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镇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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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镇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消防安全管理,明确消防安全责任,有效预防火灾事故,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社区、各村屯以及各职能部门。

第三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消防安全责任制实行过程问责与结果问责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镇政府统一领导全镇的消防工作。各社区、各村屯、各职能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或者法定代表人是本行政区域、本部门的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消防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各社区、各村屯、各职能部门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本部门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消防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五条镇政府成立消防安全委员会。消防安全委员会在镇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统筹、指导、督促全镇消防安全工作。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设在镇内公安消防机构。消防安全委员会的成员组成及工作制度由镇政府另行规定。

第六条镇属职能部门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并报镇政府备案;

(二)贯彻落实镇政府和上级有关消防安全工作的部署和要求,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制定全年消防安全工作计划,明确本部门全年消防安全工作的目标、任务、步骤和要求;

(三)落实本部门和主管行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定期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和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落实消防安全专项经费;

(四)定期分析本部门和主管行业消防安全工作情况,协调和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五)加强主管行业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的建设和管理;

(六)积极开展本部门和主管行业内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督促所属单位开展消防安全培训,组织交流消防安全工作经验;

(七)积极协助公安消防机构开展消防监督检查、灭火救援和火灾事故调查工作;

(八)将上级部门制定的主管行业消防安全管理办法贯彻落实到各单位;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第七条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依法实施消防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火灾事故调查、宣传教育培训;

(二)督促指导有关职能部门履行消防工作职责,提高职能部门对本部门和本行业单位工作监管的能力;

(三)对公安派出所及专职、义务消防队进行业务检查指导;

(四)执行执勤备战制度,接到报警后,及时赶赴火场,救助遇险人员,组织灭火,排除险情;

(五)负责调查火灾原因,参与处理火灾事故;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第八条公安派出所在主管公安机关领导下实施消防监督工作,业务上接受主管公安消防机构的检查和指导。

公安派出所消防管理工作的规定由市公安局另行制定。

第九条社区居委会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贯彻落实镇政府和上级有关消防安全工作的部署和要求,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制定全年消防安全工作计划,明确本社区全年消防安全工作的目标、任务、步骤和要求;

(二)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组织机构,制定社区居委会防火安全公约,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三)建立社区专兼职消防组织,配备必要的灭火器材;

(四)对社区、住宅小区、楼(院)及其有关公共场所定期进行消防安全巡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纠正消防违法行为,对拒不纠正的,及时报请公安派出所依法查处;

(五)加强对老、弱、病、残等社会群体的消防安全防护措施;

(六)保障公共消防设施和安全指示标志、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设施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七)发生火灾时,及时报警,组织疏散人员,组织群众或专兼职消防组织扑救火灾,并积极协助公安消防机构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

第十条镇政府与各社区居委会、各职能部门每年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责任范围、责任期限、目标任务、工作措施、考核和奖惩办法等内容。

第十一条行政监察机关依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各职能部门和各社区及其工作人员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实行行政监察。

第十二条镇政府每年定期组织对各职能部门、各社区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的情况进行检查考核。检查考核结果纳入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和基层政府实绩考核内容。

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考核办法由镇政府另行制定。考核工作由镇消防安全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镇政府根据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考核情况,对在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以及有关人员给予表彰奖励,对未达到考核标准的给予通报批评、行政处分。

消防安全责任制考核情况可以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各职能部门、各社区、公安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违反本规定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消防工作职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损失,尚未构成犯罪的,对有关负责人和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以下简称甲方

(以下简称乙方)

并负责浴场内在场技师日常管理、培训、服务、工作,对承包工作相关事宜,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协商的原则,一致同意签订本协议,具体条件如下:

承包服务范围:技师等服务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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