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辆保险合同附加险条款

合集下载

车辆保险什么是基本险,什么是附加险

车辆保险什么是基本险,什么是附加险

车辆保险为不定值保险,分为基本险和附加险。

其中基本险包括第三者责任险和车辆损失险(车损险);附加险包括全车盗抢险(盗抢险)、车上责任险、无过失责任险、车载货物掉落责任险、玻璃单独破碎险、车辆停驶损失险、自燃损失险、新增设备损失险、不计免赔特约险。

基本险的种类:一、车辆损失险负责赔偿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车辆自身的损失。

这是车辆保险中最主要的险种。

保与不保这个险种,需权衡一下它的影响。

若不保,车辆碰撞后的修理费用得全部由自己承担。

二、第三者责任险负责保险车辆在使用中发生意外事故造成他人(即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的赔偿责任。

撞车或撞人是开车时最害怕的,自己爱车受损失不算,还要花大笔的钱来赔偿他人的损失。

因为交强险(2008版)在对第三者的医疗费用和财产损失上赔偿较低,在购买了交强险仍可考虑购买第三者责任险作为补充。

附加险的种类:一、全车盗抢险负责赔偿保险车辆因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造成车辆的全部损失,以及其间由于车辆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所造成的损失。

车辆丢失后可从保险公司得到车辆实际价值(以保单约定为准)的80%的赔偿。

若被保险人缺少车钥匙,则只能得到75%的赔偿。

二、车上责任险负责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造成车上人员的人身伤亡和车上所载货物的直接损毁的赔偿责任。

其中车上人员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就是过去的司机乘客意外伤害保险。

三、无过失责任险投保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因与非机动车辆、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对方人员伤亡和直接财产损毁,保险车辆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如被保险人拒绝赔偿未果,对被保险人已经支付给对方而无法追回的费用,保险公司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出险当地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规定标准在保险单所载明的本保险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

每次赔偿均实行20%的绝对免赔率。

四、车载货物掉落责任险承担保险车辆在使用过程中,所载货物从车上掉下来造成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而产生的经济赔偿责任。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14版)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14版)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14版)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公布日期】2015.03.20•【文号】•【施行日期】2015.03.20•【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15年3月20日)总则第一条本保险条款分为主险、附加险。

主险包括机动车损失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机动车全车盗抢保险共四个独立的险种,投保人可以选择投保全部险种,也可以选择投保其中部分险种。

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按照承保险种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附加险不能独立投保。

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附加险条款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被保险机动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含挂车)、履带式车辆和其他运载工具,但不包括摩托车、拖拉机、特种车。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中的车上人员是指发生意外事故的瞬间,在被保险机动车车体内或车体上的人员,包括正在上下车的人员。

第五条本保险合同中的各方权利和义务,由保险人、投保人遵循公平原则协商确定。

保险人、投保人自愿订立本保险合同。

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清保险费。

保险费未交清前,本保险合同不生效。

第一章机动车损失保险保险责任第六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直接损失,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碰撞、倾覆、坠落;(二)火灾、爆炸;(三)外界物体坠落、倒塌;(四)雷击、暴风、暴雨、洪水、龙卷风、冰雹、台风、热带风暴;(五)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雪崩、冰陷、暴雪、冰凌、沙尘暴;(六)受到被保险机动车所载货物、车上人员意外撞击;(七)载运被保险机动车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驾驶人随船的情形)。

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

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总那么第一条本保险条款分为主险、附加险。

主险包括机动车损失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机动车全车盗抢保险共四个独立的险种,投保人可以选择投保全部险种,也可以选择投保其中局部险种。

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按照承保险种分别承当保险责任。

附加险不能独立投保。

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附加险条款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被保险机动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展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含挂车〕、履带式车辆和其他运载工具,但不包括摩托车、拖拉机、特种车。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中的车上人员是指发生意外事故的瞬间,在被保险机动车车体内或车体上的人员,包括正在上下车的人员。

第五条本保险合同中的各方权利和义务,由保险人、投保人遵循公平原那么协商确定。

保险人、投保人自愿订立本保险合同。

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清保险费。

保险费未交清前,本保险合同不生效。

第一章机动车损失保险保险责任第六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以下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直接损失,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碰撞、倾覆、坠落;〔二〕火灾、爆炸;〔三〕外界物体坠落、倒塌;〔四〕雷击、暴风、暴雨、洪水、龙卷风、冰雹、台风、热带风暴;〔五〕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雪崩、冰陷、暴雪、冰凌、沙尘暴;〔六〕受到被保险机动车所载货物、车上人员意外撞击;〔七〕载运被保险机动车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驾驶人随船的情形〕。

第七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为防止或者减少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当;施救费用数额在被保险机动车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12-03-14)

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12-03-14)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示范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条款分为主险、附加险。

主险包括机动车损失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机动车全车盗抢保险共四个独立的险种,投保人可以选择投保全部险种,也可以选择投保其中部分险种。

附加险不能独立投保。

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附加险条款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保险人按照承保险种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被保险机动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含挂车)、履带式车辆和其他运载工具,但不包括摩托车、拖拉机、特种车。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中的车上人员是指发生意外事故的瞬间,在被保险机动车车体内或车体上的人员,包括正在上下车的人员。

第五条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清保险费。

保险费未交清前,本保险合同不生效。

第一章机动车损失保险保险责任第六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直接损失,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碰撞、倾覆、坠落;(二)火灾、爆炸;(三)外界物体坠落、倒塌;(四)雷击、暴风、暴雨、洪水、龙卷风、冰雹、台风、热带风暴;(五)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雪崩、冰陷、暴雪、冰凌、沙尘暴;(六)受到被保险机动车所载货物、车上人员意外撞击;(七)载运被保险机动车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驾驶人随船的情形)。

第七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为防止或者减少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施救费用数额在被保险机动车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保监发[2000]102号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解释》

保监发[2000]102号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解释》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解释》和《机动车辆保险费率规章解释》的通知(2000)[失效]【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文字号】保监发[2000]102号【批准部门】【批准日期】【发布日期】2000.06.15 【实施日期】2000.07.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法规类别】保险业务【唯一标志】41320【全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5年2月24日实施日期:2005年2月24日)废止,仅供参考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解释》和《机动车辆保险费率规章解释》的通知(保监发[2000]102号2000年6月15日)(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3篇)北京、上海、广州保监办,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兵团保险公司,美亚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广州分公司,丰泰保险(亚洲)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皇家太阳联合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香港民安保险有限公司海口分公司:为配合执行新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和《机动车辆保险费率规章》(保监发[2000]16号),我会制定了《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解释》和《机动车辆保险费率规章解释》。

现印发给你们,请于2000年7月1日起遵照执行。

我会印发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解释》和《机动车辆保险费率规章解释》(保监发[1999]51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及解释本保险合同中的机动车辆是指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

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分为基本险和附加险,但附加险不能独立保险。

保险人按照承保险别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车辆发生全部损失或灭失,本保险合同终止。

本部分是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的总则,适用于基本险和附加险。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版)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版)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版)9月3日银保监会刚宣布车险综改9月19日实施9月4日行协正式下发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版)商业车险示范条款:3个主险+11个附加险总则第一条本保险条款分为主险、附加险。

主险包括机动车损失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共三个独立的险种,投保人可以选择投保全部险种,也可以选择投保其中部分险种。

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按照承保险种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附加险不能独立投保。

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附加险条款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被保险机动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含挂车)、履带式车辆和其他运载工具,但不包括摩托车、拖拉机、特种车。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中的车上人员是指发生意外事故的瞬间,在被保险机动车车体内或车体上的人员,包括正在上下车的人员。

第五条本保险合同中的各方权利和义务,由保险人、投保人遵循公平原则协商确定。

保险人、投保人自愿订立本保险合同。

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清保险费。

保险费未交清前,本保险合同不生效。

第一章机动车损失保险保险责任第六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以下简称“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直接损失,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七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机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经出险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立案证明,满60天未查明下落的全车损失,以及因被盗窃、抢劫、抢夺受到损坏造成的直接损失,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汽车保险 三责险及附加


第十三条 签订交强险合同时,投保人不得在保险条款和保险费
率之外,向保险人提出附加其他条件的要求。 第十四条 投保人续保的,应当提供被保险机动车上一年度交强
险的保险单。
第十五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机动车因改装、加 装、使用性质改变等导致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及 时通知保险人,并办理批改手续。否则,保险人按照保单年
和国保险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等法律、行政 法规,制定本条款。(法律依据) 第二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合同由 本条款与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共同组成。凡与交强险合 同有关的约定,都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组成形式) 第三条 交强险费率实行与被保险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交通事故记录相联系的浮动机制。签订交强险合同时,投保人应当一 次支付全部保险费。保险费按照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保监会)批准的交强险费率计算。(保费厘定)
第六章 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 及其附加保险
定义:第三者责任险是指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
在使用汽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 或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给 予赔偿的一种保险。 保险人为第一者,被保险人或投保人为第二者,遭受人身伤
害或财产损失的受害人为第三者。
一、涵义
1、定义: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
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
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 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2、特征
(1)强制性 ①立法:《道路交通安全法》; ②驾驶人必须投保,具备从事交强险资格的保险公司不得拒保。 (2)保障的广泛性
①商业三责险的大部分免除事项取消:酒驾、被保险人家人伤亡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版)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版)总则第一条本保险条款分为主险、附加险。

主险包括机动车损失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共三个独立的险种,投保人可以选择投保全部险种,也可以选择投保其中部分险种。

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按照承保险种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附加险不能独立投保。

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附加险条款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被保险机动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含挂车)、履带式车辆和其他运载工具,但不包括摩托车、拖拉机、特种车。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中的车上人员是指发生意外事故的瞬间,在被保险机动车车体内或车体上的人员,包括正在上下车的人员。

第五条本保险合同中的各方权利和义务,由保险人、投保人遵循公平原则协商确定。

保险人、投保人自愿订立本保险合同。

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清保险费。

保险费未交清前,本保险合同不生效。

第一章机动车损失保险保险责任第六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以下简称“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直接损失,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七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机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经出险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立案证明,满60天未查明下落的全车损失,以及因被盗窃、抢劫、抢夺受到损坏造成的直接损失,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八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驾驶人为防止或者减少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施救费用数额在被保险机动车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

2020年(金融保险)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版)

(金融保险)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版)机动车辆保险条款(2009版)目录总则 (3)第一部分基本险 (4)第一章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 (4)第二章车辆损失险 (10)第三章全车盗抢险 (17)第四章车上人员责任险 (21)第二部分通用条款 (26)保险期间 (26)保险人义务 (26)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27)其他事项 (28)争议处理 (29)第三部分附加险 (29)玻璃单独破碎险条款 (29)车身划痕损失险条款 (30)自燃损失险条款 (30)车辆停驶损失险条款 (31)代步车费用险条款 (32)新增加设备损失险条款 (33)车上货物责任险条款 (34)车载货物掉落责任险条款 (36)附加油污污染责任险条款 (36)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险条款 (37)全车盗抢附加高尔夫球具盗窃险条款 (39)涉水行驶损失险条款 (40)随车行李物品损失险条款 (40)保险事故附随费用损失险条款 (41)车辆重置特约险条款A (42)车辆重置特约险条款B (43)换件特约险条款 (44)系安全带补偿特约险条款 (45)指定专修厂特约条款 (45)特种车特约条款 (46)多次事故免赔特约条款 (46)基本险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 (47)附加险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 (47)第四部分释义 (48)机动车保险费率方案(2009版) (50)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及其他特别约定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条款分为基本险、通用条款、附加险和释义四个部分。

附加险不能独立保险,保险人按照承保险别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附加险条款与基本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基本险条款为准。

除非本保险条款另有规定,通用条款的规定及释义适用于本保险条款的任何部分。

第三条本保险条款所称机动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或履带式车辆,但不包括摩托车和拖拉机。

车辆损失险条款全文

车辆损失险条款全文第五条在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内,因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的保险车辆损失,本公司按照本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

第六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对保险车辆采取施救、保护措施所支出的必要合理费用,本公司按照本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

车辆在行驶过程中会因为碰撞或意外导致车辆的损失。

车主在购买车辆时,首先会购买交强险,但交强险并不能涵盖所有的赔偿范围,所以许多车主会选择购买车辆损失险,在车辆发生意外,如火灾、爆炸等情况导致车辆产生损失时,可以得到保险的赔偿。

小编下面为大家提供车辆损失险条款,供您阅读了解。

车辆损失险条款第一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一)碰撞、倾覆;(二)火灾、爆炸;(三)外界物体倒塌或坠落、保险车辆行驶中平行坠落;(四)雷击、暴风、龙卷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陷、冰陷、崖崩、雪崩、雹灾、泥石流、滑坡;(五)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本条第(四)项所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人随船照料者)。

第二条发生本条款第一条规定的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为减少保险车辆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保险人按照本合同规定负责赔偿,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一、责任免除第三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地震及其次生灾害;(二)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罚没、查封、政府征用;(三)核反应、核污染、核辐射;(四)本车所载货物的撞击、腐蚀;(五)自燃及不明原因火灾;(六)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七)违反法律法规中有关机动车辆装载的规定;(八)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故意导致事故发生的行为。

第四条发生意外事故时,保险车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一)除非另有约定,发生保险事故时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合法有效的行驶证、号牌,或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证;(二)未在规定检验期限内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或检验未通过;(三)保险车辆在竞赛、检测、修理、养护,被扣押、征用、没收期间;(四)保险车辆转让他人,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保险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十五条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机动车辆保险合同附加险条款第一条保险责任(一)保险车辆被盗窃、抢劫、抢夺,经出险当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立案证明,满60天未查明下落的全车损失;(二)保险车辆全车被偷盗、盗窃、争抢后,受损毁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遗失须要复原的合理费用;(三)保险车辆在被抢劫、抢夺过程中,受到损坏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

第二条责任免去(一)非全车遭盗窃,仅车上零部件或附属设备被盗窃或损坏;(二)保险车辆被诈骗、充公、扣留导致的损失;(三)被保险人因民事、经济纠纷而导致保险车辆被抢劫、抢夺;(四)出租车辆与承租人同时遇难;(五)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期间,保险车辆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六)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容许的驾驶人员的故意犯罪行为或违法行为导致的损失。

第三条保险金额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内协商确认。

第四条赔偿处理(一)被保险进晓得保险车辆被偷盗、盗窃、争抢后,应当在24小时内向理赔当地公安刑侦部门报案,并通告保险人。

(二)被保险人索赔时,须提供保险单、《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来历凭证、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车辆购置附加费缴费证明)或免税证明、车辆停驶手续以及出险当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盗抢立案证明。

(三)全车损失,在保险金额内排序索赔,并推行20%的免赔率。

被保险人没能提供更多《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备案证书》、机动车出处凭证、车辆购置税乔尔纳证明(车辆添置附加费交费证明)或退税证明的,每缺乏一项,减少1%的免赔率。

部分损失,在保险金额内按实际复原费用排序索赔。

(四)被保险人索赔时,未能提供车辆停驶手续或出险当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盗抢立案证明,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五)保险人证实赔偿单证齐全、有效率后,被保险人签具权益受让书,保险人理赔结案。

(六)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后被找回的。

保险人尚未缴付赔款的,车辆应当交还被保险人。

保险人已支付赔款的,车辆应归还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应将赔款返还给保险人;被保险人不同意收回车辆,车辆的所有权归保险人,被保险人应协助保险人办理有关手续。

玻璃单独碎裂保险条款第一条保险责任保险车辆风挡玻璃或车窗玻璃的单独碎裂,保险人负责管理索赔。

第二条投保方式投保人与保险人可以协商挑选按进口或国产玻璃投保;保险人根据协商挑选的投保方式分担适当的索赔责任。

第三条责任免除加装、修理车辆过程中导致的玻璃单独碎裂。

第四条其他本附加险在保险期限内出现赔款,续保时,不影响除本附加险以外的其他险种的并无赔款保险费待遇。

火灾、爆炸、自燃损失险条款第一条保险责任(一)火灾、爆炸、自燃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二)出现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避免或者增加保险车辆的损失所缴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救人费用。

第二条责任免除(一)爆胎仅导致电器、线路、供油系统的损失;(二)所载货物自身的损失;(三)轮胎着火的损失。

第三条保险金额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内协商确认。

第四条赔偿处理(一)全部损失,在保险金额内排序索赔;部分损失,在保险金额内按实际维修费用排序索赔。

(二)施救费用在保险金额内按实际支出计算赔偿。

(三)每次索赔推行20%的免赔率。

自然损失险条款第一条保险责任(一)因保险车辆电器、线路、供油系统发生故障或所载货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烧造成本车的损失;(二)出现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避免或者增加保险车辆的损失所缴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救人费用。

第二条责任免除(一)爆胎仅导致电器、线路、供油系统的损失;(二)所载货物自身的损失。

第三条保险金额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内协商确定。

第四条索赔处置(一)全部损失,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部分损失,在保险金额内按实际修理费用计算赔偿。

(二)救人费用在保险金额内按实际开支排序索赔。

(三)每次赔偿实行20%的免赔率。

车身划痕损失险条款第一条适用范围适用于于已投保车辆损失保险的家庭经营性或非营业用、采用年限在3年以内、9座以下的客车。

第二条保险责任并无显著相撞痕迹的车身划痕损失,保险人负责管理索赔。

第三条责任免除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驾驶人员及其家庭成员的故意犯罪行为导致的损失。

第四条保险金额保险金额为_________元。

第五条赔偿处理在保险金额内按实际维修费用排序索赔。

在保险期限内,赔款金额累计达到保险金额,本附加险保险责任终止。

车辆停运损失险条款第一条保险责任因出现车辆损失保险的保险事故,以致保险车辆停运,保险人在保险单列明的保险金额内分担索赔责任。

第二条责任免除(一)被保险人或驾驶人员未及时将保险车辆拆机或延期维修时间导致的损失;(二)因修理质量不合格,返修造成的损失。

第三条保险金额保险金额按照投保时约定的日赔偿金额乘以约定的赔偿天数确定;约定的日赔偿金额最高为300元,约定的赔偿天数最长为60天。

第四条索赔处置全车损失,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计算赔偿;部分损失,在保险金额内按约定的日赔偿金额乘以从送修之日起至修复之日止的实际天数计算赔偿,实际天数超过双方约定修理天数的,以双方约定的修理天数为准。

在保险期限内,赔款金额总计达至保险单列明的保险金额,本附加险保险责任中止。

车上人员责任险条款第一条保险责任发生意外事故,造成保险车辆上人员的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第二条责任免去(一)违章搭乘人员的人身伤亡;(二)车上人员因疾病、哺乳、自杀、斗殴、自杀未遂、犯罪行为导致的自身死伤或在车下时遭遇的人身死伤。

第三条责任限额车上人员每人责任限额和投保座位数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认。

投保座位数以保险车辆的核定载客数为减半。

第四条赔偿处理车上人员的人身死伤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置办法》规定的索赔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保险合同的签订合同索赔,每人索赔金额不少于保险单列明的每人责任限额,索赔人数以投保座位数为减半。

车上货物责任险条款第一条保险责任发生意外事故,致使保险车辆所载货物遭受直接损毁,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第二条责任免去(一)哄抢、自然损耗、本身缺陷。

短少、死亡、腐烂、变质造成的货物损失;(二)违法、违章载运或因外包装疏于导致的损失;(三)车上人员携带的私人物品。

第三条责任限额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

第四条索赔处置被保险人索赔时,应提供运单、起运地货物价格证明等相关单据。

保险人在责任限额内按起运地价格计算赔偿。

每次赔偿实行20%的免赔率。

并无过错责任险条款第一条保险车辆与非机动车辆或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对方的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保险车辆方无过失,且被保险人拒绝赌偿未果,对被保险人已经支付给对方而无法追回的费用,保险人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出险当地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规定标准,在责任限额内计算赔偿。

每次赔偿实行20%的免赔率。

第二条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5万元以内协商确认。

不计免赔特约条款第一条经特别签订合同,保险事故出现后,按对应的投保险种,应当由被保险人自行分担的车损险金额,保险人负责管理索赔。

第二条下列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金额,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车辆损失保险中应由第三方负责管理索赔而的确无法找出第三方的;(二)因违反安全装载规定增加的;(三)同一保险年度内多次理赔,每次减少的;(四)非约定驾驶人员使用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增加的;(五)额外盗抢险或额外火灾、核爆、爆胎损失险或额外爆胎损失险中签订合同的。

救助特约条款投保了车辆损失保险的车辆,可以额外本特约条款。

第一条保险责任保险车辆在高速行驶过程中出现事故或故障,保险人给与以下索赔或救助:(一)下列情况下,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车辆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部分,保险人负责赔偿:1.车辆损失保险中,因不足额保险而由被保险人自己分担的救人费用;2.根据车辆损失保险条款的约定,按驾驶人员在保险事故中所负责任比例应予免赔而由被保险人自己承担的施救费用;3.应当由第三方分担的救人费用,被保险人缴付后又无法追缴的。

(二)在约定的救助区域内,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或故障致使保险车辆无法行驶,经被保险人申请,保险人提供下列救助:1.拖车(将车辆拖至距理赔地点最近的维修场所);2.简单故障现场急修;3.保险车辆因缺油、缺电而无法高速行驶时,保险人提供更多烟店(每次以10加仑为减半)、电池;4.更换轮胎。

第二条责任免去(一)因车辆损失保险条款责任免除中约定的情况造成的车辆救助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二)非保险人提供更多的救助所产生的费用,保险人不负责管理索赔;(三)油料和更换的零配件、轮胎等成本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四)法律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不容许步入的区域,保险人不负责管理救助;(五)其他不属于本特约条款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三条在保险期限内仅出现过本特约条款第一条(二)的赔款的,续保时,不影响本特约条款以外险种的并无赔款保险费待遇。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