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约文书中的宗族参与探究
明清徽州妇女在土地买卖活动中的特点--以徽州文书为例

明清徽州妇女在土地买卖活动中的特点--以徽州文书为例李姣【摘要】徽州文书作为研究徽学的重要资料之一,是徽学不断进步发扬的关键点。
徽州文书里大量记载了徽州妇女参与土地买卖的活动。
明清时期,徽州民间妇女尤其是寡妇群体,她们在夫死后,能够支撑起整个家庭,通过订立各种契约文书等一些手段,经营生活。
徽州妇女在明清社会“三从四德”“三纲五常”的大背景下,在“程朱阙里”的徽州,走出闺阁,走向社会,进行经济活动的同时其社会经济地位也逐步得到提高。
这些无疑都对明清徽州的社会发展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并且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徽州女性思想的解放。
【期刊名称】《赤峰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年(卷),期】2015(000)009【总页数】4页(P53-56)【关键词】明清;徽州;妇女;土地买卖;徽州文书【作者】李姣【作者单位】安徽大学徽学研究中心,安徽合肥 230039【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K29徽州文书在明清徽州社会普遍使用,数量多、涉面广、影响大。
周绍泉教授强调了徽州文书在中国现当代新史学的转型中的重大作用。
他认为,徽州契约文书的新发现直接促成了“徽学”这一学科的巨大发展[1]。
徽州文书不仅弥补了徽州方志与族谱的不足,而且其中大量关于徽州妇女的史料对于我们研究女性有很大的帮助。
安徽大学徽学研究中心馆藏的《徽州文书》已经完成了第五辑的出版,共五十卷,载有大量关于徽州地区发展情况的契约文书,其中包括土地典当、买卖,分家阄书、遗嘱、诉讼等等。
本文主要以买卖文书为主,介绍徽州妇女在其中扮演的角色,以及代表整个家庭签订契约文书的一系列情况与特点。
下面是一则收录在《徽州文书》第一辑中祁门八都邱氏文书《清道光十六年六月邱王氏等立杜卖田租皮契》[2]。
立杜卖契人邱王氏同侄,宗有。
今因夫先年所借里门路会支账,今因年岁不丰,自情愿托中将,故夫买受民水田一号坐落八都三保,土名青山头汁田一坵,计正租七秤正,又一号同都保,土名枫树下,计田一坵,计正租四秤并皮在内身,误得内取租皮两秤正共计租九秤,正计皮两秤系寒字号,计文则步,计税正其田,四至照,依本保鳞册可查尽数。
从契约看晚清民国广西罗城仫佬族地区乡村财产观念

从契约看晚清民国广西罗城仫佬族地区乡村财产观念陈杰敏;胡小安【摘要】晚清民国时期罗城仫佬族地区土地买卖和分家文书中记载了罗城农民土地产权转移情况,展现了晚清民国时期广西罗城仫佬族地区农村社会生产生活风貌,反映了民众财产的交易和分配观念.这些观念蕴藏了民族、民俗与文化结构等历史背景.【期刊名称】《贺州学院学报》【年(卷),期】2017(033)003【总页数】6页(P22-27)【关键词】仫佬族;乡村;契约文书;财产观念【作者】陈杰敏;胡小安【作者单位】广西民族大学民族学与社会学学院,广西南宁530006;广西民族大学民族学与社会学学院,广西南宁530006【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K87清代契约文书的研究已取得了众多重要成果,主要分为两大部分内容:一是契约本身的研究,包括契约发展演变和契约的格式内容等;二是契约与经济、法律和社会关系的研究①。
这些研究为我们了解全国各地契约文书的共性和特点提供了丰富的资料和视角,而不同区域、不同民族文化传统下的契约都有其独特的研究价值,广西罗城仫佬族地区同样如此。
从该地区土地买卖和析家分产文书入手,了解其反映出来的地方特色和乡民的财产观念,为认知民族地区乡村社会变迁提供区域性历史经验。
罗城县于宋太祖开宝五年(972)设立,先后隶属融州、庆远府。
此后历代均设置流官治所,管辖境内少数民族。
国家政权与制度在该地的推行和实施有悠久的历史,导致这些地方以地主制为主要特征的封建经济发展程度较高,土地私有程度和价值都比较高,所以在原罗城、天河两县(今均属罗城)土地买卖盛行。
民间土地买卖首先订立地契,一般需要三个条件:“一是当事人对契约买卖的目标物具有完全所有权或完全处分权;二是目标物的确定;三是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得违反契约精神。
”[1]63这三个条件表现在契约上的要件内容包括买卖双方姓名、出卖缘由、田产面积、田产界限、田产价格、注意事项等,除买卖双方签押外,还有中人、代笔人、在场人等的签押和经官府验契并纳税盖章后,成为红契,以示合法生效。
宗族组织在乡村治理中的功能及其参与路径研究

宗族组织在乡村治理中的功能及其参与路径研究随着乡村治理的深入发展,宗族组织在乡村治理中的作用也越发凸显。
本文将从宗族组织在乡村治理中的功能以及其参与路径入手,进一步探讨宗族组织与乡村治理的关系,同时注重实践。
宗族组织可以在乡村治理中发挥重要的作用,具体表现为以下四个方面的功能。
(一)提供社会支持在乡村社会中,宗族组织具备一定的社会支持力量。
这是因为宗族组织承载着家族的传统和荣誉,拥有较高的社会认可度和影响力。
在乡村治理中,宗族组织可以发挥大家庭的作用,提供稳定的社会支持。
一方面,家族圈子既是工作圈子,也是知识和信息共享的平台,由此形成更为紧密的人际关系网。
另一方面,家族中拥有权威和影响力的人,可以提供资源和关系支持给乡村治理。
(二)传承文化遗产(三)提高民众参与度(四)协调和谐关系在乡村治理中,宗族组织可以发挥协调和谐关系的作用。
特别是在家族圈子内,因为家族成员具有亲密的关系和共同的文化价值观,乡村治理会更为和谐,减少甚至消除了交流中的不和谐因素。
二、宗族组织参与路径那么,如何让宗族组织更好地参与乡村治理?从实践的角度出发,我们可以扫描以下几个参与路径:(一)公民教育和意识建设为了促进群众的参与意识和发挥公民意识的作用,需要加强群众的教育和意识建设。
在学校中可以进行课程普及,增加对宗族组织和家族文化的了解。
此外,也可以通过宣传和推广的方式,将家族文化融入到乡村治理中。
在激发人们的参与意识的同时,也可以强化对宗族组织的信任和支持。
(二)制度创新和开放性在乡村治理中,无论是政府还是社会团体,都应该在制度方面作出创新。
例如,可以创造性地开展村务公开,让宗族组织能够更为深入地参与村务管理,加强与政府的合作和互动。
同时,也可以通过公共信息平台和社交网络的方式,让乡村宗族组织更好地互通有无,拥有更通畅的信息交流渠道。
(三)区域协同发展在很多地方,宗族组织并不是孤立存在的,而是形成了虚实结合的人际网络。
因此,可以通过协调和合作来支持区域间的互动和发展。
谈民间契约文书的开发价值

谈民间契约文书的开发价值摘要:我国民间所收藏的档案种类繁多,许多极具保留和利用价值。
契约文书作为民间档案的一种,蕴藏着丰硕的信息,极具开发价值。
本文介简要绍了契约文书大体概况,蕴藏的信息资源,开发利用的价值及档案部门应做的一些工作。
关键词:民间契约文书开发价值一、民间契约文书大体概况契约是人在社会生活中发生物权和债权行为时,为昭守信用,保证当事人权利和义务切实履行而形成的一种文书。
契约文书在历史上利用达数千年,从载体上分有金石契约、竹简契约、绵帛契约、纸质契约等多种,现存的大部份是纸质契约。
唐张怀瓘《书断》载:“大道衰而有书,利害萌而有契。
”民间契约文书从其起源和发展的进程来看,它与人们的经济生活密切相关。
契约文书的内容涉及生意、典当、借贷、雇佣、赠送、补偿、租赁、贸易、合作、继承、转让、风水、迷信、神会、分家、立嗣、赋役、诉讼、乡规民约、民事调解等方面,反映乡民与土地、山林、房产、村落、宗族、官府、信仰的关系和其历史变迁。
主要可归纳为房产类,耕地类,山林类,婚姻类,借贷类,风水类,书简类,是民间生活形态的反映。
二、民间契约文书蕴藏的信息资源一、民间经济活动信息。
由于契约文书记录着人们在社会生活中物权和债权行为,因此蕴藏着大量经济活动的信息。
其中包括:民间土地、山林、房产、农业生产资料的生意、典当、租佃;房产等生活资料的生意、租赁、典押;钱粮的借贷;劳动力的雇佣;财产或物品的继承、转让、赠送、补偿;民间商业贸易的合同;官府征收赋税徭役的契约。
契约文书整体上反映了乡民与自然、社区、宗族、官府的经济关系。
二、民间风俗和地域历史文化信息。
民间契约文书蕴藏着人口学、社会学、民族学、家族史、文化史方面的信息,是研究民间风俗和地域历史文化的良好材料。
作为乡土社会的历史文献,它在还原历史原貌的进程中承担了正史所不能替代的作用。
这种民间记载的原生态信息没有通过国家主流意识形态和官方权利话语系统的窜改,是在边缘地带对于历史的侧面而真实的反映。
明清以来徽州交换契略论——以《徽州文书》为中心

明清以来徽州交换契略论——以《徽州文书》为中心作者:郑雪巍来源:《黑龙江工业学院学报(综合版)》 2017年第8期郑雪巍(安徽大学徽学研究中心,安徽合肥230039)摘要:买卖契约是徽州文书重要的组成部分,但是还有一种与买卖契约相似的一类文书,被称为交换契。
交换契的数量远远低于徽州卖契,鲜有研究。
试通过对徽州交换契的基本类型、基本内容进行研究,试图从另一个视角窥探徽州宗族社会在交换契中的具体表现。
关键词:明清;徽州;交换契;《徽州文书》中图分类号:K207文献标识码:A交换契又称调(掉)换契、对(兑)换契、便换契、换契、兑契等,是土地、房屋等不动产之间进行人为交换时所签订的契约文书。
早在西周时代,就出现了大量土地交换的现象,而且已经有了较为完备的交换程序。
关于土地交换的研究也多是集中于西周时期,如李朝远的系列研究:《论西周土地交换的程序》[1]、《西周土地交换中几个问题的思考》[2]、《西周金文中所见土地关系的再探讨》[3],黄震云、吴晓波的《土地交换下的西周土地私有性考察——以金文资料为对象》[4]等。
也有部分著作中涉及到土地交换,如任志强在《明以降农村土地细碎化研究》[5]一文中提到解决土地细碎化的方法之一就是土地对换;褚立博在其硕士论文《天柱地区契类文书研究》[6]中也有一章节专门论述了天柱地区的交换契,但是和徽州交换契还是有较大差别的。
而关于徽州地区交换契的专门著述还有所空缺,但是交换活动作为徽州地区不动产交易活动的一种形式,依然具有研究的必要性。
一、交换契的基本类型安徽大学徽学研究中心刘伯山研究员主编的《徽州文书》第一至五辑中共收录47份散件交换契,其中明朝年间2份,清朝年间32份,民国年间7份,建国后6份,相较于成千上万份的卖契来说,交换契所占的比重还是很少的,尽管数量有限,但是时间跨度大,内容丰富,很有研究的价值和意义。
根据交换契的书写格式,可以分为三种类型:1.契约式清乾隆二十三年二月延汉兄弟立对换田契525mm×385mm立对换田契人延汉兄弟,今因取便耕种,自情愿央中,将土名伣家坞,计田一坵,计正租十六秤半,系经理步字四百五十二号,计税一亩四分八厘四毛一系七忽五微;又土名伣家坞,正租二十四秤,系经理去字四百五十八号,计税三亩六厘八系。
评价契约书

评价契约书目前中国历史研究的推进,主要得益于新史料的发现整理以及新方法的引入运用。
契约文书就是一种非常重要的新史料,此类史料自20世纪初开始即被学界重视,当时主要运用于农村经济状况、土地制度、租佃关系等经济史领域的研究。
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学术界对契约文书的研究不断深入,除经济史外,还广泛涉及社会史、法制史、文字学、民俗学、文物学、档案学等诸多领域,不同国度不同学科的一大批学者利用契约文书做出了诸多优秀的成果。
但是,学者们在利用契约文书研究的过程中,对一些问题也存有争议。
例如当、抵押、典、活卖、绝卖等交易方式的异同,交易价格的不同,交易当事人及其他参与人地位和作用的评价等,也包括中国古代是否存在契约秩序、国家法与民间法(或言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之间的关系)等重大的理论问题。
目前还有一个学界有待进一步深入讨论的问题,即利用现代司法的权利概念对于中国传统社会土地多重权利状态进行分析,对于该问题尽管还有诸多研究,但仍不甚清晰,并引发许多争论。
以上种种状况产生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历史研究中举例法的局限,你举一例证明自己一观点,我可另举一例证另一观点以反驳之,如此反复,无穷无尽。
如此之多的例子何以产生?这就回到中国文化的统一性与多样性这一宏大的命题上来了。
时空是历史过程轨迹的支撑,在中国内部,自然地理、风俗习惯、社会经济等诸多条件的差异,造成了各地区域发展道路呈现出多样化的特点。
同样重要的是,中国在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层面的统一又使得各地呈现出相似的面貌。
与此相对应,长时段下历史因子惯性的延续以及突变形成的断裂使得中国历史的发展给人一种几乎相同而又有所不同的感觉。
简而言之,中国文化呈现出鲜明的统一性与多样性的特点,而这一特点对于当前契约文书研究的争论影响巨大。
国家层面有“国家法”,相对于国家法,习惯法乃“民间法”,包括宗族法、行会法、契约法等,“在‘天高皇帝远’的日常生活世界,它们构成了秩序的基础”,“说‘民间法’生长于民间,只是就其起源而言,并不意味着其发展完全是在国家之外,与国家法毫无干系”。
宗族组织在乡村治理中的功能及其参与路径研究
宗族组织在乡村治理中的功能及其参与路径研究【摘要】本文主要围绕宗族组织在乡村治理中的功能及其参与路径展开研究。
首先介绍了宗族组织在乡村治理中的历史演变,然后详细探讨了宗族组织在乡村治理中的功能和参与路径。
接着分析了一些成功案例,展示了宗族组织在乡村治理中的实际作用。
同时还探讨了宗族组织在乡村治理中面临的挑战与改进方向。
最后总结了宗族组织在乡村治理中的作用,并提出了宗族组织参与路径的启示。
通过本文的研究,可以更好地理解宗族组织在乡村治理中的重要性,为乡村治理工作提供参考和借鉴。
【关键词】宗族组织、乡村治理、功能、参与路径、历史演变、成功案例、挑战、改进、作用、启示、研究背景、研究意义1. 引言1.1 研究背景引言在中国乡村治理中,宗族组织一直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宗族组织作为传统的社会组织形式,历史悠久,影响深远。
但随着社会变革的进行,宗族组织的地位和作用也在不断发生变化。
在这样一个背景下,对宗族组织在乡村治理中的功能及其参与路径进行研究,不仅有助于更好地发挥宗族组织的作用,也对推动乡村治理体系的现代化和科学化具有积极的意义。
在这样的背景下,本研究将围绕着宗族组织在乡村治理中的功能及其参与路径展开探讨,以期能够为推动乡村治理改革和发展提供一定的理论支撑和实践参考。
1.2 研究意义宗族组织在乡村治理中的功能及其参与路径是当前乡村治理体系建设中一个重要而复杂的议题。
宗族是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宗族组织在历史上一直承担着乡村社会组织的功能,具有清晰的血缘关系和社会网络。
随着城乡一体化进程的加速和现代化建设的推进,乡村治理面临着新的挑战和机遇。
宗族组织在这一过程中扮演着怎样的角色?如何有效参与乡村治理?如何更好地发挥其作用?这些问题都需要进一步的深入研究和探讨。
通过对宗族组织的历史演变、功能特点和参与路径的探讨,可以为乡村治理体系的建设提供有益的借鉴和启示,有助于促进乡村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这也是本研究的重要意义所在。
宗族组织在乡村治理中的功能及其参与路径研究
宗族组织在乡村治理中的功能及其参与路径研究
近年来,乡村治理成为了中国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
乡村治理中的各种组织形式
和机构设置对于实现乡村治理现代化具有重要作用,其中宗族组织也是乡村治理中的重要
力量之一。
本文将探讨宗族组织在乡村治理中的功能以及参与路径。
宗族组织在中国历史中有着悠久的传统,是中国传统文化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在现
代社会中,宗族组织的意义不再是仅仅维系家族祭祀传统,而是逐渐转变为维护家族成员
的利益、保护家族财产和传承家族文化传统的组织。
在乡村社会中,由于具有强烈的群体
认同感和社会凝聚力,宗族组织逐渐成为了起到社会调节和稳定作用的重要组织。
首先,宗族组织有着丰富的社会资源。
众所周知,中国农村经济的发展主要依靠土地
资源,而在宗族中,土地往往是共有的财产。
宗族组织可以通过集体农业、土地承包等经
营方式,优化土地资源利用,提高农业生产效益,从而增加家族收入。
同时,宗族组织在
传统文化、人力资源、资金、社会关系等方面也拥有丰富的资源,可以通过这些资源优势,帮助成员解决问题,提高全家的生活水平。
最后,宗族组织在乡村治理中的参与路径较为多样化。
一方面,宗族组织可以通过参
与村级组织工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推动乡村治理现代化。
通过组织与其他村级组织间
的沟通协调,促进信息共享,共同解决村庄生产、生活、环保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另一方面,宗族组织也可以通过发挥在宗族内部的管理和调解作用,在内部调节冲突,稳定各个
社会阶层之间的关系。
以徽州禁约合同观察清代乡村公共秩序
以徽州禁约合同观察清代乡村公共秩序从法律社会学的视阈出发,国家法在任何社会都不是唯一的行为规范,国家法之外还广泛存在着类型多样的其他社会规范,它们相辅相成共同构成了一个社会的整体法秩序。
中国传统社会的法秩序在总体上具有两个鲜明的特点: 一是伴随着皇权专制自上而下建构的国家法秩序,即代表了精英文化的“大传统”; 一是基于国家权力相对不足由社会内生的民间法秩序,即隶属于非制度性知识的“小传统”。
其中,民间法秩序主要包括涉及私人之间秩序的契约和涉及民间公共秩序的自治规约。
禁约作为民间自治规约的重要类型,具有约束范围大、针对性强、适用领域广、便于实施等特点,是民间法秩序的真实记录与写照。
因公开出版的契约文书中禁约合同数量相对较少,加之文献的零散性以及学者关注点的差异,导致对禁约合同的研究往往缺少整体性和系统性,其价值也未得到应有评估。
刘道胜较早注意到了徽州文书中的禁约合同,其关注点仅侧重于合同文书的分类问题,而非禁约与清代社会秩序之间的关系。
本课题组在整理俞江教授私人收藏的 1 600 余件清至民国徽州合同文书基础上,逐步认识到禁约合同对于研究清代民间法秩序的重要性。
以俞藏48件禁约合同为中心并结合其他契约文书出版物中收录的禁约合同,我们在区分其与禁约告示、禁约碑的同时,初步撰文探讨了禁约合同的内容与性质。
随着认识深入,笔者感到有必要从禁约合同的议定与实施过程对清代乡村公共秩序的形成与维系进行纵深研究。
禁约是清代乡村为保护风水、山林资源、生态环境和公益设施而公同议定的带有强制性规范内容的民间自治规约,从形式上看以合同文书为载体,又称禁约合同。
至于明代以前是否已经出现了民间公议禁约的合同文本,因资料阙如,尚待考证。
在明代百姓日用百科全书的“乡约体式”中已载有“坟山禁约”“禁盗鸡犬约”“禁盗田园果菜约”“禁六畜作践禾苗约”“禁田园山泽约”等格式文本。
山西沁源渣滩村王氏家族契约文书
山西沁源渣滩村王氏家族契约文书作者:李辉芳安海来源:《文物世界》 2015年第2期李辉芳安海摘要:沁源县王氏家族地契一套,记录了150年间当地契约行文规范的变化。
不同时期的契约文书有着特定的形式与内容,对文书的处理也有着不同的方式,对这些契约文书的整理和考释,既能了解清代以降沁源田宅契文的规范过程,又可管窥我国近代合同法、物权法和税务法等的发展历程,意义深刻。
关键词:沁源地契规范化印章材质山西省民俗博物馆馆藏沁源县中峪乡渣滩村王氏家族契约文书一套,纸张大小不等,略黄,有的折缝处有破损。
手书字迹清晰可辨,印刷文字较为模糊。
最早一张为嘉庆十二年(1807年),最晚一张为1954年,记录了约150年间沁源契约行文规范的变化,对了解清代以降契约文书处理信息有重要意义。
为行文方便,有必要对文中所涉相关词汇进行解释。
通常认为地契有民契和官契两种。
由立契人自备纸张书写,且买卖双方未经官府验证而订立的契据叫民契,也叫白契、草契。
立契后,经官府验证并纳税,在白契上粘贴官方统一印刷的契尾,钤盖县州府衙的方制大印,便成了“官契”。
因红色官印赫然醒目,因此也有红契之称[1]。
但事实上,清乾隆时期起,由各州县负责印刷推行,开始使用统一内容与格式的契纸,名为“官契”。
两个“官契”并不完全相同。
因此,加盖公章即为官契的说法并不严谨。
本文为避免产生歧义,将自找纸张自行书写的契约,不论有无公章,统称草契;文中的官契指统一印制的官契。
一、王氏地契的形式(一)不同形式该组王氏地契共计用纸29张,其中草契12张,官契12张,契尾5张。
1.草契王氏地契中的地契、房契、房地契、换契和分单文约都有草契出现。
现分述如下。
地契均为传统书写习惯,即用毛笔从右到左竖行书写。
有相对固定的内容。
主要包括:立契人(卖主)姓名和买主姓名;地产来源、性质和出卖原因;土地名称、面积及坐落四至;出售价格、总价银及支付方式等;卖方申明无重复交易和其他产权纠葛情事;其他附注事项;立契时间;立契人、中人及其他应邀见证交易人签字画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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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是深受宗族势力影响的典型区域,很多学者在不同程度上引用契约文书和族谱为核心材料,从经济史、宗法制、法制史和历史人类学的角度进行了较为深入的研究。但是,作为传统中国的重要组织形式,在土地等财产的流转过程中,宗族力量是如何参与其中,进而影响社会生活,宗族力量在契约文书中又有哪些表现形式,学术界对这些问题还缺少集中的论述。本文拟用江西省博物馆藏契约文书为主要资料,以土地等财产的流转为例,通过社会学中“参与”这一视角来解读宗族对传统社会的影响。 一、社会学中的宗族“参与” “宗族是由父系血缘关系的各个家庭,在祖先崇拜及宗法观念的规范下组成的社会群体”[1]。宗族作为社会成员的群体组织方式,是中国农村社会生活的重要内容,构成了中国乡村社会的根基历史。在政治学术语中,“参与”意味着“介入到、投入到、卷入到……状态之中”,指主体对某种活动的能动作用的反映过程。 ---------------本文为网络收集精选范文、公文、论文、和其他应用文档,如需本文,请下载-------------- ---------------本文为网络收集精选范文、公文、论文、和其他应用文档,如需本文,请下载-------------- 将“政治参与”的概念借用到宗族研究中,我们可以发现,中国传统社会的个人生活在家庭所组成的宗族之中,无论是卑幼、家长、房长乃至族长,都生活在宗族这张大的网络中。在宗族成员人生的每个阶段,都离不开宗族的身影,诸如其诞生、婚庆、死丧等人生礼仪,固然是人生的重要节点,却也是宗族大事,是宗族的重要生活程序。在他们的祭祀关系、互济关系、生产关系、交易关系中,都有宗族参与的身影。因此,在这一系列的活动中,宗族对个人而言,如影相随,深刻地影响和规范着每个人的生活。 宗族参与是指宗族势力参与和影响个人社会生活的过程,它主要是指各宗族势力强势介入个人生活,形成宗族与个人的相互渗透、互为表里的一种基础社会生活格局。在宗族对个人生活产生影响的各类形式中,较为主要和直接的表现就是在个人签订各种契约文书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出现宗族参与。 二、宗族参与的表现形式 在中国古代社会,财产所有权表现为家庭和宗族的集体占有,反映在土地交易中就是拥有所有权的主体是宗族而非个人,因此个人在处理其财产、签订契约文书时,往往需要得到宗族的认可或批准。具体而言,宗族参与契约文书的方式包括作为交易行为的主---------------本文为网络收集精选范文、公文、论文、和其他应用文档,如需本文,请下载-------------- ---------------本文为网络收集精选范文、公文、论文、和其他应用文档,如需本文,请下载-------------- 导者、宗族财产的支配者、交易行为的见证者参与其中。 (一)交易行为的主导者 在个人或宗族财产的处理过程中,宗族往往扮演交易行为的主导者角色,其通常情况是作为交易的说合中人参与到交易行为的具体行动中,或是作为亲邻优先权的使用者,利用“亲邻”的身份,在交易过程中有所行动。 1. 说合中人 中人,亦称凭中、中证人,是在买卖关系中充当中介人和证明人的总称。契约文书常常出现“当日凭中三面议价”的字眼,“三面”即卖主、买主和中人。中人的主要作用,一是“说合”,即介绍买卖双方认识,并在此过程中撮合双方的交易,一是为双方提供责任担保,调解可能出现的纠纷,故中人又有“凭中”“中证人”的名称。在宗族参与交易活动的过程中,宗族的族长、房长等领袖人物充当说合中人的情况并不少见。在前引清咸丰七年十月《清江县萧恒照偕弟卖早田契》中,其凭中就有体修公、会春公、□之公、承□公、和春公、晓春公、永兴公、涌泉兄、文承兄、喜和叔、梅芳叔、亮和叔、协和兄、恩照兄、同照兄等 15 人之多。其中较为典型的还有民国十九年八月十五日《南昌万尚---------------本文为网络收集精选范文、公文、论文、和其他应用文档,如需本文,请下载-------------- ---------------本文为网络收集精选范文、公文、论文、和其他应用文档,如需本文,请下载-------------- 和、万尚荣杜卖屋基地契》,万尚和、万尚荣兄弟将房屋基地卖给万尚智之后,还“知会弟妇吴氏”,并且请来“族房洪发、戚友、樊欣林姻兄、罗运生妹丈、姜美廷表弟”等亲属当“凭中”。在这些亲属、族房、族长和长辈充当的说合中人的背后,仍然是宗族势力的强势参与。有论者指出,“目前看到的传统民事契约中,常见‘中人’为保、甲、村正副,或宗族期亲尊长,或族邻、地方士绅等等……在相当多的民事活动中,中人的‘面子’有很大的效力,所谓‘中人’的面子越大,交易成功的可能性也越大”。 2. 亲邻优先权的使用者 宗族成员充当交易的参与者固然能促使宗族财产外流的可能性减少,但是,在交易之前,宗族势力也可以通过利用“亲邻优先权”的方式参与到交易中。据学者考证,最开始的时候是买卖双方进行房地交易、订立契约必须约会卖方田邻,作为证明该地所有权易手的公开形式,以后又逐渐产生了买卖前先须问房亲的制度,并被法律所认可,成为契约交易中的一个重要制度[4]。地产典卖遵循亲邻优先权,是指在典、卖田宅时,亲族人对欲卖产业有优先购买权,以尽量不使祖产、族产脱离本族,以保证“产不出户”“倒户不倒族”。在契约文书中,也有不少关于“亲邻优先”的实例,---------------本文为网络收集精选范文、公文、论文、和其他应用文档,如需本文,请下载-------------- ---------------本文为网络收集精选范文、公文、论文、和其他应用文档,如需本文,请下载-------------- 如前引清咸丰七年十月《清江县萧恒照偕弟卖早田契》中就明确载明“其田未卖之先,侭问亲房、支人等,无人承买,只得浼中说合出卖于仁和叔名下为业”。在宗族之外的交易行为,更加注重亲邻的优先权,如清道光四年十二月《贵溪陈荣春杜卖田契》中,陈荣春将父手遗下分关内早田卖给张茂传户丁张道隆,也特意注明“未卖之先,请问亲房人等,有钱不愿成交,方行此卖”。其他诸如“其田未卖之先,侭问本亲支本房,无人承受”“先侭过亲房族内戚友人等,无人承受”等,在江西地区的契约文书中并不少见。以民国三十三年九月《清江县陈仁安兄弟卖早田契》为例进行分析,兹录文如下: 立永卖早田文契字人陈仁安、义安、礼安,今因父亲安葬无洋应用,兼之(粮差)紧逼,无处谋办,只得祖母、仁安、义安、礼安四人商议,将父手遗下早田一号,计田三工,坐落长畬早,东至中房全吉田为界,南至全吉田为界,西至水圳为界,北至水圳为界。以上四(至)分明。今将至内之田,未卖之先,尽问春华、济华,无人承买,只得再三说合出卖陈炳生、立生名下为业,当日三面言定时值价洋三千元正。其边当日交清,不少分文,其田即日退下交与买者管业,所卖俱系二比情愿,卖者一力承担,永远一纸收存为---------------本文为网络收集精选范文、公文、论文、和其他应用文档,如需本文,请下载-------------- ---------------本文为网络收集精选范文、公文、论文、和其他应用文档,如需本文,请下载-------------- 据。 凭中人:保安、春华、济华、三根。 民国甲申年九月初八日立永卖早田字人陈仁安、义安、礼安(花押) 在这次交易中,陈仁安兄弟欲行将父手遗下之田产出卖,其优先考虑的仍然是亲邻,并且还在契约中明确地指出了亲邻的姓名:“未卖之先,尽问春华、济华,无人承买。”春华、济华二人的身份不详,但是从他们在契约中充当中人的情况来看,应该与卖主陈仁安兄弟有密切关系。陈仁安兄弟的交易行为可谓充分考虑到了亲邻的感受。从这一份契约中可以看到,尽管明清时期关于土地交易的法律中,早已取消了先问亲邻的规定,“但先问亲邻作为民间习俗,仍有着强劲的势头,在土地交易中屡见不鲜”。因此,陈仁安兄弟在契约文书中以写明亲邻的姓名的方式来表明自己已经遵从先问亲邻的习俗,履行了相应的程序,这恐怕也是“先问亲邻”作为强势的宗族参与方式的直接体现。毕竟在民国时期,江西地区仍存在亲邻优先的强大习俗,“如亲房人等无力承买,方可卖与他人;若亲房人有承买者,即其价额虽较廉于他人,业主不能以有出高价者为理由对抗之,必卖与亲房人,方无异议,俗谓之‘产不出户’”。 ---------------本文为网络收集精选范文、公文、论文、和其他应用文档,如需本文,请下载-------------- ---------------本文为网络收集精选范文、公文、论文、和其他应用文档,如需本文,请下载-------------- (二)宗族财产的支配者 以墓田(祭田)为代表的众存产业是宗族得以维系的重要物质基础。而众存产业作为宗族共有产业的具体表现形式,在对这些产业的处理中,宗族的参与表现得更为直接和具体。 1. 族长对众存产业的处分 在江西,“通省大半,皆有祠堂之户,每祠亦皆有族长、房长,专司一族之事”。其中,族长、房长的一项重要职能就是对众存产业的管理。“众存产业是众存公有与房派份额互为前提的业态形式,系宗族内部以房派为主体的血缘性和水平性结合,属于前组织化的产业形态,主要依靠契约关系予以维系”。众存产业是宗族进行公共活动的物质基础,如江西万载巢氏宗族拥有巢氏大祠祭祖会、大祠清明祭墓会、大祠纱灯会、育秀堂会等,其会产的来源主要是族人结会捐置,而享受祠会利益仅仅是入会者,这些祠会公产具有独立的功能,此会特别规定“以为日后会内子孙花红程仪之资,会外者不得藉口大祠众会,妄生觊觎”。因此,很多宗族对此严格控制,不许出卖,否则会受到重罚。乾隆年间,江西南昌魏氏宗族制定《宗式》规定:“如有将醮产自肥者,一经发觉,俱赴祠重责三十,追价”。反映在契约文书中,就是经常出现“其田土并非公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