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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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连浩特市国有建设用地二级市场交易现状及存在问题分析

二连浩特市国有建设用地二级市场交易现状及存在问题分析

RESOURCES WESTERN RESOURCES2020年第一期土地利用1.土地二级市场相关概念土地二级市场是指政府供应给产权人后的转让或再转让,表现为土地产权之间因责、权、利所产生的交易。

本文土地二级市场泛指城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二级市场,是国有建设用地在土地产权人之间流动的市场。

土地产权人可以根据出让合同和法律规定中的要求,在城市存量土地上进行投资、开发、扩建等再建设,将投资开发建设的不动产(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定着物和构筑物)进行转让、出租、抵押等市场交易活动。

土地二级市场交易包括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抵押等三种交易形式。

低效用地指城镇中用途不合理、布局散乱、利用粗放的存量建设用地和未充分利用的建设用地,投资开发建设未达到国家项目标准的建筑容量率和投资强度。

主要表现为建筑容量低和土地产出效益差。

(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的概念。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各种导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行为,包括买卖、交换、赠予、出资、用土地使用权清偿债务等,以及司法处置、国有资产处置、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分立、合并等形式发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移[1]。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其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随着一并转移。

转让类型有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授权经营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

(2)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的概念。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是指土地产权人将合法取得的土地或土地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租赁给他人使用,并支付给土地产权人租金的行为[1]。

出租类型主要包括:以出让或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租;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租;以作价出资(入股)、授权经营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租。

(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概念。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是指土地使用权人(抵押人)对其合法的土地使用权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

抵押人为获得资金,以取得合法产权向抵押权人抵押担保,抵押权人不对设定抵押权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直接占有、使用和处置,而是仍由抵押人(土地使用权人)使用投资开发建设并取得收益。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8.15•【字号】济政办发〔2020〕20号•【施行日期】2020.08.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济南市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8月15日济南市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用地使用权二级市场秩序,加强市场管理,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9〕33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各区县(含济南高新区、市南部山区、济南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区、莱芜高新区,下同)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及其管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交易对象是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重点针对土地交易以及土地连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等整宗地一并交易等情况,具体包括净地交易、在建工程交易、土地连同地上物整体交易。

涉及房地产交易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

已依法入市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充分尊重权利人意愿,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实现各类市场主体按照市场规则和市场价格依法平等交易建设用地使用权。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成立完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成立完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成立完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安徽省国土资源厅
•【公布日期】2017.03.16
•【字号】皖国土资函〔2017〕359号
•【施行日期】2017.03.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其他规定
正文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成立完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皖国土资函〔2017〕359号各市及广德、宿松县国土资源局,厅相关处室及直属单位:
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国土资源部印发《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试点方案》(国土资发〔2017〕12号),宿州市为我省开展国有土地二级市场试点地区。

为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试点稳妥有序推进,经研究,决定成立厅完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长:李世蕴厅党组成员、副厅长
副组长:张福明厅土地利用管理处处长
成员:李云厅办公室主任
吴运席厅政策法规处处长
石金权厅调控监测处处长
王文忠厅地籍测绘管理处处长
姚敏厅执法监察局副局长
汪建中省不动产登记中心主任
郑树东省国土资源信息中心副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日常工作。

办公室主任由张福明同志兼任,成员由汪习武、王林伟、曹健人、刘林、刘顺利、陈扬、阚延湖、陈治睿组成。

联系人:汪习武电话:*************
2017年3月16日。

石嘴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政府规章及其他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石嘴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政府规章及其他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石嘴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政府规章及其他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嘴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2.07•【字号】石政规发〔2021〕2号•【施行日期】2021.0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石嘴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政府规章及其他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石政规发〔2021〕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单位,驻石中央、自治区有关单位:根据《自治区党委全面依法治区委员会印发〈关于全面集中清理全区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工作方案〉的通知》(宁法发〔2020〕9号)要求,按照《石嘴山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全面集中清理全市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工作方案〉的通知》(石党法发〔2020〕6号)部署,市人民政府对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并经市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

对需修订完善的文件,起草单位应于2021年3月31日前完成修订,按规定程序重新发布;对废止或失效的文件,自废止或失效之日起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附件:1.继续保留的文件目录(74件)2.决定废止的文件目录(14件)3.失效的文件目录(9件)石嘴山市人民政府2021年2月7日附件1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嘴山市广播电视台和日报社广告收入纳入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附件2备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嘴山市工业园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8〕16号)已于2019年《关于废止<石嘴山工业园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 的通知》(石政办通〔2019〕20号)明确废止。

附件3。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2021年湖北省自然资源工作要点的通知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2021年湖北省自然资源工作要点的通知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2021年湖北省自然资源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1.03.09•【字号】鄂自然资发〔2021〕1号•【施行日期】2021.03.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其他规定正文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2021年湖北省自然资源工作要点的通知鄂自然资发〔2021〕1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厅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2021年湖北省自然资源工作要点》已经厅领导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2021年3月9日2021年湖北省自然资源工作要点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以及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和自然资源部部署安排,践行新发展理念,以严守底线红线之“稳”为前提基础,以服务高质量发展之“进”为方向目标,以思想破冰、担当善为开拓自然资源新局面,助力全省经济发展加快补回来、追回来,助推“十四五”开好局、起好步。

一、全力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一)规划引领推动区域发展布局破题开篇。

研究制定自然资源服务“一主引领、两翼驱动、全域协同”区域发展布局政策措施,增强国土空间规划引领、服务和基础性功能。

深入开展武汉城市圈同城化、宜荆荆恩和襄十随神一体化区域空间格局研究,支持中心城市、都市圈、城市群等优势地区拓展发展空间,引领和辐射带动全域高质量协同发展。

(二)加快提升自然资源要素保障能力。

围绕保持经济合理增长和熨平经济周期,坚持“要素跟着项目走”“要素引着项目落”。

统筹新增计划、增减挂钩、增存挂钩指标使用,资源要素配置向实体经济倾斜,新增用地计划优先向开发区、自贸区配置,优先保障稳链、补链、强链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用地。

开展“全链条跟进、全流程提速、全方位服务”用地保障。

重大项目确实难以落实耕地占补的,实行省级统筹。

推动不同产业用地类型合理转换,探索增加混合产业用地供给。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批而未供”建设用地消化处置有关事项的通知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批而未供”建设用地消化处置有关事项的通知

函 然 资 办 函 号 年 批 》 ( 自

〔 2 0 1 8〕 8 8 0
) , 201 8
而未供 ”土 地消 化 处置 范 围 为 2 009 年 至 2 01 5 年
期 间 , 经省政府依法 批准使用年度新增 建设用 地

5 1

政府 报 湖北省人民

2 0 1 9 . 3
闲置低 效土地 处置整改工作合力 , 构建土 地节 约
集约利 用长紅作机制 。
本通知




雛行 ,
有纖 年 五 。
湖北省 自 然 资源厅
年 201 8
12 月 3 日
湖北省 自 然资源厅关于
批 而 未供 “

建设用 地消化处置有关事项的通知
鄂 自 然 资规 〔 2 01 8〕 2 号
效、 批文部分》、 撤回批文和撤回批文部 分地块
等方 式进f?处置。 撤回批文时 , 已经完成征 地
安置方案 实施 , 且征地补 偿安 置费用 已经 到位的 ,
可以 保留 国有土地性质 , 按 国有土地管埋。
全面实行建设用麟量与存量挂钩政策对各鹏齡舰而未供和闲任錯aa行考核对獅缺均誠的地区在安排下一年度计划时将在因素法测算结果的基础上再奖励10新增建设用地制指标任何一项任务未完成的暂停下一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政府 报 湖北省人民

2 0 1 9 . 3
部 门文件
地区 内影 响大的
挪督办 。
各市 、 州 、 直管市 、 神 农架林 区 国 土 资源 局 , 沙
洋监狱管理局 国土资 源局 , 厅机关各处室 :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部分行政职能划转实施的公告-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第4号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部分行政职能划转实施的公告
正文:
----------------------------------------------------------------------------------------------------------------------------------------------------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部分行政职能划转实施的公告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第4号
根据《湖北省机构改革方案》要求,我厅承担的城乡规划管理职责已划转省自然资源厅,风景名胜区、世界自然遗产管理职责已划转省林业局。

上述管理职责相关的行政许可事项由划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划转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
1.国家和省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工作。

2.风景名胜区重大项目建设工程项目选址方案核准工作。

二、交接时间
按照省机构改革办公室要求,我厅于2018年12月14日与省自然资源厅完成了工作交接。

2018年12月14日前申报的事项由我厅继续完成;自2018年12月15日起,我厅不再受理上述行政许可和行政管理事项的申请。

以上事项如有调整,另行公告。

特此公告。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1月21日
——结束——。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实施细则》的通知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公布日期】2020.12.30•【字号】渝规资规范〔2020〕17号•【施行日期】2020.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含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管理,促进土地资源优化配置和节约集约利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4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20〕67号),制定了《重庆市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实施细则》。

经2020年第27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并结合以下要求予以遵照执行。

一、严格审查,认真履行相关职责各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对是否符合转让、出租、抵押相关要求进行严格把关。

涉及转让的,对限制转让、禁止转让情形和是否符合相关要求进行严格把关。

对于限制转让的地块,要重点核查配套工程建设、修建酒店、商业自持等随附义务履行情况,对未按约定或规定履行的,应按本细则的规定完善相关手续后予以转让;对于禁止转让的地块,一律不得转让。

涉及出租的,要认真做好划拨土地出租的备案及土地收益金的征收工作。

涉及抵押的,要认真做好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相关登记工作。

二、强化服务,建立市场交易平台按照中央及地方对构建统一的自然资源资产交易平台的相关要求,将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作为全市统一的土地二级市场交易平台(以下简称“交易平台”)。

交易平台应做好汇集土地二级市场交易信息,提供交易场所,办理交易事务相关工作,按照避免重复投资、资源浪费的原则,开展线上交易和信息系统建设。

寿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要素跟着项目走”机制的意见-寿政办发〔2020〕43号

寿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要素跟着项目走”机制的意见正文:----------------------------------------------------------------------------------------------------------------------------------------------------寿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要素跟着项目走”机制的意见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开发区、双王城生态经济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各大中型企业:为切实加快全市各类重点项目建设进度,有效破解要素瓶颈制约,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现就全市建立“要素跟着项目走”机制制定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坚持有为政府和有效市场相结合,发挥政府引导作用和市场决定作用;坚持向上争取资源和市级统筹相结合,强化全市要素安排和发展需求的精准匹配;坚持用好增量和挖潜存量相结合,以增量带动存量,做强全市要素资源盘子;坚持破解当前制约和完善长效机制相结合,强化项目竞争性政策基础地位,健全市场化配置机制,为项目建设创造良好环境和稳定预期,以高质量项目促进高质量发展。

二、适用范围对列入当年度的省重大项目、省新旧动能转换优选项目、省“双招双引”签约项目、潍坊市重大重点项目及我市重点项目,在本年度要素指标需求上予以保障。

三、重点任务(一)能耗跟着项目走。

(责任单位:市发改局)1、积极开展单位能耗产出效益综合评价。

根据省和潍坊市工作部署,扎实开展单位能耗产出效益综合评价,根据评价结果实施差别化资源要素配置、节能降耗奖励和行政执法检查,倒逼企业开展节能技术改造和落后产能退出,为新上项目腾出发展空间。

2、积极向上争取政策资源。

根据项目要素“省级统筹和分级配置”的要求,在能耗方面积极向上对接,争取省级收储指标和潍坊分级配置指标的政策资源最大倾斜化。

3、积极实施能耗核查诊断。

强化对企业的节能检查监管,聘请第三方中介机构,对全市耗能万吨以上的重点企业实施能耗核查,逐家企业诊断项目能耗总量和单位产品能耗水平,进一步摸清全市的能耗家底和企业能效水平。

重庆市国有建设用地二级市场制度建设、问题及对策建议

随着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的深入改革,土地市场已成为我国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包含土地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

其中,土地二级市场包括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等三种形式,在增加土地供给、促进集约节约用地、优化土地资源配置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2017年,重庆市被列入全国28个国有建设用地二级市场试点城市之一,充分发挥先行先试的政策优势,积极探索、大胆实践,取得了初步成效。

本文在解读重庆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二级市场制度建设基础上,通过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推进二级市场建设对策和建议。

一、二级市场相关制度建设1.总体情况2016~2018年期间,重庆市陆续出台了《重庆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规定》《重庆市主城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暂行规定》《2018年主城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及与市高级人民法院、市财政局分别联合出台了《关于加强重庆市主城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司法处置管理的通知》《关于规范主城区涉地国有资产转让交易办理程序的通知》。

至此,重庆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二级市场制度体系基本建立。

2020年6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34号文件精神,重庆市出台了《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实施意见》,进一步细化了土地二级市场相关规定,为土地转让、出租、抵押良性发展创造了有利条件。

2.政策创新(1)理顺部门管理职能,多方合力规范土地二级市场。

土地二级市场涉及多个管理部门,理顺部门之间职能职责,加强沟通协调尤为重要。

为切实做好涉地司法处置管理工作,重庆市出台了《关于加强重庆市主城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司法处置管理的通知》,明确涉地司法处置前,司法处置土地为划拨土地、土地使用性质或用途不明确的或权属证书上记载有其他限制信息的,人民法院应就司法处置物信息向属地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进行查询,最大程度保障被处置土地资产转让的合法合规性。

随着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改革的深入,大量涉地国有资产面临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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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实施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北省自然资源厅
•【公布日期】2020.08.19
•【字号】鄂自然资函〔2020〕459号
•【施行日期】2020.08.1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土地资源
正文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
押二级市场的实施意见
鄂自然资函〔2020〕459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相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4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精神,大力推动我省建设用地二级市场建设,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提出实施意见如下:
一、明确责任主体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是建设用地使用权二级市场建设的主体,负责本级市场的建设和实施工作。

各市(州)人民政府要根据《指导意见》和本贯彻意见精神,协调相关部门制定具体操作办法,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
抵押的条件、程序、规则及税费征收标准作出明确规定。

二、把握政策边界
(一)明确二级市场范畴。

除以政府供应为主的土地一级市场外,凡导致建设用地使用权主体实际发生转移的,都属于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行为,包括买卖、交换、赠与、出资以及司法处置、资产处置、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或分立以及企业股权变更等形式涉及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行为。

各地要将以上范围内的全部情形纳入到二级市场进行统一管理。

已依法入市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参照本意见执行。

(二)坚守法规底线。

要以法律法规为依据,坚守政策底线。

凡未取得合法不动产权证书(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未达到法律法规规定转让条件、违反土地开发利用合约等违约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的,一律不得进入二级市场进行交易。

政府因公共利益拟近期征收或征用的土地、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能交易情形的土地,也不得进入二级市场进行交易。

(三)加强政策衔接。

各地要按照构建统一的城乡建设用地市场总体要求,深入研究、系统分析,加强一、二级土地市场相关政策的衔接,确保市场交易顺畅。

三、鼓励改革创新
鼓励各地在坚持底线的前提下,根据实际开拓创新。

鼓励探索预告登记制度,按照“先投入后转让”原则,解决未完成开发投资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问题。

鼓励市场主体通过土地二级市场收购相邻多宗地块(包括有合法手续的空地)进行集中开发利用。

鼓励各地探索差别化税收,简化办税流程,拓宽办税渠道,推行“一网通办”。

四、明确责任分工
省自然资源厅负责具体指导、协调全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负责相关费用收取和政策制
定工作,收费实行清单管理。

省税务局负责指导和监管相关税收工作。

省住建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政府国资委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土地二级市场交易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州)自然资源部门制定具体操作办法,负责向相关单位提供本级建设用地位置、权属、面积等资料清单,作为其他单位工作或收取税费的依据。

住建部门负责提供本级相关地上建筑物、其他地上附着物的转让情况清单;财政部门负责确定费用收取方式和途径;税务部门负责税款征收工作;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有资质的拍卖机构负责做好信息归集和发布、组织交易、档案归档、监测分析、健全交易制度等工作,为建设用地使用权二级市场交易提供服务。

县(市、区)根据市(州)制定的操作办法,具体落实。

仙桃、潜江、天门市以及神农架林区制定本级实施办法并负责组织实施。

五、加强信息化建设
各地可依据现有交易平台建设二级市场交易系统,推进实现全流程电子化交易,并为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湖北省)保留接口,建立交易信息共享平台,及时公开交易信息。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建立不动产信息共享机制,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保障公民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信息安全。

六、加强监督监管
省直相关单位要根据职责分工,加强指导和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并纠正各地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对各地创新成果进行评估,并择优推广。

各地要严格按照《指导意见》和本实施意见要求,建立严格的监管体系,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各地要充分利用信用体系建设窗口,将建设用地使用权二级市场交易主体逐步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实施信用监管。

各地要按照《指导意见》和本实施意见要求,加快推进建设用地使用权二级市
场建设各项工作,于2020年底以前完成二级市场建设工作。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
2020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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