵地显得尤为必要。 家电企业在建设企业自己网站之前,应当结合企业自身特色,明确企业网站的定位。目前企业网站的定位可以一般参考以下一些: 以树立品牌形象为目的的形象性网站:调查表明,目前国内大部分家电企业只是将互联网作为企业宣传、产品的介绍工具。利用互联网进行企业和品牌宣传是大多数家电企业建设企业网站的基本出发点。 以宣传、销售为核心的B2C网站:以销售商品为目的,提供详细的商品介绍、价格、促销活动,实现网上商店的功能。在国内,TCL、海尔等网站均不同程度地实现了在线的售前选择订购、售中配送、售后维修申请的服务。

浅谈网络隐私权的保护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e5139155.html, 浅谈网络隐私权的保护 作者:刘贺 来源:《北极光》2016年第04期 摘要:个人隐私引起人们的重视和法学家的关注,源于人类文明的进步和对人类人格尊 严的维护。“文明的进步带来了生活的高强度与复杂性,这导致了某种程度上与世隔绝的必要,而人类在文化的微妙影响下,对公众变得更加敏感,因此独处和隐私对个人而言更加重要。” 关键词:网络隐私权;保护政策;公民意识 一、网络隐私权与传统民法隐私权的比较 (一)隐私与隐私权 我国民法学理论通说认为:隐私权一般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对自己的个人秘密和个人私生活进行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一种人格权,包括人格独立、人格自由、人格尊严完整意义的权利。隐私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其内容具有真实性和隐秘性,主要包括个人生活安宁权、私人信息保密权、个人通讯秘密权及个人隐私利用权等。 (二)网络隐私权 对于网络隐私权的概念,学术界尚无定论,分歧主要集中在对于网络隐私权属性的不同认识上: 第一种观点认为网络隐私权是一种财产权,这部分学者认为,将网络隐私权等同于传统隐私权,将会给网络隐私权的保护带来障碍,网络用户应享有对于其基本数据信息的所有权,如果否定了网络隐私权是种财产权,将不利于对其的保护。 第二种观点认为网络隐私权兼具无形财产权和人格权的双重属性。这部分学者认为传统隐私权是一种独立的精神性人格权,不具有物质性或财产属性,但在网络空间中对个人隐私的侵犯更多出于对利益的驱使。所以,这种权利应兼具人格权与财产权的双重属性。 第三种观点认为网络隐私权是传统隐私权的一种新的表现形式,是隐私权在网络环境下的延伸,仍然属于人格权的范畴。“网络隐私权”并不是法定概念,也不是颠覆于传统隐私权的一种完全新型的隐私权,是信息时代人类一项重要的新型人格权利;是隐私权在网络空间的体现与延伸。 二、网络隐私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网络营销的内涵及特点复习过程

网络营销的内涵及特 点

精品文档 (一)网络营销的内涵 网络营销或者电子营销是企业以现代营销理论为基础,利用互联网技术和功能,最大限度地满足客户需求,以达到开拓市场、增加盈利目标的经营过程。简单的说,网络营销就是以互联网为主要手段进行的,为达到一定营销目的的营销活动。 网络营销是直销的最新形式,是由因特网替代了传统媒介,其实质是利用因特网对产品的售前、售中、售后等环节进行跟踪服务,它自始自终贯穿在企业经营的全过程,包括市场调查、客户分析、产品开发、销售策略、信息反馈等方面。简单地说,网络营销就是以因特网作为传播手段,通过对市场的循环营销传播,满足消费者需求和商家需求的过程。 网络营销是市场营销的一种手段和表现形式,因此,网络营销也具有市场营销的通性,即网络营销的本质也是商品交换,网络营销的目的是满足交换双方的需要。对于企业来说,通过网络营销活动来实现自己取得利润的需要,表现为企业目标的实现,如销售目标、盈利目标等;对于顾客来说,则是通过网络营销活动获得能满足自己需要的产品或服务。只有同时满足这两方面需要的企业网络经营活动才是网络营销,仅仅满足其中一方的活动本质上都不是真正的市场营销。学习运用网络营销应当抓住这一本质特征。 综上所述,网络营销是企业以现代营销理论为基础,利用因特网(也包括企业内部网和外部网)技术和功能,最大限度地满足客户需求,以开拓市场、增加盈利为目标的经营过程。如一网美联网络营销公司。 (二)网络营销的特点 网络营销的特点市场营销中最重要也最本质的是在组织和个人之间进行信息的广泛传播和有效交换,如果没有信息的交换,任何交易都会变成无源之水。因特网技术发展的成熟以及因特网的方便性和成本的低廉,使得任何企业和个人都可以很容易地将自己的计算机或计算机网络连接到因特网上。遍布全球的各种企业、团体、组织以及个人通过网络跨时空地联结在一起,使得相互之间信息的交换变得“唾手可得”。因为因特网具有营销所要求的某些特性,使得网络营销呈现出以下一些特点: 1.跨时空通过网络能够超越时间约束和空间限制进行信息交换,因此使得脱离时空限制达成交易成为可能,企业能有更多的时间和在更大的空间中进行营销,每周7天,每天24小时,随时随地向客户提供全球性的营销服务,以达到尽可能多地占有市场份额的目的。 2.多媒体因特网络可以传输文字、声音、图像等多种媒体的信息,从而使为达成交易进行的信息交换可以用多种形式进行,能够充分发挥营销人员的创造性和能动性。 3.成长性遍及全球的因特网上网者的数量飞速增长,而且上网者中大部分是年轻的、具有较高收入和高教育水准的人,由于这部分群体的购买力强,而且具有很强的市场影响力,因此网络营销是一个极具开发潜力的市场渠道。 4.整合性在因特网络上开展的营销活动,可以完成从商品信息的发布到交易的收款和售后服务的全过程,这是一种全程的营销渠道。同时,企业可以借助因特网络将不同的传播营销活动进行统一的设计规划和协调实施,通过统一的资 收集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管理员删除

浅析网络环境下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浅析网络环境下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一、人肉搜索之概况 随着现代信息科技的普及和进步,“人肉搜索”这一名词开始频繁出现在公众视线中,它的出现对现行法律提出了新的挑战,让人们对通过互联网侵权等违法行为有了新的思考。一方面,“人肉搜索”具有一定的社会舆论监督意义,另一方面,其通常是一个群体针对某个人进行所谓的道德审判,往往会涉及侵害个人的隐私权以及侵犯公民的其他正当权益。 从我国立法看待人肉搜索问题以及怎样对人肉搜索进行法律规制等方面进行思考,拟在于让人们认清人肉搜索,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同时,发挥“人肉搜索”的正面的作用,对其加以理性的约束,并提出一些建议。 所谓“人肉搜索”,实际上是基于网络社区的一种新型搜索机制,即某网民在一个网络社区里面提出一个问题,由在该网络社区内活动的众多网民人工参和解答而非搜索引擎通过机器自动算法获得结果的搜索机制。这一机制的形成,最初产生于网络虚拟社区——猫扑社区。人肉搜索最终走向了另一个极端——标志性的“寻人”功能和道德法庭的结合。借助网络强大的交流能力和无数网友的激情参和,“人肉搜索”发挥出了街头寻人启事时期无法想象的搜索效果,且将这一搜索的后果直接代入了现实。在互联网上愈演愈烈的“人肉搜索”达到了高潮。对于网络“人肉搜索”,赞成者有之、反对者也不少。但是作为一种新兴的网络现象,从法律角度对其进行的分析还较少,现行法律也没有对此作出明确、针对性规定,因此有必要对“人肉搜索”现象进行法律上的讨论。 二、网络环境下的隐私权界定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和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而且权利主体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对自己是否向他人公开隐私以及公开的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 网络隐私权,顾名思义,是指众多网民在网络这个虚拟的空间维度中对自身的隐私享有不受侵犯的权利。网络隐私权一词并非法定概念,而是从法理角度在传统隐私权的基础上提出的一种新概念。具体而言,“网络隐私权只是一般隐私权在网络环境下的引申,是指公民在网上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和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的一种人格权,包括个人信息资料不被他人非法侵犯、知悉、搜集、复制、公开和利用,也指禁止在网上泄露和个人有关的敏感信息,包括事实、图像以及毁损的意见等。”个人数据信息、私人生活安宁、私人活动和私人领域是网络隐私权包含的重要内容,其中尤以个人数据最为重要。我认为,网络隐私权就其实质而言,仍属于隐私权的一种,可以说是隐私权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隐私权的高级形态,是隐私权在网络空间的体现。网络空间是一个没有物理空间的领域,我们进入网际网络,其实就是透过一个介面,进入一个拥有自己向度和规则的相对独立的世界。 三、对“人肉搜索”进行法律规制的困境 (一)“人肉搜索”涉及行为的法律性质问题 “人肉搜索”式搜索他人隐私信息的一种网络查询机制,不可避免地要涉及个人信息的采集和暴露。那么,是否能够据此判断“人肉搜索”所涉及的行为就必然侵犯他人隐私权呢?现行的私法体系并没有给出一个明确的答案。

网络营销的六大特点和八大功能讲

网络营销的六大特点和八大功能 网络营销:是数字经济时代的一种崭新的营销理念和营销模式;是近年来众多营销理念的进展、凝练和升华;是促使企业开辟广阔市场,获取增值效益的马达;是连接传统营销,又引领和改造传统营销的一种可取形式和有效方法;是用信息化技术进行的全部营销活动;是提升企业核心竞争能力的一把金钥匙! 特别是,当电子商务的整体环境尚不是十分成熟的情况下,网络营销将是广大企业、营销组织,特别是中小企业进军电子商务的切入点。为了正确的开展网络营销我们必须认识和把握网络营销的特点和功能。前一段有的人讲网络营销无理论可言,这种网络营销无理论说是不正确的。 一、网络营销的六大特点 网络营销具有传统营销根本不具备的许多独特的、十分鲜明的特点。网络营销具有那些主要特点呢? 1、具有鲜明的理论性 网络营销是在众多新的营销理念的积淀、新的实践和探索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网络营销理念吸纳了众多新的营销理念的精髓,但又不同于任何一种营销理念。计算机科学、网络技术、通讯技术、密码技术、信息安全技术、应用数学、信息学等多学科的综合技术,给予

了网络营销以沉重的技术铺垫;近半个世纪以来多种营销理念的积极探索,给了网络营销以丰富的学术内涵;近十年来电子商务和网络营销的多种开拓和实践,给了网络营销以冷静的思索和理性升华的机遇和可能。 因此,网络营销具有鲜明的理论特色。无论是60年代以来,麦卡锡提出的4P理论也好,无论是90年代以来,劳朗提出的“忘掉产品,忘掉定价,忘掉渠道,忘掉促销”4C理论也罢,都无法和今天的网络营销理念进行比较。 其根本原因在于以往的所有这些营销理念: ◆都没有本质地反应网络经济的内涵和特点; ◆都没能准确地把握网络对传统经营理念的碰撞和冲击; ◆都没有充分地揭示网络营销带给企业的深刻变革和无限生机; ◆都没能有效的整合各种资源,形成一种开拓市场的进击能力; ◆都没有真正地做到把客户当作财富,当作企业的一种战略资源; ◆都没有顺利地实现买家和卖家的最短路径连接和最快速度成交 ◆都没能从根本上提升企业的核心竞争能力。 因此,网络营销是以往一切营销理念所无法比拟的。网络经济是对传统经济的一种扬弃,网络营销理念,同样是对传统营销理念的一种扬弃。 2、市场的全球性

网络隐私权保护问题浅析

网络隐私权保护问题浅析 摘要:网络作为一把双刃剑,在给人们带来繁荣、便利的同时,也存在很多不安全的因素,特别是网络的公开性和易窥窃性很容易使人们的隐私暴露于天下,个人隐私面临着严重的威胁,网络隐私权有其特定的含义和内容,需要加以明确界定。本论文就是针对网络隐私权保护的现状和问题,结合我国的国情保护如何好网络环境下的个人隐私权做出对策分析。 关键词:隐私权;网络隐私权;问题;对策 隐私权是现代社会中一项重要的人格权,近几年随着计算机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网络空间的个人隐私权遭遇许多新问题,如何强化对网络空间个人隐私的法律保护,已经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 1.网络隐私权 1.1隐私权和网络隐私权的概述 1.1.1隐私权概述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而且权利主体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对自己是否向他人公开隐私以及公开的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 1.1.2网络隐私权概述 网络隐私权是指自然人在网上享有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活动领域与个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也包括第三人不得随意转载、下载、传播所知晓他人的隐私,恶意诽谤他人等。 1.2 网络隐私权的主体 网络隐私权的主体是任何在网络上有个人隐私信息的人。这些信息可以是公民个人亲自输入、上传或申请的信息或资源; 也可以是他人经本人同意而输入、上传或申请的有关其本人的信息或资源; 还可以是他人未经本人同意而私自输入或上传的有关其本人的信息资料。因此, 无论该公民个人是否接触过网络, 都可以成为网络隐私权的主体。若涉及到死者的网络隐私权,则死者是权利主体,但其权利要依赖其近亲属代为主张。 1.3网络隐私权的内容 网络隐私权的内容是指公民对于自己在网络上的个人隐私信息享有哪些方面的权利。从广义上讲,网络隐私权的内容应该包括: 网络隐私隐瞒权网络隐私支配权和网络生活安宁权。1.3.1. 网络隐私隐瞒权 网络隐私隐瞒权是指公民对于自己在网上的隐私信息享有不为他人所知悉的权利。未经本人许可,任何人不得非法搜集、持有、传播或利用他人的网络隐私信息。公民在网上申请各种账户、参加各种活动时所填写的信息只能作为各网站建档、备案之用,未经本人许可,不得用于其他目的, 更不得传与他人。 1.3. 2. 网络隐私支配权 网络隐私支配权是指公民对自己的网络隐私信息享有使用、维护、修改和删除的权利。公民对自己的网络隐私信息有使用权,可以依据自己的意愿来决定其使用的范围、时间、频率和使用方式等,他人不得非法干涉。公民对于自己在网上的那些与他人利害无关的私人信息, 享有修改、维护和删除的权利。 1.3.3. 网络生活安宁权 网络生活安宁权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网络活动不受他人干扰的权利。例如个人的浏览踪迹不受他人非法跟踪、监控;自己的电子邮箱、聊天账户等私人网络空间不受恶意访问, 不受垃

隐私权之公私法整合保护探索——以“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隐私为分析视点

隐私权之公私法整合保护探索——以“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隐私为分析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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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私权之公私法整合保护探索——以“大数据时代”个人 信息隐私为分析视点-法律 隐私权之公私法整合保护探索——以“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隐私为分析视点王学辉,赵昕 (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重庆401 120) 摘要:“大数据时代”公民个人信息隐私作为隐私权范畴之一,“溢出”传统“私域”而向“公域”延伸。这种延伸使传统的私法保护模式陷入困境,同时也意味着公法介入保护公民个人信息隐私成为发展之必然。公民个人信息隐私横跨“公私”两大领域的这种“复合性”事实,使公私法“整合”保护模式成为“大数据时代”公民个人信息隐私法律保护发展的应然选择。 关键词: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隐私;公法;私法;整合保护 中图分类号:DF4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3933(2015)05-0063-09 收稿日期:2015 -01-09 该文已由“中国知网”(www.cnki.net)2015年4月8日数字出版,全球发行 作者简介:王学辉(1965 -),男,四川南充人,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赵昕(1981-),女,四川遂宁人,西南政法大学宪法与行政法专业201 1级博士研究生,西华师范大学管理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行政法与行政诉除法学,公共行政学。 20世纪中期以来,随着计算机、网络等相关技术的成熟与发展,信息存储和处理能力不断增强,在人们生活中充斥着海量的数据,标志现代社会进入依

Web3.0时代的网络营销新特点研究

Web3.0时代的网络营销新特点研究 如果说Web1.0时代属于大众营销时代,Web2.0时代属于分众营销时代,那么Web3.0则是真正的精准营销时代,Web3.0时代,互联网营销将会呈现出以下几大新特点: 1资讯完全按照个性化定制。Web3.0时代的新闻评价标准不再是看哪个上了网站的头条,而是哪一类新闻被人们所定制,哪一条新闻人们的阅读量最大,同时来自哪一个媒体的新闻被定制得多,将决定媒体的影响力。而这些价值,完全是基于用户的关注点,垃圾信息将迅速淘汰,而资讯门户不仅需要提供新闻,同时需要提供符合人们兴趣倾向和爱好的资讯聚合,所形成的数据库最终将能够把每个用户想要的内容放到桌面,而不是像今天等着用户来点击,或者在用户的某个互联网节点上强行推入用户的视野。 2基于用户使用习惯的个性化广告。目前中国互联网广告的最大赢家依然是门户网站,而广告的形式依然是以硬广告为主(比如弹出广告、漂浮广告、旗帜广告等等),但是用户对于这些广告历来是不会仔细去看的,很多广告注定没有任何效果。在未来的Web3.0平台上,真正能够抓住人们的注意力的是那些自然进入视野的广告,例如,当一个用户在搜索“手机”的时候,他应该能够看到各种手机的广告,或者关于他关注的手机的点评和更多的价格、产品性能等信息,而不是当他看其他东西的时候,突然跳出手机广告,或者他还需要进行进一步的搜索才能得到更加详细的信息。 3依据用户的行为轨迹,置入式营销将占主导。每个人在互联网上都有自己的行动路线,而且这个行动路线有着某种规律,甚至一个人关注的信息本身都存在某种潜在的关联。新一代的Web3.0门户,有了准确了解每个用户的网络行为轨迹的条件,并通过归纳不同的细分群体的用户行为轨迹来开展营销,这样,基于每个群体的营销轨迹就可以被梳理出来,比如商务人群的互联网行为轨迹、年轻女性的互联网行为轨迹等等,找到他们的行为轨迹,就能够了解他们在网上的接触点,从而可以通过置入式营销,比如文字互动广告,或者是其他形式的广告来传递信息。 4基于互联网用户的数据库营销将是趋势。每个网站未来都要有自己的用户数据库,而不是像现在的网站,必须是注册了邮箱或者使用了即时通讯工具才能掌握用户数据库。Web3.0时代强调个性化服务,因此网站一定要掌握用户的基本信息以及核心价值,而且网站的用户数据库将会是各个网站界定自己的用户人群以及为企业提供营销服务的基础,网站还需要对这些数据库定期进行研究,以预测未来的趋势,甚至可以开展各类用户的在线调查,帮助企业进行营销决策。 5企业将通过Web3.0网站精准锁定目标客户。Web2.0时代的网络虽然有很强的互动性,但是互联网用户散落在各个角落,用户的注意力是分散的,由于缺乏对用户本身的细分和聚合,导致用户的注意力价值无法发挥出来,互联网的广告价值也就很难评定。例如,点击率最高的博客一定最有广告价值吗?对于某些企业可能是,但是对于某些企业很可能一文不值。在Web3.0时代,信息被高度聚合,用户也将被深度细分和聚合,因此企业非常清楚地知道自己的信息究竟能够传递给什么样的用户,所以企业也就可以精准地锁定目标客户,而那些不能界定自己用户的互联网公司将不会有广告主看中。 互动传媒 Web3.0时代真正能够赢得用户青睐的互联网公司,一定是基于用户行为、习惯和信息的聚合而构建的互联网公司,个性化、人性化、友好界面、简单易用一定是核心元素,基于用户需求的信息聚合是互联网的大趋势和大未来,当互联网真正成为一个人们依赖的新的社会空间的时候,互联网的营销价值才是无可限量的。

浅谈我国网络隐私权保护的现状及对策

浅谈我国网络隐私权保护的现状及对策 陕西省南郑县人民法院黄波 ? 2012-12-25 21:15:46 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由于我国对隐私权的保护没有做明文的规定,而是反映在名誉权、荣誉权等人格权,以及人身自由、通信自由、住宅自由、婚姻自由等自由权中,《侵权责任法》则将其包括在“等”人身权益之中,因此,网络隐私权在法律规范中尚没有明确的名份和地位。此外,我国网络隐私权的业内保护现状和公民自我保护现状均难以抑制网络隐私权的侵权事件的大量出现,下文笔者就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业内保护和公民自我保护现状进行叙述,并且针对现状提出相应的完善网络隐私权保护的对策。 一、网络隐私权的保护现状 1、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现状 目前虽然已经建立起了互联网规范管理的立法保护的基本框架,但是并不适应我国互联网的发展速度,所以我国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方面还存在着严重的缺陷和问题: 首先,在我国,隐私权保护采取的是间接保护原则,没有一部法律直接将隐私权这个词写进法律条款,而且关于隐私权保护的条款比较零散,法律规范缺乏统一性。没有一个比较系统全面的保护公民隐私权的立法,一些重要的部门法,尤其是民法,未能全面正确地贯彻宪法中保护公民隐私的原则性规定。这影响到了隐私保护的系统性与完备性,使得网络隐私权的保护从一开始就缺乏深厚的法律基础。

其次,我国现有的网络隐私保护的法律法规层次上较低,而且对网络隐私的保护只局限于概括性地规定。而且这些法律法规中只是规定,禁止“利用互联网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非法截获、篡改、删除他人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数据资料,侵犯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如此等等,并未有实质性的规定,缺乏可操作性。 再次,立法滞后于时代,网络隐私权保护无法可循。我国现有法律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仅限于相当狭隘的领域,而现代科技的发展使得个人隐私遭遇了前所未有的挑战,特别是网络隐私权的出现。现存立法无法对网络隐私权进行及时有效的规范。 2、我国网络隐私权的业界保护现状 我国的网络行业起步较晚,但发展迅速。由于中国人口众多,地形复杂的特殊国情,互联网一度成为偏远地区获得消息、与外界取得联系的不可或缺的有效方式之一,成为偏远地区国民获取信息和联系亲友的依赖性手段。虽然我国的网络市场比世界任何国家都有市场开发潜力,但是我国网民的隐私权隐患也成为世界上空前严重的网络隐私权问题。加之,我国漫长封建社会对人们思想的影响,我国法律制度不健全的现状,我国公民网络隐私权的保护的重任首当其冲的落到了公民自身和网络业界的肩头。我国网络隐私权业界保护现状从业界的实际操作来看,著名的网站如新浪、搜狐等都在各自的网站上张贴了自己的隐私保护政策。在当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并不完备、甚至并没有对隐私保护政策加以规定的情况下,张贴这些政策已经是很不错了,但其隐私保护政策尤其是有关保护在线隐私的政策是很不完备的。我国也有部分网站支持可使因特网用户有效控制和保护

论网络时代下隐私权的保护

本科生毕业论文 ( 2014 届) 法政学院 题目:论网络时代下的隐私权保护学号:201007020123 姓名:程章尧 专业班级:法学101 指导教师:何菲职称:讲师 2014年5月22日

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诚信承诺书 我谨在此承诺:本人所写的毕业设计(论文)《论网络时代下的隐私权保护》均系本人独立完成,没有抄袭行为,凡涉及其他作者的观点和材料,均作了引用注释,如出现抄袭及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情况,后果由本人承担。 承诺人(签名): 年月日

目录 引言.................................................................................................................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一、传统隐私权的分析和界定 (1) 二、互联网对传统隐私权概念的影响 (2) 三、网络时代下隐私权保护的法理辨析 (3) (一)互联网时代下隐私权是否存在新的定义 (3) (二)互联网时代下隐私权的基本内容 (3) (三)网络时代下隐私权的特点 (3) (四)网络时代下隐私权的性质 (3) (五)网络时代下隐私权保护的基本原则 (4) 四、网络时代下隐私权保护的侵权类型 (4) (一)擅自披露他人隐私 (4) (二)非法获取、利用个人信息 (4) 1. 网络经营者对个人信息的侵害 (4) 2. 黑客对网络用户的侵害 (4) 五、国外关于网络时代隐私权保护的基本模式 (4) (一)以美国为代表的行业自律模式 (5) (二)以欧盟为代表的立法规制模式 (5) 六、我国在网络时代隐私权的保护现状 (5) 七、完善我国相关制度的建议 (6) (一)以立法保护为核心 (6) (二)以行业自律保护模式为补充 (7) 结语 (8) 致谢 (8) 参考文献 (9)

论网络隐私权的侵权与保护

浙江大学远程教育学院 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题目: 论网络隐私权的侵权与保护专业:法学 学习中心: 福建漳平奥鹏学习心 姓名: 林森学号:L20880404024 指导教师: 季涛 2010 年10 月28 日

论文摘要 互联网络技术的发展使得网络空间的隐私权的侵权行为成为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并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本文从了解网络隐私权的含义,了解网络隐私权的保护现状,分析网络隐私权的侵权行为,明确网络隐私权保护的原则,并提出一些对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建议。 关键词:网络隐私权侵权基本原则法律保护 请再全文阅读,注意文字、体例和文脉逻辑等可能存在的错误!

目录 前言 (5) 一、网络隐私权的涵义 (5) (一)隐私权的概念 (5) (二)网络隐私权的含义 (6) 二、网络隐私权的侵权行为 (7) (一)个人的侵权行为 (7) (二)商业公司的侵权行为 (7) (三)部分软硬件设备供应商的侵权行为 (8) (四)网络提供商的侵权行为 (8) (五)网络监视及窃听 (8) 三、网络隐私权侵权的保护现状 (8) (一)网络隐私权保护的立法滞后 (8) (二)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滞后 (9) 四、解决网络隐私权侵权问题的建议 (10) (一)网络隐私权保护的基本原则 (10) 1、个人控制、支配原则 (10) 2、严格保护人格尊严原则 (10) 3、安全和完整原则 (10) 4、兼顾国家与社会安全原则 (10) (二)网络隐私权保护的法律建议 (10)

1、选择强调行业自律加强立法的综合保护模式 (10) 2、将隐私权作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予以保护 (11) 3、立法界定侵犯公民网络隐私权行为的构成 (11) 4、将电子证据作为证据予以认定 (12) 5、用好现有的法律资源 (12) 结束语 (14) 参考文献 (14)

网络营销调研报告

网络营销调研报告 一、实训目的 充分认识网络调研的内容和作用;了解网络调研的程序和重点;尤其是网络调研的前期准备工作对整个网络调研的重要意义;掌握网络调研方法的应用;结合实际编写网络调研报告,达到所学知识的应用效果,培养实际业务能力。 二、实训内容 1、以阿里巴巴为主要平台,综合搜索引擎等其他信息来源,就某一产品或市场收集有价值的信息: (1)充分了解该项产品在当今市场的最新动态及需求状况; 受原材料价格上涨等因素影响,今年前三季度公司利润率出现下滑,毛利率从去年的20.7%下降到17.7%,净利率从去年的6.5%下降到5.9%。预期,利润率将从四季度起有所恢复。明年公司毛利率和净利率将在19%和6%以上。考虑到行业整体增速放缓,我们下调盈利预测,并将目标价格下调至24.00元,维持买入评级。 (2)充分了解该项产品在网络营销市场的定价状况; (3)充分了解该项产品在网络营销市场的渠道策略; (4) 充分了解该项产品网络营销促销策略; 2、根据自己所选择的产品,绘画出某一种类产品不同品牌的关系图。 3、针对该产品上网查询其产品的价格,产品型号、渠道、促销、公司规模、销售范围、同类产品的优、缺点及未来发展空间。 4、设计该产品调研问卷(至少10个问题,文本形式)。 5、可采用问卷星等方式直接调研,互相发放并回收问卷,了解同学们对某产品的评价,也可以通过网络间接调研。注意收集必要的图表,让内容更有说服力。

6、根据调研分析结果,以书面形式写出调研报告,内容包括: (1)调研目的 (2)调研计划 (3)信息收集过程 (4)对收集的信息进行分析 (5)归纳结论 7、课题意向如下: (1)家用电器市场调查 (2)建材市场调查 (3)某品牌服装市场调查 (4)化妆品市场调查 (5)化工类市场调查 (6)手机数码产品市场调查 (7)其他,可任选 三、实训方式 以小组为单位,独立完成实训任务。 四、实训成果 形成一份调研报告,以word形式提交,文件名为小组成员姓名。 格力空调调研报告 格力电器旗下的“格力”品牌空调,是中国空调业唯一的“世界名牌”产品,业务遍及全球90多个国家和地区。1995年至今,格力空调连续13年产销量、市场占有率位居中国空调行业第一;2005年至今,家用空调产销量连续3年位居世界第一;2 007年,格力全球用户超过7000万。作为一家专注于空调产品的大型电器制造商,格力电器致力于为全球消费

网络营销的特点、影响及对策

网络营销的特点、影响及对策 20世纪90年代以来,信息技术尤其是互联网飞速发展,对各行各业都带来了重大影响,并因之产生了新鲜的事物,网络营销就是其中对企业发展带来发展机遇和挑战的一种。 国际权威营销学者菲利普?科特勒认为,日益注重网上营销是未来的营销趋势,网上营销是21世纪的营销;国内营销权威卢泰宏教授认为,emarketing是21世纪营销创新的焦点,都充分反映了国内外理论界对网络营销在21世纪对于企业重要意义的肯定;而在当今中国企业经营的实践层面,以“淘宝”和“有啊”为代表的电子商务网站等网络公司,到联想、TCL等传统企业,无不在从战略到战术,从市场推广活动到品牌建立等各个方面,运用网站、网络广告、电子邮件、消息组和公告牌、论坛等多种形式,积极探索网络营销。网络营销的发展,正方兴未艾。本文以网络营销的内涵为切入点,详细深入的论述了网络营销的特点、影响,并就当前网络营销存在的一些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对策。 一、网络营销的内涵 网络营销的定义 网络营销,有人称之为互联网营销、网上营销,在国内外,对其定义,都大同小异。也有人认为,网络营销是以互联网络为媒体,以新的方式、方法和理念实施营销活动,更有效促成个人和组织交易活动的实现。若要一个确切的定义,可以这样描述,即以互联网为传播手段,通过对市场的循环营销传播,达到满足消费者需求和商家诉求的过程。 在英文中,cyber marketing, internet marketing, network marketing, e-marketing 等等,都表示网络营销,不过,内涵有一定的差异。cyber marketing主要是指网络营销是在虚拟的计算机空间进行运作;internet marketing 是指在internet上开展的营销活动;network marketing 是在网络上开展的营销活动。目前,比较习惯采用的术语是e-marketing,e-表示电子化、信息化、网络化,既简洁又直观,而且与电子商务(e-business)、电子虚拟市场(e-market)等相对应。 从国内外对网络营销的不同表示方法、定义来看,对于网络营销,有一个基本的要素:互联网。没有互联网,也就没有网络营销。不过,网络营销并不是电子商务公司的专利。 网络营销的产生与发展

自媒体时代的隐私权保护

摘要随着时代的发展,自媒体应用已融入人们的生活中,自媒体一方面给我们生活带来乐趣,另一方面也冲击着公民的隐私权保护。如何在自媒体背景下保护我们的隐私权,是时下不得不深思的问题,本文从我国的立法层面、司法层面和自律层面着手思考,为规范完善我国在自媒体背景下隐私权的保护提出一定的参考。 关键词自媒体时代隐私权保护建议 基金项目:贵州民族大学科研基金资助项目“自媒体时代的隐私权保护”(项目编号:15xys049)。 作者简介:李元,贵州民族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学硕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6)05-293-02 一、自媒体的概念及特征 (一)自媒体的概念 (二)自媒体的特征 1.平民化个性化:自媒体的用户大多以普通用户为主,无论是政府官员,学校老师学生,医院医生护士等都可以利用自媒体自由的发表言论,同时发布信息也减免了一些诸如报刊,电视等传统媒体的程序限制,如上级相关部门的层层监管核实,体现了它的平民化门槛低特点;公民利用自媒体的言论自由特点,再发布信息时往往是对自己所见所闻的事情进行实时发布,通常以个人的主观表达为主,个人的情感色彩也十分鲜明,体现了它的个性化特点。 2.交互强传播快:自媒体是通过互联网发展传播的媒体,所以也体现了一些互联网的特点,诸如传播实效快,交互能力强等;同时用户在发表言论时不受时间,空间的限制,随时随地,自由的发表言论,朋友间相互推荐和转发,大大的增大了自媒体的交互能力和传播的实效。 二、自媒体时代下侵害隐私权的方式 网络信息服务商的侵权行为指的是网络信息服务商利用“cookie”软件非法盗取、利用网络用户的个人信息,构成对网络用户隐私权的侵害。“cookie”软件是一种网络信息服务商在用户利用浏览器访问相关网站时,会自动的存储用户的个人信息于一个特定的文本文件内,其可以记录用户经常浏览的网站信息等特定信息,同时用户向网络信息传输服务提供商上传自己的一些上网浏览信息,个人信息等。从个人信息角度看,如果能很好的利用“cookie”软件的优势,势必会给运营商带来商机,但如果没有利用好“cookie”软件,可能会导致用户的诸多个人信息被使用,用户的隐私就难以得到保障。 普通公民的侵权行为主要指公民利用自媒体的个人化平民化,传播实效快等特点,披露他人的隐私或是进行人肉搜索,给被害人带来极大的心理压力,这种行为对被披露者和被人肉者的隐私权带来了极大的危害。从个人信息、个人领域和个人隐私三方面看,若他人基本的生活安宁和私人信息秘密得不到基本的保护,其人格利益也只是纸上谈兵罢了。例如,2015年5月3日,发生的“女司机被打事件”,由于事态发展迅速,一些网络用户对女司机进行了人肉搜索,曝出了她此前有多次的驾车违章的行为,同时曝出其个人资料,家庭的背景,甚至将开房记录等信息都公开于微博上,后经大范围传播,给当事人带来了极大的困扰,这种披露他人隐私和人肉他人信息并公之于众的行为,是对当事人隐私权的严重侵害。 三、我国自媒体时代下隐私权保护的立法现状 目前,我国没有专门的对自媒体时代下的隐私权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仅依靠一些法律及部门规章对自媒体时代下的隐私权进行保护。其中《侵权责任法》的第三十六条,2014年8月最高院发布的《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与网络侵权的关系十分密切,也是保障公民网络隐私权的有力武器。现在,我国正在努力制订《个人信息保护法》,相信这部法律在不久的将来会是对我们的隐私权带来一定的保

网络隐私权侵权案例

网络隐私权侵权案例 网络隐私权侵权案例 前段时间,“孕妇让座事件”在网上被炒得沸沸扬扬。网络科技的飞速发展,给人们的生活和工作带来了极大的便利,但同时也给隐私权的保护提出了新的挑战。 事件回放 5月22日上午,某论坛上一名网友发了题为《偷拍公交见闻》的帖子,并上传了4张未经任何处理的照片。图片的内容是一名孕妇挺着大肚子站在公交车上,她身边3个座位上坐着3名男子,这3名男子不是低头,就是把头扭向窗外,没有人给孕妇让座。孕妇就用自己的手机拍下了这一幕,照片中,3名乘客的面部被曝光。该网友(也就这名孕妇)没有做更多评论,只是在照片最后写了一句:“真给青岛男人丢脸!”这个帖子发出后,一时间成了论坛最热的帖子。网上言论一方面谴责乘客冷漠,另一方面谴责孕妇侵权。 孕妇让座事件一名当事人因为被曝光,因此被单位解除合同(正在试用期),据说当事人在整理资料,直接找孕妇单位讨个公道,并且已经找到其单位要求赔偿。有律师认为,“在这件事中,孕妇并非将别人的照片作善意地使用,也没有征得当事人的许可,就将照片公布,肯定是侵犯了当事人的肖像权。‘就算是小偷,你也无权随便在网上贴照片来谴责’。这位孕妇此举更多的是对当事人精神权利的损害,是对个人隐私的侵犯。”① 网络传播使隐私权更易受侵犯 1.网络信息跨空间传播的高速化 在网络媒体上,我们往往看不到头版头条新闻在哪儿,新闻内容总在不断滚动更新。信息可以在瞬间传遍全球。如果说世界已成为一个地球村的话,那么网络信息的快速流动,已使得我们这个村落中各个国家的居民不再有空间距离上的意义。网络这种即时性的特点,缩短了信息传播的周期,拉近了受众与信息传播者或某一事件的“距离”。 只要一有人在网上泄露了某些与个人有关的敏感信息,网络传播的高速化使得这些有害信息能够迅速及时地传遍世界各个角落,其不良影响可想而知。传统报纸存在着空间上的局限性,电子媒介的信息传播又是转瞬即逝的。网络的这一特点使得信息到达面迅速扩大,其影响也随之加大。 2.网络信息传播的交互性 在传统媒体中,传媒工作人员将选择制作好的信息发送给受众,这是一种点对面的传播。受众只能被动地接受信息,而不能参与其中,更不能成为信息的发布者。网络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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