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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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协议合同书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协议合同书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协议合同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的管理,保障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是指勘察设计单位与建设单位之间就勘察设计工作内容、标准、费用等事项达成的书面协议。

第四条勘察设计合同应当遵循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五条勘察设计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

第六条勘察设计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合同当事人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二)勘察设计工作的范围和内容;(三)勘察设计工作的标准和要求;(四)勘察设计费用的计算方法和支付方式;(五)勘察设计工作的进度安排;(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九)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三章合同的履行第七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时完成勘察设计工作,并保证勘察设计成果的质量。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勘察设计费用,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资料。

第九条双方当事人应当相互协作,及时解决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四章合同的变更和解除第十条合同一经订立,双方当事人应当严格遵守。

未经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十一条因不可抗力或者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致使勘察设计工作无法继续进行的,双方可以协商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五章违约责任第十二条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第十三条违约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合同未约定违约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

第六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XX部门负责解释。

注:以上内容为示例文本,具体条款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制定和调整。

建设项目指挥部合同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指挥部合同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建设项目指挥部合同管理办法1总则1.1为规范建设项目建设项目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的合同管理,保障指挥部的合法权益,符合指挥部合同拟订、签订、执行管理的严谨性、合法性,特制定本规定。

1.2指挥部(采购合同部)签订的合同及相关补充协议,均适用本规定。

1.3指挥部合同管理依据现行建设行业法律、法规进行,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国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

1.4指挥部的合同按其标的分为工程、物资、服务等类别。

1.5指挥部合同主办部门为采购合同部,负责组织合同的拟订、谈判、签订、合同交底及解释、跟踪管理、纠纷处理等必要协助。

1.6工程类、物资类合同的执行部门为工程管理部,技术咨询服务类合同的执行部门为指挥部相应业务的主管部门,行政后勤类合同的执行部门为办公室。

1.7纪检监察员为指挥部合同管理行为的监督者,负责合同签订及履行过程中的行政监察及相关违法、违纪行为投诉举报事宜处理。

2合同的拟订管理2.1合同拟订:由采购合同部组织采购需求部门及其他协办部门编制,法律顾问组对拟定合同稿提出法律意见,会签后与招标文件同时发布(会签流程详见附件1“合同审批会签单”)。

2。

2 拟订合同时,有合同范本的,严格按照合同示范文本制度及其实施细则执行;没有合同范本的,由采购合同部结合标的具体情况拟订。

2.3 行政主管部门标准格式合同的订立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3合同的签订管理3.1合同签订的总体要求(1)订立合同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2)订立合同一律采用书面形式,不得采用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3)不得与超越经营范围的单位签订合同,也不得与非授权代表或超越代理权的人签订合同.签订合同时,应当要求对方提交签约代表身份证明、有效年检记录的营业执照以及相应的资质证书;(4)签订合同时,我方合同主体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签订的相关授权依据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授权管理规定或企业对建设项目建设项目的专项授权管理规定(如有)。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合同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合同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合同一、合同(协议)主体1.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二、合同(协议)标的1. 工程概况1.1 工程名称:[具体工程名称]1.2 工程地点:[具体地点]1.3 工程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工程的基础建设、主体结构施工、装饰装修工程等,具体按照设计图纸及工程量清单所涵盖的全部内容执行。

1.4 工程内容:1.41 施工过程中所需的材料采购(材料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及工程设计要求)。

1.42 工程设备的安装与调试(设备性能需满足工程功能需求且符合相关质量规范)。

1.43 各分项工程的施工工艺应严格遵循现行的建设工程施工技术规范。

1.5 工程质量标准:本工程质量必须达到国家现行的建设工程质量验收标准中的合格等级。

工程竣工后,乙方应提交完整的工程竣工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工程竣工图、材料检验报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等,以便甲方进行竣工验收。

三、权利义务1. 甲方权利义务1.1 权利1.11 有权对工程进度、质量进行监督检查,提出合理的改进意见。

1.12 有权要求乙方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工程相关的文件资料。

1.13 在乙方违反合同约定时,有权要求乙方采取补救措施或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1.2 义务1.21 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项。

1.22 协调施工现场周边关系,确保工程顺利进行。

1.23 提供施工所需的必要条件,如场地平整等,但不包括应由乙方负责的施工准备工作。

2. 乙方权利义务2.1 权利2.11 在按照合同约定完成相应工程任务后,有权要求甲方支付工程款项。

2.12 在甲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必要条件影响工程进度时,有权要求甲方限期改正并顺延工期。

2.2 义务2.21 按照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进行工程建设,确保工程质量合格。

2.22 按照工程进度计划合理安排施工人员和施工设备,确保工程按时竣工。

工程合同价款管理办法

工程合同价款管理办法

工程合同价款管理办法第一条总则1. 为了加强工程项目合同价款的管理,确保工程质量、进度和投资控制目标的实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2.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参与工程项目建设的甲方、乙方及其他相关方。

3. 工程合同价款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确保价款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第二条合同价款的确定1. 工程合同价款应根据工程量清单、设计图纸、技术规范及相关法律法规确定。

2. 合同价款应在合同签订前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明确写入合同文本中。

3. 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合同价款,应按照合同约定的程序和条件进行。

第三条价款支付方式1. 工程合同价款的支付应遵循合同约定的支付方式和时间节点。

2. 常见的支付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预付款、进度款、竣工款及质保金等。

3. 每次支付前,乙方应提交相应的工程进度报告或完工证明,经甲方确认后方可支付相应款项。

第四条价款调整机制1. 因市场波动、设计变更、工程量增减等原因导致原合同价款不再适用时,应及时调整合同价款。

2. 价款调整应基于充分的事实依据和合理的计算方法,避免任意性。

3. 价款调整应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形成书面协议。

第五条结算与审计1. 工程完工后,应及时进行工程结算,明确最终的合同价款。

2. 结算过程中,甲乙双方应对工程量、材料使用、工时等进行核对。

3. 如有必要,可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对工程结算进行审计,以确保结算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第六条违约责任1. 任何一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或收取价款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2. 违约责任的形式和数额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在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七条争议解决1. 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的价款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2. 协商不成时,可依法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附则1.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甲方负责解释。

2. 本办法如有更新,应及时通知所有相关方。

建设工程项目合同备案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项目合同备案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项目合同备案管理办法一、总则1.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项目合同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项目合同备案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2.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建设工程项目合同备案活动。

3.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建设工程项目合同进行备案。

4.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建设工程项目合同备案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二、备案流程1.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项目合同签订后15日内,将合同文本报送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工作。

如发现合同存在违法违规内容,应当及时通知建设单位进行修改。

3. 建设单位在接到修改通知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修改,并重新报送备案。

4.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完成备案工作后,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建设工程项目合同备案证明》。

三、备案要求1. 建设工程项目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工程规模、工程内容、工程造价、工期、质量标准、安全生产要求、环境保护要求等。

2. 建设工程项目合同应当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支付方式、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

3. 建设工程项目合同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4. 建设工程项目合同应当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四、监督管理1.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项目合同备案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合同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

2. 对于未按照规定进行备案的建设工程项目合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3. 对于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建设工程项目合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责任。

五、附则1.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建设项目合同价款结算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合同价款结算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合同价款结算管理办法为了规范项目工程的合同价款结算管理,搞好工程质量,保证建设进度和控制工程造价,明确工程价款及各类费用等的结算程序、工程验收的条件和依据,以及各部门(单位)在结算工作中的职责,结合工程管理的实际情况,依据国家现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XXXX(单位)管理的承包项目和开发项目。

第一章工程结算支付的条件和依据第一条办理工程价款结算时必须具有XXXX(单位)(以下简称甲方)与工程设计、监理、施工、科研、咨询、设备制作或安装、供货、保险、征地移民等承包单位(以下简称乙方)签订并已付诸实施的与工程建设相关的合同或协议(以下统称合同)。

第二条项目已按照承包合同实施,且符合合同价款结算规定。

第三条结算依据及手续齐全,且结算表格填写符合下列规定:(一)乙方填写的结算表格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二)工程质量已经过甲方工程部或监理单位(甲方委托或甲方与业主签订的承包合同中明确的)审查并签署有质量合格的评价意见和同意办理结算手续的意见;(三)工程项目、工程量(或称实物)已经过甲方的项目主管部门验收及相关部门的审查,并在结算表中签署了“同意结算”的意见。

(四)结算方式、项目、单价(含价差)、合价、总价已经过甲方合同部审查并在结算表中签署有“同意结算”的意见,同时以上审查后的意见必须具有项目经办人、经办部门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的签名并加盖部门公章。

(五)结算表格中签署有已经过甲方总工程师和分管副经理审定(或审查),(总)经理审批后“同意结算”的意见。

(六)合同内的价款结算及时报管理公司审核,超过合同金额的结算已经先报管理公司,并审查批准。

(七)新增项目已经先报管理公司审查立项,并按有关授权或程序审查批准后签订了补充合同或协议,其价款结算已同意纳入本办法结算。

(八)乙方在办理进度结算及竣工结算时,所有结算文件已经获得甲方主管领导审批签字,并加盖了结算专用章。

(九)合同价款结算办理支付时,必须由甲方合同部最终审核并填写支付(通知)表,经甲方分管副经理审签、经理批准且加盖料结算专用章后,交财务部办理支付,合同部最终审核并填写的支付(通知)表是结算的唯一凭证。

江苏省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

江苏省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目录1. 总则2. 合同备案管理3. 合同备案程序4. 合同备案材料5. 合同备案审查6. 法律责任7. 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江苏省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管理,规范合同备案程序,保障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备案管理。

第三条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应当遵循公开、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合同备案管理第四条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应当自签订之日起30日内,由承包方向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备案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进行审查,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予以备案登记;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备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六条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后,合同当事人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合同内容。

第三章合同备案程序第七条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应当通过江苏省建筑市场公共服务平台进行。

第八条承包方在办理合同备案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申请表;(二)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三)承包方和发包方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证明材料;(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合同备案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予以备案登记,并向承包方发放《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登记证明》;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备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四章合同备案材料第十条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合同当事人基本情况;(二)工程名称、地点、规模、工期、质量标准等基本信息;(三)合同价款及支付方式;(四)施工组织设计及安全生产责任;(五)合同履行期限及违约责任;(六)合同争议解决方式;(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得伪造、篡改或者使用虚假材料。

广东省工程合同管理办法

广东省工程合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工程合同管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广东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程合同,是指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签订的关于建筑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的合同。

第三条工程合同的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工程合同的管理工作。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合同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工程合同的签订与履行第五条当事人签订工程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六条工程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工程项目的名称、地点、规模、质量标准、工期、价款、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条款。

第七条当事人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将合同副本报送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当事人应当履行合同的约定,按照工程项目的进度和要求完成工程。

第九条工程合同的价款支付,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进行。

合同未约定的,支付应当按照工程进度和质量情况进行。

第十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章工程合同的变更与解除第十一条工程合同的变更,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合同的,应当向对方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变更的内容和理由。

对方应当在收到申请后15日内作出答复。

第十三条工程合同的解除,应当遵循合同的约定。

合同未约定的,当事人一方要求解除合同的,应当向对方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解除的理由。

对方应当在收到申请后15日内作出答复。

第四章工程合同的争议解决第十四条当事人因履行工程合同发生争议的,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建设工程合同怎么管理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是确保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所发生的或所涉及到的一切经济、技术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索赔、解除、解决争议、终止与评价的全过程进行有效管理的工作。

合同管理对于保障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降低合同纠纷风险、提高企业的信誉和竞争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阐述建设工程合同的管理方法。

一、建立健全施工项目合同管理制度1. 合同归口管理制度:明确合同管理的组织机构,确定合同管理的责任人和合同管理的权限范围。

2. 考核制度:对合同管理人员、项目经理及有关人员的合同业务能力、法律意识和专业素质进行定期考核,确保合同管理队伍的高效运行。

3. 合同用章管理制度:规范合同用章的使用权限、程序和审批流程,防止合同用章的滥用和盗用。

4. 合同台账、统计及归档制度:建立合同台账,对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索赔等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和统计,确保合同资料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

二、提高合同业务人员法律意识和专业素质1. 定期组织合同法律知识培训,使合同业务人员熟悉掌握合同法律法规、政策及行业标准。

2. 加强合同业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提高其在合同管理过程中的责任意识和诚信意识。

3. 培养合同业务人员的沟通协调能力,使其在合同签订、履行、变更、索赔等环节能够与各方进行有效沟通,确保合同目标的顺利实现。

三、谈判签约阶段的合同管理1. 了解对方的信誉,核实其法人资格及其他有关情况和资料,确保与具有良好信誉和实力的对方当事人签订合同。

2. 监督双方依照法律程序签订合同,避免出现无效合同、不完善合同,预防合同纠纷发生。

3. 组织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施工项目合同的鉴证、公证工作,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四、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管理1. 制定合同履行计划,明确合同履行的时间节点、质量标准、费用支付等内容,确保合同目标的实现。

2. 建立合同履行情况的监控机制,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协调和解决。

3. 加强合同变更管理,确保合同变更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及时性。

河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河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建设工程合同签订与备案行为,保护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89号令)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河南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的备案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

本办法所称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合同包括:(一)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二)建设工程施工专业承包合同,包括:1. 建设单位发包的专业工程承包合同;2. 总承包企业发包的专业工程分包合同。

(三)其他有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合同备案管理是指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对合同当事人所签订的施工合同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实施监督的行为。

第六条施工合同备案系告知性备案,合同当事人应当对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一经发现或通过举报投诉证实,合同存在违法违规、违反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情形的,备案管理实施部门有权责令改正和依法作出处理。

第七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和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施工合同备案监督管理,具体实施由招投标监督机构负责,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合同备案管理机构明确后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工程施工专业承包合同和专业分包合同向受理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的机构备案。

第九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系统”(以下简称:合同备案管理系统),与《全省建筑市场监管平台》项目数据库建立链接,实行省、市、县(市)三级对合同备案数据管理,业务协同,信息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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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办法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合同管理,规范合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定的部门职责,结合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合同主要为项目前期合同、工程前期合同、工程建设合同、材料设备采购合同等。

第三条公司所有建设工程的咨询、评价、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材料设备采购等工作,必须签订相关合同,并以书面形式订立。

第四条合同管理工作接受公司经营班子的统一领导、协调和监督。

第二章合同的分类第五条项目前期合同,主要包括:土地、委托评估等与项目前期工作相关的合同(详见附件工程建设合同清单),由开辟经营部负责拟定合同草稿或者采用对方标准合同,并负责合同的洽谈。

第六条工程前期合同,主要包括:暂时供水、供电等工程前期合同(详见附件工程建设合同清单) ,由工程部负责拟定合同草案或者采用对方标准合同,并负责合同的洽谈。

第七条工程建设合同及材料设备合同:1 工程建设合同主要包括: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及重要设备采购等需经公开招标确定的合同,由预算部负责根据招投标文件,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拟定合同草稿,组织相关部室进行洽谈。

2 根据工程建设实际须经专业分包的合同,主要包括:幕墙、弱电、装修、外围工程等合同,由预算部负责根据招投标等资料,参照各类合同示范文本拟订合同草案,组织相关部室进行洽谈。

3 重要材料设备采购三方签证合同,主要包括:新风机组、组合式空调箱、风机、水泵、冷却塔、热交换器、发电机、消防报警等,由预算部根据内部招投标文件所确定的价格,参照各类合同示范文本拟订合同草案,组织相关部室进行洽谈。

以上工程建设合同详见附件工程建设合同清单。

第八条其他零星合同,根据公司制定的部室职责,由经办部室负责拟订合同草案,负责合同的洽谈。

第三章合同洽谈、签订的审批程序第九条各经办部室负责牵头,组织相关部室与合同对方进行洽谈,洽谈结果及时向公司经营班子报告,经公司领导批准后,方可签订合同。

1 项目前期合同由开辟经营部负责洽谈与签订,合同会签按预算部、分管领导、公司领导顺序挨次审批。

2 工程前期合同由工程部负责洽谈与签订,合同会签按预算部、分管领导、公司领导顺序挨次审批。

3 工程建设合同由预算部负责洽谈与签订,合同会签按预算部、分管领导、公司领导顺序挨次审批。

4 其他合同的审批顺序参照上述方式进行。

各级审批人员应对合同详细审核,并签署具体意见。

经办部室着重审查合同的真实性、资信能力、履约能力;工程部着重审查合同技术条款,包括技术、质量、工期的标准和要求;预算部着重审查合同经济条款,包括合同价款、计价方式、付款方式是否严密、是否能有效保障公司利益,由公司领导签署意见后,合同才干盖章生效。

第十条经办部室根据签署的意见或者建议补充、完善合同条款,并将修改后的合同文稿在与合同对方进行技术和商务洽谈后,连同《合同会签审批表》和合同原件及相关文件备案归档。

第十一条订立的建设工程合同经双方商议,确有必要变更或者撤销的,须按照合同原审批程序重新报批。

第四章合同的履行第十二条合同签订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经办部室、相关部室应本着“重合同、守信誉”的原则,严格执行和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同时催促对方履行合同,以确保合同的全面履行。

第十三条合同经办部室、相关部室应及时掌握、了解合同对方的近况,对合同的履行进行跟踪,解决合同履行中浮现的问题,以《合同法》为依据,维护公司利益。

第十四条合同款支付:经办部室按合同中约定的付款时间,负责填写付款审批表,按公司相关规定审核,报公司领导审批后方可支付。

1 项目前期合同款支付由开辟经营部审核后负责申报,支付按预算部、财务部、分管领导、公司领导顺序挨次审批。

2 工程前期合同款支付由工程部审核后负责申报,支付按预算部、财务部、分管领导、公司领导顺序挨次审批。

3 工程建设合同款项支付由工程部负责填写拨付审批表和实际完成工程量、形象进度,由预算部审核可支付额后报财务、分管领导、公司领导顺序挨次审批。

第十五条合同的结算:当合同工作内容全部履行完毕,达到工程结算条件时,进行合同的结算。

工程前期合同、工程建设合同,由预算部负责整理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其中竣工图、竣工资料需经监理单位、工程部审核签署意见并由工程部负责整理。

预算部根据结算资料进行结算审核,将审核结果提交受托的审计单位审核,由审计单位出具审计报告后,作为结算依据。

材料设备合同,预算部根据工程部签署材料设备的到货进度情况、实际安装使用情况等资料进行结算审核。

第十六条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合同工作内容全部履行完毕,余款结清,为该合同的全部履行期。

第五章合同的管理第十七条各经办部室应建立合同台账,预算部负责合同的管理、检查与归档,财务部复核合同支付,其他相关部室配合。

第十八条公司设有“合同专用章”,由办公室统一保管,合同专用章的盖章由办公室专人登记,并复印合同审批表和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第十九条除公司另有规定外,公司所有建设工程合同原则上应加盖合同专用章,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利用公司及本部门的行政章等签订建设工程合同,特殊情况经公司领导批准后可用公司行政章签订合同。

第二十条公司所有建设工程合同实行按项目统一编号制,预算部应按合同编号及时将合同整理归档,根据合同履行情况定期将合同整理后交办公室归档保存。

第二十一条合同签订后,除交付对方必要的份数外,合同由预算部统一分送合同经办部室及相关部室、财务部、办公室归档,合同签订依据也同时由预算部送办公室 (存档) 备查。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经公司办公会议讨论通过,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1 合同会签审批表(三份)2 工程结算审批表(二份)3 建设工程合同清单篇二:天津市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办法天津市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我市建造市场秩序,规范建设工程合同管理,保护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各类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履约、变更、终止、结算及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造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工程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合同,依照合同约定行使相应的权利、履行义务。

第四条市建设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合同的监督管理,对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业务指导,委托市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机构具体实施。

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工负责本辖区内建设工程合同的监督管理,委托区(县)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机构具体实施。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五条建设工程的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建设工程合同。

第六条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主体应具备法律规定的相应资质、资格,能够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七条实行招标的建设工程,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依法订立建设工程合同。

属于暂估价形式的招标,确定中标单位后,由总承包单位与中标单位按中标结果签订合同。

除依法变更外,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八条建设工程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可使用国家或者本市统一印制的合同示范文本,并可以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对示范文本的有关内容进行调整。

约定采用其他文本的 ,合同文本内容应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九条建设工程合同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工程内容、承包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双方相互协助的义务、违约责任、履约担保、争议解决方式等。

第十条订立建设工程合同时,发包单位要求承包单位提供履约担保的,承包单位应当提供担保;承包单位要求发包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的,发包单位应当提供担保。

第十一条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所提供的担保应真实有效,并符合国家及我市建设工程担保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三章合同的履约、变更、终止、结算第十二条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建设工程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

第十三条对建设工程施工类合同经备案后,合同双方当事人需将合同履约过程中的相关信息,通过市建设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的建造市场监管与信用信息平台进行提交。

第十四条对建设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合同变更及合同约定允许调整的内容,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及时对合同变更事项或者合同约定允许调整的内容如实记录,并履行书面确认手续,签订原合同的补充合同。

第十五条在合同履行中,原合同范围内项目与工程量变化,导致变更价款超出原合同价款±20%以上,应提供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造价咨询机构出具的造价审核资料,以及建设工程变更所需的相关要件,办理合同变更备案手续。

第十六条建设工程合同因履行完毕终止的,合同双方按照合同双方当事人商议或者成就合同解除条件时,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签订解除合同。

解除合同未经备案,发包单位不得对其内容发包或者进行招标投标程序。

第十七条对建设工程施工类合同,完成竣工结算后,竣工验收备案前,发包单位应依据国家及我市相关规定完成结算备案。

第十八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结算,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审核;也可以由具有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的发包单位自行审核。

合同双方当事人对结算文件均无争议的,可将双方审核的结算文件作为结算备案依据。

第十九条对于未经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机构结算备案的合同,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将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第二十条合同双方当事人对经备案的建设工程合同进行变更、中止、解除或者完成竣工结算,自变更、中止、解除或者竣工结算完成之日起 15 日内,应分别到原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机构备案。

第四章合同的监督管理第二十一条本市实行各类建设工程合同备案(含建设工程施工类合同结算备案)制度。

第二十二条市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机构负责各类建设工程合同备案工作。

区(县)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机构负责区(县)招标投标监管的建设工程合同备案工作。

滨海新区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各类建设工程合同备案工作。

本市企业在本市承揽建设工程所订立的专业或者劳务分包合同,应到工程所在地的区(县)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三条外地企业在市或者区(县)承揽建设工程所订立的总承包、专业承包合同、暂估价承包合同,应到市或者区(县)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机构进行合同备案,再到市施工队伍管理机构进行项目登记。

外地企业在本市承揽建设工程所订立的专业或者劳务分包合同,应到市施工队伍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四条合同签订后 15 日内,发包单位应当向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五条合同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市建设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的建造市场监管与信用信息平台,进行建设工程合同上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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