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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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水务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武汉市水务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武汉市水务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水务局•【公布日期】2021.05.21•【字号】•【施行日期】2021.06.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武汉市水务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各行政区(功能区)水务部门、行政审批部门,局属相关单位:《武汉市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经市司法局法制审核(编号:0470)后,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武汉市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制度实施办法武汉市水务局2021年5月21日武汉市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市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的许可和管理,保障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防治水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城镇排水和污水处理条例》《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城镇污水,是指在生活和生产过程中受污染排入城镇排水管网的水。

本办法所称的排水管网,是指承担城镇污水、雨水和合流水收集、输送的公共管涵,包括管道、箱涵、盖板沟及检测(查)井、接户井、污水泵站等附属设施。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申请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以下称排水许可),以及对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活动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排水许可工作的指导监督。

各区(含功能区,下同)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排水许可的技术审核和批后监管,并负责对排水户的排放口设置、连接管、预处理设施、水质和水量监测等设施建设和运行的指导监督。

各区行政审批部门负责辖区内排水许可的申请受理、现场勘查、审查决定,并负责向提出申请的排水户反馈许可决定,对于准予许可的制发排水许可证。

乱排污水的处罚标准是什么

乱排污水的处罚标准是什么

乱排污水的处罚标准是什么
资料显示,96%的村庄没有排水渠道和污水处理厂,生产生活污水随意排放,由此造成农村河流普遍遭到污染,严重威胁地下水,甚至有的浅层地下水已经遭到污染,不能取用。

一些人问:乱排污水的处罚标准是什么?
1.《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
2.《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
酸碱中和法是指采用加碱性物质处理酸性废水,加酸性物质处理碱性废水,让两者中和后,加以过滤可将废水基本净化;
凝聚法指将污水中加入明矾,充分搅拌,使带电荷的胶体离子沉淀下来;
化学沉淀法是在废水中加入化学沉淀剂,使之与废水中的重金属污染物发生反应,以生成难溶的固体物而沉淀;
氧化还原法是加入化学氧化剂或还原剂,有选择地改变废水中有毒物质的性质,使之变成无毒或微毒的物质;电化学法是利用电解槽的化学反应,处理废水中污染物质的一种技术,包括电解氧化还原、电解凝聚等不同的过程。

为了用水安全,我们应撑握些水污染安全小知识,同时还可以用便携净水器将水处理使用,这样更有利于健康用水。

住建审批业务知识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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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注:参与审查的部门及专家根据建设项目涉及的相关监督管理部门、 相关专业确定。
• 现场勘查要点:1.项目周边环境;2.是否存在高边坡或不良地质条件。
• 下列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依法必须进行初步设计审查: • (一)政府出资的建设项目; • (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初步设计审查的国家及省重点建设项目和其他建设项目; • (三)涉及公众利益和公共安全的大型房屋建筑、各类市政公用行业建设项目。 • (四)列入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2008)界定的特殊设防类、
• 材料目录: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条件、规划审签的方案图; • 2.初步设计文件:a、初设说明(含①民用建筑节能计算报告,②绿色建筑设计专
篇,③高层建筑项目提供结构计算书);b、初设图(各专业初设图及配套设施总 平面布置图);c、工程地质勘察报告; • 3.勘察和设计合同备案表; • 4.消防、环评、人防等专项审查; • 5.政府投资项目需提供发改部门批准、核准立项或备案的文件和工程概算书。 • 窗口接件人员对材料进行形式审查,要点:1.初步设计项目应与方案图、工程规划 许可证一一对应,对分期设计项目应在方案图中注明分期范围图、综合经济指标等; 2.地勘报告应在扉页加盖公司公章,相应项目负责人及编制人员应有手写签名,并 附单位资质证明。初步设计说明文本扉页应标注项目负责人及各专业负责人、制图 人员,相应人员应手写签名,初步设计文本应加盖单位公章;3.建筑节能计算报告、 绿色建筑设计专篇、工程概算书等文本应加盖编制单位公章,相关人员签字盖章应 完善;4.初设图纸会签栏相关人员签字应完整且加盖公章、注册师印章。
• 后台审批人员对材料进行实质审查:1.程序性审查;2.技术性审查(建 筑结构安全、消防安全、公众利益)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遂宁市城市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遂宁市城市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遂宁市城市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8.20•【字号】遂府办发〔2018〕27号•【施行日期】2018.08.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正文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遂宁市城市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遂府办发〔2018〕2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有关企事业单位:《遂宁市城市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8月20日遂宁市城市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污水排入排水管网的管理,保障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正常运行,防治城市水污染,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四川省城市排水管理条例》《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排水,是指使用城市公共排水设施接纳、输送城市污水(包括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雨水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城市排水设施,是指接纳、输送城市污水和雨水的公共排水管网、沟(河)渠以及污水处理、污泥处置等公共设施。

公共排水管网包括排水管道及其泵站、检查井、闸井、倒虹吸、进出水口、井盖和雨水篦子等附属设施。

本办法所称排水户是指因从事制造、建筑、电力和燃气生产、科研、卫生、住宿餐饮、娱乐经营、居民服务以及其他服务等活动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

排水户分为重点排水户和一般排水户。

重点排水户指工业企业、医院、大专院校、科研院所、三星级及以上的宾馆(饭店)、洗车业、洗浴业以及其他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等排水户。

一般排水户指中小学校等除重点排水户以外的其他所有行业排水户。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申请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以下简称“排水许可”)以及对排水户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企业申请雨污水对接市政管网服务指南

企业申请雨污水对接市政管网服务指南

企业申请雨污水对接市政管网服务指南一、办理依据1、《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城镇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

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

未取得排水许可证,排水户不得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

城镇居民排放生活污水不需要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

第六条在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覆盖范围内,排水户应当按照城市排水规划等有关要求,将污水排入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

(园区企业属于城镇排水户,城市排水官网及其附属设施已覆盖整个鸠江经济开发区,园区所有企业必须在取得排污许可证之后,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将污水排入城市污水管网)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国家实行排污许可制度,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

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禁止企业事业单位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水体排放前款规定的废水、污水。

二、承办机构鸠江经济开发区建设管理局三、服务对象鸠江经济开发区用地类企业四、申报材料1.企业书面申请报告;2.规划文本原件(可现场查验);3.施工图纸(可现场查验)。

五、服务流程1.申请:申请人需到鸠江企业服务中心递交申请书面报告。

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2.审查:鸠江企业服务中心将申请转至鸠江经济开发区建设管理局后,建设管理局将安排专人携带企业周边市政管网图纸到企业现场探勘,并审查企业规划文本及施工图纸原件。

3.答复:确定接入点后,建设管理局将对接管网施工范围内绿化苗木进行迁移,并给予企业书面答复意见。

六、服务时限现场踏勘及规划文本、施工图纸查验将于接到书面报告后2个工作日完成,绿化苗木迁移于材料审查合格确定接入点后3个工作日完成。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管理,保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防治城镇水污染和内涝灾害,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规划,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维护与保护, 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水与污水处理,以及城镇内涝防治,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的领导, 与污水处理并将城镇排水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四条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应当遵循尊重自然、统筹规划、配套建设、保障安全、综合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导监督全国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以下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国家鼓励采取特许经营、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吸引社会资金参与投资、建设和运营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支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的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促进污水的再生利用和污泥、雨水的资源化利用,提高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能力。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七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编制全国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明确全国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中长期发展目标、发展战略、布局、任务以及保障措施等。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地理、气候特征,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明确排水与污水处理目标与标准,排水量与排水模式,污水处理与再生利用、污泥处理处置要求,排涝措施,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规模、布局、建设时序和建设用地以及保障措施等 ;易发生内涝的城市、镇,还应当编制城镇内涝防治专项规划,并纳入本行政区域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

南京餐饮店排水许可证办理流程

南京餐饮店排水许可证办理流程
一、办理条件
1、在雨水、污水分流排放的区域,须将污水经内部铺设的污水管排入城市污水管网;在尚未实施雨污分流的区域,应将污水经内设的污水管排入城市雨污合流管,污水排放口设置应符合城市排水要求。

2、按照国家住建部《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设置污水预处理设施。

3、向城市污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的污水符合《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

二、办理材料
1、排水许可申请表。

2、本单位或者个人用于商业经营的产权房的平面布置图、内部排水管网与城市排水系统连接的排水管道图(含专用检测井、污水排放口位置和管径图纸)和相关说明等材料。

3、按规定建设污水预处理设施的有关材料。

4、有计量认证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出具的水质检测报告。

5、已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应当提供已安装的主要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有关资料。

6、本单位或者个人工商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餐饮服务许可证)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

7、法人或者经办人携带身份证。

三、办理流程
1、申请者向政务大厅提交书面申请及有关材料。

2、政务大厅窗口受理申请。

3、区水务局协调第三方机构勘察排水户现场。

4、符合办理要求,水务局办理书面审批手续,不符合办理要求,现场勘察人员当场指导整改,并退回申请,待符合办理要求后,再重新申请办理。

5、水务局依法进行审查,在20日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

6、发放排水许可证、临时排水许可证或接管同意书,排水户在政务大厅领取相关证件。

海口桂林洋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权力清单(修改后)

海口桂林洋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权力清单
管部门委托
洋经济开发区管理。

临时占用期满后,占用单位应当及时清场退地并恢复原状。

第二十五条严格限制移植树木。

因城市建设需要或者严重影响居住安全确
需移植树木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报经园林绿化行政主管
部门批准。

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前,应当将移植原因和株数在移植现场公示,接受公众监督;现场公示的时间,应当不少于5个工作日;必要绿地范围内移植树木审批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镇绿地和绿化规划用地的使用性质,不得改变绿化规划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

建成的绿地不得擅自改变绿地用途。

第二十二条禁止非法占用城镇绿地,已被占用的应当期限归还。

哪些新规将在2月施行

哪些新规将在2月施行哪些新规将在2月施行_2月新规来了马上就到2月了,一批新规将会在2月施行,大家知道具体内容是什么吗?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关于哪些新规将在2月施行,供大家参考,快来一起看看吧!哪些新规将在2月施行试点恢复旅行社出境团队旅游首批包括新马泰等20国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发布《关于试点恢复旅行社经营中国公民赴有关国家出境团队旅游业务的通知》。

《通知》明确2023年2月6日起,试点恢复全国旅行社及在线旅游企业经营中国公民赴有关国家出境团队旅游和“机票+酒店”业务。

国家名单为:泰国、印度尼西亚、柬埔寨、马尔代夫、斯里兰卡、菲律宾、马来西亚、新加坡、老挝、阿联酋、埃及、肯尼亚、南非、俄罗斯、瑞士、匈牙利、新西兰、斐济、古巴、阿根廷。

2月16日起,恢复对涉港澳台营业性演出的受理和审批文化和旅游部市场管理司发布《关于优化涉港澳台营业性演出管理政策的通知》。

《通知》明确自2023年2月16日起,各地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恢复对涉港澳台营业性演出的受理和审批。

暂缓新批涉外营业性演出活动(演职人员已在境内的除外)。

住建部修改《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2月1日起施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关于修改《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该决定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

其中明确,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因地制宜,按照排水行为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程度,对排水户进行分级分类管理。

排水户不得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倾倒剧毒、易燃易爆、腐蚀性废液和废渣;不得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有害气体和烹饪油烟;不得堵塞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向城镇排水设施内排放、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油脂、污泥等易堵塞物;不得擅自拆卸、移动、穿凿和接入城镇排水设施;不得擅自向城镇排水设施加压排放污水;不得有其他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

新修订的《烈士安葬办法》2月1日起施行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布新修订的《烈士安葬办法》,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

排水许可审批第三方审查勘测验收服务审核报告

市供排水管理处排水许可审批第三方审查勘测验收服务审核报告(报告编号:)排水户名称:有限公司------------项目地址:____________审核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审核次数:本次第L次;累计L次。

报告总页数:共旦页(含此页)不符合《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

有水量检测报告或近三个月用水量清单符合《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规定和《关于加强全市企业生活污水接入城镇生活污水管网管理工作的通知》张水发[2018J125号要求。

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5.10其他排水许可审核项目情况提供资料不符合要求,图纸与现场不吻合,3个雨水口均在排污,雨水管道内部污染较严重,且有污水排放,由于上述问题存在,因此未进一步对其他事项继续审查。

排水许可审批第三方审查勘测验收服务审核报告排水户名称:技术审查:现场勘测:审核:批准:说明1、本审核报告涂改、换页无效。

2、如对本报告有异议,可在报告发出后5日内向木审核单位书面提请复议。

3、审核单位名称与审核报告专用章名称不符者无效。

4、非完整复印无效。

5、本报告签字并加盖审核单位公章方可生效。

审核单位(盖章):有限公司报告日期:年07月28日地址:邮编:电话:一、排水户概况4二、审核内容-4三、依据标准----- (4)四、审核结论5五、审核事项详细情况65.1现状排水管网图纸65.2现状排水管网分流情况65.3专用检测井设置-65.4雨污水排放口(井)-65.5预处理设施或设备设置与运行情况75.6排水设施结构性缺陷检测85.7排水设施功能性缺陷检测85.8雨污混接(错接、漏接)情况95.9排放水质和水量情况95.10其他排水许可审核项目情况10六、主要问题与整改修复建议10七、附图表11一、排水户概况二、审核内容三、依据标准四、审核结论 分 项 审 核 情 况排水管网现状图纸 口无 13有 (□基本符合0与现状不符) 现状排水管网分流情况 口合流 口分流0分流不彻底 专用检测井 口无 13有 (0符合□不符合) 雨水排放口(井) 口无 0有 (□符合0不符合) 污水排放口(井) 口无 0有 (0符合□不符合) 预处理设施或设备 口无 口有 (□符合□不符合□缺少) 排水设施结构性缺陷 口无 口有 (□I 级 □【【级 口1【1级IV 级 排水设施功能性缺陷 口无 口有 (□I 级 口11级 口11【级IV 级 雨污混接(错接、漏接) 口无 口有 (□1级 口2级口3级) 排放水质检测报告口无 口有 (□合格□缺项□过期□不合格排水户主体变更口是□否 雨污排放口井改动 证 口是 □否预处理设施或设备改动 后 监 口是 □否:运行是否正常□是□否 排水管网改动 督口是 □否 其他排水信息更改口是□否宙 经审查勘测,该排水户提交的申请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现场排水设 核 施设置不符合相关条例和办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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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1号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已经第20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陈政高2015年1月22日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污水排入城镇排水管网的管理,保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防治城镇水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以下称排水许可),对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活动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排水许可工作的指导监督。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排水许可工作的指导监督。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排水许可证书的颁发和监督管理。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专门机构承担排水许可审核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城镇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

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

未取得排水许可证,排水户不得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

城镇居民排放生活污水不需要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

在雨水、污水分流排放的地区,不得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

第五条城镇排水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

第二章许可申请与审查第六条排水户向所在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

集中管理的建筑或者单位内有多个排水户的,可以由产权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统一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并由领证单位对排水户的排水行为负责。

各类施工作业需要排水的,由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

第七条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应当如实提交下列材料:(一)排水许可申请表;(二)排水户内部排水管网、专用检测井、污水排放口位置和口径的图纸及说明等材料;(三)按规定建设污水预处理设施的有关材料;(四)排水隐蔽工程竣工报告;(五)排水许可申请受理之日前一个月内由具有计量认证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出具的排水水质、水量检测报告;拟排放污水的排水户提交水质、水量预测报告;(六)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应当提供已安装的主要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有关材料;(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符合以下条件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核发排水许可证:(一)污水排放口的设置符合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的要求;(二)排放污水的水质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的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等有关标准;(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相应的预处理设施;(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排放口设置便于采样和水量计量的专用检测井和计量设备;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已安装主要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施工作业需排水的,建设单位应当已修建预处理设施,且排水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标准。

第九条排水许可证的有效期为5年。

因施工作业需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水的,排水许可证的有效期,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根据排水状况确定,但不得超过施工期限。

第十条排水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排放污水的,排水户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准予延续的,有效期延续5年。

排水户在排水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按照许可内容排放污水,且未发生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有效期届满30日前,排水户可提出延期申请,经原许可机关同意,可不再进行审查,排水许可证有效期延期5年。

第十一条在排水许可证的有效期内,排水口数量和位置、排水量、污染物项目或者浓度等排水许可内容变更的,排水户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

排水户名称、法定代表人等其他事项变更的,排水户应当在工商登记变更后30日内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

第三章管理和监督第十二条排水户应当按照排水许可证确定的排水类别、总量、时限、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排放的污染物项目和浓度等要求排放污水。

第十三条排水户不得有下列危及城镇排水设施安全的行为:(一)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倾倒剧毒、易燃易爆物质、腐蚀性废液和废渣、有害气体和烹饪油烟等;(二)堵塞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向城镇排水设施内排放、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油脂、污泥等易堵塞物;(三)擅自拆卸、移动和穿凿城镇排水设施;(四)擅自向城镇排水设施加压排放污水。

第十四条排水户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排放的污水可能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应当立即停止排放,采取措施消除危害,并按规定及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排水户的排放口设置、连接管网、预处理设施和水质、水量监测设施建设和运行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六条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将排水许可材料按户整理归档,对排水户档案实行信息化管理。

第十七条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委托的具有计量认证资质的排水监测机构应当定期对排水户排放污水的水质、水量进行监测,建立排水监测档案。

排水户应当接受监测,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应当依法安装并保证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安装的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应当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监测数据与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实时共享。

对未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已进行自动监测的,可以将监测数据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共享。

第十八条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排水户排放污水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现场开展检查、监测;(二)要求被监督检查的排水户出示排水许可证;(三)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材料;(四)要求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就有关问题做出说明;(五)依法采取禁止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等措施,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第十九条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委托的专门机构,可以开展排水许可审查、档案管理、监督指导排水户排水行为等工作,并协助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对排水许可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许可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排水许可:(一)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排水许可决定的;(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排水许可决定的;(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排水许可决定的;(四)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排水许可决定的;(五)依法可以撤销排水许可的其他情形。

排水户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排水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办理排水许可的注销手续:(一)排水户依法终止的;(二)排水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排水许可证被吊销的;(三)排水许可证有效期满且未延续许可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排水许可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向社会公开。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专门机构、排水监测机构的工作人员对知悉的被监督检查单位和个人的技术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三条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实施排水许可不得收费。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实施排水许可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的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按照批准的预算予以核拨。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四条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本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排水许可的;(二)对符合本规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核发排水许可证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四)泄露被监督检查单位和个人的技术或者商业秘密的;(五)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排水户未取得排水许可,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补办排水许可证,可以处50万元以下罚款;对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可以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排水户未按照排水许可证的要求,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排水许可证,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并将有关情况通知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向社会予以通报;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排水户名称、法定代表人等其他事项变更,未按本办法规定及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排水户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排水许可的,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排水户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排放的污水可能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没有立即停止排放,未采取措施消除危害,或者并未按规定及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危及城镇排水设施安全的活动的,由城镇排郑州威驰外资企业服务中心郑州外资公司注册代理服务商官网 第11页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给予警告;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排水户违反本办法规定,拒不接受水质、水量监测或者妨碍、阻挠城镇排水主管部门依法监督检查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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