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食品用原料人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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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食品用原料人参

1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卫生部公告2012年第17号公布的新资源食品人参(人工种植)。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灰分的测定

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5009.15 食品中镉的测定

GB/T 5009.17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

GB/T 19506-2009 地理标志产品吉林长白山人参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人参(人工种植)

5年及5年以下人工种植的五加科人参属人参(Panax Ginseng C.A.Meyer)的根及根茎。

3.1.1鲜园参

从土壤中采挖出来,只经过洗刷,未经加工的人工种植人参。

3.1.2生晒参

以鲜园参为原料,经过刷洗、晒干或烘干等制成的人参。

3.1.3红参

以鲜园参为原料,经过刷洗、蒸制、干燥等制成的人参。

3.2 西洋参

五加科植物西洋参(Panax quinquefolius L.)的干燥根,又称花旗参、美国人参。

4 技术要求

4.1 感官要求

4.1.1 鲜园参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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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 生晒参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2的规定。

4.1.3 红参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3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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