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技巧】律师“伪证罪”案例 12 篇——以此为鉴
律师案例

案例1.执业律师必须取得律师执业证书。
案例13.律师不能宣传与执法人员的亲朋关系。
[案情]孙律师的弟弟是法院审判员,每当其承办案件时,总是向当事人推荐其哥孙律师为诉讼代理人。
孙律师接受委托后,对方当事人从未提过异议,也没有发现孙律师有其他违法行为。
但律师事务所主任认为孙律师的做法违反了律师执业纪律,应当予以处分。
[问题]你认为律师事务所主任的看法对吗?[答案与分析]《律师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规范》第19条规定:律师在代理案件之前及其代理过程中,不得向当事人宣传自己与有管辖权的执法机关及有关执法人员有亲朋关系,也不能利用这种关系。
本案的孙律师虽然没有向当事人宣传自己的弟弟是法院审判员,但他的弟弟在承办案件时总是向当事人推荐他做诉讼代理人,已经表明了这种关系。
所以律师事务所主任的看法是对的。
[案情]王某是某师范院校中文系的讲师,平时喜欢钻研法律,并且参加了全国律师资格统一考试,四次参加却连年落榜。
一次一个熟人介绍他为一起经济纠纷一方当事人做代理人,参与了诉讼,后来官司打赢了,王某也获得了不薄的收入。
从此“王律师”声名鹊起,他一直以律师身份进行代理活动,直至被对方当事人的代理律师揭穿。
[问题]1.王某的代理行为违反了《律师法》的什么规定?2.对王某的行为,应根据什么规定处理?[答案与分析]《律师法》第14条规定,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执业,不得为牟取利益从事诉讼代理或辩护业务。
本题中王某没有取得律师资格,更没资格领取律师执业证书,而他一直以律师身份进行代理活动,所以王某的代理行为违反了《律师法》关于执业律师必须是取得执业证书的律师这一规定。
《律师法》第46条第2款规定: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诉讼代理或辩护业务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王某正是属于这种情况。
案例2.律师接受委托应经过法定程序。
中国普法网律师违法违规案例

中国普法网律师违法违规案例案例一:发生在湖北省黄冈市的案例。
该地律师协会因张阳律师向案发地法官行贿,给予其中止会员权利九个月的处分。
2019年10月12日,湖北省黄冈市律师协会接到湖北中鑫律师事务所张阳律师的情况说明和自我检讨书,并反映其向法官行贿的违规行为。
后经黄冈市律师协会调查认定,张阳律师为感谢法官在执行案件中提供的帮助,确有向其贿送现金20000元的行为。
但鉴于张阳律师事发后如实交代其向法官行贿的经过,积极配合办案人员调查,主动反映情况,态度较为诚恳。
2020年3月30日,黄冈市律师协会给予张阳律师中止会员权利九个月的行业纪律处分。
案例二:河南省律师协会因刘向阳律师犯单位行贿罪,给予其取消会员资格的处分。
河南省安阳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某借贷纠纷案件的审理及执行中,为在法院采取诉讼保全、尽快执行案件等事项上牟取不正当利益,由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及法律顾问河南万昆律师事务所刘向阳律师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原副局长行贿,共计人民币206万元。
经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审理认定,刘向阳律师的行为构成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2018年9月28日,河南省司法厅给予刘向阳律师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
2018年10月9日,河南省律师协会给予刘向阳律师取消会员资格的行业纪律处分。
案例三:广东省惠州市律师协会因罗利明律师代理不尽责、违规收费,给予其中止会员权利四个月的处分。
2019年1月2日,广东省惠州市律师协会接到投诉,反映广东方正联合律师事务所罗利明律师违规执业。
经惠州市律师协会调查认定,罗利明律师确有通过其私人账户收取委托人费用,未按时为委托人代缴案件预交受理费用,导致案件被法院按撤回起诉处理的违规行为。
2020年4月16日,惠州市律师协会给予罗利明律师中止会员权利四个月的行业纪律处分。
案例四:河南省律师协会直属分会因娄秀珍律师私自接受委托并收取费用,给予其中止会员权利一年的处分。
2018年12月26日,河南省司法厅收到河南省巩义市监察委员会的函,反映河南佳鑫律师事务所娄秀珍律师违规收案收费。
司法律师反面教材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张某某,男,45岁,本科学历,律师执业年限15年,曾获得“优秀律师”称号。
然而,在2019年,张某某因违规代理案件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成为业内反面教材。
本文将以张某某的案例,分析其违规行为及其后果,以警示广大律师同行。
二、案情简介2018年,张某某接受当事人李某的委托,代理其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张某某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存在以下违规行为:1. 收受当事人好处费。
张某某在代理案件过程中,先后四次收受李某共计人民币5万元好处费,承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为李某谋取不正当利益。
2. 伪造证据。
张某某为帮助李某胜诉,指使当事人李某提供虚假证据,并在庭审过程中对该证据进行虚假陈述。
3. 恶意串通。
张某某与李某恶意串通,向法院提交虚假证据,企图误导法官,干扰案件审理。
4. 恣意拖延诉讼。
张某某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故意拖延诉讼,以达到为李某争取更多时间的目的。
三、案件审理及处理结果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发现张某某存在上述违规行为,遂对张某某进行调查。
经调查核实,法院认为张某某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依法决定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同时,法院对李某也进行了调查,发现其存在行贿行为,依法对其进行了处罚。
四、案例分析1. 收受好处费。
张某某收受李某好处费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律师应当保持职业操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不是为了个人私利而损害当事人的利益。
2. 伪造证据。
张某某伪造证据的行为,不仅损害了司法公正,还严重影响了法院的权威。
律师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不是通过伪造证据来达到不正当目的。
3. 恶意串通。
张某某与李某恶意串通,干扰案件审理,损害了司法公正。
律师应当维护司法权威,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不是与当事人恶意串通,干扰司法审判。
4. 恣意拖延诉讼。
张某某故意拖延诉讼,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律师规避法律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律师,男,35岁,法学本科毕业,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乙公司,成立于2000年,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
2008年,乙公司因一宗房地产开发项目与丙公司发生纠纷,双方就项目权益分配问题产生争议。
乙公司委托甲律师担任代理人,处理该纠纷。
二、案件经过1. 案件受理甲律师接受乙公司委托后,迅速了解了案件情况,并开始收集证据。
经过调查,甲律师发现丙公司在项目开发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乙公司对项目享有权益。
2. 违规代理在诉讼过程中,甲律师为了尽快打赢官司,采取了以下违规手段:(1)伪造证据:甲律师在调查过程中,发现丙公司存在伪造工程资料的行为,遂将伪造的资料提交给法院作为证据。
(2)诱导证人作伪证:甲律师通过威胁、利诱等手段,使丙公司的证人改变证言,为自己代理的乙公司争取有利证据。
(3)虚假陈述:甲律师在法庭辩论中,对丙公司进行虚假陈述,误导法官对案件作出有利于乙公司的判决。
3. 案件判决法院审理后,认为甲律师的代理行为存在违规现象,遂对甲律师进行处罚。
同时,法院认为丙公司存在伪造证据、诱导证人作伪证等违规行为,判决乙公司败诉。
4. 律师违规行为被曝光甲律师的违规代理行为被媒体曝光后,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
乙公司对甲律师的代理行为提出质疑,要求甲律师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律师规避法律的案例分析1. 违规代理的原因甲律师违规代理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1)律师职业道德缺失:甲律师在代理过程中,为了追求胜诉,不顾律师职业道德,采取违规手段。
(2)法律意识淡薄:甲律师对法律知识掌握不足,未能正确理解法律规定,导致违规代理。
(3)法律监督不到位:我国律师行业存在一定程度的法律监督不到位现象,导致部分律师违规行为得不到及时纠正。
2. 律师规避法律的法律后果甲律师违规代理的法律后果主要有以下几点:(1)律师资格被吊销:甲律师因违规代理,被法院处罚,其律师资格被吊销。
(2)律师所受损失:甲律师因违规代理,导致乙公司败诉,给乙公司带来经济损失。
律师伪证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律师作为法律专业人士,肩负着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职责。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部分律师为了个人利益,故意提供虚假证据、隐瞒事实真相,严重扰乱了司法秩序,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律师伪证行为不仅违反了职业道德,更触犯了法律。
本文将围绕律师伪证的法律后果展开论述。
二、律师伪证的法律定义律师伪证,是指律师在诉讼过程中,故意提供虚假证据、隐瞒事实真相,误导司法机关,使案件审理结果偏离事实真相的行为。
律师伪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 故意提供虚假证据,如伪造、变造证据、隐瞒证据等;2. 故意隐瞒案件事实,如故意遗漏重要事实、故意夸大或缩小事实等;3. 故意误导司法机关,如提供虚假陈述、故意引导司法机关作出错误判断等。
三、律师伪证的法律后果1. 刑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零五条的规定,律师在诉讼中故意提供虚假证据,隐瞒事实真相,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若律师伪证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如使当事人受到错误判决、导致无辜者被追究刑事责任等,将依法加重处罚。
2. 行政责任律师伪证行为违反了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根据《律师法》和《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律师协会有权对律师伪证行为进行处罚。
处罚措施包括:(1)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暂停执业、吊销执业证书等行政处罚;(2)取消律师年度考核合格资格;(3)取消律师荣誉称号。
3. 民事责任律师伪证行为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当事人有权要求律师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律师因故意提供虚假证据、隐瞒事实真相,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律师应赔偿当事人因此遭受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误工费、精神损害赔偿等。
4. 职业生涯影响律师伪证行为将严重影响其职业生涯。
律师协会将对伪证律师进行严肃处理,并在行业内进行通报,限制其执业范围。
同时,律师伪证行为将被记入律师诚信档案,对律师今后的执业活动产生不利影响。
律师犯罪案例

律师犯罪案例在司法领域,律师是维护正义与法律的行业中的重要一员。
即使是涉及正义的行业中,有时也会涌现出一些罕见的案例,即律师犯罪案例。
律师作为严守法律的代表人之一,却因为种种原因陷入犯罪泥潭,从而打破了公众对于律师的信任。
在本文中,我们将就律师犯罪案例展开探讨,以期能够引起对律师职业道德的深思与警示,同时也了解司法体系对于律师犯罪的惩治与教育,以保障社会公平和法治的权益。
一、案例简介1. 王某某,某市知名律师,因涉嫌帮助知名黑社会组织成员逃避司法追究而被捕。
王某某平时以正直公正的律师形象示人,他却在利益的驱使下,违背职业操守,与黑社会勾结,为其逃避法律的追究提供帮助。
2. 李某某,曾是一名备受赞誉的刑事辩护律师,其却因涉嫌故意提供伪造证据,试图帮助被告逃脱法律制裁而被起诉。
这位曾经执着于捍卫被告权益的律师,却最终陷入了犯罪的漩涡,引发了社会对于律师职业操守的深刻反思。
二、问题分析律师作为执业于司法领域的从业人员,其职责在于代表客户行使法律权益、捍卫正义、维护法治。
在现实生活中,一些律师却因为金钱、权力或其他利益的诱惑而违反职业操守、从事犯罪活动。
这引发了对于律师职业道德的深刻关注和反思。
第一,诚信缺失。
律师在司法领域扮演着公正与诚信的角色,而当一些律师因私利而背弃职业操守时,将直接导致公众对律师行业的信任危机。
第二,法治价值观缺失。
律师是法治实践中的关键参与者,他们的行为对于法治的健康发展至关重要。
一旦律师违背法律道德,其会对司法公正产生严重的负面影响。
职业素养缺失。
律师应当以高度的职业素养和道德操守来开展工作,其因私利而违背职业操守的行为,对律师行业的形象造成了严重伤害。
三、处理与教育对于律师犯罪案例的处理,以及对律师的教育与规范,对于法治社会的建设至关重要。
司法机关应加大对于律师犯罪的打击力度,依法严惩违法律师,以维护社会公平和法治秩序。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律师的职业教育和监管,提高律师的职业道德素养和法律素养,使其更好地履行维护正义的职责。
律师错误使用法律的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律师作为法律专业人士,其作用日益凸显。
然而,律师在执业过程中,由于对法律的理解、运用不当,导致案件结果与预期相反,甚至引发社会舆论的广泛关注。
本文将以一起律师错误使用法律的案例为切入点,探讨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如何避免法律错误,提高法律服务质量。
二、案例简介某律师A代理了一起民事纠纷案件,原告为甲,被告为乙。
甲与乙系邻居,因邻里纠纷,甲将乙告上法庭。
A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对案件进行了深入研究,发现乙在纠纷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于是决定以乙的违法行为为突破口,争取在法庭上赢得胜利。
在庭审过程中,A律师针对乙的违法行为,引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条款,主张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然而,A律师在引用法律条款时,存在以下错误:1. 错误理解法律条款:A律师在庭审中引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条款,实际上并不适用于本案。
该条款规定的是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而本案中,乙的行为并非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而是过失行为。
2. 未能充分论证:A律师在庭审中,仅仅引用了法律条款,未能结合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充分论证,使得法庭无法充分理解A律师的立场。
3. 忽视案件证据:A律师在庭审过程中,未能充分利用案件证据,导致法庭对乙的行为认定产生质疑。
三、案例分析1. 错误理解法律条款A律师在庭审中错误理解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条款,导致其主张缺乏法律依据。
这反映了律师在处理案件时,必须对法律条文有准确、全面的理解,避免因对法律条款的误解而影响案件结果。
2. 未能充分论证A律师在庭审中未能结合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充分论证,使得法庭无法充分理解其立场。
这说明律师在庭审过程中,不仅要熟练掌握法律知识,还要具备良好的辩论技巧,能够将法律知识与案件事实相结合,以理服人。
3. 忽视案件证据A律师在庭审过程中忽视案件证据,导致法庭对乙的行为认定产生质疑。
律师违法违规案例警示录
律师违法违规案例警示录
1. 某律师在代理一起民事案件中,背离律师职责,向对方当事人泄露了自己代理的案件信息。
这项行为违反了律师保密义务,给客户造成了严重损失。
最后,该律师被取消了执业资格。
2. 一位律师在处理一起刑事案件中,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了被告方的贿赂。
他通过向被告方提供内部信息和帮助,帮助其逃避法律制裁。
最终,该律师被判处重刑,并被剥夺了执业资格。
3. 某律师在代理一起离婚案件中,为了谋取私利,不按照客户的意愿和法律规定操作,故意隐瞒了对方配偶的财产信息。
这种行为不仅对客户不利,也严重违反了律师的职业道德。
最终,该律师被迫退还了客户的律师费,并受到了行业监管部门的处罚。
4. 一位律师在处理一起商业纠纷案件中,利用虚假证据和陈述,故意误导了法庭。
最终,该律师因欺诈行为被判处刑事处罚,并被吊销了执业证书。
该案例成为律师行业的警戒,强调了律师诚实、公正和职业道德的重要性。
这些案例表明,律师作为法律行业的专业人士,需要恪守职业道德、遵守法律法规,并以客户利益为先。
违法违规行为将严重损害律师的声誉和信用,并最终导致失去执业资格。
律师们应该以身作则,维护法律秩序,为客户提供专业、诚信和公正的法律服务。
律师帮助做伪证法律后果(3篇)
第1篇摘要:在司法实践中,律师作为法律专业人士,其职责是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然而,一些律师为了追求经济利益或维护特定关系,可能会帮助当事人做伪证。
本文将从律师帮助做伪证的法律后果入手,分析其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规定及可能导致的严重后果。
一、律师帮助做伪证的法律定义律师帮助做伪证,是指律师在诉讼过程中,故意帮助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据,或者故意隐瞒真实证据,以误导法官,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
这种行为违背了律师的职业道德和法律规定,严重损害了司法公正。
二、律师帮助做伪证的法律后果1.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五条的规定,伪造、毁灭证据,帮助当事人做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律师作为法律专业人士,其帮助当事人做伪证的行为,可能构成犯罪,承担刑事责任。
2.民事责任律师帮助当事人做伪证,还可能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因侵权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当事人可以要求律师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律师执业资格取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执业证书:(一)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二)故意泄露当事人隐私或者商业秘密的;(三)提供虚假证据,帮助当事人做伪证的。
律师帮助当事人做伪证,可能被吊销执业证书,丧失律师职业资格。
4.律师行业评价降低律师帮助当事人做伪证,不仅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律师行业的整体形象。
这种行为可能导致律师行业评价降低,影响律师行业的健康发展。
5.影响司法公正律师帮助当事人做伪证,严重扰乱了司法秩序,影响了司法公正。
这种行为可能导致案件审理结果不公,损害司法权威。
三、案例分析某律师在办理一起离婚案件中,明知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虚假,却故意隐瞒真实证据,帮助当事人做伪证。
律师背离法律案例分享(3篇)
第1篇一、引言律师作为法律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肩负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任。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部分律师却背离法律,违规执业,损害当事人利益,破坏了律师行业的形象。
本文将以A律师违规代理案为例,探讨律师背离法律的现象,以期引起业内外的关注和反思。
二、案例背景A律师,某市知名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曾代理过多起重大案件。
然而,在2018年,A律师因涉嫌违规代理被当地司法行政部门查处,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
三、违规事实1. 收受当事人贿赂A律师在接受当事人委托代理案件过程中,收受当事人现金人民币5万元。
根据我国《律师法》第42条规定,律师不得收受当事人财物。
A律师的行为明显违反了法律规定。
2. 虚假代理A律师在代理案件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误导当事人。
具体表现为:在代理合同纠纷案件中,A律师故意隐瞒对方当事人的实际经营状况,误导当事人提起诉讼。
根据我国《律师法》第43条规定,律师不得虚构事实、隐瞒真相。
A律师的行为严重违反了法律规定。
3. 违规收费A律师在代理案件过程中,违反收费标准,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根据我国《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13条规定,律师收费应当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
A律师的行为违反了收费管理规定。
4. 干扰证人作证A律师在代理案件过程中,干扰证人作证,企图影响证人证言。
根据我国《律师法》第44条规定,律师不得干扰证人作证。
A律师的行为严重违反了法律规定。
四、案例分析1. 违法成本低A律师在违规代理过程中,虽然涉嫌多项违法行为,但最终仅被处以警告和罚款的处罚。
这反映出我国律师违法成本低的问题。
一方面,律师违规行为的认定标准较高,导致部分律师在违规行为发生时,不易被发现;另一方面,对律师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不够,使得律师违法成本较低。
2. 律师职业道德缺失A律师在代理案件过程中,背离法律,损害当事人利益,反映出其职业道德缺失。
律师作为法律职业人,应当坚守职业道德,维护法律尊严。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执业技巧】律师“伪证罪”案例12 篇——以此为鉴1、朱某甲辩护人妨害作证案因在当事人与其亲属间传递含有威胁、引诱证人作伪证内容的纸条而获罪2、张耀喜辩护人妨害作证无罪案无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具有妨害作证的直接故意而无罪3、李周明辩护人妨害作证案在刑事和解过程中,律师因起草包含不实内容的情况材料交由被害人抄而获罪4、刘某某辩护人伪造证据案辩护人与检察官、法官勾结买通鉴定人作虚假鉴定而获罪5、傅某某辩护人伪造证据案律师带当事人亲属冒充实习律师在看守所会见,并默认当事人亲属传递立功线索获罪6、宴某某辩护人伪造证据案律师与民警串通向犯罪嫌疑人提供立功线索,双双获罪7、车某某包庇案律师接受同案犯资金,暗示当事人不要供述同案犯被控辩护人妨害作证罪8、邱某某伪造证据案律师劝说犯罪嫌疑人作虚假陈述,并将会见笔录交犯罪嫌疑人亲属核对口供,被定罪免罚9、周某某辩护人伪造证据案律师在调取证言后私自在笔录中添加违背证人意思的内容后提交法庭,被定罪免罚10、陈某某辩护人伪造证据案辩护律师帮助伪造没有作案时间的证据,被定罪免罚11、接某某辩护人妨害作证案律师以“诱导设问”方式引诱证人作伪证,并在会见时传递串供信获罪12、范某辩护人妨害作证案律师以“诱导设问”方式引诱证人作伪证,并在会见时传递串供信获罪1朱某甲辩护人妨害作证案——因在当事人与其亲属间传递含有威胁、引诱证人作伪证内容的纸条而获罪案件索引:(2016)鲁08刑终57号案情简要:被告人朱某甲系山东某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2014年6月28日朱某甲接受被告人卓某的委托,担任其丈夫步某甲涉嫌贪污、受贿一案的辩护人。
朱某甲第一次会见后,向被告人卓某表示可以写一些内容与案情无关的纸条捎带给步某甲看。
朱某甲阅卷后准备会见时,卓某将事先写好的涉及案件内容的纸条交予朱某甲。
朱某甲在会见时将该纸条传递给步某甲,经步某甲要求朱某甲又将步某甲在该纸条背面书写的找相关证人按走访、借款作证涉及案情内容的纸条带出羁押场所,后转交给了卓某。
被告人朱某甲另将其记录的涉及案件内容的会见笔录复印给了卓某,卓某在朱某甲会见步某甲时,将朱某甲留在车内的步某甲案卷材料中的证人证言部分进行了复印。
期间,被告人朱某甲与卓某就证人徐某乙、王某证言对步某甲案件的利弊进行分析,朱某甲告知卓某如要证明步某甲与王某有借款关系,借款要有凭证或有证人,这事就好办了;证人徐某乙的证言漏洞、疑点很大,需要核实真伪,如徐某乙能够按走访作证,其将重新取证。
后被告人卓某按照步某甲书写纸条和朱某甲对证人证言的分析建议,找到证人徐某乙,并将朱某甲带出的步某甲所写的含有检举揭发相威胁内容的纸条出示给徐某乙看,质问徐某乙在检察机关怎么作的证,要求徐某乙按单位走访冲账作证,后徐某乙以回忆起来了存在这种情况为由同意按走访作证,卓某遂将徐某乙同意按走访作证之事告知朱某甲并要求朱某甲尽快调取、固定徐某乙的证言,朱某甲遂向曲阜市人民检察院提出重新调取徐某乙证言的申请。
徐某乙在曲阜市人民检察院向其复核证言时将卓某找其作证之事告知了曲阜市人民检察院办案人员。
后,曲阜市人民检察院办案人员从卓某住处搜缴了朱某甲为卓某、步某甲捎带传递的纸条、复印的会见笔录及卷宗材料等物品,次日曲阜市公安局对卓某妨害作证一案立案侦查,并对卓某采取了强制措施。
2015年9月29日,被告人朱某甲利用会见之际将卓某因涉嫌妨害作证被刑事拘留及证人徐某乙同意按单位走访作证之事告知了步某甲。
裁判结果: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朱某甲作为刑事案件的辩护人,在刑事诉讼活动中意图为其辩护案件的当事人减轻刑罚,为当事人及其家属传递含有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内容的纸条,并由被告人卓某找到相关证人,意图让证人提供虚假证言,该行为已经侵犯了正常的司法秩序,被告人朱某甲、卓某的行为均已构成犯罪。
朱某甲在犯罪中情节较轻,以辩护人妨害作证罪判处被告人朱某甲免予刑事处罚。
上诉后,二审维持原判。
简评:辩护律师在会见过程中传递纸条、将案卷材料复印给当事人及其亲属具有巨大的法律风险,应当引以为戒。
但是本案中,律师并未接触证人,更谈不上威胁、引诱证人作伪证,也没有教唆委托人威胁、引诱证人作伪证,只是将案情利弊向委托人进行了分析;在得知证人有新的证言后并未直接调取,而是申请检察院调取,应该说是比较谨慎的。
本案仅因传递纸条而定罪,妥当吗?法院认为:被告人传递纸条,“由”被告人卓某找到相关证人,“意图让证人提供虚假证言”。
仅“意图”即可构成犯罪,这样的说理难以服众。
2张耀喜辩护人妨害作证无罪案——无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具有妨害作证的直接故意而无罪案件索引:(2000)衢中刑终字第55号案情简要:张耀喜接受陈玲明的委托,担任陈林鸿盗窃一案的辩护人。
1999年3月26日、4月20日,上诉人张耀喜先后二次会见了陈林鸿。
会见中,陈林鸿对指控其1998年12月30日参与盗窃的事实作了翻供,称其与李洪涛一起打扑克。
之后,上诉人张耀喜向陈玲明介绍了陈林鸿盗窃案的基本案情和同案嫌疑人韦永亮在逃及李洪涛证言在陈案中的重要性,并要求陈玲明找到李洪涛。
同年4月20日晚,上诉人张耀喜在陈玲明家向李洪涛调查取证,并制作了调查笔录。
在制作调查笔录时,上诉人张耀喜将其一人调查写成其与何从政两人调查,在陈玲明家调查写成在李洪涛家调查,并要求李洪涛有人问起调查情况时说两个人在李洪涛家调查。
李洪涛向上诉人张耀喜作了其于1998年12月30日晚与陈林鸿在一起打扑克的证言。
同年4月29日,上诉人张耀喜将李洪涛的证言提交给法庭。
同年5月4日,上诉人张耀喜再次会见陈林鸿,将李洪涛所作的证言与陈林鸿就陈案所作的供述在时间问题上不一致的情况反馈给陈林鸿。
次日,陈林鸿在庭审中作了与李洪涛所作证言相同的供述。
裁判结果: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张耀喜在担任盗窃案犯陈林鸿的辩护人,参与该案一审诉讼期间,为了使陈林鸿的盗窃数额从巨大降为较大,减轻其罪责,利用诱导性的设问方式,诱使证人李洪涛作了违背事实的伪证;且为了该伪证得到法院采信,又将伪证的内容透露给陈林鸿,使陈的供述与李的“证言”相统一,其行为已妨害了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构成辩护人妨害作证罪,判处被告人张耀喜有期徒刑一年。
二审法院认为,判断上诉人张耀喜的行为是否构成辩护人妨害作证罪,首先应分析其是否具有妨害作证的直接故意。
而认定张耀喜主观上具有妨害作证的直接故意,必须以认定张耀喜当时已明知陈林鸿就其盗窃一案进行翻供所作的陈述是虚假的,以及明知陈林鸿、李洪涛于1998年12月30日不在一起打扑克,却授意、唆使或引诱李洪涛作虚假陈述为前提条件。
而现有证据却尚未达到这一证明要求。
因此,改判被告人无罪。
简评:调查取证程序不规范是律师执业风险重要来源。
本案中,张律师取证的地点在委托人家中、且独自一人调查,然而在制作调查笔录时又作了不实的记载,本身隐藏了风险。
另外,本案被告人被追诉的另一重要原因是其取证时采用了诱导式发问。
为避免风险,律师调取证言一般应由两名律师调取并有无利害关系的人作见证人,证人应当单独询问,在询问方式上应当尽量采用开放式的问题。
律师对于调取的证据应当进行审查判断,而不是直接提交办案机关。
本案中证人提供证言称案发时间其与陈林鸿在一起打扑克,一般来说一起打扑克不会只有两人,如果律师调取证据时了解一起打扑克的人员名单,并在事后进行核实,也许可以降低自身风险。
3李周明辩护人妨害作证案——在刑事和解过程中,律师因起草包含不实内容的情况说明材料交由被害人抄写而获罪案件索引:(2016)粤0607刑初25号案情简要:2015年3月15日,汤某乙李某担任其儿子汤某丙涉嫌强奸一案的辩护律师,辩护期限至一审结束。
次日,被告人李某去禅城区看守所会见被羁押的汤某丙,汤某丙否认案发当晚曾与被害人黄某发生性行为,并告知李某被害人黄某的联系方式存于其手机中,要求其家属或者李某联系被害人取得帮助。
被告人李某将该信息告知汤某乙,后汤某乙与弟弟汤某甲通过其他人联系到黄某,并约黄某来佛山见面。
2015年3月17日,公安人员向汤某丙告知黄某阴道拭子、宫腔拭子、底裤剪片上检见的人精斑STR分型结果均与汤某丙血样的STR分型结果相同这一鉴定结果。
2015年3月18日上午,黄某在汤某乙、汤某甲的带领下到达李某所在律所,随后李某要求单独与黄某进行谈话。
期间,黄某表示因醉酒不知道当晚的情况,只是之后根据种种情况分析汤某丙应该没有与其发生性关系,并写下了一份内容大意为“因醉酒不知道当晚的情况,根据情况分析汤某丙没有和我发生性关系”的《情况说明》。
之后,汤某乙、汤某甲在李某的授意下带领黄某向公安机关递交该《情况说明》,被公安机关拒收,同时,公安人员向黄某告知了上述鉴定结果。
2015年3月18日下午,被告人李某在禅城区看守所会见汤某丙时,汤某丙告知被告人李某,公安人员向其出示的鉴定结果显示被害人阴道内的精子与汤某丙的血液一致,说明其和被害人发生了性关系。
当晚,被告人李某在与汤某甲商量时授意汤某甲劝说黄某出具一份谅解书。
次日,汤某甲带领黄某到被告人李某的办公室,由黄某在被告人李某事先打印好的一份内容大意为“汤某丙在醉酒的情况下与黄某发生性行为,黄某已原谅汤某丙不再追究汤某丙法律责任”的谅解书上签名,黄某签名后将前述《情况说明》原件交回给被告人李某保存。
2015年3月22日,被告人李某与汤某甲商量后,同意起草打印一份内容大意为“案发当晚黄某是自愿与汤某丙发生性行为”的《郑重说明》材料。
次日,被告人李某将该材料交给了汤某甲,汤某甲将该材料转交给汤某乙。
当晚,汤某乙在罗某的陪同下与黄某吃饭,期间将该《郑重说明》材料交给黄某抄写。
黄某在抄写上述《郑重说明》材料时表示材料内容与事实不符,但经过汤某甲、罗某的劝说、乞求,仍抄写了上述与客观事实不符的材料。
2015年3月30日,被告人李某将上述《情况说明》及黄某的《郑重说明》抄写材料上交到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并向该院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请求对汤某丙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在收到材料后发现被告人李某有指使被害人黄某作伪证的重大嫌疑,因此案发。
2015年11月12日,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以犯强奸罪判处汤某丙有期徒刑三年。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无视国家法律,身为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故意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其行为构成辩护人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简评:本案律师在侦查阶段未经办案机关批注向被害人取证,且受害乙方是强奸案件的女方,应该说具有极高的风险,且取证程序明显是违法的。
律师先后起草未发生性关系的情况说明、双方系酒后乱性的谅解书、双方系自愿发生性关系的郑重说明,其实可以看出三份证据之间是相互矛盾的(虽然三份材料最终是被害人自己抄写、签字,其中又有被告人家属对受害人的劝说、恳求、引诱,甚至改变了律师起草的部分内容),律师仍然将这些材料提交办案机关,把自己置身于危险的境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