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案借阅制度样本电子版
病案借阅制度范文

病案借阅制度范文病案借阅是指医疗机构在符合相关管理规定的前提下,允许有关单位或个人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医疗机构借阅、查阅病案信息的制度。
它是病案管理工作的重要环节,对于医疗机构的临床研究、质量控制、医患纠纷处理等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病案借阅制度的意义1.提供病案信息支持:通过病案借阅制度,有关单位或个人可以获取到医疗机构存储的病案信息,为临床研究、学术探讨和医学教育提供支持和便利。
2.提供证据支持:病案是医疗机构对患者诊治工作的记录,通过借阅病案,可以为医患纠纷处理提供重要的证据支持,保护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
3.加强质量控制:通过借阅病案,可以进行质量控制分析,找出存在的不足之处,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改进,提高医疗质量。
4.促进临床研究:借阅病案可以提供大量真实的临床病例,为科研人员提供临床研究数据,促进医学科学的发展。
二、病案借阅的程序和要求1.借阅申请:借阅人员需要向医疗机构提交书面的借阅申请,申请中需明确借阅的目的、时间和地点等信息。
2.审查和批准:医疗机构需要对借阅申请进行审查,核实借阅人身份和目的的合法性与合规性,对符合要求的借阅申请进行批准。
3.登记和归档:医疗机构需要将批准的借阅申请进行登记和归档,记录借阅人员的相关信息和借阅的病案档案编号。
4.借阅管理:医疗机构需要对借阅的病案进行管理,明确借阅的时间、地点和归还的要求等,确保病案的安全和完整性。
5.归还和销毁:借阅人员在借阅期限内,需要按照约定的时间归还病案;对于已经不再需要借阅的病案,医疗机构应及时进行归档或销毁。
三、病案借阅制度的管理要点1.保护患者隐私:医疗机构在借阅病案时,应尽量保护患者的隐私信息,避免泄露患者隐私。
2.严格控制借阅范围:医疗机构应在合法合规的范围内,对借阅申请进行审查,严格控制借阅范围,避免滥用病案信息。
3.加强档案管理:医疗机构应加强对病案的档案管理,确保病案的安全、完整,并严格控制病案借阅的环节。
病案借阅管理制度

病案借阅管理制度1. 引言病案借阅管理制度是医疗机构为了规范病案借阅行为,保护患者隐私和医疗机构信息安全而制定的一项管理规定。
本制度旨在确保病案借阅的合法性、准确性和保密性,提高医疗质量和服务水平,促进医院信息化建设。
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医疗机构内所有与病案借阅相关的工作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医生、护士、行政人员等。
3. 借阅申请与审批3.1 借阅申请流程•借阅人填写《病案借阅申请表》,包括个人信息、借阅目的、借阅期限等内容;•借阅人提交申请表至相关科室或部门;•相关科室或部门对申请表进行初步审核;•审核通过后,将申请表交至质控科进行最终审批。
3.2 审批标准•借阅目的必须合法合规,符合病案借阅的需要;•借阅期限根据实际需求进行合理设定;•借阅量必须与借阅目的相符,避免过度借阅。
3.3 审批结果通知质控科在审批完成后,将通知借阅人申请结果。
审批通过的借阅人可前往病案管理科领取病案。
4. 病案借阅管理4.1 病案登记医院病案管理科对每份病案进行登记,并为其分配唯一的编号。
登记内容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住院号等信息。
4.2 病案存储医院应建立专门的病案存储区域,并采取适当措施确保病案安全。
存储区域应干燥、通风良好,并设有监控系统和保密措施。
4.3 病案归档与保管医院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周期对已结算或出院超过一定期限的病案进行归档。
归档后的病案需经过专门人员确认并密封存储。
4.4 病案借阅登记每次病案借阅都必须进行登记,记录借阅人、借阅目的、借阅日期等信息。
登记表应保存至少两年。
4.5 病案保密措施医院应加强对病案的保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借阅人员需签署保密协议,并接受相关培训;•病案借阅区域应设有监控摄像,并进行定期检查;•病案复印需经过审批,并由专人负责。
4.6 病案归还与销毁病案借阅期满或完成后,借阅人需将病案及时归还。
医院可根据需要设立独立的病案归还处,方便借阅人归还病案。
对于已经过期或无法归还的病案,医院应按规定进行销毁处理,并保留相应的销毁记录。
病案保管制度病案查阅借阅制度病案复印制度临床医务制度三甲评审

市立医院临床医务制度三甲评审复评审修订版资料目录:病案保管制度病案查阅、借阅制度病案复印制度一制定目的加强我院病案管理,保证病历安全性、完整性。
二适用范围临床出院病案三主要内容1 住院病案由我院病案室负责保管患者住院期间,住院病历由所在病区统一保管。
因医疗活动或者工作需要,须将住院病历带离病区时,应当由病区指定的专门人员负责携带和保管。
病区应当在收到住院患者检查、检验结果和相关资料后24 小时内归入或者录入住院病历。
患者出院后,住院病案由病案科(室)或者专(兼)职人员统一保管。
我院住院病案保存时间自患者最后一次住院出院之日起不少于30 年。
2 门(急)诊病历原则上由患者负责保管。
我院已建立门(急)诊电子病历的,医院提供服务平台向患者公示告知,患者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无异议者视为同意,其门(急)诊电子病历由我院负责保管,保存时间自患者最后一次就诊之日起不少于15 年。
门(急)诊电子病历由患者保管的,接诊医师应当在收到检查检验结果后,及时补充电子病历中并告知患者,可通过服务平台自助打印。
门(急)诊电子病历由我院保管的,接诊医师应当在收到检查检验结果后24小时内,将检查检验结果归入或者录入门(急)诊病历,并在每次诊疗活动结束后首个工作日内将门(急)诊病历归档。
3 特殊病案有专人专柜保管。
特殊病案包括但不限于医疗纠纷病案、对临床医教研有特别价值的病案、首次开展的新项目新技术及诊治中所遇到的各种第一例病案、重要历史人物或高级知名人士的病案等。
4 保证存档病案完整,无破损、丢失,病案完好率达100%。
5 病案室应当严格病案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篡改、伪造、隐匿、毁灭、抢夺或窃取病历资料。
加强我院病历管理,保证病案查阅、借阅安全性。
二适用范围临床出院病案三主要内容1 病案室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安排专部门专/兼职人员负责全院病案的查阅、借阅工作。
2 除为患者提供诊疗服务的医务人员,以及经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或者医疗机构授权的负责病案管理、医疗管理的部门或者人员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查阅患者病历。
病案(病历)借阅制度

病案(病历)借阅制度
1、除涉及对患者实施医疗活动的医务人员及医疗服务质量监控人员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查阅患者的病案(病历)
2、再入院病人需参阅原病案(病历)原件者,由本院医师携带再入院病案首页及本人签字盖章的借条到病案科办理借阅手续,三日内归还;如需进修医师等来借取病案,请携带再入院病案首页及本院医师签字盖章的借条和本人进修证到病案科办理借阅手续,三日内归还。
3、因教学和科研需借阅病案时,科主任到病案室填写借阅登记并签字,大批量借阅者分批提供,一次不得超过20本,借阅期限为两周,若不及时归还,应到病案室续期,但不得超过一个月。
并且不得借阅其他病历,阅览一律在病案室内,严禁带出
4、下列情况可提供病案,但须凭科主任签字借条,三日内送还:
(1)医疗事故、纠纷病案讨论。
(2)示教、尸解病案。
(3)教学、会诊病历讨论。
5、出院病案资料为临床医、教、研工作服务,非本院临床人员不得借阅。
6、借阅者不得修改病案任何内容,不得损毁、转借、拆散和丢失,不得擅自转抄、复制病案,按期归还。
不得泄露患者隐私。
7、病案室应建立病案借阅登记本,定期对病案借阅情况进行汇总。
病案借阅制度

病案借阅管理制度
1、为了加强管理和充分利用病案,特定本制度:
2、病案室应清洁卫生,严禁烟火,严禁喧哗,保持安静,为借阅者提供舒适的查询、借阅环境。
3、病案一律在病案室内借阅,病案带出病案室需由医务科科长或业务院长批准,病案室备案方可带出病案室。
4、病案资料只限相关科室临床医技人员查询、借阅,其他人员须由医务科科长或业务院长审批方可借阅。
实习进修医生借阅病案时,须经带教老师签字同意后,经病案室核准后,方可借阅。
5、为了保证病案借阅的有序供应,大批量或多部门集中借阅需事先预约,病案室按优先原则、时间顺序、日阅读量等,合理分批提供所需病案。
6、公检法司等法律工作者查阅、复印病案资料时须单位介绍信或有效证件,填写申请,经医务科科长审批,方可查阅病案资料,复印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可以复印的病历资料。
7、患者及家属不得借阅病历,如有需要可按相关规定办理复印手续。
8、借阅病案过程中借阅双方都应提交与归还过程中核对病案号与数量是否相符,并签字,借阅时间3天,最长不超过7天。
9、借阅者应妥善保管和爱护病历,任何人不得在原始病案上涂改、标注、污损、撕毁或遗失。
不得私自复印、不得超越借阅的目的、不得进行与医疗无关的商业行为。
10、病案室应做好病案借阅、登记、催交工作,借阅后的病案归还时
由病案人员审核后放在制定位置,由病案管理人员归档上架。
11、院外不予借阅和借出,如确有特殊情况者,借阅时必须持有单位介绍信、身份证、工作证,方可摘录病史,不得复印。
如需借出,必须经业务院长批准,并同时交押金100,一周内按时归还,如数退还押金。
病案借阅管理制度

病案借阅管理制度一、为了加强管理和充分利用病案,特定本制度:二、病案室应清洁卫生,严禁烟火,严禁喧哗,保持安静,为借阅者提供舒适的查询、借阅环境。
三、病案一律在病案室内借阅,病案带出病案室需由医务科科长或业务院长批准,病案室备案方可带出病案室。
三、病案资料只限相关科室临床医技人员查询、借阅,其他人员须经医务科科长或业务院长审批方可借阅。
实习、进修医师借阅病案时须经带教老师签字同意后,经病案室核准后,方可借阅。
四、为了保证病案的有序供应,大批量或多部门集中借阅需事先预约,病案室按优先原则、时间顺序、日阅读量等,合理分批提供所需病案。
五、公、检、法、司等法律工作者查阅、复印病案资料时须单位介绍信或有效证件,填写申请单,经医务科科长审批,方可查阅病案资料,复印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可以复印的病历资料。
六、患者及家属不得借用病案,如需要可按相关规定办理复印手续。
七、借阅病案过程中,借管双方都应在提交与归还过程中核对病案号与数量是否相符,并签字。
八、借阅者应妥善保管和爱护病案,任何人不得在原始病案资料上涂改、标注、污损、撕毁或遗失。
不得私自复印、不得超越借阅的目的、不得进行与医疗无关的商业行为。
九、病案库应做好病案借阅、登记、催交工作,借阅后的病案归还时由病案人员审核后放在指定位置,由病案管理人员归档上架。
十、院外不予借阅和借出,如确有特殊情况者,借阅时必须持有关单位介绍信、身份证、工作证,方可摘录病史,不得复印。
如需借出,必须经业务院长批准,并同时交押金100元。
一周内按时归还,如数退还押金。
病案复印管理制度一、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湖北省《病历书写规范》、《病案科(室)建设管理规范》的要求,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下列人员和机构如需要可以申请复印或者复制《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病历资料:(一)患者本人或者代理人;(二)死亡患者近亲属或者代理人;(三)保险机构;(四)公、检、法、司等司法机关。
病例借阅管理制度(2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质量管理,规范病例借阅工作,保障医疗信息的准确性和安全性,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内部所有病例的借阅、使用、归还和管理。
第三条病例借阅管理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1. 保密原则:严格保护患者隐私,确保病例信息安全。
2. 合法原则:借阅病例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医院规定。
3. 实用原则:确保病例借阅的实用性和有效性。
4. 效率原则:简化借阅流程,提高工作效率。
第二章病例借阅范围第四条病例借阅范围包括:1. 医师、护士、医技人员因医疗、教学、科研等需要查阅的病例。
2. 医疗质量管理人员因工作需要查阅的病例。
3. 医疗保险管理人员因审核需要查阅的病例。
4. 法律诉讼、鉴定等特殊情况需要查阅的病例。
第五条下列病例不得借阅:1.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病例。
2. 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病例。
3. 已死亡患者的病例。
4. 医疗机构认为不宜借阅的其他病例。
第三章病例借阅程序第六条病例借阅程序如下:1. 借阅人填写《病例借阅申请表》,明确借阅目的、期限、归还时间等。
2. 借阅申请经科室负责人审批后,送至病案室。
3. 病案室工作人员审核借阅申请,确认病例符合借阅条件。
4. 病案室工作人员将病例及《病例借阅登记簿》交给借阅人。
5. 借阅人阅读病例后,应在《病例借阅登记簿》上签字确认。
6. 借阅期满后,借阅人应将病例及《病例借阅登记簿》归还病案室。
第七条病例借阅期限一般为1周,如需延长,应提前向病案室申请。
第八条病例借阅过程中,借阅人应妥善保管病例,防止遗失、损坏或泄露信息。
第四章病例归还管理第九条病例归还时,借阅人应将病例及《病例借阅登记簿》交还病案室。
第十条病案室工作人员应检查病例是否完整、完好,并核对《病例借阅登记簿》。
第十一条病例归还后,病案室工作人员应在《病例借阅登记簿》上注明归还日期,并签字确认。
病案借阅管理制度
病案借阅管理制度病案是医疗机构的重要资料,对于提供医疗服务、质量管理和学术研究都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保护患者隐私、确保病案的完整性和安全性,医疗机构需要建立健全的病案借阅管理制度。
一、病案借阅的目的和范围1. 目的病案借阅管理制度的根本目的是保护患者的隐私权,确保病案信息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借阅病案还可以为医疗质量控制、临床研究和教学提供必要的资料支持。
2. 范围病案借阅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医疗机构内部人员,包括医生、护士、医学生、研究人员等。
外部人员如患者家属、第三方机构或个人需经过特殊审批方可借阅病案。
二、病案借阅的方式和要求1. 病案借阅方式(1)现场借阅:借阅人员在医疗机构指定的借阅区域查阅病案;(2)电子借阅:借阅人员通过医疗机构提供的电子病案系统进行在线查阅和下载。
2. 病案借阅要求(1)身份验证:借阅人员需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匹配借阅名册上的信息,并在借阅登记册上签字确认;(2)目的说明:借阅人员在登记册上填写借阅目的,并如实说明借阅病案的理由;(3)操作记录:对于电子借阅方式,系统需记录借阅人员的操作记录,包括查看和下载的时间、内容等;(4)查阅限制:医疗机构可以根据需要设置病案查阅的时间、地点和范围,确保查阅活动的有序进行;(5)保密措施:借阅人员在查阅病案期间需严格遵守保密要求,禁止对外泄露患者个人信息。
三、病案借阅管理的责任和监督1. 责任分工(1)医务部门负责病案借阅管理政策的制定与宣贯;(2)医务人员需按照病案借阅管理制度的要求执行,并做好病案查阅登记、保密工作等;(3)信息技术部门负责电子病案系统的运行和操作监控;(4)医疗质控部门负责对病案借阅活动的监督和评估。
2. 监督与制度执行(1)定期巡查:医疗机构应定期对病案借阅活动进行巡查,并对借阅记录、保密措施等进行检查;(2)违规追责:对于违反病案借阅管理制度的行为,医疗机构将依据相应规定进行处理,包括警告、记过、停职等;(3)持续改进:医疗机构应不断总结经验,进行病案借阅管理制度的改进和优化,以适应新形势下的需求。
病案复印、借阅制度
病案借阅制度根据《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和本院病案管理和使用情况,对病案的借阅使用作如下规定:一、除涉及对患者实施医疗活动的医务人员及医疗服务质量监控人员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查阅患者的病案。
二、在符合病历借阅规定的范围内,由本院医务人员到病案室办理借阅手续。
三、借阅使用范围:1、再次住院病人的病案参考调用;2、病例讨论、会诊调用;3、科研、教学调用;4、医疗纠纷调用;5、医务人员职称晋升调用。
四、借阅使用期限:1、再次住院参考调用及科室病例讨论、会诊调用的病案借阅后三日内归还;2、科研、教学调用的病案应在本次科研教学活动结束后24小时内归还;3、医疗纠纷调用的病案应在本次纠纷解决完毕后及时归还;4、职称晋升调用的病案应在本次职称晋升完毕后及时归还。
五、病历质控及完善工作一律在病案室进行。
六、借阅者不得修改病案任何内容,不得毁损、转借、拆散病案,不得擅自转抄、复制病案,不得泄露患者隐私。
应妥善保管,按期归还,如有遗失,每份扣罚2000元。
七、病案室应建立病案借阅登记,定期对病案借阅情况进行汇总。
及时追回未归还病案。
病案(病历)复印制度一、由病案室全面负责全院病案(病历)的复印、复制工作,其他任何部门及个人不得复印、复制患者的病案(病历)资料。
二、病案科有专人负责受理复印或者复制病案(病历)资料的申请。
受理以下人员的复印申请:(1)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2)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或其代理人;(3)公安、司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保险以及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部门。
三、受理申请时,申请人应提供下列有关证明材料:(1)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
(2)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及授权委托书。
(3)申请人为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于法定继承人的法定证明材料。
(4)申请人为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法定继承人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代理人与法定继承人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及授权委托书。
病案借阅及复印制度
为保证病历资料客观性、公正性和做好保护性医疗措施,进一步做好病案借阅复印管理工作,根据《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特制定如下规定:一、除涉及对患者实施医疗活动的医务人员、医疗服务质量监控人员及因科研教学需要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查阅患者的病历。
二、借阅病历前,必须办理借阅手续,在病案室登记后方能借阅。
电子版病历资料在病案管理系统中一经提交,不允许修改,病案室管理人员审核合格后给予办理。
三、除再次入院患者的旧病历外,其他病历一律不得外借。
借阅者只准在病案室查阅,阅后立即归还,不准泄露患者隐私。
四、爱护病历,人人有责。
查阅时严禁在病案上划线,涂改、污损,更不能抽折,撕下和缺损。
五、如有违反上述规定者,依情节轻重给予不同程度的处罚。
六、公安司法机关,保险公司以及患者及其检查代理人来查阅或复印病历者,必须出示相关证件后,才准予。
否则一律拒绝。
6.1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有效身份证明。
6.2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与患者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6.3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及其近亲属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与患者为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6.4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申请人与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6.5申请人为保险机构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有效身份证明,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经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
6.6公安、司法部门因办理案件需查阅或复印病历,必须凭单位介绍信、本人有效身份证明(身份证或警官证)。
七、对外只允许复印客观病历,不得复印主观病历。
特殊情况报医务科,经允许方可复印患者主观病历资料。
医院可为申请人复印或复制客观病历资料包括:住院志(即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报告、护理记录、出院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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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案借阅制度
一、对于公检法、保险业及患者
1、可查阅或复制病历的人员有:A.患者本人。B.死亡
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C.保险机构。D.公安、司法机构。
2、由医务科负责受理复印或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医
务科核准、注明复印内容,签字后由病案室人员核对、登记
后予以办理。
3、受理申请时,要求申请人按照下列要求提供有关证
明材料:
A、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
B、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
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及
患者的委托书。
C、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
明及其近亲属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死亡患者近亲属的
法定证明材料。
D、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
亡证明及其近亲属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死亡患者
与其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申请人与死亡患者近亲属
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E、申请人为保险机构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
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
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
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着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
法定证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4、公安、司法机关办理案件。需要复印或者复制病历
资料的,由医务科核定签字,公安、司法机关出具采集证据
的法定证明及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后,由病案室协
助予以办理。
5、可以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包括:门诊病历和住
院病历中的住院志(即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检验
报告、医学影象检查资料、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手术
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报告、护理记录、出院记
录。
6、复印或者复制病历时,在申请人在场的情况下复印
或者复制。
7、复印或者复制的病案资料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医
务科加盖公章。
8、病案室对于复印或者复制病历的要作好登记,并保
留有关证明资料。
二、对于院内医务人员
1、病案室要严格管理出院病历,严禁任何人涂改、伪
造、隐匿、销毁、抢夺、窃取病历。
2、除涉及对患者实施医疗活动的医务人员及医疗服务
质量监控人员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查阅该患者
的病历。
3、因教学、科研需要查阅病历的,需经医务科同意,
签字后方可查阅。阅后应立即归还,不得泄露患者隐私。
4、本院医师借阅病案,经医务科同意签字后,要办理
借阅手续,阅后按期归还。对借用的病案,应妥善保管和爱
护,不得涂改、转借、拆散和丢失。
5、病人再次住院后,病人的主管医师持再住院手续(应
用同一住院号)到病案室办理借阅手续后可借阅该病人病
历。在病人出院时将病历交到病案室,并进行登记。
总之,新的医保制度及《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出台给
医疗行业提出了新的挑战,谁适应了新形势谁就会取得主动
进而赢得更大的发展,加强病案借阅管理已成为医院管理的
重要课题,只要我们规范化、制度化管理,相信因病案引发
的医疗纠纷就一定能避免,病案也就一定能更好的发挥其在
医、教、研及社会服务等方面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