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司考真题
合同,目的解释,文义解释

合同,目的解释,文义解释合同的解释练习第十章合同的解释知识逻辑图目的填补顺序解释原则名词解释与概念比较1.合同解释2.文义解释3.目的解释4.整体解释5.习惯解释选择题(一)单项选择题1.在有权合同解释场合,解释的主体是()。
A.法院和仲裁机构B.法官和律师C.仲裁员和律师D.消费者协会2.()对合同作出的解释,对当事人具有拘束力。
A.人民代表大会B.受诉法院C.律师D.消费者协会3.李某向张某借款1000元,合同约定2000年10月1日偿还。
合同到期后,李某说当时约定是阴历的2000年10月1日,而张某认为是阳历的2000年10月1日。
几经争论,张某同意阴历的2000年10月1日还款,本案属于()。
A.合同解释B.合同变更C.合同解除D.合同转让4.把全部合同条款和构成部分看作一个统一的整体,从各个合同条款及构成部分的相互关联、所处的地位和总体联系上阐明当事人有争议的合同用语的含义,这种解释方式属于()。
A.整体解释B.历史解释C.参照习惯或惯例解释D.符合合同目的解释5.甲与乙签订了一份附生效条件的合同,但对于所附条件产生争议。
法院根据对当事人相关往来资料的审查,考虑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确定了当事人所附条件的含义,最终认定合同不生效,此为( b )。
A.整体解释B.历史解释C.习惯解释D.目的解释6.在合同文字或条款的含义发生歧义时,按照习惯或惯例对含义予以明确的解释方法为(c)。
A.整体解释B.历史解释C.习惯解释D.目的解释7.在一份保险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就合同所规定的“意外伤害”条款的含义产生了不同理解,投保人认为其所受伤害应属于赔付范围,保险公司则认为投保人所受伤害不属于赔付范围,两种理解从字义上看均有道理。
在此情形下,法院应当如何解释条款的含义?( d )(2000年律考)A.按照通常含义进行解释B.按照公平原则进行解释C.按照法理进行解释D.按照对保险公司不利的原则进行解释8.老王与开发商订立了一份购买商品房的合同,他们使用了示范文本,该文本确定违约金为5‟,但双方在合同空白处以手写的形式填加条款,约定违约金为3‟。
1990司考真题答案

1990年全国律师资格考试试卷一(答案)——(1990-9-20)1990年全国律师资格考试试卷一(答案)参考答案:一. 名词解释(共8分,每题2分)1.爱国统一战线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0.5分),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0.5分),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组成的政治联盟(0.5分),是为社会主义服务的一支重要政治力量(0.5分)。
2.法律行为是指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人们有意的自觉行为(或活动)(1分),包括作为和不作为(1分)。
3.引渡是指一国把在该国境内而被他国追捕(0.5分)、通缉或判刑的人(0.5分),根据有关国家的请求移交给请求国审判或处罚(1分)。
4.物质高度发达的产物(1分),是存在的反映(1分)。
二. 填充(每题1分,共20分)1.四项基本原则改革开放2.决定人民法院3.终局不得4.<<法经>> 李悝5.归纳模拟6.习惯判例7.核算调节8.资本主义成文9.最高独立10.平安险水渍险11.冲突实体12.螺旋式波浪13.可以定居国14.普通法与衡平法民法部门15.客观实在运动16.银行托收银行信用证17.治理整顿和深化改革持续,稳定,协调18.唯心主义形而上学19.剩余价值扩大再生产20.婚姻缔结地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三、(每题2分,共18分)1.错(1分)。
"对新政府的承认"改为:政府继承(1分)2.错(1分)。
"一切场合"改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1分)3.对(2分)4.对(2分)5.错(1分)。
"不变资本和可变资本"改为:生产资料和劳动力(1分)6.错(1分)"违法触犯刑律者"改为违法者(0.5分)"刑罚措施"改为惩罚措施(0.5分)7.错(1分)。
"外交豁免权"改为:领事裁判权(1分)8.错(1分)。
司考题集

题目:关于故意伤害罪与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非法经营尸体器官买卖的,成立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B.医生明知是未成年人,虽征得其同意而摘取其器官的,成立故意伤害罪C.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并不从中牟利的,不成立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D.组织者出卖一个肾脏获15万元,欺骗提供者说只卖了5万元的,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答案】B【考点】故意伤害罪与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解析】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是指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行为。
被组织的对象必须是年满十八周岁的人,并且,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
选项A错误。
被组织出卖的必须是活体器官,如果组织出卖的是尸体器官的,不构成本罪。
选项B正确。
《刑法修正案(八)》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选项C错误。
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罪并不要求行为人以牟利为目的,只要行为人实施了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行为即可构成本罪。
选项D错误。
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罪按照故意伤害罪处理的情形只有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三种行为,对于行为实施者实施的欺骗行为是骗取器官提供者捐献器官,而不是出卖器官的价格。
题目:关于数罪并罚,下列哪些选项是符合《刑法》规定的?()(多选)A.甲在判决宣告以前犯抢劫罪、盗窃罪与贩卖毒品罪,分别被判处13年、8年、15年有期徒刑。
法院数罪并罚决定执行18年有期徒刑B.乙犯抢劫罪、盗窃罪分别被判处13年、6年有期徒刑,数罪并罚决定执行18年有期徒刑。
在执行5年后,发现乙在判决宣告前还犯有贩卖毒品罪,应当判处15年有期徒刑。
法院数罪并罚决定应当执行19年有期徒刑,已经执行的刑期,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之内C.丙犯抢劫罪、盗窃罪分别被判处13年、8年有期徒刑,数罪并罚决定执行18年有期徒刑。
司考-租赁合同案例

篇一:合同法经典案例解析一 合同法经典案例解析一 1. 该古董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案情介绍 李某本人酷爱收藏,并且具有相当的古玩鉴赏能力。其家中收藏有一商代酒杯,但由于年 代太久远,李某无法评估其真实价值,而只能大略估计其价值在10万元以上。某日,李某将其酒杯带到一古董店,请古董店老板鉴赏,店老板十分喜欢该酒杯,并且知道其价值不下百万,于是提出向李某买下该酒杯,出价为50万元。李某对此高价内心十分满意,但仔细一想,心知该酒杯价值绝对超过50万,如果拍卖,超过百万也有可能。但苦于拍卖成本过高,自身也没有条件拍卖。于是,李某心生一计,同意将酒杯卖给古董店老板,待日后古董店老板高价卖出后再主张合同可撤销,要求变更合同。结果,古董店老板通过拍卖,酒杯被卖到1000万元。此后,李某向法院主张合同显失公正,要求古董店老板至少再补偿900万元。 试分析: 1.李某与古董店老板的合同是否成立,是否有效? 2.李某的请求是否具有法律依据?为什么? 3.法院应如何处理? 评析 1.李某与古董店老板的买卖合同已经成立,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并且一致,合同有效。 2.没有法律依据。我国《合同法》规定,显示公正的合同属于可撤销或可变更合同, 本案中的买卖合同不属于此种情况。首先,李某具有相当的古玩鉴赏能力,虽然他 不知道酒杯的真实价值,但内心已经知道其价值绝对超过50万元,在此情况下他仍 然将酒杯卖给古董店老板,法律上就应该推定其意思表示真实有效,而不属于因缺 乏经验导致判断失误的情形;其次,李某将酒杯卖给古董店老板的时候,就已经准 备事后主张合同变更,因此当然不存在被骗或者失误的情形,相反,李某心知肚明, 不属于合同显失公正;再次,李某主张合同显失公正属于恶意,不应得到支持。 3.根据上面分析可知,法院不应支持李某的请求,应认定合同有效。 2. 撤销权与代位权的行使 案情介绍 甲公司为开发新项目,急需资金。2000年3月12日,向乙公司借钱15万元。双方谈妥, 乙公司借给甲公司15万元,借期6个月,月息为银行贷款利息的1.5倍,至同年9月12 日本息一起付清,甲公司为乙公司出具了借据。甲公司因新项目开发不顺利,未盈利, 到了9月12日无法偿还欠乙公司的借款。某日,乙公司向甲公司催促还款无果,但得到 一信息,某单位曾向甲公司借款20万元,现已到还款期,某单位正准备还款,但甲公司 让某单位不用还款。于是,乙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甲公司以某单位的还款来偿还债务, 甲公司辩称该债权已放弃,无法清偿债务。 试分析: 1.甲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为什么 2.乙公司是否可针对甲公司的行为行使撤销权?为什么 3.乙公司是否可以行使代位权?说明理由。 评析 1.甲公司的行为已构成违约。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借贷合同关系,系自愿订立,无 违法内容,又有书面借据,是合法有效的。甲公司系债务人,负有按期清偿本息的 义务;乙公司为债权人,享有按期收回本金、收取利息的权利。甲公司因新项目开发不顺利,不能如约履行清偿义务,构成违约。 2.乙公司可行使撤销权。请求法院撤销甲公司的放弃债权行为。债权人对于自己享有 的债权,完全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决定行使或者放弃。但是,当该债权人另外又 系其他债权人的债务人时,如果他放弃债权的行为使他的债权人的权利无法实现时, 他的债权人享有依法救济的权利。本案中,甲公司放弃对某单位享有的债权,表面 上是处分自己的权益,但实际上却损害了乙公司的债权,依照我国《合同法》的规 定,乙公司可以行使撤销权,撤销甲公司放弃债权的行为。 3.乙公司可以行使代位权。根据《合同法》第73条的规定,债权人可享有代位权,在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到期债权,危及债权人的权利时,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 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实现自己的债权。乙公司可以直接向某单 位行使代位权。 3. 某化工厂能否拒绝偿还借款? 案情介绍 1999年10月11日,某化工厂为扩大生产,向某公司借款20万元,约定于2000年10 月11日偿还,若迟延还款,某化工厂承担违约金。2000年10月11日某公司要求某化 工厂偿还借款,某化工厂因产品销售不好,一时无力清偿20万元借款,于是某化工厂 向某公司请求暂缓一段时间偿还,某公司未作任何表示,此后双方未再发生联系。2002 年10月30日某公司找到某化工厂要求偿还借款并付清迟延还款违约金。某化工厂以还 款时效已过,拒绝还款,某公司遂诉至法院。 试分析: 1.某化工厂拒绝还款的理由是什么。 2.某公司要求某化工厂还款的请求能否得到实现? 评析 1.某化工厂拒绝还款的理由是某化工厂要求暂缓偿还借款,某公司未作任何表示,推 定为合同没有发生变更。按照《合同法》第129条的规定,因其他合同争议提起诉 讼和申请仲裁的期限,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根据《民法通则》第135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上述合同因未变更, 诉讼时效仍按照原合同计算,其诉讼时效的最后期限是2002年10月11日。因此, 某化工厂可以以诉讼时效已过而拒绝还款。 2.依我国法律的规定,诉讼时效届满后,权利人虽可提起诉讼,但只有程序意义上的 诉权,而没有实体意义上的诉权,即其所主张的权利得不到法律保障。因此,某公 司要求某化工厂还款的请求有可能因诉讼时效已过而得不到实现。 4. 百货公司的招租启事是否属于要约? 案情介绍 某市百货公司通过新闻媒体播发招租启事:将市场装修后分摊位出租,投资装修费2000元。周某于月初得知此消息后,决定租赁两个柜台,于月中去提前支取了即将到期的定期存单,损失利息近千元。可是就在周某准备去租赁摊位时,百货公司又宣布说:因主管部门未批准,摊位不再招租了,请已办理租赁手续的租户到公司协商处理办法;未办理手续的,百货公司不再接待。周某认为百货公司这种作法太不负责任,所以要求百货公司赔偿自己的预期收入若干万元,以及利息损失。双方协商未果,诉至法院。 试分析:本案应如何处理? 评析 1.百货公司发布的招租启事属于要约,由于此要约通过新闻媒体发布,发布之日就应视为到达受要约人,要约生效,因此不存在要约撤回问题。 2.我国《合同法》规定,要约可以撤销,但对撤销要约有限制,以下两种要约不得撤 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 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本案中,一方面,通过新闻媒体这 种特殊介质发布要约,已经使人确信该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另一方面,就周某来说,他 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相当多的准备工作,并付出了一定的经济支出,因此对他来说,该 要约也是不可撤销的。所以,百货公司宣布撤销要约的行为无效,实际上合同已经成立。 3.因此,周某的损失百货公司应该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应该有限制,包括实际损失和预期可得利益的损失。就本案来说,几千元的利息当然要陪,但周某所称的预期 收入因具有不确定性,不在赔偿之列。 5. 该买卖合同是否属于有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 案情介绍 某商场新进一种cd机,价格定为2598元。柜台组长在制作价签时,误将2598元写为598元。赵某在浏览该柜台时发现该cd机物美价廉,于是用信用卡支付1196元购买了两台cd机。一周后,商店盘点时,发现少了4000元,经查是柜台组长标错价签所致。由于赵某用信用卡结算,所以商店查出是赵某少付了cd机货款,找到赵某,提出或补交4000元或退回cd机,商店退还1196元。赵某认为彼此的买卖关系已经成立并交易完毕,商店不能反悔,拒绝商店的要求。商店无奈只得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赵某返还4000元或cd机。 试分析: 1.商店的诉讼请求有法律依据吗?为什么? 2.本案应如何处理? 评析 1.商店的诉讼请求有法律依据。《合同法》第54条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 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合同。第58条规定:合同被撤销后, 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基于上述理由,商店的诉讼请求有法律依据。 2.本案中,当事人因对标的物的价格的认识错误而实施的商品买卖行为。这一错误不 是出卖人的故意造成,而是因疏忽标错价签造成,这一误解对出卖人造成较大的经济损 失。所以,根据本案的情况,符合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应依法认定为属于重大误解的 民事行为。赵某或补交4000元货款或返还cd机。 6. 抵销的法律适用 案情介绍 甲商场3月份欲从乙冰箱厂购进冰箱50台,每台2800元,共计14万元。双方约定4 月份货到后先付4万元,其余待销售后付清余下的10万元货款。后乙冰箱厂想在甲商 场开设销售专柜,打开销路。双方遂签订租赁场地合同,约定租赁期为1年,自同年4 月起至次年4月止,月租金2万元,共计24万元。由乙冰箱厂3个月付1次,分4次 付清。7月份乙冰箱厂通知甲商场,称用应收甲商场的10万元冰箱货款中的6万元抵 销其4月至7月的租金。 试分析:乙冰箱厂的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 评析 乙冰箱厂的做法符合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我国《合同法》第99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本案中,甲商场与乙冰箱厂互负债务,互享债权,彼此的合同标的物又属于种类和品质相同的货币,也到了履行期,因此,乙冰箱厂可以根据我国合同法的有关同类债务相互抵销的规定,通知甲商场对6万元债务予以抵销。 7. 单方停止供气违约方应承担什么责任? 案情介绍 某市朝阳玻璃制品厂(以下简称甲方)与某市天然气供应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签订了 常年供气合同。合同规定,乙方每天向甲方供应生产用气4000立方,如减少或停供须 提前五
材料①:2012年2月,甲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乙公司签订了《协议一》,约定甲公司将其建设用地使用权用于抵偿

09-13债权法司考真题不定项(2013年)(一)材料①:2012年2月,甲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乙公司签订了《协议一》,约定甲公司将其建设用地使用权用于抵偿其欠乙公司的2000万元债务,并约定了仲裁条款。
但甲公司未依约将该用地使用权过户到乙公司名下,而是将之抵押给不知情的银行以获贷款,办理了抵押登记。
材料②:同年4月,甲公司、丙公司与丁公司签订了《协议二》,约定甲公司欠丁公司的5000万元债务由丙公司承担,且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为该笔债务提供保证,但未约定保证方式和期间。
曾为该5000万元负债提供房产抵押担保的李某对《协议二》并不知情。
同年5月,丁公司债权到期。
材料③:同年6月,丙公司丧失偿债能力。
丁公司查知乙公司作为丙公司的股东(非发起人),对丙公司出资不实,尚有3000万元未注入丙公司。
同年8月,乙公司既不承担出资不实的赔偿责任,又怠于向甲公司主张权利。
材料④:同年10月,甲公司股东戊公司与己公司签订了《协议三》,约定戊公司将其对甲公司享有的60%股权低价转让给己公司,戊公司承担甲公司此前的所有负债。
请回答第86-91题。
86.根据材料①,关于甲公司、乙公司与银行的法律关系,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甲公司欠乙公司2000万元债务没有消灭B.甲公司抵押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C.银行因善意取得而享有抵押权D.甲公司用建设用地使用权抵偿债务的行为属于代为清偿【答案】A【解析】本题考核代物清偿、代为清偿、抵押权的设立。
选项A正确。
本案中,甲公司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债必须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过户给乙公司才导致债的消灭,没有办理过户登记,就没有清偿成功。
因此,甲公司欠乙公司的债务仍然存在。
选项B、C错误。
甲公司将自己享有权利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给不知情的银行,而且办理了抵押登记,甲公司是有权处分,而非无权处分。
因此,银行是依据甲公司的合法处分行为获得的抵押权,并非依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抵押权。
选项D错误。
司考考试历年真题分类解析——民法——民法总则——民事法律关系

司考考试历年真题分类解析民法——民法总则——民事法律关系1.下列哪种情形成立民事法律关系?(06年·卷三·1题)1A.甲与乙约定某日商谈合作开发房地产事宜B.甲对乙说:如果你考上研究生,我就嫁给你C.甲不知乙不胜酒力而极力劝酒,致乙酒精中毒住院治疗D.甲应同事乙之邀前往某水库游泳,因抽筋溺水身亡【考点】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事实【解析】①民事法律关系,指由民法调整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干预社会生活的结果,它一旦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而成立,即在当事人之间发生一定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从而有别于一般社会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要特点在于当事人之间以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为内容发生关系。
②民事法律关系的思考方式,是民法的基本思维方式。
说一千道一万,民法的内容就是追问:发生的了一定的事实,这些事实在民法上是否具有意义?若具有民法上的意义(即:属于民事法律事实),则具有什么样的民法意义,从而在当事人之间形成何种民事法律关系,进而,谁有权对谁主张何种权利,对方负有何种义务?③A选项涉及预约。
预约是一种合同,与本约相对。
根据预约,合同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负有订立本约的合同义务。
但A选项中,甲、乙只是约定某日“商谈”房地产开发事宜,根据这一约定,甲、乙都不负有订立合同的义务,预约并未成立,故A选项不当选。
若将A选项的表述修改为:“甲与乙约定某日签订房地产开发合同”,则预约成立。
④B选项涉及“法外空间”。
日出、日落、刮风、下雨等自然现象(假设未构成不可抗力;也未被约定为条件)、散步、起床、睡觉等人的活动均不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不属于法律事实。
引发宗教关系、同乡关系、师生关系、同学关系、恋爱关系、友谊关系的客观情况,也不属于法律事实。
总称为法外空间。
B选项中,甲对乙的表示属于爱情的表白,尽管很重要,但不属于法律事实,不能在甲、乙间成立民事法律关系。
故B选项不当选。
须注意:在中国大陆,婚约(订婚)亦非法律事实,不能产生民事法律关系。
2008-2016劳动法司考题(1)
14年李某原在甲公司就职,适用不定时工作制。
2012年1月,因甲公司被乙公司兼并,李某成为乙公司职工,继续适用不定时工作制。
2012年12月,由于李某在年度绩效考核中得分最低,乙公司根据公司绩效考核制度中“末位淘汰”的规定,决定终止与李某的劳动关系。
李某于2013年11月提出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主张:原劳动合同于2012年3月到期后,乙公司一直未与本人签订新的书面劳动合同,应从4月起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公司终止合同违法,应恢复本人的工作。
请回答第86—90题。
86.关于李某申请仲裁的有关问题,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因劳动合同履行地与乙公司所在地不一致,李某只能向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B.申请时应提交仲裁申请书,确有困难的也可口头申请C.乙公司对终止劳动合同的主张负举证责任D.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是否受理决定的,李某可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法院起诉【答案】BCD【考点】劳动仲裁【解析】《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1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所以A错误;第28条:“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B 正确;87.关于乙公司兼并甲公司时李某的劳动合同及工作年限,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甲公司与李某的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由乙公司继续履行B.如原劳动合同继续履行,在甲公司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乙公司的工作年限C.甲公司还可与李某经协商一致解除其劳动合同,由乙公司新签劳动合同替代原劳动合同D.如解除原劳动合同时甲公司已支付经济补偿,乙公司在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在甲公司的工作年限【答案】ABCD【考点】用人单位变更劳动合同的处理【解析】《劳动合同法》第34条:“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合同选择题
选择题(一)单项选择题1下列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A合同关系发生在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B合同关系的发生属于一种民事法律事实C合同关系应当为有偿关系D合同关系的缔结以当事人间的合意为基础2关于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下列选项中错误的是()。
A赠与合同为单务合同B单务合同中不产生同时履行抗辩权C单务合同中,义务人的注意义务一般弱于双务合同D单务合同中仍然存在对待给付义务3下列合同中,属于实践合同的是()。
A租赁合同B赠与合同C保管合同D买卖合同(二)多项选择题1关于主合同与从合同,下列表述中错误的有()。
A主合同与从合同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在效力上是相互依附的B从合同完全依附于主合同,没有任何独立性C主合同的当事人与从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重叠D主合同的当事人与从合同的当事人不可以重叠2美华商场为于某无偿保管一辆摩托车;出租车司机拉刘某到电影院;王某赠与张某一台电视机;赵某借给孙某1 000元钱且不要利息。
下列判断中,正确的判断有()。
A第一个合同是实践合同 B第二个合同是实践合同C第三个合同是实践合同 D第四个合同是实践合同(一)单项选择题1 教授甲举办学术讲座时,在礼堂外的张贴栏中公告其一部新著的书名及价格,告知有意购买者在门口的签字簿上签名。
学生乙未留意该公告,以为签字簿是为签到而设,遂在上面签名。
对乙的行为应如何认定?()A乙的行为可推定为购买甲新著的意思表示B乙的行为构成重大误解,在此基础上成立的买卖合同可撤销C甲的行为属于要约,乙的行为属于附条件承诺,二者之间成立买卖合同,但需乙最后确认D乙的行为并非意思表示,在甲乙之间并未成立买卖合同2 甲公司于6月5日以传真方式向乙公司求购一台机床,要求“立即回复”。
乙公司当日回复“收到传真”。
6月10日,甲公司电话催问,乙公司表示同意按甲公司报价出售,要其于6月15日来人签订合同书。
6月15日,甲公司前往签约,乙公司要求加价,未获同意,乙公司遂拒绝签约。
对此,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A买卖合同于6月5日成立 B买卖合同于6月10日成立 C买卖合同于6月15日成立D甲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承担缔约过失责任3 王先生驾车前往某酒店就餐,将轿车停在酒店停车场内。
赠与和捐赠—司考真题答案解析(2012-3-15)
赠与和捐赠—司考真题答案解析(2012-3-15)甲公司在2011年6⽉1⽇⽋⼄公司货款500万元,届期⽆⼒清偿。2010年12⽉1⽇,甲公司向丙公司赠送⼀套价值50万元的机器设备。2011年3⽉1⽇,甲公司向丁基⾦会捐赠50万元现⾦。2011年12⽉1⽇,甲公司向戊希望学校捐赠价值100万元的电脑。甲公司的3项赠与⾏为均尚未履⾏。下列哪⼀选项是正确的?()
A.⼄公司有权撤销甲公司对丙公司的赠与B.⼄公司有权撤销甲公司对丁基⾦会的捐赠C.⼄公司有权撤销甲公司对戊学校的捐赠D.甲公司有权撤销对戊学校的捐赠【正确答案】C【答案解析】选项A.B错误。《合同法》第七⼗四条第⼀款规定,因债务⼈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偿转让财产,对债权⼈造成损害的,债权⼈可以请求⼈民法院撤销债务⼈的⾏为。债务⼈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造成损害,并且受让⼈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也可以请求⼈民法院撤销债务⼈的⾏为。本题中,甲公司对丙公司赠送机器设备和向丁基⾦会捐赠现⾦,都发⽣在甲公司⽋⼄公司货款之前,因此没有损害到⼄公司的债权,所以⼄公司不得撤销甲公司对丙公司的赠与和对丁基⾦会的捐赠。
选项C正确。甲公司对戊希望学校的捐赠发⽣在甲公司⽋⼄公司货款之后,甲公司的⾏为损害了⼄公司的债权,⼄公司有权撤销甲公司对戊学校的捐赠。
选项D错误。《合同法》第⼀百⼋⼗六条规定,赠与⼈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前款规定。本题中,甲公司对戊希望学校的捐赠具有社会公益性质,因此⾃⼰不能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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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考点违约责任(星考点)
基本概念1.违约责任:即违反了合同的民事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2.严格责任原则:指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这是我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的内容。
3.预期违约:即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的行为。
预期违约分为明示违约和默示违约两种形式。
4.实际违约:是指在债务履行期届至后,债务人无正当理由,未全面适当地履行合同义务的违约形态。
5.迟延给付:是指债务人在履行期届至后,能够按时履行未按时履行而构成的违约形态。
6.迟延受领:是指债权人未对债务人的履行进行及时受领而构成的违约形态。
7.实际履行(继续履行):是指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其合同义务,构成了违约,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要求其按照合同的规定继续履行其义务。
8.违约损害赔偿:是指违约方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依法或根据合同规定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9.补偿性损害赔偿:是指以实际损害的发生为补偿的前提,且以实际的损害为赔偿的范围的赔偿。
补偿性赔偿适用的根本目的在于使受害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得以完全补偿,不具有惩罚的特点。
10.违约金:是指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直接规定,一方当事人违约的,应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
违约金的标准是金钱,但当事人也可以约定违约金的标的物为金钱以外的其他财产。
11.减价请求权:是一种违约责任形态。
在买卖合同中,如果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具有质量瑕疵,买受人可以主张出卖人承担减少价款的违约责任。
12.加害给付: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行为不符合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并且因为该瑕疵履行导致接受给付的相对人遭受履行利益以外的其他损害的情形。
重点考点详解一、违约责任的基础知识1.特点:(1)违约责任是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所产生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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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司考真题2017年合同法司考真题2017年合同法司考真题2017年司法考试合同法单选题4.甲用伪造的乙公司公章,以乙公司名义与不知情的丙公司签订食用油买卖合同,以次充好,将劣质食用油卖给丙公司。
合同没有约定仲裁条款。
关于该合同,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如乙公司追认,则丙公司有权通知乙公司撤销B.如乙公司追认,则丙公司有权请求法院撤销C.无论乙公司是否追认,丙公司均有权通知乙公司撤销D.无论乙公司是否追认,丙公司均有权要求乙公司履行【答案】B【解析】本题考核无权代理、可撤销合同。
选项A、C错误。
《合同法》第48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
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据此可知,善意相对人丙想以通知方式撤销该合同的,需要在合同被乙公司追认之前进行。
选项B正确。
《合同法》第54条第2款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本案中,甲以次充好,将劣质食用油卖给丙公司,构成欺诈,合同可撤销,受害人丙公司有权请求法院对该合同予以撤销。
选项D错误。
如果乙公司不追认,该合同无效,丙公司无权要求乙公司履行合同。
5.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自2010年3月25日起至2011年3月24日止。
乙银行未向甲公司主张过债权,直至2013年4月15日,乙银行将该笔债权转让给丙公司并通知了甲公司。
2013年5月16日,丁公司通过公开竞拍购买并接管了甲公司。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因乙银行转让债权通知了甲公司,故甲公司不得对丙公司主张诉讼时效的抗辩B.甲公司债务的诉讼时效从2013年4月15日起中断C.丁公司债务的诉讼时效从2013年5月16日起中断D.丁公司有权向丙公司主张诉讼时效的抗辩【答案】D【解析】本题考核诉讼时效、债权债务转让中抗辩权之延续。
选项A错误。
《合同法》第82条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本案中,2013年4月15日,乙银行将该笔债权转让给丙公司并通知了甲公司,甲公司可以向丙公司主张诉讼时效已过的抗辩。
选项B、C错误。
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自2010年3月25日起至2011年3月24日止。
诉讼时效应当从2011年3月25日起算,截止到2013年3月24日止。
期间乙银行未向甲公司主张过债权。
2013年3月25日以后,乙银行的债权已过诉讼时效,不可能再导致时效中断的效果。
选项D正确。
《合同法》第85条规定,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2013年5月16日,丁公司通过公开竞拍接管了甲公司,属于债权债务的法定转移,此时,丁公司享有甲公司的债权并承担甲公司的债务。
因此,债务人丁公司可以向债权人丙公司主张诉讼时效的抗辩。
7.甲公司为乙公司向银行贷款100万元提供保证,乙公司将其基于与丙公司签订的供货合同而对丙公司享有的100万元债权出质给甲公司作反担保。
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如乙公司依约向银行清偿了贷款,甲公司的债权质权仍未消灭B.如甲公司、乙公司将出质债权转让给丁公司但未通知丙公司,则丁公司可向丙公司主张该债权C.甲公司在设立债权质权时可与乙公司约定,如乙公司届期不清偿银行贷款,则出质债权归甲公司所有D.如乙公司将债权出质的事实通知了丙公司,则丙公司可向甲公司主张其基于供货合同而对乙公司享有的抗辩【答案】D【解析】本题考核反担保、债权转让。
选项A错误。
甲公司为乙公司提供保证担保,乙公司将自己对丙公司的债权出质给甲公司作为反担保,目的是担保甲公司对乙公司追偿权的实现。
若乙公司依约向银行清偿了贷款,则甲公司就不会再承担保证责任,那么也就不存在对乙公司的追偿问题。
因此,为担保该追偿权实现而设立的反担保也就随之消灭了。
选项B错误。
《合同法》第80条第1款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
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据此可知,若甲公司、乙公司将出质债权转让给丁公司但未通知丙公司的话,丁公司不能向丙公司主张债权。
选项C错误。
《物权法》第211条规定,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据此可知,质押合同中的“流质”条款无效。
选项D正确。
在债权质权的实现时,因债务人未清偿到期债务,质权人直接向第三债务人主张债权,但第三债务人能否以自己与债务人(出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质权人,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
主流观点认为,债权质押的情况下,债权关系的主体并没有发生变化,第三债务人对出质人的抗辩也可以向质权人主张。
10.甲与乙订立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期5年。
半年后,甲将该出租房屋出售给丙,但未通知乙。
不久,乙以其房屋优先购买权受侵害为由,请求法院判决甲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甲出售房屋无须通知乙B.丙有权根据善意取得规则取得房屋所有权C.甲侵害了乙的.优先购买权,但甲丙之间的合同有效D.甲出售房屋应当征得乙的同意【答案】C【解析】本题考核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问题。
选项A、D错误。
《合同法》第230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据此可知,甲出售房屋之前应当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乙。
另外,甲出售房屋只需要提前通知乙,不需要征得乙的同意。
选项B错误。
甲是房屋的所有权人,出售自己的房屋,属于有权处分,故丙是基于合同取得房屋所有权而不是根据善意取得规则取得房屋所有权。
选项C正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但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4.甲乙签订一份买卖合同,约定违约方应向对方支付18万元违约金。
后甲违约,给乙造成损失15万元。
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甲应向乙支付违约金18万元,不再支付其他费用或者赔偿损失B.甲应向乙赔偿损失15万元,不再支付其他费用或者赔偿损失C.甲应向乙赔偿损失15万元并支付违约金18万元,共计33万元D.甲应向乙赔偿损失15万元及其利息【答案】A【解析】本题考核违约金。
《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据此可知,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只要不存在过分高于或低于损失的情况,就应当按约定执行。
《合同法解释(二)》第29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本案中,双方约定的违约金为18万,甲违约给乙造成的损失是15万,违约金数额只超过损失数额的20%,不认定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应按约定执行违约金条款。
另外,我国合同法中的违约金性质是补偿性的而非惩罚性的,只要违约金能够弥补守约方的损失,支付违约金之后就无需赔偿损失。
16.甲公司向乙公司转让了一项技术秘密。
技术转让合同履行完毕后,经查该技术秘密是甲公司通过不正当手段从丙公司获得的,但乙公司对此并不知情,且支付了合理对价。
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技术转让合同有效,但甲公司应向丙公司承担侵权责任B.技术转让合同无效,甲公司和乙公司应向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C.乙公司可在其取得时的范围内继续使用该技术秘密,但应向丙公司支付合理的使用费D.乙公司有权要求甲公司返还其支付的对价,但不能要求甲公司赔偿其因此受到的损失【答案】C【解析】本题考核技术转让合同。
选项A错误。
《合同法》第329条规定,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或者侵害他人技术成果的技术合同无效。
本案中,甲公司转让给乙公司的技术秘密,是甲公司通过不正当手段从丙公司获得的,是对丙公司技术成果的侵害,应属无效合同。
选项B错误,选项C正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第1款规定,根据合同法第三百二十九条的规定,侵害他人技术秘密的技术合同被确认无效后,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外,善意取得该技术秘密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在其取得时的范围内继续使用该技术秘密,但应当向权利人支付合理的使用费并承担保密义务。
本案中,乙公司对甲公司的侵权行为毫不知情,可以在其取得时的范围内继续使用该技术秘密,并向权利人丙公司支付合理的使用费并承担保密义务。
选项D错误。
《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中,合同无效是由于甲公司的过错造成的,与乙公司无关,因此乙公司不仅有权要求甲公司返还其支付的对价,而且可以要求甲公司赔偿其因此受到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