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中的问题与对策
基层检察院财产刑执行监督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基层检察院财产刑执行监督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作者:单丽英张丽颖来源:《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2019年第02期摘要:财产刑执行监督工作是基层检察部门在工作中面临的一项重大难题,由于现行关于财产刑执行和监督的法律条文多为框架式、原则性规定,加之基层法院案多人少等现实矛盾,导致在财产刑执行过程中出现了一系列的问题。
笔者以此为视角,以罚金刑执行监督工作为切入点,总结分析工作中的瓶颈,呼吁在现行法律基础上,要不断完善法律法规,建全工作机制,从根本上解决财产刑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关键词:基层财产刑执行监督调研2013年《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颁布后,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依法对财产刑执行情况开展检察监督。
由于关于财产刑执行和监督的法律条文多为框架式、原则性规定,加之基层法院案多人少等现实矛盾,导致在财产刑执行过程中出现了一系列的问题。
本文中,笔者对2015年以来富裕县人民法院财产刑执行案件进行梳理发现,罚金刑执行案件占财产刑执行案件总数的93.1%。
因此本文以罚金刑为论证样本,以罚金刑执行监督工作为切入点,谈一谈财产刑执行中问题困难,并结合实践提出一些想法和建议。
一、基层法院财产刑执行现状2015年以来,富裕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刑事裁判中涉罰金刑执行案件523件,罚金总额2129.24万元,其中部分或全部执行的252件,239.055万,执行率分别为48.2%,11.2%。
其中2015年罚金刑执行案件151件,474.85万元,已执行99件,31.5万元,执行率分别为65.56%,6.6%;2016年罚金刑执行案件159件,537.64万元,已执行78件,145.6万元,执行率分别为49.1%,27.1%;2017年罚金刑执行案件132件,476.25万元,已执行56件,37.955万元,执行率分别为42.4%,8%;2018年上半年财产刑执行案件81件,640.5万元,已执行19件,24万元,执行率分别为23.4%,3.7%。
财产刑执行监督现状、问题研究及对策分析

财产刑执行监督现状、问题研究及对策分析作者:湖北省武汉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课题组来源:《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2018年第03期关键词:财产刑财产刑执行监督对策(一)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的概念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罚金刑、没收财产刑的刑罚执行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的监督。
2017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明确规定罪犯确有履行财产刑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的,人民检察院在审查减刑监督时应该从严掌握。
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是修改后刑事诉讼法赋予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的新职责,新业务,对于刑罚执行监督部门来说,对服刑人员的财产性执行检察监督则是日常检察监督工作当中的重中之重,做好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维护宪法法律和宪法权威。
(二)财产刑执行状况分析1.财产刑的刑罚适用率较高。
财产刑属于附加刑,在实际判决中适用率较高,据统计资料显示,以某市某区人民法院为例,2013年1月至2016年5月,某市某区人民法院判决的2137起刑事案件中,涉及财产刑判项的就有1375件,财产刑适用率高达64.3%。
2.服刑人员财产刑缴纳率最低。
据不完全统计,现实中已执行财产性判项的大多都在法院判决前为减轻刑罚而主动缴纳,而在监管场所的服刑人员财产刑执行比例较低。
以湖北省某监狱2016年二季度减刑呈报为例,在呈报减刑的527名服刑人员中,涉及财产刑判项的人数为372人,其中履行财产刑判项的人数仅为62人,310名服刑人员未执行财产刑,未执行人数占总数的83%左右。
财产刑检察监督是刑罚变更执行中的重点,武汉市检察机关负责8个在武汉的监狱,以其2016年数据为例,2016年全年对监管场所、法院书面提出纠正意见287份,(285份减刑提请检察意见书、2份假释提请检察意见书)中,其中涉及财产刑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为257份,占武汉市检察机关书面提出纠正意见总数的89.55%。
财产刑难以执行原因及对策

财产刑难以执行原因及对策执行财产刑是国家对于违法犯罪行为的一种惩罚手段,它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护被害人的利益,并使犯罪者受到法律的制裁。
然而,在实践中,我们也面临着财产刑难以执行的问题。
这个问题的存在,是由于多种原因综合作用而产生的。
本文将从制度问题、资源问题以及操作问题三个方面探讨财产刑难以执行的原因,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首先,财产刑难以执行的主要原因之一是制度问题。
我国目前的相关法律和法规并不完善,存在一些缺陷。
例如,执行财产刑的程序繁琐、复杂,执行成本高,执行周期长等问题。
此外,法律对于财产刑的具体执行细则也并不明确。
这些问题都给财产刑的执行带来了困难。
针对这些问题,可以通过加大立法力度,完善财产刑的执行程序和相关细则,从而弥补当前法律的不足。
其次,财产刑难以执行的另一个原因是资源问题。
执行财产刑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资源。
但是,由于资源的分配不均、相对紧缺,导致执行财产刑缺乏有效的保障。
此外,执行机构的装备和技术水平也存在差距,无法配合执行财产刑的需要。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可以提供更多的资源支持,增加执行机构的配备,提升执行技术水平等。
另外,可以引入更多的社会资源,如社会组织、志愿者等,共同参与执行财产刑,分担执行压力。
最后,财产刑难以执行的第三个原因是操作问题。
执行财产刑需要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而执行人员的素质和能力参差不齐。
一些执行人员缺乏经验和技巧,对于财产刑的具体操作不够熟悉。
此外,一些执行人员的廉洁意识和职业道德也存在问题,容易受到贪污行为的诱惑。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可以加强执行人员培训,提高执行人员的专业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
同时,加强对执行人员的监督和管理,确保他们能够按照法律和规定进行执行。
综上所述,财产刑难以执行的原因主要包括制度问题、资源问题和操作问题。
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多方面的努力。
首先,需要完善相关法律和制度,提高财产刑的执行效率。
其次,需要加大资源投入,提供充足的执行保障。
财产刑执行难及解决对策研究

财产刑执行难及解决对策研究摘要:立法机关设置财产刑的目的是想通过金钱惩罚,切断犯罪人的金钱支持,从而弥补自由刑的不足。
适用财产刑后,在惩罚犯罪,预防犯罪的刑罚目的上发挥的作用越来越明显。
然而,财产刑在判决中的普遍适用,随之伴随而来的是财产刑执行难问题,要解决财产刑执行难的问题需要公检法三机关通力配合,并设立财产状况调查制度和优化财产保全制度等。
关键词:财产刑执行难解决对策财产刑执行难的成因(一)审前财产调查和保全不到位,导致财产刑执行难要想搞清楚被告人的财产状况,财产调查的环节必不可少,然而法律并没有规定由哪个机关对被告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
法律制度上没有保障财产调查作为判决财产刑的必要前提。
实际上是因为财产调查的难度比较大,操作层面难以实现。
财产刑执行的都是个人合法财产,但要把个人财产和共有财产真正查清楚、区分开,是十分困难的一件事。
如果开展财产调查,必须从各种错综的社会关系中,分清楚哪些是罪犯个人所有的财产,而哪些是他人所有或者被告人与他人共有的财产。
犯罪分子在限制人身自由期间,在客观上无法配合执法人员进行财产调查,其近亲属或因罪犯己被拘留、逮捕,一般不会配合对调查人员的财产调查,还有可能给财产调查人为制造障碍,甚至还有可能转移犯罪分子财产。
另外,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财产的持有形式呈现多元化,转移财产的手段也更为隐秘。
但是相应的技术手段还没有跟上来。
比如说,虚拟财产是不是财产,有没有价值,能不能执行等问题,进一步加剧财产调查的难度。
法院传统的执行措施如果赶不上时代的发展变化,很有可能进一步造成财产刑执行难。
(二)公检法之间缺乏协调机制在我国,涉案财物具有证据作用,根据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规定,侦查机关、检察机关与法院均可对涉案财物采取保全措施。
但是这种保全大多是以证据保全的形式出现,以单纯财产保全形式出现的只有两种情形:一是法院在附带民事诉讼中可查封、扣押、冻结被告人的财产。
二是侦查机关、检察机关与法院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没收案件中,可查封、扣押、冻结需要没收的财产,且以财产保全形式保全的财产只能针对被告人的合法财产。
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

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执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执行,是指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裁判主文确定的下列事项的执行:(一)罚金、没收财产;(二)责令退赔;(三)处置随案移送的赃款赃物;(四)没收随案移送的供犯罪所用本人财物;(五)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相关事项。
刑事附带民事裁判的执行,适用民事执行的有关规定。
第二条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
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委托财产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执行。
第三条人民法院办理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案件的期限为六个月。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
第四条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中可能判处被告人财产刑、责令退赔的,刑事审判部门应当依法对被告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发现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的,应当及时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财产。
第五条刑事审判或者执行中,对于侦查机关已经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及时续行查封、扣押、冻结。
人民法院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顺位与侦查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顺位相同。
对侦查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人民法院执行中可以直接裁定处置,无需侦查机关出具解除手续,但裁定中应当指明侦查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事实。
第六条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裁判内容,应当明确、具体。
涉案财物或者被害人人数较多,不宜在判决主文中详细列明的,可以概括叙明并另附清单。
判处没收部分财产的,应当明确没收的具体财物或者金额。
判处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应当明确追缴或者退赔的金额或财物的名称、数量等相关情况。
第七条由人民法院执行机构负责执行的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刑事审判部门应当及时移送立案部门审查立案。
移送立案应当提交生效裁判文书及其附件和其他相关材料,并填写《移送执行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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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中的问题与对策
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执行,是指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裁判主文确定的涉及财产性内容的执行,包括罚金、没收财产,责令退赔,处置随案移送的赃款赃物,没收随案移送的供犯罪所用本人财物等。
在实践中,由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缺少相关法律规定,纪委监委、国安、公安、检察、司法及财政等部门与法院联动不够,法院内部立案、审判、执行部门之间配合不畅等原因,导致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效率不高、效果不好。
一、制约刑事涉财执行工作的主要原因
影响和制约刑事涉财执行工作的因素是多方面的,既有客观执行不能,也有主观执行不力的原因;既有法院内部立审执配合,也有相关国家机关联动问题。
主要有以下方面:
相关法律规定不完善,标准难以把握。
目前,刑事涉财执行案件的主要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但规定的内容较为笼统,对刑事审判部门调查被告人财产的范围和标准、刑事裁判中罚金的缴纳方式和期限、刑事审判部门向立案部门移送执行的期限、判处没收财产的刑事裁判生效后被执行人死亡的是否继续执行、财产处置参考价的确定、财产变价的最低拍卖次数、财产流拍后通知有关财政机关或被害人接受以物抵债的送达方式、启动无保留价拍卖的程序、无益拍卖的禁止、财产变价产生的执行费用支付、执行异议复议审查期间是否暂缓执行、执行结案标准和方式等,均未作出明确规定,亟待进一步细化。
前端查扣财产不到位,制约后续执行。
由于刑事办案机关对涉财产执行的认识不统一,侦查、起诉、审判环节对后续涉财产部分的执行没有引起足够重视,导致侦查对赃款赃物的查明和控制不够,法院刑事审判部门对可能判处被告人财产刑、责令退赔的,对被告人财产状况调查及对相应财产的查控不到位,没有采取切实有效的财产保全措施等,导致案件移送执行后,即使被执行人名下有财产,但因查扣不到位,除已履行其他民事义务、第三人善意取得外,更多的是存在其亲属或其他财产代持人对财产进行隐匿、转移等问题,致使案件到执行环节加大执行工作难度。
刑事涉财判项不明确,难以启动执行。
审判实践中刑事裁判文书“重人身处罚、轻财产查明”,执行依据不规范的现象时有发生。
如判项过于笼统,未列明应当没收的特定财产或金额;判处没收全部财产的未明确没收财产的种类和数额;查扣物品未在判项中具体列明;判处继续追缴违法所得而无具体的财产范围;判处罚金未明确一次性缴纳还是分期缴纳及最后的缴纳期限,未调查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而导致“空判”等情况,往往需要执行阶段花费大量人力物力进行财产调查及审查案外人异议,导致无法及时启动执行程序和高效处置财产。
涉案财物处置不顺畅,增加执行难度。
执行过程中,针对没收、扣押价值不大的财物,评估费甚至高于财物本身价值,存在评估困难的情况,部分案件的涉案财物保管费用较高,价格波动较大,极易出现无益拍卖情形。
对于进入拍卖程序后流拍的财物,依据《规定》第十二条“涉案财物最后一次拍卖未能成交,需要上缴国库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有关财政机关以该次拍卖保留价予以接收;有关财政机关要求继续变价的,可以进行无保留价拍卖”的规定。
执行实务中,存在最低拍卖次数不明确、与财政部门沟通不畅等问题。
立审执配合不密切,影响执行效率。
《规定》第七条明确:“刑事审判部门应当及时移送立案部门审查立案。
”此处仅原则性规定了“及时”,并未规定具体期限,实践中存在刑事审判部门移送不及时问题。
对案外人异议、复议在立案审查、案卷流转等方面,也存在程序衔接不顺畅,影响执行效率的问题。
此外,有的案件由于刑事部门移送的被执行人信息、已查明的财产状况、财产线索、随案移送的财产和已处置的财产情况等材料不全;有的案件由于财产性判项不明确,执行部门需要反复征询刑事审判部门意见;有的由于在刑事审判阶段未调查核实非法资金的流向,未及时控制涉案款物等,均导致执行阶段查明财产情况和处置财产十分困难。
外部联动机制不健全,降低执行效果。
解决执行难特别是刑事涉财执行难问题,绝非人民法院自身职能所及,涉及到侦查、起诉、审判、刑罚执行、财政等部门联动解决。
除前述的前端财产查扣、财政部门实物接收或同意无保留价拍卖以外,还存在送达或提审会见被执行人工作中服刑或羁押机关配合、侦查和检察机关移送起诉审判的被告人财产状况证据规格、刑罚执行机关协助执行等问题,急需法院与相关部门建立完善相关联动机制,促进刑事涉财执行工作全面开展。
二、规范刑事涉财执行工作的对策措施
规范刑事涉财执行工作需要多措并举、联动发力,提出以下对策措施:坚持党的领导,完善联动机制。
牢牢把握党对执行工作的领导,积极主动争取政法委领导和支持,不断拓展与金融、保险、公安、不动产、公积金等有关部门联动,推动建立健全网络化协助执行机制,解决查人找物难题。
针对刑事涉财执行工作特点,建立健全与侦查、检察机关之间前端对被告人财产查控工作机制,与检察机关之间对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工作检察监督工作机制,与羁押、刑罚
执行机关之间送达、提审被执行人及协助财产查控工作机制,与财政部门之间涉案财物实物接收或无保留价拍卖工作机制等。
健全制度措施,明确司法指引。
加强刑事涉财执行工作法律供给,建议最高人民法院结合强制执行法立法或出台相关司法解释,明确刑事涉财执行工作财物处置、案款上缴相关程序问题,规范此类案件结案方式、结案标准和条件等内容。
在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出台前,立足现行有效的《规定》,结合法院工作实际,进行细化落实,明确刑事涉财执行有关执行依据、管辖、证据、期限、程序、结案等标准,统一法院刑事涉财执行司法尺度,提高执行效率。
注重内部挖潜,加强源头治理。
进一步规范立审执协调配合机制,完善刑事涉财执行办案流程,畅通财产查控、变价处置、款物上缴等各环节流转,切实提升执行效率。
完善财产保全制度,刑事审判部门对可能判处财产刑、责令退赔的,及时查封、扣押、冻结相应财产。
作为刑事涉财执行依据的刑事裁判文书,判项内容必须明确、具体,满足可执行性的要求。
刑事审判部门要优化罚金判处规则,通过完善刑事诉辩程序,合理确定罚金数额,并明确一次性缴纳还是分期缴纳以及最后的缴纳期限等,亦要防止“空判”。
完善监督制约,规范执行行为。
加强执行裁决部门与刑事审判部门、执行实施部门的协调配合,强化裁执分离监督制约,切实解决刑事涉财执行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切实保障程序公正,对案外人异议、复议审查期间,应当暂缓对相应标的的处分性措施。
执行过程中,对当事人、案外人就赃款财物认定提出异议复议的,经审查认为可以通过裁定补正的,将异议材料移送刑事审判部门处理,无法通过裁定补正的,告知异议人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处理,防止以执代审和浪费司法资源。
强化调度督办,加大执行力度。
进一步深化深挖制度优势转化执行效能,对刑事涉财执行案件,按照罚金、没收财产、追缴违法所得、责令退赔分类建立台账,摸清案件底数,定期调度督办。
充分运用网络查控和执行指挥平台,全面查控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及时委托财产所在地法院查控财产,或指定被执行人服刑地、财产所在地法院执行,切实提高执行效率。
加强对刑事涉财执行案件的精细化管理,区别于民事执行案件科学量化考核标准,激励刑事涉财执行办案人员工作积极性,不断提升办案质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